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车牌免责协议书 租借车牌免责协议(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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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一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___________牌出租车壹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从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租赁期共____年。
第二条:租金、押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月租金____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乙方于交回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应向甲方缴纳___________元的押金,于贰零零___年___月____日接收车辆时付清,押金在合同解除时,甲方应退还给乙方,但乙方在驾驶车辆时的违章必须缴清,有些视频抓拍的因不能及时收到罚单,须留违章押金________元_____个月以后无违章退还,有违章乙方必须缴清余款退还。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维护、维修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其他人驾驶。
3.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
4.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通知甲方、并向出租公司、及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六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由双方签字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持一份。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二
甲方:
乙方:
一、甲乙双方本着遵规守法为原则,互惠互利,诚信服务为宗旨,特定此协议。
二、乙方同意甲方租赁其_____车_____台,车牌号为_____,此车允许载客人数为_____人。
三、本次租车费用为人民币,大写_____整,该车行驶中产生的费用(如过路过桥费、加油费、停车费等)均由乙方负责,此次包车甲方为乙方提供位司机的食宿(以行程中所含食宿数量为准),乙方按合同完成任务后,甲方于_____月_____日前付清全部租车款,结算时乙方必须提供合同及全额车费发票。
四、驾驶员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规定的准驾车型驾驶车辆。
五、乙方承诺做到:
1、机动车辆必须是经公安、交通部门年审检验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的车辆,报账车况良好,并已足额办理了乘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2、驾驶车辆时,听从导游员的提醒,保证乘车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下车、入住和参观景点时,要提醒客人贵重物品随身携带。
4、本人离开车辆时,要拔下钥匙、拉死手刹、关好门窗,确保车内财产安全后方可离开。
5、备一些塑料袋,以防客人晕车及其他不便时使用,随时保持车内卫生,创造一个良好的乘车环境。
6、在行驶如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游客受伤,应积极主动抢救伤者,并先预垫付医疗及相关费用。待责任确认后,按责任比例向游客承担赔偿责任
7、在乙方提供的车辆中途因车辆本身的故障造成抛锚,则由乙方尽快更换相应的车辆,或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产生的直接费用由乙方负责。
8、当行驶证与驾驶证不符时,应有乙方的授权书
9、乙方应在出车前做好车辆安全检查,并按照甲方要求的时间、地点准时发车。
六、如乙方违反上述承诺,甲方除有权拒付租车费外,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机动车保险单复印件附后。
八、乙方授权书附后。
九、在行程过程中,甲方人员及客人应遵守乘车规定,不能随意离开座位、身体任何部位不能伸出车窗。不能影响驾驶员的行驶安全,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乙方不负责任。
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如塌方、泥石流、不可预见的断路、非本车交通事故的堵车等人力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行程不能完成活行程延误,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十一、若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手续不全被查扣等,造成甲方人身伤害活财产损失,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因乙方过错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十二、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必须遵守,如单方取消合同,违约方赔付另一方租车费50%的.损失。如因甲方原因,提前终止包车,原订车费照常支付,但乙方可适当减免未完成形成的费用(指过路过桥费、燃油费)。
十三、此协议有效期为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甲方:乙方:
盖章:盖章:
日期: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三
甲方: 华士康公司
乙方: 旅游汽车公司
租赁车辆数量: 总费用:
车辆类别:
甲、乙双方就车辆租用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本合同为长期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可就租车事宜达成多个具体租车协议。甲方租用乙方车辆时,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订车,并详细写明各项用车要求,包括用车数量、时间、路线、价格、结算方式、确认期限要求等。
2、当乙方接到甲方订车通知后,应根据甲方要求,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确认或不确认。一经双方确认,双方必须按照要求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车辆应经公安等部门检验年审合格并符合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标准,车辆驾驶员应是公安等部门登记在册的并有丰富驾驶经验及技能的人员,足额办理了乘员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手续,符合交通部门认定的旅游目的地经营范围的旅游客车。
4、乙方应在车辆使用前向甲方提供使用车辆及驾驶员的相关资料(资料名称见附件)。
5、乙方在出车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性能,确保车况良好,保持车辆内外清洁卫生。驾驶员应有良好的服务态度、礼节礼貌和仪容仪表。
6、司乘、与甲方等人员要密切协作,共同搞好行车安全工作。不得搭乘无关人员。驾驶员要严格按照交通规则驾驶车辆,在行车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对单程行程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乙方必须配备两名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车不得超过3小时,24小时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在高速公路上行车时要严格遵守小型客车最高时速不超过110公里,大型客车、货运(行李)汽车不得超过90公里的限速规定。
7、因乙方的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抛锚、漏接、车辆被查扣等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8、租车费用价格,一经双方确认后即作为甲方向乙方付款的依据,每 月(天)结算一次,并开具发票。乙方在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订车单复印件和结算单。
9、违约责任(一)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应提前 2日书面通知甲方,并支付约定车费 50%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提供车辆,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 3倍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提供车辆,缺少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约定时间提供,乙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金。乙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提供车辆,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二)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应提前 2日通知乙方,并支付约定车费50 %违约定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车辆,又不及时通知乙方的,应当支付约定车费3倍违约金;甲方如不能按照约定数量使用车辆,不使用的车辆视为不能按照约定时间使用,甲方负有本项规定的通知义务,并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甲方不能按照约定时间、数量使用车辆,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当赔偿经济损失。(三)乙方提供的车辆标准低于约定标准的,实际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应当减少或退还约定价款与实际价款差额,并支付约定价款50%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四)由于乙方原因造成旅游团延误行程或误机(车、船)的,乙方应支付约定车费2倍违约金;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五)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延误行程,超出约定租车期限的,甲方应当支付超时部分的租车费用,费用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经济损失。(六)乙方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游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游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是游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乙方过错造成游客随车物品损坏的,乙方应当赔偿实际损失。(七)游客中途离开车辆时,甲方人员应当告知游客随身携带贵重物品。因驾驶员过错造成车内物品丢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0、免除或减轻责任情况
(一)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协议的,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提前3日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如不可抗力是在该时限之后发生的,则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后12小时内通知对方,并提供不能履约的充分证据。
(二)损失是由一方自己过错造成的,对方不承担责任。
(三)一方违约的,对方应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阻止损失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部分的损失要求赔偿;违约方应当承担对方为阻止损失扩大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损失可能扩大的数额为限。
11、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向青岛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请求调解或向青岛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12、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13、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传真): 电话(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四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租车情况及期限
甲方将车牌号 小轿车一辆提供给乙方使用,期限从20_年7月1日起到20__年7月1日,租期1年,共 元,大写: 。支付按半年付。甲方在本合同正式签订后并以交车之日起计收租赁租金。交车日为20_年7月1日 。
第二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外表、性能良好,各种证照齐全。
2、当出现交通事故或者意外发生,甲方应赶往现场或者相关部门,协助乙方处理。
第三条:乙方责任
1、乙方使用单位资质、驾驶资格证明必须真实有效,如属伪造和无效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以及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2、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承担行驶过程中因自身驾驶责任造成车辆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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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在承租赁期间因违章驾驶而被罚款或责令承担其他责任,乙方须承担后续责任。
4、租赁车辆,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担保或其他超出本合同的其他权利。不能私自拆装甲方的车体,否则甲方有权收回车辆并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
5、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保养费、维修费。
6、如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车辆维修费用对因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第四条:违约赔偿
合同签定后违约,甲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五条:纠纷解决方式
因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管辖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合同生效及附件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正式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持正本一份,乙方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七条:备注(未尽事宜甲乙双方约定处理)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授权人: 授权人: 电 话: 电 话:
附件: 1. 2. 车辆行驶证、保险证明、路桥费、车船使用税证件或标志
乙方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租车授权书或乙方的司机驾驶执照、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五
承租方:(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车(牌号)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条款:
一、出租方车辆基本情况:
车型:
车况:(经双方签定)
二、租用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需延长租用期限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三、租车用途:
四、租车形式:
以月份为单位租赁,出租方负责提供合法的营运车辆及驾驶员,承租方负责提供燃油及驾驶员食宿。
五、租金及结算方式:
月租金 元,修车时间的租金按天计算扣除。
六、双方权利、义务:
(一)出租方驾驶员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及技术水平,能按照承租方要求安全运营。
(二)租赁期间,车辆所发生的交通、机械、人身(包括车内乘员的人身安全)、丢失等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均由出租方承担,与承租方无关。
(三)出租方需保证车辆正常运营,尽量减少修理时间,不得耽误承租方使用。如车辆因故障或事故原因,需修整10天以上者,承租方有权辞退车辆,从停止工作之日起终止合同。
(四)承租方有权对车辆进行合理调配,出租方在租赁期间需无条件接受承租方的合理要求,出租方不听从承租方调配或消极怠工,承租方有权终止合同。
(五)出租方对车辆行驶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因素有权提出,并有权拒绝承租方的不合理要求。
七、违约责任:
(一)出租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提供车辆,每迟延一天,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元。
(二)出租方所提供的车辆的质量、型号不符合合同要求,应负责因此给承租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出租方应遵守承租方施工规定,如发生损坏正在施工中的道路、及承租方其他物品,出租方应对承租方的损失予以赔偿。
(四)承租方无故辞退车辆,给出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负责赔偿。因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双方均不承担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另签补充协议。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出租方一份,承租单位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六
甲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平等协商,本着互愿互利的原则,就租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租用车辆内容如下:
车型_______________________正座_______加座_______;数量_______辆;暂定租用期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使用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预计_____天,共计人民币_____元。
备注:司机食、宿由_____负担外,油费、过路费、停车费等其他相关费用由_____负担。
二.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责任:
a.甲方保证提供证件齐全的车辆,并对所租车辆的司机进行统一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司机应保证有公安部门颁发的驾驶执照,符合准驾型号。
b.甲方应在出车前进行检查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持车容整洁。
c.租车期间发生的车辆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且甲方不得无故中途撤回所出租车辆,如撤回应当承担弃置期间甲方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费用,退还全部租车费用作为违约金。
d.甲方车辆应具备第三者保险,若甲方司机驾驶车辆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或车辆故障,此与乙方无关,甲方须自行解决,并调配相同车型继续为乙方提供服务,对乙方车上的人和物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e.甲方车辆司机要积极配合乙方旅程安排,遵守旅游各项制度,相互团结,不得酗酒打闹,保证做好服务接待工作,对客人要热情服务,保证安全行驶。
f.行车途中司机要遵守交通规则,否则引起的乘客和财物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g.如车辆不能通过的路段甲方应予早通知乙方(如遇到自然灾害、政府修路及其他特殊原因等另议)。
2.乙方责任:
a.在出发后乙方应合理调配车辆,确保车辆在安全及可能行驶的路段行驶,避免司机疲劳驾驶。
b.甲方不允许乙方任何人员擅自驾驶甲方车辆,如因此造成责任事故及经济损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及后果。
三.其它
1.本协议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本协议自签协议之日起,自行生效,如发生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直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裁定执行。
甲方代表签字: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公章:乙方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及传真:联系电话及传真: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七
第一条为规范汽车租赁行为,维护汽车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汽车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汽车租赁是指经营者在约定时间内将汽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配备驾驶人员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汽车租赁行政管理工作。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负责市区的汽车租赁行政执法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负责汽车租赁经营企业的内部治安保卫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企业建立和完善承租人身份查验及登记制度,指导、监督企业落实租赁车辆安装定位装置等治安防范措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职责,依法对汽车租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按照统一规划、数量调控、安全服务的原则,促进汽车租赁业规模化、集约化和网络化发展,完善城市交通运输服务功能。
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之间同城和异地合作,开展预约服务、电子商务等业务。鼓励汽车租赁经营者提供汽车租赁共享服务。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汽车租赁行业协会制定汽车租赁的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等标准,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并与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相关部门共享管理信息,对行业实施信息化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
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配置信息化服务的相关设备设施,并将安全服务信息即时传输至汽车租赁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本市对汽车租赁经营者实行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对经营者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管理水平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年度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本市鼓励汽车租赁业实施行业自律,鼓励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规范和指导汽车租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组织汽车租赁经营者开展诚信建设,提高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服务质量,维护汽车租赁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参与汽车租赁管理相关法规、政策、标准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
第九条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登记证明;
(二)税务登记证明;
(三)经营场所权属证明或者合法租用证明;
(四)企业经营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经营者提交的材料齐全的,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明。
经营者购买车辆后应当向原备案部门办理车辆备案,提交车辆行驶证明和经营设备设施清单。原备案部门对已备案的车辆出具车辆备案证明。
第十条经营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原备案部门办理备案变更。
第十一条本市对租赁小客车实施数量调控措施。租赁小客车年度增长数量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交通发展规划和全市小客车数量调控要求统筹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办理备案;
(二)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合格;
(三)上一年度在本市依法足额纳税。
新成立的汽车租赁经营者申请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的,不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第十三条租赁小客车新增指标按照公开、公正的原则无偿分配。指标分配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租赁行业发展目标、企业质量信誉考核情况制定,在征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和汽车租赁经营者的意见后确定并实施。指标分配方案和分配结果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汽车租赁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辆保险、租车流程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约定的价格收取租赁费用;
(三)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维护保养,保证租赁车辆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四)建立并完善救援服务体系,对租赁期间发生故障或者事故的车辆,及时按照约定提供救援服务;
(五)建立租赁经营管理档案和车辆管理档案,并按照规定报送管理数据信息;
(六)建立健全经营服务、安全保卫、消防等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用于租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行驶牌证齐全有效且为汽车租赁经营者所有;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应的保险;
(三)已安装车辆定位装置;
(四)技术性能良好、符合安全行驶条件;
(五)车内配备有效的车用灭火器、故障车警示标志牌和必要的维修工具。
第十六条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条款。
《北京市汽车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租赁车辆时,经营者应当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并对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不得对外泄露。
第十八条承租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的相关身份信息合法、真实、有效;
(二)爱护车辆及其附属设施,按照操作规范驾驶车辆;
(三)随车携带承租车辆的相关证件;
(四)不得利用租赁车辆运输国家法律法规禁运、限运物品,以及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五)不得将承租车辆进行抵押、变卖或者转租。
第十九条租赁期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承租人和经营企业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的,汽车租赁经营者有权拒绝签定或者终止履行租赁合同。
经营者发现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一条汽车租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
(一)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
(二)对治安案件发生负有较大责任,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理的;
(三)存在重大违法经营行为,被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
(四)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租赁车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五)经营服务行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被依法处理后仍不改正的。
上一年度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相关部门暂缓办理本年度车辆更新指标手续。
第二十二条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汽车租赁服务质量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电子邮箱、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
市交通执法机构和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投诉或者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人或者举报人反馈。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办理企业经营备案或者车辆备案从事汽车租赁经营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变更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备案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违反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经营服务管理制度的,由市交通执法机构或者远郊区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建立安全保卫管理制度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未安装车辆定位装置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未核对承租人身份信息并按照规定登记录入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汽车租赁经营者明知承租人利用租赁车辆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活动但仍签定或者继续履行租赁合同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出租9座以上客车的,适用道路运输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05号令发布,根据20xx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0号令修改的《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3年租车牌免责协议书(精)八
甲方车主:
乙方承包人:
甲方于20xx年9月27日将出租车晚班包给乙方,车号:吉jt0586,包车时间为晚6:00至早6:00,包车费用为每晚陆拾元整,每天早上交给甲方。
一、乙方向甲方交风险抵押叁仟元整。
二、乙方开车期间造成一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为乙方,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包括对方还有本车)如因事故造成白班不能营运,乙方每天付甲方贰佰元损失费,到正常营运为止。
三、乙方一切交通违章由乙方自己负责,包括(闯红灯、逆向行驶、走单行道、违停、不接受交警检车、不接受客管检车等)一切罚款,如扣车每天付给甲方200元损失费,甲方只负责因本车证件不全的违章。
四、乙方包车期间不得驾驶本车做一切违法活动,如有违法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包车期间本车自然磨损由甲方负责,人为损坏机动车全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包车期间一切人身安全、车辆丢失由乙方全部负责。
七、乙方包车期间车辆不允许转借、不允许换司机驾驶,如发现每次扣除押金500元。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中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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