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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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一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分洪河除险加固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顶宽4米,坡比为1:2,高程见断面图;河底不留淤泥;10km桩号前底宽增加3.5米,10km桩号后底宽增加4米。

1、施工前要全面清杂,土方每50厘米压实一次,下游背水坡要压实;

2、日上机械不少于10台套;

3、施工前甲方一次性排水,施工过程中的排水由乙方负责;

4、甲方划定上游3.5米至4米范围内为取土区,乙方不从划定的取土区取土一切由乙方负责,划定的取土区土方不够的由甲方负责,挖方的发土区由甲方解决。

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付工程款的50%,余下部分20xx年前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

甲方:乙方:

200年月日。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二

甲方:

乙方:

本工程项目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为保证工程施工顺利完成实施,确保质量,安全文明,按期完成施工任务,明确双方职责、相互配合,双方达成如下条款: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五、文明施工及工程安全:

乙方应认真做好文明施工,切实抓好安全工作,施工过程中确因乙方责任发生的经济赔偿和安全责任事故由乙方负责。

五、施工时间:

工程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全部完工,工期天。

六、合同价款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工程合同总价为:(小写元)。

2.付款方式:工程完工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的80%,经审计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15%;预留5%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全部支付给乙方。

八、双方职责。

甲方职责:

1.甲方负责协调周边关系。

2.甲方接到乙方提交的开工申请书或开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审查和批准。

3.甲方应按本合同所明确的付款办法,按时付款。

4.甲方应及时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矛盾协调工作。

乙方职责:

1、乙方保证按合同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标准,按期保质完成工程任务。

2、乙方在开工前必须按规定办理与施工相关的一切手续,由甲方提供施工方案、开工报告等。

3、工程施工期间,如乙方无正当理由终止工程施工,甲方不结算已经施工部分的费用。由此而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

4、乙方应积极做好矛盾的协调处理工作。

九、本合同未涉及内容,经双方协调解决。

十、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并分别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总经理(签字):

分管领导: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经办人;。

年月日年月日。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加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建设的管理,确保江河防洪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以下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水利部所属的流域机构(以下简称流域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

(二)在省际边界河道和国境边界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三)在流域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水库、水域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

(四)在太湖、洞庭湖、鄱阳湖、洪泽湖等大湖、湖滩地兴建的建设项目。

其它河道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地方各级河道主管机关实施分级管理。分级管理的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条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它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符合《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

(1)申请书;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

(4)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

(5)说明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河水水质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的各种建筑物,应在申办建设许可证前向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1)是否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和有关的国土及区域发展规划,对规划实施有何影响;

(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

(3)对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有无不利影响;

(4)是否防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

(5)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工程安全的影响;

(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

(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是否影响第三人合法的水事权益;

(9)是否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和协议。

流域机构在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还应征求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

第七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同意兴建的,应发给审查同意书,并抄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立项文件时,必须附有河道主管机关的审查同意书,否则计划主管部门不予审批。

审查同意书可以对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管理提出有关要求。

第八条河道主管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不同意建设的决定,或者要求就有关问题进一步修改补充后再行审查的,应当在批复中说明理由和依据。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议申请,由被申请复议机关会同同级计划主管部门商处。

第九条计划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如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作较大变动时,应事先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建设单位应重新办理审查同意书。

第十条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必须将批准文件和施工安排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核后,方可办理开工手续。施工安排应包括施工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的情况和施工期防汛措施。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期间,河道主管机关应对其是否符合同意书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提供情况。如发现未按审查同意书或经审核的施工安排的要求进行施工的,或者出现涉及江河防洪与建设项目防汛安全方面的问题,应及时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必须执行;遇重大问题,应同时抄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应经河道主管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内向河道主管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十三条河道主管机关应定期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应提出限期改建的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未按本规定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可根据《河道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堤防工程安全,发挥河道和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保证沿河两岸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宝鸡市河道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渭河、内河河道的整治、开发利用及堤防工程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渭河、内河)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安全保护区;无堤防的河道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堤防治导线确定。

第四条  河道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河道堤防管理处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派出的专业管理机构,负责全县河道和堤防工程管理的具体业务。各乡镇组织沿河村、组按各自区域划定的段、点成立群众管护组织,落实管护人员和管理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管理范围内一切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环境和依法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对在河道整治、保护、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县政府或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将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七条  河道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标准,维护河道工程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畅通。

县境内河道整治规划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渭河整治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经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内河整治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任何建设项目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其它审批手续。

第九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滩地和护堤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以堤防安全保护区的边沿为界。编制和审查沿河城镇规划时,应事先征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查权限,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渭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内河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水行政主管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按照审批权限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同意并批准立项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并签订清障、恢复地貌、防汛、抢险等协议。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邀请原审查批准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经其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启用。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竣工后60日内将有关竣工资料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施工期间损坏防洪工程,观测管理设施的,应当负责修复;由此所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县政府鼓励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自筹资金修建内河堤防工程,但必须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放线后施工。堤防工程竣工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管理。

工程竣工后新增的护堤地以外的滩地,经县政府批准后,投资者可取得该滩地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权,使用期限为三十年。

第十三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内河堤防、护岸工程由受益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组织或者个人负责工程的修建、维修、管护。工程建设前建设单位须将设计方案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动工。堤防工程竣工后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第三章河道保护

第十四条  修建河道堤防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工程设计。

第十五条  修建河道堤防工程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采取招标的形式确定施工队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确保工程建设质量。

第十六条  沿河堤两侧应划定护堤地和安全保护区:

(一)护堤地:渭河堤防工程(从堤坡角算起)临河二十米,背河五十米范围内划定为护堤地。内河堤防工程临河五米,背河二十米范围内划定为护堤地。

(二)堤防安全保护区:渭河从背河护堤地边沿向外五十米作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内河从背河护堤地边沿向外三十米作为堤防安全保护区。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但使用方式应当符合河道堤防工程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护堤地由县河道堤防管理处和沿河各乡镇共同负责管理。护堤地主要用于种植防护林、抢险取土、淤背加固堤防、堆放抢险物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护堤地内修建永久性地面附着物或从事其它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房屋或其它永久性建筑物;

(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

(三)围河造田、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

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

第十九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按照河道管理规定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

(二)、修建越堤路和过河便桥的;

(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

(五)、其它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第二十条  河道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源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县河道堤防管理处统一管理。河道采挖经营权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在全县范围内公开拍卖,取得采挖经营资格者需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下,在规定开采范围内有序开采。因采掘形成的坑池、堆积物要随挖随填,恢复河道原状。因采运砂、石、土料需要修筑越堤便道,必须经县防汛部门批准,采掘结束后应恢复原状。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渭河、内河禁采区和禁采期内进行采掘作业。

第二十二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渭河上设立固定观测点,对河道断面、水位、冲淤、河势变化以及堤防、护岸、护滩、险工段,进行定期观测记录,为管理维修和防汛抢险提供可靠依据。

第二十三条  向河道排放污水,应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允许,所排污水要符合规定标准;已经对河道造成污染和其它公害的,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予以治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易发生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按照专管与群管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县境内河道管护按照行政区域划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沿河各乡镇应建立河道堤防管护组织,负责各自区域内堤防管护和防汛抢险等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渭河、内河防护林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临河造防浪林,背河造防汛抢险用材林,堤肩造行道林,堤坡植草皮的原则规划、营造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义务营造河道防护林。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河道防护林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以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免征育林基金。

禁止损毁、盗伐河道防护林。

第四章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审批或搭建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违章建筑、碍洪堆积物等,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建或者清除。逾期不改建或不清除的,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或者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已建成的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管道和不符合防洪安全要求的涵洞、水闸等建筑物,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提出处理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做好防汛工作。汛前要制定度汛计划,并要对全县主要河道堤防工程、抢险物资、通讯线路、照明报警器具、观测设备、抢险救生道路及抢险队伍进行全面检查落实。

各乡镇汛前要按照县防汛指挥机构制定的度汛预案储备充足的防汛抢险物资,全面落实防汛抢险队伍和各项责任。汛期要在险情威胁较大的河道坚守各自的区域,巡堤查险,并做好组织群众和物资安全转移工作。汛后要对河道堤防水毁工程及时组织修复。

第三十条  沿河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沿河村、组有权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个人义务投工,维修和加固河道堤防及其它防洪工程。

第三十一条  渭河堤防、险工段岁修费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内河堤防、险工段岁修费用由所在乡镇财政负担,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建设项目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或者建设项目竣工未经原审查同意的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投入使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或者验收手续;对于不符合审查意见的建设项目,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在护堤地内从事危害堤防安全活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修复堤防和护堤地,逾期不修复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两万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十八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违章建筑、存放物料、堆积废弃物、围河造田等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擅自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补办有关手续;对于不符合防洪规划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建,并处予警告和五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土料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防洪工程造成损毁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四

为解决甲方承包河道需要,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经下太镇新联村高坎村民小组与同志经过充分考虑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经甲乙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并一致同意对河道达成如下承包协议条款:

1、甲方经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定,同意将村的河流承包给乙方,河道界址为:东于_______界,西于_______界,含河面、防洪堤、坝、滩涂等,全长约_______米。

2、双方议定:承包期限定为3年,

1、在各自的'权利范围内承担相关责任;

2、在地位平等基础上,协商解决未尽事宜。

(一)甲方的权利及义务:

2、帮助乙方做好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间与本村村民相关利益事务的协调工作。力尽所能为乙方实施河道开发、综合利用等项目工程。

3、在河道承包管理期间,乙方认真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并积极协助甲方做好防洪抗旱工作。不以任何借口影响甲方村民正常的生产生活以及用水秩序,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

(二)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生效之日起,乙方依法享有协议规定范围内的资源(石、沙)开发权,并可在规定范围内进行承包开发、综合利用等,甲方不得干涉。甲方不得再于任何单位与个人、集体签订协议,否者,一切事务责任与乙方无关,由甲方自负。

2、乙方依法可以融资、扩股,与其他人签订协议。

1、违约责任:双方议定在项目实施期内,如单方违反本协议有关条款,另一方可依法终止协议。

2、甲乙双方应守信执行本协议,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村委会各执存档一份。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在协议执行中如有分歧或纠纷由公证依法处裁决。

3、本协议自签订之日生效。

甲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法人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五

住所地/居住地: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乙方(受托方):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

住所地/居住地: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约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处理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经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执行。

1.甲方按照本合同条款约定委托乙方从事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乙方须履行本合同下各条款约定。

2.委托事务的具体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处理委托事务的权限:__________全权委托。

4.乙方应当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最大限度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5.乙方处理委托事务时花费的资金应当由乙方先行垫付,待治理完成达到甲方的要求后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结清费用。

6.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7.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止。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届满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再行处理委托事务,但为甲方利益需要继续处理的未完成事务除外。

8.转委托。

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乙方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前,不得将甲方在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

在紧急情况下受托方为了维护委托方的合法利益可以不经过委托方同意进行转委托。紧急情况指受托方由于急病、通讯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自己不能办理委托事务,又不能与委托方及时取得联系,如果不及时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情形。

1.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披露与委托事务相关的具体情况,提供与委托事务有关的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乙方在办理委托事务完毕或者委托期限届满后,应按甲方要求将办理委托事务所相关的资料和文件移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从事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给予必要的配合:配合协助乙方的代理、推广工作。配合协助乙方申请相关资质、办理相关执照工作。

4.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办理委托事务的报酬总计为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2.报酬支付方式。

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办理完毕经甲方认可后____个工作日之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报酬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3.乙方指定收款账号:__________。

乙方开户行:__________;。

乙方收款户名:__________;。

乙方收款账号:__________。

4.甲方应承担或报销乙方处理本合同委托事项发生的下列费用:

相关费用包含:__________。

5.除本合同明确约定或甲方明确认可的以外,就委托事项,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或报销其他任何费用、报酬。

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工作计划。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乙方应严格按照工作计划开展委托工作: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第三阶段:

其他:__________。

2.如果乙方从事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需要成立专门的服务团队,乙方应保证服务团队成员的主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若需变动,乙方需事先通知甲方并经甲方认可后方可实施。

3.汇报。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向甲方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对甲方需了解委托事务情况的正当要求,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乙方应当在每个工作阶段结束后的___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汇报,汇报的内容包括阶段性的工作成果、工作的难点以及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汇报最终工作成果。

乙方对于执行委托工作中的突发情况要及时向甲方进行汇报。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及时汇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1.乙方从事委托事务需要提交实物成果的。

乙方从事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需要提交有形实物成果的,应按照______方式向甲方进行交付。甲方受领时间为___________。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含提交实物成果)给委托项目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完成委托事务(含提交实物成果)后,须经甲方确认是否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经确认符合约定的,乙方委托工作完成,甲方支付剩余____%费用。双方同意将验收的评审标准、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程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另行约定。

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应当在________个工作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如采取的补救措施仍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或者委托事务无法采取补救措施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委托协助义务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因甲方延迟受领委托事务处理的结果(含提交实物成果)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要赔偿乙方全部损失。

甲方迟于合同约定的期限付款的,每日按应支付价款的_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未经甲方允许,将本合同下所委托的事项全部或部分转委托给其他第三人代理的,乙方要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合同价款_____%的违约金,同时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因乙方原因导致乙方未履行本条款约定的及时汇报义务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要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乙方办理或完成的委托事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本合同约定的,乙方要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3.因出现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导致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时,遭遇不可抗力方应立即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对方,并在通知后的___日内将不可抗力的`书面有效证明及本合同无法有效及时履行的书面理由提交给对方确认。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凭此证明免除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具体免除范围和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1.乙方在从事整治砂河镇同路村段河道相关事宜过程中接触到甲方的文件、材料及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的所有策划、创意、营销策略和销售状况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使用,也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按合同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2.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内容、双方的合作关系、来往的任何协议、文件、信函、通知中的内容及任一阶段的工作成果予以保密。双方同意,即使是本方管理人员和员工,也只能是在为履行本合同而必须知道的基础上知悉上述信息。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均有权提前30天单方面书面通知对方解除本合同,一方单方解除本合同给合同相对方造成损失的,解约方需要赔偿守约方的损失。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指的是守约方因解约方单方面解约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但不包括可以取得的预期利润的减少。

2.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没有特殊情形下,将委托事务转给第三人,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3.非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力,乙方不履行工作成果汇报义务,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_日内仍未履行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4.甲方延迟交付委托费用,经催告后________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5.非因乙方原因或不可抗力,甲方不履行委托协助义务,经乙方催告后________日内仍未履行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本合同各方通过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就本合同有关事项向对方发送相关通知等,均视为有效送达与告知对方,无论对方是否实际查阅。

2.本合同首尾部所列联系方式同时作为有效司法送达地址。

3.一方变更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1.本合同的签订、解释及与本合同有关的纠纷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约束。

2.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合同各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_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本合同一式二份,合同各方各执一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经各方签署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六

甲方:______________(发包方)(写明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和住所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承包方)(写明名称、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和住所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河道护坡工程承包合同条例》规定的原则,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承包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___________地点、___________内容、___________承包的范围、___________开工___________和竣工___________日期、质量等级___________等内容)

第二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的法律(本条主要是用于涉外方面的)。

第三条图纸(写明图纸提供的日期___________、套数、___________保密要求___________以及图纸的解释等)

第四条甲乙双方驻工地代表(写明姓名、性别、年龄、在单位中的职务)。

第五条甲乙双方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工程监督(包括隐蔽工程的中间验收等)。

第八条人事同价款及其调整。

第九条工程预付款及工程价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决算。

第十二条保修。

第十三条争议处理。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_____份,当事人各执_____份。本合同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之日起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七

甲方:

乙方:郑州市实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施工的通利紫荆商都二期项目工程检验(以下简称试验),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甲方需照建筑工程质量等要求进行取样,样品质量及数量需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所有送检样品应和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保持一致,并办理委托手续。

3.混凝土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要等原材料(水泥、砂、石等)试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配合比所用的原材料应提前10天送至试验室试验)。

4.甲方的取送样员需持有上岗证,见证员需持有见证员证,并存留送样员和见证员复印件。

1.乙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进行试验。

2.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为甲方提供试验服务和真实、可靠、完整的'试验材料。

3.乙方仅对甲方负责,一切以甲方委托试验样品和要求为准。4.乙方负责到甲方施工现场接收委托试验样品,每周两到三次。三、试验费用及结算方式: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见证取样试验费按0.6元每平方计算,计0.5元每平方计算,计元,试验费总计50%,(高层建筑10层时付费25%)计25%,计四、非常用建筑材料试验费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文同等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待检验完毕,检验费结清并交齐检验。

报告之日起终止。

七、附表:

常用建筑材料和非常用建筑材料明细及最快检测时间见附表1.2,主体结构检测项目附表3。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李建明甲方承办人:段会祥乙方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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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为了___河清淤工程的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签订本协议,具体事项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河道长度有3150米左右,(具体长度按时间丈量,工程量按照水利局下达的图纸段面土方量计算。)。

每立方米单价为五元五角(5.5元)(包括变压器安装,变压器租金每天200元,移动变压器每次1000元移动费,材料及人工费5.3万元,电费0.53元每度,按表计算,看坝有乙方负责,发生倒坝有乙方负责,)上述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先垫付以后在工程款中扣除,安装变压器费用及电费单价高于上数,多出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工人进场后先付部分生活费,付款按工程形象进度付款50%。工程结束先解决工人全部工资回家,余款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以甲方及水利局有关人员验收为准,按照跃风河水利局下达的图纸施工,乙方因水源困难,必须分段施工,甲方必须分段及时验收,不误乙方施工时间。

乙方按行业有关标准,布置施工队伍,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按合同完成施工项目,施工期间发生安全事故有乙方负责。

甲方负责按时付款,安排一台挖掘机常驻工地,听从乙方管理人员管理,开挖泥浆池及加固,排水沟等,甲方挖掘机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挖掘机才能撤离工地,挖掘机的调运,油料,修理,驾驶员等均由甲方负责,乙方安排驾驶员宿舍,甲方负责协调挖掘泥浆池的位置,及行走路线,水源,解决协调地方矛盾。调解费用由甲方负责。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希双方共同遵守,本协议甲方负责人签字盖章,乙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立协日期:_______年___月___日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九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村庄整洁,甲方经研究决定进行河道疏浚。现根据最低标中标和同等价情况下,优先本村村民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上述工程由乙方中标施工。为使该工程能按时、保质顺利完成,现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施工合同,以此遵照执行。

二、工程施工工期:

自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历时__个历日。

三、工程施工经费结算的方法:

1、工程经费的单价按中标价__元/方结算,为综合单价承包。

2、工程量按竣工验收实测的土方量结算。工程的筑坝、开坝、土方围堰费、清障费、排水费及堰体施工期维护费均列入土方单价。

3、甲方负责施工中得调节,把好质量关,掌握竣工验收中第一手资料;合同签订后,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费用进行垫资,待工程全部结束后凭甲方验收单合格后方可结账(凭支塘税务所土方发票)。

四、工程施工要求及验收方法:

1、工程采用两栖式挖掘机施工的必须干河,绝不能带水夹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采用水力冲泥疏浚,尽量减少工作坝,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河底宽度、坡比等疏浚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将土方排至制定的排泥点,并做好排泥场的围堰及排水沟的开挖工作,避免泥水淹积农田。

塌坝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河道内的淤积土方全部清理。清理过程中的垃圾杂物应按村要求堆放到指定位置,驳岸边垃圾、杂草、杂树都要清理。放水后驳岸边保持30cm水层,无垃圾。河道内有沉船负责打捞。工程结束告知有关单位,经初步验收后才可开坝防水,否则乙方应负责任。

3、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按建管所、水利站竣工验收实测断面土方计取上报,最终以市局验收竣工土方为结算工程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工地施工安全。杜绝和防范机电事故发生。排泥管道线路的定向应尽量避免与村级交通的矛盾,管线与交通道路交叉处应做夜光警示标志和减速保护设置,确保交通安全。

5、乙方应做好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注意环境卫生。

五、以上工程一旦确认,不得反悔,如违反责任自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十

雨季即将来临,管沟排水堵点应立即进行疏浚清淤,以满足园区企业及道路排水安全需求,避免带来损失。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将朱官路、纬八路污水管沟清淤疏浚及更换损毁盖板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3、工程承包内容:沿线排污管沟清淤疏浚,检查井及更换盖板。

4、工程承包形式:总价承包。

本工程工期30天,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时,甲方提前三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第二日进场(即起计算工程工期)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该工程,并交给甲方使用。

三、工程总造价及付款方式:

1、该工程采用包工包料一次性包干形式发包给乙方,含税造价每米_______元。

2、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30%工程款,工程竣工通过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三日内向乙方支付余下70%工程款。

3、甲方以转帐方式支付工程款,乙方在收款的同时须向甲方开具等额正式发票。

四、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2、甲方按合同第三条规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3、乙方必须按设计要求及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并承担本次管网的维修,维护;

4、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技术责任事故、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5、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进行验收。

五、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协商解决。

六、附则: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作为双方履行合同和工程决算的依据。

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帐号:__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尊敬的河道管理站领导:

我叫,系××省×市×县×乡(镇)×村人。

本人通过×乡(镇)×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在(填写采砂地点)采取河砂,根据上级有关河道管理规定,特申请办理有关采砂证件,敬请领导批准为盼。

申请人: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十二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承包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湖畔护坡工程承包项目发包给乙方,包工包料施工,湖畔护坡全长按米计算。

第二条:施工方案。

1、护坡。

(1)、基底宽米,厚米,自下而上慢慢收至高度为米,受力部分需冷拉丝砖带,外墙做磋沙(水泥标号为42.5,砖要好质量的青砖或红砖)。

(2)、拆除厕所旁房屋三间,作进出路。

(3)、完工后做围墙10米左右。

(4)、墙与岸间的空隙用泥土夯实,并在墙上加适量的漏水管。

第三条:合同工期。

1、经双方协商确定,工程期为日,暂定于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具体开工时间由甲方下达开工令后方可开始施工。

2、若施工过程中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情形,或甲方要求乙方暂停工作,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条:价格及付款方式。

2、上述总承包价为包干价,包含本合同所有工作内容,包工包料及其它一切费用(包括拆房,打围墙),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付款方式:竣工验收后付元,除总金额的百分之五质保金外,剩余部分付,质保金一年满后付清(时间按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甲方义务。

1、按合同向乙方拨付工程款。

2、帮助协调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水、用电等事宜。

第六条:乙方义务。

1、承包人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等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日常相关事宜,确保本工程施工的安全稳定。

2、承包人必须自行完全本合同工程,不得转包他人。

第七条:施工安全。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凡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验收。

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方案》和《质量验收标准》为依据。如验收不合格,乙方应负责无偿返工。

第九条:违约责任。

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若有逾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按应付金额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支付利息)。

2、因非甲方原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乙方未按期完成工程内容,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百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十天,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十条:其它。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双方在签订,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一式份,上方各执一份,上交份。

发包单位(甲方)(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承包人(签字或盖章):联系电话: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十三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目标。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整治任务。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一是规范养殖场管理。禁止在沿岸线500米范围内新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建在溪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推广“一池三改”设施。鼓励农户特别是养殖户新建沼气池,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引导群众开展改圈、改厕、改厨活动,改畜禽放养为圈养,改开放式粪池为水冲密闭式厕所,改柴火式厨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河道工程申请书通用篇十四

甲方:

乙方:

经双方协商,就分洪河除险加固工程达成以下协议:

一、质量标准。

顶宽4米,坡比为1:2,高程见断面图;河底不留淤泥;10km桩号前底宽增加3.5米,10km桩号后底宽增加4米。

二、施工要求。

1、施工前要全面清杂,土方每50厘米压实一次,下游背水坡要压实;

2、日上机械不少于10台套;

3、施工前甲方一次性排水,施工过程中的排水由乙方负责;

4、甲方划定上游3.5米至4米范围内为取土区,乙方不从划定的取土区取土一切由乙方负责,划定的取土区土方不够的由甲方负责,挖方的发土区由甲方解决。

三、工期为30日有效工作日,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每超一天罚款1000元。

四、付款方式:

工程结束经验收合格付工程款的50%,余下部分20xx年前无质量问题全部付清。

五、工程总额:

六、合同一律不得变更。如施工线路变更,根据工作量差乘以该标段的平均价互找差价。

七、履约保证金在工程完成一半时返还50%,施工结束后全部还清。

七、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有乙方负责。

八、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望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乙方:

20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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