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人保车险协议书(大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08:20:28 |
  • ZTFB |
  • 13页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需要做一些计划和安排。总结要全面而具体,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概括上。这些总结范文中包含了对学习和工作等方面的总结和反思,其中有些还夹杂了一些个人的感悟和体会。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一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企业车辆保险相关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作协议,具体协议如下:

一、合作内容。

1、甲方及所属公司所有车辆的保险由乙方承保,与乙方签订保险合作协议;在承保期间内乙方应及时处理甲方投保车辆的保险理赔工作。

2、甲方车辆向乙方投保险种:交强险、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30万或以上、车上人员责任险(每座2万或以上)、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国产车按国产玻璃,进口车按进口玻璃)、不计免赔险。其他险种如划痕、涉水损失险等,可由企业自选。

3、员工私家车可自愿选择在乙方投保,投保险种由车主自主选择。

4、甲方应在本协议签订时提供本协议附件,以保证合作协议的执行。

二、合作时间。

自xx年xx月xx日起至xx年xx月xx日止,在此期间内,企业所有车辆(团车)保险到期须在乙方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保险合作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

三、服务承诺。

1、安全培训:乙方承诺对甲方企业员工做车辆安全知识、汽车保养、保险报案理赔知识的培训,要求每季度培训一次,具体由甲方安排,时间确定后需提前三天告知保险公司,以便于乙方对培训内容进行充分的准备。

2、赠送险种:企业团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乙方免费赠送自燃险,乙方的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员工私家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后,车辆损失险中包含倒车镜车灯及天窗玻璃的单独损坏。

3、保险理赔服务:

3.1、理赔时效:在甲方索赔资料齐全有效的情况下,xxxx元以下案件,一个工作日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xxxx万元以下的案件,七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人伤案件在治疗结束,资料齐全有效、事故双方达成协议后,15个工作日内结案并通知银行支付赔款。

3.2、专项服务:需要向第三者车辆及对方保险公司递交理赔资料或者协谈的,乙方服务专员配合协助处理。

3.3、正常案件执行上述3.1、3.2服务承诺内容。

3.4、非正常案件,指责任方无保险、保险保障不足或者偿付能力不足,但造成甲方企业车辆损失的,甲方应将索赔权益转让给乙方,并配合提供有关信息,由乙方先行赔偿之后实行代位追偿,乙方必须接受不得推卸。

3.5、乙方车辆损失险中包含雪灾、冰陷造成的车辆损失,车辆局部损坏或全损均赔偿。

3.6、全国范围内县级以上城市百公司以内非道路交通事故,乙方免费救援,超过百公里的救援费用由甲方承担。

4、保险费的结算:

4.1、乙方保证每个车辆保险期间的无缝对接,保费与甲方月结月清。

5、甲方员工私家车辆享受以上服务承诺。

四、车辆保险费的计算方式。

备注:行车证车主为企业的属性为团车,行车证车主为个人的属性为私家车。

4.1、企业团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xx折计算投保。

4.2、私家车车辆损失险按新车购置价的xx折计算投保。

4.3、企业团车保险费用整单折扣在标准保费基础上优惠xx%。

五、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以上任何一条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作协议。

2、在乙方违反协议内容约定时,如甲方要求解除合作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

3、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乙方应及时处理好甲方理赔事宜后,合作协议继续履行。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

附件:甲方车辆清单、行车证复印件、甲方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日期: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二

甲方:乙方:

身份号证码:身证号码:

家庭住址: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今有方甲妇因工作夫忙繁特聘,请方乙为甲方做政工作,经甲乙双方家本平等、着愿的自原友好协则商达成如,下议协:

乙方从签定合之同日,起吃在甲方住里,家全候天2小时照顾老人,人月可每息4天休具,休息体时双间方临商时。

服务用费1为00元0月,/方于每月甲按时支给乙付方。

(一)看老人照。

乙方对老要的心理健康人身体、康健安全等情况全方面和责。

1、对老人要爱有心和心,耐温且和笑容有,要哄不骗、斥老训人,要按时给人吃饭、老服。

2、步养成逐人的生活规律老按时吃,饭觉。睡人老异有常表现随与甲方沟时,通但最不好当要老人面。

3、老清人洁方面:日早每晨水洗温脸手洗每星期给,老人脚洗随时,清老洗的人服衣归并类放置。

(二)每三日餐。

1、参考箱冰有的`菜存情品,可自况行定决三餐品,种、副主以及调料、食具等炊厨用品缺少房及时时甲方提向补给要出。

2、菜,板洗菜和炊盆、刀具用具过后要时里外清即洁厨房墙;壁柜子,抽油机烟等随要保时清洁;冰箱持每月少整至理一。

(三日)家居清常洁。

1、老人在睡觉或有家者照人顾时,行进基家务工作本。

1、方甲权有要乙求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方务;

2、甲有方义务时支付按务费用(服工资);

3、方甲应尊乙重的方人和劳动格权,不得利视虐待歧乙方;

5、甲发方现方患有疾乙等病不适继续合照老看人的形,有权随情解时合除;

6、被聘间期方乙有如行为端或不待虐人者老甲方,权有解合同并除究乙追法方责律;

7、甲如方发乙方有损现甲害方权的行益为不或胜任政服务工作家甲,有方解权除同;

8、甲若发方乙方现在作工时间干方私活,首次乙现发警告再次,发现除当月工资扣有并权解除同合。

1、乙有权方利要甲求方按支付服时费用。

2、方有权乙要求甲利为方其作工供必备提备设或条。

3、乙方须自觉行上述履服项目,细务心照老人。

4、乙方有任何的需求新和议,及时建提出。

5、乙方不随意得他人带入甲将方家,不中随得翻意动甲方家中品,物如偷窃有等违法行,为方将移送司法甲关机处。

6、方乙遇亲如生友等急病事,需时临开离时应,时告及知甲,方征得方同甲;

7、乙工作期方,如间其因错过造成甲方及家人其人的伤害身或产财毁损,付赔应责偿任。

8、乙方供身份提、户证口原件本以实证身份。提身供证份印复件供存留,终协止时取回议。

9、乙如欲解方合同除则,提需前30天通甲方知乙,不得方擅不自而辞别否则,甲,方追将其违究约任责。

10、乙甲双方就对均隐私事宜方负有保义务。

1、本同自合双签方时字生效。

2、合本同式一份两,方双各一执。份。

甲方:乙方:

二o年月日二o年月日。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三

人保车险是中国人保财险推出的一款车辆保险产品,它的保障范围广泛,可供车主们选择的条款类型也非常多样化。我作为一名车主,在购买车险的过程中选择了人保车险,并且在过去的几年中一直使用它,收获了一些经验和心得。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分享一下对人保车险的心得体会。

第二段:保障范围广泛。

在使用人保车险的过程中,最大的感受就是它的保障范围非常广泛。比如,它能够保障车辆的全车盗抢、斗殴、恶意破坏、自燃等情况,还能够对第三方人身财产进行赔偿。而且,在理赔方面,人保车险也非常贴心,例如它提供了免费拖车服务、道路救援、维修服务、免费代步车等,这些服务可以有效地提升车险的使用价值。因此,对于车主来说,选择人保车险可以更加放心地驾驶车辆,减少在意外情况下产生的损失。

第三段:多样化的条款类型。

人保车险不仅保障范围广泛,而且还提供了多样化的条款类型,以适应不同车主的需求。例如,它提供的“基本险”可以解决车辆基本的保障问题,对于新车车主来说很是一件优势;而“机动车损失保险”则能够更全面地保障车辆的损失,包括车辆被撞、被刮、被泼等情形。此外,人保车险还提供盗抢险、第三者责任险、司机及乘客险、玻璃破碎险等多种条款,车主们可以灵活选择适合自己的险种,实现个性化保险定制。

第四段:较为合理的价格。

人保车险虽然保障范围广泛,但是与其他保险公司相比,它的价格也比较合理,尤其是对于中低档车型的车主来说更加具有优势。同时,人保推出了一些促销活动,例如“网上买车险优惠30%”、“驾乘无忧随心选优惠”等,这些促销活动不仅可以降低购买车险的成本,还能够提供优质的服务体验。因此,对于加强车辆保险的车主,选择人保车险是一种明智的选择。

第五段:总结。

综上所述,人保车险作为我国最大的保险公司之一,其车险产品不仅保障范围广泛,条款类型多样化,而且价格具有优势,是一款值得车主们信任和选择的产品。当然,任何车险产品都需要车主们在使用过程中注意条款细则、理性购买,这样才能真正发挥车险的作用,让车主们在行驶过程中更加安全、安心。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四

家庭住址: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今有方甲妇因工作夫忙繁特聘,请方乙为甲方做政工作,经甲乙双方家本平等、着愿的自原友好协则商达成如,下议协:

乙方从签定合之同日,起吃在甲方住里,家全候天2小时照顾老人,人月可每息4天休具,休息体时双间方临商时。

服务用费1为00元0月,/方于每月甲按时支给乙付方。

(一)看老人照。

乙方对老要的心理健康人身体、康健安全等情况全方面和责。

1、对老人要爱有心和心,耐温且和笑容有,要哄不骗、斥老训人,要按时给人吃饭、老服。

2、步养成逐人的生活规律老按时吃,饭觉。睡人老异有常表现随与甲方沟时,通但最不好当要老人面。

3、老清人洁方面:日早每晨水洗温脸手洗每星期给,老人脚洗随时,清老洗的人服衣归并类放置。

(二)每三日餐。

1、参考箱冰有的菜存情品,可自况行定决三餐品,种、副主以及调料、食具等炊厨用品缺少房及时时甲方提向补给要出。

2、菜,板洗菜和炊盆、刀具用具过后要时里外清即洁厨房墙;壁柜子,抽油机烟等随要保时清洁;冰箱持每月少整至理一。

(三日)家居清常洁。

1、老人在睡觉或有家者照人顾时,行进基家务工作本。

1、方甲权有要乙求按照上述内容提供方务;

2、甲有方义务时支付按务费用(服工资);

3、方甲应尊乙重的方人和劳动格权,不得利视虐待歧乙方;

5、甲发方现方患有疾乙等病不适继续合照老看人的形,有权随情解时合除;

6、被聘间期方乙有如行为端或不待虐人者老甲方,权有解合同并除究乙追法方责律;

7、甲如方发乙方有损现甲害方权的行益为不或胜任政服务工作家甲,有方解权除同;

8、甲若发方乙方现在作工时间干方私活,首次乙现发警告再次,发现除当月工资扣有并权解除同合。

1、乙有权方利要甲求方按支付服时费用。

2、方有权乙要求甲利为方其作工供必备提备设或条。

3、乙方须自觉行上述履服项目,细务心照老人。

4、乙方有任何的需求新和议,及时建提出。

5、乙方不随意得他人带入甲将方家,不中随得翻意动甲方家中品,物如偷窃有等违法行,为方将移送司法甲关机处。

6、方乙遇亲如生友等急病事,需时临开离时应,时告及知甲,方征得方同甲;

7、乙工作期方,如间其因错过造成甲方及家人其人的伤害身或产财毁损,付赔应责偿任。

8、乙方供身份提、户证口原件本以实证身份。提身供证份印复件供存留,终协止时取回议。

9、乙如欲解方合同除则,提需前30天通甲方知乙,不得方擅不自而辞别否则,甲,方追将其违究约任责。

10、乙甲双方就对均隐私事宜方负有保义务。

1、本同自合双签方时字生效。

2、合本同式一份两,方双各一执。份。

_____年__月__日_____年__月__日。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五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车辆损失险。

第一条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甲方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火灾、爆炸;2.雷击、暴风、龙卷风、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3.全车失窃(包括挂车单独失窃)在3个月以上;4.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轮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保险事故时,乙方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最高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第三条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2.酒后开车、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3.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4.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失窃或停放期间翻倒;5.乙方或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第四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甲方也概不负责:1.自然磨损、锈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自身故障;2.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致使损失扩大部分;3.保险车辆遭受第一条各款所列灾害或事故致使乙方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4.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五条公有车辆的保险金额,可以按重置价值确定,也可以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

私有或个人承包车辆的保险金额,由乙方和甲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超过投保时的实际价值。

第六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乙方要求调整保险金额,应向甲方申请办理批改。

第七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坏后,应当尽量修复,乙方修理前应当会同甲方检验受损车辆,明确修理费用。

第八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而遭受的损失或费用支出,甲方按以下规定赔偿:1.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但保险金额高于重置价值时,以不超过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为限。2.部分损失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的费用赔偿;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出险当时的重置价值比例赔偿修理费用。

上列车辆损失赔偿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按全部赔偿损失或部分损失一次赔款等于保险金额全数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九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全损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乙方,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三者责任险。

第十条乙方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乙方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甲方按照保险协议的规定予以补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乙方负责处理。

第十一条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甲方概不负责:1.乙方所有或代管的财产;2.私有车辆的乙方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3.本车的驾驶人员;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5.拖带的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6.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或停驶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

第十二条甲方对下列各项概不负责:1.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2.乙方的故意行为。

第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应当按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赔偿。乙方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甲方有权重新核定。

甲方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病变或赔偿费用的增加不再负责。

第十四条甲方赔偿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乙方义务。

第十五条乙方投保时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当如实申报,并应当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六条乙方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使保险车辆保持正常技术状态。

第十七条在保险协议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或变更用途,乙方应当事先通知甲方并申请办理批改。

乙方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

第十八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乙方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通知甲方。

第十九条乙方不履行本条款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协议。

无赔款优待。

第二十条乙方及其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险车辆在一年保险期内无赔款,续保时可享受无赔款优待,优待金额为上年度应交保险费的10%,不续保者不给。乙方投保车辆不止一辆的,无赔款优待分别按辆计算。

索赔事宜。

第二十一条乙方索赔时,应当向甲方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调解结案书、损失清单和各种有关费用单据。甲方应当迅速审查核实。赔款一经保险协议双方确认,甲方应当在10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必须有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牌号,并经检验合格,否则本保单无效。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条款中的重置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新车购买价。

本协议条款中的实际价值是指保险协议签订地的该车市价。

第二十四条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或调解不成的由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六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合同,合同是对双方的保障又是一种约束。以下小编在这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个人保密合同协议,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甲方(聘用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聘人):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乙方受聘为甲方技术顾问,并将获得甲方支付的相应报酬,双方当事人就乙方在受聘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守:

第一条双方确认,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享有。甲方可以在其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地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依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

上述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有关的发明权、署名权(依照法律规定应由甲方署名的除外)等精神权利由作为发明人、创作人或开发者的乙方享有,甲方尊重乙方的精神权利并协助乙方行使这些权利。

第二条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

乙方没有申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得要求甲方承担任何经济责任。乙方申明后,甲方对成果的权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第三条乙方在甲方受聘期间,必须遵守甲方规定的任何成文或不成文的保密规章、制度,履行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保密职责。

甲方的保密规章、制度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之处,乙方亦应本着谨慎、诚实的态度,采取任何必要、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于受聘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以保持其机密性。

第四条除了履行职务的需要之外,乙方承诺,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其他任何方式使任何第三方(包括按照保密制度的规定不得知悉该项秘密的甲方其他职员)知悉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他人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也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这些秘密信息。

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同意乙方披露、使用有关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的,视为甲方已同意这样做,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五条双方同意,乙方离职之后仍对其在甲方受聘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甲方或者虽属于第三方但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承担如同受聘期间一样的保密义务和不擅自使用有关秘密信息的义务,而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职,直至甲方宣布解密或者秘密信息实际上已经公开。并且乙方认可,甲方在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时,已考虑了乙方离职后需要承担的保密义务,故而无须在乙方离职时另外支付保密费。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为甲方履行职务时,不得擅自使用任何属于他人的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亦不得擅自实施可能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若乙方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乙方应当承担甲方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甲方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乙方追偿。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从乙方的报酬中扣除。

第七条乙方在履行职务时,按照甲方的明确要求或者为了完成甲方明确交付的具体工作任务必然导致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若甲方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不得由乙方承担或部分承担。乙方的上级主管人员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视为甲方提出的要求或交付的工作任务,除非甲方已事先公开明确该主管人员无此权限。

第八条乙方承诺,其在甲方受聘期间,非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等。

乙方离职之后是否仍负有前款的义务,由双方以单独的协议另行规定。

第九条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

若记录着秘密信息的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则视为乙方已同意将这些载体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甲方。甲方应当在乙方返还这些载体时,给予乙方相当于载体本身价值的经济补偿。

第十条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财物,包括记载着甲方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

但当记录着秘密信息的栽体是由乙方自备的,且秘密信息可以从载体上消除或复制出来时,可以由甲方将秘密信息复制到甲方享有所有权的其他载体上,并把原载体上的秘密信息消除。此种情况乙方无须将载体返还,甲方也无须给予乙方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本合同提及的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方案、工程设计、电路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研究开发记录、技术报告、检测报告、实验数据、试验结果、图纸、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操作手册、技术文档、相关的函电,等等。本合同提及的其他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行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员工档案、薪资制度,等等。

第十二条本合同中所称的受聘期间,以乙方从甲方领取报酬为标志,并以该项报酬所代表的工作期间为受聘期间。受聘期间包括乙方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的时间,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甲方工作场所内。

本合同中所称的离职,以任何一方明确表示解除或辞去聘用关系的时间为准。乙方拒绝领取报酬且停止履行职务的行为,视为提出辞职。甲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发给乙方全部或部分报酬的行为,视为将乙方解聘。

第十三条因本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提起诉讼。双方同意,选择甲方住所地的、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作为双方合同纠纷的第一审管辖法院。

上述约定不影响甲方请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行政处理。

第十四条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万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甲方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乙方的聘用关系。

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损失。违约金不能代替赔偿损失,但可以从损失额中抵扣。

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合同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合同为准。

本合同的修改必须采用双方同意的书面形式。

第十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合同前已仔细审阅过合同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合同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甲方:____________(签章)乙方:___________(签章)。

甲方:(委托方)乙方:(加工方)。

甲乙双方因委托加工合作涉及甲方商业秘密,为保证甲方商业秘密不受侵犯,经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以下条款做好_______。

一、委托加工涉及甲方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含不合格产品、报废品)、样品、工艺资料、软件资料、原材料、图纸、来往邮件、客户信息等资料。

二、甲方对委托乙方加工所交付的所有物品享有所有权。

三、乙方不论加工工作完成与否,都应对本合同中甲方提供的所有物品、资料严格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故意或疏忽以包括但不限于泄露、告知、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等的任何方式将甲方商业秘密透露给不参与加工工作的乙方人员或其他任何第三方。

四、委托加工期间,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方式和采取必要的行动,保证甲方的商业秘密安全。

五、乙方应当于《委托加工合同》结束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返还全部属于甲方的物品,包括载有甲方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而不论这些信息有无价值。

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通过任何途径宣传与甲方的委托加工关系,或在任何宣传中提及甲方、甲方产品及甲方为委托加工事宜提供的一切信息。

七、乙方在《委托加工合同》签订后即需遵守该保密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乙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无限期保密,直至甲方宣布公开时止。

八、乙方违反上述条款,乙方将一次性赔偿甲方违约金元人民币,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作关系,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法律责任。

九、本合同是甲方和乙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的补充协议,本合同内容与《委托加工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十、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合同的部分修改或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

十一、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和本合同引致的争议,甲方和乙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二、本合同共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以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保密合同(“本合同”)由____国际集成电路制造(上海)有限公司,一家位于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路18号的外商独资企业(“本公司”),与公司,一家位于的公司签订。

1.目的`。

双方同意互相提供机密信息(定义如下),以便双方基于将来可能建立的采购或业务、合作或顾问关系而对另一方的产品、服务、业务和/或技术进行评估(“目的”)。

2.定义。

“机密信息”是指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本公司及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董事、股东的信息,及其他与产品、样品、产品计划、价格、工艺、技术、研究、开发、发明、服务、客户、市场、软件、硬件、设计、图纸、工程、构造信息、营销或财务相关的信息。披露方应以书面形式说明该等机密信息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若以口头形式提供,则披露方应于披露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具有机密性或专有性。机密信息并不包括下述信息:

(1)由接受方以书面文件证明:该等信息已于披露之前已由接受方所持有;

(2)已公开发表或非因接受方作为或不作为的原因,已向公众披露;

(3)已由信息相关方书面同意其公开;

(4)由接受方在未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情形下独立开发;

(5)接受方从第三方处合法、正当地取得,且该第三方对该等机密信息不承担保密义务。

3.保密。

双方同意仅能根据本合同的目的使用另一方披露的机密信息。除由双方书面委派执行本合同目的而必须知悉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及可能包括在内的董事、主管、合伙人及员工(统称“代表人员”)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将与另一方相关的或属于另一方所有的机密信息披露给第三方。任何一方不得超出实施目的所允许的必要限度,从另一方处复制、摘录和转移任何机密信息。任何机密信息的公布均须得到披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双方应与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经其他途径知悉或获得机密信息的人员签订一份与本合同内容基本一致的保密合同,且将该签署的保密合同及时交予另一方。双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对另一方机密信息保密,避免该等机密信息被不当披露或使用,采取该等措施时应持与保护自身机密信息相同的最高程度的谨慎态度。任何一方若发现有误用或滥用另一方的机密信息的情形时,应及时将该情形书面通知另一方。

4.公开。

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代表人员无权擅自将另一方的公司名称、商号、商标及其他名称用作广告宣传或对外公开。未经本合同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任何一方或其各自的代表人员不得透露本合同及其相关内容,本合同第5条“强制性披露”条款所述情形除外。

5.强制性披露。

若因法律、法规、法令或其他合法要求,如传票等,在未取得另一方的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任何一方或其受委派执行合同目的或通过某种途径知悉机密信息之人员须披露另一方的机密信息时,该披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另一方,以便其能寻求保护令或采取其他合理的救济。若未能取得保护令或其他救济措施,该披露方应仅披露依法应予披露的那部分机密信息,且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对该些机密信息采取可靠的保密措施。

6.返还资料。

在合同目的终止、撤消、完成、被拒绝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后,根据对方的书面要求,任何一方应及时销毁或归还另一方提供的所有机密信息。任何形式的机密信息,不论是分析、汇编、论文、翻译或其他由/或为任何一方准备的文件,一方应按本合同条款要求持有或根据另一方的要求自行销毁该等机密信息。

7.非授权许可。

除为查阅或使用机密信息以达成本合同目的之权利外,本合同未将专利权、版权、商业秘密或其他知识产权项下权利转让给任何一方,同时也未将任何一方的机密信息内所含或所属的权利转让给另一方。

8.义务限定。

本合同不得被视作或解释为本公司有义务向另一方提供任何信息、与另一方进行商业交易或签订任何最终协议,除非本公司决定向其提供信息或与其签订与交易有关的最终协议。

9.信息准确性。

本公司、子公司及分公司并未就其向另一方披露的任何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及完整性作出明示或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且对另一方、其代表人员或其他使用该等机密信息的人员不承担任何责任。

10.期限。

本合同中双方之保密义务应自对方收到机密信息之日起五年内持续有效,且不因合同目的之达成而终止。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对双方及其承继人、受让人均具有约束力且保护其合法权益。本合同任一条款之无法实施并不视为该条款被放弃。

12.适用法律。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合同双方同意因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由上海市地方法院管辖。

13.迟延履行及救济。

本合同任何一方未能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并不视作放弃行为。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单独或部分行使并不排除其他行使方式或进一步的行使权利,也并不排除对本合同项下其他任何权利、权力或特权的行使。双方同意金钱赔偿不足以补偿因对方违反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故任何一方均有权因此要求特别履行或其他公平的补救措施。任何救济方式不得视作违约的排他性救济方式,但应作为其他合法的补救措施之补充。

14.与进出口相关的法律。

双方应遵守与因本合同而提供的产品、技术数据或软件有关的中国及其他相关国家的进出口法律、法规及条例规定。未经授权许可,接受方不得将该等产品、技术数据、软件或直接产品向该等法律、法规及条例中所列的被限制国家出口或再出口。本条规定义务于本合同终止或继续有效。

签名:签名: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鉴于乙方受聘甲方或服务于甲方,在职或服务期间有从甲方获得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机会,有获得及增进知识、经验、技能的机会;甲方给乙方的劳动支付了工资、奖金、提成、奖励等报酬;乙方明白泄露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会对甲方造成极大损害。为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维护甲方及乙方共同的长远利益,双方自愿约定如下:

1.保密内容和范围。

1.2甲方现有的开发成果和技术秘密及设计开发方案;。

1.3甲方所有的工艺技术资料、图纸和所有的财务资料及数据;。

1.4甲方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规划及生产经营数据;。

1.5甲方销售方案、计划及客户资料;。

1.6甲方采购计划及供应商资料;。

1.7甲方生产定额、工时定额;。

1.8甲方其他认为需要保密的其他保密事项。

2.具体保密要求。

2.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的保密制度及要求,防止泄露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2.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利用技术秘密进行新研究与开发;。

2.7乙方保证遵守甲方为保护知识产权制订的相关制度与规章,认真执行保密措施,在发现他人有侵犯甲方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的行为时,有义务有责任及时向甲方总经理或公司人事行政部报告。当乙方结束在甲方的工作时,及时将所有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文件、记录或材料交给甲方指定的人员。

3.协议期限。

聘用合同期_________内;。

解除聘用合同后的_________年内。

4.保密费的数额确定及支付方式。

甲方对乙方在聘用合同期内所取得的成果支付了工资,工资中内含保密费,其保密费为_________元/月,作为甲方对乙方支付的月份固定保密费。另外还视乙方工作业绩、工作态度、成果的作用和其创造的经济效益而定,给予年终奖励,年终奖励也包括了保密费。

5.双方违约责任。

5.3以上违约责任的执行,超过法律、法规赋予双方权限的,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法院提出上诉。

6.说明。

6.1协议双方签字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具文,与本合同书具有同等效力。

6.2本协议一式叁份,协议双方各执一份,人事行政部备案一份。

6.3本合同书作为乙方聘用合同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地址:_________。

甲方:

乙方:

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参与甲方诉讼案件的调解、和解、诉讼、执行及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等法律事务活动中,甲、乙双方就委托服务中的保密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保密责任的范围:甲方提供给乙方的与委托事项相关的不为他人所知的信息:

1、包括合同信息、业主信息、资质证明、报告、说明、往来函件、公证文件等,这些文件所包含或反映的信息在此统称为保密资料。

2、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诉状、仲裁申请书、判决书、调解书、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3、包含甲方委托乙方的相关委托协议,包括委托协议中委托价格及支付方式等。

4、包含乙方因为工作便利而从甲方处获取的甲方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等。

二、乙方有义务保证”保密资料”不经甲方或关联公司授权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士披露。

乙方承诺保密资料的使用只限于本律所,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保密资料用于其他目的。

三、若具有权力司法、行政、立法机构要求乙方披露保密资料,乙方将:

1、立即通告甲方;。

2、若乙方按上述要求必须提供保密资料,乙方将配合甲方采取合法及合理的措施,力求所提供的保密资料能得到保密的待遇。

四、以下信息不属于保密资料。

1、乙方已经或将要从公开渠道获取的且已公开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信息;。

2、从第三方获得的信息,且乙方有理由相信该第三方对该等信息的拥有不是由于违反了其对其他方的保密义务的结果。

五、若乙方或项目有关人员违反本函的保密义务,乙方和案件有关人员须承担相应责任。

1、乙方的应就其每次的泄密行为向甲方支付10万元赔偿金;。

3、赔偿金应于泄密行为发生后7日内支付。

六、如果双方终止委托代理协议,乙方要迅速返还给甲方从甲方处获取的所有包甲方信息的书面资料。不得保留整个文件或其部分内容的任何复印件、摘录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七

总?则。

第一条“直通车”机动车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客车(以下简称被保险机动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保险事故发生时在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自然人。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分为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和机动车盗抢保险。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被保险机动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七条?第三者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第八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车上人员遭受人身伤亡,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十条?被保险机动车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

(二)玻璃单独破碎,车轮单独损坏;

(三)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

(四)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

(五)自燃以及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损失;

(七)标准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九)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十)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十一)被保险机动车被诈骗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抢劫、抢夺;

(十三)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但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第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十二条?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车上人员的下列人身伤亡,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驾驶人以外的其他车上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二)违法、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三)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斗殴、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

(四)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十三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七)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或对第三者、车上人员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

(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四)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

(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

(十)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第十五条?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六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或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

(五)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

(六)发生第九条第一款约定的全车损失,免赔率为20%。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

第十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

第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投保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被保险机动车的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9座以下客车月折旧率为0.6%,10座以上客车月折旧率为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三)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第十九条?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乘客座位数按照被保险机动车的核定载客数(驾驶人座位除外)确定。

第二十一条?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保险期间。

第二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五)保险人自收到索赔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金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提供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如指定驾驶人的,应当同时提供被指定驾驶人的驾驶证复印件。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因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知道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三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发生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第三十一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款。

赔偿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和通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获得赔偿金额的证明材料。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三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被保险机动车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三十四条?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

第三十五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者财产,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由保险人、被保险人协商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于本条款第六条、第七条和第八条的保险责任,保险人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或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未确定事故责任比例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事故责任比例: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7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

被保险机动车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30%。

第三十八条?机动车损失保险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确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签订地同类型新车的市场销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确定,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赔偿的计算方式同本条(一)、(二),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被保险机动车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三十九条?第七条或第八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

车上人员责任保险驾驶人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驾驶人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位乘客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乘客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乘客座位数为限。

保险人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或超出保险人应赔偿金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发生第九条约定的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机动车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四)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被保险机动车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被保险机动车,被保险机动车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一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责任限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和垫付。

第四十二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要求被保险人提供证明和资料、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四十三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盗抢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第四十四条?保险人支付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赔款后,对被保险人追加的索赔请求,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获得赔偿后,上述各保险项下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保险费调整。

第四十六条?保险费调整的比例和方式以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的规定为准。

本保险及其附加险根据上一保险期间发生保险赔偿的次数,在续保时实行保险费浮动。

合同变更和终止。

第四十七条?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如需变更,须经保险人与投保人书面协商一致。

第四十八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

因被保险机动车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四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应交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争议处理。

第五十条?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一条?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保险合同(含附加险)中下列术语的含义:

不定值保险合同: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碰撞:指被保险机动车与外界物体直接接触并发生意外撞击、产生撞击痕迹的现象。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按规定载运货物时,所载货物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

坠落:指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后下落,造成本车损失的情况。非整车腾空,仅由于颠簸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不属坠落责任。

火灾:指被保险机动车本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即有热、有光、有火焰的剧烈的氧化反应)所造成的灾害。

暴风:指风速在28.5米/秒(相当于11级大风)以上的大风。风速以气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地陷: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突然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

次生灾害:地震造成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火灾、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海啸、水灾、泥石流、滑坡等灾害。

玻璃单独破碎: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

车轮单独损坏:指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轮胎、轮辋、轮毂罩的分别单独损坏,或上述三者之中任意二者的共同损坏,或三者的共同损坏。

竞赛:指被保险机动车作为赛车参加车辆比赛活动,包括以参加比赛为目的进行的训练活动。

测试:指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测量或试验。

自燃:指在没有外界火源的情况下,由于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等被保险机动车自身原因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

污染:指被保险机动车正常使用过程中或发生事故时,由于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的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污损、状况恶化或人身伤亡。

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指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及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至全车被追回。

营业运输:指经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行为。未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书,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以牟利为目的,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的,视为营业运输。

单方肇事事故: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转让:指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处分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被保险人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将被保险机动车交付他人,但未按规定办理转移(过户)登记的,视为转让。

第五十三条?保险人按照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机动车保险费率方案计算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在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或机动车盗抢保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分别投保附加险。

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本条款为准。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机动车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机动车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自燃损失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2000元、5000元、10000元或20000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15%的免赔率。

(三)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可选免赔额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保险人按投保人选择的免赔额给予相应的保险费优惠。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在按照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的约定计算赔款后,扣减本特约条款约定的免赔额。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按照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根据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确定。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是指新增加设备的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金额。

新增设备的折旧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三条赔偿处理。

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第四条其他事项。

本保险所指新增加设备,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应当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下列原因导致发动机进水而造成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机动车在积水路面涉水行驶;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水中启动;

(三)发生上述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对被保险机动车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赔偿处理。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被保险机动车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情况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重新返修。

第三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因遭受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而修理,且被保险人在修理期限内需要代步机动车并提出请求的,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提供代步机动车。

第二条责任免除。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提供代步机动车:

(一)被保险机动车处于查封、扣押期间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因修理质量不合格,处于返修期间的;

(三)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未及时将被保险机动车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

(五)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以外的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的。

第三条服务期限。

(一)被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要求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事故机动车的修理期限。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与修理期限一致。实际修理期限少于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实际修理期限为准;实际修理期限超过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的,以协商确定的修理期限为准。

(三)保险人对每次提供代步机动车服务的期限进行累计计算,累计服务期限最长为60日。

第四条责任终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特约条款的保险责任终止: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合同终止的;

(二)保险人提供代步机动车的累计服务期限达到60日的;

(三)本特约条款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投保人与保险人的约定终止的。

第五条其他事项。

(一)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仅满足被保险人基本的日常代步需要,具体机动车的品牌型号由保险人确定。

(二)被保险人使用保险人提供的代步机动车期间,除代步机动车租金以外的一切费用、责任或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承担。

附加换件特约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机动车,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坏而需要修复时,对受损零部件维修费用达到该部件更换费用20%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

第二条?赔偿处理。

被保险机动车遭受损失后,受损零部件按最小可分解件进行更换,被更换的零部件归保险人所有。

车身的漆面损伤不做换件处理。

随车行李物品损失保险条款。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因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车上所载行李物品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内,对实际损失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下列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3、电话、电视、音像设备及制品、电脑及软件;

4、国家明文规定的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

5、动物、植物;

6、用于商业和贸易目的的货物或样品。

(二)行李物品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丢失、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的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赔偿处理。

(二)每次赔偿的免赔率以本条款所对应的主险条款规定为准;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发生以下情形或损失之一者,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无过错;

(三)怀孕妇女的流产发生在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30天以外的;

(四)被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生效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协商、调解结果中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后,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由于被保险机动车或第三方机动车自身油料或所载油料泄漏造成道路的污染损失及清理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道路以外的损失;

(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罚款及任何间接损失;

(三)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责任限额。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判决、裁定、裁决或调解,或者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内给予赔偿。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等出具的事故证明、事故现场记录以及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三)每次事故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经双方同意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人已承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扩展至香港、澳门或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壤的其他国家和地区。

扩展区域从出境处起算,由投保人和保险人按照200公里、500公里和1000公里的半径范围来确定。

第二条?责任免除。

出境后,在非约定区域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其他。

本附加险生效后,投保人不得退保。

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合同签订地的地市级行政区域外发生机动车损失保险或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因在事故发生地修理被保险机动车或处理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地市级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住宿费,保险人依照本特约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按500元、800元和1000元的档次协商确定。

第三条?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事故发生地所在的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发生地为直辖市的,对被保险人或其受托人在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点发生的住宿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本特约条款约定的住宿费发票或住宿时间证明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住宿费发票及住宿旅馆出具的住宿时间证明。

(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每日住宿费之和计算赔偿。每日住宿费按以下方式确定:

每日住宿费按同一旅馆的住宿费发票总金额除以住宿天数计算,超过200元的,按200元计算。居住不同旅馆的,每日住宿费按前述方式分别计算。

(三)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的,本特约条款保险责任终止。

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八

甲方:

乙方:

合同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就甲方对乙方提供的日常保洁服务,协商如下:

一、合同范围:本合同规定的服务范围依《保洁卫生及花草打理周期安排表》为准;。

二、合同期限:20_年11月1日至20_年10月30日止;。

三、双方权利和义务:

2、甲方工作人员需遵守乙方规章制度及工作时间;(按原要求实行六天8.5小时工作制)。

3、甲方需提供保洁及花草维护所需用具如下:

4、乙方为甲方1名服务人员免费提供工作餐;。

5、保洁人员需服从乙方管理,并配合临时性工作安排;。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终止和解除需经双方协商,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可协商续订新的服务合同;。

六、人员法律归属:

1、甲方派驻乙方服务人员其劳动关系属甲方,劳动争议由甲方自行负责与乙方无关;。

2、甲方人员的工资,各项保险,福利、工伤节日加班等费用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七、争议解决:

八、合同生效:

九、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可签定补充协议;。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保车险协议书篇九

甲方:四川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甲方)

乙方: (下称乙方)

本着平等、诚信、实现双方客户资源、服务资源共享,达到“双赢”目的。经友好协商,

甲、 乙双方同意进行保险业务合作,特制定服务书,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以公平、合理、合法为基础开展合作,使双方的业务合作更为广阔,达到“双赢”的合作目标。

二、甲、乙双方确认根据本合同明确的合作范围和内容,向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甲、乙双方就汽车保险及其附加险种在以下范围开展保险业务合作:

(一)、乙方以甲方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身份,为其客户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并代表甲方代为收取保险费,并应当及时交付给甲方。(保单的打印由甲方统一打印)

(二)、当乙方在甲方公司所投保车辆出险需要维修时,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保险定损、理赔等服务。(乙方非甲方公司投保的车辆在定损、理赔的,甲方可适当协助并作处理)

(三)、甲方应为其乙方提供相关的'维修、年审、过户、施救等业务。

四、保费和佣金结算:

(一)、乙方代理甲方收取车险保费,严格实施“见费出单”要求。

(二)、乙方与甲方在保险单交接、双方财务对帐明确后 个工作日进行佣金支付。

注:

(1)佣金比例指甲方支付乙方佣金的最高比例;

(2)佣金比例变化时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佣金比例可随乙方代理的业务品质进行调整。

五、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当享有乙方的最优惠修理工时及配件收费标准。乙方应当享有甲方最优质、高效的理赔服务。

(二)、甲、乙方在日常工作中如发现对方较为严重的服务质量差错或缺陷,可以做出限期整改、终止合同等的处理。

(三)、乙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将已获知的有关赔案的真实事实如实、及时地告知甲方。乙方不得擅自代表甲方向被保险人做出有关赔案的承诺或达成其他任何形式合同。乙方违反上述规定,将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

并视乙方行为和性质提交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

(1) 被国家监管机关和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2) 虚报、虚列相关理赔费用;串通被保险人、受益人等欺诈甲方;

(3) 阻碍被保险人如实告知、引诱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故意隐瞒或虚构赔案信息,造成甲方较大损失。

六、甲乙双方均有义务为对方严守商业秘密和双方的客户资料,未经过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有关对方业务经营或客户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

七、如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本合同如有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八、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合同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四川鸿泰保险代理有限公司(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重庆罗尼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为促进双方共同发展,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本着平等互利、最大诚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推荐其客户向乙方办理车辆保险等相关保险业务。乙方根据甲方客户的要求,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条款的规定和约束的范围内,签发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条 双方应指定专人进行日常的对口函接工作,具体人员的指定及变更须得到双方的书面认可。

第三条 乙方负责对甲方员工及其业主进行保险业务知识的培训与指导,确保甲方员工及其业主能够熟练掌握保险条款内容及出险理赔知识。有关培训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 甲方应遵守诚信原则,将已获知的可能影响保险合同效力与保险费率有关的重要事实及时如实告之乙方。甲方不得擅自代表乙方向客户承诺、签订合同或达成其他任何形势协议。

第五条 甲方客户在领取保险单之前必须向乙方缴纳保险费,甲方应事先对客户作好此方面的宣传的解释工作。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