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汇总20篇)
- 上传日期:2023-11-17 19:34: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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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一
再审申请人:__x,委托代理人:__x。
再审被申请人:__x,法定代表人:__x。
再审申请人杨__因诉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书,现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申请再审。
再审请求:
1、依法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
2、依法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3、判决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一、二及再审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单元3号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将属于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行为严重侵犯了再审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故行政诉讼至人民法院要求依法撤销其错误的行政登记行为,后蚌山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支持了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再审被申请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王__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述至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以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为由,驳回再审申请人杨__的诉讼请求,并撤销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原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原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的理由,在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三项规定:“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
首先,本案的诉争并非行政裁定书中所称“因单位内部分配的房屋而引发的纠纷”,而在于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纠纷。诉讼标的具体为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给再审被申请人王__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备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在本案的一审中,作为原告方的再审申请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也是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的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一审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合法的判决,而二审的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的适用上断章取义,剥夺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诉权。若不作出颁证行为,纯粹单位内部的分配房屋纠纷,方属于该解释第三项的适用范围。其次,第三项的适用有其前置条件:“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本案中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已经对王__作出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利益产生实质影响,其当然有权利要求国家司法机关予以裁决。再者,同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第二项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有关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处理决定不服,或对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就房地产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作为政府主管部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所颁发的是房地产权证,依据该司法解释也应享有相应的诉权,并非全部被驳回。最后,从法的效力位阶和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从发,《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法发〔20__〕54号)的法律效力高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8号),不应机械适用后者,理应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诉权。
综上,本案的诉争不是表面的分房、腾房或建房纠纷,乃是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的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错误纠纷,再审申请人一审中正是针对该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提出诉讼,依据《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v^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__〕8号),理应拥有起诉的权利,二审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颁发房地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欠缺合法性与合理性。
1、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已经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重大的实质影响,已经丧失该房产的法律处分权。
该房产是蚌埠市铸锻厂分配给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宿舍,自1988年居住达二十多年,长期且持续、不间断地为其占有、使用和支配,根据《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该占有状态本身就是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1998年,再审申请人与蚌埠市铸锻厂之间履行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所在单位蚌埠市铸锻厂亦已承认再审申请人对该房屋的合法财产权利。蚌埠市铸锻厂破产之后,其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亦能证明20多年来再审申请人对其一直拥有合法的财产权利,户口登记簿和身份证等也表明为其法定居住地。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将该房产登记在王__名下,并颁发了房地权证。颁发房产证的行政登记行为已经对杨__的财产权利产生实质影响,其房产权利基于该行政登记行为已经丧失,在法律上王__拥有该房产的处分权。作为利益受损的行政相对人,再审申请人当然有权利对其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要求司法机关予以裁决,该行政登记有瑕疵的理应撤销。
2、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王__颁证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
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笔录(蚌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证明王__已经自认20__年其与留守处^v^京篡改争议房产原始登记底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自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上诉状”)在作出给王__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时,出卖给王__诉争房屋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并未得到“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的房产处分的授权,而依据蚌埠市政府的相关文件后者享有处分权。王__也自认20__年3月2日“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方授权留守处办理产权手续。而王__所持有的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于20__年11月17日颁发的房产证,留守处并未得到房产处分权人的授权。出卖人无权处分,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仍以颁证,该具体行政行为存在重大瑕疵。事后的授权并不能弥补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缺陷,在法律上事后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当时具备合法性的证据使用。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应撤销给王__所颁发的房地权证。
(三)原审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再审申请人杨__原系蚌埠市铸锻厂工人,____年进入该厂工作,1988年该单位将位于蚌埠市燕山路109号1栋1—1—3号房屋分配给杨__,并于1998年6月9日向蚌埠市铸锻厂行政科交纳该房屋的过户费。25年以来再审申请人一直居住至今,并由其一直交纳房租费和水电费,再审申请人杨__的身份证和户口簿等身份信息也以该房屋为居住地。20__年蚌埠市铸锻厂破产注销,其后移交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原始房产登记信息中仍以再审申请人杨__为该房屋权利人(20__年7月12日杨__于留守处查询,并由留守处出示盖章的原始登记信息),原蚌埠市铸锻厂负责单位房产管理的行政科长李振远也出具了证人证言。但20__年7月15日,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的该房产的登记信息由再审申请人杨__被篡改为再审被申请人王__(上述事实可查证民事庭审判的笔录,王__的自认),并由王__作为购房人向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申请购买该房屋。后由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将房屋卖给王__。20__年11月17日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王__颁发该房产的“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该房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严重侵害了再审申请人杨__的合法财产权益。
20__年3月7日王__起诉再审申请人杨__至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房屋腾退,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20__)蚌山民一初字第00134号,驳回王__房屋腾退的诉讼请求。
再审申请人杨__于20__年5月30日向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颁发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蚌山区人民法院认定蚌埠市铸锻厂留守处和蚌埠市工业商贸系统改制企业留守处出售该房产没有合法依据,依据蚌埠市相关政府文件能够出售该房产的为上述二者的上一级机构“蚌埠市工业商贸国有资产管理改革办公室”。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转让方无权处分该房屋资产情况下,为王__办理过户手续并颁发房产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8月23日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颁发给的王__房地权证蚌私字第353637号房地产权证。
再审被申请人皆不服该行政判决上诉后,20__年11月1日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裁定撤销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20__)蚌山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再审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驳回起诉。虽然杨__与王__的腾房纠纷,蚌埠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已经查清事实并作出民事判决;虽然针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存在瑕疵的行政登记行为,蚌埠区人民法院已经就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据以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予以裁决。但是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使一切回归原点,该终局裁定产生堪忧的后果包括:对蚌埠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该案件中的行政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司法机关无权审查与裁决,而行政相对人的财产利益更无法得以司法救济。王__持有房产证,房子却由杨__实际占有,单位已破产清算,二人之间的房产纠纷不可能以司法渠道妥为处理,法律权利与事实权利将永远分割。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实质上剥夺了再审申请人的诉权。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再审,依照事实和法律撤销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__)蚌行终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维护再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二
一审被告:李某某,女。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申请抗诉。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济民一终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依法抗诉。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判决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具体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认定,申请人、一审被告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申请人与一审被告为姐弟关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继承了本案诉争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但在继承该房屋时,一审被告已经于xx年某月某日与孙某某结婚,根据《^v^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一审被告继承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该房产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请人、一审被告和孙某某。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在未经另一共有人孙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与被申请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v^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只有经过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行为才有效。原审判决在未查明孙某某对申请人和一审被告的行为是否追认的情况下,径行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认定,办理过户的时间为给付首付款时,属认定事实错误。
首先,一审被告做出的“余款过户、贷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无效。本案诉争房屋有三个共有人,在没有其他两个共有人的授权,事后也未取得他们追认的情况下,一审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视为是其他两个共有权人的意思表示,一审被告的该意思表示对其他两个共有人没有约束力。
其次,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过户的时间不明确,未明确约定买卖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房屋买卖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甲方应于结清该房屋相关费用后,协助乙方办理该房相关的更名手续及房产证。”而该《房屋买卖合同》第四款规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从以上可以看出,该《房屋买卖合同》对办理过户的时间的约定是矛盾的,约定不明确。依据《^v^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双方应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按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本案中,跟据合同条款无法确定过户时间,只能按交易习惯确定,而房屋买卖的一般交易习惯为付清全部房款后办理过户手续。
综上,该房屋的过户时间应为付清全部房款时,而不是给付首付款时,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二、原审判决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具体理由如下:
原审判决认为,被申请人有先履行抗辩权,属适用法律错误。如前所述,该房屋的过户时间为付清全部购房款时,在被申请人没有付清全款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据《^v^合同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申请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判决申请人与一审被告办理过户手续,属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判决符合《^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具体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孙某某是诉争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参加诉讼,无法查明案情,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其为被告。但原审法院没有追加,导致认定事实错误,把原本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认定为有效,进而错误判决申请人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故特申请抗诉,望支付支持。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三
审判终结是指法庭在对一起案件进行审理之后,作出了最终的裁决,这也意味着案件的结束。无论是对原告方,被告方还是代理律师来说,审判终结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时刻。这个时刻会带来一系列的体验和感受,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探讨中,人们都会对于审判终结产生很多自己的体会和感悟。
二、对于原告方的体会。
作为原告方,在审判终结时会有一种非常深刻的感受,那就是彻底地揭开了案件的谜底。原告方在起诉的过程中,会经历非常长时间的煎熬和焦虑,直到宣判之前,总会有些犹豫和不安。但是,当法庭宣布了胜诉的判决时,原告方会感到一种释放和宽慰,同时也带来了对于司法公正的肯定。
三、对于被告方的体会。
相对于原告方的感受,被告方在审判终结时会有一些烦恼和气愤,特别是在败诉的情况下。对于被告方而言,审判终结代表了忧伤和失落,他们可能会感到自己承担了不应该承担的责任,或者认为自己所受到的惩罚过于严厉。但是,对于被告方而言,这也是一个学习和成长的机会,帮助他们认清自己的过错,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
对于代理律师来说,审判终结代表了一段漫长的案件或许要告一段落的时刻。代理律师通常会对自己的表现和取得的成绩进行评估,看是否有不足和需要提高的地方,以便更好地服务客户。在持续一段时间的努力之后,代理律师们可能会感受到一种骄傲和成就感,尤其是当他们的努力被法庭认可的时候,这也是对于代理律师职业责任的一种肯定。
五、对于司法行业的体会。
审判终结不仅是对于当事人和代理律师的体验,它也对于整个司法行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它是对于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一种体现,代表了司法行业所追求的价值和目标。发现案件的真相,给当事人带来公正的裁决,推动社会的发展,这些都是司法的强大力量。因此,在审判终结的时刻,我们需要反思我们司法工作者的职业责任,并且保证我们的行动是符合法律和职业道德标准的。
六、结论。
总的来说,审判终结代表着对于司法的肯定和反思。在这个时刻,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审判终结不仅是一种体验,更是一种责任和使命。我们应该在审判终结中汲取经验,反思我们的职业责任,并且不断努力,保证司法的公正和效率。希望我们的法治建设一路高歌,为社会的发展营造出良好的法律环境。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四
你想,有这样一部电影,里面有打算杀光人类的ai(人工智能),有会变形的液态金属机器人,有各种枪支和公路狂飙,还有面无表情的壮汉。这一听就像是一部现在随处可见的动作大片。
这句话对了一半:这的确是一部动作大片,不过它上映于1991年,是由詹姆斯.卡梅隆导演,阿诺.施瓦辛格主演的大名鼎鼎的《终结者》系列的第二部。
作为一部续集,《终结者2:审判日》在质量和口碑上都罕见地超过了首部电影,甚至在国内大部分人都是通过该片才接触到《终结者》系列。这一切与其的高素质与各种创新密不可分,但是更难能可贵的是其对人物的把握与塑造也更加深刻,尤其表现在主角方的“终结者”——t-800上。
在《终结者》的第一部中,施瓦辛格扮演的t-800作为经典的反派给当时的观众留下了深刻印象。于是当他们在这一部电影开头看到其出现时,便下意识地以为它要开始追杀约翰.康纳了。然而始料未及的是,t-800在这部电影中却是履行着一位保护者的职责。
这便是一处反转,但是t-800的作用绝对不只是让观众惊讶,它是作为一个有血有肉,刻画颇深的人物存在的。
在一开始,它就是第一部的冷血杀手模样:无心,无表情,为达目的不择手段,对杀人也毫不忌讳。即使它要保护一位小男孩,也只是为了执行命令。
t-800原本只把这当作命令来执行,然而就是这样一次又一次地执行使它开始理解人类的情感,它学会了流行的语言,它学会了手下留情,它也学会了安慰别人……然后,它与这个小男孩——约翰.康纳间也产生了只属于人类的亲情。
最后,它为了人类而选择牺牲自己。在约翰求它不要走时它并没有问原因,而是说:“i’msorry”,因为它已经懂得了它的离去会让他伤心,它已经拥有了人性。然后我们就看到了那个熔炉里竖起的大拇指,那个影史上最让人热泪盈眶的镜头之一。
就是这样,如此出色的塑造使得t-800成为了科幻电影史中一个经典形象。
而在这部电影中,像这样刻画得出色的角色远不止t-800一个,像是约翰.康纳、莎拉.康纳乃至于天网的创造者都是十分生动且鲜活的人物形象(嗯,t-1000也是个生动而吓人的形象)。这般出色的人物塑造,再加上各种优秀的镜头及叙事手法使得《终结者2:审判日》成为了一个不断被后人借鉴和模仿的经典。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五
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国家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因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的财产而使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的,依职权对该违法所得或被侵害的财产的一种处理方式。是刑法保护和修复因犯罪行为而被损害的社会关系的一种积极的手段和措施,具有浓重的职权色彩。
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予以返还。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下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追缴或责令退赔,这是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或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的一种刑事处理方式,也因此,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中将追缴犯罪分子违法所得或责令犯罪分子退赔作为刑事判决的一项内容,当犯罪分子不能主动履行该义务时,即可依职权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也可根据这一判决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就如何适用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却产生了诸多分歧。案例:
1被告人黄某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罚金5万元,法院在判决书中载明:“继续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现被告人在xxx服刑。但被害人刘某被诈骗的11万元未追回。后刘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刘某的起诉。法院同时告知其应通过刑事追赃程序救济权利。但刘某申请法院执行刑事判决“继续追缴”内容,却迟迟不能得到任何回应。围绕刑事法律规定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适用存在着几种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被害人可以根据判决申请执行,有人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甚至还有人认为在刑事判决中不能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等等。究竟该如何适用刑法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法律规定,本文就此试做分析。
实践中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同于罚金和没收财产,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因此,在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没有法律依据,不过持这种观点的人也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种处理方式,这种处理在侦查、审判程序中均可以适用,在法院判决的时候,宜在事实部分说明违法所得的财物的情况,在本院认为部分对已查明违法所得做出处理认定。
2持这种观点的人其实存在认识上的一个误区,刑法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既然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进行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这样的规定如何落实其实就只是技术问题而已,至于是在判决主文中表述还是在判决书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主要还是由判决前该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情况来决定的。比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已经追缴了全部的违法所得,也退赔了被害人的损失,那么,在判决书的说理部分进行认定处理即可。而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此,在判决之前,追缴或退赔的情况是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如果在判决之前没有追缴到或没有退赔被害人,那么,不仅在量刑情节上没有考虑,而且,其违法所得还是要追缴的(不能豁免),被害人的损失仍然要退赔。这个时候,就可能涉及到刑事判决生效后,对违法所得的追缴或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的实际执行问题,即对其违法所得要继续追缴,对被害人的损失要责令退赔。这样的情况在现实中是大量存在的,比如,已查明被告人有违法所得,也有明确的被害人,但被告人就是不承认这些违法所得在哪里或干什么用了,也不退赔。这种情况下,司法机关怎么办?当然不能因此就不定罪不处罚,也不能因此就放任被告人长期非法占有这些违法所得,如此,当然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而要继续追缴或责令退赔,那么在判决主文中一并予以判决才明确、具体、可执行,否则在进入追缴执行程序时,又会因没有追缴的具体的确定的内容而产生争议,因此,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内容不仅有法律依据,而且也是司法实践的需要。
3还要注意一个问题,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第二款规定,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从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逻辑关系来看,应是将“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否则,可以直接规定为选择项,如“人民法院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当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作为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时,刑事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就更应该在刑事判决的主文中予以确定,否则就会影响被害人之后可能的民事诉讼提起。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释为什么会有这样的前置条件规定,可能是基于刑法强制修复被破坏的这会关系的需要,同时,考虑到这样的侵财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较多,比如诈骗案件等,如果都撇开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救济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那样不仅效率很低,也会极大地浪费司法资源,而两种程序的结果和目的是一致的,因此,法律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刑事救济要严格执行。
综上,如果仅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不是刑罚就否定判决的必要性的理由的确是不充分的,也与现有法律规定及立法本意相悖。
4基于刑事判决中存在追缴或责令退赔的必要性问题已经解决,那生效判决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如何执行呢?实践中也存在不同意见,有人认为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人民法院执行,其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而刑事判决中的“追缴或责令退赔”内容显然针对的是财产而言,依此规定,追缴或责令退赔应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反对者认为,被害人就刑事追缴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那么其执行对象就是赃款(违法所得),而赃款并不是人民法院执行的对象,因此,被害人要想使其损失能得到有效弥补,只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称执行解释)第2条的规定,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反对者认为,依此规定,刑事追缴判决有别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在执行依据范围,故被害人不可申请法院执行,但被害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进行权利救济。
考察反对申请法院执行的人的观点可以发现,其反对的不是说被害人的利益不要保护,而是认为不能以刑事追缴或责令退赔的手段进行保护,应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进行救济。其实,这个观点是错误的。
再次,违法所得是追缴的对象,也可以用来返还被害人,但责令退赔的财产不一定仅限于违法所得,当犯罪分子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时,返还或是追缴原物已不可能,那么又如何退赔呢,当然是责令犯罪分子用自己的合法财产退赔。当追缴或责令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情况下,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赔偿损失,这里的不能弥补的损失是包含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物,而造成的超出被占有、处置的财物的原本价值的,这个超出部分的损失不属于刑事范围,刑事责令或追缴是不宜直接认定的,所以刑事中是不能对该超出部分直接责令退赔的,也因此赋予被害人民事上的救济权。说到这里,有个问题值得注意,当被害人被侵害的财产是以货币形式表现时,因货币属于一般种类物,是不能区分那些是被害人的,哪些又是犯罪分子本人的,因此,在这种财产混同的情况下,就不需要区分是违法所得还是犯罪分子的合法财产,直接以查明的违法所得数额为准进行追缴即可。可见,追缴或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在权力救济上不是矛盾的,而是相辅相成的,目的在于保护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最后,执行解释第2条第(6)项有个兜底条款,表明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书也是可执行的,如果认为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够具体而非得在7执行解释里找到执行依据的话,这个条款就可以作为执行依据,而且这样理解执行解释才能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一致,否则,执行解释就与上位法相抵触。当然,如何具体执行,因没有追缴或责令退赔的特别执行程序,在司法实践中是存在一定的操作困难,但如果正确的理解了法律的本意,依据现有的执行规范还是可以操作的。如果反对者认为不能直接申请执行但又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然后依据民事判决申请执行,这其实是绕了圈又回来了,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刑事判决中的财产内容的由法院执行。至于如何执行,在现有的依据中,完全可以依照通常的民事执行模式进行,这样不仅符合法律本意,也可避免依照刑事判决再做一份民事判决(因为两者查明的基本事实是一致的)而浪费司法资源、增加被害人的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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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六
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__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此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七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
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终字第**号民事判决(裁定),申请再审人现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请求。
1、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第*项;。
2、……3、……。
二、申请事由。
依据《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第二款:(具体法律条文内容)……特申请再审。
三、具体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事由一: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2、申请事由二:符合《xxx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项,具体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亲笔签字并加盖手印)。
(企业公司等加盖公章)。
**年**月**日。
申请人(原审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爱国村兴龙组。身份证号5221219700321725x。电话,15985276755。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杨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县人,务农,住遵义县永乐镇永乐村闷塘组。身份证号522121196201107244。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由于申请人未上诉,向遵义县检察院申请抗诉,遵义县检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义县人民法院发出遵县检民(20xx)建字第01号民事再审检察建议。遵义县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复,决定对该案不进行再审。20xx年7月31日,遵义县检察院向申请人送达法院不再审的告知书,申请人对该告知内容不服,现依法申请再审。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重新审理本案。
二、依法判决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诉讼主体不适格——申请人不应当是本案原审被告。申请人虽与伍光学为父子关系,但有爱国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早在1992年申请人就与其父伍光学分家另立门户生活,这一事实在遵义县人民法院(20xx)遵县法民初第2190号民事判决书中也得到法院确认。伍光学虽养有一条狗但其单独另据生活,未与申请人共同生活。申请人从未饲养过狗,不可能有申请人饲养的狗咬伤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是否受伤,或者受伤的原因均与申请人无关,故申请人不应成为本案原审的被告。
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综上所诉,申请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和责任认定程序不合法,导致作出错误判决,为此,申请再审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特提出前述申请,恳请贵院准许。
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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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八
申请人:xxx,男,32岁,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xxx,男,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请求事项:终结执行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xx年)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邢*革、汪*炎、被申请人租赁桐柏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房屋开办一快捷酒店,租后由邢*革、汪*炎负责经营。20xx年8月31日,邢*革、汪*炎将酒店转租给申请人。申请人租赁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营酒店的房屋是其与邢*革和汪*炎共同租赁为由,阻拦申请人正常经营。在多次协调无效情况下,申请人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申请人继续租赁经营,每年从应付租金总额中给被申请人四万元租金。
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付清了以前应付的租金。调解协议约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每年的'12月31日前申请人付被申请人租金四万元。20xx年12月,申请人从电视上发现原房主西关四组,公告拍卖申请人租赁房屋,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将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实际租赁期限,于20xx年元月4日支付了被申请人前六个月租金二万元。20xx年2月6日西关四组将申请人租赁房屋拍卖。因申请人没有付清全年租金,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半年租金二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租给申请人房屋已被房主拍卖给他人,且该房屋又被新房主收回,申请人已没有再继续租赁经营。由于被申请人已不是主张租金房屋的产权人和租赁人,所以,桐柏县人民法院(20xx年)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调解书已无履行基础。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3月1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九
申请人(原判被告、终审上诉人):_,男,×岁,汉族,农民。住_;邮寄地址——。
被申请人(原判原告、被上诉人):_,男,×岁,满族,村长;邮寄地址:_。
第三人:_,男,×岁,汉族,干部,住中和镇库堤河村一街。
申请事由:
再审申请人因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呼盟中级法院在内蒙高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情形下,做出驳回再审请求的判决;理由如下:
1、民案原判,定性不准,实体错误!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
2、民案终审,违背法定程序,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维持原判。
3、民案再审,无视案件性质,覆辙原判错误,做出驳回再审诉求。
本案三审判决的错误,贴合《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一款第1项、2项、3项、4项、6项、10项、11项规定的: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据是伪造、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原判决遗漏以及第二款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应当再审的事由。
请求事项:
1、撤销两级法院初、终、再审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求;判令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判令被申请人给付拖欠款(原判遗漏)×元。
3、被申请人的诉求属于恶意,应于惩罚,判令由此给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车旅误工等)赔偿人民币×元。
纠纷事实:
申请人与银行约定是70平米土瓦结构房。签定《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被申请人购买后,索要115平米临街的砖瓦结构住宅房;不顾民事行为主体和约定标的,诉求法院判给该房。
民案原判:
故意违背基本事实和法律用债务曲解立案、规避约定审理、做出与约定相悖的判决:被告给原告倒出临街的土瓦结构房。
1、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抵押合同书》、《卖房契约》、《还款凭证》、房屋照片,是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的关键证据;法院原判未予认证质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一项“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规定情形。
2、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认定的事实是伪造的,没有质证。
纠纷源之房产抵押买卖;认定债务纠纷,没有证据证明。
署名潘振林、标明63平米土草房的《房照》,来路不明;村委会代签的日期是在此房出卖并且建成砖瓦结构房之后,是废弃无效证件;不具证明力。做定案依据未质证。
如此审判错误,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的2、3、4项规定情形“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以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3、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房产抵押买卖纠纷用《民法通则》债权条款判决,明显与纠纷性质不符。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6项“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规定情形。
4、原判决遗漏:庭审时,被告反诉原告欠款事项没有认证。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一款第12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规定情形。
民案终审:
对上诉案件,不审不问判决维持,违背《民诉法》第152条“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询问当事人”的法定程序。贴合《民诉法》第179条二款“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和第179条一款10项“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力的”规定情形。
民案再终审:
对确定纠纷事实、案件性质、约定标的、民事行为主体,足以推翻原判的关键证据仍不质证认证;覆辙原判错误,主观臆断做出驳回再审诉求的判决。
综上所述:
两级法院,对债务案的“两审一再”的审判,是在故意违背房产抵押买卖基本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情形下做出错误判决的。
被申请人,违背依法诉权,恶意诉求;本诉与本诉之外均没有证据证明!是以十分手段干扰破坏司法公正,陷无辜的申请人于诉讼中;蒙受人生各方面的惨重损害与精神折磨。由此造成的侵害务必赔偿。
恶意诉讼,祸国殃民法理不容!为有效制裁和遏制民事恶意行为,彰显正义维护法律尊严;故此依法诉求。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
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被告):刘__,女,19__年x月__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西安市____x。
被申请再审人(原审一审原告):郭__,男,19__年__月__日出生,汉族,西安__x退休职工,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因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审判程序违法,特依法向贵院提出再审申请。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对该调解协议内容二、三条立案再审,依法作出判决。
事实与理由。
一、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__)碑民一初字第__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第三项:“本市含光路__号住房一套,归原告__x所有,原告__x须向被告刘花娥一次性支付12000元。”根据案件事实,此住房为西安市医学院家属楼,属于房改房,并不具有完全所有权。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故,此协议内容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二、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及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件属于离婚纠纷之诉(身份之诉),因此,该调解书应当经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而碑林区人民法院未经送达,只是送交当事人,严重地违反法律、审判程序。
三、申请再审人向碑林区人民法院监察室提出纠正该调解书后,口头回复该调解书是依据《^v^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本案是涉及到身份之诉的案件,该适用法律实属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其中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如果不请求,怎么能够证明其婚姻身份呢?不请求,就无法证明婚姻关系的是否存在或解除。而是应当制作调解书,应当送达签收,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四、本案申请再审人未签收的民事调解书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综上,依据《民事诉讼法》180、182、184条,及《再审立案规定》第8条之规定,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及违反审判程序,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行使审判监督权,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近年来,我国司法体系逐渐完善,审判终结制度也逐渐走向成熟。在自己的学习和实践中,我愈发认识到审判终结对维护司法公正、促进司法进步的重要性。下面我将就此分享我的体会和思考。
审判终结是指当一起案件在某一阶段被终结后,该案件上下游全部程序依据原判维持,不得更改的制度。这个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了司法公正。因为终审的结果是不可更改的,这就对于原判的正确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判决请考虑每一案件的特殊性和客观实际,不能因个人情感因素干预判决,保证司法公正坚持了底线。
审判终结制度的运用,实际上也强调了法律的透明度,因为整个审判过程越来越为公开透明。由此,公众对于司法不仅仅是听闻那些“蜻蜓点水”的消息,而是真正地接触、参與、了解到。这无疑会为司法机构建立更好的公信力,对加强法治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
很多人会有这样的疑问,当一件案子被终结后,被判方不会因为判决判了很多年而产生不满,从而制造社会不安吗?事实上不然。审判终结其实比其他的司法方式,例如再审、复议等等,更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因为仅有一次的终审,可以显著降低被判方的不满情绪,尤其针对于某一类、某一时期的政治或社会敏感案件,明确的终审可以更好地引导公众的情绪和社会舆论,减少社会不稳定的可能性。
在各项制度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总有人想抓漏、拐弯。审判终结制度的出现,完全打乱了这种心理预期的可疑存在。但是殊不知,审判终结其实是对于司法人员提出更高要求的,则需要提高司法人员的质量。只有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专业的素质、务实的精神、公正的态度、诚信的品德的司法人员,方能以客观、公正、专业的方法完成各项审判任务,维护司法公正。
五、审判终结是司法改革的一次机遇。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科技的不断发展,法制建设的压力也逐步增大、司法审判模式和实践不断不断调整和转化,为推进审判终结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的机遇。一方面,可以在审判终结前,对各个审判环节的机制、流程和标准化、信息化等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既提高了审判精准能力,又提高了司法效率;另一方面,还可以加强各个院校的法律教育,培育更多有素质的司法人才,保障了审判终结的实施。
总之,审判终结是司法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它对于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制建设、增进社会稳定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只有通过各种手段,不断健全和完善这一制度,才能为我们的司法事业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撑,更好地为我们维护司法公正,推动司法事业向前发展。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陈**,男,汉族......
抗诉申请人(原审原告):王**,男,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建**,女,汉族......
抗诉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请求**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县人民法院(xxxx)*法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xxxx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xx找王xx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县xx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xx与其妻湛xx在该房居住生活。xxxx年11月5日陈xx因病去世。陈xx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xx一人居住,后因湛xx腿脚不方便,湛xx的子女陈**、王**、建**商量将湛xx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建**出租并将租金给湛xx做零花钱用,湛xx的生活费由陈**、王**、建**平均分担。xxxx年12月18日被告建**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且是以建**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建**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王**、陈**、湛xx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xxxx年7月10日王**、建**、湛xx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xx因建**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xxxx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1、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xx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xx由王**、陈**、建**三人送**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建**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xx去世后,湛xx因年岁过高并跟随建**生活”是错误的。
2、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建**、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xx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xx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xx的名字,更没有湛xx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xx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一、二行明确载明“建**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约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建**与梁**协商的,湛xx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建**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xx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xx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xxxx年12月18日湛xx、建**在**县xx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协商,由湛xx、建**将陈xx向王xx购买的座落在**县xx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所有”是错误的。
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1、申请人陈**、王**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建**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建**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王**在被申请人建**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建**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建**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明知建**所卖的房屋不是建**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县人民检察院。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三
(1)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以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除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或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情形外,审查发现有下列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之一的,检察院可以根据生效裁判是否为经过再审或法院审委会讨论作出的,而作出两种不同的审查结果:。
b.经再审后作出或经法院审委会讨论后作出的生效裁判的,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2)对于审查后发现原裁判适用法律错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两种情形,检察院一般应当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3)上述第(2)种情形的,如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八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九)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一)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二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的;
(二)判决、裁定是经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一)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二)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监督规则》第八十四条符合本规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的案件,适宜由同级人民法院再审纠正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现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4)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于当事人对民事调解书提出申请监督的,如审查后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监督规则》第八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也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5)根据《监督规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六条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及执行活动中审判人员有违法行为的,检察院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监督规则》第一百条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一)判决、裁定确有错误,但不适用再审程序纠正的;
(二)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
(四)审理案件适用审判程序错误的;
(五)保全和先予执行违反法律规定的;
(六)支付令违反法律规定的;
(七)诉讼中止或者诉讼终结违反法律规定的;
(八)违反法定审理期限的;
(九)对当事人采取罚款、拘留等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违反法律规定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送达的;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监督规则》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三)存在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的;
(四)其他执行违法、错误情形。
(6)属于《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监督规则》第七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结审查:
(一)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或者已经纠正违法行为的;
(二)申请人撤回监督申请,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发现已经受理的案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
(七)人民检察院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经审查不需要采取监督措施的;
(八)其他应当终结审查的情形。
终结审查的,应当制作《终结审查决定书》,需要通知当事人的,发送当事人。
(7)根据《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规定,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申请监督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提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
《监督规则》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请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四
首先,审判终结是一项非常严肃的事情,因为它是正义与公正的最终评判。对于当事人来说,审判终结既可以是宣判无罪,也可以是宣判有罪。无论如何,这个结果都会对被审判人的生活产生深刻的影响。我在这个过程中学到了很多,也感受到了审判终结背后的深层含义。
其次,审判终结是一个相对长期并考验意志的过程。它需要许多环节:法庭举行、证据收集和呈现、律师对质、证人出庭作证、法官认真思考和判断等等。作为当事人,面对这样一个三权分立、程序合法的过程,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自我控制,因为我们的情绪和表现也许会影响着审判的结果。同时,我们还需要尊重审判的程序与结果,因为这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公正和稳定。
第三,在审判终结过程中,律师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律师需要完全了解案件的细节和法律程序,提供准确和细致的法律建议,为其客户争取最好的结果。他们也需要耐心地听取当事人的心声,安抚情绪,提供支持和帮助。律师的责任在于确保审判过程的公正和程序合法,并为所代理的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第四,审判终结不只是对当事人的人生影响,也会影响到家庭和社会。因此,审判终结过程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他们的精神慰藉会帮助我们通过这个困难的过程。同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我们自己的行为和作为如何影响家庭和社会。我们需要做的是尊重我们所处的社会和家庭,并努力为这些群体带来积极影响。
最后,对于审判终结的结果,我们需要尽快接受并处理。我们不能一直对结果抱怨和逃避,这对我们自己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使我们陷入痛苦和沮丧。无论结果是什么,我们都要尽快调整自己的心态和人生方向,并向前迈进。最重要的是,我们要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人生的其他阶段充分应用,让自己更加坚强和成熟。
综上所述,审判终结是一项非常严肃、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保持耐心和自我控制,尊重法律程序和结果,并为自己争取最好的结果。同时,我们也要考虑到家庭和社会的支持,并尽快接受和处理结果,学习相应的经验和教训,让自己更强大和成熟。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五
女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被告:xx。
男年xx月xx日出生x族。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定。。。。。
事实与理由。
(事实)。
(理由)。
综上所述,
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1x年x月x日。
民事诉状一般分为五大基本部分:
1、文头。一般写“民事起诉书”或“民事起诉状”。
2、列明诉讼主体。原告和被告是基本的诉讼主体。有第三人的,还要列明第三人。
自然人诉讼主体的,要按照“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职业,住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的顺序写明。其中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确实不清楚的可以写个大概年龄)、住址、联系方式5项是必须有的。
单位诉讼主体的,要写明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址(住所地)、联系方式,最好能附有其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诉讼请求。诉讼请求要用序号分开,每条按照“请求依法判令xxxxx;”的格式来写。
另外,现在有的法院要求诉状还要列明案由。但案由不是必须有的部分。
4、事实与理由。即先说明事实(比如受到侵害),再说明要求赔偿的理由(实体法的规定)和提起诉讼(程序法的规定)的理由。
实践中为了简便,有些简单的案件也可以不详细列明理由,只写“依法应承担责任”、“依法起诉至贵院”即可。
5、文尾。文尾要写清递交诉状的法院、具状人(原告)、起诉时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中,必须有至少一份是由具状人亲笔签字(盖章、按手印)的原件。
附:(1)本诉状副本份;。
(2)证据清单份。
诉状,是指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者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某种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状,也称民事起诉书,是指民事案件(相对于行政案件、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原告),为维护或实现自身的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并陈诉有关事实和理由的法律文书。
2、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和地位。
诉状在诉讼中的作用是“提起诉讼”、“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具有被动性,所以,必须由原告通过提交诉状这一行为来启动诉讼程序。
诉状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纲领性文件”,即诉状要达到这样一个目的:一个第一次接触这个案子的人,看了诉状后就基本能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六
^v^陕西省委原书记赵正永受贿案一审判宣判。
湖南省^v^原党组书记、院长李荐国受贿案一审宣判‖获刑13年,罚金300万。
“金哲红案”再审宣判无罪。
被控盗窃历经16载13次审判终获无罪判决【附:最高法再审决定】。
羁押23年后改判无罪,金哲红获468万国家赔偿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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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中央发布《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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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法学家为呼格吉勒图撰写了墓志铭。
年度最佳法律故事:吃饺子没蘸酱油进^v^了。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七
×年×月×日,××××××人民法院……(写明审判案号)对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作出民事判决/民事裁定/民事调解书:……(写明裁判、调解结果)。
×年×月×日,被告(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执行异议案号)执行异议裁定:中止……(写明审判案号、文书名称和执行项)的执行。
写明原告为何要起诉继续执行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人民法院。
具状人(签章):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三,男,xxx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邮编xxxxxxxxx。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男,xxxx年4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邮编xxxxxxxxx。
提请抗诉请求:
请求依法提请抗诉,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由人民法院再审改判,驳回被申请人二审的诉讼请求,支持申请人原一审诉讼请求。
提请抗诉的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张三因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xxxx)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xxxx)沪高一民一(民)申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请抗诉。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申请人张三与案外人上海三利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相熟。xxxx年9月30日应沈某的要求,用自有产权的房屋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陈某借款60万元提供抵押担保,时间为xxxx年9月30日至xxxx年01月30日。后因三利公司偿还所借款项,申请人遂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抵押,被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向法院起诉,遂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改判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偿还60万元并支付利息等,申请人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
二、申诉的主要理由。
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首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三利公司之间未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申请人不是三利公司的债务人,故在申请人未明确表示接受的情况下,被申请人与三利公司不得擅自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
其次,三利公司与沈某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年7月19日审理(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的庭审中,明确否认存在债权转让与债务转移。
因此,认为三利公司已将债务转移给申请人承担只是被申请人单方面的一厢情愿,三方之间根本不构成债务转移,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三方之间构成债务转移系主观臆断,缺乏证据证明。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抵押借款协议》实为抵押协议而非借款合同。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虽然于xxxx年9月30日签订了一份名为《抵押借款协议》的合同,但合同双方主体均没有借贷合意,申请人没有向被申请人借款的主观意愿,被申请人也没有将款项借予申请人的意愿,所谓的“借款”更没有从被申请人处移转至申请人占有使用;该协议的重点在于抵押担保,即申请人用其自有房屋产权对被申请人承担60万元的担保责任,该笔60万元的款项并非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所借款项,亦非申请人对三利公司所负债务。二审法院在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实际借款,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人对三利公司负有债务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对被申请人的债务移转给申请人,在这种情况下认定该《抵押借款协议》系三方债务转移下的借款协议,二审法院有主观臆断之嫌。
二)有新的证据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系抵押合同关系。
经申请人的再三要求,作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利公司总经理沈某同意作证,证明申请人系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非申请人本身向被申请人借款,而且实际上三利公司也未实际收到该笔60万元的借款,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是抵押合同关系而非借款合同关系。
三)原判决程序严重违法。
1、原判决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
本案中,虽然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三利公司之间构成了债务转移,但事实上申请人只是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但是不管是何种法律关系,三利公司作为具有利害法律关系的一个主体都应当出庭参加诉讼,即使不做被告也应当是第三人,原告没有将其列为第三人的,法院应当依职权将其追加为第三人。然而一、二审法院均没有追加三利公司参加诉讼,致使本案事实认定不清,乃至二审判决错误。
2、本案一审二审中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代理资格不适格。
作为申请人一方代理律师的上海市****律师事务所王律师,其在上海市xx区人民法院(xxxx)黄民二(商)初字第***号案件(即本案被申请人陈某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担任三利公司与沈某的代理律师,而本案申请人与三利公司、沈某之间在这两个案子上是有利益冲突的(若该笔60万元的负债确实是三利公司转移给本案申请人的则应当由本案申请人偿还;若本案申请人仅为三利公司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则该偿还责任仍归三利公司),王律师在本案中应当回避而不应当为本案申请人代理。
四)原审判决案由确定错误。
本案并非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抵押合同纠纷。
从《抵押借款协议》字面上看,该合同是借款合同,所产生的纠纷也确是民间借贷纠纷,但实际上,协议双方均没有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该笔60万元款项的实际流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的初衷是要为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所借60万元款项提供抵押担保,故该协议实质上是抵押担保合同,因此发生的纠纷应当为抵押合同纠纷。
五)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
根据《^v^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其它相关证据,三利公司向被申请人借款时间至xxxx年01月30日至,那么主债权的诉讼时效应当是至xxxx年01月30日止,在xxxx年01月30日以后,抵押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亦即不受法律保护。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根据《^v^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第二百零八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请抗诉,望依法处理。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xxxx年12月12日。
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十九
申请人:____,男,32岁,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面粉厂家属院。
被申请人:____,男,汉族,住桐柏县城关镇教师新村。
请求事项:终结执行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xx)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事实和理由:邢文革、汪本炎、被申请人租赁桐柏县城关镇西关村四组房屋开办一快捷酒店,租后由邢文革、汪本炎负责经营。20xx年xx月xx日,邢文革、汪本炎将酒店转租给申文,申请人租赁经营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经营酒店的房屋是其与邢文革和汪本炎共同租赁为由,阻拦申请人正常经营。在多次协调无效情况下,申请人诉至法院。案经法院主持调解,由申请人继续租赁经营,每年从应付租金总额中给被申请人四万元租金。调解协议成立后,申请人付清了以前应付的'租金。调解协议约定,自20xx年xx月xx日起每年的xx月xx日前申请人付被申请人租金四万元。20xx年xx月,申请人从电视上发现原房主西关四组,公告拍卖申请人租赁房屋,若房屋被拍卖申请人将无法继续租赁经营。在此情况下,申请人根据实际租赁期限,于20xx年xx月xx日支付了被申请人前六个月租金二万元。20xx年xx月xx日西关四组将申请人租赁房屋拍卖。
因申请人没有付清全年租金,被申请人申请法院执行下余半年租金二万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转租给申请人房屋已被房主拍卖给他人,且该房屋又被新房主收回,申请人已没有再继续租赁经营。由于被申请人已不是主张租金房屋的产权人和租赁人,所以,桐柏县人民法院(20xx)桐民商初字第00217号调解书已无履行基础。为此,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
此致
桐柏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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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审判申请书汇总篇二十
一审、二审法院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合伙协议无效,其依据的是《^v^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本代理人认为,一审、二审法院在对矿产资源法的理解上存在断章取义,因为,一审、二审法院都认为:“按照《^v^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数个合伙人之间不能共有、共用同一个《探矿证》,每个人必须分别以自己的名义办理《探矿证》,否则无效。”,如果按一审、二审法院这种理解的话,那么对一个从事探矿的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假如这个公司有50名股东的话,那么这50名股东就必须要分别申请办理各自名下的探矿证,否则合股从事探矿的协议因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那么,对于一拥有500名股东而从事“探矿行业”的股份公司来说,按照一审、二审法院的理解的话,这500名股东也必须要分别办理各自名下的探矿证,否则,合股协议也因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而无效。……那么,对于一个拥有50万名股东而从事探矿、采矿的上市公司呢?……显然,按照一审、二审法院这样对法律的理解,是极端错误的,也是极端荒唐的。
我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本代理人认为,对这该法律条款的正确理解应当是“在^v^领域内,勘查矿产与开采矿产原则上应当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如果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探矿,就不在需要重新申请办理探矿证了。”,这是矿产资源法对勘查、开采矿产依法分别申请的“原则与例外”的规定。
我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中有明确的规定,在^v^领域内,探矿权、采矿权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个人,也可是单位,单位既包括个人合伙组织、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还包括上市公司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以及依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从事探矿、采矿行业的事业单位等等,可见,按我国法律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主体不仅仅限于公民个人。
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对于这份协议书来说,名为合股协议实则是合伙协议。理由如下:
第一、对“合股”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股形式,别一种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合股形式,但是,法律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个人合伙的法律准入有着天大的差别,首先,对于“出资”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但不能用劳务出资,而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既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还可以用劳务出资,另外,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股东的出资必须经过国家法定的验资部门验资,并出具相关的验资证明,以货币出资的,股东应把出资的货币存入指定的银行帐户,以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出资的,必须办理权属转移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而对于个人合伙组织来说,合伙人的出资很随意,不但可以用劳务来出资,而且合伙人出资也不需要经国家法定部门验资,也不需要转移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更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资登记,对于合伙人的出资,只有合伙人之间约定好了就行,并且,可以是书面协议,还可以是口头协议。从这个方面来看,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出资方式,不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只符合个人合伙的出资方式。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个人合伙组织的合伙人对外承担债务的责任,有着天大的差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额为限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而个人合伙的合伙人之间要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在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可能是按其各自的出资额对外承担有限的责任,而是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之间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
综合上述,得出结论: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对于这份协议书,名为合股协议实则是合伙协议。其三人合伙出钱、出力续办《探矿证》,三个人成立的是个人合伙组织,国家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个人合伙组织,合伙人可以推选一人或者数人作为合伙组织的执行事务人、管理人,这个人对外代表本个人合伙组织。在本案中,虽然《探矿证》是以被申请人刘某某个人名义办理的,但是,这本《探矿证》的权属不属于刘某某个人所有,而是属于本合伙组织所有(即属于三个合伙人共同共有)。虽然,在申请人张某某与被申请人刘某某、罗某某于2008年10月24日三人共同签订的《探采证合股协议》的第三条“合股方各自探采经营点自负盈亏,互不干涉”,对于该条款,由于违反国家法律强制规定的“各合伙人之间对外(债务)承担的是无限连带责任”,因此该第三条约定无效,但是,合伙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有效性,所以,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合伙协议”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当然无效),这种认定是极端错误的,这是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及理解法律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最终导致了极端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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