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 公司变更协议书怎么写(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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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一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变更劳动仲裁请求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诉__________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城管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业经贵委受理,其在劳动仲裁申请书中请求判令被申请人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通过认真得搜集证据及核实相关单据,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委请求增加仲裁请求:_________________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________ 元、赔偿金 ________ 元、加班工资 ________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________ 元及变更补发工资为5月份工资、鉴定费为 ________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________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________ 元。

此致

________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时间:_________________

有关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二

本股东出资人民币x万元组建太原x有限公司。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我本人郑重承诺:

1、本股东认缴出资人民币xx万元,并保证足额缴纳在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时间内缴付。

2、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3、本股东如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并愿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

4、本股东保证守法经营,信守承诺。

5、本公司设执行董事兼经理一名,由担任。

6、同意聘任担任公司监事职务。

7、本股东李颖承诺在全国范围内只办理唯一一个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

8、本股东若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时,应当以个人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9、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再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本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1、制定本公司章程,章程共九章三十三条。

12、同意委托xx办理公司注册登记手续。

股东签字:

x年xx月xx日

太原x有限公司

有关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三

一、会议时间:二0xx年 月 日

二、会议地点:本公司会议室

三、参会股东:

四、决议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以下称本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如下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本公司向 (以下称债权人)借款,其中借款期限为 日,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借款用途为流动资金借款,借款利息为 。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以本公司名下 为上述借款提供抵押。

3.全体股东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承诺积极配合签订相应保证合同。

4.全体股东一致同意: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全权办理上述事务并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系列法律文件。

5.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上述所签订的全部法律文件提交公证机关以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本公司及全体股东承诺接受该强制执行效力并放弃所有的抗辩权。

股东签字: 公司(盖章):

年月日

有关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四

新奥特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xx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xx年6月24日上午9:00在北京市海淀区西草场1号硅谷电脑城六层会议室召开。到会股东(股东代表)2人,代表股份387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5400万股的71.68%,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律师参加了会议,会议由董事长于一新先生主持。

会议通过投票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董事的议案》

(1)刘保东辞去副董事长职务

同意3871 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 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孙季川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曹令一辞去董事职务

同意3871 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4)吴晓隆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5)伍江瑜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6)选举刘万英为董事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监事的议案》

(1)任乐时辞去监事职务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黄琼为监事

同意3871 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吴正斌辞去监事职务

同意3871 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汪传宝为监事

同意3871 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吴卫东辞去监事职务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选举李清海为监事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零五条为: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至少一名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尤其要关注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影响。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2)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二条为: 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一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3)修改公司章程第五章第一百一十七条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同意3871万股,占到股东会持有股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新奥特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xx年6月24日

有关公司变更代理协议书如何写五

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经全体股东讨论,共同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址:

第三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 年。

第六条:本公司章程对公司全体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自然人或者企业)

姓名(名称)住址、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七条:公司由下列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认缴出资额: 万元 占公司注册资本 %

自然人:姓名: 出资方式: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方增加资本时,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三、参加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四、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

五、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第九条:股东负有下列义务:

一、股东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股东在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第四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

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将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股东

只有两个的,转让出资必须征得另一股东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公司设立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全力机构,依照

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会对公司的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四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

使职权。

第十五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 月份召开

第十六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情,

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与会议展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本公司因规模较小,所以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法第五十

一、五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设执行董事(兼公司经理)一名,由股东会选举 产生;监事 一 名。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包括其他雇聘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其中第六、七项的方案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才能实施,执行董事行使职权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对规模较大需要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由公司按照公司法有关章程的规定,参照本规范章程另行拟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已经担任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的,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三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公司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个人的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公司股东。

第二十五条:董事、经理不得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活动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六条: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本章程第五章第十九条,公司的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二、股东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三十一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清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一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券。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工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四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经公司首届全体股东会议通过,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后,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设立登记,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送有关管理机关备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准。

第四十条:除本章程规范章程载明的事项外,股东还可以另行拟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如:公司的财务和会计,公司的劳动用工制度等。

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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