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道路停车申请书(优质17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18:12: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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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人际关系是指个体与他人之间在社会关系中的相互关系。在写总结时可以参考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借鉴其中的表达方式和思路。这是一篇精彩的文章,让我们一起来读读吧。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单位(西苏木卫生院)母婴健康快车(120金杯车)因冬季孕产妇访视体检下乡用车方便申请租赁车库,六个月租金为3500元。

特申请租赁车库,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西苏木卫生院。

20xx年xx月x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二

请本小区的停车位,个人和车辆信息详细如下。请给予批准,不胜感谢!

申请人姓名:

房号:

车牌号:

行驶证号码:

车辆型号:

车辆其他特征:

【其他备用材料】:

1、行驶证及复印件;2、身份证及复印件;3、车辆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审批主管签字:

申请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发动机编号:

车辆颜色: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三

尊敬的各位领导:

品尚圣会有限公司从成立到装修过程中承蒙各位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各位领导的关怀下逐步建立起来。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11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长征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备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另行商议。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申请。

此致!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四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司xx于xx年5月搬迁至沌口开发区创业五路39号。我公司从搬迁以来承蒙各位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各位领导的'关怀下逐步壮大起来。随着公司的顺利进展,公司现有的停车位已满足不了我厂区车辆的停放,特向贵局申请停车位。

目前我厂区有24个停车位,公司车辆有30台车,故向贵局在创业五路上申请6个停车位,希望贵局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xxx。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五

xxx:

为了维护缙云西站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缙云县西站180平台禁止车辆停放(公交车、出租车除外),违者交警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相互转告,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xxx:

日期: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六

尊敬的各位领导:

品尚圣会有限公司从成立到装修过程中承蒙各位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各位领导的关怀下逐步建立起来。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11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长征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备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另行商议。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申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日期: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七

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根据贵局下发关于划定停车泊位的.通知:各大酒店、银行、超市、娱乐场、经营门店(企)事业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在门前划定停车泊位的,需到城市执法局申请审批,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区停车泊位统一进行划定。

现由于我公司工作需要,同时方便小区居民,公司门店前亟需临时停车泊位,故特向贵局申请在我公司门店前划定停车泊位,望贵局早日受理。

特此申请!

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八

请本小区的停车位,个人和车辆信息详细如下。请给予批准,不胜感谢!

申请人姓名:房号:车牌号:行驶证号码:车辆型号:车辆其他特征:【其他备用材料】:

1、行驶证及复印件;2、身份证及复印件;3、车辆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审批主管签字:

申请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动机编号:停车卡编号:车辆颜色:

文档为doc格式。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九

第一条 为加强惠州市区城市道路静态交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城市道路资源,缓解市区临时泊车难的矛盾,规范车辆临时泊放秩序,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泊车,是指利用市区城市道路资源设置的电子咪表收费设备和泊车场地(以下简称电子泊车设施),为车辆提供临时泊放服务,并向泊车者收取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第三条 在惠州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电子泊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实施本办法。

市规划建设、公安交-警、财政、物价、城-管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 设置电子泊车设施,应当根据市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统筹安排,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和公安交-警部门根据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六条 电子泊车设施实行有偿经营使用。经营单位负责电子泊车设施的投资建设维护,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规定向市财政缴交经营权有偿使用费。

第七条 电子泊车设施的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有偿取得。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根据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国家、省的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负责组织电子泊车设施经营权的招标投标工作,并向中标单位核发《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许可证》,按招标文件内容与中标的经营单位签订经营管理合同。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市区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泊)车场(点),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会同市规划建设、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分期分批进行调整或撤并。

第八条 取得电子泊车设施经营权的单位,应按照市区城市道路停车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和道路交通管理要求,完善泊车标志、标线、标牌和收费设备、值班岗亭等设施,确保设施完好,场地整洁,通道畅通。

第九条 经营单位须在电子泊车设施设置范围内公开电子泊车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和管理守则及投诉专用电话号码,接受社会监督。

经营单位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投诉者对投诉答复不满意的,可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诉。

第十条 因紧急疏导交通或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电子泊车设施的,市公安交-警部门可采取临时处理措施。

因市政府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性活动,需要停止使用、撤销、迁移电子泊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3至5日通知经营单位,并书面通知市公用事业管理局;经营单位应当自觉服从,由此对经营期限和车位数量的影响,可按实际停止经营的时间或按经营管理合同约定予以顺延和补偿。

第十一条 泊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泊放车辆,并按规定的标准交纳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泊车人不按规定交费的,经营单位可以在经营范围内采取锁车等有效措施,要求其补交后方可将车辆驶离泊车场地。

第十二条 电子泊车车位一般只供小汽车和客车泊放,大型货车和工程车辆不得泊放;禁止运载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电子泊车车位泊放。

第十三条 进入电子泊车车位泊放的车辆,须按下列规定缴纳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

(一)早上8:00时至晚上20:00时按每15分钟为一计费单位缴费;不足15分钟的,按15分钟缴费。

(二)晚上20:00时至次日8:00时实行按次缴费。

(三)小汽车按一个车位缴费;大型汽车按实际占用车位缴费。

具体缴费标准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收取的电子泊车设施使用费不包含车辆保管费。

使用电子泊车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泊车期间,车辆或财物如有损失,经营单位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按规定设置的电子泊车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坏、盗窃电子咪表收费设备;

(二)擅自在电子泊车设施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其他物品;

(三)在电子咪表收费设备上涂抹、刻划;

(四)擅自拆除、迁移或改动电子泊车设施;

(五)侵占电子泊车场地;

(六)其他危害电子泊车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公安交-警、城-管监察等部门依照《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和公安交-警、城-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按本办法规定对现场违章行为进行处理或互相推诿造成严重后果,以及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

支付申请人保险赔偿款3016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11月17日上午9时许,申请人经赣b16333车主涂全南许可,在自家家门口驾驶该车倒车过程中,不慎撞伤钟秀美(农村户口,在城市连续居住1年以上),经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赣县公安局立案后以申请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撤销该案。事后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与钟秀美的父母达成赔偿协议,并赔偿钟秀美的父母各项费用合计301600元。根据赣b16333车主涂全南与贵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和《神行车保系列产品保险合同》约定,贵公司对申请人赔偿钟秀美父母以上费用,应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义务,申请人现依法依约书面向贵公司提出申请,请贵公司履行赔偿义务。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一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车辆停放需求,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场经营者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简称停车场),是指供各种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配建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与各类建筑配套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单体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建设规划、计划独立选址建设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利用土地、建筑、业主共有道路等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道路停车泊位是指政府有关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供车辆停放的场所。各类停车场中,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为公共停车场;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为专用停车场。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设置、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但是公共交通、道路客运及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除外。

第四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管理、建设与管理并重、方便群众、确保交通安全畅通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单体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

第五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大连市公安局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高新园区、金州新区的停车场管理工作;其他区和县(市)公安机关是本区域内停车场主管部门。

市及区(市)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停车场及停放的营运车辆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规划和建设停车场,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间,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第八条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交通需求状况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城建、国土资源、交通、土地储备等部门或者机构,编制停车场(库)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公共停车场(库)年度建设计划予以落实。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一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予以补建:

(三)建筑面积在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增加或者减少规划确定的停车位数量,不得改变公共停车场为社会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性质。

改变建筑物功能的,应当按照停车场(库)设置标准重新核算停车配建指标,并按照新核算的停车配建指标建设停车场或者停车位。

第十三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二条规定应当配建、增建、补建停车场或者停车位,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建、增建、补建的,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可以按照所缺少停车位的数量异地建设。

第十四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制定土地供应保障规划与年度供地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库)专项规划和土地供应保障计划,编制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停车场。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单体公共停车场,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免收土地出让金、在停车场项目中给予一定的商业经营面积、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优惠政策。

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停车场建设的需要,适时提请市政府调整对投资建设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建设停车场(库),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设计要求,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排风、消防、监控、停车诱导系统和交通安全等设施,并设置或者预留供新能源汽车使用的充电等装置,具体设计要求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停车场主管部门、规划部门制定。

第十九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与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房屋建筑工程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房屋建筑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条停车场竣工验收合格,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并投入使用。

第二十一条住宅区按照规划要求配置的地上停车场作为物业共用设施,按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程序进行验收和备案。

第二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可以利用人防工程、储备土地、闲置土地、自用土地、闲置建筑或者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设置临时停车场。

第二十三条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符合临时停车场设计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和损害城市公共设施,不得占用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单位和个人设置临时停车场,可以就是否符合前款规定书面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意见,防止产生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形,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临时停车场设置完成后,设置人应当自设置完成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设置临时停车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为使停车场符合设计要求确需占用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依法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道审批手续。

利用人防工程设置临时停车场的,应当取得人防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城市道路、公共广场、隔离带、路肩、立交桥下空地或者沿街建筑物控制红线以外空地上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其中,在交通非繁忙路段应当设置适当的供社会车辆临时停放使用的免费道路停车泊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施划停车线,设立标志牌。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按月将设置道路停车泊位情况向城乡建设、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保障行人、车辆通行及安全;

(二)符合区域道路车辆停放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下列区域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二)已经建成并能够提供充足停车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内;

(三)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四)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消防栓周边三十米范围内;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区域。

第二十八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每年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车辆停放需求等情况,对设置的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调整。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调整或者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已经影响行人、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车辆停放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或者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调整或者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除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撤销道路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设置障碍或者其他方式阻碍、影响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利用公共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其经营权由停车场主管部门采取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政府有关部门施划的道路停车泊位,由停车场主管部门委托专业的停车场经营单位经营。招标、拍卖所得收入和利用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收入,按照投资级次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

停车场主管部门不得从事停车场经营。

第三十二条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其所有人可以自行经营,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经营。

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开办的经营性停车场,由业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管理方式和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道路停车泊位经营者取得经营权后,应当依法分别到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占用道路许可证、占道审批手续。

第三十四条从事停车场经营,应当依法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物价等部门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工商行政、物价部门在为申请人办理工商登记、收费许可证时,可以征求停车场主管部门的意见。

不同经营地点的停车场应当分别办理备案、工商登记、收费许可手续。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经营者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单位证明文件或者个人身份证明;

(二)停车场权属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规划批复文件;

(五)土地规划审批证明;

(六)停车场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七)占用道路许可证;

(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占道审批文件;

(九)停车场方位图、平面图及设施清单;

(十)有关停车位数量和服务时间的材料;

(十一)停车场管理制度;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从事配建停车场、单体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临时停车场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九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从事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提供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至第十一项规定的材料。属于政府投资停车场、公共场地、道路停车泊位经营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或者委托书;属于利用人防工程的,还需提供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使用证;属于租赁场地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属于利用业主共有道路、地上场地的,还需提供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依法合并、分立、迁移、变更名称以及停业、歇业的,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原备案机关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第三十七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有效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材料不齐全或者无效的,应当一次告知经营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八条鼓励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属于行政事业性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经营性临时停车场的,还需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面向社会从事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三十九条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

(二)确保场内各种设施符合设计要求并正常运行;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场内巡查、环境卫生、安全消防等管理制度;

(四)管理人员着装规范,引导车辆进出、停放并查验登记,维护停车秩序;

(五)按照停车场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标准,配建智能化停车管理系统,并将其纳入本区域停车管理系统,准确提供停车位使用信息。

第四十条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规定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停车位并设立明显标志。非残疾人驾驶或者非残疾人乘坐的车辆不得在残疾人停车位停放。

第四十一条停车场经营者应当设立统一的管理岗亭,并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公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经营时间、经营者名称、监督电话、停车位使用信息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等。

第四十二条不同地段的经营性停车场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经营者收费时应当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使用专用计时器具。

经营者不出具税务部门提供的统一发票或者计时收费停车场不使用专用计时器具,以及未按规定放置备案证、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的,车辆停放者可以拒付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三条停车场经营者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应当先向车辆停放者发放车辆停放凭证,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并收取车辆停放服务费,但是,经营者与车辆停放者另有约定或者停车场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车辆停放者应当领取、妥善保管停放凭证,并按照规定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

第四十四条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转让、伪造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服务;

(四)在停车场内从事或者允许他人从事车辆维修;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五条车辆停放者应当在停车场或者允许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不得违法停放车辆。

第四十六条车辆停放者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制度,在划定的停车位内按照指定方向停放,不得占用消防通道,不得影响交通安全畅通,不得利用停放车辆发布广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占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放置其他物品。

第四十七条停放超高、超宽、超长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车辆应当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停车场经营者未尽管理义务或者管理不规范,导致车辆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车辆停放者因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市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各类停车场管理规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服务质量考核和等级评定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考核、评定,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市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推广应用停车诱导、自动计时收费系统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数量和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五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停车场管理的行为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制度,对投诉、举报信息应当在接到投诉、举报信息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情况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馈。

第五十二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按每个停车位处二百元、但是总额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经催告仍不恢复原状,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代为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以及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未按规定到停车场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第五项,第四十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至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不交纳车辆停放服务费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处应交车辆停放服务费三倍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违法信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但是有车辆停放纠纷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及其他部门管理权限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规定》(市政府令第62号)同时废止。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二

为改善城区交通环境,规范旅游景区道路交通秩序,维护广大交通参与者通行权益,交通部门会发布禁止停车的通告。啦小编给大家带来道路禁止停车通告,仅供参考!

因外墙涂料(真石漆)施工,从20xx年12月1日至20xx年12月20日止,项目部停车场路段(四周)禁止停放各类车辆,造成损失后果自负,望各位车主配合。

银都小区二期(灌东馨苑)北区工程。

金贸建设集团银都小区二期北区工程项目部。

日期:20xx年12月1日

通知尊敬的各位业主:

接上级通知,为配合唐山世园会顺利举行,市城管大队将规范北新道两侧停车,同时园区内商业即将投入使用;自20xx年1月1日起商业外围将会设置永久性路障,届时禁止一切车辆停放,同时开放地下车库、车位,请各位业主配合将车停入地下,没有地下车位、车库的业主请自行安置好您的爱车。

感谢您的理解和配合!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xx2.21。

为了维护缙云西站及其周边道路的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决定自20xx年10月1日开始,缙云县西站180平台禁止车辆停放(公交车、出租车除外),违者交警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并相互转告,共同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

特此公告!

xx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xx月26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三

xx省运管局:

岢岚县运管所为进一步推进源头治超工作的顺利开展,更好的把上级安排的治超任务完成,因目前辖区县政府公示的源头企业增至13个,再加上今年忻(州)--保(德)高速公路开工以来,岢岚段境内的高速路施工建设工地混凝土专用车以及砂场、石料厂短途运输车辆迅速增加,治超责任大,任务重,而我所三个巡查队只有去年省局配发的一辆治超专用巡查车,其余两辆属老旧车辆,经常抛锚,已远远不能适应当前治超巡查工作需要,极大的'影响了正常巡查工作。

根据当前源头治超管理和巡查工作需要,我所急需再购买两辆治超巡查车,以便更好的开展巡查监管。因我所资金短缺无力解决,恳请省局领导给予拨款解决为盼!

以上妥否,请批示。

申请人: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四

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根据贵局下发关于划定停车泊位的通知:各大酒店、银行、超市、娱乐场、经营门店(企)事业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在门前划定停车泊位的,需到城市执法局申请审批,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区停车泊位统一进行划定。

现由于我公司工作需要,同时方便小区居民,公司门店前亟需临时停车泊位,故特向贵局申请在我公司门店前划定停车泊位,望贵局早日受理。

特此申请!

枣阳市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1月3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五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品尚圣会有限公司从成立到裟修过程中承蒙各位领导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帮助,在各位领导的关怀下逐步建立起来。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11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长征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各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兄行商议。

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中请。此致!

张掖市品尚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8月3日

尊敬的21世纪大厦物业领导:

现我公司——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工作需要申请b3层地下停车场21号停车位一个。望批准!

此致 敬礼 北京美都国际能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5日

尊敬的领导:

本人系资源中心编辑部的编辑,因家住……,离单位较远,乘坐公交上班较为周折,需开车上班,现向公司申请停车位,望批准!

申请人:

20xx年12月25日

请本小区的停车位,个人和车辆信息详细如下。请给予批准,不胜感谢!

申请人姓名: 房 号: 车 牌 号: 行驶证号码: 车辆 型号: 车辆其他特征: 【其他备用材料】:

1、行驶证及复印件; 2、身份证及复印件; 3、车辆保险证明及复印件。

审批主管签字:

申请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 电话: 发动机编号: 停车卡编号: 车辆 颜色:

枣阳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根据贵局下发关于划定停车泊位的通知:各大酒店、银行、超市、娱乐场、经营门店(企)事业单位如因工作需要在门前划定停车泊位的,需到城市执法局申请审批,由城管执法局负责对市区停车泊位统一进行划定。

现由于我公司工作需要,同时方便小区居民,公司门店前亟需临时停车泊位,故特向贵局申请在我公司门店前划定停车泊位,望贵局早日受理。

特此申请!

枣阳市**************有限公司

20xx年1月3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六

马鞍山雨山区城管局:

本公司在雨山区新一城广场门前有一个停车场。临雨山北路和雨山湖公园,面积约为1500平方米,停车位70个。

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现申办为收费停车场,特此申请。

20xx年xx月xx日。

道路停车申请书篇十七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单位(西苏木卫生院)母婴健康快车(蒙120金杯车)因冬季孕产妇访视体检下乡用车方便申请租赁车库,六个月租金为3500元。

特申请租赁车库,希望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西苏木卫生院。

20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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