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供水申请书 水表转移申请书(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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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一
用 水 人:
为了明确城市二次供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
2、用水地址: 市(州)县(市、区) 街(路、巷) 号 幢 单元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 当前二次供水价格为元/立方米,基本水费价格为元/立方米,用户用水价格为二次供水价格加基本水费价格合计为 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二次供水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基本水费价格由政府 号文件规定,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⑴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 ,水表型号 ,水表出厂编号 。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⑵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 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 月 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⑶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 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
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
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 用水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合同订立日期:年月日,地点:
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二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供水管理单位
为了明确甲、乙双方在供水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应认真自觉执行《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等有关供水规定。
二、水费收缴
按照甲方的实际用水数量收取,水价按价格主管机关定价收取,乙方按月收取甲方用水水费(若遇水费调整按调整后的水价收取)。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1、无特殊情况(如突然停电、不可抗力、原水污染、设备突发故障、管线损坏等),乙方应保证24小时供水。
2、乙方因设备检修等情况需停止供水时,需提前小时告知用水单位。
3、乙方因管线抢修需停止供水时,应及时将预计修复时间通知用水单位,抢修时间不宜超过48小时。
4、乙方应确保管网末梢水中的二氧化氯含量不低于0.02mg/1,浊度最大不超过3ntu,正常供水压力不低于0.1kpa。
5、甲方依据自愿原则,决定是否接入农村安全饮水工程所提供的生活用水。
6、甲方应根据有关规定按月足额缴纳水费。
7、甲方应依据乙方要求,使用相应合格的计量设施,更换计量设施必须经乙方同意,并在乙方监督下进行。
8、乙方供水点房屋内,以供水点总阀门为分界点,以下甲方分支管线、阀门等供水设施的维护、更换须在乙方的监督下进行,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因甲方分支管线等供水设施损坏而造成漏水情况的,水费由甲方全部承担,与乙方无关。
10、甲方所使用的总水表的维修、更换由乙方负责,费用由乙方承担。
11、甲方因计量设施损坏,无法计量用水量时,当月用水量按前三个月用水量的平均值计取。
12、甲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章用水:
(1)盗用或转供生活饮用水给第三方的;
(2)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的;
(3)擅自拆除、改装或者迁移农村供水设施或计量设施的;
(4)未经乙方同意私自更换计量设施的;
(5)使用不合格计量设施的;
(6)故意破坏供水设施的。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当按照约定严格遵守,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乙方有权停止供应甲方用水,解除本协议。
2、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不按时足额缴纳水费,经催费后仍不缴纳,按恶意拖欠处理,乙方有权停止给甲方供水,对其恢复供水时甲方须结清所欠水费并按新用户标准办理。
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停止供水的,恢复供水时对其采取预缴费管理办法,即先付费后用水。
4、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因恶意拖欠水费被乙方做停止供水处理后,若寻衅报复破坏供水设施,按《_______________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号)第_______________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对损坏设施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罚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5、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甲方未经允许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或在供水管网上接水,按《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_______________政府令_______________号)第_______________条执行,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罚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五、未尽事宜按《_______________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三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三
供 水人:
用 水人:
身份证号:
住 址: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冷水水表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基本情况
(一)用水地址
(二)用水性质
(三)用水磁卡号
(四)用水计量口径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除计划停水检修或突发爆管等停水抢修外,通过村镇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村镇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水压符合国家现行《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及地方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计量器具(水表)是作为供、用水双方水费贸易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应按照国家标准强制检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两类性质不同的用水,为混合用水,不得使用同一贸易结算计量器具计量。未分别装表计量的,从高适用水价。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重庆市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l、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抄表当月缴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现金/支票/转账。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以用水人使用的计量器具为界,计量器具前端供水管网和附属设施属供水人的产权,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及其后端的设施属用水人的产权,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计量器具及其后端的设施的购置费、安装费等由用水人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供水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若因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水质、水压向用水人安全供水造成用水人相应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水压要求超过供水管网正常压力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水单位同意的技术方案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经建设单位会同供水单位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二)因供水设施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实施计划停水时,供水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抢修,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供水。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供水人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人或进行公告,并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对自应缴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结清水费的用水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每日1‰收取违约金(应缴费日为抄表日的次日)违约金计算至付清欠费之日止,但金额不超过水费本金。自应缴费之日起60天后,经供水人有效方式催告,用水人仍未结清水费和违约金的,供水人有权依法中断供水。用水人结清所有欠费并办理复表手续和相关费用后,供水人在24小时内为用水人恢复供水。
(四)水表禁止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损坏,因用水人原因造成表井占压、损坏等情形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因水表自然损坏造成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前三个抄表周期的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供水人抄验水表后,按照多退少补原则据实结算。
(五)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表周期和收费时间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非因供水人故意抄错表而多收的水费,可以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退还用水人,不便退还的,供水人可以冲抵用水人后期的用水水费。
如出现表户关系对应错误情形,用水人与供水人应共同查实确认,理清实际用水量,如用水人水费多缴,供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退还,如用水人水费少缴,用水人应当在十五个工作内向供水人补缴。
(六)供水人有权按国家规定要求用水人对计量水表进行检测和对计量水表进行更换。如用水人认为水表存在计量问题,由双方共同向重庆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送检。若校验后是水表计量不符合规范要求,用水方被多计量的水费,供水方将根据计量误差比和按前三次抄表周期计算出的月平均用水量计算水费,多退少补,并由供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若水表计量在正常值范围内,则由用水人承担水表检定费。供水人要求用水人对计量水表φ25以下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6年进行校验一次,φ25至φ50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4年进行校验一次,φ50以上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2年进行校验一次。
(七)用水人连续六个月未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且没有办理停止用水手续的,为保障公共供水水质安全,供水人可暂停供水;因供水人搬迁且未办理停止用水手续,供水人有权拆除供水设施停止供水。
(八)供水人设立专门客服电话,工作日内为用水人提供咨询,投诉,报修等服务。
(九)供水人因保障供水安全需要,有权入户对用水人用水情况进行安全督查。供水人工作人员上门时应主动出示证件,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十)用水人在用水过程中出现盗用水、转供水、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等违法、违章行为,供水人将停止供水,供水人有权按《重庆市村镇供水条例》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因停止供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因上述行为对供水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向供水人赔偿;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水质、水压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和更换。
(三)用水人计量水表φ25以下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6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φ25至φ50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4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φ50以上的水表自安装之日起,每2年应对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五)有义务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及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未经供水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水表及附属设施位置,擅自更改的,供水人有权停止供水直至用水人将水表及附属设施恢复原状,因此产生的费用以及对供水人造成的损失,由用水人承担,因此产生水质安全事故的,用水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六)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使用消防水表用水。擅自使用的,应承担使用水费,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水质安全事故、消防安全事故等法律责任)。
(七)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及向合同约定用水范围外供水。
(八)用水人应自行承担计量水表及表后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修和保养责任。
用水人计量器具后端到户内用水点的维修,原则依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执行。用水人若需要供水人提供帮助维修的,可按照价格管理部门公布的维修指导价格提供社会有偿服务。
(九)有义务向供水人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用水人如有变更,应及时通过供水人的对外公开渠道变更联系方式。因用水人提供的资料不详、不实或变更后未通知供水人,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十)若用水人发生变更或终止用水等情况,用水人应及时办理过户或销户手续;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用水人自行承担。
第七条 合同有效期限
(一)合同期限为壹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合同届满前三十天,若合同双方均未对本合同的有效期延续提出书面异议,则本合同期限自动顺延壹年,之后的合同有效期限以此类推延续。
(二)若因用水人原因导致水表和供水设施被拆除,本合同自动解除。届时供水人应据实结算相关费用并及时向用水人发出缴费通知,用水人应当及时结清相关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变更
(一)如需变更用水人或终止合同时,用水人须及时到供水人处办理合同变更(终止)手续;用水人未向供水人办理相关手续的,不论用水人是否为实际用水人,用水人仍为合同相对方,仍应承担合同义务。
(二)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二份,供、用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供水人(盖章): 用水人(签字):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四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制定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提示与说明
一、为规范城市二次供用水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本合同示范文本,供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
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四川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在本行业内积极推广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
二、城市二次供用水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相互尊重,充分协商,严格履行。
三、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不得修改相关内容。参照本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又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内容相抵触的,不得使用本合同示范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四、本合同示范文本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组成。通用条款是指不能或者不必协商的条款,专用条款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或者可以协商的选择性、填充性条款。
选择性条款中在选项前标示有“□”符号,选择时在该符号内划“√”表示肯定或者划“×”表示否定。选择性条款包含单项选择和多项选择。填充性条款中标示有下划线,双方将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填入,无意见的划“×”、或者“-”表示删除该填充性条款。
五、供水人预先选择或者填充,在订立合同时未与用水人协商的条款,视为格式条款。供水人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对用水人做出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且应当自觉接受政府有关部门、行业组织的监督。
六、与合同订立、履行有关的通知、说明或者合同中的另附页等书面文件,是合同的组成文件,双方确认后应当签字盖章,注明日期。
七、本合同示范文本的下划线部分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延长或者缩短。
合同编号:__________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城市二次供用水供应、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用水性质、用水地址和用水量
1.用水人用水性质为下列第__种:
①居民生活用水。
②非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行政事业单位用水)。
③特种用水(□洗浴用水、□洗车用水、□其他________)。
2.用水地址:_____市(州)______县(市、区)______街(路、巷)____号____幢____单元____号。
3.用水量计量单位为立方米。用水人月用水量______立方米。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供水水质、水压
1.合同履行期间,供水人采用二次加压供水的方式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不可抗拒的事由除外)。
2.供水人承诺城市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3.供水人承诺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条 用水价格及水费结算
1.用水价格:_当前二次供水价格为____元/立方米,基本水费价格为____元/立方米,用户用水价格为二次供水价格加基本水费价格合计为_____元/立方米。该价格包含城市污水处理费以及政府规定征收或代收的相关费用。此二次供水价格由政府_____________号文件规定,基本水费价格由政府___________号文件规定,并依照政府相关价格调整的文件调整。
2.水费结算
(1)结算水表:结算水表为下列第__种:
①人工读数水表。
②ic卡智能水表。
结算水表安装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水表型号_______,水表出厂编号________。
供水人将结算水表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检验合格后实地安装。
(2)结算方式及付费期限:安装人工读数水表的,供水人按___月为周期查抄结算水表,用水人在___月___日前交清已结算水费和基本水费。
安装ic卡智能水表的,用水人自行及时向预付费账户充值。
(3)用水人的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单独安装结算水表。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结算水表时,供水人按最高类别水价收取水费。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供水人负责对结算水表(含结算水表)以前的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检修、管理,用水人负责结算水表(不含结算水表)以后的用水管道及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2.对有计划的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需停水的,提前24小时将停水事由、停水时间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导致供水中止,供水人应当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用水人停水事由及恢复供水所需时间。
3.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查抄结算水表。_
4.用水人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逾期不交付水费,经供水人催告后,连续两个月仍不交付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暂停供水。
5.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查抄结算水表的,供水人可按用水人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结算本周期水费。因用水人的原因致使供水人不能维护结算水表,造成损失的,用水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设立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_____________受理用水人报修和投诉信息。
7.结算水表例行检定,检定费用由供水人承担。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由供水人负责送至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校核检定。校检期间,由供水人为用水人安装符合质量标准的临时结算水表。如检定合格,其发生的费用(包括结算水表和临时结算水表的拆装表费、校检费)由用水人承担;如检定不合格,供水人承担一切与校检相关的费用,为用水人无偿安装新的合格结算水表,并承担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
8.对结算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无偿更换,并根据前三个月的平均月用水量估算本查表周期内的水费。
9.用水人用水量增加,半年内月度平均用水量累计3次超过水表额定流量,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大或者采取限流措施,费用由用水人承担。用水人超负荷用水造成结算水表故障的,供水人可按前三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
10.通过用户手册、宣传单、网站列表等便于用水人知晓的方式,公示营业、维修服务网点,以及收费标准、维修标准和维修期限。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和用水范围用水。
2.不擅自改变用水性质或转供城市供水。
3.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结算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4.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有异议的,有权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5.有权对供水人收取的水费申请复核。
6.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水费。
7.协助供水人维护、检修、更换结算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配合供水人查抄水表。不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8.用水量增加,提前办理换表手续;用水量减少,经供水人同意后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因更换、改造而发生的工料费。
9.需要水表分户、移表、扩大供水范围、终止用水、变更户名或者用水性质的,向供水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供水人未按合同约定向用水人供水或供水水压、水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人每日按违约期间正常用水水费的____%向用水人支付违约金。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因爆管、源水污染、突然停电或雷击等突发且不可控制事件以及计划内供水工程施工或者供水设施检修的原因除外,供水人及时以合理的方式通知用水人。
2.供水人因结算水表计量不准或抄错结算水表而多收的水费,予以退还。
3.供水人安装未经检验的结算水表不合格,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用水人逾期未交付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未交水费的__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经催告后无正当理由或特殊原因连续两个月不交水费的,供水人可按国家规定的程序中止供水。
5.用水人擅自转供城市供水,有计量表的按照计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无计量表的按照管径的压力流量交付实用类别水费(含污水处理费),并按合同约定的年用水水费的_%向供水人支付违约金。
6.用水人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7.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履行期限
本合同履行期限为下列第____种:
1.无固定期限。供水人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向用水人供水。用水人向供水人提出终止用水请求,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后,本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供水人自_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向用水人供水。合同履行到期,双方结清有关费用,办理终止用水手续
后,本合同终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与补充
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补充合同未尽事宜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变更协议或补充协议。
第十条 争议解决方式
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有关部门或行业组织调解。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供用水双方各执一份,自订立之日起生效。
供水人:(签章)__________ 用水人:(签章)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日期:__年__月__日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五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在水的供应和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经供、用水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地址、用水性质和用水量
(一)用水地址为 ___________ 。用水四至范围(即用水人用水区域四周边界)是 ___________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二)用水性质系 ___________ 用水,执行 ___________ 供水价格。
(三)用水量为 ___________ 立方米/日; ___________ 立方米/月。
(四)计费总水表安装地点为: ___________ (可制订详图作为附件)。
(五)安装计费总水表共 具,注册号为 。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不能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
(三)供水人保证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四)供水人保证在计费总水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___________ 兆帕;以户表方式计费的,保证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的水压大于等于 ___________ 兆帕。
第三条 用水计量、水价及水费结算方式
(一)用水计量
1.用水的计量器具为: ___________ 计量表; ___________ ic卡计量表;或者 ___________ 。安装时应当登记注册。供、用水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
结算用计量器具须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
2.用水人用水按照用水性质实行分类计量。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具计费水表时,供水人按照最高类别水价计收水费或者按照比例划分不同用水性质用水量分类计收水费。
(二)供水价格:供水人依据用水人用水性质,按照 ___________ 政府 ___________ (部门)批准的供水分类价格收取水费。
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三)水费结算方式
1.供水人按照规定周期抄验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在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前交清水费。
2.水费结算采取 ___________ 方式。
第四条 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与维护管理
(一)供、用水设施产权分界点是:供水人设计安装的计费总水表处。以户表计费的为进入建筑物前阀门处。
(二)产权分界点(含计费水表)水源侧的管道和附属设施由供水人负责维护管理。产权分界点另侧的管道及设施由用水人负责维护管理,或者有偿委托供水人维护管理。
第五条 供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用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用水量、用水性质、用水四至范围用水。
(二)用水人逾期不缴纳水费,供水人有权从逾期之日起向用水人收取水费滞纳金。
(三)用水人搬迁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使用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又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供水人有权拆除其计费水表和供水设施。
(四)因用水人表井占压、损坏及用水人责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___________ 个月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如用水人三个月不能解决妨碍抄验表问题,供水人不退还多估水费。
(五)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水质不间断供水。除高峰季节因供水能力不足,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被迫降压外,供水人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压力供水。对有计划的检修、维修及新管并网作业施工造成停水的,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人。
(六)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实行24小时昼夜受理用水人的报修。遇有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损坏时,供水人应当及时进入现场抢修。
(七)如供水人需要变更抄验水表和收费周期时,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用水人。
(八)对用水人提出的水表计量不准,供水人负责复核和校验。对水表因自然损坏造成的表停、表坏,供水人应当无偿更换,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 个月平均用水量估算本期水量水费。由于供水人抄错表、计费水表计量不准等原因多收的水费,应当予以退还。
第六条 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督供水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水压、水质向用水人供水。
(二)有权要求供水人按照国家的规定对计费水表进行周期检定。
(三)有权向供水人提出进行计费水表复核和校验。
(四)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及确定的水价申请复核。
(五)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向供水人交水费。
(六)保证计费水表、表井(箱)及附属设施完好,配合供水人抄验表或者协助做好水表等设施的更换、维修工作。
(七)除发生火灾等特殊原因,用水人不得擅自开封启动无表防险(用水人消火栓)。需要试验内部消防设施的,应当通知供水人派人启封。发生火灾时,用水人可以自行启动使用,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人重新铅封。
(八)不得私自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不得擅自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
(九)由于用水人用水量增加,连续半年超过水表公称流量时,应当办理换表手续;由于用水人全月平均小时用水量低于水表最小流量时,供水人可将水表口径改小,用水人承担工料费;当用水人月用水量达不到底度流量时,按照底度流量收费。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未向用水人供水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正常用水量水费百分之___________ 的违约金。
2.由于供水人责任事故造成的停水、水压降低、水质量事故,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停水,使用水人受到损失的,供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未按期交水费的,还应当支付滞纳金。超过规定交费日期一个月的,供水人按照国家规定有权中止供水。当用水人于半年之内交齐水费和滞纳金后,供水人应当于48小时内恢复供水。中止供水超过半年,用水人要求复装的,应当交齐欠费和供水设施复装工料费后,另行办理新装手续。
2.用水人私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它用水人转供水、向合同约定的四至外供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变更手续的,用水人除补交水价差价的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水费百分之 的违约金。
3.用水人终止用水,未到供水人处办理相关手续,给供水人造成损失的,由用水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合同有效期限
合同期限为 ___________ 年,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起至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__ 月 ___________ 日止。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当事人如需要修改合同条款或者合同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定,补充协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通过 ___________ 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由当事人双方同意由 __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23年转供水申请书(推荐)六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
营业执照号(□法人登记证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二)用水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巷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三)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_______。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价格及水价分类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取□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为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的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________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者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水费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或私自接驳低水价类别用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______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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