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优秀15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3:04: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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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执行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评估和调整,以确保目标的顺利实现。在制定方案时,我们要充分评估和衡量其可能的影响和效果。在这里,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经典案例的方案总结,希望能够对大家的方案制定有所启示。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一

根据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____年________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________环发〔20____〕________号),为全面、准确、及时完成县域生态环境监测任务,做好我市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绩效评估考核工作,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委托乙方每年开展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等前期工作,为省市环境监测部门开展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提供调查数据,乙方同意接受此项服务。

二、乙方的主要义务:

受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现场采样等基础性工作,做到客观、真实、精准、高效;配合甲方进行必要的现场调研工作。

三、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按期接受乙方的服务成果,及时支付工作经费;按考核工作要求,依据《____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有关指标环境监测方案》开展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工作。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

合同价款的计取:

本合同的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小写):____元。

(大写):元。

支付方式:按照工作进度及完成情况按期拨付。

五、此项工作为年度连续性工作,如无大的变化,以后年度将不再另行签定合同,据此执行。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后,签署补充和修改文件,这些补充和修改文件应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______(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二

(206月28日甘肃省律师协会六届二次常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律师事务所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法律服务的杜会公信力,促进我省律师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律师服务收费的指导原则。

第一条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律师事务所除收取约定的服务报酬、办理委托法律事务必须的差旅费以及办理委托法律事务需要代收代缴的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遵循公开公平、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不得以争揽业务为目的,通过减收、免收律师服务费或其他方式吸引委托人,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律师事务所应在本所醒目位置公示或置备本指导意见。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时,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的标准范围,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1.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工作时间;。

2.委托法律事务办理的难易程度;。

3.承办委托法律事务需要的律师人数;。

4.所在地经济发展状况和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5.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6.承办律师的执业年限、社会影响度、职称级别和业务水平;。

7.案件标的的大小;。

8.办理委托法律事务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六条律师事务所承办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七条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八条律师服务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并向委托人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律师个人不得私自收费。

第九条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活动,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律师协会的监督检查,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十条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律师服务收费的种类和方式。

第十一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应当按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颁布实行的政府指导价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律师事务所依据本指导意见与委托人自愿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方式和数额。

第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不同的服务方式,单独或综合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等收费方式。

第十三条期间固定收费是律师事务所为党政机关、企事业本位、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或个人在一定期限内提供日常法律服务,在一定幅度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

第十四条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务为基本单位,按规定的数额或在规定的范围、幅度、限额内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虽然涉及财产关系但不考虑财产价值仅根据工作量确定收费的法律事务。

第十五条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是指按照案件争议标的额、项目涉及的标的额或交易额为收费基数,按一定比例或者分段按比例累计确定律师服务费用的收费方式。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案件和项目,包括民事、行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等诉讼代理、仲裁代理以及判决(调解)、裁定和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以及各种类型的非诉讼法律服务。

第十六条计时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根据其提供法律服务的有效工作时间,按每工作小时的收费价格,确定律师服务费的收费方式。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各类法律事务。采用计时收费的,委托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委托人出具计时工作清单。

第十七条风险代理收费方式是指律师事务所在接受委托时,除收取基础费用外,其他服务报酬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就委托事项应实现的目标、效果和支付律师服务费的时间、比例、条件、方式等先行约定,达到约定条件的,按约定条件支付费用。

第十八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一致,通过书面协议确定收费方式并约定收取的律师服务费。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载明服务内容、服务对象、收费项目、收费方式、收费标准、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时限、条件及争议解决方式等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重大、疑难、复杂或诉讼人数众多的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适当增加收费。

三、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标准。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

(三)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范围与指导标准。

第二十一条除上述实行政府指导价以外的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事务所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与委托人协商,采取期间固定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合理确定律师服务收费价格。

采取计件收费和按标的额比例收费的,代理一个案件多个诉讼阶段的(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仲裁仲裁),从第二个阶段起,可酌情减少收费。

第二十二条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如下:

(一)按件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可以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在5000元至50000元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二)按标的比例收费指导标准。

民事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就民事部分代理的案件)、非诉讼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财产关系的,代理每个阶段的收费数额依照下列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一10%;收费额不足3000元的每件按3000元起收费。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比例为7%一9%;。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比例为6%一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比例为5%一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收费比例为4%一6%;。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收费比例为3%一5%;。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收费比例为2%一4%;。

8.1亿元以上部分,收费比例为1%一2%。

民事诉讼案件中有反诉的,反诉部分的代理费依照反诉标的额和上述标准另行酌减30%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民事诉讼案件一审阶段和非诉讼调解的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

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首次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在本标准20%一30%范围内给予下浮优惠。

(三)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和收费指导标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认定为重大、疑难、复杂或人数众多的民事诉讼案件:

1.由高级以上人民法院作为一审的'案件;。

2.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或集团诉讼案件;。

3.涉及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的案件;。

4.涉及疑难专业知识,需要聘请非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方能办理的案件;。

5.涉外(含涉港、澳、台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案件;。

6.在省、市、自治区范围或全国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7.诉讼人数在10人以上的案件;。

8.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认可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重大、疑难、复杂民事诉讼,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上述标准的3倍以内收费。

(四)行政诉讼、仲裁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行政诉讼案件、仲裁案件的收费根据是否涉及财产关系,分别按照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收费指导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五)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指导标准。

非诉讼业务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可参照代理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收取。

下列非诉讼业务的收费标准。

1.尽职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与项目谈判或招投标等收费数额,依据合同或项目标的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计算: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5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收费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为2.5%;。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收费为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1.5%;。

(6)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l%;。

(7)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0.5%;。

(8)1亿元以上为0.2%。

办理各类公司设立法律事务,根据注册资本额依照上述标准收费。

3.投资融资、兼并重组、股票发行上市、债券发行、公司改制、股权转让、涉外业务,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4%;。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l%;。

(6)1亿元以上部分为0.5%。

(7)办理公司自行清算业务,参照上述标准收费。代理一方当事人参与公司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清算的,按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标准收费。律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收费。

4.房地产开发、建设工程、土地开发、ppp等投资项目的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0.5%一1.5%收费。

5.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论证、起草、制定,按80000元一300000元/件收费。

(六)计时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法律服务事务可协商按计时收费。计时收费标准可500元一5000元/小时的幅度内,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时收费应根据律师投入的的实际工作时间据实累计计算,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费,一项工作中有两名律师提供服务的,应按照各自的工作时间累计计费。律师事务所在一项具体工作中提供三名以上律师服务的,只按两名律师的工作时间计费。

(七)风险代理收费指导标准。

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基础费用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其他服务报酬的数额在标的额的5%一30%范围内与委托人商定。

(八)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1.担任小微企业法律顾问,0元一5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2.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一20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4.担任个人法律顾问,10000元一30000元/年,最高上浮不超过2倍。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或个人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应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30%。

(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等法律顾问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4.担任其他人民团体或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参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收费指导标准收费。

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专项事务或非法律顾问合同约定的事务提供法律服务时,须依照本指导意见中的相关计费标准另行签订《专项法律服务合同》对以上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可以依照一审民事诉讼收费标准下浮10%一30%收费。

五、其他。

第二十三条本指导意见中“以下”、“以内”均不包含本数,“以上”、“不低于”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本指导意见以外的律师服务项目的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五条律师事务所异地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律师事务所所在地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标准,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各市州律师协会也可以按照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指导意见,报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指导意见由甘肃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指导意见报甘肃省司法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指导意见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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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三

(九)完善监管机制。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完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过程监管和信息公开,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监测质量,公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概况和环境监测服务行为监督检查结果,建立公示制度和退出机制。完善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记录,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在环境监测服务活动中存在不规范监测行为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应机构、法人、监测技术人员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强化责任追究。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对不符合监测规范、监测结果有误的,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法予以处罚,并列入黑名单,抄送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环境保护部。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四

(四)全面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性环境监测业务,要创造条件,全面放开。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环境损害评估监测、环境影响评价现状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推进环境监测服务主体多元化和服务方式多样化。

(五)有序放开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监测机构应认真做好所承担的政府监测职能,包括环境质量监测、预报预警、跨境水体监测、履约监测、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以及环境执法、环境质量目标责任考核、排污费征收、总量核算等环境监管中的监测工作。同时,可以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和工商总局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总体要求,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能够承担,又不影响公平公正原则的相关业务,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地向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有序放开,包括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维护、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鉴别等监(检)测业务。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五

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是构建养老服务业风险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提升养老机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强化养老机构内部管理,降低运营风险,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是加强服务环境建设,做好养老机构责任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的重要保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的重要意义,吸收借鉴先行地区的经验做法,广泛调动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等方面参与积极性,加快建立完善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制度。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六

努力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是当前基础教育发展和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党中央、国务院向基础教育战线提出的一项紧迫任务。《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指出:“中小学要由‘应试教育’转向全面提高国民素质的轨道,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文化科学、劳动技能和身体心理素质,促进学生生动活泼地发展,办出各自的特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提出,必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由‘应试教育’向全面素质教育转变”。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的报告中强调,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重视受教育者素质的提高,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推进我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根据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教委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转变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紧迫感。

新中国成立后,全省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在发展基础教育,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省国民素质提高和专门人才培养作出了重要贡献。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进入九十年代以来,我省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普遍提高,特别是经济领域“两个根本转变”的推进,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加强,对中小学教育工作在提高国民素质中的作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同时,随着全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的全面推进,也提出了进一步全面提高中小学教育办学水平的迫切要求。从这一客观实际出发,我们应当在继续全力推动部分市、县按省委、省政府要求如期完成基本“普九”任务的同时,将全省义务教育工作重点及时地转移到实施素质教育,巩固“普九”成果、提高“普九”水平,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办学质量与效益上来,以适应福建推进新一轮创业对提高国民素质的要求。

基础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和培养各级各类人才奠定基础。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应当明确,义务教育工作不能仅仅停留于满足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能进校接受教育,还要努力适应人民群众对政府实施相对平等义务教育的强烈要求,适应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对提高青少年全面素质的强烈要求。应当充分了解,“应试教育”是指在我国教育实践中客观存在的偏离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单纯为应付考试,争取高分和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一种倾向。它主要面向少数学生,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教育内容忽视德育、体育和美育,只重知识传授,忽视能力与心理素质培养;学生课程负担过重。挫伤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影响他们全面素质的提高。应当充分认识,素质教育反映了与“应试教育”不同的教育思想,它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等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实施素质教育,让学生都热爱祖国、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劳动、学会生活、学会健体、学会审美,得到全面协调的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是基础教育领域的深刻变革,是提高国民素质、培养跨世纪人才的必然要求。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广大教师要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从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高度,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质量观,正确理解和认识实行义务教育制度对中小学教育的要求,转变观念,从过去围绕升学为主的教育转向提高学生全面素质的教育,从过去主要精力放在办好少数重点学校转向办好所有学校,从过去面向少数学生为主转为面向全体学生。

二、明确责任,动员各方力量共同实施素质教育。

实施素质教育,是基础教育领域里一项全方位的整体性改革,仅有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教师的努力是不够的,还需要各级政府加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参与、支持。

实施素质教育,首先是政府行为。各级政府应当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依法发展教育事业,依法管理教育事业。当前重点是要通过依法增加教育投入,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和教师队伍建设,调整学校布局,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加快升学考试制度改革,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相对平衡,均能达到规定标准;同时,要改变对学校教育教学质量以升学作为评判标准,并作为奖励、表彰学校和教师主要依据的传统观念和做法;要关心和支持学校德育工作,优化社会育人环境,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生产劳动提供必要条件。

教育行政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提出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的方案,当好政府的参谋,并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组织下,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实实在在地组织实施;要具体组织好学校和教师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制定出引导和促进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政策;要根据《普通中小学校督导评估工作指导纲要(修订稿)》,研究制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评估方案,建立普通中小学督导评估制度;要积极改革和完善对干部、教师的评价工作,改革对中小学生的考试和评价方法,引导和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遵循教育规律、符合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

实施素质教育最终都要通过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来体现。学校和教师必须认真贯彻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安排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执行国家对学校教育教学的有关规定,面向全体学生,使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社会各个方面,要在观念转变、舆论宣传等方面,积极支持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实施素质教育上制定的政策和措施。

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素质教育主要应由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由学校和教师具体实施.因此,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健全责任制,分解并落实各个部门、乡镇、学校和教师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在实施素质教育上的责任。

三、突出重点,狠抓基础薄弱学校建设。

加快基础薄弱学校改造步伐,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都办成规范化的学校,以体现国家给每一个学生提供平等受教育的机会,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基础条件。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大力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在经费投入、师资配备、干部充实、招生办法改革等方面采取倾斜政策,加强指导,使其尽快改变面貌。要制定出经过充分调查研究、有具体措施的三年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的规划和方案,加强领导,统一组织实施。

加强基础薄弱学校建设,必须改变传统的建设重点学校的观念和做法,坚持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就近入学”及“平等受教育”原则,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不再人为地加大校际间办学条件、生源上的差距。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和变相“择校生”。各市、县、区政府在确定三年过渡到位的前提下,要将少数允许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名单及其招生办法,报地、市政府严格审批,省教委备案。义务教育阶段不设重点校、重点班、快慢班,除省教委批准的教改试(实)验班外,一般不设试(实)验班。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举办“校中民办校”或“校中民办班”,已办的应立即进行清理,严禁搞“一校两制”。

要建立保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动态性平衡发展的机制。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管理要一视同仁,特别是在学校定编、职称结构、教师待遇、评先表彰等方面做到相对平衡。要努力推进学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开展的创收进行调控,缩小学校间的自然差距;应当统筹解决教师住房、福利等问题,缩小学校间的人为差距。

四、深化改革,建立完整的义务教育体系。

按实施素质教育要求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办学模式改革,建立起相对完整又适应多样化需求的义务教育体系,是实施素质教育的一个必要条件。

要依法建立和健全以市、县政府统筹为主,由城市的区和县(市)的乡镇具体负责的管理体制;要转变教育行政部门职能,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努力办好每一所公办学校的同时,要认真贯彻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促进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健康发展,满足部分群众在子女教育上的不同需求,为实行公办学校不收“择校生”提供保障。要制定具体的优惠措施,支持有发展前景的民办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要在教学指导、评先评优、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一视同仁。

当前,推进办学模式改革的重点,一要积极创造条件,推进高、初中分设,为解决实际存在的“重点初中”问题和建立相对完整的义务教育学校体系奠定基础。高、初中分设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工作,各市、县应当区别不同学校的情况,以城市和县城所在地的重点完中为主,认真做好规划,制定出详细的方案,争取到本世纪末解决好实际存在的“重点初中”问题,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奠定比较好的基础。二要积极推进农村初中实行分流教育改革,在农村的义务教育中增加职业教育内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总结近年来进行“初二后分流”的改革经验,结合当地实际,切实采取措施扩大分流教育面。

义务教育阶段的改革,必然涉及高中阶段教育。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高中阶段教育协调发展思路和招生改革,制定出既有利于促进一定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相对平衡发展、又有利于促进初中办学模式改革的招生办法和措施。

五、加强培训,努力提高学校校长和教师的管理与教书育人水平。

实施素质教育,要求学校校长和教师从思想观念到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进行一次深刻的变革,这对学校的校长和教师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根据实施素质教育的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的培训。努力提高学校校长和教师的政治、业务素质,增强义务教育和素质教育意识,端正办学指导思想和教育教学思想,提高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素质教育的要求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得到具体落实。

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校长队伍,是保证素质教育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帮助和促进中小学校长摒弃以考试成绩和升学多少作为评估和管理教师的办法,研究建立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评估和导向机制;要帮助和引导他们按素质教育要求,遵循教育规律,科学管理学校,科学地安排和组织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保证各类课程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树立良好的校风、教风,形成鼓励和引导全体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氛围。

在做好现有教师培训工作的同时,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优先办好师范教育,使各级各类师范院校围绕“培养和造就精于从事素质教育的师资”这一根本任务,大力探索新形势下师范院校开展素质教育活动的经验,提高教育质量,增强毕业生的适应性;要制定必要的措施,引导优秀师范毕业生到薄弱学校任教。

六、勇于实践,努力探索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的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研究办好每一所学校与形成学校特色、面向全体学生与发展学生个性的关系,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鼓励和引导学校与教师开展创特色和做好因材施教工作。要研究实施素质教育对学校教育和课程教学提出的新要求,并使之体现于评估和导向机制中,落实在具体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育为基础,常抓不懈、常抓常新。重视利用革命传统和我国优秀文化、道德传统对青少年进行教育,加强青少年教育基地建设,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的育人网络,认真组织社区共建,探索在新形势下大力加强爱国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加强劳动教育。不断改进和完善文明学校建设,进一步完善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中学毕业生制度。

要积极推进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的改革。在全面执行国家有关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前提下,要根据区域特点、学校具体情况和学生实际,研究学校课程体系安排的科学性及其教学内容的针对性。要研究适合素质教育的教学方式、方法和授课模式,从抓课堂教学入手,提高每一堂课的质量与效率,在课堂教学中努力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使学生爱学、乐学、会学,培养能力,全面发展自己。要根据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不随意扩大教学内容、增加难度,严禁违反规定的各种复习资料进入学校,改进中小学生成绩评定办法,控制考试次数及其深度与难度,减轻课业负担。

要加强学校体育卫生、国防教育和美育工作,不断提高中小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增强国防意识,提高审美能力。

七、扎实工作,分类推进素质教育的实施。

实施素质教育是一项需要付出艰苦努力的长期性工作。我省不少市、县、区在实施素质教育上进行了各种有益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好经验,应当进行认真总结,在今后的实践过程中,创造出更多更好的经验。为做好这项工作,省教委决定选择10个不同类型的市、县、区作为联系点,加强指导,共同总结经验,重点探索建立素质教育的运行机制,包括有效的导向机制、有力的制约机制和广泛的社会参与机制,引导和促进县(市、区)政府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条件,引导和促进学校开展实施素质教育工作,进一步为全省面上推进创造经验。各地、市也应有自己的联系点。其它市、县、区都要按国家和省的要求,积极开展实施素质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实施素质教育的组织工作,要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做到既统一认识,统一步骤,又分别实施,分工协作;都应当成立由一把手负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有关部门通力协作的工作机制,要经常开展实施素质教育的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完善当地实施素质教育的办法。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宣传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努力构建当地实施素质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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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七

(一)明确部门责任。各级民政、老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强业务指导和执行监管。要积极争取财政资金给予保费补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中,应当确定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支付保险费用。积极引导养老机构筹资参加责任保险。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定期对保险方案、理赔服务等进行评估。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指导保险公司推进服务创新,加强诚信建设,增强为老年人和养老机构服务的意识。要引导保险公司加强养老责任保险业务管理和风险管理,充分利用专业化风险管理手段防范和化解养老机构服务风险。

(二)健全协作机制。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加强沟通与协调,积极探索促进养老服务业和保险业深层次合作的有效方式,逐步建立有效的养老服务纠纷信息通报制度和定期会商制度,协商解决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开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定期通报保险行业理赔相关数据及风险管理方面的意见建议,提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和安全服务改进措施。

(三)规范资金管理。对于财政部门给予的保费补贴、公办养老机构的保险费用应当列入预算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各养老机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协议约定,按期支付保险费,不得向入住老年人另行收取责任保险费,严禁截留挪用保险赔偿金。入住老年人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办理赔付手续,协助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宣传工作,积极开展相关保险知识的普及和培训,提高养老服务行业保险意识。要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建立和完善促进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总结经验。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报告民政部、中国保监会和全国老龄办。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八

三、听证会地点。

国二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

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请参加听证会方式。

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和联系方法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六、申请参加听证会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吴敏电话(010)66556830。

传真(010)66556830。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李静云电话(010)66556161。

传真(010)6655616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xxx。

年1月25日。

附件:

第条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九

(六)转变管理方式。凡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均可依据本行政区实际,选择采取委托、承包、采购、名录管理等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同时,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事中和事后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出台相关管理政策和办法,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的制度化、体系化、规范化。

(七)扶持行业发展。要充分发挥环境监测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的作用,强化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行业管理,签订质量保证承诺,推动行业自律。组织开展社会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业务培训、业务比武,评估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业务水平,促进环境监测服务行业水平的不断提升。

(八)加强诚信建设。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应对所提供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体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范环境监测行为。加强技术人员培训,鼓励监测技术人员积极参加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业务培训。主动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环保部门监督,提高诚信意识和服务水平。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

伊犁州党委组织部、商务局,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商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八届十次全委(扩大)会议、自治区党委南疆工作会议和自治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破解“三农”问题、促进农村经济新一轮发展重要作用,整合部门优势资源,促进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合力推动全区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争取到年,构建网货下乡、农产品进城的网上通道,农村网购网销快速增长;自治区“访惠聚”活动住村工作组推进农村电子商务、促进农产品销售的规模逐步扩大,依托党员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基层阵地建设农村电子商务县级运营中心、乡村站点全面铺开,覆盖面逐步扩大,服务于农产品“上行”能力明显提升;培育选树一批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大学生村官等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典型,形成社会各界关注和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主要任务。

(一)搭建农村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乡村充分利用远程教育站点、文化馆(站)等改造建设县级电子商务运营中心、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仓储物流、网络通信、人才引进、培训交流、宣传推广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发挥孵化功能,促进网商在县乡聚集发展。

(二)培育党建带农村电子商务创业示范。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创业致富示范引领作用,重点安排组织干事、青年党员、年轻后备干部专门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推进一批拥有特色农产品、地产品且交通、通信、人才等基础条件好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乡、示范村,带动当地农民通过电子商务创业致富。

(三)将农村电子商务发展纳入“访惠聚”活动。充分发挥“访惠聚”工作组、村组织第一书记作用,以返乡大学生、农村青年、大学生村官、各级涉农创业青年协会组织和种植大户为重点,培育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带头人。加强知识技能培训、产品标准化、仓储物流、快递服务等配套服务,让广大农民通过电子商务直接面对市场,减少中间环节,带动创业就业、促民增收。

(四)深入推进农村电子商务精准扶贫工作。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精准扶贫重要载体,重点支持南疆地区、贫困地区、边境地区开展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鼓励邮政、供销、物流企业等作为多元化的主体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工作,给农村带去现代生产要素和通达的营销网络,扩大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使广大农民群众享受与城里人一样的商品和服务,让农民平等分享现代化建设成果。

(五)将农产品电子商务纳入援疆重点工作内容。充分依托援疆人才、资金、技术等优势资源,推进新疆农产品电子商务营销体系建设。鼓励援疆省市将农村电子商务作为产业援疆重要内容,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推进农村电子商务工作。支持有条件的援疆省市在当地农产品批发和零售市场进行新疆农产品网上分销,完善内地分仓物流配送功能,解决末端物流难题,扩大新疆农产品网上销售规模。

(六)构建农产品网络销售网络。结合当地农产品资源禀赋、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等实际,积极发展网上批发和产销对接等电子商务业务,引导龙头企业、品牌农产品经营企业借助大型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集中培育一批县域品牌、单品品牌,提升农产品精准营销能力,提高产品附加值。

(七)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协调推进在内地省会城市、中心城市建设一批集展示展销、线上订货、线下配送、冷藏保鲜、物流配送等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农产品外销平台。鼓励和引导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组织,集中开展线上、线下营销活动,探索生鲜农产品网上直销,推动农产品规模化、品牌化经营。

(八)丰富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作用,通过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文体活动等形式,提高群众对新技术、新应用和发展电子商务的认知水平。鼓励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点逐步叠加信息发布、充值缴费、快递包裹代收代发、电子结算等服务项目,为农民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

(九)加强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依托党员远程教育、大中专院校等各类培训资源,探索建设地、县级电子商务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专业的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和师资队伍。重点加大对政府、企业和农民进行电子商务政策、理论、运营、操作等方面培训,努力培养一批懂经营、会营销、具有创业示范作用的复合型人才。

(十)选树一批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典型。重点选树一批党员带头示范引领、返乡大学生创业、民族团结带动就业、农村青年带头致富、农村现代化生活方式转变、农民经营理念创新等农村电子商务创业致富模范,挖掘一批党组织引路、培育电子商务主体、推动农产品流通方式结构性调整、创新精准扶贫新模式等方面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县、乡、村典型,及时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开展先进模式推广,促进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工作。各地州市党委组织部、商务局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发挥好农村基层组织政治引导、协调服务和组织发动等作用,多方面、多渠道统筹党员远程教育、基层文化阵地、农产品流通等优势资源,形成多部门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合力。各地州市商务局要按照自治区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工作要求,认真做好日常组织协调工作。

(二)聚集发展合力。各级要充分依托援疆工作机制,引导各地州、县(市)加强与对口省市的对接,建立农村电子商务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援助机制。整合使用好原有乡村基层阵地、宽带、电脑、快递、培训基地等方面资源,健全农村电子商务发展长效机制。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及新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通过整体策划、专题活动、定期宣传等方式,加大农村电子商务典型的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各界关注和关心新疆农村电子商务、了解新疆优质农产品、支持新疆农产品“走出去”的良好舆论氛围。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

组织部。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一

(一)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各级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要积极推动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工作,制定完善工作方案,广泛征求养老机构、保险公司以及相关部门的意见,并报告当地政府,积极争取政策支持。鼓励以省级为单位,由民政、保险监管和老龄部门共同制定统一投保的指导意见,探索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采取统一保险合同、统一基准费率、统一服务标准,引导和鼓励养老机构投保,保险公司承保。

(二)合理确定保险产品。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引导保险公司积极进行产品创新,充分考虑养老服务的特点,按照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原则,合理设计保险产品条款、科学厘定费率,满足多样化养老机构责任保险需求。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应当覆盖老年人从入住养老机构开始接受服务的全过程。要明确保险责任免除情形和除外责任,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合理确定保费标准、赔付方式、责任限额和争议解决方式。鼓励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补充条款或扩大保险范围。要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施等级费率和经验费率,促进养老机构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避免责任事故发生。

(三)公开招标保险机构。各地通过招标或者竞争性谈判方式选择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具备经营管理规范、有充足的偿付能力、服务网点分布较广、能够支持异地理赔服务等优势。可选择有经验和能力的保险经纪公司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协助做好保险条款设计、保险项目推广、风险评估等工作。

(四)强化内部风险管理。各级民政和老龄工作部门要把建立养老责任保险制度作为加强养老机构风险管理的重要举措,进一步提高养老机构的设施及管理质量标准,借助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及时发现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协助改进风险管理措施,做好赔偿案件数据统计分析工作。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养老机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要坚持源头治理,明确养老机构负责人是安全服务第一责任人,以落实机构责任为重点,完善风险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二

按照国务院立法工作计划,我部正在起草《环境监测管理条例》,拟规定从事环境监测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部申请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具体条文草案见附件)。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以及《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将在北京召开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许可立法听证会。现就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事项。

二、听证会时间。

20xx年2月15日(星期二)上午9:00。

三、听证会地点。

国二招宾馆(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6号)。

四、申请参加听证会人员。

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五、申请参加听证会方式。

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xx年2月10日前向我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可以通过传真提出。

书面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姓名、年龄、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电话、传真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该法人或组织的名称、地址以及代表该法人或组织参加听证会人员的姓名、年龄、职务和联系方法以及关注的相关问题。

六、申请参加听证会联系方式。

环境保护部监测司吴敏电话(010)66556830。

传真(010)66556830。

环境保护部政法司李静云电话(010)66556161。

传真(010)6655616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

20xx年1月25日。

附件:

第条依法需要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有与本单位污染物排放监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和设备,依照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和环境监测规范制定监测方案,并报所在地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依法需要开展监测的排污单位不具备开展排污监测活动条件的,应当委托取得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单位开展监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三)有与拟从事环境监测活动相适应的设施和设备;。

(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并获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环境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颁发。取得监测服务资质证书的监测机构名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三

(二)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强化政府环境监测公共服务职能,加快转变环境监测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鼓励引导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广泛参与,创新环境监测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强化环境监测事中事后监管,形成以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为骨干、社会环境监测力量共同参与的环境监测管理新体制。

(三)基本原则。

——积极引导。坚持从实际出发,放宽准入条件,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服务供给。

——加快培育。积极培育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有序放开环境监测服务业务领域,推动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工作稳步开展。

——规范管理。建立完善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管理规章制度,约束环境监测服务行为,促进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质量和管理水平。

——依法监督。强化环境监测行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及其监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正常的退出机制,维护环境监测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四

x公司是网络遍布全球的专业服务机构,设有由优秀专业人员组成的行业专责团队,致力提供审计、税务和咨询等专业服务。x公司的成员机构遍及全球148个国家,拥有超過113,000名员工,详见最后介绍。

对于x公司这样的跨国公司来说,管理机房环境与网络参数是一项艰巨的任务,于是使用了sensaphoneims-4000专业远程环境与网络监控系统。

美国sensaphone公司是机房环境监控领域的著名国际厂商,凭借其卓越产品:sensaphone――集成式远程的(即无人值守的)环境与网络监控报警系统,以其绝对的性价比优势以及可靠的质量赢得了全球众多固定用户的支持与信赖,其产品适用范围广阔,可对各种行业生产或操作流程中的环境温度、湿度、泄漏、储存/冷藏系统、有害气体、电力系统、通信设施、消防安保、网络设备等各项重要环节实施无人远程监控与预警。

sensaphone是一家专业设计/制造卓越远程环境监控系统的公司。无论何时何地,该系统都能为用户实时报告急需/重要的数据。二十年之前,我们创新地开发了第一代产品,极大地满足工业/企业市场的需要,填补了市场的空白。那时,工业/企业界都需要一种无人现场值守系统,它可在不同条件下监测并报告环境的重大变动,而我们第一代产品完全符合了此需要,它可把关键信息快速而准确地报告给相关人员。

ims-4000是专为现代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机房而设计的环境及网络监控报警系统。ims-4000除可监视机房内的环境参数外,更可监控网络上的ip设备。它可通过多种不同的通信方式发送报警信息。而且ims-4000已结合了网页服务器及电邮服务器的功能,用户可方便地在互联网或通过电子邮件得到机房的信息。

x公司通过ims-4000实现对机房温度、湿度、烟雾、噪音、漏水、门禁、安全、电源及空调、ups故障报警等。同时,还可监控网络上的ip设备,定时检查ip设备的状态,包括路由器、服务器、打印机等带有ip地址网络设备。

ims-4000为x公司各分公司机房提供7x公司24小时的不间断、无人值守与远程监控服务,通过对潜在危险的监控,以保证机房正常运作,防止服务中断,减少客户投诉等。

在以前,这些站点是通过人力监控的,时间都消耗在往返各个站点的路上,而且实际上绝大多数的机房仍处于无监控状态。ims-4000能够持续监控这些设备、能够检测到可能引发问题的最微小的状态变化。一旦检测到某一非正常状态,那么系统将自动通过本地报警、远程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snmp陷阱等方式通知管理人员,或并且报告当前状况,管理人员可以立即赶往现场或指派附近的人员进行处理与纠正,也可以本地或远程电话、双向电子邮件、网页、wap、远程modem接入等处理,极大地减少人工费用,依靠它的相对于人的可靠性与价格上的优势,x公司大大地裁减了下属站点的监控人员,而且通过重组维护人员的工作计划,很大程度上减少了人力成本。

除此之外,ims-4000系统也减少了机器的停工时间,消除对贵重设备的损坏,及时地解决了潜在的灾难。总之,x公司成功地减少了约30%的运营成本,也减少了顾客的75%的投诉,投资的回报是显而易的。x公司的协调员jessicavillalobos说:“ims-4000系统的应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因为它消除了约75%的顾客的投诉,之前从顾客投诉到解决问题的平均时间为6小时,而ims-4000系统使得问题在潜在阶段即被解决,有效地避免了顾客的抱怨,如此地成功以至于总部重组了客户服务部门,构建了更为有效的管理机构,同时解除了两班倒工作制以及所有的周末加班。”

减少了人力成本与运营成本的最大好处还有保证x公司与其合作伙伴的关系的稳步前进,在更大程度上,ims-4000增加了公司的工作效率,提高了顾客的满意度与服务水平,保证了与顾客的关系的日趋和谐。

目前,x公司在国内设立的所有分公司都安装了ims-4000系统,例如:香港、成都、深圳、广州、北京、上海、青岛、福州、杭州等地,在香港安装ims-4000主机,监测8个环境参数及64个ip地址,因为每台主机最多可支持31台ims-4000副机,所以成都等地只需要安装副机,同样监测8个环境参数及64个ip地址,主机与副机之前通过广域网联结,所占数据流量很小,任何授权人员都可随时随地管理。

拓扑图:

深圳市斯特纽科技有限公司始终专注于机房环境监控领域,提供一流产品及解决方案,“专业professional专注absorbed专一single”,无论何时何地都为客户提供数据与财产的保护,防止灾难的发生。

公司自成立以来,凭借对国际最新应用技术引进与强大技术实力,紧密结合客户实际情况,为客户提供完整而全方位的服务,已取得良好的效益,并受到客户的高度评价与赞誉。公司以深圳为总部建立了北京、上海、广州、香港等分支机构,并构成覆盖全国主要地区的销售网络。

环境监测后续服务方案范文汇总篇十五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持证单位(以下简称持证单位)及其运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运营培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专门的培训与考核。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培训、考核规范。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申请条件】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者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三)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类、分级条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具体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提交材料】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本单位登记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本单位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四)实验室或者检验场所及其检测能力的证明;。

(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六)有关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的证明;。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条件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

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的,可以不提交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材料。

第九条【甲级资质审批程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签署意见,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并通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对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从严审批。

第十条【乙级、临时资质审批程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的审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资质或者临时资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或者临时资质证书之日起30日内,将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十一条【现场核查】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签署意见或者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请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资质证书内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注册登记或者事业单位登记地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审批部门的名称、印章。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资质效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全国通用。各地不得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之外,以任何名义设置资质审批前置条件,也不得在审批过程中收取任何费用。

集团公司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及其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重复申领运营资质证书或者申请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不得转让。禁止伪造、变造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第十四条【资质有效期及其延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和乙级资质有效期为5年,临时资质有效期为2年。

持证单位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有效期内的各年度管理考核中,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可以在资质有效期满前6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资质延续,换发证书。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不予延续。具备相应条件的,临时资质持证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申请乙级资质或者甲级资质。

第十五条【资质重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原发证机关重新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一)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的;。

(三)乙级资质升级为甲级资质的;。

(四)资质有效期满而未获延续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临时资质有效期满,不符合升级为甲级资质或者乙级资质条件的,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同类别的临时资质。

第十六条【资质变更】持证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登记地址等事项的,应当在领取新营业执照或者新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正、副本;。

(三)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还应当提供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第三章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要求】持证单位可以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第十八条【技术评估】持证单位接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前,应当对该设施是否具备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的.必要条件进行技术评估,并以此作为签订委托服务合同的依据。

第十九条【委托运营合同】持证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应当与委托单位签订委托运营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持证单位应当在委托运营合同签订后30日内,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报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对持证单位要求】持证单位应当依照委托运营合同的约定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保证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确保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防止产生环境污染。

第二十一条【年度评估】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对所运营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设施完好情况、污染物排放达标情况、二次污染防治情况、设施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整改方案等进行年度评估,并填写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第二十二条【运行考核】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持证单位及其运行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项目情况进行年度管理考核。

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登记地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在单位登记地省级行政区域外有运营项目的,持证单位应当同时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项目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监督管理与现场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做出考核结论,于每年3月底前将持证单位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状况和考核情况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应急】持证单位应当协同委托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运行监督】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管理纳入日常执法监管工作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通过书面检查和实地核查等方式,对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发现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时,违法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的同时,应当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情况,向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通报。

第二十五条【监管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除可以依法采取有关监督检查措施外,还可以要求被检查的持证单位提供运营资质证书正本或者副本原件、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现场管理人员和现场操作人员岗位培训证书、劳动关系证明、有关运营业务的文档、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运行检测和运行操作记录、设施运行评估报告等材料,并进入被检查的持证单位及其负责运行的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和现场核查时,持证单位应当如实报告设施运行情况,提供相关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检查,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

第二十六条【资质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发证机关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举报,或者依据其职责,撤销本部门作出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

(一)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批准核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三)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资质审批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

异地运营的持证单位发生违法行为,需要撤销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向发证机关提出撤销许可的建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对监管人员的处罚】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三)对持证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行为的。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管理工作中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八条【对持证单位的处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委托不具有运营资质的单位运行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

(二)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三)超出资质证书许可范围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四)持证单位擅自修改原始监测数据,提供虚假信息的;。

(五)持证单位提交虚假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的;。

(六)伪造、变造、转让运营资质证书或在申请资质证书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持证单位有前款第(三)、(四)、(五)、(六)项规定的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或者有偷排、不正常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发证机关应当收回其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依照本办法规定被收回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企业平等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后,方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三十条【特别设施】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应当依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文件格式】下列文件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

(四)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

(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六)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人员岗位培训和考试合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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