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优秀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6:37: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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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平衡工作和生活,才能更好地享受生活的美好。在总结中可以添加一些关键词或关键句,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文章的重点。写作是运用语言文字进行表达和交流的一种创作活动,可以用于传递信息、表达思想和感情。如何提高写作能力是许多人关注的问题,可以通过多读书、多写作、多思考来不断提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写作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一

一、引言(大约200字)。

办理一张借记卡已经成为现代生活的必需品之一。借记卡不仅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支付方式,还可以帮助人们管理自己的财务和资金流动。最近,我办理了一张借记卡,并获得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与大家分享这些心得,希望能为其他人办理借记卡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

二、选择合适的银行(大约200字)。

选择一家合适的银行是办理借记卡的第一步。首先,我们需要考虑银行的信誉和声誉,选择一家有良好口碑的银行会让我们更加安心。其次,我们需要评估银行的服务费用和政策,确保它们能够满足我们的需求并提供合理的收费标准。最后,我们还可以咨询身边的朋友或家人,了解他们的使用体验和建议,以便做出更加明智的选择。

三、办理手续与条件(大约300字)。

在选择了合适的银行后,我们需要了解办理借记卡的具体手续和条件。一般而言,我们需要前往银行网点填写申请表,并提供一些身份证明和其他相关材料。此外,银行还可能要求我们绑定手机号码和设置支付密码,以确保账户的安全性。要特别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对借记卡的发放条件和审核标准可能有所不同,我们要认真研究并满足这些条件,以确保办卡过程顺利进行。

四、个人账户管理(大约300字)。

在成功办理借记卡后,我们需要学会合理有效地管理自己的个人账户。首先,我们应该定期查看银行对账单,并核对其中的交易记录,以确保账户的安全和准确性。其次,我们可以了解并利用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便捷服务,方便地进行转账、查询余额和缴纳费用等操作。最后,我们还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设定储蓄目标和预算,合理安排资金使用,避免过度消费和不必要的开支。

五、安全使用借记卡(大约200字)。

在享受借记卡带来便利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安全使用。首先,我们应该妥善保管借记卡和相关信息,不要将密码泄露给他人,以免遭受盗刷和损失。其次,我们应该注意身边的环境和交易场所的安全性,避免在不安全的地方进行支付操作。最后,我们要定期更换密码和密保问题,并及时更新联系方式,以便在遇到问题时能够及时与银行联系并解决。

六、总结(大约100字)。

办理借记卡是一项重要而又必要的金融行为。通过选择合适的银行、了解办理手续与条件、合理管理个人账户和安全使用借记卡,我们可以更好地享受借记卡带来的便捷和服务。希望我的经验和体会能够为其他人办理借记卡提供一些参考和帮助。让我们共同学习和进步,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和资金流动。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二

编号:

甲方:

负责人:

地址: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加强双方业务合作,为借款人提供优质的融资服务,根。

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双方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定义。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所用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借款人:是指向甲方申请办理信贷业务的协会会员单位。

二、合作内容。

2.1借款人向甲方申请办理信贷业务,乙方为借款人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

2.2担保的主债权具体情况,根据双方在具体办理业务时签订的保证合同确定。

2.3甲方指定银行为合作事项承办行,为了支持。

协会内部会员企业的发展,甲方针对具体情况为乙方提供担保的企业提供贷款。

三、担保贷款3.1贷款品种。

根据乙方协会会员的实际情况,甲方根据授信政策,在经。

营的贷款品种内为乙方协会会员审核、发放联保贷款。3.2授信额度。

乙方协会会员的单户授信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具体贷款。

金额由甲方审核确定,最终以甲方与协会会员签署的相应业务合同为准。

3.3贷款利率。

针对会员企业具体情况,银行对协会会员的贷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执行,最终以甲方与协会会员签署的相应业务合同为准。

四、担保措施。

4.1根据乙方协会成员的实际情况,协会成员按小组划分,由小组内成员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4.2担保费由借款人承担,并直接支付给乙方。具体担保费。

率由乙方与借款人协商确定。

五、担保责任的承担。

5.1借款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履行。

还款义务时,乙方应当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要求借款人所在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履行还款义务。

5.2协会小组成员履行代偿义务后,即享有对借款人的追。

偿权利。

六、甲方的权利义务。

6.2有权调查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6.3有权根据本协议第五条和相关合同约定要求乙方履行。

担保责任;

6.4借款人出现贷款逾期、欠息等违约信息及其他重大风险。

信息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七、乙方的权利义务。

7.1对担保业务进行独立调查,并自行决定是否为借款人。

提供担保;

7.2按甲方要求及时提供经营信息和有关资料,包括财务报。

表、对外担保情况等,配合甲方的调查和贷后检查;

7.3对与甲方及甲方员工存在的关联关系(关联关系是指:

乙方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

甲方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甲方离职员工,或者与甲方、甲方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7.4自身或者借款人出现可能对甲方债权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八、保密条款双方因签署、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以。

及其他未公开的信息、本协议、与本协议相关的文件、信息、数据等,任何一方不得对外透露和使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当严格按照本协议和相关保证合同约定履行各。

项义务,如因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通知事项。

10.1双方地址见本协议首部,任何一方地址如有变更,应。

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10.2双方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的方式,就处理合作。

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对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1)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

日。

(2)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3)由特快专递发送,被通知方签收的当日。未签收的,以发出的第四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十一、其他事项。

11.1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

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的签署、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双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1.4本协议正本一式[]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份。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

建设电子支付商户合作协议。

甲方:_______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融汇天天(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为了促进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更好地为客户服务,甲方与乙方本着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充分协商,就双方通过系统连接,甲方向乙方提供电子支付服务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如无特别说明,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1、电子支付商户(本协议乙方):指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数字电视等电子渠道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借助建设银行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短信金融、家居银行等电子银行支付方式实现卖方与买方用户资金结算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3、电子支付业务: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提供的金融交易服务和信息服务。

4、错误:指客户通过甲方电子银行向乙方支付货款的过程中出现的金额、订单号、收款人等与乙方的记录不符,或甲方记录的乙方账务信息与实际发生不符的情况。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应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保障客户通过电子银行成功划转的资金及时到账。

2、甲方应为乙方建立可以查询的定单支付结果数据库,也可视乙方经营需求为乙方提供定单支付到账信息实时反馈服务。甲方保证在系统正常运行状态下向乙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但甲方不对自身系统没有记录的定单支付未成功的信息和客户数据做出任何保证和解释。

3、甲方负责向客户宣传电子支付系统,并可以与乙方协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宣传工作。

4、甲方应在对客户的服务过程中正确提示付款操作程序,便于客户正确完成乙方的定单支付。

5、为不断改进电子支付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甲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电子支付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甲方有权因此暂停服务,但甲方应提前告知乙方,乙方应提前做好相应经营和客户服务工作,负责因此产生的影响。涉及接口数据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对接口作相应调整。

6、对具有恶意诈骗嫌疑的乙方,甲方有权采取暂停支付资金和暂停提供服务等安全控制措施。

方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公告内容构成对甲乙双方间约定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乙方不同意接受甲方的调整内容,乙方有权向甲方申请终止服务。乙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甲方服务的,视为乙方接受甲方相关调整。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保证其向甲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合法、有效,并保证其经营活动和范围的合法性,保证不从事淫秽色情、赌博或者其他任何非法活动。

2、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单位结算账户:户名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_____.。甲方基于本协议向乙方提供的其与客户之间的电子支付服务中,该账户作为乙方的支付结算账户,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3、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接口数据说明开发相应接口程序,并保证接口连接后,不会给甲方造成任何系统安全性威胁、风险或故障。若乙方使用定单支付结果实时反馈功能,应自行完成支付结果信息与定单信息的数据项校验,因乙方校验失误导致错误发货或错误提供服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4、乙方应对向甲方传送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乙方发送的交易指令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格式,包含必备信息,否则甲方不予执行。

5、乙方不得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甲方电子支付系统的正常进行。

6、乙方身份认证要素(客户证书和密码等)是甲方在提供电子支付服务过程中识别乙方的依据,乙方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提供给任何第三方。通过甲方身份认证的乙方数据视为乙方发送的数据,乙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

7、如乙方的身份认证要素(客户证书和密码等)发生任何可能导致乙方数据安全性降低的情形,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采取暂停交易、对账户进行挂失等风险防范措施,在账户挂失或暂停交易之前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定单支付成功信息向其客户发送货物或提供服务。

9、乙方保证自身系统的正常运转和货物、服务的及时配送和客户纠纷的妥善及时解决,不致使客户对电子银行的功能产生误解。乙方应对因自身系统或与甲方的接口出现故障引起的甲方或客户的损失负责。10、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市场调研工作,并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调研数据,以协助甲方提高服务质量。

11、乙方应向客户推荐使用甲方电子银行,并对使用甲方电子支付功能进行定单支付的客户给予价格或服务上的优惠。

12、乙方应制定完善的电子支付业务管理规章,在客户办理电子支付业务前向客户公布电子支付业务规章和服务热线,及时处理客户的有关咨询和投诉。

13、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利用甲方提供的支付接口延伸至非双方认可的网络运营商、服务商或下属公司等任何第三方。

第三条费用与支付。

1、乙方应按照如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手续费:

乙方同意在受理客户进行在线支付交易时,应按照支付交易金额向甲方支付消费金额的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为0.5%。2、乙方应按上述标准向甲方支付在线支付业务交易手续费,并授权甲方于结算日(一般为当日)的日终自动扣收该日汇总手续费。

第四条错误的处理。

1、如果乙方因为客户在电子银行的交易记录与在乙方登记的不符而拒绝发货或提供服务,应在款项到账后2日内由乙方通过退款方式及时、准确的将该笔款项全额划回客户的账户,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2、如果因为系统或网络出现问题,甲方有权根据交易流水对乙方的电子支付结算账户余额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条风险的承担。

甲方只为乙方与客户之间提供支付中介服务,不介入乙方和客户之间因电子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纠纷。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因甲方的过错,使电子银行不能为乙方提供及时、有。

凤凰汽车会员项目合作商户合作协议书。

甲方:凤凰汽车天津站。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推动甲乙双方的共同发展,充分发挥双方业务的优势,本着平等互利、资源共享的原则,凤凰汽车天津站与特惠商户就有关业务合作达成如下协议。

(二)优惠对象:天津招商银行凤凰汽车会员联名信用卡及储蓄卡。

(三)优惠内容:上述优惠对象在乙方刷卡消费时,享受以下优惠活动:

(四)参与优惠活动的乙方营业场所。

(一)甲方积极宣传乙方的服务和产品,积极推荐持卡人到乙方持卡消费。

(二)甲方负责使用合理方式对乙方业务主管受理人员进行会员卡的功能、使用和受理知识的培训。

(三)甲方免费对与乙方的合作项目通过各种渠道(如:甲方网站、微信、宣传品、账单等方式)进行宣传。

(四)如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甲方持卡人提供相应优惠服务,乙方须自接到甲方转来客户投诉日起5个工作日内查实并履行约定的优惠。无法履行时,应给予甲方持卡人相应的补偿。给甲方造成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从宣传渠道上将乙方名单撤销,并保留进一步索偿的权利。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一)负责为甲方持卡人提供合作内容的优惠项目,并同意甲方将合作内容以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宣传。

(二)乙方须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应培训,以书面形式印发下属分支机构,保证工作人员熟知乙方所承诺的优惠项目,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合作协议提供相关优惠服务,在顾客消费时主动提示客户本协议规定的优惠活动。

(三)乙方同意在乙方经营、服务场所显著位置摆放甲方提供的天津银行特惠商户信息标识桌牌或其他宣传材料。

(四)乙方确保提供给甲方持卡人的优惠不低于其当前提供给其他银行同等级卡种持卡人的优惠,协议期内乙方如给予其他银行持卡人更大的优惠,甲方同等级持卡人自动同时享有同等优惠待遇。

四、违约责任。

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并承担守约方就违约事件提起诉讼而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合理费用。如双方均有违约行为,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五、合同期限(一)本协议有效期至2014年月日止,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生效。期限届满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以同等条件自动顺延,顺延后的协议期限与原协议期限相同。如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应当在协议期满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并在处理好有关事项的善后工作后,方可终止本协议。

(二)如遇如下情况一项或若干项,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

1、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二)、(四)款约定给予甲方持卡人应有的待遇并拒绝履行或补偿;2、乙方不再具备受理银行卡的条件;3、乙方有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行为。

如果因乙方的上述行为而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赔偿甲方损失。

(三)如遇如下情况一项或若干项,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1、甲方没有按照以上所述的宣传渠道有效地给予乙方进行宣传。2、甲方有严重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六、附则。

(一)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持一份。

(二)本协议执行过程中,所有补充协议或附件以及有关文件经协议双方盖章后即成为本协议附件不可分割的有效组成部分,其生效日期为协议双方盖章之日。

(三)协议双方本着互相促进、共同发展的原则,对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友好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经盖章后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如双方协商无效,应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日期:日期: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三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方:

为加强建设期间资金的管理、监督,保证廊涿高速公路涿州至旧州段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的用于本项目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及工程发包合同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自愿、平等、负责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职责和义务:

1、按照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同意在乙方开设账户。

2、甲方通过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若发现问题,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拒绝工程承包单位的对外付款。

3、乙方未按协议条款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资金流向,导致资金违规使用,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责任,直至终止本协议。

4、甲方负责每月5日前向乙方提供月资金使用计划及许可文件等资料。

5、甲方负责将工程承包单位所需资金于用款前3个工作日内打入工程承包单位银行账户,保证工程款的使用。

二、乙方职责和义务:

1用。

2、乙方对甲方要求拨付的资金,做到2个工作日内拨付工程承包单位。

3、乙方负责对廊涿高速公路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使用建立严格的监督制度,严格按照《廊涿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和甲方许可的资金使用计划,对工程承包单位资金进行监督。工程承包单位违反规定转款或用款,乙方须及时向甲方反映,并按甲方要求拒绝为其办理相关业务。

4、乙方负责建立相应的资金管理台帐,对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并负责每月月底向甲方提供《工程承包单位用款流向报告》及说明。

5、乙方应严格执行为客户保密的原则,切实保障甲方资料的秘密,杜绝人为因素的泄露。

6、乙方承诺在收费费率方面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具体优惠措施另行商定。

7、乙方负责对甲方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练掌握相关的银行业务和电脑软件操作。

8、乙方有责任保证甲方及其工程承包单位账户资金安全,不发生任何问题。

三、

违约责任。

1、甲方因未履行职责,造成资金拨付滞后,其损失由甲方负责。

2、甲方因内部管理制度不严或操作失误,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3、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时拨付资金,造成第三方索赔,索赔费用由乙方承担。

4、乙方对工程承包单位的资金监管不力,办理未经甲方许可的资金拨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未经甲方许可用款金额的1%。

5、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资金损失,乙方负责赔偿。

四、其他。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相互理解的合作精神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河北省廊涿高速公路筹建处乙方:

负责人:负责人:

日期:日期: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银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为充分发挥现代化结算手段的优势,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服务社会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代发员工工资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声明及保证。

(一)甲方声明并保证:甲方委托乙方代发的工资款项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乙方须按照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进行代发。

(二)乙方声明并保证:乙方在与甲方签订的代发工资协议书的业务范围内,利用自身的计算机网络及网点的优势按照甲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明细清单为甲方提供优质的代发工资服务。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及甲方员工自愿选择乙方为代发工资开户银行,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员工开设用于代发工资业务的个人活期结算账户时,应出示单位负责人、授权经办人及甲方开户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件方可办理,同时甲方还应向乙方提供加盖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甲方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经甲方员工签字确认的纸质明细清单)以及乙方要求格式的电子明细清单(磁介质明细清单),甲方员工开户资料明细清单至少包含甲方员工的有效身份证中记载的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证件号码三项内容。如甲方或乙方对甲方员工资料明细清单的其他内容另有规定,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甲方对其员工资料明细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明细文件内容的一致性和正确性负责,并对开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卡的年费标准按乙方中间业务收费标准执行。

(三)甲方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的前(大写)天内(节假日顺延)将代发资金划转到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批量代付资金账户内。

(四)甲方每月应在委托代发工资发放日的前(大写)天内(节假日顺延)向乙方提供加盖有甲方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代发明细清单纸质文件及电子明细文件(具体内容和格式由乙方确认)。

(五)为保证安全,储存代发工资数据的磁盘和有关资料必须由甲方的专人负责与乙方经办网点进行交接,并办妥交接登记手续。

(六)甲方负责接受自己员工代发工资金额的查询及解释;甲方员工的开户信息资料、代发工资账户账号等与乙方代发工资有关的信息资料发生变更时,甲方负责及时通知乙方。

(七)甲方未按本条第三、四款的约定及时划转代发资金或向乙方提供的代发工资数据不准确,导致乙方无法按时、准确办理代发业务,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八)乙方系统不负责检验甲方提供员工编号、户名、员工代发工资账号的一致性,入帐时以甲方提供的员工编号或员工代发工资账号为准,因甲方提供的纸质代发明细清单与电子明细清单中员工编号、户名、员工代发工资账号不一致而引起的争议,由甲方负责向员工进行解释并解决,由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九)甲方应在乙方代发业务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根据乙方提供的代发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进行核对。由于甲方不及时核对代发成功、失败明细清单所导致的后果由甲方自担。代发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明细清单的传递,由甲方(或乙方)专人到乙方(或甲方)办公地点进行交接并登记。

(十)甲方应按本协议中代理手续费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付甲方,并登记交接。乙方负责向甲方员工告知账户初始密码,并明确告知在使用本账户前应首先到乙方任意一营业网点或通过乙方自助设备更改账户密码,否则由此给甲方代发工资员工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向甲方员工告知乙方关于个人结算账户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账户。

(二)乙方在接到由甲方提供的代发明细清单及电子明细清单,并确认代发资金已转入甲方在乙方指定的代发资金结算账户后,乙方在3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内将代发资金全部转入到甲方员工的活期账户。

(三)由于计算机程序故障、网络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批量代发甲方员工工资业务时,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四)由于甲方员工活期账户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导致乙方代发业务不成功,乙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五)乙方在办理批量代发业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向甲方提供批量代发业务成功明细清单及代发失败的明细清单,并与甲方进行核对。

(六)乙方在批量代发业务过程中,如因计算机程序故障或操作人员失误,导致代发资金错误,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责任。

四、资金结算。

(一)甲方在乙方开立批量代付资金账户作为代发工资结算账户。甲方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第二款的约定从上述账户中支付代发款项,此授权不再另行签发授权书。

批量代付账户名称:批量代付账号:批量代付账户开户机构:

(二)乙方在代理甲方代发工资业务时,从甲方指定结算账户中划转相应的款项用于代发,乙方不得为甲方垫付资金。

结算账户名称:结算账号:结算账户开户机构:

五、代理业务手续费。

(一)代理业务手续费以人民币为结算币种。

(二)甲方按照每笔元向乙方支付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

(三)代发工资业务手续费由甲方于乙方办理代发业务后个工作日内以(现金或转帐)形式支付给乙方。

(四)因甲方员工代发工资账号挂失、冻结、销户等原因造成代发不成功时,乙方不退回相应的代发业务手续费。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照约定支付手续费,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按照所欠款项的20%支付违约金。

(二)因乙方过错(本协议约定的除外)造成未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发放工作,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当期手续费的20%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擅自将资金挪做他用,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将挪用资金如数返还。

七、协议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双方在协议期满前要求变更、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且需对方书面同意。

(二)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后,如本协议根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甲乙双方应根据变更后的规定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或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自解除日起终止:

1.甲方未按照本协议中的约定,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并在接到乙方通知起5日内未支付代理业务手续费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同时甲方仍应支付乙方代理业务手续费及违约金。

2.在本协议依据的法律、法规、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后,一方接到对方要求变更协议相关内容的书面通知后一个月内不予回复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甲、乙方任意一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给对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

代发工资业务协议书的,甲乙双方均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八、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大写)年,自年月日到年月日。协议到期,双方如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如协商不成,经甲乙双方同意可解除本协议。

九、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可提请xx仲裁委员会解决。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协议及补充协议具有同样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五

在如今的现金社会中,借记卡的使用已经变得非常普遍。为了方便日常消费和管理自己的财务,我决定办理一张借记卡。通过这次经历,我发现银行办理借记卡是一个简单而令人愉快的过程,同时也给我带来了很多便利。

在办理借记卡之前,我首先要做的是选择合适的银行以及适合自己的借记卡类型。我了解了当地的银行,并比较了它们的服务和优惠。在了解了几家银行的情况后,我决定选择一家有良好口碑和信誉的银行,同时选择一种适合我使用需求的借记卡类型。我在办理之前也了解了每种借记卡的费用和限制,以便做出明智的选择。

第三段:办理流程和所需材料。

一旦我决定了银行和借记卡类型,下一步就是前往银行办理手续。我在银行的网站上预约了一个时间,以便避免长时间等待在银行。在办理的当天,我带上了一些基本的材料,例如身份证明、地址证明以及个人收入证明。这些材料是银行为了确认我的身份和个人信息而需要的,所以提前准备这些材料可以加快办理过程。

第四段:办理过程和注意事项。

办理借记卡的流程非常简单和高效。我到达银行后,填写了一份申请表格,表格上需要填写一些个人信息,例如姓名、出生日期和家庭地址等。填写完表格后,我交给银行工作人员,随后工作人员会进行一些核实和审查。这个过程不会花费太多时间,通常只需要几分钟。另外,我还注意到在办理过程中要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和密码,以免遭到诈骗或欺诈。

办理完借记卡后,我立刻感受到了它的便利性。首先,它可以代替我平时携带大量现金的麻烦,我可以通过借记卡直接支付购物或者账单。其次,借记卡还提供了方便的网上银行服务,我可以随时查看我的账户余额和交易记录,掌握自己的财务状况。最后,借记卡还可以通过手机应用进行支付,无论是在线商店还是实体店。这些便利都让我觉得借记卡真是非常实用和可靠的支付工具。

总结:

通过办理借记卡的经历,我意识到银行提供的服务是非常值得信赖和便利的。选择适合自己的银行和借记卡类型,并按照办理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操作,可以轻松获得一张实用的借记卡。借记卡不仅给予我们便利,也提醒着我们要保护个人信息和密码,以免陷入安全风险。作为一种现代化的支付工具,借记卡确实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方便,并成为了我日常消费的必备选择。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六

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七

交通银行分行支行(所)(以下简称“甲方”)与太平洋个人借记卡(以下简称“太平洋卡”)主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和附属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丙方”),在知悉并愿意共同遵守《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前提下,就太平洋卡的申领、使用、销户和收回等事宜达成本合约。

乙方和丙方在太平洋卡申请表上签名即视为乙方和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共同遵守《章程》及本合约的条款。

第一条信息披露和保密。

(一)乙方和丙方应按甲方规定,准确、完整、真实地填写申请表和提交相关信息。

(二)乙方和丙方在申请表中填写的资料如有变更,如通讯地址、联系电话、住址、职业、收入等,应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除非甲方确实收到了该等更改通知,否则原有的资料将一直有效。因乙方或丙方未及时通知甲方或非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收到更改通知的,对于由此引起的任何延误或损失,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对于在本合约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乙方和丙方的未公开信息和资料,甲方对相关信息和资料的使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并应依法承担保密责任,不向第三方披露该等信息和资料,但下列情形除外:

1.适用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

2.司法部门或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披露的;。

4.乙方和丙方另行明确同意或授权甲方进行披露的。

第二条太平洋卡的申请。

甲方有权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领卡申请。

第三条应付款项。

(一)太平洋卡ic卡账户包括备用金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太平洋磁条卡账户无电子现金账户。乙方和丙方共用同一个备用金账户,但乙方和丙方的电子现金账户各自独立,无关联关系。

(二)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不计付利息、不记名、不挂失、不止付、不得取现(销卡销户时除外)、不设密码、消费时无需签字。

(三)除《章程》规定的费用外,应付款项还包括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存取现金或转账手续费等,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执行。

(四)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均记入乙方账户,乙方和丙方使用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后所产生的各项费用记入乙方和丙方各自的电子现金账户。

(五)乙方和丙方授权甲方扣收太平洋卡账户内的资金以偿还乙方和丙方的应付款项。

第四条交易方式及交易凭证。

(一)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设有密码,密码包括交易密码和查询密码(下同)。乙方和丙方应妥善保管太平洋卡、密码和预留手机号码,因卡片、手机号码对应的sim卡、uim卡以及用户识别码遗失、被第三方复制、盗取或密码泄露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但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除外。

(二)凡在电子渠道(包括但不限于atm、cdm、crs、itm、自助通、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下同)或pos上当日连续3次输错交易密码(上述各渠道的交易密码输错次数分别统计),或在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当日连续5次输错交易密码,太平洋卡将被锁,不能在电子渠道和pos上办理任何使用交易密码的交易,乙方或丙方需持太平洋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太平洋卡解锁交易。

(三)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乙方或丙方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数据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凡不需要使用密码的交易,则记载有乙方或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依据不同的安全要素组合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交易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四)乙方和丙方领取太平洋卡时,应立即在太平洋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上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姓名,并在用卡时使用此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和丙方在消费、存取现金和转账时,须遵守甲方、中国银联、收单银行及有关受理机构的相关规定。

(六)在甲方或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存现、取现、转账、查询交易时,乙方或丙方如无法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代理办理取现、转账或超过甲方规定金额的存现交易,委托代理人须同时出示其本人以及乙方或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凡使用乙方或丙方的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同委托代理人取得了乙方或丙方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委托代理而产生的损失。

(七)如任何非乙方或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账户,经甲方查实确认的,乙方授权,甲方有权从乙方账户扣转该笔款项。

(八)如果乙方和丙方对交易有异议,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查询,在查询过程中乙方和丙方如委托甲方索取有关交易单据证明的,还须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乙方和丙方如在该笔交易的甲方记账日起150天内未提出异议,则视同乙方和丙方认可该笔交易。

(九)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包括atm、crs、itm,下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取现限额不应高于银行规定的每卡在境内外自动柜员机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乙方没有自行设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高于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则视同乙方和丙方默认适用银行规定取现限额。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每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

(十)消费限额按使用地区不同分为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和非特定地区消费限额。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是甲方针对太平洋卡消费风险较高的特定地区实行的强制性消费限额(以下简称“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甲方有权自行确定并调整特定地区及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通过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网上银行进行公告。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公告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依本合约约定办理销卡/销户手续。乙方或丙方在公告执行后继续持有太平洋卡或通过太平洋卡办理业务的,视同接受公告内容。

乙方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太平洋卡消费限额,包括特定地区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消费限额与非特定地区单笔消费金额和每日累计金额(“乙方自设消费限额”)。

如乙方未自设消费限额,在特定地区消费时以银行规定的统一限额为准,在非特定地区消费以太平洋卡账户余额为限,但无消费限额限制;如乙方已自设消费限额,在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消费均以乙方自设消费限额为准。

乙方也可通过甲方95559客服热线申请临时调整消费限额,人工座席在核实乙方身份后,直接为乙方办理临时消费限额调整,系统登记后实时生效。申请临时调整的消费限额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一周。若乙方不明确有效期,有效期自动设置为一周时间,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再行申请临时调整,有效期结束后,额度自动恢复为原有额度。

(十一)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和查询等功能。

1.电子现金账户的圈存功能包括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和现金圈存。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将本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非指定账户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包括且不限于atm、crs、itm等)、自助通等终端将其他任一太平洋卡备用金账户中的资金划入电子现金账户;现金圈存指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银行等终端,将现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

2.乙方和丙方使用电子现金进行消费时无需提交密码,无需在交易凭证上签名确认。若消费金额大于电子现金的余额或收单银行因风险控制目的而在其布放的pos上进行相关设置的原因,该笔交易款项将从备用金账户中全额扣除,乙方或丙方应输入交易密码,并在相关交易凭证上签名。

3.乙方和丙方可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自助银行等终端查询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信息和最近10笔交易明细记录。交易明细记录包括圈存交易和接触式消费交易,非接触式消费交易不提供交易明细查询。

第五条密码重置及太平洋卡挂失。

(一)乙方或丙方遗忘太平洋卡密码的,应由本人凭太平洋卡和申请太平洋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甲方书面提出密码重置申请。

(二)乙方或丙方遗失太平洋卡,应及时办理书面或电话、itm、自助通等非书面方式的挂失,挂失自挂失手续完成时立即生效。

(三)乙方或丙方遗忘密码或遗失太平洋卡的,如有下列情况之一,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1.密码重置前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交易;。

2.挂失手续办理完成前发生的太平洋卡下的所有交易;。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4.乙方或丙方未在太平洋卡背面签名而被他人冒用的;。

5.乙方或丙方未保管好其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因密码泄露而被他人冒用的;。

6.甲方调查相关情况,遭乙方或丙方拒绝的。

第六条太平洋卡换卡。

太平洋卡有效期满、卡片损坏,乙方和丙方可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申请办理换卡。如太平洋卡芯片可读,则在换卡的同时,甲方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备用金账户;如太平洋卡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甲方规定的日期内,自动将原太平洋卡电子现金账户中的余额转至新卡的备用金账户。

第七条太平洋卡有效期限。

太平洋磁条卡长期有效,太平洋ic卡的有效期限以卡面上记载的日期为准。卡片有效期满,乙方须到甲方营业网点柜面办理换卡和激活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其他使用条款。

(一)如有下列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太平洋卡的使用或取消乙方和丙方的用卡资格,并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收回太平洋卡,同时乙方或丙方应依法承担因此产生的损失:

1.乙方或丙方向他人出租、转卖、出借太平洋卡或账户;。

2.乙方或丙方利用太平洋卡从事非法活动;。

3.乙方或丙方有欺诈或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4.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使用的太平洋卡磁道信息泄露;。

5.有权机关要求冻结乙方账户;。

6.乙方或丙方被联合国、中国、欧盟或美国列入制裁名单的;。

7.乙方或丙方违反本合约其他条款。

(二)乙方或丙方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应付款项。因不可抗力及/或it系统故障、通讯系统故障、电力系统故障等非银行所能控制的原因导致乙方或丙方交易失败而造成的损失,以及乙方或丙方在互联网上使用太平洋卡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由乙方和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前述约定不免除因甲方过错导致的责任。

第九条太平洋卡的销户条款。

(一)乙方或丙方如需中途停止使用太平洋卡的,应向甲方提出书面销户申请。若丙方提出销卡,乙方可继续使用太平洋卡;若乙方提出销卡销户,则丙方须同时销卡。

(二)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当日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尚有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且芯片可读,则甲方将于乙方无应付款项或冻结款项后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如甲方在受理乙方或丙方书面销户申请时乙方或丙方的芯片损坏不可读,则甲方将于甲方规定的日期内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在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前因使用太平洋卡而发生的所有应付款项仍应由乙方承担,上述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由乙方一次清偿。

(三)乙方和丙方太平洋卡账户连续2年无任何交易,余额为零;且乙方和丙方未使用太平洋卡开通任何业务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交易账户、太平洋贷记卡自动还款、外汇宝、银信通、双利账户、自助转账、定制转账等,甲方有权为乙方和丙方自动办理销户手续。

(四)本合约自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终止。

第十条个性化照片卡领用条款。

(一)乙方和丙方办理个性化照片卡需向甲方提供个性化照片(包括电子文档),个性化照片包括个人艺术照、全家福、宠物、风景等各种照片。

(二)乙方和丙方向甲方所提供的个性化照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其所提供的照片拥有肖像权、著作权等所有权利或所有授权;因照片的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而引发的任何纷争或诉讼,由乙方或丙方自行解决并直接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因该等纷争或诉讼导致甲方受到经济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金、诉讼费、律师费、名誉损失费等),其损失由乙方或丙方承担。

(三)凡乙方和丙方提交的照片,包括照片上的装饰、标语、符号等,涉及以下内容的,均不予受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丙方更换所提供照片:

1.与各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2.与各国政府间或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3.与“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

4.带有民族歧视性的文字、图形;。

5.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文字、图形;。

6.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文字、图形;。

7.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8.广告、促销信息或品牌产品的名称或商标;。

9.名人、音乐家、公众人物或运动员(申领人拥有肖像权的除外);。

10.各类电话号码;。

11.不被承认的各种组织或团体的名称或标识;。

12.侵犯文化或宗教信仰的图案;。

13.奥林匹克标志图案;。

14.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公司或组织的名称或标识;。

15.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摆放的其它内容;。

16.甲方认为不能受理的照片。

(四)乙方和丙方应在申请太平洋卡、或申请重制、挂失补卡的同时提供照片。乙方和丙方申请重制卡或挂失补卡可提供原照片,也可提供新照片。所提供的照片经甲方审核后,予以制卡,照片不予退还;如所提供的照片不符合要求,乙方或丙方应更换照片再行申领。

第十一条儿童卡的领用条款。

(一)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乙方)只能申领儿童卡,不能申领普通个人借记卡。乙方可为本人申请儿童卡附属卡。

(二)儿童卡及其附属卡需由乙方的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开卡代理人”)代理申领,并提供乙方及开卡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双方之间的法定监护关系证明文件。如需变更代理人,新代理人需为乙方的法定监护人,新老代理人可凭儿童卡、三方有效身份证件和法定监护关系证明到甲方任一营业网点柜面提出申请。

(三)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或适用的交通银行电子银行渠道,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备用金账户消费限额,包括单笔消费限额和当日累计消费限额(“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儿童卡电子现金账户不设置消费限额。

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同时适用于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不对特定地区和非特定地区进行单独设限)。如未设置消费限额,其备用金账户上的款项不能用于消费。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不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如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超过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则按银行规定的特定地区消费限额标准执行。儿童卡在非特定地区消费时,按儿童卡自设消费限额标准执行。

(四)开卡代理人可以通过甲方营业网点柜面,按甲方规定自行设定或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但乙方自设儿童卡限额不应高于本合约第四条第九款所述银行规定取现限额,如开卡代理人没有自行设定儿童卡取现限额,则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等值200元人民币。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章程第八条所称“规定限额”是指银行规定儿童卡取现限额或乙方自设儿童卡取现限额(如有)。银行规定的或乙方自行设定的儿童卡在境内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指每日有卡取款和无卡取款合计最高金额。

(五)儿童卡及其附属卡的领卡(乙方要求邮寄卡片除外)、换卡、补卡、设置和修改密码、设定和修改儿童卡在境内外自助银行上的每日累计取现最高金额、消费限额、各类业务签约、销户等柜面业务(存款除外)需由开卡代理人办理,并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

儿童卡及其附属卡在甲方及甲方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柜面办理取现和转账交易时,应由开卡代理人或乙方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办理,并出示双方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二条沃德及交银客户的领用条款。

(一)乙方同意就沃德财富账户/交银理财账户服务向甲方支付账户管理费。客户适用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优惠或减免政策等收费内容以甲方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乙方授权甲方从沃德财富卡、交银理财卡或签约主卡内扣收相应费用。

(二)乙方同意,甲方按乙方在交行的业务情况确定其所适用的客户等级并将根据业务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适用的客户等级,而不同的客户等级将适用不同的利率或费率。甲方调整乙方适用的客户等级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该等调整的,有权在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其适用客户等级的调整。

第十三条商汇卡的领用条款。

(一)根据乙方存款等级的不同,乙方可享受结算类交易手续费的费率优惠。上述“存款等级”是指与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相对应的等级。

(二)乙方的日均存款金额从乙方在甲方开立客户号的日期开始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超过一个自然月后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乙方开立客户号后未超过一个自然月开立太平洋卡的,日均存款金额根据乙方开立客户号时的时点余额计算,下个月起根据上一个月的日均存款计算。

存款指乙方同一客户号下的人民币活期和定期储蓄存款以及所有表内理财产品。

(三)“结算类交易”是指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渠道上的交通银行系统内异地存款、取款、卡卡转账、同城及异地跨交通银行系统取款和跨行转账交易、境外银联atm上查询及取款交易。

(四)对于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存款等级于开卡日(t日)后的第2日(“t+2日”)生效,太平洋卡有效期内,甲方每月更新乙方存款等级,更新的存款等级于次月2日起生效。新开太平洋卡的,乙方应在其存款等级生效后才能购买套餐或按存款等级享受手续费优惠,t+2日期间没有任何优惠,也不能购买套餐。

(五)乙方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情况下,有权通过甲方网上银行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

1.根据《领用合约》附件1的规定,乙方的存款等级为“1”至“16”级的;。

2.乙方为交通银行个人网银证书认证或短信密码用户。

(六)乙方选择购买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套餐的,在套餐有效期内通过太平洋卡进行的结算类交易手续费全免。如乙方不购买套餐,则根据乙方的存款等级享受相应的手续费优惠。

(七)套餐分包年套餐和包月套餐,乙方只能选择购买其中一款:

1.包年套餐,1期为一年,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年。包年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期即一年。

2.包月套餐,1期为一个月,即有效期为购买之日起一个月。包月套餐最多只能购买12期即一年。

(九)甲方调整套餐中所包含的结算类交易类型和渠道、套餐购买渠道、各存款等级所享受的优惠标准和网银用户类型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或其他适当方式通知乙方。乙方不同意该等调整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或其他形式的通知中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否则即视为乙方接受甲方对该等内容的调整。

(十)乙方可通过甲方网上银行查询套餐购买情况。

套餐购买情况查询分为当前有效套餐查询和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当前有效套餐交易查询可查询到当前在有效期内的套餐的购买日期和到期日期,历史购买套餐查询可查询到两年内客户所购买套餐的购买日和到期日。

(十一)若乙方已购买本条约定的手续费全免套餐的不得再购买甲方的网银转账100/150/180元套餐及亲情套餐。

(十二)本条所述存款等级、套餐购买费用及手续费优惠标准详见交通银行门户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自助发卡机及itm申领太平洋卡专用条款。

乙方承诺本人为非美国个人。美国个人是指美国公民(具有美国国籍的人)或美国居民(美国居民,包括美国绿卡持有者或在美国长期逗留的外国人。在美国长期逗留的外国人需满足以下条件:当年内待满31天以上,并在三年内累计超过183天。累计方式是当年每一天算一天,去年每一天算三分之一天,前年每一天算六分之一天)。

第十五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为本合约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中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在履行本合约中所发生的争议由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在补充协议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其他。

(一)太平洋卡申请表、《章程》是本合约的组成部分,太平洋卡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等收费内容以《交通银行服务收费名录》的规定为准。

(二)甲方下调收费标准将于执行前10个工作日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甲方修改本合约、修改《章程》以及新设立服务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管规定的强制性规范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提前在交通银行门户网站、相关渠道或甲方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乙方和丙方。乙方或丙方不同意变更内容的,有权在公告执行前或在电话、短信载明的时间前按本合约办理销卡/销户手续。公告期满后即对本合约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三)根据申请人所申领太平洋卡种类和渠道的不同,领用合约第十条至第十四条仅分别适用于个性化照片卡、儿童卡、沃德卡和交银理财卡、商汇卡、自助发卡机及itm申领太平洋卡及相应的附属卡(如有)的申请人。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八

第一条中国银行长城电子借记卡(以下简称电子借记卡)属于中国银行长城卡系列产品,是中国银行向持卡人提供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

第二条电子借记卡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及港澳地区使用,可在中国银行系统联网的各分支机构、自动提款机上支取现金、查询余额、更改密码、进行转账存取服务或在特约商户消费。

第三条凡中国公民及持有所在国签发的有效证件的外籍公民均可申领长城电子借记卡。

第四条申领电子借记卡必须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凡在发卡银行开立个人活期储蓄账户的客户可直接申请办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计息,存款账户不得透支。

第五条持卡人凭借记卡可在异地联网机构和atm进行存取款和转账等交易,交易时需支付手续费。

第六条持卡人凭卡和密码在发卡银行提取现金,凭卡和密码在指定atm上取款,每天atm取款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七条同一借记卡同一天内如出现连续三次交易密码输入错误,银行将有权按有关规定对该借记卡进行锁定,并冻结该卡资金交易。

第八条持卡人如遇因atm机终端故障或本人操作超时致使卡被atm机吞没,则可在七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atm所属网点办理领回手续。如超过上述期限,持卡人应回发卡银行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相关费用。

第九条电子借记卡密码是持卡人进行交易时身份确认的唯一证明,领卡后应立即修改密码,并妥善保管,不得将本人密码泄漏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风险及损失均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

第十条持卡人遗失借记卡后,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办妥正式挂失手续后即予生效,并可办理补发新卡手续。挂失和补领需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持卡人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个人资料变更,应及时到发卡银行办理变更手续。由于持卡人未能及时向银行提供正确资料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借记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银行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银行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银行将有权终止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三条发卡银行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将上述修改或变动在相关营业场所公告10日后生效。届时,持卡人办理各项业务须按修改后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发生的有关业务争议均按本章程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制定和解释,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修改时亦同,修改后章程在营业场所公告30日后生效。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九

第一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信用卡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存取现金、信用透支、转账结算、代缴付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金融支付工具。

第四条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稳定收入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个人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可为其指定的人员申领附属卡,并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主卡账户,主卡持卡人须承担附属卡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凭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及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向发卡机构申领单位长城信用卡(以下简称单位卡)。同一单位可申领多张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的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或撤销。单位须承担其单位卡持卡人账户项下全部债务(包括透支本息、由此产生的追索费用等相关费用,下同)。

第五条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下同)申请长城信用卡时,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按照发卡机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保证向发卡机构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是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的,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了解申请人的财产及资信状况,并保留相关资料。申请人应在有关申请文件中签字确认,签字即表示确认履行并遵守本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定。无论是否批准发卡,发卡机构均不退回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第六条发卡机构根据申请为申请人开立账户、发行长城信用卡,根据申请人资信状况核定信用额度。

第八条发卡机构为长城信用卡持卡人开立长城信用卡账户,该账户的使用和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

第九条持卡人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公司联网的atm上或在其会员机构支取当地货币或在其境外商户消费时,交易均以外币清算并记入其长城信用卡外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外的交易经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人民币清算服务的,记入其长城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持卡人在境内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和发卡机构指定的分支机构营业柜台、atm等交易渠道支取现金或在境内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机构或其他收单机构的特约商户消费时,以人民币清算的交易记入其长城信用卡人民币账户。

第十条单位卡人民币账户的资金应从该单位的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单位卡人民币账户不得存取现金。销户结清时,单位卡账户的结余资金应当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长城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或出租给他人。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发卡机构和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

在境外消费、取现或在互联网上以外币结算办理交易时,应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威士、万事达卡等国际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六条长城信用卡账户单笔透支限额、月透支限额、atm每日取款限额、使用信用额度每日取款限额、在境外取现每日和每月累计限额等,遵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及发卡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发卡机构有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并将相关费用计入长城信用卡账户。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的约定,按时偿还透支金额、利息等各项费用;持卡人应按照约定本息及缴纳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

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间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持卡人与特约商户自行解决,持卡人不得以和商户发生纠纷等为由拒绝支付所欠款项。

号码或有效身份证件等个人信息如有变更,持卡人应立即致电发卡机构的客户服务热线通知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条发卡机构应向持卡人提供咨询、查询、投诉受理等服务。发卡机构应在收到持卡人投诉、咨询或查询请求之日起30日内予以答复。

发卡机构应于每月指定日期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当月无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以其他方式提供对账信息或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持卡人若未收到账单或对账单有疑义,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查询。第二十一条如遇长城信用卡丢失或盗窃,持卡人应及时按发卡机构要求到附近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办理柜台挂失手续,也可致电发卡机构办理电话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挂失生效之前的挂失卡风险及产生的一切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发卡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均由持卡人承担。

(一)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欺诈或有其他不诚实行为;

(二)发卡机构调查相关情况,遭持卡人或其附属卡持卡人拒绝的。

持卡人挂失后可凭挂失申请书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

卡机构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卡手续。第二十二条持卡人密码遗失,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长城信用卡联系发卡机构,按照发卡机构相关规定,通过书面申请或致电发卡机构按规定办理补制密码手续。长城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联系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第二十三条长城信用卡卡片有效期一般为三年,但发卡机构有权为特定的信用卡产品设定不同的有效期,过期长城信用卡卡片自动失效,但持卡人仍应承担已过期的长城信用卡下债务。

第二十五条长城信用卡账户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单位卡人民币存款按照单位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人民银行利率调整分段计息。个人卡人民币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存款利息,按季结息,每季末月20日为结息日,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个人卡外币存款根据发卡机构有关规定,每年12月20日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非现金透支交易从交易记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长城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无需支付透支利息;在免息还款期内未全数偿还信用卡账户内所有欠款的,不适用免息还款规定,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相关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个人卡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的,不适用免息还款期的规定,持卡人需自交易记账日起按规定利率向发卡机构支付透支利息及相关费用。

发卡机构对长城信用卡透支金额按月计收复利,日利率为万分之五,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计息日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准。

第二十七条长城信用卡各项具体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发卡机构相关收费价格表,发卡机构有权按规定标准收取各项服务费用。若持卡人未支付有关费用,发卡机构将有权中止提供相应服务。

发卡机构有权对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修改或变动。按照国家金融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该修改或变动将按国家金融监管部门于公示后规定的时间生效。持卡人在该规定时间内可选择是否继续使用长城信用卡。

第二十八条持卡人若选择自动转账还款方式,发卡机构。

第三十条本章程项下交易基于各自独立利益进行。如依据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主卡持卡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构成本行关联方或关联人士,各方均不谋求利用此种关联关系影响交易的公允性。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解释。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

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供应商:公司(以下简称“供应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住所:

电话:

1.一般规定。

1.1本协议,包括本协议中提及的其它协议或者文件,构成银行购买产品相关的全部条款和条件。

除非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本协议双方的正式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否则对本协议的任何变更、修改或者修订均为无效。

1.2本协议中的“授权代表”指附件1中所列的本协议各方人员(或一方经书面方式通知他方的上述人员的继任者或上级)。

1.3本协议中的“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的商业银行的对外营业日,不包括星期六和星期天。

1.4本协议中的“产品”指银行根据本协议向供应商采购的货物,产品清单见本协议附件2。

1.5本协议中的“服务”指供应商应向银行提供的与产品有关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产品的安装、调试和保修服务等,具体服务承诺见本协议附件2。

2.质量。

2.1产品应符合其用途,质量良好并在原料或者工艺上不存在着任何瑕疵。

产品应符合约定的或者提及的标准、规格、设计、说明或者与样品相一致。

如果产品需具备特殊的样式或者等级,则该等产品也应与认可的或者公认的样式或者等级规格相一致。

如果产品没有规格或者样品,所有的产品至少应具有通常的行业品质。

2.2供应商须在交付产品时一并提交一份质量保证书。

如果供应商没有提供该等证书,则供应商应向银行承担因此对银行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和损失。

3.价格及支付条款。

3.1产品清单、价格以及付款的期限见附件2,供应商承诺产品价格不高于同期提供给其他银行的价格。

3.2产品交付(请见第5.1条的规定)之前收到的发票应被视为在交付完成之日收到。

所有发票均应对产品进行详细的描述并标注银行的协议编号、产品的名称、单位价格、数量、账户号以及银行要求的其它信息。

4.风险和所有权转移。

4.1产品的风险在供应商交付产品并经银行签署产品收据时转移至银行。

产品的所有权在银行向供应商支付完毕该产品的价款之后,转移至银行。

4.2如果银行提前支付款项以使供应商能够购买原材料对产品进行加工,则该等原材料的所有权在银行支付前述款项时转移至银行。

该等原材料的风险须由供应商承担直至根据第5.1条的规定转移至银行。

4.3如果供应商在提供服务时,需要从银行的场所提取属于银行所有的任何原材料或者其它货品,则该等物品的所有权仍归银行所有,但是该等物品上的风险在供应商占有或者控制该等物品时转移至供应商。

5.交付。

5.1当下列所有事件发生时,交付视为完成:

(a)就产品而言,全部产品被交付至本协议所列明的地点;。

(b)就服务而言,已经提供了全部的服务;。

(d)供应商已经取得银行签名的产品收据或服务完成的单据;。

(e)就不符合第5.1条规定的产品而言,供应商进行了及时的补救。

5.2产品或服务交付时间对本协议项下的交易而言至关重要。

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本协议的要求完成交付,则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情况下,银行没有义务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并就该等产品或服务进行付款,并且银行可以取消全部或者部分本协议项下的交易。

如发生迟延交货,按本协议附件2第4部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无权仅以迟延为由拒收货物或拒绝付款。

5.3产品应进行充分和安全的包装,并标注编号、产品的净重、毛重、皮重以及银行不时要求的其它信息。

5.4第5.1(d)条下的银行签名仅仅表明产品或服务已经被交付至银行的场所,并不能表明银行接受该等产品或服务,也不表明该等产品或服务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产品的拒收和返还。

6.1如果交付的产品或服务不符合本协议之约定,在不损害银行对供应商所享有的其它权利的前提下,银行有权在知悉该等不符的情况后日内:

(a)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或者。

(b)要求供应商自行承担费用尽快取回、修理或者更换产品或重新履行服务以便产品或服务能够在所有方面符合本协议的要求。

6.2如果在银行按照第6.1(b)条的规定给予供应商更换或者修理产品或者重新履行服务的合理机会之后,产品或服务仍然不符合本协议的要求,则在不损害银行其它权利的情形下,银行有权拒收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服务。

6.3如果银行根据第6.1(a)条和第6.2条的规定拒收任何产品,则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成本和风险取回该等产品。

供应商须以现金补偿银行就该等产品支付的任何费用,并依据第6.2条的规定,支付银行因收取更换后的产品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

7.检查和测试。

银行或者其授权代表有权对产品或服务进行合理的检查或者测试,供应商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和协助。

如果在检查和测试中发现产品或服务有任何瑕疵或问题,供应商应自行承担费用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8.保证。

8.1如果产品或服务在银行接受之后的个月内出现瑕疵,并且该等瑕疵是由于设计瑕疵、供应商的错误使用指示或者不当或者不完善的原材料或者工艺,或者供应商违反其在本协议下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义务而产生的,一经银行决定,供应商应根据银行要求尽快修理或者更换全部或者部分产品或重新提供全部或者部分服务。

8.2如果产品或服务在合理时间内不能被修理、更换或者重新提供,银行有权要求供应商返还产品下已交付的所有现金并取消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协议。

9.补偿和第三方责任。

9.1一经银行要求,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其所承担的与供应商在本协议下交付的产品或者实施的工作相关的、或者因产品瑕疵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所导致的,就任何人身伤害、死亡或者财产损失(包括环境损害,但因银行或者银行控制的任何人员的过失所直接导致的除外)而产生的所有损失、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责任。

9.2供应商应就任何因供应商违反本协议条款或者供应商的其它过失而引起的第三方诉讼、程序、请求或者要求而使银行承担的所有损失、成本、费用和责任对银行进行补偿。

10.符合法律、卫生和安全要求。

10.1供应商承诺产品和所有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指示、技术和使用指南在所有方面均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判决或者不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其它文件的要求。

10.2供应商进一步保证。

(a)在交付之前,进行所有必需的测试和检测以确保所有产品的设计、制造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根据供应商的使用手册进行使用)符合安全要求,并且不会对任何使用或者控制该等产品的人或者该等产品附近的人的健康或安全,或者对环境构成危险。

(c)所有包装、容器以及相关单据上均清楚地标明相应的内容物,如果其中含有危险品,则按照所有相关法律的要求标注显著和适当的警告和指示。

10.3供应商保证,如果其得以进入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供应商将遵守银行的所有书面或口头指示。

11.知识产权。

11.1供应商承诺,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不会损害中国境内或世界其它地区任何既存的专利权、商标权、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其他工业产权等知识产权。

11.2供应商应向银行补偿任何因供应商原因而导致的侵权产生的所有诉讼、成本、请求、要求、费用和义务。

11.3如果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图纸、规格以及其它相关资料是由银行提供的,则前述资料中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应归银行所有。

供应商必须在良好的条件下保存该等资料。

供应商应仅为履行本协议之目的而使用该等资料,并在银行要求时或者在本协议履行完毕时(两者中较早者)将资料(包括原件和所有复印件)退还给银行。

11.4供应商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创造的所有知识产权均属于供应商所有。

12.终止。

12.1如果任何一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不影响任何一方权利或者救济的前提下,一方有权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或任何订单:

12.2如果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被接管、合并、并购或者绝大部分投票控制权发生其它形式的变化,则银行有权书面通知供应商终止本协议(供应商无权得到任何补偿)。

12.3银行提前日书面通知供应商即可终止本协议,银行无须对该等终止承担任何责任,供应商也无权就该等终止索要任何违约金和赔偿金。

12.4本协议的终止将不影响任何一方在本协议终止之日已享有的权利或者已承担的义务。

13.转让及转包。

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供应商将不得让与或者转让其在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或者将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转包。

如果供应商就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进行了转包,则供应商仍应如同该等转包行为未发生一般继续承担其在本协议下的义务。

14.保密。

14.1每一方承诺就其因订立本协议或者在协商过程中取得的与另一方经营和业务有关的所有信息(书面的或者其它形式的)承担保密义务。

14.2供应商不得对银行的场所或者物业进行拍照。

14.3未经银行事先书面同意,除非为签署或履行本协议之目的,供应商不得使用银行的名称或者向任何第三方提及本协议。

14.4本第14条在本协议终止后继续有效。

15.争议解决。

任何由本协议引起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给提交住所地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16.法律适用。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依据中国法律进行解释。

17.通知。

17.1本协议下的任何通知均应用中文或者双方同意的其它文字以书面的形式做出,通过邮寄、专人或者特快专递或者更快的交送方式或者电传或者传真方式送达至本协议所列的地址或者联系地址,并且:

(b)以传真或其它电子传输方式送达的,在拟接收方确认完全接收后视为送达;。

(c)以快递方式送达的,交付时视为送达。

18.生效。

18.1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18.2本协议一式份,银行执份,供应商执份。

18.3本协议附件是本协议的一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协议与附件中的任何条款发生冲突或有不一致之处,则本协议正文中的条款效力优于各附件中的条款。

银行(签章):供应商(签章):

地址:地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一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领第三章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持卡人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所称龙卡信用卡是中国建设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向社会公开发行的、持卡人可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先用款后还款、并可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下同)和境外(含港澳台,下同)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龙卡信用卡具有消费、取现、转账结算等功能,本章程另作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龙卡信用卡按账户币种不同分为双币种信用卡和单币种信用卡;按发卡对象不同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其中个人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按持卡人信用等级和产品功能、服务不同分为普通卡、金卡和白金卡等;按信用卡组织不同分为visa卡、万事达卡、银联卡等;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本行、持卡人、担保人和特约单位及其他相关当事人须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持卡人”指向本行申请信用卡并获得卡片核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卡持卡人应由其单位指定;个人卡持卡人包括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信用额度”指本行根据持卡人的资信情况等为其核定的、持卡人在卡片有效期内使用的最高授信限额,包括固定额度、临时额度、专用额度等。

“交易日”指持卡人实际用卡消费、取现或转账的日期。“银行记账日”指本行在持卡人发生交易后将交易款项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或根据规定将有关费用、利息等记入其龙卡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账单日”指本行每月对持卡人的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费用等进行汇总,结计利息,并计算出持卡人当期应还款额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其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的最后日期。

“还款日”指持卡人实际向本行偿还其欠款的日期。“全部应还款额”指截至当前账单日,持卡人累计未还的费用、交易本金以及利息等的总和。

“最低还款额”指本行规定的持卡人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的一定比例,所有费用、利息、超过信用额度的欠款金额,以及以前月份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

“免息还款期”指在持卡人于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前提下,可享受免息待遇的消费交易的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之间的时间。

“超限费”指当持卡人累计未还用款金额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滞纳金”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前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本行支付的费用。

第二章申领。

第六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的自然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个人卡主卡,还可为其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必须得到其法定代理人的许可)申领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三张附属卡。主卡持卡人可随时申请注销附属卡。附属卡所有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均记入主卡账户,由主卡持卡人承担全部还款责任;主卡持卡人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对所欠银行款项互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附属卡持卡人只对其所持附属卡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第七条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具有偿还能力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可凭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登记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申领单位卡。单位卡持卡人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书面指定。各持卡人的所有交易款项均记入该单位龙卡信用卡账户内,由单位承担还款责任。单位可随时申请注销持卡人用卡资格或变更持卡人。

第八条申请人申领龙卡信用卡须同意遵守本章程,正确、完整地填写申请表,提供本行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交本行审核。申请人应对申请表填写内容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本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及证明材料等对申请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审查。本行也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人担保、质押担保或交存一定数量的保证金。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质物仅限凭证式国库券或本行开具的定期存款权利凭证等本行认可的质物。

第十条对申领单位卡的,本行根据申请单位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总信用额度,各持卡人的信用额度由申请单位在其总信用额度内确定,本行核批;对申领个人卡的,本行根据主卡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等核定其信用额度,如申领附属卡,附属卡持卡人共用此信用额度或由主卡持卡人在本人信用额度内单独确定其信用额度。本行为持卡人设立人民币及/或外币账户,可供持卡人选择的外币账户种类由本行指定。

第三章使用。

第十一条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用卡权益不受侵犯,持卡人在收到龙卡信用卡卡片后,应及时办理开卡,立即在卡片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常用签名,并在用卡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按本规定签名导致的交易责任及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二条持卡人在境内外的消费、取现、转账等交易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行、特约单位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持卡人凭卡面上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visa、万事达卡、银联),可在境内外带有该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以及本行指定的其他特约单位消费,在境内外该信用卡组织或公司、本行指定的取现网点或带有其受理标识的atm上取现,并享受本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单位卡在境内不能提取现金。

第十四条持卡人在境外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时无须输入密码或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消费或境内联机消费时须按预先与本行的约定输入或无须输入密码,在境内压单消费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外取现网点提取现金时须根据要求出示身份证件,在境内取现网点联机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输入密码,压单提取人民币现金时须出示身份证件;在atm上提取现金须输入密码。交易成功后,应在相关单据上签署与卡片背面相同的签名。

第十五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的交易,则记载有持卡人姓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互联网(internet)上交易、电话/传真交易及邮购交易除外。第十六条持卡人取现产生的欠款金额不得超过本行为其核定的信用额度的一定比例。

第十七条持卡人如遇信用卡遗失、被窃或遭他人占用,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网上银行等方式办理挂失,挂失经本行确认后即时生效。自挂失生效后发生的非持卡人所为而造成的债务和损失不再由持卡人承担,但因以下情形之一造成的债务和损失除外:持卡人未办妥挂失手续前发生的交易,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遗失或被窃信用卡无持卡人签名。

第十八条本行对龙卡信用卡设定有效期,过期后卡片不能继续使用,但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本行为持卡人提供到期自动换卡服务,在有效期届满前将新卡直接邮寄至持卡人的账单地址。若持卡人到期不再换卡,应于卡片有效期到期一个月前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如因特定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与合作单位、信用卡组织/公司终止合作,导致无法用卡的,本行将视情况发放其他同信用等级卡片。

第四章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持卡人在带有银联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atm及本行指定的营业网点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人民币账户;在带有visa、万事达卡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受理标识的特约单位、取现网点或atm进行消费或取现交易时,交易款项及相应的费用、利息记入外币账户。

第二十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其当期对账单上本期发生的消费交易款项享受自银行记账日至还款日期间的免息待遇。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第二十一条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不能或不愿偿还全部应还款额的,可按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任意金额还款,但应还款中的消费交易款项不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持卡人在信用额度内提取现金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本行对持卡人不符合免息还款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利息,按月计收复利。

第二十二条本行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不计付利息。

第二十三条单位卡持卡单位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从其单位外汇账户转账存入,该外汇账户的开立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在其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从基本存款账户之外的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不得直接以销货收入或现金存入。

第二十四条个人卡持卡人偿还外汇欠款的,须以其持有或按规定购买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偿还人民币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本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若从单位存款账户转入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本行将于到期还款日从其指定的在本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欠款。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偿还账单所列明的款项时,按照费用、利息、取现交易(含转账交易)本金、消费交易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其欠款。

第二十七条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申请注销该单位部分单位卡或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注销附属卡,应预先通知本行并将申请注销的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第二十八条主卡持卡人或持卡单位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后向本行提出账户结清申请并将同一账户下所有卡片剪断磁条销毁处理,本行在受理账户结清申请45天后为其办理正式结清手续(卡片到期已超过45天的除外)。单位卡结清账户时,账户内剩余的人民币资金转回其基本存款账户,外汇资金转回相应的外汇账户,不得提取现金。

第五章本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本行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向任何有关方面查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有权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确定是否要求其提供担保,并决定是否向申请人发卡、发卡的种类及信用额度。对未批准的申请,本行无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有权保留有关申请材料不予退还。

第三十条本行有权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有权根据适用法律调整龙卡信用卡的收费项目及其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如有变动,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三十一条本行有权根据持卡单位或持卡人的资信变动情况、用卡情况或其他因素,对单位卡持卡单位的总信用额度或个人卡持卡人的信用额度或卡片等级进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卡片注销或账户结清后,本行保留对该卡片在此后发生的、因非本行原因而导致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的追索权。

第三十三条若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本行有权选择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措施: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停止该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龙卡信用卡使用;要求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处臵其保证金或质物;从持卡人在本行任何分支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必要时有权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持卡人的法律责任或采取其他相应的追索措施。

第三十四条本行有权基于持卡人资信状况下降等原因或为维护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等目的,暂时停止持卡人使用龙卡信用卡;持卡人如有利用龙卡信用卡进行欺诈等恶意行为或存在其他风险,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协议约定的,本行有权暂停其卡片使用或采取其他风险控制手段,采取措施追回欠款,必要时可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本行有权依照有权机关的指令,查询或冻结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六条本行为持卡人的交易累计积分或向持卡人提供增值服务的,本行保留变更积分累计规则、增值服务种类及内容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本行可通过信函、短信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持卡人发送对账单、其他与本行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八条因供电、通讯、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等非本行原因导致持卡人不能正常用卡的,本行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对因此而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行有权根据规定将持卡人的资信情况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的个人信用数据库披露。

第四十条本行应书面或通过本行网站等提供龙卡信用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协议、使用指南、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一条本行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第四十二条对有交易、费用发生,或虽未发生交易或费用但账户有未偿余额的持卡人,本行应在其每月账单日结计其账务,并以寄发对账单等方式将其账务情况通知持卡人;持卡人因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的,本行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四十三条本行有权使用、处理申请人和持卡人的个人资料,但应对该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本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除外。

第六章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持卡人有权享有本行承诺的各项服务,监督其服务质量,并对不满意的服务进行投诉。

第四十五条持卡人在用卡交易后,有权向本行索取对账单(自索取日起前三个月内的对账单免费),或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以及其他渠道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对账务变动情况有疑义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必要时还可申请调阅签购单的服务,如调阅签购单后查明交易确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须按本行的规定支付签购单调阅手续费。

第四十六条本行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接到通知后不愿调高信用额度,有权要求本行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持卡人应当知悉龙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第四十八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龙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本行网站办理挂失。

第四十九条龙卡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因出租、转让或转借信用卡而导致的经济责任及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条持卡人应在本行认可的安全网络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在互联网(internet)上进行交易。

第五十一条持卡人对其龙卡信用卡账户正式结清前发生的所有有效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均负有清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持卡人应在本行核定的信用额度内用款,并在到期还款日(含)前以欠款的相应币种偿还全部应还款额或最低还款额。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还款方式的,应当在指定还款账户中保留足够的余额。

第五十三条持卡人与商户之间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任何责任,持卡人不应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偿还所欠款项。

第五十四条持卡人不得利用龙卡信用卡通过虚假交易等方式套取资金。

第五十五条持卡人用卡后应妥善保管交易凭证,以防卡片资料被他人盗取;注意查收对账单,如未按时收到对账单,应及时查询。持卡人不能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欠款(包括相应的滞纳金、利息等)。

第五十六条如持卡人个人资料、联系地址、通讯方式或指定的对账单寄送地址等发生变动,应在变动后立即通过本行提供的客户服务电话或以本行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行,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七条本行根据有权机关的冻结指令冻结持卡人信用卡账户的,如账户冻结期间因非本行的原因导致仍有交易发生的,持卡人对相应欠款仍负有清偿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领用协议和申请表中各项规定执行。持卡人用卡交易过程中涉及境外机构的,有关争议处理按照visa、万事达卡、中国银联等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中国建设银行制定并负责解释。中国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对本章程进行的修改,经批准公布后即为有效,无须另行通知。

第六十条中国建设银行以合法方式发布的公告均同样适用于龙卡信用卡申请人及持卡人。如该公告与本章程相关内容不一致的,以发布在后的为准。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双币种信用卡章程》、《中国建设银行龙卡人民币信用卡章程》同时废止。本章程自然适用于原龙卡信用卡持卡人。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二

_________银行_________分(支)行(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卡(以下简称_________卡)申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_________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一、乙方与附属卡持卡人承认人民币_________信用卡章程,履行本合约。乙方自愿支付并为附属卡持卡人承担使用_________卡的各种费用。

二、乙方向甲方如实提供本人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有关资料,同意甲方视情况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有关资金、财产和其他方面的情况。甲方应为乙方保密。

三、乙方以个人资金作质押时,应在甲方开立定期保证金存款账户,其存期须与_________卡有效期一致。未经甲方同意其保证金存款在_________卡有效期满45天内,不得支取或提前支取。乙方_________卡有效期满办理更换新卡时其保证金存款须相应延期或办理转期手续。当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透支金额超过其保证金存款的_________%时,甲方有权随时将其保证金存款一次转入乙方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以归还其透支本息。

四、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领取_________卡时,应立即在_________卡背面签名栏内签上与本人身份证件相同的姓名。否则,因此而造成的风险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乙方持_________卡在国航指定的售票网点购买中国国际航空公司的机票时,可在销售价基础上享受国内航线2%、国际航线及国航国际联程航线5%的优惠。

六、乙方持有效的_________卡乘坐国航班机时,不论乘坐次数,均可享受保额为_________万元的航空人身意外保险。

七、甲方将根据乙方的书面申请增加附属卡持卡人(附属卡最多两张)或停止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甲方亦可根据乙方保证人的书面申请,停止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乙方应将停止使用的_________卡及时交还甲方,其未了结的债务仍由乙方(或保证人)负责。乙方新增加的持卡人仍须履行本合约。

八、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使用_________卡所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由甲方记入乙方的_________卡备用金账户,该账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甲方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对透支额计收利息,乙方必须无条件地承担偿还责任。

九、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超过甲方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涉嫌恶意透支,甲方有权停止使用和收回乙方的_________卡,并可提请司法部门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凡利用_________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因转借、转让_________卡,泄露_________卡密码,租借其账户或违反长城卡章程及个人卡使用规定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十一、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发生的交易纠纷,应由乙方与特约商户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理由拒绝偿还使用_________卡而发生的债务。

十二、甲方在乙方_________卡发生交易后,定期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乙方对对账单内容有疑问时,应在制单日后的15天内向甲方提出查询,否则即视为对账单正确无误。

十三、_________卡可以具有自动提款的功能。_________卡在自动提款机上的所有交易,不论是否获得乙方的授权,乙方均须对所有后果负责。乙方通过甲方自动提款机存入现金,须以甲方核点后入账金额为准,乙方必须完全认可甲方的核点过程。

十四、乙方使用的_________卡及其附属卡有效期满,如乙方不再换新卡,应在_________卡期满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否则,甲方将视同乙方继续用卡,并为乙方重制新卡,同时从乙方账户中收取新换卡的年费。

十五、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的_________卡遗失或被盗窃,乙方应立即向甲方办理书面挂失(或按银行规定办理电话挂失)手续,并交付挂失手续费。如挂失卡发生风险造成损失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乙方未办妥挂失手续前所发生的交易;。

(二)在办妥挂失手续后当日和次日所发生的交易;。

(三)乙方及其附属卡持卡人本人或伙同他人有欺诈行为的;。

(四)有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五)甲方调查情况,遭乙方拒绝的。

十六、甲方的人民币长城信用卡章程一经修改公布,不论乙方是否得到通知,修改后的长城卡章程即为有效,并对甲、乙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十七、本合约自甲方、乙方在本合约上和在长城_________卡申请表上申请人签字栏内签署,并在乙方领取_________卡后立即生效。乙方在领用_________卡后要求退卡和解除本合约时,必须将_________卡交还甲方45天后,待全部清偿使用_________卡的一切债务后,乙方的备用金和保证金方可清户,本合约亦即解除,否则本合约继续有效。

十八、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本合约的一切争议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未尽事宜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则依据甲方业务规定和金融惯例办理。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三

各银监局合作金融机构监管处、信用合作管理办公室:

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04]28号)规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银行卡(借记卡,下同)业务的开办,一律改由各银监局审核批准。为使该项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现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印发给你们,并就涉及银行卡业务审批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时,应将该机构的银行卡章程作为批复文件的附件与批复文件一并批复申请机构。

二、各银监局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进行批复后,应将批复文件(1份)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部备案。

2004年6月25日附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借记卡示范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卡是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含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发行的人民币磁条借记卡,分个人卡和单位卡两种。xx卡具有存取现金(单位卡除外)、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功能。

第二条xx卡属记名式借记卡,持卡凭密码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和特约商户使用。

第三条xx卡所有权属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xx卡的单位和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有权注销或停止持卡人使用xx卡。

第四条发卡机构、持卡人和特约商户均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申领。

第五条凡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均可向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所辖营业机构申领xx卡,不需提供担保。

第六条单位卡凭单位基本存款户开户许可证、单位代码证书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面指定,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个人卡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

第七条申领人申办xx卡时,应按规定如实填写申请表后,经发卡机构对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准予领卡。

第八条申领xx卡起存金额:单位卡为xxx元,个人卡为xx元。多存不限,可随时续存。

第九条xx卡开户、挂失补发新卡或损坏换卡时收取工本费xx元。

xx卡暂定免交年费,初次开户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使用。

第十条持卡人凭xx卡可在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联网的营业机构、自动柜员机(atm)上存取现金、查询余额、办理转账、修改密码和在pos机联网的特约商户消费。

持卡人还可通过“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电话银行系统”查询存款余额和历史交易情况等。

第十一条xx卡必须先存后支,不具有透支功能。

第十二条单位卡内账户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单笔交易超过规定起点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个人卡账户的资金只限于其持有的现金存人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及属于个人的其他合法收入转账存入,严禁将单位款项转账存入个人卡账户。个人卡还可办理转账收入和代付业务。

第十三条xx卡只供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凡因出租和转借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单位卡如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更换持卡人时,应由开户单位开具更换持卡人的证明,并及时到原发卡机构办理换卡手续,在此之前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开户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发卡机构对持卡人存(取)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业务,按现行储蓄大额现金存取规定办理。客户在自动柜员机(atm)上取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5000元,一次操作最多取款xxxx元。

第十五条持卡人跨行、跨地区(发卡城市之外)取款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缴纳手续费,由营业机构直接从持卡人存款账户扣收。

第十六条持卡人如遇xx卡被自动柜员机(atm)吞没时,应及时与自动柜员机(atm)所属营业机构联系,并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到相关营业机构办理领回手续。

第十七条xx卡使用有效期为xx年。有效期满,持卡人应持xx卡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单位申请换领新卡,并缴纳工本费。

第四章挂失。

第十八条持卡人如遗失卡片、遗忘个人密码,必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原发卡机构申请办理书面挂失。收取挂失手续费10元。在特殊情况下,持卡人可以用口头或通过电话银行申请挂失,但必须在5天内补办书面挂失申请手续。发卡机构受理挂失后,即可停止支付。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可补发新卡。

在营业机构受理挂失手续之前所造成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九条加持卡人口头挂失后,在银行受理书面挂失前又找回原卡,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单位申请恢复使用原卡。

第五章权利义务。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权利、义务。

一、持卡人凭有效xx卡可按规定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转账结算、消费、查询等,如遇拒绝办理受卡业务,持卡人有权向发卡机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投诉。

二、持卡人如对交易记录有疑问,有权向发卡机构查询核对。

三、xx卡必须凭密码使用。持卡人对密码要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因持卡人不慎泄露密码而引起的资金损失由持卡人负责。

四、xx卡停止使用,但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继续有效。

五、持卡人本人有关信息资料变更时,必须及时、如实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否则因信息资料变化而引发的全部责任由持卡人承担。

六、持卡人需注销xx卡时,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结清余额,交回xx卡。单位卡销户时,其卡内账户资金须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

七、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规定使用xx卡,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义务。

一、发卡机构要依法合规经营xx卡业务,根据本章程规定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为持卡人提供优质、快捷、安全的服务。

二、当持卡人要求查询本人卡内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或要求打印交易记录对账单时,发卡机构必须为持卡人提供该项服务。

三、持卡人如违反本章程的规定,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的使用资格并收回xx卡。

四、发卡机构对下列行为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虚假挂失;伪造xx卡;使用伪造或作废xx卡;冒用他人xx卡等。

五、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资信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六章计息。

第二十二条xx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利率和计息方法计付利息。个人卡代征利息所得税。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卡机构和主管部门制定的业务规章办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发生争议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金融法规予以解决。

关联法规: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xx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xx监管局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四

借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或“持卡人”)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及使用借记卡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包括此后不时所作的修改),履行本协议。

二、申领。

1、凡中国境内的自然人(包括境内的外籍人士、港澳台居民)均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乙方申领借记卡。即(1)居住在中国境内16岁(含)以上的中国公民,应出具居民身份证或临时身份证;居住在境内或境外的中国籍华侨,可出具中国护照。(2)居住在中国境内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申领借记卡时应由监护人代理开立,申请时应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借记卡使用人的户口簿。(3)军人、武装警察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应当出具军人或者武装警察身份证件。(4)香港、澳门居民应出具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中国台湾居民应出具中国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5)外国公民申领时应出具护照。

2、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乙方应对甲方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在乙方内部使用、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甲方代理申领借记卡时,代理人需提供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合法的授权委托书等,乙方有权核实代理行为是否本人意愿。若核实确切为非本人意愿的,或对于留存的被代理人联系电话无效、空号、无法接通非本人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对于甲方作为同一代理人在我行代理开卡超过3张的,乙方有权拒绝代理开卡。代理申领的借记卡,需被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激活后方可正常使用,否则只收不付(16岁以下由监护人代办的借记卡除外)。

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背面签名条上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否则,该借记卡交易单据上的任何签名视同甲方本人所签。

5、乙方借记卡按持卡年度对月对日(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收取卡年费,具体收费标准以乙方公布的收费表为准。收取方式为向持卡人直接从持卡人账户内扣收,账户余额不足的,乙方可在任何时候补充扣收。

6、乙方借记卡内主账户分为i类、ii类及iii类,各类账户的开户数量、余额、交易金额等限制以监管部门最新文件为准。

三、使用。

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借记卡。

2、甲方保证将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3、借记卡开卡后,默认开通卡内本币活期和定期储蓄的基本功能、境外交易和自助存取款功能。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营业网点通过签约开通自助转账、电子银行等功能,并应遵守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对于借记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在开户时自动激活。

4、借记卡境内、境外(含港澳地区,下同)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其活期账户为借记卡主账户。

5、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借记卡取款时,每卡每日取款次数不得超过8笔,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2万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乙方核点后确认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

6、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在监管部门规定限额内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在境内自助设备(atm/cdm等)上每日每卡累计转账限额5万元。

7、甲方在境外通过中国银联网络进行的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万元(含),每卡每年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万元(含)。

8、持卡人在标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跨行转账或取款有可能会收取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以广西北部湾银行网站或营业网点最新公告的相关费用价格表为准。手续费在持卡人账户中直接扣取。

9、借记ic卡电子现金指在借记ic卡芯片内的一个独立于卡内活期主账户、用于小额快速支付的账户。电子现金账户资金可在标注有银联闪付(quickpass)标识的所有机具上通过非接触方式实现小额快速支付。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交易时,默认使用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借记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交易时,甲方可在pos机上选择使用借记ic卡主账户或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

10、借记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

11、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甲方可通过转账方式在乙方网点或atm等自助设备将借记ic卡卡内主账户资金圈存至电子现金账户。

12、甲方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交易,在交易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

13、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发生的资金返还退入借记ic卡主账户。

14、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

15、甲方负有自行保管借记卡密码的义务,凡使用借记卡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凡使用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卡号、密码、手机验证码、甲方的姓名、申领借记卡所使用的证件及证件号码、手机号码、固定电话、通信地址(统称“校验信息”)之部分或全部要素进行借记卡关联及/或任何借记卡业务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同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16、借记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若借记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若借记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

17、如果借记ic卡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

18、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增加或注销其借记卡的附属卡。借记卡账户内资金(包括附属卡持卡人存入的资金)归属主卡持卡人所有。主卡持卡人应承担其借记卡项下(包括主卡和附属卡)发生的全部债务(不论该债务是否已计入借记卡账户)责任。附属卡持卡人应对此债务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不论借记卡是否冻结或终止使用,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将持续存在。通知主卡持卡人或附属卡持卡人视同已通知主卡持卡人和附属卡持卡人。

19、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对甲方所持卡片进行升/降级调整。甲方在达到升级条件后,应退回原卡片、办理换卡手续并签字确认。升级后,原卡片的签约关系不变,其卡片下所属账户及关联账户将一并平移转入新卡片中。需变更签约关系的,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升级后的卡片有效期为自办理升级换卡手续发卡月份起三年。甲方在未达到相应等级条件时,乙方有权按照下级客户享受上级服务的情况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

20、甲方与第三方(包括商户及乙方以外受理银行)发生的任何纠纷,均应由甲方与第三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会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甲方不得以此为由对乙方划付交易款项提出异议。

21、乙方在甲方借记卡发生交易后,应对甲方提供对账查询的功能。甲方可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了解其账务变动情况。甲方如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交易发生后的40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如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应于记账日后60天内向银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

22、甲方使用乙方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乙方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若因通信超时等特殊原因造成银行卡被吞没的,持卡人可在支持“吞卡自助取卡”的机具上根据卡号及正确的密码自助取回。过期未领的,乙方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

23、甲方因卡片毁损或磁条消磁、借记卡升/降级或到期等原因需要换领新的借记卡的,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相应费用。已签约乙方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渠道或已与第三方签约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协议的借记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不可读等原因造成卡片无法正常使用时,通过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换卡后借记卡卡号改变,持卡人以原卡号与第三方所签订的代扣、支付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代发工资、代扣水费、代扣电费、超级网银或快捷支付等)将无法自动转移到新的卡号上,但不影响持卡人原债务责任的承担。为不影响账户的正常使用,甲方应及时甲方应及时与原签约的第三方办理变更手续。

四、密码。

1、借记卡的密码可以由甲方本人在开卡时直接设置,或由乙方提供随机生成的初始密码。初始密码可以打印在密码信封内,甲方领卡时如发现密码信封被拆或破损,有权拒领;领取密码信封后,甲方应妥善保管,在使用前需先到网点修改密码激活卡片;乙方不承担密码信封遗失、密码泄露等所导致的甲方损失。

2、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开通后,甲方即负有妥善保管账户、确保不被他人盗用的责任。借记ic卡的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甲方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必须妥善保管密码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使用过于简单的数字组合,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因密码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甲方在使用时,一日内在自助渠道连续3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或在柜台连续5次输入交易密码不正确,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4、借记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找回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

五、卡片挂失。

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借记卡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96288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进行口头挂失时,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暂时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五天,存在多次口头挂失的,从最后一次有效口头挂失日起计算。甲方必须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到乙方指定网点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有效期满后口头挂失失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客服中心、网上银行等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

3、正式挂失时,甲方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办理;也可由代理人持代理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至乙方任意网点代理办理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系统记录为准。正式挂失须交纳挂失手续费。正式挂失后甲方可根据需要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工本费。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不得代理。

4、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解除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乙方核对相关凭证和证件并验证借记卡密码无误后,为甲方办理解除挂失手续;解除挂失的,乙方已收取的挂失手续费不退回。

5、甲方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借记卡卡片上无甲方签名。

6、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借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

六、销户。

甲方对借记卡申请销户时,必须将借记卡主卡及所有附属卡卡片交还乙方,甲方借记卡内的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并且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已经解除,可立即经乙方确认办理销户手续。借记卡销户30天后,经乙方确认卡内所欠债务全部清偿后本协议方可解除。否则,本协议继续有效。甲方须对销户生效之日前所发生的有效交易承担债务责任。

七、有效期。

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磁条卡不设有效期,借记ic卡有效期为10年,以卡片正面印制的截止有效期为准。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我行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八、其他。

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电子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使用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2、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和计息办法及乙方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如果中国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

3、借记卡及配套usbkey,手机银行卡等安全认证工具只能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售、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或配套安全认证工具保管不善、转让、转借他人使用或因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资金损失及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甲方本人承担。

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职业、服务处所、通讯方式(地址及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甲方确认前述地址为乙方任何书面通知、法院诉讼文书、律师函等文件的送达地址,乙方按照前述地址交寄相关文件之日视为已送达。甲方通讯地址或方式如有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未告知导致相关文件被退回的,视为文件已送达。

4、因不可抗力或供电、通讯中断等客观原因导致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乙方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5、借记卡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当发现以下情况时,乙方有权对甲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或收回甲方借记卡:

(1)发现甲方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等使用风险时,乙方有权暂时对该账户进行止付。

(2)甲方违反借记卡章程及领用协议,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3)经核实非甲方本人意愿开立的借记卡,乙方可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

(4)对甲方申请网银、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时,预留非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的,一经发现,乙方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对卡片或账户进行止付,待甲方更新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后再恢复使用。

(5)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借记卡。

(6)甲方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名下非本人意愿办理的借记卡进行处理的,在核实后乙方有权对相关卡片进行销户处理,并将资金转入乙方专用账户进行管理。

6、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7、当发生银联查错或异议处理的,甲方需按照银联相关规定及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或垫付交易产生的费用。

8、乙方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行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同意按照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但因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导致乙方扣收不成功的,甲方仍应继续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内容进行调整,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通知甲方。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乙方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乙方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

9、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使用借记卡时,应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且乙方有权认为此行为已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在进行卡片申领、挂失、换卡等特殊业务时,应由其监护人代办。此类甲方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甲方及其监护人承担。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机关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就本协议以及《广西北部湾银行借记卡章程》等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除、违约责任等事宜所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本协议经甲方在《广西北部湾银行个人开户与电子银行签约服务申请书》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时间: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五

第一条所指的地面活动(“有关活动”)之相关事宜,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方的责任()由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甲方将校内的体育馆演出场地租与乙方,作为本次活动广州赛区的其中一个准决赛会场。如因校内主管部门需占用同一场地,则甲方须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通知乙方,并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逾期通知,则视为甲方违约。

(2)甲方负责活动当天的场地保安工作;

(3)甲方允许乙方或乙方邀请的其它人于活动时间内在活动现场的舞台上进行表演;

(5)甲方负责提供独立的化妆间及公用化妆间各一个;

(6)甲方将提供一个独立的储物室供乙方存放活动物料;

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到的有关乙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三、乙方的责任。

(3)乙方邀请的。

第三方搭建或执行公司,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协调工作;并确保搭建工作的安全,如产生不良隐患应及时排除解决;并对此工作承担相应的责任。

(4)乙方不得向任何。

第三者或公众透露本合同的内容和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得到的有关甲方的任何保密性商业信息。

第二条所指服务的费用;

(5)乙方在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全数支付了有关费用后,对甲方不再负有任何支付义务。

五、陈述和保证(。

1)该方是根据其成立地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

(2)该方有权及或得到授权签署本合同并全面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本合同在正式签署后对该方有效且具有约束力,另一方可根据本合同行使其权利和利益。

(3)该方已获得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所必需条件以及采取履行本合同的一切其他行动。

(4)本合同的签署将不会导致该方违反对该方有约束力的合约及适用法律。

六、违约责任(1)当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合同下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时,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所作的声明和保证为不真实或不正确的,违反或责任一方应赔偿另一方由此而蒙受的一切损失。

(2)违反本合同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理的律师费。

七、终止条款(1)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毕其在本合同下的义务为止。

(2)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如任何一方发生以下任一情况,另一方有权书面通知该方提前终止本合同,并(但第(e)款除外)要求对方就本合同的终止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承担相关的赔付责任:(a)严重违反本合同下的任何条款;(b)进行清盘或类似行为;(c)于任何法律程序中被裁定为破产;(d)有关活动未获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虽经批准,但被有关部门中途下令停止举办;(e)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定义见下文)使其无法履行本合同下的义务连续达3个月之久。

八、不可抗力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及受影响一方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合理地防止及避免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本合同的任何一方受到妨碍,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受影响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之后从速以电传、传真或挂号空邮信件通知另一方,并须在其后的5天内提供不可抗力事件的详情及书面证明,证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对于由不可抗力事件所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均无权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六

中信银行以领先的创新和先进的管理为支撑,通过专业化、综合化、国际化、特色化的发展路径,成为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的一流商业银行(简称“四化一行”)。

“四化”突出强调四大体系建设:

一是专业化体系建设,强调通过专业化的体制、产品、服务和队伍建设,努力成为在传统和新兴金融领域的重要引领者,业务流程、创新方式等规则制定的重要参与者。

二是综合化体系建设,强调在未来金融监管框架下,成为跨地域、多领域的专业综合金融服务商。

三是国际化体系建设,强调成为在多地区,针对特定客户和特定业务的跨境金融提供商。

四是特色化体系建设,强调精细化管理,差异化定位,形成特色化的竞争优势。“一行”强调的是努力走在中外银行竞争前列。这一目标要求本行争创三个“一流”:即一流的财务指标、一流的管理水平、一流的企业文化和品牌。

理念与文化。

合肥人事考试网。

银行办借记卡协议书汇总篇十七

第一段:引言(200字)。

在当今社会,借记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支付工具之一。对于许多人来说,办理借记卡也是一件比较陌生的事情。然而,通过我最近的一次经验,我深刻体会到办理借记卡的重要性,并从中学到了一些宝贵的经验和教训。下面是我对办理借记卡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选择合适的银行(200字)。

当我们决定办理借记卡时,首先要做的是选择一家适合自己的银行。这需要考虑许多因素,如银行的声誉、服务质量、利率等。我选择了一家具有良好声誉的大型银行,因为我相信这样的银行能够提供更好的产品和服务。在这个过程中,我也咨询了一些朋友的意见,他们的经验和建议对我选择合适的银行起到了很大的帮助。

第三段:办理流程便捷(200字)。

办理借记卡的流程一直以来被人们所诟病,因为传统的办理方式往往需要填写大量的表格和提供繁杂的材料。然而,在我的经验中,我发现如今大多数银行已经推出了更为便捷的办理方式。我只需要前往银行分行,填写简单的个人信息表,并提供一些身份证明材料。整个过程非常快捷和高效,令我感到非常惊喜。

第四段:专业服务态度(200字)。

在办理借记卡的过程中,我深刻感受到银行的专业服务态度。银行柜台工作人员举止得体、热情周到,并详细介绍了不同的借记卡种类和相关政策。他们还给我提供了一些付款和查询功能的使用技巧,这些都让我感到很贴心和舒适。银行的专业服务态度使得我对银行更有信心,也为以后办理其他金融业务提供了良好的参考。

第五段:经济管理意识的提升(200字)。

通过办理借记卡的过程,我意识到了健全的经济管理意识的重要性。借记卡既方便快捷,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因此,我意识到我需要更加注重理财和预算的制定。通过借记卡的使用,我可以清晰地查看自己的消费和交易记录,并对自己的财务状况有更为准确的了解。这让我认识到,只有经过合理的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掌控自己的财务。

总结(100字)。

通过这次办理借记卡的经历,我深刻感受到了办理借记卡对于个人经济管理的重要性。选择合适的银行、便捷的办理流程、专业的服务态度以及提高经济管理意识,都是我在办理借记卡过程中得到的宝贵经验。我相信,只有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我们才能更好地利用借记卡,实现自己的理财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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