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 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怎么写(5篇)

  • 上传日期:2023-01-15 01:45:42 |
  • ZTFB |
  • 13页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保护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动物防疫监督及其他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本市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综合防治、严格检疫、重点控制、全程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本区域内动物疫病预防工作。

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动物防疫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的动物防疫的监督和动物疫病的预防、检疫。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承担本区域内动物防疫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保障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所需经费。

第七条本市支持保险机构开展动物疫病保险业务,鼓励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参加动物疫病保险。

保险机构应当依据本市农业保险政策,落实动物养殖业保险措施,并依据保险合同及时为动物养殖场和养殖农户供给承保范围内的损失赔偿。

第八条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动物疫病预防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实施方案。

第九条对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的强制免疫病种名录,但严重危害养殖业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本市能够实施强制免疫。有关强制免疫的病种和区域,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强制免疫工作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实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监督。

第十条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动物疫病预防计划,负责统一订购与组织供应实施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适量储备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所需药品、生物制品等有关物资,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动物防疫物资的及时供应。

第十一条动物养殖场应当按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理解和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动物养殖场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动物防疫制度,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配备兽医专业技术人员;散养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由乡、镇的动物疫病预防组织负责建立。

第十二条在动物运输过程中,不得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不得沿途丢弃或者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等。

第十三条禁止销售无检疫证明、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的动物、动物产品。

禁止屠宰、销售未按照国家规定佩挂免疫标识的猪、牛、羊、犬等动物。

第十四条大型动物养殖场、屠宰加工场等场所应当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设置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

不具备无害化处理本事的生产经营、动物诊疗、科研教育等单位,应当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委托其进行处理。

本市的无害化处理场所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规划。

第十五条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情管理制度,统一管理本市的动物疫情信息,并根据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授权,公布本市动物疫情。

第十六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景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管理部门备案,并成立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动物防疫应急预备队由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定期进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紧急控制技术培训和演练。

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按照不一样动物疫病病种及其流行特点和危害程度,分别制定实施方案。

第十七条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动物诊疗和科研教育等活动的单位,应当建立疫情登记、统计制度,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发现动物群体发病或者死亡,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向市或者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对动物疫情进行监测。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不得拒绝和阻碍。

第十八条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市和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提议,并通报毗邻地区。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实行封锁的疫区仅限于本区、县的,由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疫区封锁;需要跨区、县实行疫区封锁的,由市人民政府决定并组织实施疫区封锁。

第十九条对划定的疫点,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点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疫点内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点外动物进入;(三)对疫点内染疫、疑似染疫和易感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扑杀并销毁;(四)对疫点内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受污染的垫料等物品进行无害化处理;(五)对疫点进行全面消毒,并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对出入疫点的人员、运输工具及其他物品采取消毒和其他限制性措施。

第二十条对划定的疫区,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畜牧兽医、卫生、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识;(二)禁止易感染动物、动物产品运出及疫区外动物进入;(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立临时消毒检查站,对进出人员、运输工具进行消毒;(四)对疫区内易感染动物实施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饲养,实施紧急免疫接种,或者根据扑灭动物疫病的需要进行扑杀,并对有关场所进行全面消毒;(五)关掉疫区内的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

第二十一条对划定的受威胁区,市或者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下列措施:(一)对受威胁区内的易感染动物根据需要进行紧急免疫接种;(二)对受威胁区内的动物运输工具等相关物品采取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二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情防控的需要,能够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三条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后,根据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公安部门负责做好疫区封锁、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并协助、参与动物扑杀;工商部门负责关掉动物、动物产品交易市场;卫生部门负责做好相关人群的疫情监测;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四条解除疫区封锁应当贴合下列条件:(一)在疫区内所有染疫动物、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经过所发疫病一个潜伏期以上的监测,未出现新发病例;(二)对被染疫动物污染的场所、用具、车辆、衣物等进行清洗消毒。

贴合前款所列条件,并经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宣布解除封锁,并通报毗邻地区。

第二十五条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配备动物检疫员,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能够聘用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作为派出的动物检疫员,承担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工作。

第二十六条在出售、运输动物、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证明后,方可出售、运输。

第二十七条跨省引进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先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国家规定的有关检疫审批手续。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引进后,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隔离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本市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其他需要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的动物种类,由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屠宰场应当凭产地检疫证明接收动物。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向屠宰场派驻动物检疫员,对屠宰动物实施检疫,出具动物产品检疫证明,加盖验讫印章或者加封规定的检疫标识。

第二十九条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在购进动物、动物产品时,应当查验检疫证明、相应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

第三十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配备动物防疫监督员,具体实施动物防疫监督工作。

动物防疫监督员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取得相应的执法资格。动物防疫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执法。

第三十一条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的活动及其场所,应当贴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和现场指导。

举办动物交易会或者其他涉及动物的临时性展览、展销活动及其场所,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对动物、动物产品采样、留验和抽检,不得擅自扩大采样、留验和抽检的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三条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未取得检疫证明的动物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其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并补办检疫手续。

在动物防疫监督检查中,发现检疫证明与实际物品不符、检疫证明与有关的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不符、检疫证明逾期、检疫证明涂改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够要求货主或者承运人将有关动物送至本市指定的场所进行留验、检测,重新办理检疫手续。经补检或者重检,对检疫合格的动物,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检疫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动物,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留验、检测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疑似染疫的动物、动物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经检疫确定为染疫的,以及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确定为未染疫的,应当及时予以返还或者解除封存。

对来自疫区的染疫动物、动物产品和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承运人应当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送至本市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销毁处理。无害化处理的费用,由货主或者承运人承担。

第三十五条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应当凭检疫证明及相应的验讫印章、检疫标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理解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查证、验物和消毒。运载的动物、动物产品在取得道口检查签章后,方可进入本市。非经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道口,禁止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未经指定道口检查并取得道口检查签章,非法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

第三十六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从事宠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贴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场所;(二)有与动物诊疗业务相适应的执业人员;(三)有必要的动物诊疗器械、设备;(四)有相应的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并取得执业兽医资格。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执业项目和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并严格遵守专业技术规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供给诊疗场所和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饲养的动物不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要求理解和配合免疫接种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强制免疫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动物养殖场未建立动物疫病防治档案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动物运输过程中,宰杀、销售、抛弃患病、濒死和死亡动物,或者沿途丢弃、遗洒动物的垫料和排泄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未将需要无害化处理的动物、动物产品及其相关物品送交指定的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代作处理,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本市指定的道口运载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承运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接收未经指定道口检查签章运入本市的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接收单位或者个人予以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从事宠物诊疗活动不贴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诊疗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一)违反检疫操作规程造成后果的;(二)出具虚假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三)出售检疫证明、验讫印章或者检疫标识;(四)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收费规定;(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关于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二

、前期准备

1.1完善防疫体系

提前编制好防疫制度、方案,提交公司、监理和业主审批,并报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备案,严格执行复工审批流程。只有在前期科学策划的基础上,才能在实施中有的放矢。特别是疫情防控管理体系的建立,属于核心工作。加强分工与合作,夯实责任,设立防疫专员进行防疫管理。

1.2人员摸排

根据进度目标和作业面情况,分批组织人员进场。进场前,先对计划进场人员进行详细的电话摸排,特别是14天内的往来史、接触史,充分利用国家发布的大数据,譬如卫健委监制的电子健康卡、工信部发出的手机行程证明等工具。优先选调本地人员,对近期有湖北暴露史等“四类人员”,要求其暂缓进场。未经过前期摸排合格的人员,严禁进场。

1.3进场人员管理

对拟进场的人员,安排包车点对点接至工地现场。进场后,第一时间进行信息登记,体温量测,发放工作牌,实行实名制管理。每天更新现场人员的信息,对新进场人员进行防疫和安全交底后方可上岗。不同批次进场人员实行分区住宿和作业,尽量减少交叉流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4天,经过核酸检测合格后可适当缩短。

2、过程管理

2.1防疫宣传

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防疫知识的科普宣传,譬如:利用横幅、海报、防疫手册、二维码、宣传栏、公示栏、微信群等手段,使进场人员充分了解防疫知识,掌握防护要点,增强防护意识,支持配合防控工作,营造一种防疫当前的项目氛围。

2.2设防疫站点

对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仅设一条实名制通道。在通道位置设好防疫站点,安排专人执勤管理,负责进出人员的排查、体温测量、信息登记等工作。进出人员应严格控制在已建立健康档案的名单以内,非提前建档人员不能进入现场,如果工作原因确实需要进入现场,经项目防疫专员同意后,由场内人员到防疫站点接人。执勤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健康检查,备查。

2.3物资配备

防疫物质应储备充足,根据人员进场的安排,口罩每人每天不少于2个,总数应满足10天以上的用量。体温枪、喷雾器数量应不少于防疫检查站个数的二倍,84消毒液,酒精,洗手液等根据消毒区域大小和次数,合理配置。防疫物资实行限额领料登记,每天盘点剩余物资储备情况,及时采购补充。酒精和84消毒液分开存放和使用。

2.4杀菌消毒

各个作业区域和办公区域均设置废弃口罩回收箱、流水洗手处,配备酒精类洗手液。采用稀释后的84消毒液进行不低于2次/天的全面消杀,并将消杀记录上墙公示,接受全员监督。办公室、宿舍等房间,坚持每天通风不少于2次,厕所等通风条件差的封闭空间可采用鼓风机配合强制通风。

2.5减少聚集

以当前对新冠肺炎病毒的了解,主要传播途径还是通过接触。保持人与人保持一定距离显得尤为重要,尤其是就餐、会议、交底等室内活动。以减少人员聚集是原则。譬如:对于员工就餐,应采取分批就餐的分餐制,尽量采用一次性饭盒或高温消毒的餐盘;减少召开会议,需要开的会议要缩短时间、控制规模,尽量选择开阔的会议地点,参会人员相隔2m以上,保持会议室空气流通,做好会前会后的消杀措施;减少宿舍聚集,严禁打牌、聚众闲聊。

2.6资料管理

每日对进场人员名单、测量体温记录、消菌杀毒记录进行更新并进行上报;对防疫物资领用、发放进行逐个签字。

3、异常处理

项目部与疫情相关部门提前沟通,实现无缝对接。提前做好防疫应急演练,夯实应急预案的分工与合作。在现场设置临时隔离室,一旦发现发烧、咳嗽等异常身体状况,立即现场隔离,第一时间通知疫情防控部门,配合检查或隔离,切忌自行前往或隐瞒不报。

4、防疫过程遇到的问题

1、工人对防疫认识不足,对项目部的防疫工作不支持、不配合,甚至出现了晚上聚集打牌的现象。

2、疫情期间受各方面的影响,购买防疫物资困难,防疫物资短缺。

3、由于本项目是重点工程,各方面关注度高,业主要求国庆前通车,受疫情影响,严重影响工期。项目部优化施工顺序,提前形成半幅环岛,进行“核心段”围护桩施工,减少关键路线持续时间,以保证按期完工。

关于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三

为强化协会内部管理,规范协会经营运作,明确防疫员工作责任,提高协会经济效益,全面加快动物防疫工作步伐,根据协会有关章程规定,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工作目标

(一)自愿加入__畜牧兽医协会,成为协会会员。

(二)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接受协会派遣和安排及管理。

(三)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__省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有关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推广养殖新技术,宣传科学的防疫知识。

(四)认真学习动物防疫业务,掌握动物防疫技能,提高自身素质,有能力胜任动物防疫工作。

(五)开展动物防疫工作要按照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规定的时间、防疫内容和免疫操作程序,开展动物免疫和免疫耳标佩带工作,确保免疫密度、质量和效果,并做好免疫档案,报畜牧协会备案。

(六)认真做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发现不明原因畜禽死亡要按规定及时报告畜牧兽医协会,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在发生动物疫情时应积极主动配合动物防疫部门开展对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七)掌握辖区内畜禽存栏的动态,对负责的行政村的畜禽生产进行统计,并及时上报有关统计报表。

(八)开展用药情况的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农户做好日常消毒。

(九)完成各级动物防疫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按规范程序开展动物防疫,正确贮藏保管使用疫苗。

二、疫病目标

(一)防控原则

1、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方针。

2、疫情处置按照“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的原则进行。

(二)防控工作目标

1、100%完成__农发局下达的口蹄疫、禽流感、猪瘟、猪蓝耳病、鸡新城疫,狂犬病等强制免疫任务,做到应免尽免,应防尽防。

2、口蹄疫、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和猪瘟4个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的密度常年维持在95%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继续做好奶牛和种公牛a型口蹄疫的强制免疫工作,狂犬病做到全面免疫。畜禽圈舍消毒面达到100%,检疫四到位且定点屠宰场生猪屠宰检疫率达到100%。

3、负责行政村内无重大动物疫情发生,防控工作不被有关部门通报。

4、对可能发生的疑似疫情做到:及时诊断,及时上报,及时控制,及时处理,及时扑灭,确保疫情不扩散,不蔓延,不染人。

三、考核奖惩

1、接受政府、村(社区)和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防控工作进行评价和考核,按评价考核情况作为防疫员奖惩的依据。

2、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考核办法,每个防疫员所辖区域抽查1—2个养殖场,每个组抽查5户养殖户。

抽查内容:查到养殖户台帐及防疫登记表;查免疫证,免疫标识;疫情普查;疫情监测等。若平乐镇政府组织抽查发现一户应免未免的扣除防疫员当月误工补助20元,若出现5户以上10户以内的扣当月全部误工补助,若出现10户以上应免未免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并不发放前期所有误工补助;若出现一次疫苗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对防疫员扣罚误工补助100元,出现三次未按要求贮藏使用的给予取消防疫员资格;若由邛崃市相关部门抽查不合格的按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3、动物防疫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动物防疫工作任务未能及时完成,情节较轻的防疫员予以通报批评,在通报批评后仍不及时改正的予以待岗或取消防疫员资格;对强制免疫不到位,疑似疫情处置不及时,不规范等造成重大动物疫情蔓延的,依照《动物防疫法》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防疫员法律责任。

四、其他 未尽事宜,协会保留解释权。

五、本责任书一年一签,若有人员变动由继任者与协会重新签订,本责任书自签之日起执行。

__畜牧兽医协会 签(盖章):

防疫员 签(盖章):

年 月 日

关于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四

为确保人畜健康,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动物防疫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重大动物疫病是指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其他对人畜危害严重,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的强制措施进行预防,控制和扑灭的动物疫病。

(二)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做好控制重大动物疫病所需要经费,物质、设备和技术准备,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手段,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统一指挥,通力协作,尽快控制和扑灭疫情。

(一)指挥系统指挥长: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动监所、财政所、交通站、派出所、卫生院、工商所

(二)部门职责

1、动监所

(1)组织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做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指导、监督并组织对疫点内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捕杀,无害化处理,污染物和场所消毒等工作;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

(6)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器械、防护用品等;

(8)评估疫情处理所需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防疫人员,组织成立疫情处理预备队;

(10)开展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群众的宣传工作。

2、财政所负责安排储备金和紧急动物防疫物资所需资金。

3、交通站配合动监所做好动物防疫检查站和疫区封锁工作。

4、工商所协助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检疫工作。

5、派出所协助做好疫区封锁、疫点内畜禽的扑杀。

6、卫生院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一)三级疫情的应急反应从事兽医活动的,发现患有或疑似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疫病动物时,必须在24小时内向动监所报告,镇监督所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或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报告后,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同时对发病畜禽进行临时隔离,限制同场(户)畜禽及其产品的流行,并监督消毒等措施的实施,同时报告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镇政府、村委会、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及时有效地开展疫情扑灭工作。

(三)一级疫情的应急反应疫情发生后,尽快扑灭疫情。

(一)物质保障。建立重大动物紧急防疫物质储备库,储备物质,主要有疫苗、药品、防护服、器械等。

(二)人员保障对重大动物疫病预备队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和统一调动。

1、各村委会要参照本预案,建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指挥部。

2、从事畜禽饲养。畜禽产品加工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该严格遵守本预案的规定,在疫情发生后,无条件地执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做出的疫病控制方案,措施。

3、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防疫物资申领申请书五

 

按照上级通知,根据州疫情指挥部关于医院医疗物资管理自查要求,我院严格落实上级有关规定和各项措施,并组织对照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及时学习。我院组织全体医护人员对《医院感染防控方案》、《尼勒克县环境消杀指导手册》,防疫消毒用品管理储备相关规定进行学习,逐一对照整改完善。

二是物资储备。我院已经按照防疫要求完成了基本防疫物资储备,严格按照上级规定落实3个月量储备,按照合理储备,合理使用,规范管理的要求整改到位。一是认真核查物资数量,各类防疫消毒用品按标准配齐。二是严格规范管理。落实酒精和84消毒液分开存储,各类物品标识清楚,区分开来,保证所有物品都在效期内。对正在使用的消毒用品张贴开瓶日期。

三是制度落实。1、我院库房管理把责任定到个人,谁管理、谁领取、谁检查都非常清晰。三是规范制度落实。库房管理制度上墙,认真学习管理规定,做到“五无”、“六防”,无丢失,无损坏、无过期、无受潮、无霉烂变质 。防火、防盗、防潮、防损坏霉烂变质、防鼠咬、防过期。2、严格按照库房管理规定,落实清洁、消毒、领取、入库管理。流程清楚,责任明确,制度落实,账物清楚。

1、物资管理还不够精细,少量物资数量不够,部分物资数量过多。

2、存储设施还需进一步加强完善。

1、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管理,及时采购,做到合理存储,合理使用,避免浪费和过期。

2、进一步完善物资存储设施,加强清洁和分类管理,做到存储数量充足,管理科学。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