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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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的成功与否往往取决于全面性、合理性和实施力度。方案的制定需要明确责任人和具体措施,以便顺利实施和监控。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经典方案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方案制定的技巧和方法。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一

【评析】。

此案发生在幼儿园的管理职责范围内,是一起幼儿园伤害事故引起的'赔偿纷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有关过错责任原则的规定,幼儿园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中琪琪被烧伤,是由于在教学实践活动中董老师未尽到法定的管理、注意和保护的义务引起的,而作为幼儿园的老师,她的过错行为属于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幼儿园承担。对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第(九)项明确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以及学校教师“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赔偿数额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处理。

而董老师个人,因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且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没有预见到可能的危险,存在过错,造成琪琪的受伤,由于其是职务行为,可根据相关规定和幼儿园的规章制度对董老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分。

【建议】。

(1)幼儿园应加强对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定出与设施设备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并要求教师按操作规程的要求和步骤组织有关活动。

(2)教师课前应认真备课,充分预计各种可能发生的情况并做好预防工作。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二

为了解决乙方摔伤事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之规定,现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达某协议如下:

一、乙方为甲方劳务人员。于20xx年11月日,乙方在甲方工地(位于郑州市黄河东路与兴隆街交叉口)施工中因自己不慎受伤。后乙方被送入省人民医院治疗,现在已经花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18000余元人民币,上述款项已由甲方全部支付。

二、乙方同意对没有完某的治疗事项及费用由自己全部负责。

三、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由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各项费用等共计人民币拾贰万元整;该款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乙方领取上述各项费用款后,双方劳务关系即为终止,双方不存在因劳务关系终止而产生的任何纠纷,因劳务关系终止而产生的相应权利已经包含在第三项中。

五、乙方领取上述各项款项后,乙方自愿放弃其他各项权利,关于本次赔偿及劳务关系终止一次性全部解决完毕,以后双方永无任何纠纷。

六、乙方自愿放弃基于双方劳务关系发生及终止所产生的其他各项权利。

七、以上协议的达某,完全出于甲乙双方的自愿,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威胁等情况。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均不得以任何理由翻悔。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见证人(甲乙双方的纠纷与见证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留存一份。

以上内容经各方确认后签字。

注:上传时部分内容有增删。

甲方:

乙方: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三

鉴于乙方长期向在甲方提供劳务,年月日乙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受伤,经医院诊断伤情为: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甲乙双方就乙方在提供劳务过错中受害赔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二、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本次受伤可能享有的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等全部费用),除本条约定款项外,乙方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款项。

三、因乙方自身存在过错,前述第二条确定的金额与款项名目,系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错确定的结果,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再以后续治疗等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甲乙双方确认截止本协议签订时止,因乙方提供劳务所应享有的劳务费等所有费用,已经全部结清,已由甲方实际支付给乙方。

五、甲乙双方确认,自本协议签订时止,甲乙双方间提供劳务关系即行终止。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时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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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四

学生顽皮被严厉训斥猝死老师承担赔偿责任13岁的`初一女生陈芳在被老师严厉训斥后,竟猝发心脏病而死,老师到底该不该为此承担法律责任?日前,江西波阳县人民法院在对发生在莲山中学的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调解时认定,教师吴某训斥行为过当,应对陈芳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

陈芳为波阳县莲山中学初一年级寄宿生,2003年4月2日寄宿期间,她与其他5名同学偷偷跑出学校玩耍。返校途中,陈芳因顽皮将教师吴某的电表箱打破,吴某发现后,当即对陈芳等人进行了严厉训斥。不料,被训斥后的陈芳因年幼胆小,恐慌中不慎跌倒在地并引发心脏病死亡。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五

教育部于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了。由于此前我国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统一规定,因此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处理此类案件有了一个明确、具体的依据。但由于教育部所颁发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是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其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更何况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因此教育部门的这些规定也不能超越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一些地方法规或规章所作出的类似规定,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尽管如此,毕竟是有了一个较具体、详细和统一的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推动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较积极的影响。经过一年多来的实施,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现笔者试图对学校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初步的探讨。

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前几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与理论界的关注,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或原因是基于学生或其家长(以下统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学生在学校就读时,便已经与学校形成了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学校不仅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对学生履行文化、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的教育义务,而且还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如果学校没有履行人身保护义务而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应向学生承担违约责任。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在私立学校及学生成年(即已满18周岁)后在大学进行学习时的情形似乎更加准确。而且同时认为,如果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按照现行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不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除不可抗力外,对学生在校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反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与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严重不符。同时,根据行政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与屡见不鲜的判例,也使得学校具有了准行政机关的色彩,或者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简单地定性为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并不准确,因此主张用民事责任类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来定性更加恰当。但是,即使是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并不是学校或教师的直接行为而引起,特别是学生在校读书时受到本校其他学生或外来人员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伤害,如果让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又与民法通则中现有的任何一种侵权责任都不符合(不管是一般的债权责任还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在学生为未成年人的条件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就是监护义务或者是部分监护义务的移转:由于学生上学了,其监护人无法对学生行使监护职责,而在此时把该项职责“暂时移转”给了学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首先,监护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一种特别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不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让学校来承担这种责任都没有相应的法学理论依据与法律规定依据,笔者在此不再详述。就算是委托监护,通常情况下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并未达成相应的监护委托协议,因此也无法成立。(当然,如果学校同意承担且双方签订有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存在的)。同时,相对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由于监护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当被监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都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学校来说是一种较重的责任。而且,当监护人疏于管理与保护而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不论学校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并不正确。

[1][2]。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六

教学目标:

1、能通过书信的方式与他人沟通,并把“手拉手”活动开展下去。

2、能在信中把自己对活动的打算做具体清楚的描述,同时能合理地提出可行性。

教学重难点、易错点:营造氛围,激发活动热情。能够在表达中理清思路把自己的设想及策划有条理的写出来。

教学内容:

一、谈话导入,激发兴趣。

上节课我们已经讨论过活动的方案了,今天就开始行动,第一步——写信,建立联系。

二、讨论内容,激发写作灵感。

1、小组讨论:信的内容包括哪几方面?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情况(学习、生活,生活的小环境、大环境)把自己班级策划的方案详细地进行介绍。提出自己认为比较可行的建议。希望以后能如何进一步地相互了解。想了解对方的哪些情况。

三、动笔写作,开启心扉。

1、写信方式:

(1)小组合作写信,分工合作,一人写一个部分。

(2)自己独立完成。

2、开始写信。

3、交流写信的格式。

4、交流第一部分内容:自我介绍在交流中知道自己还需要如何修改,如何补充材料,才能让对方更了解自己,了解我们的大家庭。

一、继续写作,在交流中充实内容。

1、交流第二块内容:活动的方案学生各抒己见,边讨论边修改,把自己的内容改得更加丰满。

2、注意信封的写法。

(1)信封的格式:左上方写收信人所在的邮政编码,上方写收信人的地址,中间写收信人的姓名,姓名写得大一些。信封的右下方写寄信人的地址、姓名和寄信人所在的邮政编码。

(2)注意检查信的书写格式。

二、合作交流,在修改中完善。

1、小组合作写信的同学,把自己所写的一个部分与其他几位同学合起来,再读一读,一同修改:是否有错别字,语句是否通顺,文章内容是否饱满。

2、课堂交流。把自己认为最满意的一部分文章与大家一同分享。

小组合作写的文章就把自己组认为比较有新意的语句读给大家听。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七

甲方:张xx,男,xxxx年8月15日出生。

乙方:县某莫璞煤矿。

甲方张xx于xxxx年3月至xxxx年9月在乙方单位工作,xxxx年6月2日被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附属医院诊断为壹期尘肺。现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达成如下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

一、乙方认可甲方所患职业病为工伤,且甲乙双方一致认为甲方所患职业病壹期尘肺为工伤柒级伤残,应依照该等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二、乙方一次性赔偿甲方壹期尘肺的停工留薪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及医疗补助金等各项工伤待遇81984元,大写捌万壹仟玖佰捌拾肆元整,其中甲方原在乙方的借支款届时扣除。

三、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自签订后甲方自愿放弃可向乙方行使的各项权利,并绝不向乙方提出本协议以外的任何费用,且自愿放弃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各项权利,同时不以任何形式阻挠乙方正常生产和正常工作秩序。

四、经甲方主动申请乙方同意,双方的劳动关系从xxxx年3月解除,解除后双方不再具有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五、本协议系甲乙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之情形,且双方对本协议条款完全理解并完全赞同。

六、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即产生法律约束力。

甲方:乙方:县某某煤矿。

代表人:。

xxxx年10月3日。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八

甲方(接受劳务方):龚伟,男,身份证号:

乙方(提供劳务方):身份证号:

乙方于xxxx年7月12日在遵义市务川县泥高乡凉都商业街(工地)为甲方提供劳务,从事打混凝土的过程中受伤,经过遵义医学院附属医院诊断为:右手碗骨折,现乙方已经治疗终结,并产生了医疗费4000余元。经过双方平等自愿、充分友好协商,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乙方于xxxx年7月12日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受之伤,甲方已经支付了乙方误工费、生活费等共计7000元,并承担了乙方所有的医疗费用等合计4000余元,该两项费用合计11000余元,作为对乙方的赔偿,甲方已经支付完毕。

二、除开上述费用外,甲方自愿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用等与该纠纷相关的一切费用合计壹万伍仟元整(小写:15000元)。该款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业主方付款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并由乙方向甲方出借书面收条。

三、本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之间的所有纠纷彻底解决,乙方放弃其他相关民事权利,并不得对甲方提起诉讼及仲裁等。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影响甲方的正常施工。否则视为乙方违约。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过双方签字或者捺印后生效。本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违约和反悔,一方违约,应承担违约金0元。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xxxx年二月二日二0一六年二月二日。

见证人(在场人签字):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九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发生的人身损害相关事实进行确认,并经过友好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二、甲乙双方经过协商确定:甲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向乙方另行支付____万元人民币。

三、上述两项费用为双方依据法律或者合同协商确定的,甲方赔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的全部治疗费、康复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四、乙方收取上述费用后,本协议中乙方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即处理终结,乙方不再向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主张任何权利。

五、乙方对甲方表示宽容和谅解,乙方并请求公安机关不再立案追究甲方及相关人员、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也不再向法院诉讼。

六、本协议一式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份,公安机关备案____份,双方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签订时间:

老师骂学生赔偿方案范文通用篇十

教育部于2002年8月21日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已于2002年9月1日实施了。由于此前我国缺乏对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的统一规定,因此该处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无疑对处理此类案件有了一个明确、具体的依据。但由于教育部所颁发的规章的效力层次较低,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仅是可以“参照”适用,因此其实际作用并不是很大。更何况对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是一项基本的民事制度,因此教育部门的这些规定也不能超越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我国一些地方法规或规章所作出的类似规定,也同样存在上述问题。尽管如此,毕竟是有了一个较具体、详细和统一的规定,无疑具有进步意义,对推动这一方面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具有较积极的影响。经过一年多来的实施,也存在着不少问题,现笔者试图对学校承担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进行初步的探讨。

对于学校承担的学生在学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责任究竟是一种什么性质的责任,法学理论界似乎没有定论。前几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从而引起了司法界与理论界的关注,也产生了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学校应承担的是一种合同责任。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学校承担责任的依据或原因是基于学生或其家长(以下统称“学生”)与学校之间的合同关系,即学生在学校就读时,便已经与学校形成了以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合同关系,学校不仅应根据合同的要求对学生履行文化、思想品德等各方面的教育义务,而且还有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义务。因此,如果学校没有履行人身保护义务而使学生人身受到伤害时应向学生承担违约责任。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定性为合同关系在私立学校及学生成年(即已满18周岁)后在大学进行学习时的情形似乎更加准确。而且同时认为,如果定性为一种合同关系,按照现行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不论学校是否存在过错,除不可抗力外,对学生在校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学校都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反对这种观点的人认为,学生与学校之间这种法律关系的性质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一种合同关系,特别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有接受教育的法定义务,因此与民事合同的自愿原则严重不符。同时,根据行政法学理论的最新发展与屡见不鲜的判例,也使得学校具有了准行政机关的色彩,或者是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所以把学生与学校之间的这种关系简单地定性为民法上的合同关系并不准确,因此主张用民事责任类型中的侵权赔偿责任来定性更加恰当。但是,即使是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绝大多数并不是学校或教师的直接行为而引起,特别是学生在校读书时受到本校其他学生或外来人员的侵权行为而受到的伤害,如果让学校来承担侵权责任,又与民法通则中现有的任何一种侵权责任都不符合(不管是一般的债权责任还是特殊的侵权责任)。还有人认为,在学生为未成年人的条件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就是监护义务或者是部分监护义务的移转:由于学生上学了,其监护人无法对学生行使监护职责,而在此时把该项职责“暂时移转”给了学校。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正确。首先,监护责任是民事责任中一种特别的民事责任,主要存在于特定的人身关系与特定的情形之中。不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让学校来承担这种责任都没有相应的法学理论依据与法律规定依据,笔者在此不再详述。就算是委托监护,通常情况下学校与家长之间也并未达成相应的监护委托协议,因此也无法成立。(当然,如果学校同意承担且双方签订有协议的情况下也是可以存在的)。同时,相对监护法律关系以外的第三人而言,由于监护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也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不论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当被监护给他人造成损害时监护人都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所以对于学校来说是一种较重的责任。而且,当监护人疏于管理与保护而导致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损害,不论学校是否具有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认为学校应当承担监护责任的观点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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