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 流浪动物救助站志愿活动策划(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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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一

您好!本人××,男,58岁,商洛市×××下岗离休工人,家有三口人。

自20xx年起我先后住院四次:

20xx年4月,意外摔伤严重,不得不入院治疗;

20xx年11月,再次因意外不慎摔倒,造成腰部严重骨折,住院一月有余;

20xx年7月,因腰部骨头压迫神经严重,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

20xx年11月,手术康复期间,又因脑梗、高血压引起了脑溢血,在医院治疗至今,因脑出血血量大及腰部损伤未恢复,导致病情仍无明显好转。

根据医生建议,因第二次手术腰部有钢板,今年7月份还需二次手术取出钢板,并且脑溢血引起的脑积水量大致使后续康复还需漫长的时间。时至今日,我仍卧床,生活起居丝毫不能自理,24小时需要儿女陪护。想到以后的生活,我的内心一片迷茫......

接二连三的意外,没有给我和家人一丝喘息的机会,我们承受着经济精神上的双重打击。仅20xx年我们就已经花费了高达14万余元的医疗费用,沉重的经济负担对于我们本不富裕的家庭来讲简直是不堪重负。如今,我们已经债台高筑。

鉴于我的特殊困难情况,本人特恳请民政局给予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本人及全家老少对贵单位的帮助将感激不尽!

恳请领导考虑我的实际情况,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二

尊敬的各级领导:

我叫___,男,现年38岁,家住__镇__村__组。家有爸爸,妈妈,妻子,儿子等5口人。20__年9月15日,我不幸患上癫痫病,病情非常严重,病发时处于昏迷状态,需立即住院治疗,遂于20__年9月15日在__省唐都医院住院治疗,20__年10月25日出院。期间共花费____元,合作医疗报销____元,个人支付____元。 近年来,我因生意经营不善,家庭拖累过重,心理压力过大,导致患上严重的抑郁症,曾先后在__省唐都医院、__省西京医院住院救治,负债20多万元,但疗效甚微,现在病情时好时坏,生活不能自理。如今这些对我这个已经负债累累、处于风雨飘摇之中的家庭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妻子为了照顾我衣食起居又无法外出打工挣钱。我家5口人的生活重担落在了年老体弱的父母身上,为了帮我治病,父母拖着疲惫不堪的身体常年累月在我家3亩责任田里挣命,全家人省吃俭用,节衣缩食,然而这些与巨额债务相比又怎能不是杯水车薪?

我家陷入了举步维艰的地步!我家住农村,本已负债累累,又没什么经济来源,加之我又失去了自理能力,然而我这种病仍需定期检查和终身服药,我的家庭已不堪重负,我的后续治疗费用我的救命钱从何而来?

为此,我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大病救助,敬请各级领导看在我父母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看在我家人终日以泪洗面的份上予以审查批准,以解决我们的生存危机。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三

尊敬的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

我是xx市xx乡xx村遇难女童廖家长廖。我女儿于元月17日不幸被大火严重烧伤,住进医科大一附院抢救治疗至今已有两个多月。在这两个多月时间里,得到你们的热情帮助,我女儿得以顺利救治。她今天虽然失去了双手,但是,看到她慢慢恢复的肌肤和挂满喜悦的笑脸,我万分感激。在此,请允许我并代表家人向你们表示最衷心的感谢!

我女儿被严重烧伤以后,在第一时间里,先后得到xx市人民医院和医科大一附院的全力救治,终于挽回了她幼小的生命。由于她属于重度烧伤,高昂的医疗费用成了我们家人沉重的经济负担。当这沉重的负担让我们无法承受的时候;当我们处于束手无策的时候;当看着女儿痛苦挣扎的时候……xx市内外迅速发出了“救助小雨欣-传播正能量”的同一种声音、同一种爱的行动。是这爱的声音唤醒了我奄奄一息的女儿,是这爱的行动挽救了小雨欣弱小的生命!如今,这爱的声音、这爱的行动尤其凝固在x市。今天,我听着女儿呼叫“爸爸”的声音,看着女儿充满阳光的笑脸,想着四月初可以带女儿出院回家团聚的情景,由衷发出我最真挚的感激之情。在此,我携家人叩首向救助女儿小雨欣的医科大一附院、xx市人民医院、家乡各级党政和部门、xx日报和电视台、电视台、南国早报、在线门户网、论坛、骑行者大联盟等机构,以及xx学院广大师生及社会各界爱心人士表示最真诚的感谢!并向你们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截止今天,我们共收到爱心善款170213.3元,得到这笔善款可以顺利解决女儿前期的治疗费用,也解决我们心上千万斤的担子。接下来我们一定不负众望,会倍加照顾好女儿小雨欣,让她尽快好转起来。同时我们也希望各位家长看护好自己的子女,避免这样的人间悲剧再次发生!

最后,敬祝各单位和机构事业蒸蒸日上!各位爱心人士生活愉快、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日期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四

今年我县的妇幼卫生工作是不同寻常的一年,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项目专家对我县历年来就“降消”项目工作执行情况及妇幼卫生工作进行督导检查,针对我县长期以来孕产妇死亡率居高不下,而妇幼卫生服务工作又很难提高的严峻情况,提出了指导性意见,得到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降消”项目的组织管理和对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切实将项目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推进全县妇幼卫生工作的服务能力,出台了一些政策和管理措施。一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支持下,从规范各项妇幼保健常规业务管理工作着手,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工作。以“降消”项目为重点,加强全县孕产妇系统管理和儿童系统管理,提高住院分娩率,普及新法接生,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障生殖健康为目的,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预防为主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努力完成省、州、县下达的各项任务指标,全面推进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现将一年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全县七乡三镇共卫生院10个,70个行政村卫生室,70名村医(其中有女村医12人,,男村医58人);各卫生院设有防保科,各有一名分管领导和一名妇幼专干,负责本辖区内的妇幼保健工作。

(二)县妇幼保健院是全县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在职职工31人,其中业务人员27人,(大专22人,中专5人)财务后勤人员4人。中级职称9人,初级职称21人,年内无退休人员,年末在职人数为31人。院内设有儿保科、妇保科、统计科、基层指导科、婚姻保健科、医技科、药剂科、财务后勤、院办公室等职能科室,全院全年出勤率为100%,派出县驻乡专家5人。一年来,全县妇幼专干人员基本稳定。团结协作,积极努力的开展妇幼保健工作。

二、全县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

1、加强管理,规范业务

(1)根据年初卫生部、省卫生厅等各级领导、项目专家对我县“降消”项目工作及妇幼卫生工作的检查督导意见和全县的“降消”项目专题工作会议相关要求,加强对全县各项妇幼卫生工作规范管理,在做好常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各项妇幼保健工作规范和制度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加强全县妇幼卫生业务管理工作。

(2)加强对乡、村的妇幼保健业务指导,责任到人。县保健院抽出近20个产儿科人员分片包干到7乡3镇,加强业务指导。从20xx年5月份起,每月按各乡卫生院( )定时、定点的工作安排,在院内医生十分紧张的情况,坚持每月到各乡协助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工作。全年共下乡协助、指导工作111人次,共784天。县、乡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孕产妇产前检查1073人次,儿童健康检查7262人次。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工作的开展。

(3)根据考察学习到的经验,借鉴人家的先进做法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了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表、卡、册,对全县妇幼卫生基础数据进行月报管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妇幼卫生数据档案。

2、落实措施、加大项目业务技术指导和培训力度

(1)以乡为单位,集中各乡村医和农家卫生员进行县、乡、村妇幼保健管理操作规范、“降消”项目的运作程序和新的妇幼卫生信息月报表应用进行全面培训;全年共办培训班15期,培训村医及农家卫生员2094人次,通过不断的加深培训,不同程度的提高了村医及农家卫生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理解和认识。明确了村级妇幼保健的工作任务和职责;帮助乡卫生院明确和理顺了每月乡对村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督查管理机制。基本理顺了县、乡、村妇幼卫生三级网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

(2)每月协助乡卫生院定时、定点进村卫生室培训和协助工作,对乡妇幼人员和村医进行实地面对面、手把手的孕产妇保健、高危孕产妇筛查及高危管理,儿童保健、健康咨询、健康体检等妇幼保健技术培训,使村医和农家卫生员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全年共进村卫生室指导协助工作 111人次,指导村医和农家卫生员 1255人次。通过边指导边培训,进一步促进和提高了乡妇幼保健人员的业务技术服务能力和对村妇幼保健工作的指导能力。

3、加大“降消” 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县、乡、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在进行孕产妇保健、产前检查的同时,向孕产妇及其家庭和家属充分宣传“降消” 项目和“新农合”中国家对贫困孕产妇住院分娩的优惠政策、限价住院分娩、贫困救助、住院分娩的好处等。全年共集中培训、宣传“降消” 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和妇幼保健知识 19 批次,共有1925人接受培训;对多少2268个孕妇家庭发放“降消” 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宣传;全县共发放“降消” 项目和“新农合”政策妇幼保健知识健康教育宣传处方30248张,约有 60000多人接受了健康教育。在全县卫生工作会议和妇幼卫生工作例会上政府分管领导、卫生局领导、县妇幼保健院相关科室又进一步安排强调了“降消”项目工作,重新对“降消”项目的运作程序进行全面培训。

4、20xx年全县各项妇幼保健工作指标完成情况:

(1)孕产妇死亡率:20xx年全县共有孕产妇总数1672 人,活产数有1672人,有孕产妇死亡2例,孕产妇死亡率为119.62/10万。与上年相比下降了159.71个十万分点(20xx年孕产妇死亡率为279.33/10万);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150/10万),控制在要求指标以内。

(2)孕产妇保健:20xx年共有孕产妇1672人,共进行孕产妇产前检查1073人,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64.17%,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8.51个百分点(20xx年孕产妇保健覆盖率为55.66%);系统管理327人,系统管理率为19.56%,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 4.97个百分点(20xx年孕产妇管理率为14.59%)

(3)高危孕产妇筛查和高危住院分娩:20xx年共筛查出高危孕产妇116人,筛查率为6.94%,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个2.48 百分点(20xx年高危孕产妇筛查率为4.46%)。高危管理116人,高危管理率为100%。高危产妇住院分娩96人。高危产妇住院分娩率为82.76%,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了14.12个百分点(20xx年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为96.88%)。

(4)住院分娩率:20xx年全县共有孕产妇总数1672人,活产数有1672人,其中:住院分娩837人,住院分娩率为50.03%,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0.52个百分点(20xx年住院分娩率为29.54%),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40%),完成指标要求。

(5)新法接生:20xx年共有107人,新法接生率为64.47%,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27.95个百分点(20xx年新法接生率为36.52%)。

(6) 儿童保健:20xx年共有0——6岁儿童10664人,5岁以下儿童7558人,3岁以下儿童4853人,年内共进行7岁以下儿童健康体检7262人,儿童保健覆盖率为68.1 %;系统管理966人,系统管理率为19.91 %;筛查出高危和体弱儿童219人,体弱儿管理率为100%。

(7) 婴儿死亡率:20xx年全县共有婴儿死亡37人,死亡率为: 22.13 ‰;与上年相比下降了6.5 个千分点(20xx年婴儿死亡率为28.63‰);按上级下达的指标要求(25‰),控制在指标要求内。

(8)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20xx年全县共有5岁以下儿童死亡 43 人,死亡率为 25.72 ‰。与上年相比下降了9.89个千分点(20xx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35.61‰)。

(9)新生儿破伤风监测:年内无新生儿破伤风发生,新生儿破伤风发生率为0‰;无出生缺陷儿。

(10)母乳喂养实查人数为1329 人,母乳喂养1319人,母乳喂养率99.25%,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了0.16个百分点(xx年母乳喂养率( )为99.09%)。

(11)20xx年度出生死亡漏报调查:按照两个死亡监测方案的相关,对全县三分之一的乡、三分之一的村进行本年度的出生死亡漏报调查,全县共抽查了叶枝、白济讯、维登三个乡,抽查了三个乡三分之一的行政村共10个村,三个乡共上报活产数534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有出生数569人,漏报35人(叶枝镇5人、白济讯19人、维登乡11人),漏报率为6.15%;上报死亡人数17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死亡18人,漏报1人,漏报率为 5.56%;上报孕产妇死亡数2人,漏报调查后实际死亡2人,无孕产妇死亡漏报。从上述漏报调查中可以看出,全县的乡村妇幼保健工作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在孕产妇、出生、死亡等情况方面,还存在很多漏洞甚至是空白点,如何加强对村级妇幼保健服务,加强孕情况跟踪,尽量或减少漏报,是我们下一年度工作中应着重加强的重点。

(12)、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

维西县20xx年的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按省、州(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制定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防治艾滋病相关成员单位领导为成员的《20xx年维西县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实施方案》,并按“实施方案”要求因地制宜的紧紧围绕所有孕妇、产妇及婚前保健人群等目标人群,开展了如下工作:

①健康教育工作

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咨询活动。配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艾滋病日”等节日,开展围绕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各种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发放各种宣传册、画报、宣传单等资料,通过县、乡各助产服务单位分放到婚前保健人群和孕产妇手中,向孕产妇传递艾滋病母婴传播知识和信息。

②提供自愿咨询与检测服务

——县妇幼保健院为婚前保健的男女双方免费提供有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咨询,传递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信息;进行危险行为评估;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后提供检测服务。对检验结果为阴性或阳性者均要进行检测后咨询,进行有效的避孕指导。

——以县医院为主,对所有孕产妇提供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前咨询,咨询内容包括艾滋病母婴传播的危害,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评估危险行为;解释检测的意义和利弊及等待结果时的预防措施;介绍并建议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在充分告知和保密的原则下,填写《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知情同意书》,免费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

——为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孕产妇提供检测后咨询;为其提供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相关信息,帮助其分析感染状况,由本人及其家属知情选择妊娠结局,填写《选择妊娠结局知情同意书》。并为决定终止妊娠的阳性孕产妇提供服务,给予有效的避孕指导。对选择继续妊娠者,加强孕期保健,动员其住院分娩。

——为艾滋病病毒感染孕妇的配偶接受相关的咨询和检测。

——20xx年共完成孕期hiv抗体检测313人,产时hiv抗体检测510人, hiv阳性孕妇3例, 2例在检测后咨询,自愿终止妊娠,另一例从县疾控中心转介到县保健院。

——20xx年共收到上级分发下来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发放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试剂、药品17种191件,均按要求及时发放到各乡镇卫生院。

三、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困难

㈠各级党委政府对“降消”项目工作的领导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乡党委政府是乡村级卫生工作的直接领导管理部门,应将辖区内的“降消”项目工作与一切“惠农、惠民”政策有机地结合起来同抓共管,切实加大宣传、发动全乡孕产妇住院分娩,确保母婴安全,努力降低两个死亡率。

㈡三级妇幼保健网的网底极度薄弱,由于缺乏村级妇幼保健女村医,导致使居住在农村的孕产妇保健服务难以开展,甚至是无开展.这是导致我县的孕产妇死亡率一直居高不下,难以控制的最为重要的原因之一。

㈢县、乡、村对孕产妇住院分娩的宣传、发动工作力度不够深入, 个别乡镇还存在孕产妇宣传发动的盲点和空白点。是导致孕产妇漏报、住院分娩空白的重要原因。

㈣社区健康教育活动力度亟待加强,目前社区的健康教育还不够深入,宣传面还不够广泛;应广泛发动社区群众,多部门协作,积极开展社区卫生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全面推进社区卫生服务的开展,发动和引导社区居民树立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规划的实施,养成良好的卫生行为和方式,提高社区居民的自我保健能为和健康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健康保健意识,逐步提高社区居民利用健康保健技术服务的能力。以此促进社区各项卫生服务工作(包括医疗服务、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的全面开展。

㈤从全县妇幼卫生工作考核中可以看出,考核的结果普遍上升,但是离上级要求的工作指标相差还甚远,需要不懈的努力,不断加强工作力度,使全县妇幼卫生工作得以长足发展。

㈥乡卫生院对村医的管理力度,村医对妇幼保健工作的责任心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近半年来加强了对乡、村级妇幼保健的指导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村医对妇幼卫生信息台帐的规范有所提高,但出生死亡漏报问题仍然十分突出,这说明村医对辖区内孕产妇信息的掌握不透,问题还是在村级,有个别村医甚至将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台帐丢失。严重影响到全县妇幼卫生信息统计工作的完整性。

㈦各乡镇卫生院需要进一步提高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乡本级对妇幼卫生工( )作的职责任务,加强妇幼卫生工作管理力度。应本着全面服务于本辖区所有服务对象的原则,认真研究,如何提高本辖区妇幼保健技术服务的对策,逐步提高本乡的妇幼保健技术服务能力,为切实保障本辖区妇女、儿童,这一社会弱势人群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供积极主动、认真负责的优质服务。

(八)婚前医学检查工作局面难以打开。新婚姻登记条例出台后,强制婚检被取消,婚前人群hiv检测工作难度较大。

五、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㈠进一步加大县、乡、村各级政府对全县“降消”项目和妇幼卫生工作的领导与管理,加大政府责任目标的执行力度,将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融入“三农、惠农”工作中,切实提高住院分娩率;

㈡加强县、乡、村三级防保网的建设,加强对乡村妇幼保健人员培训,强化对基层的监督和管理,不断拓展工作内容和范围,不断提高基层的妇幼保健服务能力;全面开展妇幼保健技术服务,加强两个系统管理,继续做好孕产妇住院分娩宣传发动工作,努力提高住院分娩率,降低两个死亡率。

㈢继续加强乡、村两级妇幼人员的培训,进一步加大妇幼保健网络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妇幼保健网底职能,提高农村妇幼保健技术的服务能力。

㈣加大健康保健知识的宣传力度,增强全民健康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健康保健服务的能力,加强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努力降低妇女常见病、多发病的发病率。

㈤加大《母婴保健法》的执法力度,开展婚前保健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加强做好pmtct(预防艾滋病母婴传播)工作,积极做好三级预防措施,提高婚前健康检查率,降低出生缺陷儿的发生率,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发放。

㈥对全县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管理,有计划的对幼儿进行健康检查,发现疾病及时矫治,治疗效果评价分析,加强儿童“四病”的防治、宣传,提倡母乳喂养。

㈦加强县、乡、村妇幼卫生统计台帐的管理及运作。及时、准确、完整的做好每一个台帐的登记统计工作。力求各项妇幼卫生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科学性。避免和杜绝各种数据的漏报、缺报和瞒报。

过去的20xx年,我们团结奋斗,顽强拼搏,洒下了辛勤的汗水,使全县的妇幼卫生工作有了很大提高,即将来到的20xx年,仍然是挑战与机遇并存,困难与希望同在。让我们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xx大精神为动力。与时俱进,真抓实干,振奋精神,开拓进取,以饱满的热情投身于为全县妇女儿童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妇幼卫生事业之中,为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提供更多更好的健康保健技术服务。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五

一、 救助条件和救助标准

(一)救助条件

救助对象因患重大疾病住院或规定病种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在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用商业补充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规定报销后的部分,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过高且影响其家庭基本生活的,可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二)救助标准

1 患重大疾病住院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50%的比例予以救助。

2 门诊特殊病种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规定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超过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年平均缴费基数50%的部分,按60%的比例予以救助。

3 患重大疾病发生的其他治疗费用,且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研究批准的,参照以上标准予以救助。

二、 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

根据辽劳社发【20xx】4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省社保局将按规定的期限受里被救助对象的救助申请。被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医疗费用所属期(一个自然年度)下一年度的1月1日至3月30日为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的申报时间,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不予受理。

三、 患者或家属申报需向单位提供的材料

(一)患大病人员或其直系亲属的书面申请一份;

(二)填写好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身份证原件及一份复印件;

(四)医疗保险手册和ic卡原件;

(五)与申请救助医疗费用相关的住院病例(须有医院病案室专用印章)和诊断书;

(六)医疗费用明细表,规范的医疗收费票据。

四、 单位需向省社保局提供的材料

(一)经过认真审核、签署意见的《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审批表》一式三份;

(二)申请人上报给单位的全部材料。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六

xx街道(社区):

我叫,男(女)xx年xx月出生。原系x公司职工,xx年xx月退休后移交到xx街道xx社区。xx年xx月患尿毒症,每周透析xx次,爱人、子女工作生活情况(略),由于尿毒症需要长期透析,家庭生活因病致贫,现申请大病救助。

如下是一个下岗职工在县网站咨询“有大病如何申请困难补助”的民政局的回复:

根据我县城乡医疗救助文件规定,低保对象可申请医疗救助。

一、救助标准为:按个人自付部分的30%给予救助。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1、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供本人户口,身份证及相关证件,并提交医院正式医疗收费收据,疾病证明等相关资料

2、送交居委会评议

3、街道办审核

4、县民政部门审批。

如何写救助流浪动物项目介绍范文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救助,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民政局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各县(市、区)民政局负责社会救助的综合管理。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落实经办人员,在便民服务场所设置社会救助受理窗口,建立多部门合作办理机制(即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具体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区域的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应视发展需要适时组织编制社会救助专项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完善社会救助资金保障机制,落实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及人员编制。

第五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财政根据各地财政状况、社会救助资金支出情况和工作绩效评估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七条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八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人民政府根据省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市人民政府将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曲靖市的保障标准。其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25%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全市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35%确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依照《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执行。

第九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并经民主评议后提出初审意见。初审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三)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无异议后给予批准;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织核实上报,由县(市、区)民政局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公示7天;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在作出不予批准决定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各县(市、区)民政局按照保障标准的差额或分类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应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无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农村低保金可以按季度发放,于每季度初10日前发放到户。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可在给予最高档次补助金额的基础上,再统筹考虑采取高龄补贴、孤儿救助、临时救助等必要措施增强生活保障。

第十一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市、区)民政局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定期进行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二条 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

第十三条 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

(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要创造条件给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疗;

(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供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另行确定、公布。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特困人员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市级财政视工作情况对各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四条 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细则第九条规定。

第十五条 特困人员供养实行年度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供养范围。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市、区)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有条件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主动为智力残疾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提供供养服务,接收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特困供养对象的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治疗护理能力。

第十七条 0岁—18岁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孤儿和父母因重残、重病、失踪、服刑等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纳入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特困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各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城乡生活水平、儿童、青少年成长需要和财力状况,按照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最低养育标准。具体标准可参照民政部关于孤儿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确定。养育标准包含伙食费、服装被褥费、日常用品费、教育费、基本医疗费和康复费,不包含儿童大病医疗救助费、寄养家庭劳务费等。

申请特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监护人向特困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符合认定条件的,由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签署审查意见,并按照有关要求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

(二)县(市、区)民政局应在收到初审意见和有关材料后10个工作日作出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通过的特困儿童的有关材料录入并上传至《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系统逐级上报至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审批。县(市、区)民政局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由县(市、区)财政局将基本生活费直接拨付到个人账户或福利机构账户。

第四章 受灾人员救助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制度,对基本生活受到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的人员,提供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二)救助对象:受自然灾害影响导致衣、食、住、医等基本生活发生困难的受灾群众。

(三)救助内容:

1.应急救助。对紧急疏散、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提供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帐篷)、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

2.过渡性安置。对因灾造成住房损坏严重、倒塌的受灾户进行过渡性安置,给予必要的资金和物资帮助。

3.恢复重建。经县级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核查确认后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户,给予资金补助和物资帮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四)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2.过渡期生活救助: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3.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结合国家、云南省标准,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4.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由各县(市、区)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如遇特殊自然灾害,根据上级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自然灾害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项目补助标准由同级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照国家和省级救助标准,结合本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制定,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对受灾人员实施转移及救助,并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对受灾地区的救助政策和支持措施。灾情稳定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及专家核查和评估灾情,分析灾区对过渡期受灾人员的安置能力,制定救助方案,对住房损毁严重的受灾人员开展过渡性安置。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倒损民房恢复重建规划,对经过申请(提名)、评议、公示、提交、审核、审批程序确定的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落实重建优惠政策,安排重建补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受灾地区县(市、区)民政局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评估、统计、上报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人员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口粮、饮水、衣被、取暖、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和救助需求,制定专项救助工作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第五章 医疗救助

第二十四条 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一)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二)特困供养人员;

(三)家庭困难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

(四)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特困供养人员和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二)对医疗救助对象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保险支付后,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且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

(三)城市和农村实行统一的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政策,优先对医疗费用高、社会影响大的病种实施救助,对未纳入救助病种范围但医疗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的疾病,应当予以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

第二十六条 医疗救助标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救助资金情况确定、公布。对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的,应提高医疗救助最高封顶线。

第二十七条 申请医疗救助,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后,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等救助对象,在本人所在行政区域内指定的医疗机构可以凭有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实行“一站式”医疗救助。

第二十八条 各县(市、区)民政、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以定点医疗机构作为结算和管理单位,通过计算机信息化管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及时便捷的服务。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对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或者无力支付急救费用的急重危伤病患者给予疾病应急救助。申请程序和基金管理使用按《曲靖市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和《云南省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章 教育救助

第三十条 教育救助对象为在校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等教育学校(幼儿园)全日制就读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智障儿童。

第三十一条 教育救助的目的是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有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保障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

第三十二条 继续做好全市现有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资助、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中职学生资助、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做好各教育阶段各项资助的协调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教育救助标准,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四条 教育救助申领程序。每年10月30日前,申请救助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条件,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按规定报相应的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7天无异议后,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将救助金拨付学校,由学校负责核发。学校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将教育救助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手中。

第三十五条 建立教育救助备案制度。学校每年要将经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审定的教育救助学生名单及救助金额存档,同时上报属地教育行政主管的学生资助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教育救助的退出机制。学校不仅要及时发现需要教育救助的学生,同时也要及时了解和发现因家庭生活条件好转,已经不符合教育救助对象的学生,及时配合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其做好教育救助的退出工作。

第七章 住房救助

第三十七条 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标准的低收入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住房困难标准和救助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住房价格水平等因素确定、公布。实行农村危房改造或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住房救助,要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或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有关政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按照以下方式进行住房救助:

(一)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救助。通过实物配租方式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优先予以安排,租金标准按保障房标准交纳租金。符合原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救助对象,租金按照廉租住房标准执行;

(二)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救助。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可按照规定申请发放廉租住房补贴救助;救助对象到房屋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救助。住房救助对象房租费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救助对象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缴纳房租费;

(四)适当减免租金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救助对象,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减免租金的申请,经民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可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程度适当减免租金;

(五)农村危房改造救助。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需要进行农村危房改造救助的,应按照农村危房改造的有关程序申请危房改造。

第三十九条 住房救助申请审核流程。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救助对象,根据不同的救助方式,按照以下流程进行申请审核:

(一)保障性住房救助审核(含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发放)。救助对象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审核,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民政、公安、社保部门审批并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优先安排保障。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的审核。对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提取人条件。职工家庭租房居住,家庭月平均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并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一定比例的,具体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

2.应提供的审核材料。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材料申报。

3.提取额度。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的租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缴存职工的年缴存额。

4.提取方式。转账提取:提取人租住个人出租的住房,转账至提取人在缴存银行开立的个人储蓄账户,提取人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转账至公租房公司。

5.提取次数。每年提取1次。

6.办理流程。具体办理流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农村危房改造的审核。申请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并进行公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解决住房救助家庭。

第四十条 廉租房救助申请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廉租住房的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属于本地辖区内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

2.家庭人均住房低于13平方米;

3.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标准。

(二)申请廉租住房需要提交的资料:

1.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2.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3.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

4.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

5.家庭现住房情况证明;

6.其他有关证明。

第四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救助的条件、申报程序及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年满18周岁,具有本地常住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省籍或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省籍农业转移人口或外来务工人员。

2.在曲靖无住房或住房困难人员。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曲靖无私有产权住房(私有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下同)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申请乡镇公共租赁住房或各类共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应在申请点无私有产权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未转让住房。住房困难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家庭。

3.符合城镇中低偏下收入标准,即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的人员。月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其他劳动所得及财产性收入。

4.未租住公有住房且未享受承租廉租住房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由户主或者委托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二)申请程序:

1.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供已填写的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或工作地所属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各街道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街道内进行15日的公示。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符合条件的家庭材料,由街道办事处集中送各县(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审核。

4.经各县(市、区)审核申请人的户口、收入、车辆、保险交纳、资产等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材料,集中送市住房保障部门。

5.市住房保障部门复审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符合条件的家庭在市级媒体上进行15日的公示。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符合条件的家庭,市住房保障部门联合市保投公司组织实物配租。

(三)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1.曲靖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家庭成员身份证及户口薄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已婚人员提供结婚证、单身人士提供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工作、收入证明。

5.住房情况证明。

四十二条 廉租房租赁补贴救助申请条件及程序按廉租房程序进行。

第八章 就业救助

第四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和其他就业困难人员是就业帮扶和援助的重点对象,应给予就业救助。

第四十四条 对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提供就业创业帮扶。对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救助的人员进行失业登记,免费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可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享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提供就业援助等服务,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或安置到公益性岗位工作等就业援助扶持政策。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其就业创业能力。落实好“贷免扶补”、“小额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为救助人员提供创业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要通过企业吸纳就业、灵活就业、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方式,帮助其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1人实现就业。

第四十六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意愿的失业人员,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应及时向同级民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四十七条 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与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使符合政策的就业救助人员及时享受各项社会保险政策扶持。

第九章 临时救助

第四十八条 临时救助对象范围:

(一)因火灾、溺水等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因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案件终结后,造成当事人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

(三)因家庭成员突发重特大疾病,连续3个月支出的月均重特大疾病医药费自付费用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四)因基本生活费、基本医药费和子女基本教育费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月人均生活必需支出连续3个月达家庭人均月收入的3倍及其以上,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或个人;

(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四十九条 临时救助的申请和受理:

(一)申请临时救助一般应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提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附带有关证明材料),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对于具有居住证或在当地有合法稳定住所、居住1年以上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审核、公示,并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上述情形之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上述规定中的具备申请条件的对象向县级民政救助机构申请救助;

(二)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损失或无法改变严重后果的,应先行救助,再按照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了解、掌握、核实行政区域内村(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建立主动发现、主动受理、及时救助机制,发现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该主动帮其提出申请。

第五十条 临时救助的方式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以家庭或自然人为单位,1个家庭或自然人每年接受临时救助的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原则上为一事一救,不得以同一事由反复申请,避免临时救助长期化、固定化;

(二)临时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3倍的救助金,特别困难的,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但1年内累计临时救助金额一般不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年标准的6倍;

(三)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特殊情况且金额较小时可采取现金发放;

(四)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视实际情况发放临时救助金和等价实物,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和实物后仍不能解决其困难的,应根据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形式给予帮扶的,应及时转介;

(五)临时救助的具体事项、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困难类型和救助内容具体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五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对因务工不着、寻亲不遇、被偷被骗并能提供有关报案证明、遭受家庭暴力或因年老、年幼、急病等原因处于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生活无着落状态,并自愿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原则上不向流浪、乞讨人员提供现金救助。

各县(市、区)要加快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的建设。各救助管理机构要做好24小时接待服务工作,保障离家在外、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正在或即将处于流浪乞讨状态人员的在站安全及基本生活。对无家可归或无法查明个人情况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以多种方式向社会发布寻亲公告。对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返乡车票或乘车凭证;对丧失(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流浪乞讨人员、行动不便人员联系监护人接回,监护人无力接回的应当提供护送返乡服务;有疑似走失、被遗弃或被拐卖情形的,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查找。对个人信息确实无法查明、公告寻亲无果或无认知、表达能力,且无法联系亲属、住址的救助对象,可由流入地民政部门妥善安置。对已查明具体信息的救助对象,县(市、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接送返回。对跨省、州(市)受助人员原则上送市救助管理机构中转,由市救助管理机构负责接送,但根据工作需要,县(市、区)级救助管理机构也可以直接接受和送出外省、外地州(市)受助人员。

第五十二条 公安、城管和其他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政策、救助管理机构地址、求助方式等,为其求助提供方便。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机构,并与救助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送往或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对危重伤病、疑似传染病、精神障碍疾病等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及时控制现场,并通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待病情稳定后,流入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再行甄别救助;对醉酒的流浪人员,应当约束至酒醒再依法处置;对外籍流浪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安机关应依法打击强讨强要、拐卖妇女儿童、吸毒等违法犯罪;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求助、受助对象信息查实等工作,对无户籍信息的人员应当帮助其开具户籍信息,方便救助返乡;卫生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医治工作;财政部门应当把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加强对好逸恶劳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帮教引导,对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进行法制教育;对不听劝诫,拒不履行监护、赡养义务的,可告知公安机关等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救助管理机构可根据受助人员真实意愿和自身条件,提供心理健康辅导、职业教育、就业帮扶等拓展性救助服务。

第十章 社会力量参与

第五十三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和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能大力开展社会帮扶活动,积极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物质帮助、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参与社会救助。

第五十四条 鼓励单位、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主办、承办、协办、冠名、合作、捐赠、设立帮扶项目、创办服务机构、提供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第五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将社会救助中的部分服务项目通过委托、承包、采购、聘用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公布社会救助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目录,建立社会救助项目社会化运作的评估、考核、竞争、退出机制。

第五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及有关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社会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积极培育和发展能够参与社会救助工作、提供社会救助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服务类社会组织。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具体负责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范围和测算标准严格执行《曲靖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

第五十九条 市级及各县(市、区)城乡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中心根据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可以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户籍管理、税务、社会保险、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车船管理等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提供救助家庭有关信息。市民政局应当建立申请和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为审核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依据。

第六十条 申请人难以确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的,可以先向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求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县(市、区)民政局接到求助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办理或者转交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办理。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建立跨部门、多层次、分类别的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及时更新数据,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救助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社会救助对象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其人口、收入、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进行报备;根据调查核实情况,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增加或者减少相应的救助项目;不再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及时停止救助。决定停止救助的,由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在决定生效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予当事人书面说明材料。申请或者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或者个人,对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十三条 社会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当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定期发放的,从批准的次月起按月计发。

第六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社会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组织人员定期对其进行入户调查,进行关怀访问,开展救助活动。

第六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务信息公开的规定,及时公开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市财政局、市审计局依法对全市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筹集、分配、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

第六十六条 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机构,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电子信箱等联系方式,受理有关社会救助工作的举报和投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设立社会救助公开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凡举报查实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应及时通报有关救助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取消相应救助。

第六十七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个人有权对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人员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受理举报、投诉的机关应当在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处理。

第六十八条 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对在社会救助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除按照规定应当公示的信息外,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非法向与社会救助工作无关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或泄露。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曲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救助实施方案。

第七十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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