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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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工作、学习等方面的成果进行整理和总结的过程。写总结时要客观公正,不要带有主观色彩和个人情绪。这些总结范文是从各个领域中精选出来的,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一

请求事项:_____。

请求法院依法批准申请人撤回因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

撤诉理由:

申请人与__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立案受理。

收到贵院的'通知后,经过贵院同志和其家属的教育,主动向申请人认错,请求申请人给予改过的机会。申请人经过慎重考虑,为了家庭的完整、孩子的成长,决定给予――――改过从新的机会。现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贵院申请撤回起诉,请批准。

此致

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

20__年__月__日。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二

申请人:______,__,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__省____________________村民,现住______________区。

被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请求:请求撤销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一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__县人民法院(__)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申请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到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以申请人提供还款凭证无公章为由,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申请人认为认定事实证据不足,故而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依法提出抗诉。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由于当时彩霞地毯集团有限公司内部管理混乱,所以部分单据只有收款人签名,收款人可做证人出庭证实,但法院没有传证人出庭作证就做出终审判决。

所以,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提供的还款单据没有公章不予支持不符合常理。

终审裁定认定申请人妻子在对账单上的代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申请人曾在法庭否认妻子的签名,故对账单上的签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所以,适用法律错误,故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呈

________法院

申请人:______

________年____日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因________一案,业经____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字第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或裁决、调解),被申请人拒不遵守判决(或裁决调解)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写明各种生效法律文书中的主文部分涉及到的财产执行内容。被执行人应当给付事项的种类、范围、数量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的情况,写明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法律文书中指定义务的情况。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附:生效判决书(裁定、调解书)_______份。

申请人:__,男,____年_月__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__号。身份证号码:。

被申请人:广西南宁市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联系电话:________。

申请内容:

1、依法强制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人民币______元整。

申请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_月__日经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现业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并于20_月__日作出(2019)南市民一终字第___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为终审判决,但被申请人拒绝执行该判决内容的给付义务。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既得利益,特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

此致

南宁市___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及纳印):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四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申请人如为单位,应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职务、单位地址)。

请求事项:(写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

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写明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社会,如判决书、人民法院的调解书、仲裁机构的裁决书、调解书等)。

此致

x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拓展阅读。

一、法律规定。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综上,非诉行政案件执行都是由于行政管理相对人逾期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而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二、申请执行程序。

目前,最高院对此尚未出台司法解释,全国各地法院的做法亦未统一,但多数法院的通行做法是:

一是人民法院在审查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机关的申请执行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同时书面告知其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三是根据《听证通知书》所确定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双方当事人到指定的场所,由法院主持召开听证会。

四是听证程序开始,首先核对听证双方的身份,宣布听证合议庭成员名单、告知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其次行政机关应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相关证据,以及执法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依据进行举证,被申请人进行质证,并可以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再次双方针对争议的焦点进行辩论,最后合议庭评议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结果是否得当等问题,制作并向当事人送达是否准予强制执行裁定书。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五

被申请人:张x,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居民,现住大理市。

起诉案由:李x诉张x租赁合同纠纷。案号(x)大民初字第xx号。

申请人李x于x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李x诉张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x)大民初字第xx号,现申请人李x和被申请人张x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因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六

法定代表人:赵××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齐××××律师事。

务所律师。

申请人××市建筑工程安装公司对××市××区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民和字第××号判决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年××月××日(1999)中民终字第××号判决不服,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2.退还已执行的××万元人民币工程款;

3.返还已付工程款××万元人民币。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特申请再审,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重新审理本案,公正判决,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建筑工程安装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赵××。

××年××月××日。

附:(1)一审判决书、二审判决书各一份;

(2)申请人所属职工余××书面证言一份。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七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个人):

被申请人(企业法人):

申请内容:判决或者裁定书的内容。

申请依据:一审二审的判决或裁定书及其编号。

申请事实与理由:简述判决的`内容,现在已经生效,被申请人拒不履行,特得出申请。

此致

某某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八

案号:

申请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职务。

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

地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件一:(具体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一份;。

二: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证据和依据;。

三:证明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的材料;。

四:被执行人的住址(或住所地)及财产状况的材料;。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名称(盖章)。

注:此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附卷。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九

被申请执行人:姓名,工作单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__________申请复议案,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作出___________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3条规定,现申请强制执行。

_____(申请执行人印章)。

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十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法院报告近三年来我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请予审议。

一、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在法定期限内对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一)非诉行政审查、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

非诉行政审查案件收结案情况:-,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审查案件102件。其中:为33件,为20件,20为49件。(详见附件1)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收结案情况:2012-年,我院共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74件,结案71件,自动履行25件,强制执行29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5件,其他2件。其中:20收案8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0.78%,结案8件,执结率100%;20收案32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3.77%,结案31件,执结率96.88%;2014年收案34件,占当年执行案件的3.83%,结案32件,执结率94.12%。(详见附件2)。

(二)案件呈现出的特点。

一是案件增幅明显。我县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与以往相比有明显增多,比2012年增加了48.5%,比年增加了145%,涉及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的案件增幅较大。2012年受理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16件,2013年为12件,2014年为25件,2014年比2013年同比增长了108.3%;2012年受理土地管理行政处罚案件3件,2014年为12件,同比增长了300%,这两类案件占三年来受理总数的66.7%。

二是案件类型日趋复杂多样。案件类型包括行政征收类、行政决定类、行政处罚类等。从受理的102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来看,涉及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53件,土地管理行政处罚15件,工商管理行政处罚18件,卫生管理行政处罚1件,运输管理行政处罚5件,房屋征收行政处罚3件,市场管理行政处罚4件,劳保管理行政处罚1件,物价管理行政处罚1件,林业管理行政处罚1件。同时,案件涉及面也越来越广,从生活领域大幅度向生产、消费等各个领域延伸,不少行政机关和具有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其他组织不断变成了当事人。

三是申请主体趋向多元化。向本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的行政机关主要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已合并为市场监督局)、国土资源局,以上3个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占全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84.3%。但申请主体又不限于上述机关,并逐年增多,还包括卫生局、公路运输管理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林业局等多个行政单位。

四是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对抗程度激烈。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在法院受理前,就存在尖锐矛盾,群众不满与日俱增,个别案件双方对抗程度激烈。这些案件的执行,仅靠传统法律手段不仅不能奏效,而且稍有不慎,就会造成法院与被执行人新的对抗,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主要做法及经验。

一是强化审判职能,服务发展大局。畅通受案渠道。围绕工作大局,确立了“有案即收,凡是符合受理范围和申请条件的,都依法予以受理”的工作原则,杜绝将疑难复杂、执行难度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拒之门外现象发生;强化培训指导。三年来,我院在具体办理案件过程中,一方面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另一方面与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交流执法过程中的多发性问题,通过典型的执行案例剖析,指出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缺陷和失误,并针对执法主体不适格、调查取证不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不到位等问题,提出司法建议;配合联案调解。在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其它工作。如去年年底在办理榔桥镇一起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时,不仅使案件本身得以顺利执结,还专门派人去福建,配合榔桥镇政府做好涉被执行人房屋的宣纸博物馆拆迁工作。

二是加强执行联动,注重沟通协调。加强与县各金融分支机构的配合,对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第一时间对被执行人身份信息进行调查、整理,并及时送至各金融机构查询相关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状况。争取通过扣划存款达到案结事了。全面加强与县公安局、各乡镇政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寻找行政执法与法院司法的衔接口,实现信息共享,同时根据执行工作统一部署,执行工作实行分片、区“责任到人制”,各片、区的案件承办法官充分利用各乡镇政府的地缘优势,争取乡镇部门的支持,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

三是加大执行力度,注重调处并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立案后,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进行耐心的思想疏导和法律引导,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对送达行政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表后,仍不履行缴纳义务且无正当理由的,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查询其银行存款状况,对有银行存款的被执行人果断采取强制措施;对于无银行存款,经调查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被执行人,采取搜查、查封等措施;对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依法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四是加强法律宣传,注重舆论引导。利用多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律和政策,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最大限度的消除他们的抵触情绪,促成他们克服自身困难,主动履行或与行政机关达成分期履行协议。对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强制执行的典型案件,通过电视、报纸和我院门户网站等载体进行宣传报道,以此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当事人产生威慑,增强群众的遵法守法的意识。

二、当前我县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工作中的难点和问题。

(一)司法能力建设与面临的新要求之间仍有差距。

近年来,各类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逐年增多,新型、疑难案件不断出现,不少问题涉及到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单从法律的层面难以有效解决,法院干警自身的司法能力建设与新形势下的新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对于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敏感案件和群体性纠纷的处理,如何坚持“依法、稳妥、慎重”的原则,亦对我院非诉行政执行工作提出新的挑战。

(二)执行工作“案多人少”矛盾突出。

长期以来,执行干警面临数量众多的诉讼执行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案件比例上看,执行案件数量已经占法院案件数约30%,但人员平均比例上看,执行干警占法院干警的比例不足17%,执行法官占比例更低,造成执行力量与工作量的严重不均衡。长期繁重的工作任务不仅给执行干警带来身心健康的损害,也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一些粗糙和瑕疵出现。

(三)少数干警司法水平不高。

少数干警在处理新类型案件,特别是处理敏感复杂、矛盾尖锐、双方对抗程度激烈的案件的手段和方法不新、司法水平不高,难以适应种类日益增多、数量日益增大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带来的新期待。具体工作中,存在少数干警有畏难情绪,工作不够主动、财产调查不够细致、措施不够到位、个别案件执行不及时。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充分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导致被执行人抵触情绪较大,增加了执行难度,执行效果不佳。

少数行政机关申请时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在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面,相关文书代收人与受送达人关系不明确,难以确定文书最终是否真正送达给了行政相对人;留置送达不能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没有第三人在场签字;在引用法条时也存在引用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形成客观上的法律依据不足。少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因为行政机关怠作为引起,法院对这些案件往往从支持地方发展考虑,有的在经过申请人补正后都通过了合法性审查,裁定准予执行。

(五)执法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法院搞“游击”,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有的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的目的。二是有暴力对抗执行行为存在。少数被执行人,在执行干警已告知清楚权利义务及公开执行情况下,仍不断纠缠,甚至采取哭闹威胁等方式,耗费了执行干警的时间和精力。三是部分协助单位及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以及畏难情绪,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协助执行过程中不予配合,找各种理由推脱。许多执行案件的当事人是农民,执行时,如能得到村级基层组织的配合,将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有的村干部有顾虑,不愿配合。四是行政机关规避责任现象还个别存在。有些案件行政机关明知在客观上是难以执行甚至是无法执行的,有些案件仅靠法院自身力量是不够的,但个别行政机关不管案件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却以是否向法院申请了执行为目的,而不是以案结事了、提高执法效果为最终目标,简单地将案件移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规避其自身监管的职责。

(六)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仍需加强沟通协调。

对于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和执行,人民法院对于事实证据的判断要从双方权利得到平等保护的角度进行,行政机关则往往从有利于自己一方的层面考虑较多。在程序上,司法行为严格要求完成规定程序,并满足法定的期间要求;而行政管理的即时性要求行政行为作出后能及时得到执行。现实中,一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从行政行为作出到申请执行,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其必然与行政行为的效率要求产生一定的冲突;部分案件法律明确规定法院不再受理,《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根据该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该类非诉行政执行申请;有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按规定法院立案受理需层级上报,法院作出准予强制执行裁定后,还应该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对此,行政机关需对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制度和法律及相关规定,加强沟通并予以理解。

三、对今后工作的意见和改进建议。

(一)明确思路,内增素质,提升司法能力。从增强服务大局的意识出发,强化工作措施,积极破解难题,支持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不断优化内部司法环境,选配优秀审判人员充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案队伍。强化业务培训,着力提升司法能力。作为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主体,要真正充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要政治过硬,以大局为重,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监督。要业务过硬,精通与行政诉讼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熟悉行政部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熟练掌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各项技能、技巧。要形象过硬,严守法官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在办案过程中以规范的言行,使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双方均感受到法官的公平和正义。

(二)登记立案,内部流转,加大便民服务。严格按照中央决定和最高法院部署,依法认真实施立案登记制,对只要符合法院立案受理条件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依法及时立案受理,严格执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案件受理实行“一站式”服务,逐案发放提交材料清单,对于立案材料不全、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实行一次性告知如何补齐或更正,避免多次往返、反复修改。加大便民诉讼力度,实行内部程序内部流转,立案庭受理后,直接移送行政庭进行具体审查,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认为不合法,裁定不予强制执行,并送达不予强制执行裁定书。对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直接由行政庭通过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庭执行。

(三)认真审查,强化评查,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传唤行政机关相关人员和被执行人进行询问,查明事实。在此基础上,给被执行人充分的申辩机会,由被执行人在合理的期限陈述自己的理由,然后从执法目的、主体、事实证据、法律适用、执法程序、行政文书及送达方式、申请执行期限等方面认真严格进行审查,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及时作出裁定。对争议较大的有影响的案件,要求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和被执行人均到场,双方相互摆事实、举证据,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同时,建立案件评查制度,所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结案后,必须由审管办进行案件质量评查后才给予归档,确保办案质量。

(四)加强沟通,注重建议,提高执法能力。人民法院需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及时掌握行政管理动态,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需要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行政机关要主动详细提供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现居住地、联系方式、财产状况和前期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等;对一些不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做好行政相对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自动履行。法院将通过举办培训讲座、以会代训、案例讲析等方式,进一步强化对行政机关的业务指导;更加注重司法建议对行政行为的规范指导作用,适时制作规范性、针对性、操作性俱强的司法建议,并送达有关部门和领导,切实帮助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五)高度重视,接受监督,提高执法水平。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首长要更新执法理念,要建立一个常态化的执法管理模式,切实解决行政执法当中存在的执法缺位和不到位的问题;要进一步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的管辖权范围,杜绝出现执法“打架”情况;要完善行政执法的主体制度,建立和完善辅助人员的培训考核和资格管理制度化,提高执法队伍管理的规范化水平;行政执法机关要提高接受监督的意识,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的监督,自觉接受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实施的监督,要积极地出庭应诉、自觉履行法院生效的裁判,对法院发出的司法建议,要积极落实整改,并及时回复。要接受社会监督、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通过这一系列的方式来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

(六)主动作为,争取支持,优化司法环境。定期向县委、人大报告并反映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办理情况,对于涉及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处理,以及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积极主动地向县委、人大、县政府汇报情况、反映困难、争取支持,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妥善处理行政争议。坚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司法监督员视察法院工作、参与案件执行,争取社会各界对非诉行政执行工作广泛的理解和支持。

(七)加强宣传,齐心协力,营造守法氛围。针对人民群众对法院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不理解的情况,法院自身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减少被执行人的抵触情绪,缓解被执行人与行政机关的矛盾。同时要坚持以案普法、以案析法、以案说法,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扩大社会影响力和公众认可度。此外,各行政机关及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机关集中学法月”活动来加强普法工作,通过开展法治讲座、法律咨询等活动,大力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强制法》及与本部门行政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定期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提高公民行政法治意识,促进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申请人:戴××,男,x年9月1111日生,住泰兴市某村。

请求撤销江苏省××市人民法院()泰广民一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及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依法重新裁决,驳回原一审原告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且认定事实重大失实,完全是是非颠倒、黑白混淆。

(一)基本事实与案情。

1、申请人中标河道疏浚工程。

申请人戴××原在家务农,上有双亲,下有两个未成年子女,迫于生活压力而外出打工。x年底,因偶然的机会,申请人得知了安徽北淝河治理的消息。在亲友的帮助下,经过努力得以中标了一小部分工程。01年12月,戴××以江苏河海科技工程集团泰兴市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名义与x县北淝河治理指挥部签订了河道疏浚合同。合同约定:河道施工段长度200米,土方量26305方,单价5.1元/方,总价款134155.5元。

2、转包给郭××。

为履行上述合同,申请人与郭××于x年元月9日签订转包协议一份,约定郭××用挖掘机施工,土方量不低于25000方,酬金110000元(折算后单价为4.4元/方)。

3、戴××工段不适宜挖掘机施工,郭××转至陶延胜工地施工。

后郭××挖掘机按约开到了现场。因施工段淤泥太深,泥土过烂,不适宜挖掘机施工,勉强施工需加价,双方未能谈妥。恰因附近褚集乡陶延胜工地需要挖掘机,郭××即转至陶延胜工地,申请人的工地则改由泥浆泵施工,为赶进度,最后一小部分9500方由xx县土方机械化施工队的挖掘机完成,申请人为此支付该施工队47800元(单价5元/方)。同一时段内,郭在陶延胜工地施工至4月初,陶支付酬金92504元,郭出具了收据(申请人已作为书证提交法院)。期间,郭××妻子赵×因煤气中毒,曾在褚集乡卫生院治疗。

此后直到x年,双方无争议。

4、双方产生矛盾。

x年,郭××妻子赵×与申请人戴××妻妹祝小兰因邻里纠纷发生矛盾,祝小兰被赵×打伤后诉至法院,泰兴市法院判决赵×赔偿祝小兰医药费等近万元,执行过程中法院采取了张贴封条、查封房屋等强制措施,给赵×名誉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由此,郭××与戴××积下了怨仇。

5、诉讼与判决情况。

x年,郭××凭当年的《协议书》唯一的书证,向泰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戴××支付工程款110000元。在郭××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能够证明自己履行了协议的情况下,泰兴市人民法院仅凭与郭××有雇用关系的几个证人的主观性证言,采用荒唐的逻辑,认定郭××履行了协议,并判令戴××给付全部110000万元工程款(见泰兴市人民法院()泰广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戴××不服,提起上诉,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泰民一终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在没有任何客观性证据的情况下,郭××提供了证人证言,以证实自己的主张。这些证人作证的情况分析如下:

(1)刘某。当庭陈述:“x年1月26日我去的,我在这个工程上做到底的。2月底工程结束,戴××的工程80多米长。”(见一审卷宗p81-81)。事实上工段长200米,x年4月底才结束(安徽方面出具的说明已证实了这一点)。事实上陶延胜的工段是80多米长。

(2)罗某。原告郭××问:“工程上我的老板是谁?”答:“姓陶的。”原告当庭纠正:“工程后期是姓陶的负责。”且不说原告当庭纠正的行为已构成干预诱导证人作证,单凭罗某当庭回答“老板姓陶”,已足以证实郭××是在陶的工地上施工,充分证实了申请人的主张。

(3)卢某。“x年12月底,签订合同后,挖掘机是我送过去的,以后正常施工后我回来的。”可见卢并不清楚以后发生的事。

(4)季×。自称是“第三疏浚有限公司副总”,陈述“戴××夫妇承认使用了靖江姓郭的挖掘机。”事实上,季×并非第三疏浚有限公司职工,更谈不上副总,季在这一点上已说了谎。为什么要说谎呢?无非是为了圆上后来的谎言!季所知道的情况从哪里来的呢?是听戴××夫妇讲的,这叫传来证据。这样的证据如果可以采纳的话,那么申请人戴××可以找到100个乃至更多的人对他们讲“在工程施工上,郭××借了我十万元未还”,并且请这100人当庭来证实“他们确实听戴××讲过这样的话”,法院会不会采纳这100人的证言呢?真是荒唐至民事诉讼法规定认定案件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证据规则规定认定事实须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对于“郭××是否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这一事实而言,刘某的证言具有很大主观性,且与其它证据相矛盾,甚至有伪证嫌疑,达不到“高度盖然”标准,更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所以法院不能仅凭刘某证言来认定郭××已充分完全履行了合同。

(三)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部分证据系伪证。

原一审证人季×良心发现,现已写出书面证词,承认自己是在郭××承诺给予4万元好处费的诱惑下作了伪证。

季愿意出庭重新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四)出现了新证据。

罗某补充写出书面证词,证实施工地点是在安徽褚集乡,没有到其它工地施过工。而褚集工地是陶延胜的工地。

罗某愿意出庭作证,其书面证词附后。

二、原一、二审判决根本上是错误的判决。

(一)行业习惯、社会常识、与人之情理。

1、挖掘机行业的习惯告诉我们,挖掘机施工成本主要由柴油、人工、机械磨损三部分构成,挖掘机施工行业的惯例一般是机械磨损和人工工资可以拖一拖,但柴油费必须先行支付。

2、社会常识告诉我们,没有哪一个施工队伍在完成施工两三年后,工程款还是分文未付!更何况机器还要消耗柴油。全社会几乎找不到这种情况,即使找到,也会有结算文书或欠据在手!

(二)证据分析。

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分配。本案是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应当是:主张履行了合同义务的一方负举证责任。因此,本案应由郭××举证证明自己履行了合同义务,即完成了25000方的土方任务。工程施工行业的工程款和工作量计算有一些常规的做法,按量计酬的一般是日工程量签单、按时计酬的是出勤表、整体交付的一般是在工程完工后决算报告或结算后形成欠条。这些常规做法,所有搞工程的人都是知道的。郭××主张自己完成了25000方,理当按行业规矩提供相关的证据。

综上所述,本案原审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且部分证据是伪证,更重要的是,原审判决是一份荒唐至极的判决,是一份极不公正的判决,是一份是非颠倒、黑白混淆的判决,是人为制造的错案。请求上级法院依法启动再审程序,撤销错误判决,还申请人清白和公正!

此致

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时间: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申请人:___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______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居民,现住______号。身份证号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

原上诉案由:______诉______租赁合同纠纷。申请人______于20____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上诉______诉______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______学习了相关法律常识,知道了自己行为的民事违法性,愿意服从______市人民法院“(20______)民二初字第109号”一审判决,配合______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决定撤回起诉。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

20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申请人:xxxxx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

住所地:xxxxx。

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

申请人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xx市中级人民法院x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依法撤销一、二审法院的错误判决,重新审理,公正判决。

二、由贵院提审或指定xx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外的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三、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判决对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中约定的“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中“重置价值”的理解和认定有误。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财产保险综合险合同是定值保险合同。

正如原审法院所认可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保险合同,即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规定“固定资产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这项约定是确定保险价值(计算方式)的一种形式,虽没有具体数额的约定,但可以视为对保险价值已经作出约定,故应当被认定为定值保险合同。

对于定值保险合同,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则保险人只要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价值或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进行赔偿即可。虽然这有可能造成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出现“以旧换新”的局面,在表面上违背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但是这是保险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应当予以尊重。同时,20xx年12月9日向社会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了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保险人以约定的保险价值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由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保险金额或保险价值大大高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保险人也可以按照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以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保险合同。按照约定的计算方式对保险标的进行理赔,实际上并没有超出保险金额,不可能使贵司从中额外获益,更不会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在本案中,对“重置价值”可以有至少以下两种理解。一种理解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另一种理解是指购置或构建与保险标的出险时相同状况的财产所需要的金额,可以简单理解为重置价值减去折旧费。

申请人认为,采纳上述第一种理解更符合本案实际。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xx年4月14日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解释保险价值和重置价值问题的复函》中明确指出:重置价值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以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保险标的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据以确定保险金额。

同时,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编印的《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解释》对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第十条的解释是:“按照重置价值确定,重置价值即重新购置或重建某项财产所需支付的全部费用。”

即为重新购置或重新建造,那么就必然意味着是将保险标的恢复到全新状态时的情形,而非出险时的情形。我们也可以从上面论述中看出,无论是监管机构还是保险公司本身,都认可并允许被保险人以超过当时市价的财产重置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允许“以旧换新”。

2、《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若按照上述第二种理解,那么所谓的“按照重置价值确定”,无非是对《保险法》第四十条“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另外一种表达。“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显然比“出险时的重置价值”意义明确、特定,作为应当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的有关保险价值的条款,用一种有争议的表达代替是显然没有必要,而且是违反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的。

3、《保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上述两种理解都不违背“重置价值”的字面意思,但显然是第一种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应当依法采纳第一种理解方式。

4、经申请人向中保财险公司xx省分公司及xx市分公司财险部工作人员求证,保险领域及实际理赔中对“重置价值”的理解确指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曾与3月中下旬下发内部文件,要求辖区各分公司“吸取在冰冻灾害中大量超额理赔的教训”,“对于固定资产按原值、原值加成或其它方式(估价)投保的财产保险,不得约定按重建重置价值赔偿。”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保险公司之前在理赔时对“重置价值”的态度与第一种解释吻合。因为若按照第二种解释,“重置价值”是指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那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xx省分公司上述文件就是要求所辖个分公司不得约定“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额,这显然与《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相违背。

但是,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称该份材料属于内部文件,不便外传,故申请人无法取得该份文件的书面文档。

5、鉴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都没有对“重置价值”做出权威、明确的解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诉讼程序中提出的证据和观点也都不能分别完全、充分、必然地支持各自对于“重置价值”所作出的理解和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综上,对“重置价值”作出上述第一种解释,是符合保险双方当事人签订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且较为合理的;也可以较好地平衡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切实贯彻《保险法》、《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立法精神,维护法制权威。

因此,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重置价值”显然是指在估价时点重新建造或购置与保险标的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物品所花费的全部费用。而原审法院无视当事人之前的约定,错误理解和认定“重置价值”的含义,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基于上述理由,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x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恳请省高院依法再审,予以改判。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娱乐有限公司。

20xx年4月8日。

有关民事非诉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__________律师。

申请事项:

解除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采取的强制措施。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__因涉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____时始被_____________采取____________的强制措施,现已超过法定期限。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委托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的规定,特担出申请。请予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

此致

___________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

20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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