不准再打人协议书汇总 打人后双方协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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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不准再打人协议书汇总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利,女,生于20xx年8月24日,汉族,身份证号:,住重庆市xx区xx镇xx村x组x号。电话:。
上诉人不服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重庆市xx区人民法院()渡法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非因感情不合分居
被上诉人虽然从1993年离家出走,到浙江等地打工,与上诉人分居,但分居的原因是为生活所迫。为增加收入,维持家庭生活,被上诉人背井离乡到外地谋生。尽管如此,双方的感情一直很好,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经常电话联系,互相问寒问暖;被上诉人打工回到家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团聚,一家人其乐融融。双方虽事实上分居,但其原因并非因感情不和。
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感情并未破裂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前经过充分交往、了解,因情投意合而结合,婚姻基础牢固;婚后互敬互爱,互相关心,感情笃厚;婚后又生育子女,加深了双方情感联系,双方建立起了真正的感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特殊的原因未在一起生活,但双方的感情还是稳固的。这从被上诉人发给上诉人若干短信中可以看出。事实上,被上诉人也是愿意与上诉人重修旧好。只要解决了上诉人心中的心病,双方完全可以继续和和美美生活下去,双方感情有和好可能。
3、被上诉人有重婚行为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上诉人违背道德、违反法律与他人结婚,并生育子女。被上诉人为逃避重婚罪的法律责任,而要求与上诉人离婚,其离婚目的不纯,其不正当的诉求不应当受到法律的支持。
4、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一往情深,为被上诉人付出很多,被上诉人要求离婚有违道德
1993年,被上诉人受人欺辱,上诉人知情后,为被上诉人洗刷耻辱而不惜与人打架、拼命。为此,上诉人身上留下很多伤痕;但更多的伤痕在上诉人心中永远无法抚平。几十年来,上诉人一直生活在为被上诉人报仇雪恨的折磨中,痛苦不堪,正常生活尽毁;而被上诉人对此不理解,不感恩,反而提出离婚。其似有忘恩负义之嫌。鉴于法律有社会引导功能,对此不道德之举,法律似以否定评价为妥。
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有失公正。
1、原审法院适用《民法典》32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双方离婚系适用法律错误
《民法典》32条:“………(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因生活所迫而分居,并非因双方感情不和而分居。原审法院既然未查明双方感情不和的原因,径直机械适用该法条判决双方离婚,是为适用法律错误。
2、双方并非感情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
前已述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只要双方协商解决一些分歧,双方完全有可能重修旧好。此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判决离婚的唯一原则: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从社会和谐的政治高度出发,本案以判决双方不准许离婚为妥。
3、被上诉人有重大过错,法院不应该支持过错方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与上诉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结婚。此为严重违背道德,严重违法乃至犯罪行为,其提出离婚目的不当。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之诉请,有纵容、鼓励被上诉人违反道德、违法犯罪之嫌疑,有违法律立法宗旨。法律的功能被异化成败坏社会风气、惩善扬恶之工具,是为法律与法律人的悲哀。
此案中,被上诉人的过错在于,其对上诉人的多年巨大付出不感恩,不理解,辜负上诉人的情意,自私自利,肆意伤害上诉人的感情。其行为不合道德,其诉求不应该得到主张。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至为不公,应予撤销并查清事实后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的诉讼请求。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故诉来你院,请法院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x市第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2023年不准再打人协议书汇总二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明党的纪律。尽管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党员不准信仰宗教,但现实中,随着社会上信仰宗教的人数不断增多和对宗教的认识日益多样化,少数党员“不问苍生问鬼神”,热衷于算命看相、求神拜佛,甚至信仰宗教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与此同时,一些学者明确提出“党员可以信教”“教徒可以入党”,甚至指责不准党员信仰宗教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矛盾。事实上,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我们党基于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长期坚持的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再次强调,既是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的需要,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需要。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把马克思主义确立为指导思想,而马克思主义的全部理论和实践活动都是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之上的。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吸收了黑格尔的辩证法思想和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坚持从物质世界本身出发说明世界,认为“不是人们的意识决定人们的存在,相反,是人们的社会存在决定人们的意识”。这就从根本上排除了任何超自然的主体力量存在的可能性,奠定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立足于这个基础,马克思、恩格斯考察了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规律,特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运动规律,为全世界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确立了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并指明了实现这个理想的基本途径:“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也不靠神仙皇帝。要创造人类的幸福,全靠我们自己!”(《国际歌》)所有这些,事实上都确证了马克思主义的无神论本色。可以说,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全部理论大厦最底层的基石,它与共产党的关系,正如列宁在《论工人阶级政党对宗教的态度》中指出的那样:“社会民主党的整个世界观是以科学社会主义即马克思主义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它完全继承了法国18世纪和德国19世纪上半叶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历史传统,即绝对无神论的、坚决反对一切宗教的唯物主义的历史传统。”
正因如此,《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这就十分明确地指出:“我们共产党人的本,就是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对党和人民的忠诚。我们要固的本,就是坚定这份信仰、坚定这份信念、坚定这份忠诚。”党员如果信仰了宗教,就必然抛弃他在入党时即已确立的这份信仰、这份信念、这份忠诚,转而把自己和人类的命运寄托于超自然的神灵、造物主,不再相信人自身的力量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再接受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就算他还能投身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但这个事业在他那里已经成为无本之末、无的之矢,他能够接受的顶多是共产党在当下阶段的最低纲领,绝无可能是共产党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党组织如果允许党员信仰宗教,其实就是允许党内存在有神论和无神论、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两种对立的世界观体系,允许一些党员既接受党组织领导又接受所属宗教组织领导,结果必然是削弱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动摇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造成党在思想上、组织上的分裂。
因此,党员不准信仰宗教就成了中国共产党一贯坚持的一项思想原则、组织原则和政治纪律。早在民主革命时期,毛泽东就曾指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同他们的唯心论或宗教教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周恩来也曾指出:“我们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宗教思想是唯心主义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不同就是不同,不必隐瞒。”1982年,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明确提出:“一个共产党员,不同于一般公民,而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成员,毫无疑问地应当是无神论者,而不应当是有神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作出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长期坚持不改的要劝其退党。这个规定是完全正确的,就全党来说,今后仍然应当坚决贯彻执行。”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发出的《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提出:“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是无神论者,只能信仰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2001年,江泽民进一步指出:“要教育党员、干部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一名合格共产党员的起码条件。共产党员不但不能信仰宗教,而且应该积极宣传无神论,宣传反对封建迷信的正确观点。”2006年,胡锦涛也重申:“我们中国共产党人是无神论者,不信仰任何宗教。”2016年,习近平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特别强调:“共产党员要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严守党章规定,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党的宗旨,绝不能在宗教中寻找自己的价值和信念。”从这一系列重要文献中可以看出,中国共产党对其党员在世界观上的要求既是严格也是连贯的。
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由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决定的,宗教信仰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党员也是公民,身为党员的公民如何享有宪法赋予的宗教信仰自由?党员不准信仰宗教,是否与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相矛盾?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予以明确回答。
中国共产党从成立之日起就主张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又把这一主张确立为党和国家对待和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政策。对于这项政策,党中央的解释是:“宗教信仰自由,就是说: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不信仰宗教和信仰宗教一样,都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实现形式。包括党员在内的社会上大多数人不信仰任何宗教,行使的正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中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中国共产党为了维护自己在思想上、组织上的统一,捍卫自己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要求党员不信仰宗教,其实就是要求党员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中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当一个公民面向党旗宣誓“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时,实际上应该已经接受了党组织向他提出的要求,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不信仰任何宗教。当然,入党以后他还可以发生世界观的转变,放弃无神论而接受有神论,由不信仰宗教转变为信仰宗教,这是他作为公民仍可享有的信仰宗教的自由。可他一旦实现了这个自由,就不再是一个合格的共产党员了。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通过思想教育促使其放弃宗教信仰,经教育后仍坚持不改的必须进行组织处理。
由此可见,“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不仅要模范遵守国家法律,而且要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对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普通公民可以选择信仰,也可以选择不信仰,但党员只能选择不信仰,不能选择信仰,这是因为,党员不是普通公民,而是有着特殊政治责任的公民。特殊政治责任要求党员必须做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忠诚党的事业,履行党员义务,严守党的纪律,其中就包括放弃一部分普通公民可以享有的自由和权利。这一点也不奇怪,“现代政党都是有政治纪律要求的,没有政治上的规矩不能成其为政党。就是西方国家,主要政党在政治方面也是有严格约束的,政党的重要成员必须拥护本党的政治主张、政策主张,包括本党的意识形态”。以辩证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的共产党就更应该如此了。
至于有人主张“将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相区分,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分子入党”,实际上是将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相隔离,将党员发展对象与党的统一战线工作对象相混淆,动摇的是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触碰的是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政治纪律,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
从理论上讲,政治信仰与宗教信仰同属人生信仰,但又分处不同领域。政治信仰主要指人们对某种政治主张以及在这种主张下所产生的政治行动、政治制度的信任、尊重和服从;宗教信仰主要指人们对某种超自然神秘力量的相信、崇拜以至全身心地皈依、投靠。正因为二者之间存在差异,所以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如果接受了宗教信仰、成为了信教群众,共产党就会在政治上与他们团结合作、在信仰上与他们互相尊重,不但不会因为他们信仰宗教而把他们视为异己力量,相反会通过教育和引导,推动他们将爱国与爱教统一起来,投身于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事业,在促进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发挥积极作用。但对于党员来说,要求就不一样了,党员不仅必须在政治上坚持正确方向,而且必须在世界观上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坚持无神论,不信仰任何宗教。所谓“允许一部分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分子入党”,尽管标以“对宗教的关怀和包容”“积极促进我国宗教界的爱国爱党情怀”等理由,但结果必然是突破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政治规矩,造成党在思想上、组织上的混乱甚至分裂。
从实践中看,当年列宁确实讲过:“不能一成不变地在任何情况下都宣布说司祭不能成为社会民主党党员……如果有一个司祭愿意到我们这里来共同进行政治工作,真心实意地完成党的工作,不反对党纲,那我们就可以吸收他加入社会民主党。”但紧接着他还讲道:“如果这个司祭加入社会民主党之后,竟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以此作为他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工作,那么党就应该把他开除出自己的队伍。”列宁的态度很明确,宗教信徒可以因“真心实意地完成党的工作”而入党,但前提是入党之后不“在党内积极宣传宗教观点”。试想,一个不积极宣传宗教观点的宗教信徒还能算是合格的宗教信徒吗?这再清楚不过了,宗教信徒可以入党,但必须摒弃原来的宗教观点;不摒弃宗教观点,即使入了党,也应该被开除出党。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确实有一些原本信仰宗教的人入了党,但他们都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在党的教育下,逐渐完成了从宗教信徒到共产主义者的转变之后才入党的。比如,基督教家庭出身的傅连暲在1929年就参加了救治红军伤病员的工作,并多次提出将福音医院改名为中央红色医院的建议。长征到达陕北后,“白求恩的精神和事迹,直接促使傅连暲写下了入党申请书。1938年9月7日,由毛泽东、陈云介绍,傅连暲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可以说,从1929年起,傅连暲就开始向共产主义靠拢。到1938年入党的时候,他已经是一个坚定的共产主义者而非基督徒了。正是在党外完成了世界观的转变,他才具备了入党资格,才被吸收入党的。至于一些以教职人员身份开展革命工作的共产党员,就更不能抛开他们所处的特殊环境和复杂形势,将他们的真实身份和公开身份混为一谈。至于一些少数民族党员,也不能因为他们特定的民族身份,就简单认定他们都是特定宗教的信仰者。至于其他一些国家的共产党允许教徒入党、党员信教,那是其他国家的事情,我们未必需要向他们看齐,况且他们对宗教问题的处理也不见得就比我们处理得好。
既然不能允许“宗教界的领袖人物和精英分子入党”,那么如何体现对他们的“关怀和包容”,如何呵护他们的“爱国爱党情怀”?其实,作为我们党“三大法宝”之一的统一战线发挥的正是这方面的作用。从民主革命时期开始,我们党就认识到宗教界人士在信教群众中的积极影响,并在爱国主义的基础上同他们结成统一战线,政治上团结合作、信仰上互相尊重。为了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还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给他们作了适当安排。这样,宗教界人士作为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对象,始终自觉地把爱国爱教作为行为准则,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依法依规开展宗教活动,并在人大、政协会议上参与国家大事和社会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相关的意见、建议、批评或议案、提案。他们的信仰得到了充分尊重,作用得到了充分发挥,并没有因为身处党外而受到歧视或压制,相反被共产党当作挚友、诤友。他们并没有提出加入共产党的要求,因为他们知道,自己的世界观基础和共产党的世界观基础是不同的,他们与共产党的团结合作是在政治上而不是在世界观上,如果他们也加入了以辩证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的共产党,那么信教群众如何看待他们,还能承认他们的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吗?
在这个问题上,宗教界人士是清醒的,不清醒的倒是某些动辄抬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相关论述”的宗教研究学者。可能是惮于我们党反复强调的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政治规矩,他们采取迂回战术,一方面承认“党员不能信教,必须与宗教在思想意识上划清界限”,另一方面却说“党员信教”与“宗教信徒入党”“是不可等同的,因为‘党员信教’是走向宗教世界观,而‘宗教徒入党’却是走向共产主义世界观……二者方向不同、理想迥异,毫无逻辑等同关系可言”。有无逻辑等同关系,还得进行逻辑分析。持此高论者也承认,“宗教信徒入党”是“走向共产主义世界观”。试问,一个“走向共产主义世界观”的宗教信徒还能算是虔诚的宗教信徒吗?当他最终确立了共产主义世界观,应该说已经完成了由宗教信徒到非宗教信徒的转变,如果符合党员条件,自然可以入党。但这已经不是“宗教信徒入党”,而是愿意为实现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的普通公民入党了。执意提出“宗教信徒入党”,尽管可以说入党的宗教信徒是“走向共产主义世界观”的,但在他还没有“走到”终点时就被发展入党。此时,作为党员的他还是一个宗教信徒,这能说没有违反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政治规矩吗?持此高论者到底是思维混乱,还是另有他图,就不得而知了。
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一项长期的基本政策。贯彻这项政策,需要努力造就一支系统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宗教理论、具有很强政治意识和担当精神的党的宗教工作干部队伍。这支队伍要能够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和对待宗教,在认清“一切宗教都不过是支配着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在人们头脑中的幻想的反映”的基础上,坚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文明的进步和人们思想觉悟的提高,宗教存在的基础和条件将逐渐减少,最终是要消亡的”,承认“宗教是人类社会的客观存在,不仅过去长期存在,将来也还会长期存在,不可能强制地加以消灭”。只有确立了这样的思想认识,才能全面正确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具体表现在,从国家层面,把宗教信仰问题看成公民个人的私事,既保护每个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也保护每个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既不利用国家政权来推行某种宗教,也不利用国家政权来消灭某种宗教;从共产党层面,“无论如何也不能认为宗教是私人的事情”,在尊重和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同时,坚持不懈地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使其始终作为主流意识形态在人民群众思想中占据主导地位。能够确立这样的思想认识并在此基础上把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全面落到实处的,绝不可能是宗教信徒,只可能是不信仰任何宗教的共产党员。
至于有人说,“只有信仰宗教的人执政才能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这是没有任何历史和现实依据的。在中世纪的欧洲,天主教占据绝对统治地位,可宗教信仰自由只属于天主教徒,对“异教徒”来说,属于他们的只有迫害和杀戮。在近代西方,一些国家对外殖民掠夺时,一手举着利剑,一手举着圣经,哪里有属于被殖民被掠夺地区人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在当今世界,某些确立了国教的国家,国教以外其他宗教倍受歧视甚至不允许存在;就是一些宣布实行了政教分离的国家,宗教团体也时常强有力地影响着政府的内外决策,“9·11”事件之后美国总统小布什脱口而出的“十字军东征”就是例证。可见,宗教信徒主导下的国家政权未必能够真正实现宗教信仰自由。这样的国家政权一般只能保障人们信仰占统治地位的宗教的自由,而不能保障人们信仰其他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反观中国,历史上没有哪一种宗教在思想文化上占据主导地位,故而没有发生过像欧洲那样的宗教迫害和宗教战争。
把“信仰宗教的人执政”列为“实现宗教信仰自由”的前置条件,其实就是想让宗教信徒来主导党的宗教工作。而按这样的逻辑,要实现这样的主导,就得允许党员信教、教徒入党。殊不知,其一,当代中国有五大宗教,主导宗教工作的信教党员来自哪一宗教?他如何看待自己信仰的宗教和其他宗教,能否平等地对待每一宗教?如果在处理不同宗教的关系时,因特殊的宗教感情,偏袒了自己信仰的宗教而忽视了其他宗教,那么中国各宗教平等、和谐相处的局面就可能被破坏,党的宗教工作的基础就可能被动摇。其二,无论历史上还是现实中,因为真正信仰宗教的人在中国总人口中并不占据多数,所以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在强调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的同时,也强调公民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如果让信教党员来处理党和政府与宗教、社会与宗教的关系,他能否将自己对宗教的感情排除在外?能否像保障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一样保障公民不信仰宗教的自由?在这方面稍有迟疑的话,就将很难抵御宗教对群众的精神诱惑和思想渗透,很难降低宗教信众增加的速度。其三,“当前有的地方党政领导把宗教作为获取经济利益和提高本地知名度的工具,视为工作‘业绩’,争相滥修大佛和寺庙,热衷大规模宗教活动,人为助长宗教热,而对宗教事务依法管理、对宗教团体的教育引导根本不当回事,导致混乱现象蔓延。这种现象的出现,与一些党员干部放弃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甚至成为事实上的宗教徒是密不可分的”。在我们党反复强调党员不准信仰宗教的情况下,还有党员干部如此行事,一旦放开了禁令,过去隐匿了宗教信仰的党员干部可以公开其信仰了,宗教信徒也可以成为党员干部了,届时,利用行政手段大力发展宗教、助长宗教热的做法,以经济捆绑宗教,把宗教推向商品化、社会化的做法将会蔓延到何种程度?这实在令人难以想象。这种种现象一旦发生,最终受到伤害的必然是宗教自身的发展以及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合法权益。其四,中国共产党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世界观基础的,不仅要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而且要积极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这也是党的宗教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让信教党员来主导党的宗教工作,他是否愿意、是否能够“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批判唯心论(包括有神论),向人民群众特别是广大青少年进行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的科学世界观(包括无神论)的教育,加强有关自然现象、社会进化和人的生老病死、吉凶祸福的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这也是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不能不虑及的重要问题。如果在党的宗教工作中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宣传教育,就等于在整个意识形态工作中放弃了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大原则,最终将动摇党的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基础,危及党的各项事业发展。
至于在一些大多数群众都信仰宗教的少数民族地区,由不信仰宗教的党员来主导党的宗教工作、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这同样是不能丢弃的重要原则,只不过在具体操作中要按照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步骤,不宜简单了事。少数民族中的党员干部可以支持和参加一些由宗教礼仪转化而来的民族传统的婚丧仪式、群众性节日活动,以避免脱离群众、把自己孤立起来。但在支持和参加的全过程中,一定要从思想上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既不能不加分析地把民族风俗习惯同宗教活动混为一谈,也不能对那些不利于群众生产生活和身心健康的民族风俗习惯视而不见,而应当依据本民族大多数人的意愿,积极倡导适当的改革,坚定不移地引领中国宗教走中国化道路。对极少数不但信仰宗教,而且参与煽动宗教狂热,甚至参与利用宗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党员,一定要按照党规党纪严肃处理。在少数民族地区也是一样,只有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才能坚持党的宗教工作正确方向,使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2023年不准再打人协议书汇总三
自省委、省政府开展“四要十不准”活动以来,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职工认真学习,积极查找干部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原因,认真制定整改方案。
一、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在工作中存在重具体工作轻理论学习的问题,在学习中
存在重业务学习轻政治理论学习的问题。在履行职能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机关效能建设水平,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服务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要突出解决好办事拖拉、效率低下的问题。
2、在维护群众利益方面,需要进一步解决好群众反映的热
点和难点问题,尤其是乱收费问题,维护好学生和家长利益。
3、在组织纪律和生活作风方面,要进一步严肃纪律,强化
纪律观念,严格办事程序,提倡勤俭节约,坚决杜绝贪图享受,奢侈浪费的现象。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1、对政治理论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对马列主义、毛泽
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等重要思想学习得不够深透,没有很好地利用其立场、观点、方法在改造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上下工夫,没有运用理论指导好教育工作。在学习过程中,满足于一知半解,
只求过得去,不求过得硬,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来看待理论学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落实民主集中制的意识不强。对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认
识不够,没有从思想上真正意识到坚持民主集中制是“讲政治”的重要体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责任心不够强,自觉性不高,原则性与灵活性不足。思想上有顾虑,考虑个人尽职多,考虑集体作用少,缺乏大局观念。从本质看,这也是党风不够强的表现。
3、宗旨意识和公仆意识淡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群众路线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没有做到全心全意、完全彻底地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缺乏与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4、求真务实的作风不够扎实。思想不够解放,务实创新的观念不强,在开展工作上作风不够扎实,对有些工作只抓了表面,而抓得不够深入。
三、整改措施
1、提高素质,创建学习型机关,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认真开展创建学习型相关活动,以加强学习作为提高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队伍素质提高的突破口。完善学习制度,制定学习计划,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方式,坚持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专题辅导与座谈讨论相结合,学习活动与交流心得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寓学于乐、寓教于乐的形式,使理论学习既生动活泼,又富有成效,以此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觉悟
和理论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同时抓好业务知识学习,熟练掌握教育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将业务学习与工作实践紧密结合,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要求领导班子成员与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结合起来,制定自学计划,每天保证1小时以上的自学时间,年内撰写2篇以上的研究文章。
2、密切联系群众,创建服务型机关,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结合工作实际,以饱满的工作热情,投入工作中去,经常深入基层,密切联系群众,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热点、难点问题和实际困难,为他们排扰解难,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努力为基层为群众服好务,增强党员的公仆意识,始终把群众满意不满意作风工作的最高标准。要求领导班子成员每月下基层不少于10天,找干部职工谈心不少于20人次,走访群众家庭不少于2户。
3、加强廉政建设,创建廉洁型机关,提高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进一步加大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加强对党员干部思想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监督力度,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层层签订廉政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着力构建教育、制度、监督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狠抓落实,为教育各项工作开展提供有力的组织和纪律保证。
4、改进工作作风,创建务实型机关,进一步提高党员干部开拓创新、求真务实的精神。继续开展创建“四好”领导班子活动,以提高思想、增强能力、改进作风改善形象为重点,做到班
子团结协调,配合默契,凝聚力强,努力打造一支与时俱进、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班子队伍,进一步发挥集体智慧,提高班子决策水平。为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按照年初目标任务,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增强创新意识,进一步更新观念,大胆工作,勤于思考,切实转变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以务实的实干精神,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按照上级要求,做到边学边改、边查边改、边整边改,务求在解放思想上有新突破,在转变职能上有新举措,在工作作风上有新改进,在服务水平上有新提升,在机关效能建设上有新提高,为实现定兴教育跨越式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2023年不准再打人协议书汇总四
按照教育工委《关于召开不准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专题组织生活会的通知》要求,以及支部关于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的安排,我就个人查找的问题对照检查如下,请同志们评议。
我认为,身为一名中国共产党党员,绝不能信仰宗教,这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我本人在对待信仰的问题上,坚决做到旗帜鲜明、立场坚定。我坚持以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为价值导向,坚持不信教不参教,从心底里把不信仰任何宗教当成不可逾越的红线。
(一)理论学习不够“实”。虽然坚持了周例会学习制度,但往往是组织安排什么就学什么,学习方法多停留在听听传达的文件、读报纸上,没有系统深入学习关于党员政治素养、宗教政治理论、民族工作政策方针等,缺乏持之以恒的学习精神,学习笔记记得少,学习深度不够,被动学习多,主动学习少。
(二)要求自己不够“严”。作为一名党员干部,自认为在对党的信仰立场坚定,对宗教信仰、封建迷信是抵制的。但对照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行为表现,意识到自己还存在认识不到位、意识不够强、要求不够严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一是以前旅游景点时,有随众心里,大家都烧柱香,自己也跟着烧柱香、拜个佛;二是带上家人、约上好友凑热闹赶过大佛殿庙会、茶坊庙、大佛寺庙会;三是亲友婚丧嫁娶,也偶尔参加过介于风俗习惯和封建迷行活动之间的祭拜、吊唁等。现在想来,以前的这些不以为然的行为,确实与党员身份格格不入,没有做到严格要求自己。
(三)党员先锋作用不够“好”。平时认为,自己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是坚定的,自己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就行了。但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思想上的不以为然促使自己在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上未能与时俱进,未能时刻保鲜,社会上各种层出的宗教活动,网上传播的封建迷信活动,总认为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作为党员,没有做到以党员的身份,发挥引导、宣传作用,把自己混同为普通群众,没有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落实整治工作不够“深”。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我认识到自己在整治工作中,没有在结合实际工作上下功夫,比如把整治工作与扶贫工作相结合,了解帮扶对象是否是党员、是否信仰宗教等,了解科室其他干部职工或者亲属,有没有信教参教等等,间接也反应了我对全面协调开展工作的不足,在工作中缺乏综合性、统筹性考虑。
以上查摆出来的问题,剖析其产生根源,既有客观原因,更有主观原因,从根子深处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性修养弱化。在大是大非面前,能够坚决做到保持政治清醒,但打心底还认为“党性”看不见、摸不到,党性修养强不强,跟工作的好坏没有多大关系,总是把党性修养、品德修养更多地放在口号上,以具体工作代替政治和党性锻炼,重前者轻后者,没有严格要求在自己的日常行为中,也没有真正落实在行动自律上。个人对“三观”的改造缺乏自觉性,没有与时俱进地通过自我学习、自我锻炼、自我改造来提高党性修养,时间久了,不自觉地放松了对党性的锻炼,进而使自己的党性修养减弱了。
(二)理想信念不牢。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思想上的不以为然,促使自己在思想政治理论学习上未能与时俱进。久而久之,自己对各种网络、社交软件等新媒体上的不良信息见怪不怪,甚至对一些社会不良风气无动于衷,对一些宗教活动、封建迷行思想也从最初的不斗争,慢慢演变成了不反对、进而视而不见,精神之钙逐步流失,逐渐放松了对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等方面的重视,放松了对保持党员先进性和纯洁性的追求。
(三)工作作风不够扎实。在实际工作中,没有时刻以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忽视了一些小节和细节上的自律和担当,片面的认为整治工作是“组织”的事,自己管好自己就够了,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正是由于自己平时自我感觉良好,严以律己上的时紧时松,使自我满足的心态常常趋于主导地位,自律能力慢慢退化,对社会各种思潮的鉴别力有所下降,进而面对困难问题,没有很好的针对问题沉下去寻求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法途径,以至于工作中表现出循规蹈矩、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的工作状态。
通过认真对照检查,我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今后,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进一步系统、全面、融会贯通地学习党的十九大报告、习近平新时代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自治区党委xx全会、xx全会精神等。立足于工作进步和自身全面发展,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履行当前岗位职责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并把这些方面的学习同深刻领会和灵活运用同理论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把学到的东西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创新大胆开展工作。不断完善和提高自己,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实现学习方式、工作理念、工作手段和工作机制的创新,不断总结和完善工作经验,开创工作新局面。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科室业务和人员的管理,无论是业务上还是思想上都要做到悉心关心和指导,把各项工作做好、做实、做出成效。
(三)严格遵守政治纪律。进一步严格要求自己,把握在新形势下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特点,不断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预见性和灵活性。在具体工作中,团结干事,营造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的和谐工作氛围。切实把遵规守纪和解决困难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抓好工作的落实,把各项工作往深做,往实做,往细做。(四)发挥党员模范作用。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时时刻刻以合格共产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不断增强政治定力,不受任何宗教迷惑,自觉做马克思主义无神论的坚定信仰者和积极宣传者,永葆共产党人的政治本色。进一步以自身的实际行动,严格要求家人做到不信教不参教,不组织、不参与封建迷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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