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优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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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的能力是一项重要的素养,我们应该锻炼自己的批判性思维和创新能力。总结应该具备一定的逻辑性,从整体到局部,从问题到解决方案。掌握一些优秀的总结范例可以提高我们的写作水平。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一

审计立项是指确定具体的内部审计项目,即审计对象。审计对象包括集团下属的各子公司,集团内部的各职能部门、各项经营活动或项目、系统等。

审计对象的选择一般由以下三种方式决定:

1、集团法审部通过对集团的经营活动进行系统地分析风险来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表,经批准后逐项实施。

2、由集团总经理或董事会下达的计划外专项审计任务。

3、由被审计者提出审计要求,经批准实施审计业务。

(二)审计批准与授权。

对于已立项的审计项目,法审部应在审计实施前以正式报告的形式报集团总经理/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批准与授权。

二、审计准备。

在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后,审计人员开始审计准备工作,制订审计计划。审计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一)初步确定具体审计目标和范围。

1、内部审计的总目标是审查和评价集团各项经营管理活动,协助集团组织的成员有效地履行他们的职责。针对已确定的具体审计任务,审计人员应制定具体的审计目标以有助于拟定审计方案和审计工作结束后的审计评价。

2、内部审计的范围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内部控制系统的恰当性、有效性。

2)财务会计信息、资料的准确性、完整性、可靠性。

3)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4)资产的完整和利用情况。

5)工程项目的预(概)、决算情况。

6)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可控性和效益性。

7)对法律、法规及政策、计划的遵守、执行情况。

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审计任务确定具体的审计范围以确保审计目标的实现。

(二)研究背景资料。

在制定审计计划时应收集、研究审计对象的背景资料。当审计对象为集团子公司、职能部门时,背景资料主要包括其组织结构、经营管理情况、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定期的财务报告、有关的政策法规和预算资料等。当审计对象为某一项目、系统时,背景资料主要指其立项、预算资料、合同及相关责任人资料等。如果在以前年度实施过内部审计,则应调阅以前的审计文件,关注以前的审计发现及审计对象对审计建议的态度。

(三)成立审计小组并确定审计时间。

不同的审计项目要求审计人员具备不同的知识和技能,根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审计部门应安排适当的审计人员,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成立审计小组,并对审计工作进行具体的安排。审计小组成立的同时,应初步确定审计时间,包括审计开始的时间、外勤工作时间、审计结束及审计报告的提出时间。

(四)准备初步审计方案。

审计方案是说明审计目标、范围和具体进行的程序。完成审计工作后,审计方案是审计工作的记录。审计方案在计划审计工作时由审计负责人初步制定,并在审计工作实际进行中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在被审计单位背景资料不全或实施突击性检查等情况下,审计人员也可以在审计过程中制订和完善审计方案。

(五)计划审计报告的提交方式、时间和对象。

(六)发出审计通知书。

在审计前,审计人员应通知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的时间、审计目标和范围,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及时准备相关的文件、报表和其他资料、告知需要配合的相关事项。在经授权实施突击审计的情况下,审计部门可不预先通知被审计单位。以上为审计工作的准备阶段,完成准备工作后,审计工作即进入外勤工作阶段,主要包括步骤(三)、(四)、(五)、(六)。

三、初步调查。

(一)审计座谈会。

审计开始前,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召开审计座谈会。了解基本情况,说明审计的目标和范围以及审计中需要提供的各种资料和需要协助的范围等。

(二)实地考察。

审计人员应实地观察被审计单位的经营地点、设备、职员及业务情况,对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获得感性认识。

(三)研究文件资料。

对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及实地考察过程中得到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并进行查阅、研究。

(四)编写初步调查说明书。

初步调查完成后,审计人员应编写简要的初步调查说明书,概括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初步调查的实施情况。

四、分析性程序及符合性测试。

(一)分析性程序(比较、比率和趋势分析)。

审计人员应根据财务报表和有关业务(项目)数据计算相关比率、趋势变动,用定量的方法更好地理解被审计单位的经营状况或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主要的分析、比较包括:

实际与预算的比较;。

年度内各月份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年度间数据的比较及趋势分析;。

账户间关系分析;。

财务和经营比率与前期、同类经营机构的分析比较;。

审计人员通过比较和分析各项指标所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引起充分关注,从而有针对性地采取更详细的审计程序来审查重点领域。

(二)描述和分析内部控制设计的恰当性。

审计人员应采用绘制流程图、文字说明等方式描述被审计单位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审计人员应在认真研究、分析被审计单位现有内部控制系统的相关制度、规定等文件的情况下,对内部控制系统设计的恰当性进行评价。

(三)初步分析和评价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

1、审计人员可采用内部控制调查表或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获得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相关信息。

2、审计人员可采用对经营活动进行“穿行测试”或小样本测试的方式,初步评价内部控制系统的执行情况。

“穿行测试”是审计人员针对关键控制点,选取一定的交易和经营活动进行程序测试或文件测试(根据组织的记录来追踪选定测试项目的整个过程)。小样本测试是选择较少的样本量对选定项目进行测试、复核,以测试真实性,了解经营活动或项目实施的实际处理是否与预期一致。

3、研究信息系统的控制制度、进行信息系统的相关测试。

信息系统的内部控制涉及到被审计活动的信息收集、处理、传递和保管各个环节。尤其是集团各下属企业和部门的信息系统控制的有效性、恰当性直接影响其资金、资产安全及财务信息等的准确、完整性。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内控制度进行全面熟悉与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关的测试。

4、分析重大风险领域,确定重点审计的范围及方法。

通过对内部控制系统进行描述和测试后,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分析并做出初步评价,评估风险,确定控制薄弱环节以及审计的重点。

五、实质性测试及详细审查。

(一)实质性测试及详细检查。

实质性测试及详细检查是在对内部控制的初步评价基础上,运用适当的审计技术详细审查、评价被审计单位的经营活动。

(二)审计证据的收集及判断。

审计人员应收集充分的、可靠的、相关的和有用的审计证据(包括文件、函证、笔录、复算、询问等),进行审核、分析与研究,形成审计判断。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加总相关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余额比较核对二者是否一致。

2、运用统计抽样,抽查会计记录,从凭证到账户。

3、巡视库房,抽查清点库存物品等账面存货,确定存货的保管情况以及存货资产的存在性、完整性及计价的准确性。

4、清查固定资产,确定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增减值情况。

5、盘点现金,核对银行存款余额,确定货币资金的安全性及账实核对情况。

6、函证主要往来账户余额,选取无法函证或未取得回函的重要账户实行替代程序,确定往来结算的准确性。

7、审核收费系统的收入日报表、商品销售日报表、现金收入日报表,交叉核对并与系统核对一致。

8、审核各类经济合同,对重要合同签订的招、投标及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与评价。

9、审查工程的预、决算资料,复算工程量,确定工程支出的合理性、准确性。

10、检查采购计划、采购合同与fapiao、入库单、付款支票是否一致。

11、采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审查成本计算的准确性、折旧计提的正确性等。

12、检查涉税项目,确定被审计单位是否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是否按时、足额缴纳税款。

13、审核费用的发生情况、审批手续,确定其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14、其他审计程序。

六、审计发现和审计建议。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执行初步调查、符合性测试和详细审查,收集适当的、有用的及相关的审计证据,并通过分析与评价形成审计发现,并提出适当的审计建议。

(一)审计发现。

审计发现应包括事实、标准及期望、原因及结果。事实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审计人员发现的实际情况、相关问题。标准及期望是指评价这些问题所依据的相关政策、规范、考核目标、预算指标等。原因是审计人员分析的实际情况与相关标准产生差异的原因。结果是指实际情况与标准产生差异造成的影响及相关风险。审计人员应用书面文字、相关图表等详细阐述相关的审计发现,审计人员成文的审计发现应有相关的审计证据来支持。

(二)审计建议。

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的内部控制情况及相关的审计发现提出具体的、适当的审计建议,以利于被审计单位完善内部控制、降低经营风险。

七、审计报告。

(一)审计复核与监督。

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对审计人员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详细的复核,并对审计人员实施的相关审计程序进行适当的监督和管理。

1、外勤工作中,审计人员应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及收集的相关文件、报表、记录等证据资料及时整理、归类。审计人员应根据统一的标准对审计工作底稿及证据资料编制索引号,以便查阅。

2、召开退出会议前,审计项目负责人应编写详细的意见交换稿,也可以编制审计报告初稿代替。意见交换稿应简要说明项目的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实施的审计程序,并对具体的审计发现和初步的审计建议进行详细阐述。

(三)交换意见。

与被审计单位的沟通包括重大问题的沟通及退出会议上的意见交换。

1、重大问题主要是指,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正在进行的重大违规或对集团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被审计单位马上采取相关的措施。审计人员应根据具体情况分析所发现问题的实质及影响,确定沟通的对象,并报集团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2、召开退出会议,就相关审计发现与审计建议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

外勤工作结束前,审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召开退出会议,就意见交换稿上的相关问题听取被审计单位的解释与意见,并详细记录。双方应在意见交换书上签名确认。对在有关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可由被审计单位进行书面陈述并交与审计人员与审计人员的审计发现与建议一齐归档,以便查阅、分析。

(四)编制正式审计报告。

外勤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编制正式的审计报告。正式的审计报告是在意见交换稿的基础上根据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的结果,正式编制完成。审计报告应用简捷、扼要的文字阐述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人员执行的审计程序以及审计结论,并适当地表明审计人员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看法,也可根据需要包括在审计报告中。

(五)审核并报送审计报告。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对审计报告及相关的审计资料进行详细审核,确认后正式报送给集团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并对审计结果进行简要的口头汇报。法审部也应将经批准的审计报告送与被审计单位并确认其已收到。

八、后续审计。

在出具了正式的审计报告后,审计部门应关注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及集团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对相关事项处理决定的态度。在认为合适的一段时间以后,由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实施后续审计,确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恰当的解决。对于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是否告知并得到了集团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的批准。审计人员应对相关的风险进行评价,并将后续审计的结果及相关的风险评价报告集团总经理分管副总经理。

九、审计评价。

审计评价是指法审部负责人对具体审计项目的执行情况、审计方法、审计程序及审计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的总结、评价。审计评价由审计人员的自我评价、审计项目负责人的项目评价及法审部负责人的总结评价三个层次构成。每一个审计项目完成之后,法审部负责人都应督促审计人员、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时做出书面总结、评价,法审部负责人也应根据实际情况签署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十、审计档案。

完成以上九个步骤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编号,形成内部审计档案,并由法审部负责保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单位为促进其目标实现,对自身及所属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内部控制的真实、合法和有效而实施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他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内部审计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内部审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行业)的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并对其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支持内部审计工作,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单位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要求设立内部审计机构的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内部审计机构。

前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授权本单位的内设机构独立履行内部审计职责。

单位可以委托社会审计机构或者与社会审计机构合作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单位可以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内部审计人员。

第八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内部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定期接受内部审计继续教育培训。

第九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内部审计规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兼任或者从事可能影响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经营管理或者财务工作;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遵守有关回避规定。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授权,审查和评价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

(二)本单位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

(三)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

(四)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

(五)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提供有关财政、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二)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现场清查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实物。

(三)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

(四)对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提出处理建议;对遵守财经法律、法规,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对经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予以暂时封存。

(六)根据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的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召开的有关财政、财务收支或者相关经济活动的会议。

第十二条被审计对象、内部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阻碍、隐瞒、谎报。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指定审计项目负责人。

审计组应当制定项目审计实施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对象;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十四条审计组通过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方法,取得证明材料,并形成审计工作底稿。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就有关事项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组的要求反馈意见,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材料和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进行复核,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同意后下达审计结论。被审计对象应当按照审计结论要求及时整改,落实相关措施。

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内部审计机构所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出申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及时答复。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考核、奖惩、任免本单位及所属单位工作人员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组应当及时整理审计资料,形成审计档案。

第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应当开展后续审计,监督、检查被审计对象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效果,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报告后续审计结果。

第十八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和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纠正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合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水平。

第十九条内部审计协会是内部审计行业的自律性社会团体。

内部审计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审计机关、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违反本规定未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有权机关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有权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机关。

第二十一条被审计对象拒绝、阻碍内部审计工作,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财政、财务收支和相关经济活动的资料,或者拒绝、拖延提供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权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隐瞒审计查出的重大问题或者出具虚假审计结论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三)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6月1日起施行。1989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三

顺查法。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和会计核算程序,依次审核和分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逆查法。按照经济活动进行的相反顺序,先审查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错弊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依次审查和分析报表、帐簿和凭证。

抽查法。提供三种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pps抽样,从被审单位被审计对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借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有无错误和弊端。

审阅法。

分析法。

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法。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样本是在内控制度与重要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对某一样本产生怀疑时,审计人员可能会扩大样本的数量或对某一样本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计。

效益评价审计法。

文档为doc格式。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四

顺查法。按照经济活动发生的先后顺序和会计核算程序,依次审核和分析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

逆查法。按照经济活动进行的相反顺序,先审查会计报表,从中发现错弊和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依次审查和分析报表、帐簿和凭证。

抽查法。提供三种抽样方法,包括等距抽样、随机抽样、pps抽样,从被审单位被审计对象中抽取其中一部分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借以推断审计对象总体有无错误和弊端。

审阅法。

分析法。

抽样审计与详细审计结合法。在审计实践中,审计人员确定审计样本是在内控制度与重要性水平评估的基础上进行的,当对某一样本产生怀疑时,审计人员可能会扩大样本的数量或对某一样本的业务流程进行详细审计。

效益评价审计法。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五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下面是详细内容。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我会制定了《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保险机构风险防范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再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等。

经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其他保险机构可参照执行本规范。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有it审计专门规范和要求的,保险机构it审计工作应从其规范。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的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改善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保险机构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保险机构应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有效防范经营风险,促进公司的稳健发展。

第五条。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规范的规定,依法对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六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与公司目标、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被审计对象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有关的决策和执行。

第七条。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的范围应包括所属保险机构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内、外保险分支机构和非保险子公司。

第八条。

保险机构应逐步建立完善非现场内部审计监测、操作及管理功能在内的内部审计信息系统。鼓励保险机构探索创新内部审计科技手段和技术方法,提升内部审计的信息化水平和审计效率。

第九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完善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系统实施指导、监督、分级复核和内部审计质量评估,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估,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十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和实施内部审计人员录用、继续教育、培训、考核评价和激励约束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内部审计人员具有与其从事业务相适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了解、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证和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保险机构应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平均每年不低于40小时的后续教育时间。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保持并提高专业胜任能力,诚信正直地实施内部审计,客观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并遵循保密原则,按照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

第十二条。

保险机构应以制度形式明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计责任人和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职责及权限,并统一制定各级内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责任、任职条件、考核办法、薪酬制度、轮岗制度、培训制度等。

第十三条。

保险机构董事会对内部审计体系的建立、运行与维护负有最终责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保险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履行有关职责。

第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内部审计应垂直管理,鼓励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进一步强化内部审计体系的独立性。规模较小或实行集中化管理的保险公司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在满足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前提下,可不再设置单独的审计部门或岗位。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内部审计垂直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分级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总部对各级内部审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和计划安排,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分级承担内部审计职责并上报审计结果。

(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是指保险机构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或部门,统一制定实施预算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作业管理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其他各级机构(含保险子公司及各分支机构)可不再设置内部审计部门和岗位。

(三)实行垂直管理的各保险机构审计部门人员应实施委派制,各级机构审计部门负责人的聘任、考核和薪酬应由上级机构或者总公司统一管理、逐级考核,被审计对象不应参与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应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3名不在管理层任职的董事组成。已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应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

(二)指导保险机构内部审计有效运作,审核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负责管理实施。

(三)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结果,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

(四)评估审计责任人工作并向董事会提出意见,至少每季度一次听取审计责任人关于审计工作进展情况的报告。

第十七条。

保险机构应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纳入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范围,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负责与管理层沟通,并通报审计结果。

审计责任人由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提名,报董事会聘任。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由管理层聘任。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保险机构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审计责任人岗位变动要按相关规定事后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第十八条。

审计责任人应在任职前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符合以下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二)从事审计、会计或财务工作5年以上或者金融工作8年以上,熟悉金融保险业务。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中国保监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

(一)指导编制保险机构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二)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项目,确保内部审计质量。

(三)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与管理层沟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

(四)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管理层报告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重大风险隐患。

(五)协调处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机构和部门的关系。

第二十条。

(二)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

(三)实施年度内部审计计划,跟踪整改情况,开展后续审计。

第二十一条。

保险机构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原则上应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5‰,且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不少于三名。

其中持有注册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等证书或具有与会计、审计、信息技术、投资等内审工作相关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不低于专职内部审计人员的35%。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从业资格:

(一)专业水平。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掌握与保险机构内部审计相关的专业知识,熟悉金融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

(二)道德准则。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正直、客观、廉洁、公正的职业操守,且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三条。

保险机构总经理应确保内部审计部门的独立性及履职所需资源与权限。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职所需的资源,包括经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内部审计预算和人力资源计划,以及必要的办公场地、系统、设备等。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一)实时查阅与被审计对象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包括电子数据。

(二)参加或者列席保险机构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三)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机构和个人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四)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相关资料、资产,有权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

(五)对内部审计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对相关机构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六)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对于认真履职并发现重大案件、揭示重大风险的内部审计人员,经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保险机构可给予特别嘉奖。

第二十六条。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其控股的保险子公司审计责任人应由母公司派驻。其他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可按照独立法人主体分别设置审计责任人。

实行内部审计集中化管理的保险机构,通过应用审计信息化平台、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聘请中介机构承担内部审计项目等方式,基本满足内部审计业务需要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数量可适当放宽至不低于保险机构员工人数的4‰。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全面关注保险机构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组织实施内部审计。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充分运用重要性原则,考虑差异或者缺陷的性质、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发展战略,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审计重点、审计频率和频度应与保险机构业务性质、复杂程度、风险状况和管理水平相适应。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包括监管制度要求的审计内容。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审计流程和适当的审计方法实施审计:

(一)根据年度内审计划,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做好审计项目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依照公司制度,在实施审计前一定时间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人员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三)按照项目审计方案,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和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相关、可靠和充分的审计证据,并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审计证据与结论。实施内部审计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

(四)按照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及时编制、复核、报送审计报告。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六

1、审计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审计分公司、相关单位经营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3、分公司、部室及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离任审计;。

4、审计分公司、部室及相关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审计有关合同、协议的合法和履行情况;。

6、审计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和会计核算、会计决算情况;。

7、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1、全面负责审计部的工作,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2、制定并完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3、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公司领导批准后实施,定期检查年度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4、选派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对其进行有效的授权。

5、审批项目审计计划、审计方案。

6、对审计项目、审计方案的实施进行督导。审计部部长岗位职责。

7、审定并签发审计报告。

8、负责定期对内、外部审计的协调工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

9、负责内部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后续教育工作。

10、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副部长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协助部长依法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2、制定项目审计计划,确定审计范围、内容、进度和人员安排。

3、制定审计方案。

4、组织审计方案的实施,编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复核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

6、编制审计报告,并报审计部部长审核。

7、根据被审计单位的反馈意见,确定后续审计时间和人员安排,编制后续审计方案,经部长审核后,组织后续审计的'实施。

8、协助部长完成本部门的其他工作。

审计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审计法律法规、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依法实施审计业务。

2、接受审计任务后,协助审计项目负责人及时作好审计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草拟审计实施方案。

3、审计过程中,做好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的收集与调查取证工作。

4、审计工作结束后,根据审计记录、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并提出初步审计意见或建议。

5、做好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建档工作,并按规定保守秘密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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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设立审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

第四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第五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一)组织本部门的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计实施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业务工作。

(一)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维护财纪纪律,增强单位自我控制能力;。

(三)抵制乱摊派、乱收费,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促进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会议;。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

第九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均应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并按期向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程序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审计准备,是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审计的任务、方法和时间,编制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实施,是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对有关的帐、证、表和实物及指标、数据等,进行全面的或有重点的审计,并可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审计报告,是在审计实施基础上对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审计报告文本应征求被审计方面的意见。意见同审计报告文本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后续审计,是在审计终了一定时间以后,检查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送被审计方面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被审计方面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属单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属部门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维持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纠正原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案卷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部门、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任免。

部门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同意;单位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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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八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国家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以下简称部门),应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设立审计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有条件的也应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

第四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益进行审计。

第五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业务上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并向其报告工作。

(一)组织本部门的审计工作,提出各项审计工作计划;。

(二)对本部门所属单位进行财务收支、经济效益审计;。

(三)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厂长、经理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四)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的审计实施办法,开展专题审计调查;。

(五)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审计人员进行培训,指导业务工作。

(一)进行经济效益审计,促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二)进行财务收支审计,维护财纪纪律,增强单位自我控制能力;。

(三)抵制乱摊派、乱收费,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

(四)促进建立健全各项经济管理制度,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八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审查各种帐目、资财和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就审计事项向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调查;。

(三)参加本部门、本单位有关的行政会议;。

(四)对违反财经纪律的部门、单位或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五)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审计机关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情况。

第九条部门、单位的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均应编制年度、季度审计工作计划,分期组织实施,并按期向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作出工作报告。

第十条内部审计的程序可分为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报告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审计准备,是对有关资料和情况进行初步了解,确定审计的任务、方法和时间,编制审计计划,报经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审计实施,是根据审计计划要求,对有关的帐、证、表和实物及指标、数据等,进行全面的或有重点的审计,并可作必要的调查研究。

审计报告,是在审计实施基础上对审计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并提出具体的意见或建议。审计报告文本应征求被审计方面的意见。意见同审计报告文本应同时报送本部门或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作出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

后续审计,是在审计终了一定时间以后,检查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和效果。

第十一条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送被审计方面执行,同时抄送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

第十二条被审计方面对审计结论或处理决定应当执行。如有异议,属单位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申请复审;属部门的可在十五日内向本部门行政负责人或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十三条部门或单位行政负责人、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关应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或维持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或纠正原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

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应照常执行。

第十四条审计工作结束后,有关案卷应整理归档。

第十五条部门、单位的审计人员,按照人事管理制度进行任免。

部门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同意;单位的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事先征得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审计机构的同意。

第十六条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徇私情,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作斗争。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上海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保险机构内部审计底稿范文汇总篇九

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底稿[摘要]文章阐述了当前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着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的素质与内审要求不一致、内审工作内容过于单一、制度不完善等问题以及针对上述问题提出设置独立的内审机构、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拓宽审计范围、完善制度建设等对策。

[关键词]医院内部审计问题对策。

我国自1983年开始实行内部审计制度以来,内部审计工作取得了较大的发展,成为企业健康成长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原卫生部部长陈敏章3月1日签署了中华人同共和国卫生部第51号令即《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规定中明确指出,二级乙等以上的医院应设置独立的与本单位财务机构相同级别的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立促进了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了医院的经济效益,维护了医院各种规章制度的执行,也存着许多善待解决的问题。

1、存在的问题。

1.1对内部审计工作认识不足,没有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

内部审计机构是单位内部设置的履行独立检查职能的部门,其任务是检查和评价单位的各种活动。内部审计对其所检查的活动要提出分析、评价、建议、咨询,其基础是具有独立性。没有独立的'内审机构,内审工作就很难开展。目前的状况了有些医院设置了内部审计部门,却没有配备相应的审计人员;而有些医院配备了审计人员,却没有相应的独立审计机构如有些单位将所内审机构置于监察室之下,根本谈不上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究其原因:首先是领导干部对内部审计职能和作用的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单位内部审计部门的设立只是为了应付上级检查而设置的,没有具体工作目标,甚至于将内部审计等同于纪检监察,职能和作用认识的错位,使设立独立的内审机构成为一件不能实现的事情。

1.2人员的素质与内审要求不一致。

内审工作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好的专业知识,即当前的内审人员不仅要懂审计、财务知识,更掌握经济学其它方面的知识如市场学、管理学以及工程技术等等。但目前,内审人员队伍存在着数量和质量的问题。从数量上来看,内审人员还不能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工作的需要;从结构是看,一方面,内审人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显老龄化;另一方面,内审人员大部分是由长期担任财会工作的人员转任或兼任,这些人员具有丰富的财会知识及经验,但对审计工作还不胜任的,而且这支队伍也不稳定。对于审计人员自身来说,安于现状,不重视知识的更新和充实。这种情况,严重降低了内审工作的质量,也削弱了内审工作的力度。

1.3内审工作内容过于单一,无法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1.4制度不完善,导致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难以执行。

现行国家颁布的关于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法制中,除卫生部的《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外》,与社会审计和国家审计相比,国家没有对医院内部审计的具体准则和实施细则做出规定,这种法规的滞后性,导致医院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具体的审计工作时,显得无章可循,出具的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议没有法律的强制性,带有强烈的“人治”色彩,因此在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建设的过程中,常常会遭遇到被执行部门的抵制,使审计意见和建议难以切实落到实处。

2、解决当前内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的方法。

2.1内审机构独立。

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才能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评价、鉴证、管理等职能。我们不能固执得认为内部审计在单位中高于一切,这必然不利于建立科学的治理机制,不利于管理,但是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应强调与其它职能部门相对独立,特别要求与是财务、纪检、监察部门分别设立[1].在行政录属关系上,要求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内部审计职权,对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2.2提高内审人员的素质。

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适应现代形势的需要,内审人员在数量上需要扩充,在素质上需要提高。从医院角度来讲,单位应该吸引技术、工程、投资等各类高素质人才充实内部审计队伍,提高内审人员的整体素质;同时要严格考核机制,对内审人员业绩进行评价,促使内审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内审人员必须注意更新知识,努力拓宽知识面,改善自己的知识结构,掌握多种技能,通过自学、参加培训、继续教育等方法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2.3拓宽审计范围,发挥审计作用。

“有为才有威”,现行医院内部审计不应仅局限于财务收支审计,审计作用仅局限于事后监督作用。随着单位对内部审计要求的不断提高,内审必须扩大自身的审计范围,内部审计要履行对医院经济工作的综合监督职能,逐步向效益管理延伸。如开展经济效益审计,找出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薄弱环节,把住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的具体环节。开展内部控制度审计,评价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帮助医院完善和健全内部控制度;开展基建工程审计,节约建设资金,促进医院加强基建管理;开展专项审计及审计调查,提出合理化建议。内部审计工作可以通过这些工作的开展,充分发挥内审的职能作用,树立起内部审计的地位和威信。

2.4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审计建议和意见执行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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