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实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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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一

总包方(甲方):

分包方(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和北京市建委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甲方职责。

1、认真执行国家和市政府、市建委颁发的各种安全生产法规规程、标准,对乙方在本单位的施工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指导和管理责任。

2、甲方要对乙方操作人员的五证(进京证、做工证、身份证、婚育记录、特种操作人员上岗证)进行核查,对乙方的人员发现有证件手续不全;未成年童工等与《劳动法》相违背人员进行清退,并做出相关处理。

3、甲方要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入场安全生产教育,学习国家、建委、企业的安全生产方针规程制度,操作规程等条例,并签订安全生产教育登记表格等。

4、甲方随时在施工过程中监督检查乙方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的执行情况,监督对违章、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并有文字记录。

5、甲方管理人员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二、乙方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遵守国家、市政府、建委颁发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和规定,并严格遵守工程项目经理部制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

2、乙方要服从甲方的安全生产管理。乙方的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甲方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3、乙方要认真贯彻执行甲方对分部、分项、分工种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乙方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安全。

4、乙方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事先向有关领导和部门报告,工人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接受进场“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学习,并参加安全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签订安全生产教育登记表方准上岗。

5、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甲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的检查;督促、指导对查出的问题必须在限期内整改,对拖延不改或不认真整改的甲方有权暂停施工作业。对严重违章指挥,操作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总包单位有权发放出指令书,令其停工整顿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6、由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备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甲方需会同有关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使用。

7、乙方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的、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8、乙方的特殊作业人员必须经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北京市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后,放准上岗作业,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9、乙方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明火,消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防水等作业应按规定办理用火审批手续,严禁使用电炉及其他电热器具。

10、由甲方提供的电器设备,乙方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未符安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落实整改,合格后放准使用,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11、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乙方在施工期间发生事故应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上报。

12、各专业承包队(包工队)的负责人应对本施工人员在施工生产中施工安全和身体健康状况负责。经常检查本队人员在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和身体健康状况,发现不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纠正,重大安全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13、乙方监督教育本队施工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不违章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服从安全人员的检查指导。对不安全作业环境积极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违章操作。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14、乙方要协助项目经理部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三、补充条款。

1、乙方如违反条款的要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责任自负。

2、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乙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因甲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3、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甲、乙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4、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立即生效。

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法定代表: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二

根据高速公路养护工作的特殊性,为加强对临时用工人员的安全管理,强化用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经甲、乙双方协商,就明确甲、乙双方安全责任制达成协议如下:

一、乙方在高速公路进行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当按照《_____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作业交通安全控制。现场应当按有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作业人员应当穿反光服;作业车辆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车辆在行驶时应当遵守法律,不得随意调头、逆行、带人、违章停车等危及交通安全的行为;乙方不得随意请人顶班。若乙方不按规定作业,造成了人身伤亡,按规定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甲方要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工作,组织乙方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必要的安全标志服、养护标志牌等安全生产设施。乙方在按规范作业中所发生的交通伤亡事故,甲方负责协助乙方,配合公安交警部门追究肇事者责任。

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工资总额中含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人身意外伤害险部分,乙方委托甲方依法代缴,甲方将为乙方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_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因此,乙方在甲方指定的作业区生产期间发生伤亡事故,依法向__________保险公司索赔。

四、本合同在用工期间内有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及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___________。

乙方代表:___________。

担保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三

总包单位:

分包单位:

为了强化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双方就本工程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一、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责任。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区域内施工,在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中要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总包单位的一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及执法人员提出的隐患通知单、技术部门的安全措施交底。

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进场前,必须先将现场负责人、施工人数(包括专职或兼职安全员、特种作业人员)、分包单位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资质和委托书等复印件报送总包单位,经核实无误后方可进场施工。

分包单位进场前,分包单位必须对进场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岗前教育以及经总包单位现场教育,要求教育面达到100%。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不安全隐患,总包单位有权下达隐患通知单,并限期改正,对情节严重并不按期整改的,总包单位有权停止分包单位作业,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分包单位负责。

分包单位自行搭设的固定式脚手架、移动式工具脚手架、电梯井内架子、用电线路、手持电动工具等设施,必须严格按规范要求去做,并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后方可使用,发生事故时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由总包单位提供给分包方单位使用的施工用电、脚手架及防护设施,须经双方验收,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使用,分包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事帮均与总包单位无关。现场各种防护设施不得随意拆改,尤其是洞口防护需要打开时,分包单位应事先向总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待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中除设明显标志外,还应派专人看守监护,完工后或下班时应及时封闭好。

分包单位必须熟知地下管线敷设位置、走向,对于不明管线必须报请总包单位待归属地确定、经产权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如不按地下管线会签单施工或发现不明管线未经许可擅自施工造成的地下管线损坏由分包单位自行负责。

为便于现场管理,按施工工程面积多少,分包单位必须向总包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安全风险抵押金,若不发生任何事故,待工程结束后如数返还分包单位,如分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隐患或违章并不及时整改而被处罚,罚金将从抵押金中扣除。风险抵押金不足部分由总包单位从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除。

二、施工人员职责。

施工从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正确佩戴好安全帽,两米以上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未经申请和总包单位同意,禁止私自拆改现场的安全防护、机械防护和临时用电防护设施。

现场禁止交叉作业,高处作业人员严禁将工具、配件及各种物体从高处往下抛掷,楼内作业人员严禁将垃圾和任何物体从窗口或临边往外扔,防止物体打击伤人。

施工用电不得乱接乱拉,需要接电时,必须由专职电工进行操作,并在总包单位电工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人员将视情节轻重处罚或由总包单位(或甲方)予以辞退。

文明施工要做到工完场清,材料码放整齐,废料运到指定地点堆放整齐,严禁乱扔乱抛,防止造成人员伤害和环境污染。

三、事故处理。

由于分包单位或分包单位作业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设备、设施不完善造成的伤亡事故,由分包单位参照国家现行规定负责处理,并负责伤、残、亡的人个及家属的全部经济补偿和善后处理,对总包单位的一切损失负责赔偿。

由于总包单位或总包单位以外的责任造成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伤、残、亡事故,在执行事故处理规定的同时,并参照国家现行政策,由责任单位一次性给予分包单位经济补偿,其善后事宜由分包单位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四份,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监理部、建设单位(甲方)各一份。

五、此协议自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止。

总包单位(签章):分包班组(签名):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委托代理人(签章):委托代理人(签章):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四

总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全面履行甲、乙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工程名称:机场油库油罐防腐工程;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工程内容:油库油罐防腐;分包范围:基地库新建——平米立式油罐——台,——平米立式油罐——台,——平米卧式油罐——台,外场——平米卧式油罐——台;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责任,实现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九条的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及业主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环境技术标准。

二、在甲方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形成一体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环境教育;严肃安全、环境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核查乙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二、编制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施工管理规程,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实施方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印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环境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制止非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村查,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六、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七、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规的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终止工程款结算时,甲方安全技术部门应出具安全评估书,无安全评估书者不能结算。

九、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有效。

十、提供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其它:项目经理部负责向乙方进行《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交底,有权监督乙方认真执行。

第三条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的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参加工地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生产领导小组机构,出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甲方备案。

三、根据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目标,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和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入场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有人员调整时,要迅即报告甲方,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教育。

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日常检查工作。

六、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七、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八、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得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监督甲方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职责,对甲方违反责任造成的损失有权索赔。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其它:认真执行甲方项目经理部制定的《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订立时间:

协议订立地点:

协议有效期限与分包合同有效期限一致。

总包方(甲方):(章)分包方(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五

承包人:_________。

鉴于承包人以取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故双方根据中国安全生产和_____的法律法规,一致同意签订本安全生产协议,作为主合同的附件,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管理目标。

遵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目标:无重伤、无死亡、无坍塌、无中毒、无火灾、无重大机械事故等.

2.发包人权利和义务。

2.1权利。

(1)监督检查承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制止违章作业,遇有危险紧急情况可令其停止作业施工。

(2)检查承包人作业人员持证情况,有权制止无证操作、违章操作。

(3)根据有关规定,对违章_____人员进行经济处罚。

(4)工程结算前应确认双方无遗留劳动安全纠纷,方可进行财务结算。

2.2义务。

(1)协助承包人做好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和考核。

(2)配备安全巡检人员,协助承包人监督检查作业和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介绍施工作业环境,提供必要的安全作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安全手续。

(4)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

3.承包人义务。

(1)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_____法规及发包人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要做好安全教育,安全技术交底,同时填写书面记录;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根据工程项目制定安全施工方案,并征得发包人安全部门同意。

(3)严格履行发包人特种作业工作审批制度,根据各个施工阶段,将对断路、动土、动火、动气、动水、临时用电和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报批,并指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4)对特殊的工程或采用特种作业方法的工程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采取严留防范措施,配备抢险救援的有关器材。

(5)施工单位现场作业人员应配戴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用品。

(6)施工单位进入施工现场_____、机具设备要符合安全要求,附件齐全可靠。

(7)要坚持文明施工,要求各施工单位,危险作业区域应设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负责现场施工作业。

(8)遇有风力在六级以上、大雾天、雷暴雨、冰雪天等恶劣气候影响施工安全时,限止露天作业。

(9)施工作业中发生人身伤亡,要按国家规定程序报告有关部门的同时,及时报告发包人,并要求施工单位负责保护好现场。

(10)承包人对施工工地的安全负有全面的责任,任何第三人在施工场地发生伤亡事故的,除依法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外,均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4.安全措施。

4.1施工环境。

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的要求,严格管理各项施工设施。在基础施工阶段,将所有基坑周边围蔽,设立防护栏,并在道路旁边的基坑装设安全警示灯,边坡竖立“严禁攀爬、防止触电”的警示牌。禁止电焊机进入底板范围,确保电源电缆与钢筋脱离接触。

4.2设备安全。

设备机具的安全性和维修管理上严格设备进场的性能检查,严抓安装就位后的安全调试,并建立设备卡及时记录使用过程的故障、维修、保养情况,以保障施工设备的正常运转。对于特殊设备如塔吊、桩机等必须取得劳动监督部门的检验合格证方准使用;对井式提升笼强制要求使用12种安全装置,经检验合格并配备劳动监督部门认可的安全员方可投入使用。

4.3消防管理。

按照有关消防管理条例配备消防器材和设施,设置了消防水管,合理设置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箱、消防水池、消防沙堆等。整个消防系统配置完善、消防通道畅通,特别是宿舍、仓库、脚手架、模板堆场和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点等重点监控部位,消防措施应得力有效。

始终严格执行建设部《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cj48-88)的要求,临时用电针对不同施工阶段和不同专业特点,均编制有专项设计方案,坚持做到_____配电,两级保护,电箱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制,照明、动力分别设置,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在施工现场及临设范围设置防雷系统,保证雷雨季节施工作业及居住环境的防雷安全。钢屋盖吊装作业时,重点监督吊装施工临时用电方案的实施,合理架设用电线路。装修期间重点对电箱少装漏电保护器进行整顿,严厉查处使用“拖板”和乱接乱拉行为。

5.事故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无论何种情况,双方都要及时向各自的上级主管和劳动部门报告。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和国家劳动部有关伤亡事故统计办法调查处理,统计报告。

6.协议文本。

本协议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签订后各持一份。

发包人(盖章):_________  承包人(盖章):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一、工程概况。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承包施工内容:

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二、管理目标。

在建施工管理中,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保实现我单位施工中达到无施工人员死亡事故:无重伤事故:无火灾事故:无重大治安和交通责任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和重大职业病患事故的管理目标,争创省(市)交明安全工地,保障施工生产順利进行,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原则,根据“统一管理、各负其责”的施工管理办法签订本协议如下:

三、甲方责任。

1、根据甲乙双方合同为乙方提供满足健康安全的施工环境和有关安全管理标准、制度,对乙方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规及甲方的安全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2、严格检查乙方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不得发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的企业。

3、在乙方进场时对其进行入场安全教育,经考核80分以上者方可上岗,有义务组识乙方学习有关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4、分项工程施工前,甲方专业工程师对乙方进行有针对性的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5、编制本工程应急救援预案及预防职业病,宊发灾害、疫情的防范措施,并组识乙方有关人员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确保应急救援能力。

6、负责编制现场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和专项安全措施搭拆方案搭设。

7、甲方应按规定要求,定期组识施工现场分包单位进行安全生产学习教育,对前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总结讲评,对进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安排部署,甲方组识安全生产教育应做好详细记录并留有影像资料。

8、负责编制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以上临电设置方案、审核乙方报送的所辖施工区域的二级配电箱以下临电设置方案,提供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对现场一级和二级电箱及主要电缆进行管理和维护,监督乙方对所属施工区域二级电箱以下的临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9、负责组识乙方参加甲方每周的定期安全检查,对现场的安全防护,临电管理、机械安全进行检查、讲评,督促乙方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

四、甲方权力。

1、对施工现场的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制定重大危险源防防控制措施。有权对整个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检查乙方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对乙方施工中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安全隐患提出的整改意见、督促、检查乙方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必要时协助乙方进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2、对乙方未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未安规定配置安全员的施工队伍不允许进场施工。乙方安全人员必须服从甲方安全部门的管理,协助乙方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3、甲方有权要求立刻撤退现场内的乙方分包队伍中没有适当理由而又不遵守、执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行政主管部门及甲方发布的安全管管理规定、制度和指令人员,无论任何情况下,此人不得再雇佣于现场,除非事先有甲方的书面同意。

4、对于乙方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施工规定的行为,甲方依据相关制定有权对分包方进行经济处罚,罚金从安全保证金内扣除,拒不签认的,加倍扣除。

5、对甲方提供的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负责管理及维护督促乙方对其携带进场的机械设备、机具进场管理、维护,对现场机械设备、机具安全进行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乙方有关人员进行整改。

6、对乙方采购的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安全(平、兜、网、安全带、安全帽)及小型电器设备(配电箱、漏电保护器、电线、电缆)进行抽查,必须在甲方提供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如乙方私自采购甲方合格分供商以外重要劳动保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按照施工现场奖罚规定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罚并没收违规采购的以上产品。对乙方使用不合格防护用品及小型电器设备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7、对现场搭设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安全防护设施,安装调试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机械设备、机具、敷设安装完毕未投入使用前的临电设施组识有关部管、人员进行验收,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方准投入使用。

追求乙方的责任。

11、督促乙方为本队职工办理公伤保险。

12、对乙方施工过程中有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甲方安全管理人员有权要求停工和强行整改使之达到安全标志准。

1、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建设部和工程所在省(市)政府颁发的。

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令、法规,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

2、乙方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劳动法》和省(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劳务用。

工的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办理劳务用工登记注册审批手续,不得私招乱雇和违法用工。

3、乙方不得将工程再分解转包。如乙方将工程分包必须经甲方同意并备案。

因乙方原因一造成乙甲或第三方受到各种损失有乙甲单独承担,乙方与。

第三方一切纠纷由乙方负责。

4、乙方要严格加强对进场员工的全面管理。进场员工必须持有与乙方签订。

的正式劳务合同,乙方必须按规定负责发放员工必须的劳动保护用品,交纳相关的保险费等(如乙方未给办理和交纳保险费的,甲方代为办理,所花费用将在乙方的工作款中加倍扣除)。

5、乙方要根据自已施工工程规模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配备专职安全人。

员。分包单位施工人员达到50人及以上的要配备一至二名专职安全人员,不足50人的分包单位必须配备一名专职安全人员,安全员必须经过省(市)级政府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6、乙方的施工人员凡年龄未满18周岁或患有“三高”病(高血压、高血。

脂、高血糖)、心脏病、神经性疾病和癫痫病患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

7、乙方进入建筑工地的施工作业人员(含管理人员),门必须参加公司和项目部组织的“三级”即;公司、项目部和班组)安全生产培训学习,没有经过“三级”安全培训学习和安全知识考试不合格的不得在本工地上岗作业。分包单位必须经常对职工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教育,不断提升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8、乙方负责工人上下班过程中人身安全,甲方不提供交通设施,乙方组织工人结队而。

行,遵守交通规则,不横穿马路,不打架嬉戏,以免发生交通意外事故。如工人出现意外伤亡情况则有乙方负全权负责,与甲方无关。

9、乙方进入建筑工地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是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项目部和分包单。

位必须逐一登记造册,按时维修保养。其中的大型机械设备【如塔吊、外用电梯、物料提升机和各种升降式吊篮等】除必须有正规厂家或租赁单位提供的产品和格证书外,还必须编制其大型机具安装拆除的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在设备安装安毕后必须经过质量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和签发安装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10、乙方在建工地的临电、临水和临时消防设施的配置,必须满足现场施工需要,必须根据施工情况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临电的配置必须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__标准)执行。临电系统必须经过项目部技术负责人、工程监理、项目部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现场机械设备必须做好接零接地保护系统,执行“一机、一箱、一闸、一漏”安全用电防护措施。

11、乙方在高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必须重点抓好“三保”(即;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的利用和做好“四口”即;(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即;”槽、吭、沟的周边:在施屋面的周边和框架结构楼层周边:尚未按装栏杆的阳台、料台挑平台周边:在工程楼梯口的楼梯边)的安全防护设施、要严格贯彻相关的安全规范标准。

12、乙方采购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等所有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采购时,必须向厂家索取发票和产品合格证,入库要有验收单,发放劳保用品及防护用品时,要进行造册签名登记备案。要经常检查并及时淘汰残破、损坏和超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并对作业职工正确使用劳动用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3、乙方负责人因故需要离开现场时,应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安全工作并书面告知甲方备案。分包单位负责人、现场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经常检查监督本单位职工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自身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16、乙方对于施工现场脚手架、安全设施、施工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等不得擅自拆除、移动、如需要拆除移动的,必须经甲方施工负责人和专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行的安全措施后方可拆除移动。

17、乙方特殊工种作业施工人员,大中型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是按照经过有关部门考核,在考核成绩合格以后取得操作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工作。

18、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加空线和通讯设施、设备的保护。甲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乙方及时进行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乙方要按照交底要求进行施工,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向甲方汇报,保护市政设施和通讯设施是施工单位及不容辞的责任。

19、一但有安全事故发生,乙方以最快速、最便捷的方式报甲方及项目部主管领导、详细报告事故情况,有甲方通过正常距道及时逐级上报有关部门,并同时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好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时要做好详细记录或拍照存档,甲方要及时为事故救援提供必要的条件。

20、如果发生伤亡事故,乙方必须积极配合甲方或上级主管机关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考查工作,不得伪证、假证或迟报、甚至隐瞒不报。

六、关于消防保卫管理。

1、乙方必须将工程的组织设计和现场临建搭设施工方案报甲方审核、审批。施工现场要设围墙、大门要设门卫值班室,作业区【含设备材料存放区】、办公区和生活区应保持安全距离分开设置,要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__中的规范和甲方企业《ci形象手册》要求。。

2、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值班制度,配备门卫值守人员,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应配佩戴“工作卡(胸牌”,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禁止非施工闲杂人员随意进入施工现场。

3、施工现场实行逐级治安防火责任制,本着“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确定一名治安消防负责人、组建现场抢险救援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治安保卫和消防管理工作。

4、乙方进入现场应及时提供进驻许可证和施工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建立健全施工人员花名册,特殊工人员花名册,并有特殊工种操作证复印件,施工队伍应是成建制队伍,不得私招乱雇和来路不明的闲杂人员。

5、乙方对自已的施工人员要从严管理,要经常进行法制教育,施工人员不准进行聚众赌博、打架斗斗殴!盗窃行骗、不准参加非法集会活动;不得进行卖淫嫖娼、观看、传播黄色影像等非法活动。

6、乙方负责本单位的小型机具,贵重物品,建筑材料的使用和管理工作、防止丢失和盗窃案件发生。要特别做好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做好安全工作,注意防火防爆,并将责任书落实到人。

7、乙方要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检查,制止违章用火用电和违章操作行为,制定火险隐患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

8、不得违章停放各种车辆,随意占用消防车道,并对无固占用消防车道、随意拆除挪用消防设施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经济处罚。

9、工地发生任何重大突发事故或事件时,乙方全体人员应听从甲方或工地项目的统一调动指挥,积极参加应急救援义务抢险队,对立功者,甲方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0、乙方要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甲方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不留隐患死角。

七、关于职业卫生和环境保护管理。

1、乙方严格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oh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文件要求,遵守甲方现场有关职业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保证措施,经甲方审核后实施。

2、乙方组织所属员工接受iso14001环境管理、hosas1800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知识讲座,接受教育培训。

3、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及北京市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在施工中乙方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使以上各项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

6、乙方应严格执行甲方有关施工技术质量管理、现场维护、施工用电、机械操作、化学危险品使用、保存等各项管理规定,同时注意保护女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7、乙方对接触职业病危险源的现场作业工人应提供符合要求的保护用品,并向甲方提供有效的职业健康有效证明,对无职业性健康体检证明,乙方須对其进行体检,有职业禁忌症者,应对其调换工种。

8、乙方定期对工人宿舍、食堂、厕所等生活区进行清洁、消毒,定期对现场工人进行体检并记录,对发现有传染性疾病或疑似传染病时,须立即隔离并报告甲方及当地卫生防防疫部门,并配合甲方按照卫生防疫部门防治传染病的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10、乙方需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在施工中若遇古树、历史文物,要按照地方政府关于“古树名木管理保护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11、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车年检合格。

12、乙方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13、乙方负责处理的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和甲方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的回收利用。

八、违章违规责任和处罚。

1、乙方在现场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甲方、地方各级政府的安全、卫生、环境、消防、治安等职能部门的监督及执法检查,甲方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隐患、有权发出安全检查隐患通知书或停工整顿指令。乙方应在整顿期限内立即组织相关人员按时进行整改,末进行整改或因发生经济处罚时,乙方要负完全责任。

2、属乙方责任造成的安全事故,甲方要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上报。乙方要负责按照国家的有关工伤保险规定,在乙方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伤亡职工进行工伤认定,评残,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经济赔偿等善后处理工作,甲方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和法律责任。

3、乙方必须认真负责的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甲方不得面对事故的伤亡者及其家属。乙方应承担承包人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对因处理不当而发生的纠纷,若影响到甲方的正常工作和给其他承包商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乙方在施工现场出现各种火警、火情,视其损失大小及造成的影响程度,对肇事单位处以2-10万元罚款。

5、在工地内出现偷盗公、私财物,对肇事者所在的单位罚款2-5万元。

6、乙方出现打架斗殴或参于打架斗殴、无论主客观原因一次罚款2-5万元,情节严重者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后果有乙方单位或肇事者本人全部承担。

7、乙方在施工现场的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集中统一消纳,禁止随意堆放。如乙方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本协议生效与终止。

1、本协议在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作为正式合同的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随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3、本协议一式两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签字或盖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日期:年月日

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七

施工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各自承担的安全责任,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止因工伤亡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第一章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劳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章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二、编制工程项目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

三、在安排乙方工作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全技术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验身份证件,按名单对乙方负责项目级安全教育,乙方负责队级、班组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制止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等。

六、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并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七、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纪和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对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三章乙方的责任。

乙方在甲方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班组施工中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的安全管理制度,参加工地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出席安全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对本班组的施工人员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入场前的安全教育。如有人员调整时,立即报告甲方,并进行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不得录用无身份证的人员和未满16岁的童工,不得安排50岁以上的施工人员从事强体力劳动。

三、各施工班组应设1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操作中的安全检查。

四、不安排非特殊工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不安排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员从事挖孔作业。

五、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验收合格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六、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七、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

八、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九、其它。

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签订地点: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负责人:(签字)。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八

甲方(发包单位):

乙方(分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机场管理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为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协商达成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工程名称、分包范围及作业内容。

(一)工程项目名称:首都机场t3航站楼国门汇项目封闭区钢结构工程。

(二)工程地址:首都机场t3航站楼gtc。

(三)本合同分包作业内容:同甲、乙双方就本工程签订的专业分包合同。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甲方对乙方的施工安全具有监督、检查、处罚的权利。

(三)甲方有权监督检查乙方对进场人员进行入场安全教育、考核情况。

(四)甲方管理人员有权制止乙方人员违章作业,并按甲方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五)甲方有权对安全意识差、不听从安全生产指挥的乙方人员责令退场。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等。

(二)乙方对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施工现场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甲方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对甲方在安全检查过程中提出的问题和隐患,乙方必须按要求按时限整改。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的安全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乙方在日常作业中,对甲方违章指挥、强令乙方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五)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施工作业条件进行认真检查,对甲方提供、移交的场地、设施、设备等的完备性、安全性进行认真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与甲方办理移交、接收手续,并签字确认,乙方对签字负责,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移交、使用。乙方负责管理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设施,确保其安全可靠,在施工作业前自行搭建的安全防护设施应按安全技术规范及施工要求搭设合格,并履行验收手续。乙方对甲方移交的场地、设施、设备或乙方自行搭设的设施、自行提供的设备不进行检查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而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事故责任。

(六)乙方须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制定安全管理制度,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乙方现场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七)乙方不得违章指挥,不得强令工人违章作业,并按规定做好工人劳动保护工作,向所使用的人员提供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八)乙方在施工前,必须按规定编制《施工方案》及《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经乙方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甲方、监理,经监理审批合格后方可施工作业。无方案或方案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九)乙方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技术交底,明确施工方法、操作工艺、质量标准、安全技术措施等,无技术交底不得作业。

(十)乙方在安排生产任务时,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安全技术交底报甲方备案。无安全技术交底不得作业,未接受安全技术交底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因无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乙方须根据规定为职工办理相应的安全生产保险,其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

(十二)施工过程中需要新进场人员的,乙方必须备齐相关人员资料和手续,在人员进场前以书面形式报甲方,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进场,进场后乙方自行组织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批准人员私自进场后发生安全事故,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条乙方人员进场后,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考核,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乙方须将安全教育考核报甲方安全部门备案。乙方负有对工人进行日常安全教育和每日班前安全教育的责任,并做好教育记录,履行签字手续。乙方不得安排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和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作业。

第五条乙方负责向所属人员配发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指导其按规定要求正确配戴。甲、乙双方都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配戴好安全防护用品。

第六条由甲方或乙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提交使用前,甲方应会同乙方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验收及交付使用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由擅自使用方承担。乙方自带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必须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并负责日常的检查、维修、保养。

第七条甲乙双方的人员,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如确定需要拆除改动的,必须经甲方工地施工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任何一方人员,擅自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所造成的后果,均由该方人员及其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乙方人员施工前,必须对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认真检查,发现隐患,立即停止施工,隐患排除后方可进行作业。乙方没有履行作业前安全检查职责,造成发生安全事故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使用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国家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经省、市、地区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站培训考核后持证上岗,并按规定定期审证;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做到“定机定人”和持证操作;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操作;严禁不懂电气、机械设备的人擅自操作使用电气、机械设备。

第十条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电气设备,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应积极整改,整改合格方准使用,违反本规定或不经甲方许可,擅自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造成的后果均由肇事者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甲方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隐患,有权发出隐患通知书,乙方应在限期内进行整改,对于重大隐患,甲方有权停止乙方作业,乙方必须无条件遵从。

第十三条甲方有权对乙方在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罚款处罚,罚款处罚在甲方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后即生效,乙方在接到罚款通知后一周内要向主罚单位缴纳罚款,逾期不交的加倍处罚,并从当月工程款中扣除。

第十四条甲、乙双方要不断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对乙方和乙方作业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安全工作成绩显著的,甲方应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五条乙方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北京北京欣东园建筑有限公司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在施工现场必须做到: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禁止吸烟,禁止酒后作业。

(二)必须执行交底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未经交底禁止作业。

(三)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作业。

(四)必须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五)禁止攀爬各类脚手架、跨越防护栏杆、穿行有禁行标志的出入口。

(六)高处作业必须正确使用安全带。

(七)楼层上施工人员禁止向下投掷物品、抛撒材料和垃圾。

(八)明火作业必须开具动火证,按规定清理周围易燃物,有防火措施及看火人。

(九)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等安全标牌。

(十)非电工禁止进行电气作业。

(十一)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

(十二)禁止私自在建筑结构中居住和储存物品。

(十三)禁止容留外部人员留宿。

第十六条事故处理。

(一)属于甲方的责任造成伤亡事故,由甲方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乙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一次性经济补偿。但具体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安排和处理,甲方不直接对乙方职工及家属。

(二)属于乙方责任或乙方人员不服从管理、违章作业发生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伤亡职工或家属进行补偿,甲方不负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不良社会影响,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经济处罚,处罚标准:重伤事故每人次处以五万元罚款;亡人事故每死亡一人处罚三十万元。

第十七条当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裁定。

第十八条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本协议自乙方完成全部分包作业内容及乙方全部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且甲乙双方均履行完分包合同及本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即终止。

第十九条其它事宜:

第二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协议签订日期:年月日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保护,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渔业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

西湖水域、西溪湿地水域以及城市河道水域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按照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渔业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严格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鼓励开展渔业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保护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渔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资源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渔业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水利、环保、海事、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公安、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名录由市渔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鼓励、支持开展本市地方特色渔业品种的基础性、应用性科学研究。

第七条本市实施重要渔业水域严格保护制度。

重要渔业水域名录、类型、范围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八条禁止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设置新的排污口。已有的排污口,其排放的污水应当达到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要求。

在重要渔业水域范围内进行水工建设、疏浚航道、勘探、建设锚泊地、爆破、采砂、排污等作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前应当征求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前款作业对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有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预防和补救措施,并接受渔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对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有渔业资源损失的,渔业主管部门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九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重要渔业水域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的动态监测、调查和评估,为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渔业捕捞限额控制等提供决策依据。

渔业、环保、水利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环境监测数据信息交换和共享机制。

第十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渔业资源增殖放流进行捐赠。

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监测、调查结果,每年组织实施增殖放流,确保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

单位和个人实施增殖放流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增殖放流期间,禁止在增殖放流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实施增殖放流七日前向社会公告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

第十二条禁止非法捕杀、伤害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

市渔业主管部门设立或者委托公益性救护机构,对受伤、搁浅、误捕、没收、移交的水生野生动物进行救治和暂养。暂养和救护治愈的水生野生动物应当及时放生。

第十三条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水生生物生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确定并公布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名录。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

第十四条七里泷大坝下游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水域的禁渔期、禁渔区由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报省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五条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水域特点,可以划定一定范围的水域为垂钓区。在垂钓区进行垂钓活动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禁渔期、禁渔区、禁捕品种、最低可捕标准的规定;

(二)不得使用有毒有害或者污染水体的饵料;

(三)不得妨碍渔业生产;

(四)除休闲渔船外,不得使用船舶或者其他水上浮具离岸垂钓。

在千岛湖水域划定的垂钓区垂钓的,应当遵守千岛湖渔业资源保护的有关规定。具体办法由淳安县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六条属国家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和捕捞权,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出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渔业资源增殖、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保护、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渔民的社会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削减新安江水域、富春江水域和钱塘江水域的网箱养殖规模,改善渔业水域生态环境。

第十八条在七里泷大坝下游跨县(区、市)行政区域的水域实施捕捞作业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前款规定以外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所在地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渔业资源总量及区域分布情况制定捕捞渔船数量和捕捞工具控制办法。

市渔业主管部门在上级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总量内,按照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核定全市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捕捞限额指标,下达各区、县(市)。

各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发渔业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市渔业主管部门核定的捕捞业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并与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条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年满六十五周岁或者已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渔业捕捞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除国家、省有关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和渔具外,本市行政区域内还禁止使用下列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

(一)使用鱼鹰、灯光诱捕的;

(二)在鱼类洄游通道设置断江捕捞的;

(三)利用水位落差搭建围坝、围堰等设施捕捞的;

(五)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在富春江水域、钱塘江水域使用虾笼捕捞的;

(六)在千岛湖水域使用二层框刺网、三层刺网等渔具捕捞的;

(七)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渔具、方法进行捕捞的。

前款所称密网,在千岛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4厘米的渔网,在其他水域是指最小网目尺寸小于25厘米的渔网。

第二十二条本市渔业水域主要保护鱼类品种的起捕标准由市渔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各种捕捞作业应当主动避让幼体群。捕获小于前款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应当立即放回水域。

第二十三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周岁且不超过六十五周岁,身体健康,能够适应水上作业要求;

(二)具备捕捞作业技能,并通过渔业法规和渔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应当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

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人员作业期间,不得向渔业水域倾倒垃圾、排放油污,不得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

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人员发布潮汛、洪水、水体污染等涉及渔业生产作业安全的水文信息。

建德市、桐庐县人民政府应当分别在新安江大坝、七里泷大坝下游划定禁止进行渔业生产作业的区域,确保渔业生产安全。

第二十五条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为渔民转产转业提供政策、资金支持,鼓励、引导渔民从事休闲渔业、水产养殖等其他行业。

第二十六条市、区、县(市)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增殖放流水产苗种检验检疫工作,建立捕捞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和产地准出等制度,推广应用水产品健康养殖技术和模式,提高和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在禁止捕捞的期间和水域范围内进行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非法捕杀、伤害省、市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捕捞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投放的危害性外来水生物种,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属渔业从业人员的,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违法进行垂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钓具,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使用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和渔具进行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捕捞小于规定起捕标准的主要保护鱼类及其幼体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渔业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不符合条件的渔业捕捞人员从事渔业捕捞作业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改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渔业捕捞许可证持有人不向发证机关备案登记本船捕捞作业人员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从事渔业捕捞作业期间携带禁止使用的渔具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禁止使用的渔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的,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百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渔业主管部门和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核发养殖证、渔业捕捞许可证的;

(二)参与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违反规定征收、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

(四)未依法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五)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省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养殖、捕捞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增加资金投入,提高渔业科技水平,保护水域生态环境,加强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

乡镇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渔业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有关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公安、边防、环保、水利、交通、海事、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国土资源、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渔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立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职责。

渔政检查人员对渔业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

第六条渔业生产者应当遵守水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保证水产品质量安全,保护渔业环境,促进渔业资源增殖,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确保生产安全。

第七条 鼓励渔业生产者依法成立或者参加渔业专业合作组织。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渔业、水利、交通等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域综合利用规划,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滩涂,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水产养殖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水产养殖规划,经同级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衔接平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水产养殖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养殖区域的生态环境状况和自然承载能力,确定合理的养殖种类、容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申领养殖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等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和有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养殖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养殖证,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养殖使用许可,应当优先安排下列当地渔业生产者:

(一)主要依靠其毗邻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维持基本生活的;

(二)因渔业产业结构调整由捕捞业转产从事养殖业的;

(三)因水域综合利用规划调整,需要另行安排养殖水域、滩涂的。

第十一条承包集体所有或者全民所有由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从事养殖生产,并可以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对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条件的,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核发养殖证。

第十二条 养殖生产者应当按照养殖证载明的养殖范围、品种、规模、方式和期限进行养殖生产。

第十三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征收或者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规定办理。

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已确定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十四条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生产,但自育自用的水产种苗除外。

第三章 捕捞业

第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和改革、财政、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支持发展远洋捕捞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合理调节近海捕捞能力,严格控制沿岸渔场和江河湖泊的捕捞强度。

第十六条 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海洋捕捞渔船实行船网工具指标控制。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捕捞渔船的数量、功率不得超过捕捞船网工具控制指标。捕捞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的分配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捕捞许可证。未取得捕捞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捕捞作业。

捕捞的许可条件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许可权限的具体划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规定。

第十九条捕捞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捕捞许可证载明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进行作业,并按规定期限和标准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租赁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第二十条特定渔区、特定水产品种的专项捕捞许可,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专项捕捞权的招标、拍卖所得款项应当全额用于渔业资源增殖保护和渔民的社会保障。具体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捕捞渔船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进入他国管辖水域作业。

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二条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负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经过专业技术训练的其他船员,保证渔业船舶符合适航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渔业船舶作为单独的生产作业单位,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组织实施交通、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并服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指挥。

第二十三条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有权依据船舶安全技术标准对渔业船舶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改正意见;在安全隐患未排除时,有权拒绝上船作业。

第二十四条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应当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鼓励小型海洋捕捞渔船和辅助渔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装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渔业船舶,应当按规定予以补助。

第二十五条 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资金,建立渔船海上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渔业船舶海上救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当地渔业生产者建立非商业性渔业互助保障组织,鼓励渔业生产者对船舶、船员或者养殖水产品进行非商业性互保。

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为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人身保险。

第四章 渔业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渔业水域及周边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有对渔业资源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影响评价的内容。

在渔业水域周边设置排污口的,应当符合保护渔业环境的要求。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渔业水域周边排污口的设置时,应当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单位、船舶和个人向渔业水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保证排放物达到渔业水质保护标准;禁止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等国家禁止排放的'物质。

第二十八条渔业生产者投喂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因卫生防疫、病害防治向渔业水域投注药物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采取有效防治措施,防止渔业水域环境污染。

渔业生产者不得在开放性渔业水域直接泼洒使用对公共水域有毒有害的渔用兽药、农药。

排放养殖废水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水域水质状况、水生生物毒性和疫情等渔业环境的监测,按规定公告监测结果。

第三十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船舶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造成渔业污染事故的单位、船舶和个人,应当接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处理。

第五章 水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一条 水产养殖用水和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渔业水质标准。

渔业捕捞应当在符合渔业水质标准的水域内作业。

第三十二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组织生产,保证水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三十三条 渔业生产者在生产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如实填写并保存生产、用药和产品销售记录;

(五)及时合理处置被污染或者含病原体的水体和病死养殖生物,防止病害传播。

第三十四条 渔业生产者应当保证渔业船舶的设施和卫生符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并遵守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渔业水域遭受突发性污染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发布公告,禁止在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情形严重时,可以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职责加强对渔业生产中饲料、渔用兽药等投入品的使用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水生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

对依法进行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渔业生产者不得阻碍或者拒绝。

第六章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

第三十七条 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工增殖放流,增殖放流的品种应当属当地地方品种。

实施增殖放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增殖放流的方案进行区域生态影响评估,并征得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禁止向开放性水域投放外来水生物种、杂交种、转基因种及种质不纯的物种;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鱼、虾、蟹类的产卵场等敏感水域进行放流。

第三十八条 禁止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

养殖、销售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外来有害水生物种的侵入或者逃逸。

第三十九条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闸坝工程项目的选址、设计审批机关应当对过鱼设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在鱼、虾、蟹生殖洄游季节,闸坝管理单位应当适时开闸纳苗。禁止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

第四十条进行水下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在依法向有关部门报请批准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

严禁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确需围填或者改作其他功能的,应当在书面征求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符合前两款规定从事爆破、勘探、采砂、围填等施工作业,或者改变重要渔业水域功能,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捕捞作业主要渔具的规格标准除依法由国家制定的以外,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发布,并按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

第四十二条禁止制造、维修、销售、使用电脉冲、地笼网、帆张网、多层囊网拖网等禁用的渔具。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敲舟古以及其他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

第四十三条对省内重要渔业资源实行重点保护。除国家规定外,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资源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十四条严格保护缢蛏、牡蛎、贻贝、文蛤、毛蚶、泥蚶等重要养殖品种的种苗及其繁殖场所。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封涂护苗、封岩礁护贝等保护措施。

第四十五条 禁止捕捞鳗鲡、河蟹、鲥鱼、石斑鱼、银鱼、真鲷、香鱼、对虾、梭子蟹、青蟹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产种苗。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前款规定水产种苗的,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专项捕捞许可证,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核定的数量捕捞。

第四十六条调运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品种的野生水产种苗出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准运证。

申领准运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调运种苗的品种、用途、数量符合渔业资源保护规定;

(二)运输方式符合保障种苗安全的要求;

(三)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七条 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

除国家有关禁渔区、禁渔期规定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渔业资源和渔业生产的实际情况设立禁渔区、禁渔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禁渔区、禁渔期应当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在禁渔期,渔业船舶和个人不得携带禁止作业的网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违禁作业的渔船供油、供冰,不得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不按规定缴纳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情节严重的,处滞纳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没有捕捞许可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件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暂扣其渔具,并出具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暂扣凭证。

经查实属于无捕捞许可证从事捕捞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处罚;属于有捕捞许可证但未随船、随身携带或者遗失后未及时补办的,应当立即发还被暂扣渔具,给予警告,并可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大中型海洋捕捞渔船未按规定填写渔捞日志,或者未按规定安装、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渔业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船长未履行安全生产责任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渔业生产者养殖、捕捞的水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责令进行无害化处理;不能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和区域内采捕水产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养殖、销售未经国家或者省批准的外来水生物种的,没收非法养殖、销售的水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外来有害水生物种侵入或者逃逸的,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爆破、勘探、采砂等施工作业单位未按要求采取防护措施的;

(三)擅自围填重要渔业种苗基地、重要养殖场所和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水产品种的渔业水域,或者擅自将其改作其他功能的。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闸坝上下拦网捕捞的;

(二)制造、维修、销售、使用不符合规格标准渔具的;

(三)禁渔期内,违反规定携带网具的;

(四)向违禁作业渔船供油、供冰,代冻、收购、销售违禁渔获物的。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擅自调运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野生水产种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水产种苗,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对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二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本条例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实施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造成国家渔业资源损失的,由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赔偿。

第六十四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渔业行政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权限核发养殖证、捕捞许可证、准运证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违反规定使用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等款项的;

(四)未依法履行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水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五)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渔业水域,是指本省管辖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渔业养殖水域、滩涂。

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养(增)殖生产的原种、良种和苗种。

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捕捞的船舶和为渔业捕捞、养殖生产服务的辅助船舶。

第六十七条 渔业资源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的标准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

甲方:

乙方:

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南水北调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漳滏河灌区20__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责任书。

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建设工程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第二条工程开工前,甲方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培训,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证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在开工前上报甲方。

第三条甲方对乙方编制施工方案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

第四条乙方应接受甲方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乙方安全管理人员须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留安全教育记录(施工人员签字)每月底报甲方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第六条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乙方特种车辆必须取得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报告,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第八条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第十条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第十一条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二条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三条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第十四条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第十六条甲方管理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第十七条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不免除双方的其他合同责任与义务。本安全生产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第十九条补充内容:

甲方:河北省水利工程局漳滏河灌区20__年度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项目部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

注:在签订本安全生产责任书时,甲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责任书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一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安全施工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和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完成,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甲方)与(以下简称乙方),就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空调维修项目共同签订如下高空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空调维修高空作业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安全作业;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建立和规范安全作业工作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安全作业的各项任务。

二、乙方维修负责人应为该项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本部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负责整个维修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必须加强对本部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作业时的管理和约束。

三、乙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高空作业上岗证件方可上岗操作;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均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五、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六、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并设置足够的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落物伤人。

七、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八、靠近电源线路作业前,联系相关单位拉闸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绝缘挡壁,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九、维修作业过程中若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处理解决后,方可恢复作业。

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乙方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十一、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维修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2.甲方对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进行维修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2.维修中维修人员绝对不允许违规操作,乙方负责人应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维修中的不规范行为。

3.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二、若因乙方原因违反本协议或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当日起生效。

十四、附空调维修协议报价(广东邮电职业技术学院空调维修报价单)。

甲方:乙方:

协议代表:协议代表:

日期:日期: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二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工程队。

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将_________________项目指定给甲方施工,为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双方在签订原合同协议、补充协议时,签订本协议,双方必须严格执行。

第一条?承包工程项目:

1、工程项目名称。

2、工程地址:

3、承包范围:

4、承包方式:

第二条?工程现场管理人员。

为保证施工安全管理及安全责任,必须明确现场管理人员:

第三条?双方责任。

1、?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_____、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_____法规、条例、规定。

2、?双方都应有安全管理组织体制,包括抓安全生产的领导,各级专职和_____的安全干部。应有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特种作业工人的审证考核制度及各级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放定期安全检查制度。

3、?双方在施工前要认真勘察现场:

(1)工程项目应由乙方编制施工队组织设计;

(2)专项分包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要求,需经业主、甲方审核,乙方必须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实施施工。

第四条?乙方责任。

1、乙方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施工人员办理人身_____,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2、乙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和上级_____、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消防工作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_____法规、条例、规定。

3、开工前,乙方应组织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有有关部门核发的合格有效的上岗资格证书。

4、在生产操作过程中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由乙方自理,且应督促施工现场人员自觉穿戴好安全防护用品。乙方住宿卫生必须落实到位,凡发生因生活卫生检查不符要求的处罚则应承担责任。

5、乙方施工人员应对其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隐患,应即停止施工。并向甲方汇报。凡一经施工,就表示该施工单位确认施工场所、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符合安全要求和处于安全状态。乙方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后果自行负责。

6、总包单位提供的机构设备严禁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否则由此发生的后果概由擅自使用方负责。乙方施工机械必须符合检测、验收,因乙方施工机械安全问题则由乙方全部承担责任。

7、贯彻先订合同后施工的原则。甲方不得指派乙方人员从事合同外的施工任务。乙方应拒绝合同外的施工任务,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有关方负责。

第五条?违约责任。

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规范施工,做好施工安全消防保护措施,如造成施工人员、甲方工作人员或第三人或甲方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的,由乙方负责一切安全事故和经济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第六条?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协议,本协议的法律效力_____于主合同。

第七条?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订时间: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三

总包单位:(章)(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单位:(章)(以下简称乙方)。

进一步明确在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各自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责任,实现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管理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天津市农村建筑队安全施工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协议。

本协议为《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九条的补充条款,在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执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一、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行业及业主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标准,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环境技术标准。

二、在甲方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健全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形成一体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三、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四、抓好安全、环境教育;严肃安全、环境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五、发生事故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应分别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小组,查清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第二条甲方的具体责任。

一、甲方对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负全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及环境保护,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规章制度。核查乙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实施监督管理。

二、编制工程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施工管理规程,并分解到乙方分包项目。组织指导乙方编制分包工程内容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实施方案,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措施并监督实施。

三、在安排乙方工作时针对其施工内容、工艺要求,提出施工方法和安全操作规程,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施工负责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由甲、乙双方负责人和安技人员签字备案。施工中监督乙方按交底内容实施。

四、对乙方进场职工进行登记造册,复印身份证件,发放胸卡,按名单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环境教育档案。对分包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验证。协助乙方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持证工作,制止非特种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五、向乙方提供良好的、确保安全生产的劳动作业环境,所提供的电气设备、机械、工器具、架设机具、安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经乙方检验合格后,办理书面交接验收手续,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分别村查,并监督乙方安全使用。

六、对乙方自带机具、设备、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技术指标、安全性能检验,合格者方可进入施工现场。监督乙方正确安装使用和拆除。

七、对乙方施工工序、操作岗位的安全行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发现严重违章违规的事故隐患,立即责令停工,监督整改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严重者中止合同,清退出场,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八、合同终止工程款结算时,甲方安全技术部门应出具安全评估书,无安全评估书者不能结算。

九、对施工现场的各项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定期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其安全有效。

十、提供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的职工生活环境,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设置灵敏有效的消防器材。

十一、发生伤亡事故按规定立即报告有关部门。

十二、其它:项目经理部负责向乙方进行《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的交底,有权监督乙方认真执行。

第三条乙方的具体责任。

乙方在甲方的统一指挥监督下对本单位施工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直接负责。按其职责分工,具体履行以下责任:

一、接受甲方的指挥和监督,遵守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参加工地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生产领导小组机构,出席职业健康安全、环境工作会议,执行会议决议。

二、按照甲方的统一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目标责任、管理规章制度,并向甲方备案。

三、根据甲方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目标,编制本单位分包工程范围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方案和措施。

四、对本单位的施工人员应登记造册,如实向甲方报告,接受甲方入场前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教育。有人员调整时,要迅即报告甲方,并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教育。

五、按规定要求设置安全技术管理人员(施工人员50人以上的应设专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不足50人的,应指定兼职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各施工班组应设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施工现场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的日常检查工作。

六、向甲方申报自带的劳动保护用品及机具、设备,经检验合格后使用。禁止任何人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设备或设施。

七、设置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符合卫生要求。

八、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动火时,应事前向甲方申请,得到书面批准,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才得施工。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监督甲方履行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职责,对甲方违反责任造成的损失有权索赔。有权制止甲方违章指挥,并按双方商定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十、教育本单位职工遵章守纪,不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施工中如因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违反安全纪律、违反安全操作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其损失由乙方负责。

十一、其它:认真执行甲方项目经理部制定的《环境管理方案》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以及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此协议作为分包合同附件,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协议有效期限与分包合同有效期限一致。

总包方(甲方):(章)分包方(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四

工人姓名(以下简称乙方):______。

经甲乙双方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施工区域内进行工作。为保证人身及财产安全,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特签订如下安全协议:

1、乙方人员在甲方工地工作时,要严格遵守公司及项目的有关安全规定,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纪律。

2、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禁止酒后作业。

3、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无证人员禁止操作。

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5、乙方在工作过程中,注意周围的施工机械及危险物体,注意落石,如有危险或不安全因素,请迅速离开并到安全地方。如遇雨季,注意防汛,注意自身安全,如有安全隐患时,一定要以人为本,安全自保。

6、乙方上下班途中应注意交通安全,不得无证驾驶汽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骑乘摩托车、电瓶车应佩戴安全防护设施。乙方上下班途中出现的交通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7、乙方在施工现场不得饮酒、打架斗殴,严格遵守甲方制订的作息时间及规章制度,如发生意外或违法违规事件,均有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不发生任何关系。

8、乙方不容许带病工作,如有身体不适,请尽快就医,注意防暑。

9、乙方在工作或在施工现场临时休息期间,严禁玩水、玩火以及携带一些危险物品进入施工现场,如有发生,所造成的一切财产损失及人身意外,一切均由乙方负责。

10、禁止挪移、拆改安全防护设施和警告、警示、提示标牌。

11、非电工禁止动用配电线路和设施。

12、禁止私自拉设电线、电缆、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

13、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盖章)。

乙方:______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五

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安全施工和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明确安全施工责任,保障企业财产和工程施工安全,保证项目工程顺利完成,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就________________空调维修项目共同签订如下高空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协议:

一、乙方要严格按照空调维修高空作业安全的规定,全面贯彻执行等相关法律规定,切实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及时研究和处理安全作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安全作业;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及时有效的治理;建立和规范安全作业工作管理档案;认真完成安全作业的各项任务。

二、乙方维修负责人应为该项维修作业安全生产、安全保卫责任人,负责对本部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上岗前的职业培训,负责整个维修作业期间的安全生产和安全保卫工作;乙方必须加强对本部维修人员在进行维修作业时的管理和约束。

三、乙方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高空作业上岗证件方可上岗操作;担任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身体健康,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处作业病的人员,不准参加高处作业;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高处作业均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五、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六、在进行高处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行走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并设置足够的明显的警示标识,防止落物伤人。

七、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处作业。

八、靠近电源线路作业前,联系相关单位拉闸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绝缘挡壁,严禁在高压线下作业。

九、维修作业过程中若发现高空作业的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务必立即停止作业,待问题处理解决后,方可恢复作业。

十、对危及人身安全的隐患,乙方应立即停止作业,进行整改。所有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等,任何人都不得擅自移动和拆除。

十一、明确甲、乙双方的安全责任,经甲、乙双方协商,现规定如下:

(一)甲方安全责任:

1.负责监督检查乙方维修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措施,特别是可能造成停电、触电、高处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

2.甲方对维修现场进行安全检查、监督。

(二)乙方安全责任:

1.进行维修前应对维修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必须做好各种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维修作业。

2.维修中维修人员绝对不允许违规操作,乙方负责人应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维修中的不规范行为。

3.乙方应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做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十二、若因乙方原因违反本协议或在维修过程中操作不当发生安全事故及人身伤亡时,乙方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和经济责任。

十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当日起生效。

十四、附空调维修协议报价(________________空调维修报价单)。

协议代表:____________ 协议代表:____________。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六

总包方(甲方):分包方(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护职工的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保障施工现场的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双方就本工程施工安全生产达成如下协议:

1.分包方必须是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出具其上级单位(法人单位)的委托书,分包与其资质相符在授权委托书范围内工程的经济组织。

2.分包方必须熟悉并能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基本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各项规定。能够积极参加有关促进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3.分包方必须学习、掌握,并执行总包方现行的有关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管理方式。

4.分包方必须执行总包方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总体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技术方案。

5.分包方必须执行三级安全教育制度,项目经理、分包工程的负责人及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6.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检查整改制度。

7.分包方必须接受总包方或总包方上级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检查。

8.分包方必须执行安全生产的防护设施、设备验收制度。

9.分包方自带的施工机械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规定,且机械性能良好、安全防护装置、齐全、灵敏、有效。

10.分包方必须按规定为作业人员配发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11.分包方必须并执行“因工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如分包方施工现场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向总包方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并全力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必须移动现场设备、设施时,要做记录或拍照。不准破坏事故现场。分包方须积极配合总包方及总包方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部门对事故的调查和现场勘察,不得提供伪证。

12.分包方必须承担因为分包方的原因造成事故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3.分包方有权拒绝总包方的违章指挥。

14.分包方发生人员伤亡时,不管事故的责任在何方,分包方必须做好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当总包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时,总包方应积极协助分包方做好善后工作。

15.总包方应为分包方单位创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完全因总包方的设施、设备不良造成的事故,应由总包方负责。

16.总包方有权监督、纠正分包方人员的违章、违规、违纪行为,对不服管理的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17.总包方有权审查分包方的安全资质和进场人员的安全教育情况。

18.补充条款:。

四、违约责任。

1.达不到约定条件的,总包方一经发现,可要求分包方立即进行整改和补充完善,分包方应按总包方要求进行整改和补充完整,直到符合约定条件。

2.因分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分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3.因总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的由总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支出。

五、争议当总、分包发生争议时,可通过总、分包双方上级主管部门协商调解,若达不成一致意见,可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仲裁。

六、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总包方(盖章):分包方(盖章):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日期: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七

脚手工在为工程公司制广告牌中,为了确保个人人生安全,特订如下协议:

一、等脚手工在上班、下班途中必须遵守国家的交通法规,谨慎驾驶摩托车,确保安全,做到万无一失。

二、脚手工在搭、拆脚手时,不得喝洒、戏笑、开小差,工作时应该集中全部精力。脚手工在脚手上行走、爬上爬下时,要小心谨慎,不得大意,如因自己原因引发事故,后果自负,公司不负责任。

三、脚手工在拆脚手时一定要看清地面情况,不得乱扔物品,如造成事故,责任由脚手工自负。

四、脚手工在搭脚手时,一定要认真负责,扎紧、扎牢,负责到底。

本协议一式两份。

工程有限公司脚手工签字:

渔业安全生产协议书篇十八

为了维护首都社会治安和企业内部的治安秩序(工作、生产、生活),加强企业内部治安管理,根据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精神,北京住总第二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朝阳新城工程第一项目经理部(甲方)与北京军交保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本协议书,望共同遵守。

1、遵守国家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有关季节施工的规定。各种施工机械操作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酒后作业及疲劳作业。

2、进场前须检查各施工机械的运转情况。各类电器设备必须带保护装置,防止漏电、触电事故。配电线路按规定架设,配电箱要安装合理,符合规定。机械设备要专人管理,定期检修,不得带故障运行。电、气焊操作人员要持证上岗。非机电人员或司机严禁擅自动用机电设备。

3、施工中如发现有文物或古墓等,应妥善保护,并应立即报请当地有关部门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如发现有测量用的永久性标桩或地质、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点等,应加以保护。在敷设地上或地下管道、电缆的地段进行土方施工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及有关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施工中应采取措施,以防损坏管线。

4、尽量选择噪声低、振动小、公害小的施工方法,减小对现场周围居民的干扰。

5、作业人员要经过培训,掌握施工技术要点和基本技能,重要工序由熟练作业人员承担。

6、熟悉基坑周围环境,其中包括: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的状况;基坑周边各类地下设施(管线、管道)的分布状况;场地周围和邻近地区地表水汇流、排泻情况及地下水管渗漏情况。

7、明确质量标准、工艺流程和安全要求。

8、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

9、现场文明施工要求。

(1)材料堆放整齐,不同规格的材料分开堆放,界限清楚。

(2)施工机械放置合理、有序。

(3)施工区同生活区须隔离。划分责任区,分片包干到人。

(4)及时清理现场内的杂物,不得乱堆乱放,不得随地便溺。

10、施工前对施工人员要做好安全培训,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杜绝事故发生。

11、进入施工现场要配戴安全帽,作业时严禁打闹嬉戏。基槽在挖土、喷锚等工序同时作业时,要合理安排好各自作业面,施工人员要在挖掘机回转半径之外作业。全体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现场消防、保卫、用电等有关规定。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12、(1)防止噪声污染。选用噪音低的机械设备,减少噪音扰民。

(2)大风天气时,对起尘材料作必要的覆盖,防止粉尘污染。

(3)施工区域派人定时洒水,防止扬尘起灰。

(4)生活区域的垃圾要及时清理,运至指定位置放置。

13、遵守北京市有关环保、安全对施工的管理规定。

如乙方单位和个人违反上述内容,甲方有权按有关规定对其处罚直至追究责任。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章)签字(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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