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大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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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是人类进步的阶梯,也是开拓视野的有效方式之一。写总结时要注意自身的立场和角度,确保表达的客观中立而真实。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文献资料,供大家参考。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一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资金互助杜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为此,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更好地发展。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一些探索。
2004年7月,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随之各地自发性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始萌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07年1月相继颁行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三个金融规章,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推开了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2007年3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标志着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合作性金融组织揭开了序幕。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投资设立的,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为农民聚集闲散资金的公共平台,小钱集腋成裘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入股社员。只需农民手头有闲散资金就可以展开起来。因此,它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第一、拓宽了农民借贷渠道,促使农民开展生产经营。资金互助社存在于农民之间,最贴近农民,最能了解农民需求,最能尽快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困难。第二、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资金互助社的借款程序简便,方便快捷,基本做到了小额贷款随到随借。
(3)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是相生共存的关系。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将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出现了真空,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4)有效遏制了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一方面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了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了需求空间。
(1)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不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2)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都存在融资少、融资难的现象。村级的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行政村内,这就将其他村子的村民排除在外,其他村的村民即便想入社,也不能加入。而社员的股金、存款是资金互助社资金的主要来源,“行政村内”这一条就限制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
(3)高昂的经营成本也让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更加困难。场所、设备、人员的成本高。现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要求有专门的会计、办公用房、安保设施等。这对资金本来就缺乏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4)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及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互助社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安排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力度也不够。2010年初广东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停滞,无人提出申请。这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由于地方政府的宣传推动不力造成的。
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组织,在审批过程中不应按照现代化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操作,应简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程序,从而降低其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农村有很多优秀人才学历并不高,但他们民间放贷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可根据农村实际适度降低从业标准。从监管角度来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应采取针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的监管机制,而应该采取非审慎管理。
2、通过财政和货币扶持政策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问题。
第一、要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政策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资金投入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组织作用。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必要的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这种垂直金融合作制度安排,可一举三得,一是解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路问题;二是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形成商业激励,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由财政提供无息贷款补充其发展资本金。中央银行可以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周转使用。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将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能调动起农民投资投劳,参与经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建设作用。
3、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探索新型的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存,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必由之路。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作,可以提高农民的学习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收益率。分散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户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金融互助,有利于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员的交易成本。集中采购,有利于农户控制生产资料的价格,也有利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集中销售,避免了农户个体之间的销售竞争和“谷贱伤农”的状况发生,也有利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农户的收入。这种以资金为杠杆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是资金互助社未来前进的方向之一。
4、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金融行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要对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进行金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为了防范风险,可采取钱账分开管,账目定期上墙公布,让社员群众监督的办法是十分有效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2009年-2011年工作安排》2009年。
2、张德志等.首家资金互助社两周年回顾.银行家.2009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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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二
内容提要:我国农村资金互助杜作为一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支持农村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发展中也面临诸多问题。为此,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进一步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更好地发展。
论文关键词: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现状,对策建议。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一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在为“三农”提供金融服务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一些探索。
一、目前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分析。
1、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基本情况。
7月,梨树县闫家村8户农民成立了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随之各地自发性的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始萌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在1月相继颁行了《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三个金融规章,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推开了以“三农”为服务对象的三种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工作。203月9日,经中国银监会核准成立的全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标志着重构以农民为主体的社区合作性金融组织揭开了序幕。
(1)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的“农民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由农民和农村小企业投资设立的,其实就相当于一个为农民聚集闲散资金的公共平台,小钱集腋成裘后,主要服务对象为入股社员。只需农民手头有闲散资金就可以展开起来。因此,它被认为是农民自己的银行。
(2)农村资金互助社能够更好地为农民提供金融服务。
第一、拓宽了农民借贷渠道,促使农民开展生产经营。资金互助社存在于农民之间,最贴近农民,最能了解农民需求,最能尽快解决农民遇到的资金困难。第二、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资金互助社的借款程序简便,方便快捷,基本做到了小额贷款随到随借。
(3)增加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农村合作金融与农村合作经济问题,是相生共存的关系。如果没有农村合作金融的支撑,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其发展将举步维艰。农村信用社向商业化加速改革后,农村合作金融出现了真空,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
(4)有效遏制了民间非法金融的蔓延和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一方面将民间融资纳入到了国家正规的金融渠道之内,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提供了一个比较现实的`通道,提高了民间融资的规范化、组织化和机构化,另一方面也促使高利率的农村民间借贷失去了需求空间。
3、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缺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现行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不适合农村资金互助社。目前出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审批工作指引》,是按照现代化正规银行金融机构要求的,对于注册资本仅有30万元,甚至10万元的乡村微型金融组织而言,特别是村级资金互助组织,存在组建过程太复杂,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太高的问题。
(2)现有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大都存在融资少、融资难的现象。村级的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的范围限定在一个行政村内,这就将其他村子的村民排除在外,其他村的村民即便想入社,也不能加入。而社员的股金、存款是资金互助社资金的主要来源,“行政村内”这一条就限制了资金互助社的资金来源。
(3)高昂的经营成本也让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更加困难。场所、设备、人员的成本高。现在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要求有专门的会计、办公用房、安保设施等。这对资金本来就缺乏的资金互助社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4)农村资金互助社缺少与正规金融机构的对接及政府的支持。一方面,由于没有相应的政策措施,资金互助社难以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安排和业务指导。另一方面,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支持力度也不够。初广东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停滞,无人提出申请。这有相当一部分原因由于地方政府的宣传推动不力造成的。
二、促进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的建议。
1、制定与农村资金互助社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制度。
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型金融组织,在审批过程中不应按照现代化正规金融机构的标准操作,应简化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审批程序,从而降低其组建成本和操作成本。另外,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的要求不能过高,农村有很多优秀人才学历并不高,但他们民间放贷的风险控制能力很强,可根据农村实际适度降低从业标准。从监管角度来看,对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应采取针对金融机构的严格的监管机制,而应该采取非审慎管理。
2、通过财政和货币扶持政策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融资难问题。
第一、要建立垂直的合作金融制度安排。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考虑两种模式。一种是“政策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模式。即将国家对“三农”资金投入通过农村资金互助社转贷或委托给农民,建立起国家引导农村经济、扶持农业产业和帮助农民组织作用。另一种是“商业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财政”模式。即商业银行通过将适合的信贷产品批发给农村资金互助社,形成规模市场,取得规模效益。财政通过给予农村资金互助社必要的财政贴息或减少开办费用解决成本。这种垂直金融合作制度安排,可一举三得,一是解决了其他金融机构的资金出路问题;二是解决农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需求问题;三是可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形成商业激励,促进其可持续发展。
第二、由财政提供无息贷款补充其发展资本金。中央银行可以发挥货币政策的引导与支持作用,向互助社发放支农再贷款,用于周转使用。财政要按照承担基础设施、分担农业风险原则,将农业开发资金、贴息贷款、无偿扶持资金法定安排给农村资金互助社,这样将会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能调动起农民投资投劳,参与经济管理和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农民的主体建设作用。
3、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探索新型的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存,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必由之路。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协作,可以提高农民的学习能力,提高生产效率,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产品收益率。分散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户家庭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农户的生产积极性,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金融互助,有利于满足社员的融资需求和投资需求,有利于降低社员的交易成本。集中采购,有利于农户控制生产资料的价格,也有利于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集中销售,避免了农户个体之间的销售竞争和“谷贱伤农”的状况发生,也有利于利用衍生金融工具规避农产品价格波动风险,稳定农户的收入。这种以资金为杠杆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是资金互助社未来前进的方向之一。
4、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金融行业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行业。因此要对互助社的管理人员进行金融业务培训,提高管理水平。要坚决贯彻“民有、民管、民享”的基本原则,加强指导和监督,促使农民资金互助社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特别要强调其民主性、透明性,杜绝内部人控制。为了防范风险,可采取钱账分开管,账目定期上墙公布,让社员群众监督的办法是十分有效和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银监会发布《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工作安排》20。
2、张德志等.首家资金互助社两周年回顾.银行家.年7月。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三
农村资金互助社作为农村金融改革的新生事物,已成为当前解决“三农”问题的迫切要求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关键之所在。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党和国家有关“三农”问题基本政策和方针为指导,以发展农村经济、优化农村环境、提高农民素质、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村民主管理水平为目标,创立发展互助资金,调剂农户资金余缺,促进农民经济联系与合作,推动乡村经济和社会的良性协调发展。
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第24条:推进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要主动适应农村实际、农业特点、农民需求,不断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综合运用财政税收、货币信贷、金融监管等政策措施,推动金融资源继续向“三农”倾斜,确保农业信贷总量持续增加、涉农贷款比例不降低。完善涉农贷款统计制度,优化涉农贷款结构。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有关税收政策。开展信贷资产质押再贷款试点,提供更优惠的支农再贷款利率。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创新“三农”金融服务。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覆盖全部县域支行。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强化政策性功能定位的同时,加大对水利、贫困地区公路等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贷款力度,审慎发展自营性业务。国家开发银行要创新服务“三农”融资模式,进一步加大对农业农村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投放。提高农村信用社资本实力和治理水平,牢牢坚持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定位。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农村金融业务。提高村镇银行在农村的覆盖面。积极探索新型农村合作金融发展的有效途径,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鼓励开展“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三农”融资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鼓励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发行债券。开展大型农机具融资租赁试点。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服务。强化农村普惠金融。继续加大小额担保财政贴息贷款等对农村妇女的支持力度。
文件发出后,国家领导人也十分关注农民合作社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现状和前景。李克强总理于2015年1月27日会见了周口农民刘天华,刘天华作为全国唯一基层农民代表,应邀赴中南海,参加了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的科教文卫体界人士和基层群众代表座谈会,对政府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提意见和建议。2012年7月,刘天华创办的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被评为全国首批种植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目前已成为集种植、土地托管及流转、粮食银行、农产品深加工、农机农艺服务于一体的综合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给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树立典范。
中央一号文件连续两年提到鼓励和规范发展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基金互助业务,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办公室主任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坚持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我们始终坚持陈锡文提出的三项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陈锡文指出,关于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在改革过程中被放在金融这个类别中。但是,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严格来讲不是金融,是类金融或准金融。因为它的成员是封闭的,只能在这个成员圈里吸收储蓄、发放贷款。金融必须拿到银监部门颁发的金融企业、金融机构执照,而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内部发展农民的资金互助,并不需要。但是必须严格遵守几条规矩:一是成员是封闭的。二是不能对外吸收储蓄,也不能对外发放贷款,吸收储蓄和贷款必须在成员内部。三是成员对资金互助组织的存款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来决定资金的收益,而不能事先就规定一个固定比较高的收益去吸收存款。
陈锡文强调,要加强地方政府监管,区别于金融机构来对待。批准的部门也不是金融部门,都是谁在批?大部分都是地方的农村工作政策部门、农业部门在批,既然批了,就得负责任,负责任不用干预它内部的业务,只要保证成员封闭、业务封闭,不给出固定报酬,如果真做了,就不会有风险。正是从这个意义来讲,让地方政府加强对农民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的监督,严格意义上也并不属于金融监督。
陈锡文指出,当然现在有些地方正在扩展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把它纳入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去监管,国家也是赞成的。但总的来说,在中国农村发展金融不仅需要金融部门自身的改革去更好的为农民服务,还需要在中国农村社会当中培育一种金融意识,金融的管理能力,先让农民搞这种封闭的资金互助组织,实际上是培育和锻炼农民在金融问题上的信用,培养能力,逐步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发展比较正规的金融组织。因为它在村里和专业合作组织里面,如果真搞起来的话,面会很大,数量会很多,现在有58万多个村民委员会,有120多万个专业合作社,如果都愿意搞的话,这么大的数量,靠国家的金融监管机构、银监会去管当然是管不了,于是在这个问题上就要坚持一条,都是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批准的,强调谁批准,谁监管,出了责任谁负责的原则。
图片三:李克强总理接见河南周口天华种植专业合作社刘天华先生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原则是以村的稳定和发展为出发点,在政府支持和有效监督下,立足于以家庭联产承包经营为基础,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的村民自愿参与、民主管理、互助合作的原则。立足于各村不同的发展需求,引导、推动农民互助合作。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察和农村、农民反馈的信息,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进程中,农村资金互助社在帮助村民发展生产脱贫致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资金互助社为“新农村”建设搭建了平台。互助社通过民主管理,逐渐增强村民民主自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增进农户之间的沟通理解,形成互助合作、协同共进的和谐氛围,推进了村民自治。解决了农户建设资金困难的问题,改善了生产和生活条件,培育了增收产业,加速了村域经济发展,使“互助资金”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平台。
(二)、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有效的资金合作的组织载体。农民资金互助社的兴办,打破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不能进行金融合作的传统观念,将使农村经营体制发生根本性变化。同时,也为国家“新农村”建设的资金投入、使用找到了有效的金融组织,从而实现了农业与金融的合作,为新农村建设找到了一个有效的组织载体。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促进了“新农村”的建设。在“互助资金”的使用过程中,通过在村民间相互建立担保、互保等关系,相互解决困难,发展生产,能够增进相互的信任和团结,提高村民诚信意识,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农民发展市场经济,培育“新型农民”,促进“新农村”建设。
(四)、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紧迫的问题。在村级设立互助资金,由村民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管理者是村民选出的代表,最了解村民在发展生产,改善生活中最紧迫、最直接的问题。又能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解决问题最简便、最迅速。(五)、能够很好地解决群众资金短缺的问题。探索建立“互助资金”与农民的生产、技术、销售结合的有效方式,在有效解决贫困农户资金短缺的同时,促进贫困村各种生产要素的整合,提高村生产经营的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农村资金互助社既解决了农村、农民融资难的问题,又扼制了民间高利贷的发展,有利于规范民间金融市场。
(六)、能够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互助社的民主化管理,公开理财等新的管理理念的引入,将进一步推动村级基层组织建设的进程,提高村干部的管理能力和综合素质,推进基层组织建设上一新台阶。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服务理念是“扎根农村,服务农村;强社富民,促进和谐”。当然,社会上也有一部分别有用心的人打着互助社的旗号来进行非法集资,对外高利放贷,但是,这些市场活动都是违法行为,并不属于合法互助社的业务范围,这种行为不但破环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而且对合法经营的农村资金互助社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另外,社会上也存在一些恶意谣言,到处散播互助社的不利信息,这也给互助社的正常发展带来巨大阻碍。
尽管社会上存在一些对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误解,但是全国各地的农村资金互助社组织并没有停止发展的脚步,而是顺应了新农村发展的潮流陆续设立营业,当中也不乏做得很有成就的互助社,例如百信、长风等。这些成功的案例不仅造就了一批从事互助社行业的成功人士,而且给当地农村经济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巨大贡献。所以,我们应该放眼全国,正确的去认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精神和理念,而不是片面的听取社会上的不良传言。随着新农村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相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一定会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并给农村及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四
第一条为维护xx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本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注册名称:
注册资本:xxx县xxxx村互助合作社。
本社住所:xxx县xxxx村。
邮政编码:733215。
第三条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天祝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或:本社是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由天祝县(市)xx乡xx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本村其他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农村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社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社员共同利益。
第五条本社依据《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设立,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本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
第七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九条本社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条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办理社员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及农村小企业。
(或: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向本社入股的xx村农村经济组织的农民和本村其他农民成员)第十二条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农村小企业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注册地或主要营业场所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xx行政村内;。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上一年度盈利;。
(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五)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本章程规定的入股金额起点;。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向本社入股;。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四)按本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10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数倍。单个农民社员或单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第十九条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条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股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农村小企业社员。
应提前6个月向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向经理)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由经理)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贷款,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贷款;。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代码、住所;。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日期。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大会由×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不设理事会的选举经理)、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经理(不设理事会的)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条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10名的农民社员、前3名的农村小企业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农村小企业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的入股金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3名(不少于3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第三十二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信贷等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不设理事会的,第(五)项、第(八)项、第(十)项职权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职权由经理行使;第(七)项、第(九)项职权由监事会行使。
监事表决通过。本社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第三十四条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理事会、监事会同意后实施;。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不设理事会的,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
第三十六条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付薪酬。
第三十七条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借贷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业务、财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本社以吸收社员存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和符合审慎要求向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第四十条本社的资金应主要用于发放社员贷款,满足社员贷款需求后确有富余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购买国债和金融债券。
第四十一条本社办理社员结算业务,并按有关规定开办各类代理业务。
第四十二条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及办理其他金融业务,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三条本社按存款和股金总额的5%以内留存库存现金。第四十四条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对单一社员的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15%;。
(四)对前十大户贷款总额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五)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六)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四十五条本社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的财务制度与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和法定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十六条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四十七条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
第四十八条本社的税后利润按以下顺序分配:
(一)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
(三)按年末风险资产余额1%的比例提取一般准备;。
(四)向社员分配红利;。
(五)向社员分配社员积累。
第四十九条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五十条本社向社员分配红利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定期存款利率。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二条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贷款发放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三条本社按规定向属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四条本社合并,自合并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机构承继。
第五十五条本社分立,将财产作相应的分割,自分立决议做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社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三)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五十七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注销账户,到天祝县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五十八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税款和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一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不设理事会的为经理),
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天祝县民政管理机构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五
安徽瑞福德资金互助,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一站式服务,一体化解决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规范其经营行为,防范和化解地方金融风险。根据中发[2005]1号文件:“有关部门要抓紧新办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监管办法,尽快启动试点工作”、中发[2006]1号文件:“大力培养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中发[2007]1号文件:“2007年1月22号中国银监社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管理暂行规定》,2007年2月4号出台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2009年银监社与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服务工作的意见中要求》、中发[2012]1号文件:“发展多元化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农村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商业银行到中西部地区县域设立村镇银行。有序发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开展信用合作。”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经核准后,在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联合社、农民专业互助会或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内部,由合作社社员自愿入社组成,并在县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为社员提供资金融通服务但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县农业局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行政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施政策、年度规划及设立布局工作;县农合联(县供销社)为举办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及推进工作;县金融办为监管责任主体,负责我县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工作;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供销社)、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及属地乡镇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
第四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县人民政府协调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落实监管措施、风险防范及处置化解。县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部门,承担日常监管职能。县农村资金互助社须经县人民政府办公社议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筹建、设立。
第五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县监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识别、监测、评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营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社风险等。
第七条建立和实施现场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开展现场监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工作证件。
被检查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应接受检查并予以支持配合。
第八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员制度。县监管部门确定1名以上监管员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运营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设立、变更、终止信息动态;
(三)掌握发起人及从业人员变更情况;
(四)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五)向农村资金互助社通报监管信息及相关文件规定;
(六)督促农村资金互助社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七)按要求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行情况。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社团监督举报制度。由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公开社团监督举报方式和相关信息。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将法人证书、监督电话及监管员名单悬挂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十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托管机构合作制度。托管机构是指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提供结算支付、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服务的政府技术支持单位。农村资金互助社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1家政府技术支持单位为其托管辅助管理,并签订相关托管协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全面掌握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运行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督促指导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完整、真实地向监管部门报送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并按月向市级监管部门报送相关资料。
农村资金互助社应按月向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单位报送相关财务报表数据;按月将互助金使用情况向社员列表公布。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县监管部门要及时向县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以下重大事项:
(一)非法吸储行为。发生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行为。
(二)账外经营行为。发生账外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账外发放互助金,账外收入互助金占用费等账外经营行为。
(三)高利经营行为。违反农村资金互助社互助金占用费率相关规定,发生向社员收取高额互助金占用费,或向社员收取手续费、咨询费等行为。
(四)财务弄虚作假行为。发生不按实际经营情况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财务社计报告的行为。
(五)不法手段回收互助金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利用不法手段进行恶意回收互助金或暴力追偿行为。
第十三条建立和实施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备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对辖内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从业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四条建立和实施定期审计稽查工作制度。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必要时县监管部门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审计。
第十五条建立和实施约谈制度。县监管部门应针对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隐患,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经营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可扩大至从业人员。
第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的入社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但可接受社社捐赠和政府财政补贴等其他资金。
县农合联(供销社)在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过程中,应对社员的入社资金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如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应责令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县监管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发现社员以实物、贷款或吸收境外资金等其他方式入社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农合联(供销社),由县农合联(供销社)负责监管农村资金互助社及时予以清退。
第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吸纳社员入社资金、互助金及发放互助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社员范围内进行,严格禁止向非社员吸纳和投放资金。
单个社员入社资金不得超过农村资金互助社入社资金总额的10%;比例超过5%的应经县农合联(供销社)批准,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备案。
第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建立社员花名册,及时根据社员变动情况更新信息,并将社员更新登记情况及时报送县金融办,社员花名册应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
(二)社员所持入社资金金额;。
(三)社员所持入社资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入社资金日期。
第二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必须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账户,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进行记载。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给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存入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互助金;。
第二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新增社员、增加资金规模等重大事项变动,需经县农合联(供销社)同意,报县农业局、县金融办核准。社员的入社资金原则上自农村资金互助社成立之日起三年内或入社时间不足三年的不得退出,理事长、监事长等参与管理人员的入社资金,在任职期内不得退出。农村资金互助社增加社员和扩大资金规模,原则上要运营一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出入社资金的社员应提前3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经农村资金互助社理事社同意,并报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备案后办理退社手续,其社员资格在完成退社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己订立合同的,应当继续先行履行合同义务;章程另有规定或者社员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期限和程序,及时退还该社员的入社资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满足社员间的资金融通需求,必须用于支持社员发展生产经营项目,其中用于农业产业项目不少于70%。社员不得将借用的互助金用于非生产经营项目,不得偿还其他欠款及转借他人。
第二十六条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融通活动实行市场化定价原则。农村资金互助社支付给社员互助金的占用费率,可以参照同期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存款利率。收取社员借用互助金的占用费率,上限不得超过互助社与社员签订借款合同前一天的同期县金融办公布的“民间融资综合利率指数”。
第二十七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对社员发放的互助金必须体现“分散、小额”的特点,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对单一社员发放的互助金总额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15%。对前十大户发放的互助金不得超过入社资金总额的50%。
第二十八条农村资金互助社要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合理制定互助金发放前审查、发放时审批、发放后检查等审查程序和操作规程。农村资金互助社从业人员应严格履行相关职责,确保业务流程各环节的规范性,全面把控互助金发放风险。互助金发生风险的,互助社相关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牵头开展的尽职调查。
单一社员借用资金时,在其入社资金额度内的,可实行信用借款方式;超过入社资金额度的,可通过社员联保、互助金质押、入社资金质押等方式进行抵押担保,条件许可下也可实行由社员农房、林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活体畜禽等抵押物进行抵押,相关评估登记部门必须做好评估登记的准备工作,以便社员前来评估登记,具体借款额度必须在资金投放限额管理规定范围内。
第二十九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均保持在10.5%以上。要建立资本充足率监测预警制度,根据各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实际,一般在10.5%之上设置预警线,当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线时,应及时进行预警,防止其降到10.5%以下。资本充足率低于10.5%时,监管部门应根据资本充足率和资产风险状况及时采取分类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准备金率保持在13%以上。准备金率低于规定标准的,不得再行投放资金。
第三十一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应确保拨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对不按规定提足拨备的,应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停止办理部分或全部业务,直至采取停业整顿措施。
第三十二条农村资金互助社在经营过程中,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但情节较轻的,监管部门可通过与高管人员进行诫勉谈话、下发整改书等方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的查处意见依法予以撤销登记,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该互助社相关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高息放贷的;
(二)未经审批私自设立或擅自对外经营的;
(三)超范围经营业务的;
(四)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的;
(五)在相关部门行政告诫、警告、责令改正等期限内未纠正违规行为的;
(六)拒绝或者阻碍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监管检查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等有关单位接到农村资金互助社的风险报告后,应加强风险监控,及时启动处置预案,责成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风险处置方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提出具体化解措施和对策,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县监管部门在处置风险过程中,要按照统一、及时、准确、全面的要求进行调查。对引发的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及市农业局、市农合联(市供销社)、市金融局。
第三十六条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可直接发放责令整改通知书,并监督农村资金互助社抓好整改落实。也可视情向相关县人民政府提交监管建议书,由县政府负责监督整改事项的落实。
监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需要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的,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单位查处。受移送的部门、单位应当自收到移送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移送单位书面回复处理情况。
第三十七条监管部门要充实监管力量,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专业水平,每年组织监管人员培训。
第三十八条根据《农村资金互助社县级监管暂行办法》文件精神,按照监管职责要求,对我县所辖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进行细化分工,明确监管责任及纪律。
(一)互助社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需有指定分管金融的领导,明确为本辖区资金互助社负起属地协管责任。在第一时间,向县金融办汇报辖区内资金互助社的风险及违法违规行为,积极配合县金融办防范和处理好本辖区内金融市场稳定工作。
(二)县农业局、县农合联、县公安局、县审计局、县工商局、县人行、县银监办等部门要明确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协管工作的分管领导。依据各自部门责任,协同做好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和预警处置工作。
(三)县金融办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单位,负责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处理好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辖区内金融风险。金融办要定期组织开展监管评价工作,对职责履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特别是对失职、渎职行为要实行问责。县监管部门要建立监管员检查考核机制,加强考核评价,并适时对履职不到位的监管人员进行通报批评。
(四)托管单位。托管单位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定期向农村资金互助社监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协助监管部门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专户资金往来、结算进行监管,承担托管单位的相关责任,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做好检查和审计工作,提出防范和化解农村资金互助社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四十条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县农业局、县农合联(供销社)、县金融办共同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县农业局负责解释。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六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具有类似或关联生产的农民共同发起,拥有和管理,为了获取便利的融资服务或经济利益,按照资本入股、民主管理、互助互利的原则建立的互助金融组织。在社员范围内开展借贷业务。合作金融是指社会经济中的个人或企业,为了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获取使得的融资或经济利益,按照自愿入股、民主管理、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起来,主要为入股提供服务的一种特殊的资金融通行为。不难看出,从市场定位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是真正意义上的合作金融。
在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长期不对称的非均衡状态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产生存在其合理性和必要性。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优势可以简单概括为:手续简便、贷款时间灵活、融资成本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从市场细分来看,农村资金互助社适合我国农户信贷需求的目标市场。因此,农村资金互助社面对分散的小额贷款市场就有了组织和制度上的优势,从而发挥了金融体系毛细血管作用,激活了整个农村金融体系。
无论从理念还是实践角度来说,农村资金互助社都将对农村发展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相当一部分农户资金需求问题的有效解决,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繁荣起到积极作用;第二,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资金回流农村机制的建立和形成,有效利用信息对称优势降低经营成本和经营风险,实现商业银行面向农村市场的规模经营;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利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形成与发展,它的设立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
在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供需不平衡的状态下,部分农村地区进行了一些创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探索和实践,农村资金互助社是其中比较典型和成功的案例。本文中以吉林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以下简称百信互助社)为研究对象,试图分析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虽然不能完全代表我国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整体情况,但可以反映出其最基本的、大致的共同性质。
百信互助社是我国最早创立的,并且是第一家经银监会批准正式运行的农村资金互助社。2007年3月9日,东北黑土地上诞生了我国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由32位农民作为发起人,注册资金10.18万元,吸收第一笔存款1000元。从那一刻起,真正以农民为主体的新型社区互助性银行机构诞生。两年后,百信互助社以弱小的身躯披荆斩棘,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资金规模来看,百信互助社资金总额两年内增长了近三倍,增长主要来源是拆入资金和存款。百信互助社创立的第一年中取得了较为快速成长,无论在社员数量还是资金总额方面,同期对比增长200%以上。从经营状况来看,百信互助社在经历前期筹备之后,贷款笔数和累计贷款额均取得快速增长,资金周转率也得到进一步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两年间百信互助社不良贷款额为0元,可以说明百信互助社在风险控制方面做得很好,保证了资金健康运转。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运作模主要有三个特征:第一,在社员收入水平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目标社员为中低收入水平农户。中低收入水平农户由于受到条件限制,较难提供有效担保,其资金需求难以得到满足,大多被排除在农村信用合作社服务之外;第二,在资金需求特征方面,农户资金需求呈现出规模小、周期短的特征。百信互助社平均单笔贷款额约为4000元,说明大多数农户资金需求量相对较小,其财务盈亏与累计贷款的比例远低于商业银行平均利率水平,据此判断平均每笔贷款周期较短,说明大部分农户贷款均属短期借贷行为;第三,在利润来源方面,农村资金互助社属于微利行业,盈利并非经营的首要目的。从百信互助社财务盈亏来看,几千元的利润对比资金总规模来说是微乎其微的。农村资金互助社运作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合作的方式解决社员资金需求问题,经济效益始终是放在第二位的。
总体来说,百信互助社在创立初期取得了快速发展,这样的成绩是来之不易的。但是由于受到资金规模小、融资渠道有限、缺乏政策支持等多方面原因制约,百信互助社在发展中同样面临较多困境,概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资金短缺,融资渠道有限。融资困难是阻碍资金互助社发展的最大障碍。从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状况可以看出,虽然在运行中一切顺利,风险较小,基本上没有不良贷款,但是贷出款额远远超过了吸收存款,出现了资金缺乏的状况。如果资金得不到有效补充,资金互助社就没有能力放出更多贷款,不能很好地为农户服务,资金互助社的发展将面临重大考验。
其次,社会公信力较低,未能被社会广泛认可。因为虽然国家已经承认了资金互助社的合法地位,但是还有很多人并不了解它,资金互助社还未能得到社会广泛认可,更多的人现在仍然处于观望状态。人们对资金互助社的认可程度影响着其发展,如果人们不认可资金互助社,都不敢存钱,而只想着贷款,那么资金互助社就会出现资金缺乏状况,进而限制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
再次,社员受教育程度偏低,不利于规范化运作。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总体来说文化程度偏低,大部分是高中文化程度,有的甚至是小学文化程度。虽然资金互助社规模比较小,应对市场比较灵活,但是仍然不可避免风险的出现。资金互助社是农民自己管理,而农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他们了解的金融知识不多,应对风险的能力较弱。
第一,通过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来发展和壮大农村资金互助社。随着农民资金需求不断扩大,农村资金互助社自身资本金根本不足以满足农民需求,对外融资成为资金互助社的必然选择,其中一个重要方式就是增加与农村金融机构的合作。
农村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农村金融组织的合作的最终结果是双赢,这也是两者之间建立稳定长期合作关系的必要前提。商业化运作的金融机构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其在营业网点设置、存款吸纳、贷款发放、信用风险等负债来源和资产选择方面,要把成本和收益作为决策依据,做出最优行为选择。资金互助社与其他农村金融机构相比,具有贴近农户、信息对称的天然优势,是金融机构末梢的一种有效补充。它可以凭借信用解决缺少抵押物的贷款风险,并且保证了农民资本、产业利润和金融利润不外流。
因此,既解决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短缺问题,又解决了其他农村金融组织与农户交易成本过高问题。
第二,通过自身努力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空间。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身努力是实现良好发展的内在动力和根本保证。
一方面,我们要加强对资金互助社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金融基础知识水平,扩大知识面,学习内控制度并熟悉业务操作,完善风险管理措施。必要时可以通过引进人才来解决农村资金互助社业务人才匮乏的问题。通过学习规范化的流程操作有效控制经营成本,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进一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另一方面,努力探索适合自身发展的多元化经营模式。如果仅仅实现资金互助,所产生的利润很难维持这个组织的生产,也无法有效控制在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风险。因此,走向综合性的合作组织是未来的发展方向。要建立起“专业协作、分散经营、金融互助、集中采购、集中销售”的农民合作组织。
第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通过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有利宣导,提升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公信力,从而得到社会广泛的认知和认可。
提高人们对资金互助社的认识,首先需要政府对资金互助社的支持,有了政府的支持和鼓励,人们才会相信资金互助社的地位和作用。同样还需要社会力量的宣传和呼吁,让全社会的人都了解资金互助社。只有这样资金互助社的社会公信力才能得到提高,社会公信力提高了,就会得到企业、银行的青睐,进而会吸引企业、银行的资金支持。
国家对资金互助社的资助是农村资金互助社的一个重要资金来源。国家可以为其输入新鲜的“血液”,促进其茁壮成长。国家的资金支持,不仅可以帮助互助社发展壮大,而且可以通过互助社解决农民融资的困难,为国家解决一个难题,从而更好地实现全民共同致富这一理想目标。
参考文献: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七
本社住所:xx市xx区xx镇龙凤西路。
邮政编码:xxxxxxx。
第三条社经市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备案同意,
由xxx等5人共同出资发起设立,xx县(市)xx乡(镇)或行政村农民自愿入股组成,为本社社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
本社不设立分支机构。
第四条发起人姓名、初始出资方式、初始出资额及出资比例情况如下:
第五条社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为农性。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员、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二)坚持合作制性质。实行民办、民管、民受益、民担风险;坚持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坚持民主管理且成员地位平等。
(三)坚持区域性。本社发展社员和资金融通严格限制xx乡(镇)或行政村范围内。不得跨区域开展业务,不得对城市居民和单位开展业务。
(四)坚持社员制。吸纳社员股金、互助金和发放融通资金,必须严格限制在本社社员内进行,成为本社社员必须履行必要的手续。禁止向不特定对象吸纳和投放资金。
(五)坚持风险可控。充分认识和评估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分健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机制,使风险处于可以控制的范围内,确保本社安全稳健运行。
(六)坚持规模适度。本社吸纳基础股金和互助金的规模根据社员资金需求确定,不盲目扩大规模。
(七)实行盈余返还。本社的部分盈余按照当年社员存入互助金的积数比例及章程规定的方式向社员进行返还。
第六条本社依据《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设立,在xx民政部门进行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对由社员股金、积累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法人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财产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和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其社员股金和在本社的社员积累为限对本社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本社的组织与行为、本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十条本社从事资金互助服务活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诚实守信,审慎经营,接爱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指导和监管。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经农村合作经济管理部门批准,本社经营以下业务:
(一)吸纳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
(二)向社员投放互助金;。
(三)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章社员。
第十二条本社社员是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入股条件,承认并遵守本社章程,向本社入股的农民。
第十三条农民向本社入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本地有固定住所且居住满三年)在本社所在的xx乡(镇)或行政村内。
(三)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且来源合法,达到章程规定的300元入股金额起点;。
(四)诚实守信,声誉良好;。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本社社员享有以下权利:
(二)享受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五)向有关监督管理机构投诉和举报;。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本社入股;。
(三)按期足额偿还互助金及占用费;。
(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向本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股权管理。
第十六条本社每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起点为500元,入股金额为元的整倍数,单个农民社员入股金额不得超过本社股金总额的10%。
第十七条社员缴纳股金必须以货币出资,不得以实物、贷款或其他方式入股。
第十八条本社向入股社员发放记名股金证,作为社员的入股凭证。
第十九条本社社员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可以转让、继承和赠与,但理事、监事和经理持有的股金和积累在任职期限内不得转让。
第二下条本社社员不得以所持本社股金和积累为自己或他人担保。
第二十一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本社社员可以办理退股。
(一)社员提出全额退股申请;。
(二)本社当年盈利;。
(三)退股后本社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四)在本社没有逾期未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凡要求退基础股金的,农民社员应提前3个月向理事会提出,经批准后办理退股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在完成退股手续后终止。
第二十三条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二十四条社员资格终止后的1个月内,本社以现金形式返还该社员的基础股金和积累份额;社员资格终止的当年不享受盈余分配。
第二十五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社员,经理事会批准,可予以除名,被除名社员如有未归还的借有本社的互助金和占用费,以该社员在本社的股金和社员积累予以抵扣,不足以抵扣的部分,该社员应通过其他方式偿还。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
(二)其行为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危害;。
(三)以欺骗手段从本社取得投放资金;。
(四)恶意逃废在本社的债务;。
(五)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认为需要除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社建立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以下事项:
(一)社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社员所持股金金额、投票权确认数;。
(三)社员所持股金证书的编号;。
(四)社员缴纳股金的日期。
本社为每个社员建立社员帐户,按照《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要求进行记载。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二十七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代表)按照社员数量从农民社员中由全体社员选举产生,本社社员代表由5名代表组成。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或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通过本社的发展规划;。
(四)审议通过本社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六)审议决定固定资产购置以及其他重要经营事项;。
(七)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盈余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八)审议决定管理和工作人员薪酬;。
(九)对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十)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由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0日内召开临时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一)3分之一以上的社员提议;。
(二)理事全、监事会、经理提议;。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召集,应于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通知全体社员(社员代表)。
第三十条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社员(社员代表)出席。不能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可授权其他社员(社员代表)代其行使表决权。授权采取书面形式,并明确授权内容。
第三十一条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选举(不设理事会的)或者解散和清算的决议,应当与本社社员(社员代表)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十二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社员(社员代表)、理事、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三条本社社员参加社员大会,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入股金额前5名的农民社员在基本表决权外,共同享有本社基本表决权总数20%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农民社员合计一般不超过10名)并按照农民社员经额或比例进行分配,享有附加表决权的社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票数,在每次社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社员。
社员代表参加社员代表大会,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由5名(不少于5名,应为奇数)理事组成,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除理事长外,本社不设专职理事。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理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并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和更换理事长;。
(四)拟订本社的发展规划;。
(五)审议决定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六)拟订固定资产购置以及经营活动中其他重大事项计划;。
(八)聘任和解聘本社经理;。
(九)对经理提出的拟聘用(解聘)财务、互助金投放先等工作工作人员提出审核意见;。
(十)审议通过经理的工作报告;。
(十一)制定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拟订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亏损弥补方案;。
(十三)拟订本社的解散和清算方案;。
(十四)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督机构,由3名(不少于3人,应为奇数)监事组成。监事由社员、乡镇农经部门代表担任,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表决通过。本社主任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本社不设专职监事。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按照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授权,对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本社执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三)对理事会决议和经理的决定提出质询;。
(四)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五)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和离任审计;。
(七)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经理可由理事长兼任。经理全面负责本社的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二)拟订本社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拟订本社的年度经营计划;。
(五)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九条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薪酬由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定,本社不向其他理事、监事支会薪酬。
第四十条本社主要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等不良记录。理事、经理任职资格需经县(市、区)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理事长、经理应具备在60岁以下、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资金投放负责人应从事农经或其他相关经济工作3年以上,高中或中专及以上学历,上岗前应通过相应的从业资格考试。财务人员应持有《会计证》并从事财务会计工作3年以上。
第四十一条本社的理事、监事、经理和工作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将本社资金投放给非社员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其他活动。
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执行与本社业务有关公务的人员不得担任本社的理事长、经理和工作人员。
第六章业务、财务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社以吸收社员基础股金、互助金、接受社会捐赠、财政专项扶持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支给社员的互助资金利率参照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执行。
第四十四条本社的资金主要用于投放本社社员生产生活所需资金,以小额、短期为主,优行解决社员生产流动资金不足困难。向社员收取的资金占用费按当地农村信用社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95%执行。
第四十五条本社不投放资金用于基本建设和房地产开发,不购买股票和企业债券。不向金融部门或其他单位拆借资金用于投放。不超过规定利率标准吸收互助金和投放资金;严禁高进高出。
第四十六条本社发放大额投放资金,应事先征求理事会、监事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仍坚持发放的,应由同意的人员签字,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社不向非社员吸收存款、投放资金,不向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以本社资产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四十九条本社按照审慎经营原则,严格进行风险管理:
(一)确保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二)实行资产损失准备制度。(1)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2)提取呆账准备。按投放资金年末余额的1%提取,直至历年结转的呆账准备金余额达到年末投放余额的3%为止。从达到年度起,呆账准备改按年末投放资金余额的3%实行差额提取。
(三)建立备会金制度。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等备会金占股金与社员互助金、应付互助金利息合计金额的比率不得低于15%。备会金低于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投放资金。
(四)实行资金投放限额管理制度。(1)对单一社员的投放限额:资本净额0-5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10%;资本净额50-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5%;资本净额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2)单户小额投放(小额投放标准:资本净额0-100万元,不高于5%;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高于1%)余额之和占全部投放总量的比重不低于70%。(3)对前十大户投放总额不得超过净额的50%;(4)对发起人投放不得超过其其础股金及互助金总额中的互助金额。
(五)按照安全、便捷、利民的原则,严格资金投放手续程序及回收责任制。(1)建立健全借款申请制度、审批制度、“三查”制度(资金投放前调查、投放时审查、投放后检查)和抵押、担保、合同借款制度。坚持执行借款申请、调查论证、集体会办、经理审定、签订合同、办理借款等手续程序。每笔借款必须由确有偿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担保,担保者必须当场签字认可,抵押物必须便于变现。每笔借款必须有专人论证,经理审批,不得未经论证或审批而投放资金。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的手续程序投放资金。(2)坚持谁经手调查论证、谁审批发放、谁负责收回的原则,并采取措施收回投放资金。因不执行制度造成投放资金逾期的,要追求当事者的责任。从严控制展期,特殊情况只能展期一次,且必须结清占用费。严禁将应收的占用费转投放,记往来或暂悬库存。(3)对投放资金逾期率超过5%或呆滞2%以上的,要限制投放。
(六)建立内部稽核制度。监事会负责本社内部稽核工作。每月对所发生的会计业务笔稽核,稽核后汇总填写稽核报告书,连同财务会计报表一并上报主管部门。
(七)加强安全防范。加强本社防盗、防劫、消防设施建设,坚持不设金库,超限额现款要及时送存银行或信用社;大额现款的存取要有两人同行,建立专人值班制度等。
(八)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要求。
第五十条本社执行《xx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试点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册,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一条本社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及报告,并于召开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社,供社员查阅。
第五十二条本社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进行利润分配,在分配中应体现多积累和可持续的原则。其顺序为:
1、弥补本社以前年度社员积累的亏损。
2、按盈余(减弥补亏损)不低于10%的比例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3、提取一般准备金。按资金投放金额的1%提取,提足为止;也可按弥补亏损后盈余的10%提取。具体提取方法根据本社当年盈余的25%提取。
4、提取任意盈余公积。按不低于弥补亏损后盈余的25%提取。
5、盈余返还及分配红利:
(1)按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标准分配基础股金的红利;。
(3)按前项规定分配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垢基础股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可以现金分配,也可以转增社员基础股金。
第五十三条本社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累计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可用于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转增股金时,以转增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的25%为限。本社当年如有未分配利润(亏损)全额计入社员积累,按照股金份额量化至每个社员,并设立专户管理。
第五十四条本社除法定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
第五十五条本社监事会负责对本社进行内部审计,并对理事长、经理进行专项审计、离任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报告。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也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对本社进行审计。
第五十六条本社按照规定向社员披露社员股金和社员积累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放资金及其风险情况、投融资情况、盈利及其分配情况、案件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十七条本社按规定向xx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报送业务、财务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并对所报报表、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七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八条本社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
(三)被主管部门停止试点。
因第(一)项、第(三)项原因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由社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由社员、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因第(一)项的原因解散的,不能办理社员退股。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本社,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并在清算结束时到民政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第六十条清算组负责制定包括清偿本社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清偿所欠其他各项债务,以及分配剩余财产在内的清算方案,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本社社员及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二条本社设公告栏,对需要公告的事项以张贴的形式向全体社员公告。
第六十三条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修改、补充规定,经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核准,视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社理事会,修改权属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本社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通过,自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并依法注册之日起生效。
全体发起人及社员代表签字盖章: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八
农村资金互助社开业和筹建申报材料办农村资金互助社,有《金融许可证》和没有《金融许可证》就不一样。有了证就有了合法身份,成为正规的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国家的扶持政策,比如说以极低的利率向商业银行融入资金;最近国家出台了政策,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按其上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很多农村资金互助社由于没有金融许可证而享受不到这一政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遗憾。
一、筹建。
1.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机构性质、组织形式、名称、业务范围、拟注册的资本金额和住所、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是否符合设立条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包括市场定位、同业状况、设立后所能提供的服务)、未来业务发展规划(拟设机构开业后三年的资产负债规模、盈利、不良贷款比例、资本充足率等预测)、风险控制能力。
3.筹建方案。内容包括筹建工作的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架构、理事和经理配备、从业人员配备、选址方案(地址、营业场所取得方式、面积、营业设施和安全防范设施的配备计划)、主要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筹建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等。
4.发起人认股说明书。内容包括本次股金发行概况(股权设置、入股起点金额、股金总额)、认购人的条件、权利和义务、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预测、面临风险因素及主要对策、认购资金运用、未来股利分配政策、发起人认股预先登记日期、本次认购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发起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附录和备查文件说明等。
5.发起人协议书。内容包括:总则、经营宗旨、机构性质、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发起人入股金额和入股比例、发起人权利和义务、筹建工作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附则。发起人应在发起人协议书上签名盖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名盖章。
(1)农村小企业发起人名录包括企业法人代码、住所、成立日期、拟认购股金数、净资产占总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归还金融机构贷款情况。
(2)农民发起人名录包括每个农民身份证号码、住址、拟认购股金数(签字册、委托书与名录不报送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现场审查,在审核报告中反映)。
6.农村小企业同意出资入股的决议、营业执照复印件。
7.农村小企业关于对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性、其本身及关联企业入股情况、其本身与农村资金互助社不发生违规关联交易关系、提供资料真实性以及向境内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情况(包括所持股份与股份比例等情况)出具的书面声明。
8.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二、开业。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发起人认购股金、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资本充足率、章程情况,创立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组成及通过的各项决议情况,拟聘任经理,经营方针及计划、主要管理制度、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情况是否符合开业条件。
2.筹建工作小组关于对拟任职理事、经理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请示。
3.筹建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建过程、筹建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4.章程(草案)。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1)验资报告。应详细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资格的审验情况。
(2)附件。包括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汇总表、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农村小企业社员投资资格一览表(列示每个农村小企业社员净资产比例、上一年度盈利状况、近2年归还银行贷款等情况)、入股社员名册及其出资额(农村小企业要有住所和法人代码)和出资比例、验资事项说明;农村小企业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法定验资机构及注册会计师的资质证明。
社员名册、农民社员入股凭证复印件存于农村资金互助社,由当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验收时进行现场审验,不须报送受理决定机关。
6.拟任职理事、经理名单一览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现工作单位及职务,在农村资金互助社拟任职务)以及相关资格证明资料:
(1)任职资格申请表(申请表中内容应如实填列,筹建工作小组应加盖公章)。
(2)对拟任人的品行、业务能力、管理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3)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4)居民身份证、专业技术职称和国家认可的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
(5)个人承诺书(理事、经理要对个人有否大额负债、违法违纪行为及是否能够诚信和公正履职进行承诺)。
除理事长外,其他理事拟任人不提供综合鉴定和离任审计报告(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7.监事会成员名单和简历。
8.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拟从事岗位、工作经历、学历等)。
9.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材料。
10.创立暨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议:
(1)审议通过章程草案的决议;
(2)审议通过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3)审议通过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
(4)审议通过岗位设置、职责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决议;
(5)审议通过理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6)选举理事长的决议;
(7)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决议;
(8)选举监事长的决议。
各项决议应该注明决议编号、实到人员占应到人员的比例、通过决议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并由监票人、唱票人和计票人签字,选举理事、监事,选举或聘任经理的决议应注明当选人的赞成、反对和弃权人数及比例,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应由全体到会社员或代表签名,理事会、监事会决议应由理事、监事签名。
11.主要管理制度,内容包括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财务、信贷、安全保卫等管理制度。
12.筹建批复或延期筹建批复的复印件。
13.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和联系地址(邮编)。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九
地点:xx镇张家院村村部办公室。
参加人员:xx、xx、xx。
主持人:xx。
记录人:xx。
内容:
一、就成立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事宜,发言表态。
主持人讲话:各位,今天把大家集中在一起,就组建“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有关具体事宜再次征求大家意见,经过几个月的调研考察,外出参观,看了人家的实际操作,查询了相关资料,对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征得相关部门支持,镇相关领导也都表示支持我们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发展xx经济,只要政策允许,他们都一路放行。筹办以来,各位社员的办社积极性都十分高涨,现已进入实施阶段,请各位畅所欲言,各抒己见,谈谈各自的看法。
贾龙喜:我是下岗职工,从事烟花爆竹加工及销售,并办有一个年饲养万头生猪的养殖场,自由资金不十分雄厚,有时为了筹措资金,绞尽脑汁,市场需要急需进货时,由于资金不能及时到位而影响了商机,而有时货一出手,资金又十分充裕,一时找不到资金的出路,存在银行10万元一天才有1元利息,几乎没有利息,而你差10万元要到银行贷款,手续相当繁琐,没有3天5天别想办下来。而10万元用一天的利息是30多元,存与借利息相差30倍。办了合作社,我们有钱就放进来,用钱再去借,手续快捷,费用公道,真正是我们农民自己的银行,我们希望早点办成,以解决我们的资金困难,把我们农副产品的生意做大做好。
刘波:我是农民建筑队兼营建材生意,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建筑也是一个大市场,需要不断更新装备,增加机具脚手投入,加之农民建房有时拖欠工资、材料款、造成资金短缺,相互之间借贷,由于手续不健全,人们诚信度下降,难以沟通,银行借钱手续繁多,不能及时抵款用事,通过合作社这个桥梁,大家相互合作,既健全手续,又方便快捷,是调节资金余缺的理想渠道,我们支持,我们参加。
贾龙林:我家从事种植业,对农村基层情况比较清楚,有些农民余钱不愿送银行,认为活期利息不划算,钱放在家里还会带来安全隐患,差钱时不愿借贷款,认为手续烦,速度慢,求人难,不应急。如果有个自己的资金合作社,办起事来既方便又快捷,还不会让我们吃亏,差个2万3万,只要填个单子,找个保人,很快就会办好了。对看准的行情,商情只要不缺资金,一定不会放过,这样对自己的发展大有好处。
陈卫勤:我家从事养殖业,养殖规模不算大,过去一直是小打小闹,也上不了规模,原因是本钱有限,靠亲友帮助筹措一点,终究不是长久办法,只好有钱剥个粽子,看菜吃饭,一直没有大发展。听说组建资金互助合作社,今后有钱就放在合作社,用钱再去借,银行开在自己家,存取方便。
林年女:我是农民,从事个体工商户,由于竞争激烈,本小利微,加之缺乏流动资金,一直无法做大做长,只好应应门面,惨淡经营,到银行贷款跑了多少次,不是缺这个证件,就是差那个手续,这个不符合条件,那个需要什么什么人担保,跑了多少天,最后还是一场空。听说有个好政策,通过资金合作社,农民直接资金可以相互周转,有偿使用,真是太好了!到了年底,有钱就往合作社一放,来年进货再去取,利息两头不吃亏,真是太好了!
高洪中:我是xx镇农民夏旗村村民,自主经营铝合金不锈钢门窗,平时做点装潢的小生意,赚点差价,由于自有资金有限,钱存银行又不足半年,利息少的可怜,你去借最少得1分利息,而且手续太繁琐,现在听说办好资金互助合作社,我举双手赞成,找几个担保人,以后接收小工程、大工程不用愁钱了。而且还没有风险,平时不装潢时钱就存在合作社,既安全又稳妥,还能享受利息收入。
二、宣读筹备工作报告,讨论章程。
参加人员就前期的资金互助合作社筹备工作成绩进行了充分肯定,同时对章程的条款表示赞同,一致通过。
三、确定办公地址。
与会同志就xx市xx区xx资金互助合作社办公地址进行了选址。本着方便农民、交通便捷、安全稳妥、节省开支的原则,决定将办公地址选在xx一条街中心。
四、开办费用。
办公门面的装修、办公设备以及必需的费用经与会同志同意按实列支,打入合作社成本。
决议:与会者一致通过合作社章程、选址以及开办费用的支出。
与会者签字:
农村互助资金协议书汇总篇十
(一)操作流程:
(五)筹建工作程序。
1.确认组建对象。银行业监管部门给予具体政策指导,地方政府积极引导,帮助组织推动,依据组建条件确定农村资金互助社组建对象。
2.成立筹建工作小组。选择5名符合社员资格条件,有投资意向,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在当地有一定威望,明确承诺作为组建发起人的农民和小企业法人代表,成立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工作小组,并推举1名组长,负责各项筹备工作,并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筹建和开业的申请人。
3.开展组建可行性研究。筹建工作小组应对当地经济金融情况、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来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等进行分析研究,拟定可行性研究报告。
4.拟定筹建方案。筹建工作小组应拟定筹建工作方案,全面安排领导组织、注册资本、股本结构、股权设置、股金认购、组织管理架构、机构选址、管理制度制订计划、理事、经理配备和从业人员配置等事项。
5.确定发起人。筹建工作小组应制定募股方案和发起人认股说明书,设置合理股权结构,按照公开、公正和自愿的原则征集发起人。发起人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发起人签署发起人协议书。
6.预先核准名称。筹建工作小组在申请筹建前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先核准拟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名称。
7.申请筹建。在各项筹备工作完成且符合要求后,筹建工作小组向银监局提出筹建申请,银监分局同意受理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银监局审批;银监局所在城市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申请由银监局负责受理。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受理之日起4个月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如遇特殊情况,申请人应当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银监局提交筹建延期申请。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由决定机关办理筹建许可注销手续,收回筹建批准文件。
(六)报送程序及格式符合要求。
申请材料报送格式及要求。申请书的主送机关为决定机关,如“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局”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分局”。筹建申请材料一式两份,一份报送银监分局,另一份报送银监局;开业材料一份,报送银监分局。申请材料的纸张应为标准a4纸规格,须用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书写,并装订成册。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抄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负责受理、审查,银监局负责审查、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筹建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分局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分局,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申请人在拟设地银监局所在城市辖区内设立贷款公司的,其申请开业的主送机关为银监局,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2.申请材料采用活页装订的方式。纸张幅面为标准a4纸张规格(需提供原件的历史文件除外)。申请材料的封面和侧面应标有“申请筹建xx贷款公司的材料”或“关于xx贷款公司开业申请的材料”字样,申请材料须有中文简体仿宋gb2312小三号字体书写,一般应两面印制。申请材料各部分之间应有明显的分隔标识,并与目录、页码相符。
3.上报的申请材料一式2份,受理机关1份,决定机关1份。受理和决定为同一机关时,只需上报1份。
(二)行政许可事权划分。
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贷款公司达到开业条件的,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三)农村资金互助社申请开业,应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开业申请;
2、验资报告;
3、章程(草案);
4、主要管理制度;
5、拟任理事、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及资格证明;
6、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等相关资料;
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四)申请开业的工作程序。
1.筹资验资。银监局批准筹建后,筹建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完成股金认购。发起人认缴全部股款后,筹建工作小组应聘请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资,按期提交验资报告。
2.选举社员代表。社员超过150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可选举社员代表组成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应按社员数量比例或入股比例分别从农民社员和农村小企业社员中选举产生。原则上社员代表人数不低于5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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