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 特殊教育调查报告范文(5篇)

  • 上传日期:2023-01-14 21:0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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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在社会,报告的用途越来越大,要注意报告在写作时具有一定的格式。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报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优秀报告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有关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一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县、望城区、浏阳市、宁乡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精准扶贫工作和精准脱贫成效的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围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精准扶贫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围绕落实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针对主要目标任务和重大工作措施科学设置考核指标,注重考核工作成效;坚持客观公正、群众认可,规范考核方式和程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结果导向、奖罚分明,实行正向激励,落实责任追究,促使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切实履职尽责,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四条 考核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精准识别。考核精准扶贫贫困村、贫困户信息系统完整建立、纸质台帐配套管理、数据报送及时准确。

(二)精准帮扶。考核贫困村和贫困户实现“两个全覆盖”,并建立科学帮扶方案和帮扶措施。

(三)精准管理。考核精准扶贫14个专项扶贫工作成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规范;完成精准扶贫信息报送任务,开展精准扶贫宣传、布置公示公告栏;省定贫困村约束机制执行情况。

(四)精准脱贫。考核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任务情况;摘帽和退出程序规范,重点考核两次公示、最后公告、脱贫确认书签订、系统标识等指标;开展精准脱贫群众满意度测评。

考核实行百分制,纳入市委、市政府对四县市区专项绩效考核内容,具体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详见附表。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组织进行,具体工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扶贫办)、市委组织部牵头,会同市精准扶贫工作成员单位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于20xx年、20xx年年底开始实施,次年1月底前完成,按以下步骤进行:

(一)县级自查。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对照考核指标体系及计分办法自查打分,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于12月20日前报送市扶贫办。

(二)市级考核。市扶贫办会同有关部门对县市区自查打分情况进行数据汇总整理,采取查看资料、专项调查、实地核查和第三方测评等方式,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形成考核报告,作出综合评价,提出处理建议,经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绩效考核计分结果报市绩效考核办。

(三)沟通反馈。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向各县市区专题反馈考核结果,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考核中发现下列问题的县市区,不能评为优秀,情节严重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一)未完成年度贫困村摘帽、贫困人口退出计划任务的;

(二)违反扶贫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纪检、监察、审计发现违纪违规问题的;

(三)违反贫困村约束规定,发生禁止作为事项的;

(四)违反贫困退出规定,不按标准和程序,弄虚作假,搞假脱贫、数字脱贫的;

(五)贫困人口识别和退出准确率、帮扶工作群众满意度较低的。

第七条 考核结果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予以通报。对精准扶贫工作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出现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由市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对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责任追究。

第八条 开展半年考核,重点考核精准识贫、精准帮扶、精准管理工作阶段性完成情况,同时加强对区县市精准扶贫工作部署和精准考核工作的督查指导。

第九条 各县市区应当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乡镇党委和政府的精准扶贫工作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二

合同编号:___________

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资质证书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商品房土地使用权状况及项目名称

本商品房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转让】【划拨】方式取得,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_________该地块土地面积为_________,规划用途为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至______ 年_____月____日止(其中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非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______年)。本商品房项目【现定名】【暂定名】 ________。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___,施工许可证号为_________。

第二条 本商品房销售依据

甲方销售的商品房为下列第__________项:

1.现房。《房地产权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预售商品房。《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号:______________,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座落:_________区县(市)镇________路________街、巷________号________幢________号;总层数________;单元_________;所在层次_________;房号_________;

结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户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说明填写);

建筑面积(m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套内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m2);

轴线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1.该商品房户型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2.有关房屋公共部位与公用分摊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3.该商品房阳台是[封闭式][非封闭式];

4.该房屋形态是[平层][错层][跃层][退台式花园洋房];

5.结构分类:[钢结构][钢筋混凝土][混合结构][砖木结构][其他结构];

6.户型分类:[单间][单间配套][一室一厅][二室一厅][二室二厅][三室一厅][三室二厅][三室三厅][四室一厅][四室二厅][四室三厅][五室以上];

7.用途分类:住宅类:[经济适用房][普通成套住宅][独立别墅][联排别墅][高档公寓];非住宅类:[办公用房][摊位][门面][商场][车位][仓储用房][工业用房][其他用房]。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方与乙方约定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总成交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2.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千________百________拾_________万______千_______百_______拾_______元整。

第五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本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银行为_________。乙方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分期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按揭付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交房期限及交付条件

属现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将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属预售商品房的,甲方应当在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已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

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甲方在发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告知乙方的。

第七条 交房手续的办理

商品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甲方应当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甲方应当出示《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证》,并签署房屋交接单。所购商品房为住宅的,甲方还需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甲方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乙方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甲方承担。

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的,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八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_________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___日后,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甲方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___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第九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按逾期时间,按下列方式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______日,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______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当自乙方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______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______(该比率应不小于上款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第十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套内建筑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在房屋交付时,房屋建筑面积以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实测面积为准,如实测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有差异的,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按下列约定处理:

1.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2.合同约定房屋总面积与实测面积误差超过3%的,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在乙方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已收房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乙方不退房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乙方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承担,产权归乙方。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的,房屋差价由甲方据实返还乙方;超出3%部分的房屋差价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实测面积 - 约定面积 × 100%

面积误差比= ───────────────

约定面积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造成的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一条 甲方关于房屋产权状况的承诺

甲方保证销售的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商品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若出售的商品房设有他项权利的,甲方应当在出售前征得他项权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书面形式公示和明确告知乙方。 第十二条 规划、设计变更的约定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下列影响到乙方所购商品房质量、使用功能或使用环境的,甲方应当在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之日起10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通知乙方:

1.该商品房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

甲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时限内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退房。

乙方应当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变更。

乙方退房的,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____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付给利息。 乙方不退房的,应当与甲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如双方在30日内未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按上款退房的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符合双方约定(附件三)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下述第___种方式处理:

1.甲方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四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本项目物业管理用房为_________m2,位于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房号_________,轴线范围_________。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按以下日期达到使用条件:

1.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水;

2.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电;

3.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通气;

如果在规定日期内未达到使用条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五条 关于合同登记和产权登记的约定

现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 预售商品房的,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应办理《房地产权证》。

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和《房地产权证》,由【双方共同】【甲方】【乙方】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如由单方办理的,另一方应予以无条件配合。

如因甲方的责任,致使乙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_________项处理:

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书面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赔偿损失。

2.乙方不退房的从逾期之日起,甲方按已付房价款总额,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保修责任

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甲方自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的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乙方购买的商品房为非商品住宅的,双方应当以合同附件的形式详细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内容。因不可抗力或者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不承担责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附则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外墙面使用权、楼宇的命名权按有关规定执行。

乙方在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变该商品房的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和设计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分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本项目按照规划批准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的用途,如甲方随意改变公共建筑和共有设施用途,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乙方同意,因该物业管理区域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自该房屋交付之日起,即将所购房屋交甲方在《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委托的物管企业统一进行管理并遵守房屋使用公约。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未尽事项,可由双方约定后签订补充协议(附件四)。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______页,一式_________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合同登记机关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有关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三

为切实实施好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强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财教〔2019〕1142号)等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本方案义务教育学校适用于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小学、初中学校,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一贯制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部分。

2.本方案义务教育补助经费适用于各级财政设立的用于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补助资金,包括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和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

3.本方案所称城市、农村地区划分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统计局最新版本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第5-6位(区县代码)为01-20且《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中的第13-15位(城乡分类代码)为111的主城区为城市,其他地区为农村。

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按照“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建立以县为主,中央、省、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一)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

1.统一城乡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600元、普通初中每生每年800元、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每生每年6000元。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县共同分担,其中,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地方承担部分省与县分担比例为:农村地区比照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和加快皖北地区发展政策范围内的县为8:2。现有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高于基准定额的,要确保水平不降低。

2.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和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在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基础上,对寄宿制学校按照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继续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和学校取暖费补助等政策。

(二)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免费为小学一年级新生提供正版学生字典所需资金由中央全额承担。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地方教材。

(三)补助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1000元、初中每生每年1250元;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生活补助基本标准为:小学每生每年500元、初中每生每年625元。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县按照5:5比例分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全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平均贫困面,我县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贫困面,切实提高资助的精准度。

(四)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

支持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维修改造、抗震加固、改扩建校舍及其附属设施。农村地区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机制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按照6:4比例分担。

1.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惠及所有城乡义务教育学生,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覆盖所有农村公办义务教育学校。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其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

3.本着“强化政府义务、减轻群众负担”的原则,完善民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相关手续,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接受政府委托、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同等享受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政策。

4.民办学校学生免除学杂费标准按照中央和省确定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执行,我县按照现行政策足额落实。民办学校在获取财政、教育部门核拨的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后,等额减收在校学生学费。

1.免教科书。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统一组织公开招标和集中采购。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和正版学生字典,具体采购办法按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财〔200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31号)和《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完善义务教育免费教科书审核发放与结算工作的通知》(皖教秘基〔2017〕33号)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原则上按学期申请、评定和发放。每学期开学后,学校组织学生提交申请材料,并组织评审认定工作,对评审认定的拟资助学生名单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所属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生活补助资金可由财政通过“一卡通”直接发放到受助学生,也可由财政拨付至学校后,由学校通过银行卡发放到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受助学生,学校可在报请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向其发放现金。

3.校舍维修改造。根据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额度,结合我县财力,以确保校舍安全为首要任务,编制校舍维修改造实施年度实施计划,审核通过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计划,并建立校舍维修改造省级以上补助资金项目库。我县组织项目实施,按月上报实施进展情况。

1.依法规范做好教育事业统计,切实加强在校生学籍管理,对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的义务教育学生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完善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定期对学籍信息进行清理和更新,并与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协同一致,严格把“具有学籍并在每学年初进行学籍注册的学生数”作为教育事业统计的对象,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统计报表统计学生数与学籍数的统一性。

2.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落实对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县域内相关补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兼顾不同规模学校运转的实际情况,向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保障规模较小学校和教学点的基本需求。

3.义务教育补助经费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

4.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加强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管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监督;规范义务教育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义务教育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双审核”和“双报告”制度,进一步加强对补助经费支出的审核把关和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补助经费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5.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按照轻重缓急、统筹兼顾的原则安排使用公用经费,既要保证开展日常教育教学活动所需的基本支出,又要适当安排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所需的活动经费支出;制定完善内部经费管理办法,细化公用经费等支出事项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建立物品采购登记台账,健全物品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规范收费行为,加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的管理。

1.义务教育学校要建立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布公用经费使用及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师生和群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2.县级教育部门要联合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对所属义务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四

同志们:

刚才周局长已经对20xx年全市环保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并对20xx年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下面我就20xx年我市环境监察执法与应急管理和核与辐射工作,讲四点意见:

一、加大环境监察执法力度,为环保中心任务提供保障

(一)强化环保现场执法,严查违法排污行为。

1. 加强污染源监察。继续强化环境监管力度,重点围绕造纸、化工、医药、钢铁、火电、涉重金属、危化品、尾矿库、废渣场、放射源等重点行业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核算主要污染物减排监察系数;对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排漏排等环境违法行为坚决依法查处,按照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公布超标排污单位名单,全面提高重点监管企业的排放达标率。

2. 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监察。加强对新建项目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完善审批、验收、监测和监察等相关工作的协调机制,严查未批先建、批建不符和擅自投产等违法行为。

3. 深入开展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国生态和农村环境监察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实施方案的要求,深入开展以自然保护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畜禽养殖和农村连片整治示范项目等为重点的生态环境监察工作。

(二)强化专项执法检查,提高环境执法效能。

1. 继续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专项检查。饮用水源安全是群众身体健康的大事,各区县环保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在深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继续扎实开展辖区内建制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专项检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该通报给其他部门的要及时通报,该整改完善的要督促整改到位,确保饮用水源安全。

2. 继续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各区县要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的工作要求,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敏感区域、重点流域和重点行业执法监察力度,重点整治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排放企业,对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实施挂牌督办,着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切实保障群众健康和环境安全。

3. 继续开展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我局将按照《全省环境监察工作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继续对各区县环境监察机构开展污染源现场监察、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排污费征收等工作情况进行专项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环境监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进一步提高污染源现场监察、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工作质量,全面提升现场监察执法能力和水平。

4. 继续开展各项专项执法检查。一方面要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和省环保厅有关工作部署,结合省厅确定的“环保执法检查年”活动要求,将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燃煤企业脱硫脱硝情况、环境安全隐患情况、机动车污染防治情况、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情况等作为重点,扎实开展专项执法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另一方面要结合我市实际,继续开展对白酒行业废水、城镇污水厂等重点行业和重金属排放、危废企业、核与辐射的专项整治。着力解决企业给排水失衡、废水排放超标、部分企业生产废水渗漏、清污和雨污分流不彻底等问题。

5. 开展交叉执法检查工作。通过采取辖区内各区县大队之间和邀请市外环保执法人员开展交叉执法检查两种方式,对我市重点流域、重点企业进行全面检查,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同时,搭建环境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的平台,提升我市环境执法整体水平。

(三)强化排污申报审核,促进依法全面足额征收。

1. 进一步加强污染源全面申报。一是以国控、省控、市控和涉危、涉重等企业为重点,不断拓宽新、改、扩建项目和“小型三产”等申报范围;二是要将当地工业园区内的企业和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名单中的企业全面纳入申报登记范围;三是要打破“收费才申报”的观念,将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单位、固体废物专业处置单位全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范畴。

2. 进一步强化排污量核定工作。各区县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排污量核定的相关规定,做到“三个结合”:一是与环境监测数据相结合。严格按规定科学、合理的使用在线监测数据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二是与总量核查数据、排污量核定相关技术手册相结合,确保核定数据的全面性。充分利用物料衡算、系数法等方式,对监测数据计算所得的排放量进行对照验证。三是与现场执法工作相结合,审核数据的真实性。

3. 进一步加大排污费征收力度。各区县要严格落实排污费征收工作的各项规定,不断规范工作程序,完善排污费征收档案。一是对于排污单位不按期缴纳排污费,应加大对其行为的处罚力度,欠缴单位名单也要进行公告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二是加大排污费稽查力度。三是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务公开的规定。

4. 进一步规范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各区县要重视b/s版排污费征收管理系统的应用,实行专人专管制度、实现排污申报和排污费征收工作全过程计算机管理。禁止排污费征收采用手工开单。

(四)加强监察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1.继续推进能力建设。按照计划,20xx年长宁县、江安县、兴文县要达到新二标标准,筠连县、屏山县要达到新三标标准。各县环保局要对照新的标准,结合“”环境执法能力建设规划,认真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提出推进环境监察标准化建设的具体措施,及时向县政府报告,争取人事、财政等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队伍建设、装备建设和业务用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确保年底顺利通过达标验收。

2.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政务公开工作。按照环保部《环境监察政务信息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一步提高环境监察政务信息的报送质量。各区县在每月5日前至少向市环境监察执法支队报送1篇以上信息,并按规定公开环境监察执法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3.加强监察人员业务培训。组织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参加省、市业务培训,进一步丰富环保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提高发现和查处各类复杂环境违法行为的本领。

二、强力推进环境应急管理,切实维护环境安全

(一)加快推进机构建设。

各区县环保局要加快推进环境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和《四川省环境应急体系建设方案》要求,积极争取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实现机构单列,落实专职人员编制,配备相应装备,抓紧落实基础能力建设,更好地开展环境应急管理各项工作,确保辖区环境安全。

(二)完善联动工作机制。

一是强化内部联动。切实加强环境应急与环评、污防、监察、监测、宣教等机构的联动协调,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中,各机构要各司其职,各履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有效应对。二是强化外部联动。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与公安、交通运输、安监、消防、气象等部门的联系,开展业务信息沟通和交流,完善联动机制,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协同作战能力。三是强化区域联动。要加强跨区域、跨流域之间环保部门的联动机制,提升共同防范环境风险的能力。

(三)全力配合做好应急指挥平台建设工作。

各区县要积极配合,切实做好相关数据调查和更新,有效整合应急资源,确保省、市应急指挥平台建设正常运行,提升应对处置效能。

(四)坚持“预防优先”,积极防范环境风险。

各区县督促企业严格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完善保障设施,细化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预防突发环境事件。同时,环保部门要强化自身的监管责任,切实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尾矿库、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重点区域的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认真排查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切实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五)建立极端气候条件下aqi指数巡检和应急机制。

做到预警介入快速、分析评估准确、措施处置有效。落实上级部门计划,集中淘汰、改造一批污染大气环境的产能。

(六)做好环境应急日常管理工作。

重点做好应急预案、应急物资储备、环境应急专家库、应急演练等基础工作。各区县环保局年内组织开展环保专项应急演练一次以上,并在督促辖区内企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基础上,规范建立辖区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库,实现动态管理,确保灵活高效调度。

三、妥善处理环保信访问题,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

(一)认真落实污染纠纷排查、领导接待日、领导包案、回访等制度。

建立健全环境污染纠纷排查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按照环境信访事项办理要求,应限期化解;制定领导接待日方案,明确活动日程及安排,并报上级备案;处理进京、到省访和重大集体访必须实施领导包案,包案事项应建有台账,并显示化解进度。对已办结的信访事项,应自办结之日起5个工作日回访信访人。对群众反映的环境问题快速、及时、依法处理,确保信访件处理率为100%,结案率在95%以上,坚持属地管理原则,杜绝或减少越级访、重复访。

(二)畅通环保举报热线。

进一步强化“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值守工作,保障“12369”环保举报热线的畅通。对群众热线举报认真及时调查处理,严格按要求及时回复,并适时开展后督察。我局将对各地“12369”环保举报热线电话值守情况进行抽查,对工作不到位的区县将进行通报。

四、扎实做好20xx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 一)加强日常监管,致力排解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隐患。

严格落实省、市有关要求,加大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力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可控。加大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二)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网络化管理,加强对涉源单位的监控。

积极推进国家核技术利用单位网络化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和使用工作,实现辖区内涉源单位的信息网络化管理,全面推行使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摸清监管底数,提升监管效能;在重点放射源使用单位试点安装放射源在线监控装置,打造核与辐射监管数字化、信息化平台,努力提高核与辐射监管水平。

(三)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1.严肃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管理。严格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辐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从业人员资质、放射源与射线装置台账等要件审查,通过现场监督检查,确保满足安全要求。

2.严格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安全收贮备案制度,进一步强化废旧、退役放射源的管控,及时安全收贮放射源,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优化服务工作。利用“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系统”推广使用的契机,全面实现辐射安全许可证相关事项的网络化申办,提高工作效率。推行辐射安全分析措施,简化辐射安全许可范围内新增放射源及放射源豁免的审批手续。

4.加大违法企业的行政处罚力度,大力推进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项目 “三同时”验收工作的实施,着力抓好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确保“四不放过”原则真正落实到位,进一步树立辐射安全执法监督工作的权威性和威慑性,切实维护群众的环境权益和辐射环境安全。

(四)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机制。

加强辐射应急体系建设,做到常备不懈、有备无患。认真健全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增加应急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提高应急监测和处置突发性辐射事故的能力,有效地控制放射性事故的发生,保护公众的人身安全。

(五)强化辐射环境监测能力标准化达标建设。

根据三厅委《关于贯彻《国家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规划》的实施意见》(川环发[20xx]149号文件精神要求,按照《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努力推进宜宾辐射环境监测机构的能力建设,完成20xx年达标建设任务,完成新的辐射自动站建设任务,做好辐射环境质量网络监测工作。建立核与辐射应急响应专业队伍,定期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应急演练。

(六)创新宣传教育培训方法,进一步推进辐射安全文化建设。

1.针对部分核技术利用单位重发展、轻安全的现状,进一步加强辐射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不断开拓宣传教育渠道,创新宣传教育形式,推进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文化建设,着力营造“关爱生存环境,关注辐射安全”的企业氛围。

2. 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工作从业人员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提高辐射工作人员安全知识水平和安全操作技能,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3. 采取现场授课、集中培训等方式,开展环保系统辐射安全监管行政和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执法监督、现场检查、隐患排查、信息管理、事故处置水平。

(七)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公众意识。

积极开展区域电磁环境背景调查,加大力度普及电磁辐射科普知识,针对群众日益增加的电磁辐射投诉问题,妥善协调、处理电磁辐射污染投诉,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报道辐射安全工作,准确及时地向广大群众发布辐射安全信息,提升辐射安全氛围。同时,加大对核技术利用单位的宣传教育工作力度,认真落实放射性污染防治措施,把辐射安全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有关区县特殊教育调研报告范文五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增强医院活力,维护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提高运行效率降和低运行成本,提高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桂卫体改发〔20xx〕2号)及《大新县全面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新政办发〔20xx〕12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方法和原则

由县卫生计生部门牵头组织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分值分别占考核成绩的80%、20%。坚持公立医院公益性质,体现激励机制导向,客观公正提高公信度,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实施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医院:大新县人民医院、大新县中医医院、大新县妇幼保健院。

三、考核内容考

核内容包括:服务评价、业务工作、平安建设、管理工作、持续发展、惩罚指标及其它考核事项等方面共七大类(具体考核指标详见《大新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表》)。

四、考核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县卫生计生部门根据上级部门要求制定具体考核方案,经崇左市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实施。

(二)成立考核小组。由县卫生计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联合成立县级考核小组,对县级公立医院进行考核。

(三)建立考核专家库。由县级考核小组根据绩效考核涉及的专业,聘请相关业务技术与管理专家建立考核专家库。每次考核时,随机抽取一定数额的专家参加绩效考核。

(四)考核主体。县级考核小组及其考核专家组依据《大新县县级公立医院绩效考核表》,对县级医院进行考核。

(五)考核方式与周期。通过查阅文件资料(含财务收支分析、费用收入结构分析等),医保和新农合平台,现场检查、问卷调查,机构负责人述职、内部员工和群众访谈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考核小组不定期进行检查,每年进行集中考核,考核周期为一年。

(六)公示与复核。考核结果要在考核医院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由崇左市卫生计生委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

(七)结果上报与反馈。县级考核小组将考核结果报至大新县人民政府,在县政府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并及时反馈县级公立医院。

五、考核评价

(一)绩效值计算。定量指标绩效值计算方法为两种:凡要求有所增加或增长的正向控制指标,如手术前诊断与手术后病理诊断符合率等,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实际完成值/目标值×标准分值;凡要求有所减少的反向控制指标,如门急诊人次均费用,指标绩效值按此公式计算:绩效值=目标值/实际完成值×标准分值。定性指标按照考核项目的具体评分办法扣减相应的标准分,得出实际绩效值。各单项扣分最多扣完本项分,不累及其他项得分。各单项工作绩效值之和为被考核单位的总绩效值。

(二)考核评价。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分值85分以上为优秀,60―8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作为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确定医院薪酬总量的重要依据。医院薪酬总量及分配调整必须报县级考核小组审核报县政府备案。考核合格的,拨付当年全额补助资金;考核不合格的,扣减补助资金,并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

六、相关要求

(一)县级公立医院依据相关制度制定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及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建立按岗付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定期对职工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实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适当拉开医务人员收入差距,并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重点倾斜,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考核主体应严肃考核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严肃查处弄虚作假行为,严格遵守考核程序,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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