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 退款协议书范本简易(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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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一

身份证号:

年 月 日,乙方购买甲方所开发的位于 栋楼 单元 楼 号商品房,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甲、乙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六条约定以向甲方指定银行贷款方式付款,现因银行贷款无法办理,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一、甲乙双方约定将该合同第六条中向银行贷款方式付款改为乙方向甲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删除《商品房买卖合同》中附件六关于付款方式的条款内容。

二、乙方所购商品房总价为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首付款不低于总房款的 %,即人民币¥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剩余房款为人民币 ¥ 元(大写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三、双方约定乙方以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具体方式为:1、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 元;2、剩余房款人民币¥ 元在 月内付清;3、双方约定,剩余房款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八折计算。乙方须于本协议签订之日的次月起每月20日之前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房款,本金人民币 元/月,利息人民币 元/月,合计人民币 元/月。甲方指定银行账户基本情况如下:收款人: 开户行: 账户号: 甲方联系人: 联系电话: 办公室电话: 5、乙方须以购房本人账户向甲方指定银行账户付款,及时与甲方联系人电话联系并做好记录,凭汇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按年到甲方处换取正式收据;6、甲方鼓励乙方提前还款,乙方如提前付清房款,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对乙方提前付款时所剩余的房款不计收利息。

四、商品房交付及“两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两证”)的办理:1、甲方在《商品房的合同》规定的日期内交房,如果违约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条处理;2、乙方收房后仍需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款继续付款,如在付款期限内,出现恶意逾期(连续3个月逾期或累计6个月逾期并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付款,如因乙方邮寄地址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寄达被退回,视为乙方已收到),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另行出售他人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2款处理,对已装修的房屋,装修款不予退还;3、甲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之日起270日内代乙方办理完毕“两证”,在办理“两证”期间乙方要充分配合甲方办理“两证”,办理“两证”时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办理完“两证”后乙方应配合甲方办理该房屋的“两证”抵押手续,并将“两证”办理抵押后的他项权证交给甲方保存,该套房屋的“两证”由乙方持有。待该房款全款付清后,甲方应于乙方房款付清当日将该房屋的他项权证退还给乙方,并配合乙方办理该房屋的抵押注销手续。如因甲方责任不能办理“两证”,视为甲方违约并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第1款处理。

五、违约责任:1、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按总房价款的1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并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全额退还乙方。如遇房价上涨,甲方还需向乙方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2、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按总房价款的10%扣除违约金后,甲方应将乙方已支付的剩余房款退还乙方。如遇房价下跌,乙方还需向甲方支付按照新价格计算的房价款与原房价款的差额。3、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剩余房价款及利息,连续3个月逾期或累计6个月逾期并在收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一个月内仍未付款的(如因乙方邮寄地址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寄达被退回,视为乙方已收到),视为乙方单方面解除合同,此种情形下,乙方除按照本条第2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外,甲方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该房屋在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后另售他人。4、乙方按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付剩余房价款及利息,乙方在分期付款期间,因甲方恶意原因导致乙方不能正常向甲方支付购房款,视为甲方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按照本协议的第五条第1款违约责任处理。5、如因甲方未能向乙方出具购房发票导致不能办理“两证”,乙方有权解除合同按照本条第1款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六、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本补充协议未约定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其附件为准。

七、甲乙双方联系人联系方式如发生变动,应及时通知对方。

八、本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补充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甲 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固定电话:

委托代理人(签字):联系方式:

经办人: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

签约地点:

年 月 日

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二

流水编号:_____________

经营者: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顾客: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取件时间: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时

1.顾客送衣物时应如实告知衣物的有关请况;经营者应按规定检查衣物,如实告知可能产生的不良洗染效果。《凭单》填写不清楚、不完整而引发的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2.顾客对价值超过20__元的高档衣物可要求“保价清洗(染)”,并按照双方议定的保价标准支付保价清洗(染)费。

3.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应达到《北京市洗染业服务质量标准》规定的要求,或达到顾客在《凭单》中提出的特殊要求。

4.顾客应持取衣凭证取回衣物;取衣凭证丢失的,应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挂失和取衣手续。

5.顾客取衣物时应当场检验洗染质量,如有问题应与经营者即时确认。洗染质量未达到要求,或造成衣物损坏、丢失的,经营者应按照《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的规定执行。折价赔偿时,顾客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购物票据。顾客不能提供购物票据的,经营者应以该衣物出现问题时的实际购置价或咨询厂商后的价格为参考估价赔偿。未“保价清洗(染)”的衣物,折价赔偿额最高不超过20__元。对于衣物洗涤标识有误等非因经营者过错造成的洗染质量问题,经营者不承担赔偿责任。

6.经营者逾期未完成洗染工作的,顾客可要求经营者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支付延时费(重新加工的时间除外),顾客也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洗染费用。经营者只能部分完成洗染工作的(收衣物时经营者已声明无法完成的除外),应相应减收洗染费用。顾客逾期30日未取衣物的,经营者可自第31日起每日按洗染费用的5%向顾客收取保管费。

7.因洗染欺诈行为使顾客受到损失的,经营者除按《北京市洗染行业经营管理规范》承担责任外,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支付洗染费用一倍的增加赔偿金。

8.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向消费者协会、洗染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洗染行业协会热线:1601111 消费者协会投诉热线:96315)

顾客签字:_________________

经营者盖章:_______________

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三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第二条  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

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对本保险单应负的责任,自投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收取第一期保险费且同意承保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三条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交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的次日起60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且无保险费垫交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四条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交清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后,自次日起,本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诊断确定罹患重大疾病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无论被保险人罹患一种或二种以上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次为限,本公司所负给付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中止,其他保险责任继续有效。

第六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或于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180日以后因疾病而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本公司按保险单所载保险金额的三倍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身故保险金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七条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的交费期内罹患重大疾病,从其被确定罹患重大疾病之日起,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责任免除

第八条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而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或身体残疾时,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三、在合同订立或复效之日起$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四、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五、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六、罹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爱滋病)、性病、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无驾驶执照、酒后或其他违章驾驶;

九、自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日内罹患重大疾病。

发生第一款情形时,本公司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发生其他各款情形时,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

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身体残疾鉴定

第九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身体高度残疾,应在治疗结束后,由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疾病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悉被保险人身故或发生其他保险事故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并应于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30日内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申请免交保险费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保险金申请书或免交保险费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四、附有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病理显微镜检查、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

第十二条  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申请领取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鉴定书;

二、保险单及保险金申请书;

三、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条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或申请复效时,对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公司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保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本公司将该项通知送达受益人。

第十五条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本公司应于接到通知后!"日内退还本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交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分证件。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2年的除外。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的差额及利息,如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发现的,本公司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给付保险金。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合同内容的变更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减少保险金额,但是减额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是本公司按标准体承保的,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被保险人60周岁前,可申请增加保险金额,但申请增加的保险金额累计不得高于保险单签发时的保险金额。申请增加保险金额时,应填妥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并按当时被保险人年龄交纳保险费。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重大疾病保险金、满期保险金、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变更地址

第二十条  投保人的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做前项通知时,本公司按所知最后地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索赔时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的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

批注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记载事项的增删,非经投保人书面申请及本公司的保险单上批注,不生效力。

合同纠纷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且协商无效时,按以下第项方式解决:(1)通过仲裁;(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释义

第二十四条  本条款所述“重大疾病”,是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

一、心脏病(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条件:

1.新近显示心肌梗塞变异的心电图。

2.血液内心脏酶素含量异常增加。

3.典型的胸痛病状。

但心绞痛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二、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指为治疗冠状动脉疾病的血管旁路手术,须经心脏内科心导管检查,患者有持续性心肌缺氧造成心绞痛并证实冠状动脉有狭窄或阻塞情形,必须接受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其他手术不包括在内。

三、脑中风: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梗塞致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者。所谓永久性神经机能障碍,是指事故发生&个月后,经脑神经专科医生认定仍遗留下列残障之一者:

1.植物人状态。

2.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

3.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者。

所谓无法自理日常生活,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己为之,经常需要他人加以扶助之状态。

4.丧失言语或咀嚼机能。

言语机能的丧失是指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咀嚼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以外不能摄取食物之状态。

四、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指两个肾脏慢性且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

五、癌症:

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且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血球过多症,经病理检验确定符合国家卫生部“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但下述除外:

1.第一期何*金氏病。

2.慢性淋巴性白血病。

3.原位癌症

4.恶性黑色素瘤以外的皮肤癌。

六、瘫痪

指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包括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关节以上机能永久完全丧失。

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6个月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关节机能的机能丧失指永久完全僵硬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超过8个月以上。

上肢三大关节包括肩、肘、腕关节,下肢三大关节包括股、膝、踝关节。

七、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指接受心脏、肺脏、肝脏、胰脏、肾脏及骨髓移植。

八、严重烧伤:

指全身皮肤20%以上受到第三级烧伤。但若烧伤是被保险人自发性或蓄意行为所致,不论当时清醒与否,皆不在本合同的保障范围之内。

九、暴发性肝炎:

指肝炎病毒感染而导致大部份的肝脏坏死并失去功能,其诊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二条件以上:

1.肝脏急剧缩小;

2.肝细胞严重损坏;

3.肝功能急剧退化;

4.肝性脑病。

十、主动脉手术:

指接受胸、腹主动脉手术,矫正狭窄,分割或切除主动脉瘤。但胸或腹主动脉的分支除外。第二十五条本条款所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二十六条  本条款所述“身体高度残疾”是指下列情事之一:

一、双目失明;

二、言语或咀嚼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三、中枢神经或胸、腹部脏器极度障害,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护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须他人扶助;

四、两手腕关节丧失或两足踝关节丧失;

五、一手腕关节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六、一目失明及一手腕关节丧失或一目失明及一足踝关节丧失;

七、四肢机能完全永久丧失。

注:1.失明的认定

(1)视力的测定,依据国际视力表两眼分别依矫正视力测定。

(2)失明指视力永久在国际视力表$ " $#以下。

2.言语机能的丧失指下列情形之一:

(1)指构成语言的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喉头音等四种语言能力中,有三种以上(含三种)丧失不能发出。

(2)声带全部剔除。

(3)因脑部言语中枢神经的损伤而患失语症。

3.咀嚼机能的丧失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所引起的机能障碍,以致不能做咀嚼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食物的状态。

4.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者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都不能自己完成,经常需要他人扶助的状态。

5.所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经180日后其机能仍完全丧失而言。

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四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养老金还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本合同所载条款、声明、批注,以及和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投保条件

第二条凡年龄在16周岁以上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保人*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称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也可以作为投保人,为其成员向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的开始及缴付保险费

第三条保险人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保险人同意承保而签发保险单时开始。除另有约定外,保险单签发日即为本合同的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

保险费缴付方式有月缴、年缴及趸缴三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保险人签发的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保险期间

第四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包括保险费交付期与养老金领取期。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单上约定的开始领取养老金的时间止为保险费交付期。被保险人生存至开始领取养老金时间的次月起至其身故时止为养老金领取期。

保险责任

第五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身故,保险人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意外伤害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三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二、被保险人于保险费交付期内因疾病而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的一点五倍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于养老金领取期内身故时,保险人按历年所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身故保险金之后,本合同效力即行终止。

第六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单约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时,保险人按附表一的规定向被保险人给付养老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

责任免除

第七条被保险人因下列情事之一致身故时,保险人不负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或故意自伤身体;

三、故意犯罪、吸毒、殴斗、酒醉;

四、战争、军事行动或动乱;

五、患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及其并发症、性病 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无驾驶执照、酒后驾驶。

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缴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的中止

第八条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应依照本保险单所载缴付方法及日期,向保险人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如保险人派员前往收取时,应向该收费员缴付并索取凭证妥为保存。第二期及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时,自保险单所载缴付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逾宽限期间仍未缴付的,本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效力中止。如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

合同效力的恢复

第九条本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可在效力中止日起两年内,填妥复效申请书及被保险人健康声明书申请复效。经保险人同意并且投保人补缴所欠的保险费及利息后,合同效力恢复。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时间

第十条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悉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三十日内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手续

第十一条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第五条规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身故,受益人申请领取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或养老金领取证,

三、公安部门或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五、受益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申请领取被保险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时,受益人另需出具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证明。

第十二条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领取养老金年龄时,由本人持养老金申请领取书与身份证件,交回保险单及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后,由保险人签发养老金领取证。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三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或申请复效时,对保险人的书面询问应据实告知。如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且不退还保险费。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通知解除本合同时,如投 人死亡、居住所不明,或其他原因,通知不能送达时,保险人将该项通知送达被保险人。

第十四条在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期内,被保险人生存,但投保人不愿继续参加本保险而解除本合同时,保险人于接到通知后三十日内按附表二的规定给付生存退保金。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出具下列文件:

一、保险单及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最近一次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三、投保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件。

受益人的指定及变更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但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变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并将本保险单与被保险人的同意书送交本公司批注。

前项变更,如发生法律上的纠纷,本公司不负责任。

养老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或依法丧失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年龄的计算及错误的处理

第十七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真实年龄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本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五

甲方:

乙方:

根据《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分期付款购车合同:

一.甲方给乙方提供车辆的具体配置及选装附件见附件一。

二.该车的总价格为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不含车辆的购置附加税、保险费、挂靠服务费、验车费等有关上牌及所贷款额的手续费)。

三.乙方须给甲方提供办理贷款的有关手续(身份证、结婚证、户口薄及银行贷款时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手续),并保证其真实性,由于乙方提供的证件及信息不准确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甲方负责给乙方办理车辆分期担保贷款,并入户上牌,购买车辆附加税、保险费等相关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首付购车款时一并付清。

五.乙方确认上述四项后,首付购车款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其中包括车辆购置附加税、管理费、保险费、担保费,服务费,gps安装费)。

六.银行将申请分期购车贷款批准后乙方方可将车辆从甲方处接走。如若经银行审批未通过,确定不给与乙方发放购车贷款时,甲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首付款且不承担首付款交与甲方期间的利息。自乙方收到甲方退还的首付款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七.乙方将分为 个月偿还银行购车贷款,每月还贷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手续费随本清)。分期付款方式及交车日期具体见附件一。

八.因该车的分期购车贷款由甲方向贷款银行担保,故在银行贷款尚未还清期间必须挂靠在甲方的汽车服务公司,待贷款还清后,由甲方协助将车辆过户至乙方,过户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随之本合同自行终止。

九.乙方应按银行规定按时还款,无条件接受甲方关于对还款的监督检查及造成逾期后果的强制措施。

十.以上合同条款在合同期内如遇纠纷,双方应无条件服从仲裁机构裁决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

十一.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经双方确认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及贷款银行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选退还骗款协议书简短六

签订地: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江西______公司

鉴于:_________

1、甲方因办理(口汽车分期口易贷______)业务向 (以下简

称"贷款人")申请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或消费贷款(以下简称"分期付款业务"),应贷款人的要求,甲方特申请乙方为其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服务并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2、乙方接受甲方的申请,同意为其《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或《贷款合同》(具体以实际签署的合同名称为准,以下简称"《贷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_________

第一条垫资代购(本服务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1、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汽车分期付款垫资代购。代购方由乙方指定,并由甲方与代购方另行签订《委

托代购协议书》,代购服务费由乙方代为收取。

2、甲方申请的贷款无论何种原因不被批准发放的,甲方应自代购方垫付之日起30天内或白乙方通知之日起3天内一次性归还代购方的垫付款。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3、因乙方对代购垫资款项提供商业履约保证担保。甲方违反《委托代购协议书》约定导致乙方履行担保义务的,甲方同意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处置后所得款项优先偿还甲方所欠乙方债务。

第二条分期付款服务

甲方委托乙方办理分期付款服务,具体权利义务约定如下:_________

1、乙方为甲方分期付款推荐合适的贷款人并协助甲方向贷款人报送相关贷款资料。

2、甲方同意乙方对其进行资信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对甲方银行征信查询和提交的贷款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

第三条抵押登记

1、甲方将车辆抵押给贷款人外应当向乙方再抵押。贷款人为第一抵押权人,乙方为第二抵押权人。

2、甲方在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前,应将抵押车辆的购车发票原件、车辆保单(含商业险和交强险,下同)原件交乙方代为保存,并向乙方支付抵押保证金(贷款额的10%)。甲方办妥车辆抵押登记后,甲方同意乙方将车辆购车发票原件、保单原件、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由乙方转交贷款人留存。甲方办理易贷______业务的,应在提供贷款资料的同时将登记证书原件交由乙方,抵押登记办妥后由乙方转交贷款人留存。

3、甲方须在规定时间内(国产车自银行放款之日起15天内,进口车30天内)办妥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办妥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4、甲方还清银行贷款及乙方垫付款后,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委托乙方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向贷款人领取。

第四条车辆保险

1、为维护抵押车辆的财产安全,保障抵押物价值,在汽车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应按照贷款人要求的险种办理车辆保险手续,保险第一受益人为贷款人。

2、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同意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险,下同)的续保在乙方选择的保险公司办理,并在保险办妥后及时将保单正本交送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3、在保险到期之日前未收到乙方续保通知的,甲方应直接到乙方业务网点办理车辆保险手续或通过_________电话向乙方咨询办理事宜,因甲方未及时办理车辆续保而产生的保险责任由甲方承担。

4、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的车辆保险委托其他第三方代理的,由甲方自行与代理方联系保险事宜,但应在保险到期日前15天内办好续保手续,并将保单正本交送给乙方,由乙方转交给贷款人留存。

5、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如下一个保险期开始前15天甲方仍未办理车辆保险续保手续或按约定未向乙方或第三方支付保费的,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支付保费,并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甲方承诺自乙方代付保费之日起10天内归还代付款项。乙方视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同意代付。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6、乙方为甲方垫付保费款项的,甲方按实际垫付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第五条垫付

甲方未按时归还贷款,乙方履行担保责任代甲方垫付的,甲方承诺自乙方垫付之日起10天内归还垫付款。甲方按实际垫付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甲方未按约定及时归还垫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第六条债权转让

1、如贷款人将贷款债权和相关权利(包括抵押权转移、本息、罚息等)转让给乙方的,甲方同意转让行为的效力,乙方受让债权后甲方按债权金额的0. 06%/天向乙方支付资金占用费。

2、甲方承诺贷款人自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之日起的10天内,向乙方履行还款义务或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甲方通讯地址或电话联系方式发牛变化,造成乙方通知不到的责任山甲方承担。

第七条其他增值服务

根据甲方的贷款情况,乙方可以推荐其成为《汽车世界\\车友俱乐部会员,享受俱乐部的会员待遇。

第八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1、代购服务费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购服务费,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仅针对汽车分期业务)

2、代理手续费

乙方向甲方收取代理手续费,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该费用仅限于本协议第二条至第三条约定的乙方为甲方提供汽车按揭代理服务过程中收取的费用。

3、gps服务费用

乙方向甲方收取gps服务费,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元。

4、履约保证金

为保证甲方切实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甲方同意向乙方交付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上述费用由甲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支付。具体收费金额以乙方实际出具的发票为据。

第九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单方面撤销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2、甲方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及证件,如身份证复印件、婚姻证明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等,否则由此引起的拒贷等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3、如乙方要求在车辆内安装gps定位装置的,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并承担相应费用。办理易贷______分期业务的,车辆必须安装gps装置。gps是抵押车辆的主要组成部分,甲方应妥善保管并不得擅白拆除,如gps遭损坏,甲方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乙方,并将抵押车辆行驶至乙方指定地址由甲方负责维修,如甲方人为破坏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乙方发现甲方存在故意破坏gps行为的,甲方应配合乙方调查。经证实,乙方有权扣押车辆并按违约处理。

4、按本合同约定归还乙方垫付的款项或按本合同约定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5、在分期付款贷款存续期内,甲方连续3次或累计6次逾期还款的,应当将车辆交由乙方质押处置。

第十条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在合同存续期内,不定期调查甲方资信状况并视甲方的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在甲方车辆内安装gps定位装置。gps设备是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贷款结清后应将gps设备予以返还给乙方。

2、如甲方的资信情况恶化,影响履约能力或抵押物贬值时,有权要求甲方增加相应的担保措施。

3、对甲方的违约行为,有权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催收和追偿。

第十一条履约保证金退还的例外条件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履约保证金在甲方出现下列任一违约情形的,不予退还: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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