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解除申请书(优秀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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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一

x县人民法院:

贵院审理的申请人宁波xx出口有限公司与原告白x桃为加工定做合同纠纷一案,现以(20xx)太民重字第6号民事调解书结案,调解内容为申请人于20年5月8日之前支付白xx32000元。

20xx年1月21日,你院(20xx)太民初字第13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申请人银行存款20万元。申请人于本案重审庭后调解时、调解结案后,已多次口头、电话向你院请求解除对申请人银行账号的查封以利于申请人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请求贵院可以先划拨所扣存款32000元再解除对账号的查封,遗憾的是,到今日为止该账户仍未解封。

申请人只是一家规模不大的公司,冻结20万元存款后公司并无多余的流动资金,对申请人企业经营、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故申请人特向你院申请解除对申请人账号的查封,解封时贵院可以依调解书内容直接划拨存款32000元,申请人可以予以全方位的配合。申请人特此申请,请予重视、批准为盼!

申请人:

日期: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执行(20__)法民一终字第_____号一案,现提出执行异议:

1、请求本案暂缓执行;

2、请求将错误执行的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该公司为申请人设在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

一、申请人完全有权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人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后,法院执行局以只有第三人才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为由,置疑申请人的执行异议申请资格。申请人认为,根据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2条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故申请人作为本案的当事人,完全有资格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法院以申请人不是本案的第三人,无权提出异议是不恰当的。

二、本案已通过再审程序立案审查,且与申请执行人存在未决诉讼,应当暂缓执行。(20__)法民一终字第—号判决存在错误,无法获得申请人认同,申请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案号(20__)民申字第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同时,申请人与执行申请人就同一案件的不同诉请,已向市人民法院另案起诉刘卫国,要求赔偿,已为该法院受理,存在案件可能胜诉后行使抵销权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20__]16号第7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一)上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执行争议案件并正在处理的”,故南阳中院应当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暂缓执行。现法院以为法律规定的受理的是执行中存在争议的案件而非实体存在错误的.案件为由,不同意暂缓执行。申请人认为这种理解是错误的,完全属于断章取义,违背法律精神。因为执行中存在争议与实体存在错误所指向的都是同一案件,不是两个或三个案件。

三、从债权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不应直接执行该公司。

1、申请人的债权未到期。按照施工惯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为工程质量的责任缺陷期,而缺陷期从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算二年(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据)。现申请人作为公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的担保人,其担保债权并未到期,还有责任缺陷期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1条:“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本案以外的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的通知(以下简称履行通知)”。此款项根本不属于到期债权,不具有执行条件。

2、债权即使到期也不能裁定直接执行。根据前条法律规定,申请人对公路有限公司即使享有的是到期债权,法院也无权执行,只能发出通知。

3、公路有限公司已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停止执行,且无权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8)15号》第62条:“第三人对履行通知的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提出的,执行人员应记入笔录,并由第三人签字或盖章”。第63条规定:“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现在公路有限公司已经书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应当立即执行回转,将款项返还公路有限公司。

4、申请人为公路有限公司出具的文书,不能作为作为法院执行依据。申请人与公路有限公司文书往来,只能在二者之者有效,这是由于二者的相对性所决定的,不涉及第三人;况且二者之间有些往来行为未必具有必然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以此为由,执行公路有限公司是错误的。

四、从担保角度理解公路有限公司的法律地位,法院无权直接执行该公司。公路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设在市施工项目的建设单位,诉讼过程中的保证人,不是本案的诉讼主体,不能直接为法院所执行。

1.未提供任何担保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严重违法。与申请人在诉讼过程中,在未提供任何有效担保的情况下,就被一审法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非法冻结了申请人的账户及存款二百余万元,这是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事情。在社会影响不良的情况下,法院竟然利用普通人法律知识的欠缺,要求公路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因此其担保先天地就存在很大的问题,现在以此为由执行无法令人信服。

2.直接裁定执行公路有限公司不当。虽然公路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在财产保全时为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应否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明确其承担的义务及在执行程序中可否直接执行担保人财产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只有在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才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现执行才刚开始,且我公司并非完全履行不能,即裁定直接执行诉讼中的保证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五、超额划扣公路有限公司存款欠妥。抛开判决对错与否,即使按照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申请人应给付的款项也不过,而法院却从公路有限公司的账户上划扣了元,比判决足足多划扣了元,属于超标的执行,明显不妥。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南阳中院执行行为不当,我们请求贵院准予申请人所请,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请人:______。

代理人: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三

住所: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

住所:xx。

法定代表人:xx,公司董事长。

请求事项:

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了查封保全。

现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了初步和解,因此,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查封。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请求事项。

申请撤销(20xx)钓鱼岛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二项查封、保全事项。

事实和理由。

xx年一月四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依法作出(20xx)南民初字第70248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保全。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已解决,款项已付清。因此申请人特申请贵院解除对被申请人王旭光名下房产的保全,解除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xx市xx区xx路xx号xx号xx楼1单元202户房产)的查封。

申请人:

日期: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五

请求事项:

一、解除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确认的财产保全事项。

二、请求退回提供财产保全担保的存折。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受理后,接受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账号为xxx、户名为xx、开户行为xxx的存折进行财产保全担保。贵院以xxx第2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因申请人须取回提供担保的`存折,特申请贵院解除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冻结,请予准许。

申请人:

日期: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六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17年*月*日***对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17)铜民初字第***号裁定:

查封申请人的***号轿车。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铜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17年12月22日

申请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贵院因李建国、胡卫军及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我公司民事纠纷裁定查封申请人开发的“凯特国际”部分房屋。现申请人依法申请:对李建国及胡卫军申请保全的1-1006、1-1102、1-1205、1-1206、1-1403、1-1604、1-1301、1-1302、1-1501、1-1504共10套房屋按评估价格(上述房屋均由常德市方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轮候查封)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并以“凯特国际”2-201(2楼整层)门面为解冻财产提供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相关规定,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执行。因而,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综上,申请人愿意提供超出保全财产等价值的门面作为担保,请求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武陵区人民法院

致 函

上海登堡电梯有限公司:

我公司同意按照第一份购销合同定购的四台电梯中首先发货贰台(十七层十七站)型号为:no.1-2,型号edl-508k/vf,载重1000kg,速度#url#,在上述电梯安装的过程中我公司承诺一定按照合同的要求付款。 特此承诺。

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7年10月11日

申请人: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138xx-xxx-x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申请请求:请求贵院依法作出裁定,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事实及理由:

20xx年3月3日,建筑设计研究院对申请人提起诉讼及财产保全,贵院作出(20xx)海民一初字第102号裁定:冻结申请人在支行的账户存款柒拾万元,账号为:xx-xxx-x15。现申请人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并向贵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担保财产:等值货币担保700000元(柒拾万元)人民币,存放于贵院作为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5条、第251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的若干规定》第14条、第15条之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在民事诉讼的判决作出以前,申请人并不一定败诉,因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同样应受法律的保护,申请人不应该承担因财产保全而带来的损失。财产保全措施的目的是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以顺利执行。申请人如果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就不会影响将来判决的执行。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该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xx年5月29日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七

被申请人: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1、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强制执行措施;

2、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账户的`查封冻结措施;

申请事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多次协商,已于20年月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于申请日前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中的第二项约定。为不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经营,鼓励被申请人积极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特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解除以上强制执行措施。望予以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

xx。

xx。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八

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曾向贵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交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法院以(20)年安民保字第11号裁定准许财产保全申请。现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故申请人特向法院提出如下申请:。

一、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二、请求退还人民币10000元的担保金。望依法从速裁定。

申请人:

日期:

执行解除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

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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