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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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一

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二

一、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三

关于自助行为,德国学者拉伦茨的表述为:”为了保证权利而采取的法律上允许的、具有进攻性的行为,即法律允许的自助。”该种认识突出强调自助行为具有进攻性,从而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防御性区别开来。但其在要件构成中,仍属于一种权利实现的保全措施。王泽鉴先生的表述为:“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称为自助行为,为法律所容许之权利全保措施,亦不负赔偿责任,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而且非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实行现有困难者为限。”该观点依然将其作为公权力救济制度的例外。梅仲协先生认为:“以私力保护自己之请求权,稗臻于安全者,谓之自助行为。”该观点对自助行为的保护对象限定为请求权。

笔者认为,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情势紧迫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凭借个人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的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德所认可,使其不负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界定。

生活本身并适应它的瞬息万变。对于作为自助行为适用基础的一般条款更应符合社会经济复杂、潜在风险增加和网络技术普及等需要。

二、研究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意义。

(一)弥补法律漏洞。

规定法律的一般条款,可以与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法律规范共同组建逻辑之网,以避免“具体决疑式”法律规范可能发生的漏洞、缺失和数目过于庞大的问题。因为具体规则势必导致难以列举穷尽,出现法律漏洞,或条文数目过于庞大,而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可以简化立法,尽量用最简单的条文规定最丰富、最大量的自助行为的内容,通过其概括性、衡平性来克服这些局限。一般条款进行法律推理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建立法律逻辑体系不可或缺的环节。

(二)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

一般条款是一种高度的弹性条款,能够迅速适应社会变革的法律形态,可以给将来自助行为制度的发展留下必要的空间,在短时间内形成一种全新的法律框架,以实现法律调整秩序的功能。自助行为的类型必然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如果单纯采用一一列举的方式,必然使得将来出现新的自助行为类型时无法为自助行为的具体条款所调整。为避免因法律的频繁变动而引起的法律体系内的混乱与社会秩序的不稳定,采用自助行为一般条款是明智之举。

(三)赋予法官的裁判准则的统一。

由于我国法官培养渠道不统一,地域辽阔,各地习惯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各异,因此不同的法官对同一自助行为可能存在不同的认识。我国司法实践己经表明,如果将问题完全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则难免出现同一案件审判结果大相径庭的局面。法制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民事主体对行为结果有一个合理的预期,因此通过一般条款的规定,规范统一的裁判标准,从而避免走入司法裁判差异的困境。

三、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在正处于民事立法时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人民大学的三个民法典草案都从不同角度对自助行为予以规定。参照以上三个草案,结合自助行为的发展趋势及各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际,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况紧急,来不及请求政府有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可对行为人的财产进行扣留。实施自助行为造成对方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中,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第十八条这样规定自助行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对加害人实施自助行为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自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在12月26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并没有将自助行为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还是将其规定在总则中比较合适。首先,在我国担保法中已经规定了在保管、运输、加工合同中的留置权,在物权法建议稿中也规定占有人的追击权和防御权。如果不在总则中规定一般自助行为,那么这些特别自助行为将失去依托。其次,民法是权利法,以权利为本位,以个人利益的保护为最高的使命。所以,法律应以积极的姿态鼓励权利人去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将自助行为规定在抗辩事由中的话,自助行为只能起到消极的防御作用,即在发生侵权行为时发生阻却违法的效力,使侵害人不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不利于债权人民事权利的保护。

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与自助行为的具体列举应当并存。自助行为的一般条款本身也有不可避免的缺陷。一般条款的模糊性,不确定性和高度概括性与这个深刻变革的时代显然无法完美契合。自助行为一般条款的实行必须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保证,因此望通过自助行为一般条款解决所有的问题是绝对理性主义的做法。

[参考文献]。

[1]王泽鉴:.民法总则[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568.

[2]【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m](上册).法律出版社,,(1):358.

[3]杨湘君.论自助行为[d].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第17页.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四

地方统计立法调研是今年全省、全市统计工作的重点之一。根据全省地方统计立法工作部署,从4月份开始各地进入立法调研阶段,围绕立法调研工作开展活动,至6月份上报调研报告。为了增强立法调研的交互性和针对性,确保取得高质量的调研成果,圆满完成调研任务,特制定我市课题调研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1、《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基本框架。

《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989年由省人大会颁布实施以来,除1997年省人大会针对与《行政处罚法》抵触的个别条款进行过一次修改外,至今未作较大修改。在此期间,全国人大会已分别于1996年和20xx年两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做了修改。《条例》有些条款已经与上位法相抵触,多数条款已显陈旧,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经慎重研究后,省统计局确立了立法思路——彻底改造《条例》的框架体系,即废旧立新,参照新《统计法》的框架结构,分章节地描述法律规范的内容。

《条例》拟由九章组成,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统计调查管理;第三章统计资料公布与使用;第四章信息化建设;第五章机构和人员;第六章调查对象权利与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2、《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废立研究。

二、调研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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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五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教育尤其贫困地区的教育成为代表委员们热议的话题,话题所向即是“160亿元”。去年10月26日,国务院决定每年由中央财政出资160亿元,从当年秋季学期开始,启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

庞大的资金如何监管?怎样保障每天3元的补贴“真正吃到孩子的肚子里”?针对这顿国字号的“免费午餐”,多名代表委员不约而同提出建议:为“免费午餐”立法,将学生营养保障上升为一项基本国策。

关于 制度保障

出台《农村学生营养保障法》

在农村学生营养保障方面,我国法律仍显空白。在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叶青、于晓玉,以及全国政协委员王名不约而同提出建议,应出台《农村学生营养保障法》。他们认为,立法是保证营养计划全面普惠、落实到位的要求,也将弥补我国在学校、特别是农村学校供餐保障体系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保障方面的法律空缺。

代表委员们表示,综观国外,有些国家历时25年才得以构建完整的学校供餐保障体系,很多国家将学生营养保障作为一项基本国策,以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

早在1932年,美国就立法为学校膳食服务配置厨房设备,1946年又颁布《国家学生午餐法》,此外还出台了《学校早餐计划》《儿童保健食品规划》《儿童夏季食物供应规划》等条例。

日本也于1954年颁布了《学校供餐法》及施行规则,将“给食”提到“食育”的高度,立法规定其为义务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通过《学校供餐法》的实施,日本学生的身体素质得到了极大提高。与战前相比,日本学生的平均身高和体重已增加许多,身体耐力也明显提高。

印度、芬兰、英国、瑞典、韩国和泰国等国家也先后制定了与学生营养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条例,为其改善学生营养状况、保证学生的健康成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于 配套政策

“有米无锅”需有配套政策

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建议,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规细则,对学校公共食堂和厨房基础设施、餐厨设备的标准化配套、水电改造和厨房操作人员管理、卫生培训、食品安全、规范化操作等,制订明确规则、统一指导和干预,使之标准化、模式化,以便在全国复制推广。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举例说,在广西马山县东七村小学,虽然部分寄宿生享受国家“两免一补”,地方政府也从县财政预算中拨专款为一批寄宿制学校建设了厨房,同时该校还获得了社会力量的捐助中国青基会“九阳希望厨房”基金援助了一整套厨房设备。但几个现实的困难摆在面前,由于没有聘请食堂工人的经费,学校从全校7名老师中每天抽出两人为全校100多名师生做饭,导致教学工作受到影响;同时,由于没有水、电经费,学校从行政经费中挤出钱来,挤占了原本就十分有限的办公经费,因此校方和学校老师对给学生供餐政策表示有心无力。王名表示,这样的现象在全国大部分贫困地区非常典型和普遍,如果没有配套政策和专项资金的支持及保障,全国贫困地区学校的供餐体系还是无法建立起来。

关于 学生食谱

制订营养食谱应分南方北方

制订配套保障,并非要求“一刀切”。

全国人大代表、教育部原副部长吴启迪说,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学生营养保障也要采取多样化的方式,“所有地方所有伙食都一样,这是不妥当的”。

全国人大代表、山东中瑞海产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于晓玉说,建议出台学生膳食指导标准,按照青少年成长所需的.每日营养指标来制订学生营养标准。如每天应摄入多少蛋白质、热量、维生素等,根据地区差异制订不同的营养菜谱。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建议,可以参考日本、印度的学生营养餐制度中一些有效办法,对农村学生营养的干预,初期用经济指标来规定刚性底线,即强制要求每生每日3元,以便于政策的快速推广和复制;在试点稳定以后,按每日人体(青少年成长)所需的基本营养指标来制订标准。分南北等不同类型地区,出台“相对标准化”的学生营养膳食指导食谱,如南方/北方学生营养食谱或山区/牧区学生营养食谱等。

关于 项目监管

“政府+行政+社会”多方监督

就在160亿元营养改善计划开始推行后,有学校传出“并未给学生做饭,而是每天给学生发牛奶和鸡蛋”。民间公益项目“免费午餐”发起人邓飞、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杨东平等人对此表示担心:“管理者是否为应付了事?光鸡蛋和牛奶能不能吃饱?这样吃回扣是不是更容易?”

160亿元营养改善款体现了政府对贫困地区孩子的关心,但如果没有监督机制的约束,效果势必会大打折扣。全国人大代表、中央电视台著名主持人敬一丹表示,“教师和监管人员要柔性对待孩子,像对自己的孩子一样,就一定能做好这件事,为了做好,硬性的约束必不可少。”

全国人大代表、民进贵州省委副主委郭子仪说,160亿元的款项就应专款专用,公开化运作,目前每天每个学校公示恐怕难做到,但可以尝试试点,“公开化是好事情,透明度高了,爱心人士也愿意来帮政府一把。”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在提案中建议:建立政府问责、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他表示,在资金落地和项目执行上,应充分利用网络、视频、微博等新媒体进行社会监督,让媒体和新媒体成为公益项目社会监督的主渠道,建立及时、透明的经费和政策实施情况等有效信息披露制度。

问题分析

孩子营养不良后果“触目惊心”

全国人大代表杨凤玲现任贵州省黔南州政府教育督导室督导,此前在贵州省惠水县任副县长,分管教育,她曾走访了贵州省10多所边远地区小学,对留守儿童的营养问题,她表示“非常担心”。

杨凤玲告诉记者,她曾遇到过一些学生,早上6点半吃饭去上课,下午6点多才到家,超过10个小时不吃饭,爸爸妈妈都在外打工,跟着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在家,“老人还是原来的观念,没想过健康不健康,都不给娃娃带饭。”说这话时,杨凤玲显得非常焦急。

“中午有的五毛钱,最多的一块五,就在学校周边买垃圾食品。”走访调查中,杨凤玲最大的感受是,时代变迁这么多年,贫困地区的孩子健康状况却没有得到改变,“娃娃们如果中午能吃一份1块多钱的蛋炒饭,是不是都比这垃圾食品要好?”

不只是杨凤玲着急,来自相对较发达地区的代表委员们,也常常为西部地区孩子的吃饭问题感到心酸。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ngo研究所所长王名说:“看到一些孩子午餐时的情形,真的会禁不住眼眶湿润,大多数孩子面黄肌瘦,身材矮小,午饭只能就着辣椒、菜干和黄豆下咽。”今年2月,本报记者走访广西马山县贫困地区学校时发现,很多寄宿的孩子每周一带上几斤大米,几斤黄豆,一吃就是一周。

“来自权威专家的分析表明,营养不良导致的智力发展障碍、劳动能力丧失、免疫力下降以及各种疾病,直接经济损失可占发展中国家国民生产总值的3%到5%。”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统计局副局长叶青说,这是一个“触目惊心”的数字。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六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申请人、)孔繁菊,女,汉族,1959年8月2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2299弄131号502室,电话:***。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上海青竹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2118号3幢152室,法人施瑞华,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雷柏特(上海)实验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华漕镇杨家巷村3668弄1号。法人林枚香,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孔繁菊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9月13日作出的(2013)沪高民二(商)申字第242号裁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提出申请检察建议。

注:以下证据编号是按一审判决书上的排列。

2,屏风玻璃证据1《订货单》上是否表明了0.8钢化?

3,证据4图纸类,有青竹子自画的错误图纸吗?

4,如果按证据1单上青竹子提出的要求去定做不锈钢物品,通不过验收其有责任吗?

5,详细事实在3/16及4/16两份超支原因证据3的函件上。事实与理由:青竹子公司称,其只是介绍我生意的。

而其是成人又是法人是有法制概念,应明确当日其在合同《定货单》上签名的法律关系责任。但在本案中:其即自作主张敷衍提供我错误的图纸造成了我损失(证4),又提出不符实际的要求等误导我(证1,3),连价格悬殊的屏玻样品也是签订后其才提供给我(证1,3、新证1)等一系列其错误的行为造成了我损失,定作中又多次改变方案要求(新证3),其还在安装现场不负责任的盲目定错装屏风的位置,却又拒绝联系有关人士到现场纠正错误(新证2)等一系列由其经手的过错(证1,3,4、新证1,2,3)事实。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之定义:居间人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此媒介服务的。且其也无依据委托代理关系而系代理人。

因此一审、二审我始终否认其是单纯的介绍人,因其的行为已超越了居间人法定的义务权限,而替作份外的并且是已构成定作人要件的义务,根源是一系列过错的行为。而且其在谛结合同时还故意隐瞒上海雷柏特与南通雷柏特(前名:巴尔桑波)公司是同一位法人但非同一家公司之重要事实(证1),故当时在上海雷柏特公司签订合同时,我不知道林总在此《定货单》上的签名是代表另一家公司的。而且在此《定货单》上其也未记载巴尔桑波及此公司的联系方式(证1),全程都是其联系操作的,直到一审法院去年11月26日的开庭审理后,我才知此真相(有庭审笔录)。由此还导致了我受蒙因素而被驳回起诉。这理应是青竹子依法承担的责任。并且定作中因存在诸多问题需联系林总,但其提供我林总的电话号码却是假的(证3),致使我联系不上又受影响。

我申请再审时其又称:我提供的新证据2上签字的见证人及新证据3上证言的人,都是与我有利害关系的人其不认可,及其它非事实理由,要求高院驳回了我再审申请。

在此,我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申请,请求检察院依法查清事实,以维护我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民行处。

申请人:

2013年10月25日。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七

市人大常委会年立法工作,以立良法、促善治、求实效为目标,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为疏解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治理“大城市病”提供法治保障;同时围绕人民群众最需解决的问题,持续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具体安排如下:

一、计划审议法规草案3项。

第三十七次常委会会议(5月)。

北京市旅游条例(表决)。

北京市气象灾害防治条例(表决)。

第三十八次常委会会议(7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第三十九次常委会会议(9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二次审议)。

第四十次常委会会议(11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次审议)。

第四十一次常委会会议(12月)。

北京市停车管理条例(表决)。

二、法规草案起草项目3项。

1、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北京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

三、立项论证项目3项。

1、北京市既有多层住宅增设电梯办法。

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修订)。

3、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四、其他工作2项。

1、做好下届五年立法规划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

2、总结本届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八

我是律师事务所金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正式提上人大议事日程之际,就诉讼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一事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郑重的提出如下立法建议: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胜诉方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代理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常规标准。

一、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可以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弱势群体利益。弱势群体因为经济原因无法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在现今中国比比皆是,即使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聘请得起律师亦存在亏本的可能,因为案件胜诉得到的利益还无法抵销委托律师的成本。一面搁置的是律师法律知识,一面是弱势群体因不懂法律专业知识权益得不到保护,这样的冲突与矛盾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如果将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将会很好的化解上述矛盾,让弱势群体得到很好法律服务,也减少对律师资源的浪费,促进年轻律师的成长。

二、增加违约、违法当事人的成本,减少恶意诉讼,节约司法成本,提高社会守约、守法意识,有促于建设法制、诚信社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写入《民事诉讼法》不仅不会导致滥诉,反而可以遏制恶意诉讼的发生。因为败诉的当事人除了要支付本方律师费用外,还需负担对方的律师费用,因此,人们将会在充分地权衡利弊后才会提起诉讼,即使是潜在的被告也更有可能与对方协商、和解以解决争端。

三、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给予无偿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法律援助除了特殊案件的以外,基本是为经济困难的人群提供法律服务,这些人大多数是弱势群体,是受害者,往往在民事诉讼中是获胜一方,如果规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那样大大减少政府法律援助支出,政府也不用为那些违约、违法人的行为买单。

一、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就明确规定了一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

1、人身损害赔偿、名誉侵权、交通肇事案件。

《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著作权侵权案件。

《著作权法》第48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3、商标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明确规定:“商标法第56条第1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4、专利侵权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权利人的请求以及具体案情,可以将权利人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计算在赔偿数额范围之内。”

5、不正当竞争案件。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6、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诉讼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6条明确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7、担保权诉讼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1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分析:债务人如约履行债务,债权人的权益即能得到实现,由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不得不通过诉讼的方式来实现权利,由此所支付的律师费是当事人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属于当事人的财产损失,《担保法》第21条规定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包括合理的律师费。

8、仲裁案件。

仲裁可对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

9、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看出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是有法律基础的,另外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将公平原则落实到实处。

二、司法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了许多案例,例如“二十世纪福克斯公司诉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音像大世界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南京电力自动化总厂诉南京天印电力设备厂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都含有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情形,由于这些案例带有判例性质,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很强指导意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xx年“关于印发《关于民事案件审理的几点具体意见》的通知中针对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提出“律师费在性质上属于财产利益,原则上可作为损失。”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则首开劳动争议案件律师费转付之先河,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在理解立法精神的基础上,从20xx年1月1日起,将部分案件的律师代理费列入赔偿范围,由败诉被告承担,并成功判决了十余起原告的律师代理费由败诉被告方承担的案件。这些地方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具有可操作性。

三、查阅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两大法系关于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的资料,无论是以律师代理费用为诉讼费用的组成部分还是将律师代理费作为损害赔偿金为理论基础,两大法系都不同程度地认可了律师费用由败诉当事人负担的制度。

一、“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负担”写入《民事诉讼法》,结束单行的法律、法规关于这方面零零散散的规定,在全国实行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统一指导全国这方面的司法实践。

二、为防止胜诉方恶意支出过高的律师代理费,故对其支出律师代理费应有一定的约束,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首先,败诉方承担的律师代理费不应该超过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代理费标准。其次,应约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考虑因素,例如优先考虑请本地律师,以减少旅费的开支、一般情况下只支付一个律师的代理费等等。第三、在起诉时应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代理费发票作为律师代理费支付的证据。

三、考虑该制度一开始就全面实施难以统一,可以在存在过错性案件中试验,在加以推广,在《民事诉讼法》中可以这样规定:“当事人进行过错性案件民事诉讼,胜诉方聘请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其律师代理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律师代理费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常规标准。”

金律师。

20xx年x月x日。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九

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明天开始,全国将迎来中小学寒假假期。孩子放假家长却还在上班,不少家长伤心地发现,这“寒假真空期”可真有点纠结!

北京的张先生儿子今年上初中二年级,本来成绩还不错,但自从迷恋网络游戏后,成绩越来越差,想了很多办法,但对于网瘾依然没有任何成效。

张先生:现在打骂基本山已经没有用了,就把家里的电脑锁起来,但他竟然会把iphone4的手机卖了,去网吧里上网。现在一点办法都没有了。我们全家人都特别苦恼。

对于学生而言,为什么喜欢在网络世界里消磨时间,记者来到了假期学生较为集中的北京西单图书大厦进行采访。

记者:到了假期了,你们上网的时间多不多?

同学:1到2个小时。浏览网页,听听歌。

记者:是家长控制还是自己控制?

同学:自己控制。

记者:身边有上网上瘾的孩子吗?

同学:有。

记者:会上瘾到什么程度?

同学:一到暑假寒假,成天就玩。开学时不怎么交作业。

记者:为什么这么上瘾?

同学:因为没有什么其他玩的东西,他有些朋友在网上跟他一块玩,就促成这样。

记者:班级里这样的同学多吗?

同学:就一个。

记者在调查采访中了解到,大部分学生还是能够自己控制或在家长的监督下,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上网。但是对于上网成瘾的学生来说,为什么家长、学校采取什么样的方式都难以遏制它?长期以来一直关注青少年网瘾问题的中国之声特约观察员丁兆林认为:

丁兆林:在中国患网瘾的人平均年龄15岁,百分之九十都是青少年,主要的诱因就是网络游戏。为什么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我们知道,网络游戏泛滥就是因为网游产业有巨大的利益,那么它对决策者也有巨大的影响,但是网游的受害者青少年和家长们处于分散的`弱势状况,这种不对等的地位使得网游的毒害在中国的危害大行其道,限制网游毒害的机会或可能性在大大的减少。

尽管我国正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加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内容,但是,这只能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原则性规定,许多制度需要具体细化。

对于怎样预防和避免青少年上网成瘾,记者在北京西单图书大厦采访了几位带着孩子来买书的妈妈们,其中的彭女士就认为,家长最初的教育很重要。

彭女士:刚开始孩子接触网络的时候,你没有限制时间,没有养成好的习惯,所以他自然而言到大了以后,就管不了了。

丁兆林呼吁,要想彻底解决孩子上网成瘾,必须从立法的角度,从源头遏制。

丁兆林:我们比较两个数字,中国人患网瘾的平均年龄15岁,而在美国患网瘾的人平均年龄是37岁,这两个数据做一个比较就可以发现,网游年龄的差距表现了两个社会对于青少年保护的立法和执行的差距。期待有一天能够把网游从源头上遏制住,由真正的法律来保护青少年。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十

一、2017年完成的立法项目(4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4项)。

1、《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信托公司条例》(制定)(法规部、信托部)。

3、《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制定)(法规部、处非办)。

4、《商业银行破产风险处置条例》(制定)(法规部)。

(二)规章(11项)。

1、《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2、《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新设债转股实施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法规部)。

4、《银行业金融机构股东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5、《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法规部)。

6、《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制定)(创新部、法规部)。

7、《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农村金融部、法规部)。

8、《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9、《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10、《信托公司行政许可办理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信托部、法规部)。

11、《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非银部、法规部)。

(三)规范性文件(31项)。

1、《商业银行净稳定资金比例信息披露办法》(制定)(审慎局)。

2、《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制定)(审慎局)。

4、《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5、《商业银行银行账户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审慎局)。

6、《交叉金融产品风险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7、《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制定)(审慎局)。

8、《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法规部)。

9、《中国银监会市场准入后评估管理办法》(制定)(法规部)。

10、《关于规范市场准入工作机制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1、《中资银行海外机构布局和发展指导意见》(制定)(法规部)。

12、《关于做好行政处罚工作的若干规定》(制定)(法规部)。

13、《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市场化债转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4、《关于进一步做好银行业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有关工作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5、《关于严防和打击逃废金融债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法规部)。

16、《中国银监会监管制度法律审查办法(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7、《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东管理的通知(暂定名)》(制定)(法规部)。

18、《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19、《网络小额贷款管理指导意见(暂定名)》(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0、《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信息披露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

21、《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试点方案》(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2、《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业务指引》(制定)(普惠金融部、法规部)。

23、《国家开发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4、《政策性银行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政策银行部、法规部)。

25、《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制改革与监管指引》(修订)(大型银行部)。

27、《养老金管理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大型银行部)。

28、《关于加强农村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农村金融部)。

29、《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开展部分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外资银行部)。

30、《信托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31、《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制定)(非银部)。

二、2017年抓紧研究,待条件成熟提出的立法项目(16项)。

(一)代拟行政法规(2项)。

1、《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法规部、普惠金融部)。

2、《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修订)(法规部、非银部)。

(二)规章(5项)。

1、《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办公厅、法规部)。

2、《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3、《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审慎局、法规部)。

4、《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外资银行部、法规部)。

5、《信托公司流动性管理办法》(制定)(信托部)。

(三)规范性文件(9项)。

1、《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资本计量规则》(制定)(审慎局)。

2、《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指引》(制定)(审慎局)。

3、《商业银行系统重要性评估和资本要求指引》(制定)(审慎局)。

4、《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办法》(制定)(审慎局)。

5、《关于规范银行业务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制定)(审慎局、法规部)。

6、《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电子信息保护管理办法》(制定)(信科部)。

7、《银行业金融机构云服务应用安全指导意见》(制定)(信科部)。

8、《金融租赁资产风险分类指引》(制定)(非银部)。

9、《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制定)(非银部)。

立法建议申请书范本篇十一

内存出现问题一部分是因为升级内存,但由于内存种类的不匹配,往往会遇到一些麻烦,具体出现的内存问题及支招如下。

1、无法正常开机。

支招:遇到这类现象主要有三个解决的途径:第一,更换内存的位置,这是最为简单也是最为常用的一种方法,一般是把低速的老内存插在靠前的位置上。第二,在基本能开机的前提下,进入bios设置,将与内存有关的设置项依照低速内存的规格设置。比如:使用其中的一根内存(如果是ddr333和ddr400的内存混合使用,最好使用ddr333的内存),将计算机启动,进入bios设置,将内存的工作频率及反应时间调慢,以老内存可以稳定运行为准,方可关机插入第二根内存。

2、计算机运行不稳定。

第三,如果主板带有i/o电压调节功能,可将电压适当调高,加强内存的稳定性。

3、混插后内存容量识别不正确。

支招: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第一种可能是主板芯片组自身的原因所造成的,一些老主板只支持256mb内存的容量(i815系列只支持512mb),超出的部分,均不能识别和使用。当然还有一些情况是由于主板无法支持高位内存颗粒造成的,解决这类问题的惟一方法就是更换主板或者内存。另外在一些情况下通过调整内存的插入顺序也可以解决此问题。

内存混插不稳定的问题是一个老问题了。面对这种情况,笔者建议您在选购内存条时,要选择象金士顿、金泰克这些高品质内存,因为它们的电气兼容性及稳定性都比较出色,出现问题的几率要低一些,并且售后也都有保障。

另一部分是因为内存在使用过程中,金手指与主板的插槽接触不良引起或者是中了病毒等原因引起的问题,具体出现的内存问题及支招如下。

4、电脑无法正常启动,打开电脑主机电源后机箱报警喇叭出现长时间的短声鸣叫,或是打开主机电源后电脑可以启动但无法正常进入操作系统,屏幕出现“error:unabletocontrola20line”的错误信息后并死机。

支招:出现上面故障多数是由于内存于主板的插槽接触不良引起。处理方法是打开机箱后拔出内存,用酒精和干净的纸巾对擦试内存的金手指和内存插槽,并检查内存插槽是否有损坏的迹象,擦试检查结束后将内存重新插入,一般情况下问题都可以解决,如果还是无法开机则将内存拔出插入另外一条内存插槽中测试,如果此时问题仍存在,则说明内存已经损坏,此时只能更换新的内存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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