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优质14篇)

  • 上传日期:2023-11-18 06:34: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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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过去一段时间内的经验和成果进行回顾和总结的重要方式之一。如何提高自己的领导能力是每个人追求职业发展的目标。这些总结范文覆盖了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经验总结,对我们撰写自己的总结会有一定的启发。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一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_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和《*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3人以下(“以下”不包括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较大以上事故的报告。

第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本规定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四)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并经有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四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应遵循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发生事故后,当事人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镇乡政府(街道)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以上”包括本数,下同),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_门、_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事故基本情况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个小时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的,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后,按规定逐级上报。

发生危险化学品爆炸、泄漏,或其它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并通知_门、_门、工会组织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条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发生事故后,有关部门应按以下规定报告: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重伤10人(含死亡、重伤)以上的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按规定时限报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发生危险化学物品运输翻车、泄漏等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按上述要求报告。

(二)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并同时通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二)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三)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报告时间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负责事故上报的有关部门应根据事态变化,及时做好跟踪续报,直至事故调查处理结束。

在事故发生后的30日内(道路交通、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本单位无力抢救时,应立即就近请求救援。接到求援救助请求的单位,应当及时赶赴现场救援。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第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三章事故调查。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一般事故后,按照职能,县人民政府授权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调查组成员由县监察、公安、工会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派员组成,并邀请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由县_门牵头组织调查。

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由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_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县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上级调查组开展工作。

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一般事故,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性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单位内的生产、安全、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调查组开展调查,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视情参与调查,并监督调查意见的执行。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因事故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的,则由上级人民政府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九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条调查组成员及有关专家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且与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没有利害关系。

第二十一条事故调查组负有以下职责:

(一)查清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性质;

(三)界定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建议;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性质分为:

(一)责任事故:系指因有关人员的过失而造成的事故;

(三)破坏事故:系指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

第二十三条在调查事故责任时,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分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一)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为直接责任者;

(二)对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的人,为主要责任者;

(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为领导责任者。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组的统一领导下工作,并对事故调查组负责。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遵守事故调查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秘密,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有关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或者逃匿,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调查,并如实地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工作中,需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由调查组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的单位或者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科学分析,充分讨论。事故调查组成员或其成员单位对事故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调查组组长或牵头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对结论性意见仍有异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八条县人民政府认为事故调查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责成原事故调查组复查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二十九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按程序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二条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县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三)事故责任人员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有关职能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应将事故处理结果上报县人民政府和事故调查处理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

(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规定第三十七条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谎报、瞒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

(三)事故发生后逃匿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负有责任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一般事故发生的,处以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有两种以上应当处以罚款的行为的,应当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第四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

(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二条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因事故责任受到刑事处罚、撤职及以上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十三条参与事故调查的人员在事故调查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二)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的。

第四十四条有关职能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县人民政府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二

第一条调查核实干部任前公示期间群众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是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调查核实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查核实工作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充分走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手续完备。

第三条调查核实工作由组织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受理。

第四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整理,编号登记,及时报告。

第五条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甄别,综合分析,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三)对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已经掌握并有调查结论的,可不作调查;。

(五)对反映公示对象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个人修养等不影响任用的一般性问题的,可不作调查。

第六条公示期限截止后反映公示对象的问题,按组织部门日常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办理。

第三章调查。

第七条调查核实的基本程序是:

(二)研究制定调查核实工作方案;。

(三)由调查组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及有关问题涉及单位党组织负责人通报有关情况;。

(四)采取多种形式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五)形成调查报告。

第八条调查工作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查阅与群众反映问题有关的资料;。

(二)与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和有关问题涉及单位的干部群众个别谈话,了解情况;。

(三)向反映问题的当事人和相关知情人员了解情况;。

(四)与被调查人个别谈话,听取本人的陈述和意见。原则上,重大线索和重大问题不宜直接告知本人,只有在调查组已基本掌握有关情况后,需要由本人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时,才可适当予以说明,而且要以不影响对问题作出客观公正的调查核实为前提。

第九条调查报告应经调查组集体讨论作出。基本内容应包括:

(一)群众反映的主要问题或线索;。

(二)调查工作的基本情况;。

(三)初步认定的意见;。

(四)被调查人的认识和态度;。

(五)对有关问题的说明;。

(六)处理意见和建议;。

(七)附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反馈。

第十条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的调查核实情况,由组织部采取适当方式向实名举报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纪律。

第十一条参与公示期间群众反映问题调查核实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的各项要求以及有关保密制度,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向被举报人或无关人员泄露举报内容、举报人有关情况、调查处理情况等;

(二)不准在无保密措施的载体上存储、传递、处理举报件;

(三)不准歪曲、隐瞒、夸大或缩小查核的事实真相;

(四)不准接受举报人、被举报人及相关单位和人员的宴请、馈赠,以及参加可能影响公正调查处理的活动。

(五)不准利用调查核实举报问题之机谋取私利。

第十二条调查核实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被调查人有亲属关系的;。

(二)与被调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对违反纪律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者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三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楚雄州武定县高桥镇花桥村委会永照中村人,杜思茂,身份证号:531123xxxxxxxxxxxx。

被检举人:周贵富,武定县己衣乡人民的政府副乡长。

检举事由:周贵富在资亨村委会,分奈村委会,和担任己衣乡副乡长期间有长期bao养情妇和各种行hui、受hui、贪腐行为。

具体事实如下:

一、1988年至20xx年在分别担任资亨村委会支部书记,分奈村委会主任,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工作之便分别与分奈上村一女子(张少美)发生不正当关系,致使该女子怀孕。

由于事情败露,后来到家里找妻子(杜菊青)要了4000元人民币赔偿对方了事。

(此事妻子杜菊青可作证)。

20xx年,周贵富调回资亨村委会任支部书记时与禄劝一女子发生不正当关系,又使该女子怀孕,周贵富又到家里找妻子要钱进行赔偿,家里没有钱又到万德信用社贷款30000元人民币给女方了结此事。

周贵富此人两次丑事败露后仍贼心不改,而且更加变本加厉。

后,周贵富又与万德乡马德平村委会付春明的妻子兰朝芬长期姘居,致使付春明与兰朝芬夫妇于20xx年离婚。

周贵富就与兰朝芬长期姘居至现在,周贵富还在武定香水中学下面购买了一套房子,长期bao养。

被周贵富的妻子和儿子发觉,周贵富的长子周毅找过周贵富的情人兰朝芬,并教训过该女子(此事周贵富的长子周毅可以作证,武定县狮山镇派出所已出警)。

20xx年,周贵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组织的信任,担任了武定县己衣乡副乡长。

周贵富在武定县城购买一套房子,又在楚雄州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了一套房子,以请保姆为由将兰朝芬转移到楚雄bao养,并于20xx年又购买一辆丰田轿车。

二、经济方面的问题:

周贵富在担任己衣乡资亨村委会支部书记期间,扩建大尖山至资亨村委会的村级公路,改建小水窑建盖村委会房子等工程方面有贪腐和行hui受hui等行为。

20xx年周贵富当任己衣乡副乡长后更加疯狂。

因为在此期间他的面包车、众泰车,丰田车,房屋的购车款和购房款项来路不明。

特别是bao养情妇--兰朝芬一事相当严重。

作为他在村委会的工资每个月才400到500元。

这些款项来路不明请组织彻查,还有他现在在楚雄购买的房子款项也是来路不明,请彻查。

一个副乡长在武定购置一套房产,在楚雄购置一套房产,还有丰田轿车,bao养情妇,这些钱都从哪里来。

在20xx年克扣基层护林人员工资占为己有。

本人于20xx年10月6日进行举报,至今无果。

三、再发劣迹。

此检举信县纪委已经立案审查中,于日立案审查。

但此人却于日再发破门入室盗窃案。

偷走资亨村农户两包化肥和部分腊肉,诡异的是这两包化肥对一个副乡长这么重要吗?而盗窃的又是他原配夫人的家(已经办理离婚)!当然派出所已经立案调查中。

不知结果是否又不了了之呢。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四

《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已于2006年9月14日经科学技术部第2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徐冠华。

二六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实施中的科研诚信建设,根据《_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科学技术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者、推荐者、承担者在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评估评审、检查、项目执行、验收等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以下称科研不端行为)的查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违反科学共同体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包括:

(一)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

(二)抄袭、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

(三)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

(四)在涉及人体的研究中,违反知情同意、保护隐私等规定;

(五)违反实验动物保护规范;

(六)其他科研不端行为。

第四条科学技术部、行业科技主管部门和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以下简称项目主持机关)、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称项目承担单位)是科研不端行为的调查机构,根据其职责和权限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应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调查和处理科研不端行为中,要正确把握科研不端行为与正当学术争论的界限。

第二章调查和处理机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科学技术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举报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鼓励举报人以实名举报。

第七条科学技术部负责查处影响重大的科研不端行为。必要时,科学技术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进行查处。科学技术部成立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以下称办公室),负责科研诚信建设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接受、转送对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

(二)协调项目主持机关和项目承担单位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向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送达科学技术部的查处决定;

(四)推动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诚信建设;

(五)研究提出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建议;

(六)科学技术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项目主持机关负责对其推荐、主持、受委托管理的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项目主持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体系。

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对本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实施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科研诚信管理机构,建立健全调查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制度建设,作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条件之一。

第十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在申请项目时应当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三章处罚措施。

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其接受项目承担单位的定期审查;

(四)禁止其一定期限内参与项目承担单位承担或组织的科研活动;

(五)记过;

(六)降职;

(七)解职;

(八)解聘、辞退或开除等。

第十二条项目主持机关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记过;

(四)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项目主持机关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五)解聘、开除等。

第十三条科学技术部应当根据其权限和科研不端行为的情节轻重,对科研不端行为人做出如下处罚:

(一)警告;

(二)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

(三)中止项目,并责令限期改正;

(四)终止项目,收缴剩余项目经费,追缴已拨付项目经费;

(五)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十四条项目主持机关对举报的科研不端行为不开展调查、无故拖延调查的,科学技术部可以停止该机关在一定期限内主持、管理相关项目的资格。

第十五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科研不端行为不良影响的;

(四)其他应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六条被调查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二)干扰、妨碍调查工作的;

(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

(四)同时涉及多种科研不端行为的。

第十七条举报人捏造事实、故意陷害他人的,一经查实,在一定期限内,不接受其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

第十八条科研不端行为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十九条调查机构接到举报后,应进行登记。被举报的行为属于本办法规定的科研不端行为,且事实基本清楚,并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应予以受理;不属于本机构职责范围的,转送有关机构处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条调查机构应当成立专家组进行调查。专家组包括相关领域的技术专家、法律专家、道德伦理专家。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可由其科研诚信管理机构进行调查。专家组成员或调查人员与举报人、被举报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在有关举报未被查实前,调查机构和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得公开有关情况;确需公开的,应当严格限定公开范围。

第二十二条被调查人、有关单位及个人有义务协助提供必要证据,说明事实真相。

第二十三条调查工作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审阅原始记录,多方面听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二)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说明事实情况;

(三)形成初步调查意见,并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

(四)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四条科研不端行为影响重大或争议较大的,可以举行听证会。需经过科学试验予以验证的,应当进行科学试验。听证会和科学试验由调查机构组织。

第二十五条专家组完成调查工作后,向调查机构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调查过程、主要事实与证据、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调查机构根据专家组的调查报告,做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调查机构应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被处理人、实名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项目主持机关、项目承担单位为调查机构的,应当在做出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处理决定送科学技术部科研诚信建设办公室备案。科学技术部将处理决定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信用信息管理体系,作为科技计划实施和管理的参考。

第五章申诉和复查。

第二十九条被处理人或实名举报人对调查机构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向调查机构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科学技术部和_其他部门为调查机构的,申诉应向调查机构提出。

第三十条收到申诉的机构经审查,认为原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或适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正确的,应当进行复查。复查机构应另行组成专家组进行调查。复查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调查程序进行。收到申诉的机构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书面通知申诉人。

第三十一条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二条被处理人对有关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_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属于人事和劳动争议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在国家科技奖励推荐、评审过程中发生的科研不端行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五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违犯党纪政纪和刑事犯罪分子并要求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这是人民群众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同腐败行为进行斗争的重要手腕,也是公民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一种途径。

检举信有其特定的格式和内容,它一般由首部、正文和尾部三个部分组成。具体如下:。

(1)首部。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首先注明受理举报的纪检xxx门的名称,被检举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级别和政治面貌,被检举人所在单位的名称及亲属关系,被检举问题的性质。

(2)正文。

(3)尾部。

依据中央纪委xxx有关规定,我们提倡署名举报,检举人应尽可能签署真实姓名。同时,还要注明写信的时间,检举人的单位、地址、邮编及电话,以便受理部门联系。此外,还应注明同样问题是否向其他部门反应过及反映后调查处理情况,此次举报有何具体要求。

通过信函的形式揭发检举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行为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如实客观地检举问题,不准夸大或歪曲事实,更不准捏造材料,诬告别人,如有诬陷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要严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听从符合法律、法规、政策和党纪政纪的处理,不得提过高要求;举报信在文字表述上要做到文字通顺,详略适当,层次清楚,言之有物,切忌空扣帽子而无实际内容;书写时要用钢笔或毛笔,字迹要清楚、整洁。

一般来说,举报信可以分为开头,正文和结尾三大部分。在写开头之前,最好给举报信起一个名,有个标题。比如:“对张三贪污问题的举报”等等,使举报工作人员对举报信的内容一目了然。

举报信的开头就像写平信那样,顶格写上接受举报单位的名称,比如“台州市路桥区检察院举报中心”。然后介绍一下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比如:名字、性别、职务、工作单位和住址等,如果被举报人有几个人的话,还要一个个分别写清楚。

举报信的正文,应该详细介绍举报案件的事实。这是举报部门进行处理的基本依据,也是写好举报信的关键。介绍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案件发生的时间顺序,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具体情节和后果等等。这些内容应当昼写得详细一些。有证明人或者知情人的,要把他们的姓名、单位、联系办法等写清楚。如果知道知情人和被举报是什么关系,也应写明白。

举报信的结尾可以说说自己的个人看法,提出具体要求。

最后,举报人应当签上自己的姓名,写上写信时间。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六

内容摘要:法律系阳光普法调研组通过上街走访以及问卷调查方式对清远市连州市东陂镇对法律意识和维权方式展开综合调查研究,根据我们较全面的调查数据,为更好地了解东陂镇居民的法律意识以及维权方式的运用,为当地日后的普法教育、合法维权等提出良好建议,提供了客观依据,并有利于提高居民对法律意识的重视以及增强以法维权的意识。

关键词:普法;村民;法律意识;维权方式。

传统的维权方式无外乎有以下几种:通过法律的方式、举报信的方式(匿名或者实名)、上访的方式(集体或者个人)。通常因为法律维权程序之繁琐以及高昂的费用使得很少人愿意走司法程序,所以在农村出事找村长而不是法院的思维定式,使得民众更多的是以上访、举报信的方式来进行维权。

一、调查背景。

20xx年的暑假,广州商学院法律系阳光普法服务队一行42人深入清远市连州东陂镇进行“三下乡”志愿服务活动。我们普法调研组通过事先查阅资料得知当地存在暴力维权普遍的现象,推断法律意识不强为首要原因。为了解当地的法律意识状况以及维权方式现状,以此为调查主题进行实地调研。经过连日的走访,普法调研组获得了大量的原始数据,经整理分析我们从中获得一些答案。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七

一、审计正常类法人贷款的思路。

理顺思路才能把握住正确方向。审计正常类贷款要以风险为导向,审计前不仅要认真研究审计抽样,明确疑点、难点,还应总体把握、抓住特点、重点。审计思路如下:

一是“有什么”?充分利用现代审计技术手段,对由非现场生成的样本疑点线索和初步掌握的信息资料进行初步分析,通过整体把握、筛选鉴别,判断所审计业务中有没有问题。

二是“是什么”?如果判断审计样本中有问题,要明确重点,按照审计程序多策并举、内查外调取证,认定是什么性质(如系统性风险、能力风险或舞弊风险)问题,锲而不舍,深度挖掘。

三是“为什么”?进一步核查,查找问题产生的原因和症结并深入分析,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依据,对发现问题作出合理、准确的定性和评价,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四是“怎么办”?从完善机制、体制和制度建设层面积极寻求从源头和根本上解决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和时效性的审计意见和管理建议。

二、对正常类法人贷款进行审计的方法。

(一)着眼企业和贷款行两个基点发现审计线索。

1.正常类法人贷款风险审计的切入点是企业。(1)从原始文件或账证中发现虚假注资线索:企业虚假注资一般是采用从企业或个人借入资金,验资后归还。因此,必须查阅公司章程,弄清企业注资或增资时间时点。如验资账户在本行,通过查询企业存款分户账和相关凭证查证资金流入和流出情况,关注是否存在抽逃资本金问题。如验资账户在他行,核查验资报告及所附存款函证、转账凭证等证明资料的真实性。

(2)对比分析数据发现虚假会计报表线索:一是了解借款企业的性质,如企业性质为商贸性企业,一般是流动资产占比较重;生产性企业则固定资产占比较重等;企业类型不同,会计报表中资产分布不同。二是比较两个年度以上会计报表,对比分析报表中重点科目(应收、应付账款和存货等)的异常变动及不合理变化,审查是否虚增资产和利润,是否人为操纵报表数据掩盖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找出差异。三是查看会计报表附注,验证报表明细的合理性。如应收和预付账款的账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不合理的挂账,是否有企业股东及股东近亲或员工长期在公司长期有大额借款等问题。四是查看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损益表等报表数据勾稽关系是否衔接、合理,必要时延伸审计,到企业核实账务或到税务部门调阅企业纳税申报情况,上市公司可借助公开披露的财务信息辅证。

(3)通过现场勘察发现虚假项目、虚假抵押等线索:对无法确证的问题,通过现场观察取证,如房地产项目建设情况,贷款抵押品的真实性、有效性、合理性和可实现性,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规模,目前是否关停等。实地查看宜突击进行,勘察要带着问题去寻找发现。

(4)追踪贷款资金流向发现虚构贷款用途线索:企业贷款的目的是为了使用。一是审阅企业申请资料及购销合同等证明材料,关注贷款用途与其经营范围和规模以及交易对手的经营范围与合同约定用途是否相符。对关联交易,重点关注交易背景的真实性;二是查看贷款资金流向情况,是否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资金。

2.从商业银行内部运作环节查证风险。(1)查证贷前调查企业信用状况。验证贷前调查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了企业不良信用记录和逃废债行为等风险信息。通过商业银行内部查询系统、人行征信系统、法院系统、行业协会等渠道了解企业及其主要股东、法定代表人、高管层信用记录情况。

(2)核实调查报告中的重要数据。粉饰借款人及担保人财务数据的目的是为满足贷款准入条件提供便利。而盲目采信企业提供的数据,可能误导审查、审批。因此,要关注调查报告中企业财务因素分析,核实报告中引用的财务数据,查看有无隐瞒重要信息、虚夸财务数据情况。

(3)审核贷款需求的合理性。重点关注企业资金需求是否与其生产经营匹配、负债是否超出合理承受能力,是否存在盲目扩大生产或多元化投资倾向。是否通过人为调整采用过时或虚假报表数据测算营运资金缺口、变相提高贷款额度延缓风险暴露。重点关注是否人为掩盖贷款形态,是否存在道德风险。

(4)查看还贷资金来源。企业现金流紧张,贷款到期一般采用借款还贷,贷后归还方式。通过审阅企业存款分户账、相关凭证等核实还贷资金是否为经营现金流入。关注还贷资金来源于贷款资金、关联企业、民间融资、本行员工账户。

(5)识别贷款担保风险。主要从担保环节的有效性、合法性着手;审查保证人担保能力或意愿,是否存在互保、循环担保现象;集团客户关联保证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押品估值是否合理、测算质抵押率能否覆盖信贷风险。采取实地观察法,重点关注有法律瑕疵、变现能力弱的抵押品。

(6)贷后管理是否落实。一是贷后跟踪检查是否掌握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分析第一还款来源是否有劣变风险;对企业重大风险事项是否及时核实并报告。二是通过审核结算账户资金往来明细,分析企业货款归行,存款和结算份额与信用占比是否匹配。

(二)多维取证间接查询审计线索。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八

2014年伊始,又一位院士遭遇“造假”风波。

1月2日,央视报道,中科院院士王正敏近日被学生王宇澄举报学术抄袭、科研剽窃等。王宇澄称,王正敏至少57篇论文涉嫌抄袭,还“克隆”国外“人工耳蜗”样机冒充自主研发。此外,媒体调查还发现,王正敏团队以各种名义申报项目,仅2012年就获经费4000多万元。

王正敏和王宇澄的反目,是缘于正义还是出于利益,尚未有定论。但这一事件却再次将院士话题推向了高潮。

央视报道“造假”事件当天,曾因人工耳蜗技术连续两年暴涨九成的海南海药(000566),股价直线跌停并停牌。

持续两年的举报。

现年79岁高龄的王正敏是我国耳鼻喉学界唯一一名中科院院士,他于2005年被增选为中科院院士。

王正敏1955年从上海第一医学院(现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医疗系毕业。1982年他获得瑞士苏黎世大学博士学位,并一直从事听觉医学和耳神经-颅底显微外科的研究,是我国该领域主要的开拓者和国际颅底外科学会创始人之一。

然而,这些光辉的成就却在一纸举报信下变得黯然失色。

事情缘起于2012年初。王正敏的学生兼前任助手王宇澄,向复旦校方提交了一份关于自己导师涉嫌学术造假的举报材料。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随即启动调查工作,并于2013年8月形成调查报告,同时上报中科院。

2013年8月19日,复旦大学学术规范委员会发布调查报告称,王正敏提供的医学博士学位证书,最终获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定,其博士学位不存在造假行为;但王正敏的确在学术论文上存在“一稿多投”、任意编制实验结果、一图多用等问题,属于学术不规范。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局班子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朱紫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投递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拒尽签收的,由投递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股室,即视为投递。

第三十条问责决定抄送组织部分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进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申诉。

第三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部分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单位要指定原调查职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职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在受理申诉和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四条干部职工被问责后的跟踪考察,由局办公室负责。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十

2011年12月12日,山西省纪委印发了《关于以“正风肃纪、创优环境”为主题深入开展纪律作风教育整顿的意见》,《意见》指出,为了全面贯彻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和省委领导重要批示精神,集中一个月时间,以“正风肃纪、创优环境”为主题,以加强教育为基础,以典型示范为引导,以正风肃纪为手段,以健全制度为重点,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和广大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一次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这是继2010年刹风整纪专项行动之后,岁末年初,山西省再次掀起查岗风暴。据山西省纪委统计,2011年12月,山西全省共查处上班时间迟到早退、玩电脑游戏、吃拿卡要、参与赌博的典型案件367起,共处分540名官员,责任追究294名官员。

基于这种情况,山西省纪委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在全省再次展开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活动。此次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将重点解决三方面突出问题。

与2010年的“查岗”风暴不同,此次整顿活动在对违规违纪当事人进行处理处分的同时,还对违规违纪人员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了责任追究。

为确保此次纪律作风集中教育整顿扎实有效,山西省纪委要求此次活动覆盖到全省所有党政机关的每名党员干部。为此,山西省纪委还专门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干部群众举报监督。

目前,山西各地和省直各单位正在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廉政准则等党内法规,开展优良传统和作风教育,组织观看警示教育片,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举办建言献策活动,调动广大党员干部加强作风建设的自觉性。

下一步,山西省纪委还将结合工作实际,结合廉政风险防控,把作风建设要求融入工作制度、业务制度、管理制度之中,形成教育、监督、惩处有机衔接、相关配套的作风建设制度体系,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积极构建加强作风建设的长效机制。

以反腐斗争新成效迎接十。

__2011年12月30日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_中央_主持会议。会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既扎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长期性、基础性工作,又着力解决反腐倡廉建设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深入开展党的作风建设,坚决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加大纠风工作力度,扎实推进专项治理,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监督工作,深化反腐倡廉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进展新成效,为全面做好党和国家各方面工作发挥了重要保障和促进作用。

会议强调,要引导和督促广大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自觉同以同志为_的_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中央政令畅通。要针对换届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新情况,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加强党性修养,弘扬良好作风,进一步密切党群干群关系。要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继续加大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宣传,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深入推进改革创新和制度建设。要继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庆典研讨会论坛过多过滥问题和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深入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着力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要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自身建设,为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供坚强组织保证。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新成效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中央还要求从今年1月1日起,中央各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支付公务接待费、公车运行维护费等16项费用时,必须使用公务卡。

像动车事故那样公布调查报告。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十一

一个在医学界、科学界都享有盛名的院士,被自己的学生举报学术造假,而且言之凿凿,确实让人大跌眼镜。这起因师徒反目,情感纠葛引发的“突发事件”令科学圈受到强烈震荡。

王正敏院士最早被他的学生王宇澄举报,是在2012年,复旦大学对此启动调查并于去年8月形成了调查报告。

2013年11月16日,面对媒体的追问,复旦大学又回应称:经查未发现王正敏存在学术不端,但确有学术不规范之处。随着央视的介入,使王正敏顺利增选中科院院士的国产人工耳蜗发明专利受到质疑,院士造假事件被发酵。

可面对这起科学界的巨大丑闻,很多方面选择了沉默。复旦大学调查报告尽管认定其论文“高度重复”,事后又称“未发现学术不端”,到底怎样才算学术不端呢?中科院对此事明明知情,但对此如何处理,是否取消其院士资格,至今没有明确说法。至于王正敏本人,更是对此事保持了缄默。

这些疑问,当然不是为王正敏开脱,而是实实在在地反映出中国科学、学术领域以及高等院校存在的种种弊端。科学家缺乏科学精神,选择造假、模仿,为了自身荣誉和财富,丧失基本底线,这些都是横亘在科学领域的大山。

此外,对科学家缺乏科学评价体系,对学术争端缺乏第三方调查机制,这些针对科学领域的制度设计问题同样应该引起足够重视。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十二

九江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贵协会所属会员单位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林志民有关的财务事项审计报告》存在严重的违反《注册会计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形,在此特向贵协会予以举报如下问题并恳请贵协会追究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及其注册会计师雷金鹏、贺敏相关责任。

第一,在审计过程中未保持必要的职业谨慎,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导致报告不实。

首先,九江中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出具该报告存在严重的主观倾向。作为专业审计机构应当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审计内容,纵观该报告多处使用“假设”,“初步判断”“推定”等不严谨、不客观用语,严重的损害了其作为中介审计机构的公信力。另外考虑到该公司在全国企业征信系统上,于20xx年7月25日被九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的不良记录,我公司有理由严重质疑该审计机构的职业操守、商业信誉以及专业水平。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十三

第一条为保持aaaaaa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联社)与社会各界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作用,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诚信举报秩序,根据_颁发的《信访条例》及案件防控要求,结合我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采用书信、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联社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者投诉请求,由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进行调查落实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办法处理的活动。

采用前款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全社员工),称诚信举报人。

第三条联社稽核_是诚信举报的工作部门。联社配备专职监察员,作为诚信举报工作的联络人。

第四条诚信举报工作应坚持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诚信举报工作人员与诚信举报事项或者诚信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职责。

(一)接听投诉电话,接待来访、受理来信等诚信举报事项;

(二)承办转办、交办的诚信举报事项;

(三)向职能部门或信用社转办、交办、督办诚信举报事项;

(四)组织调查、落实、处理诚信举报事项;

(五)指导、监督、检查诚信举报工作,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六)保护诚信举报人的合法权利;

(七)其他职责。

第六条诚信举报工作人员工作纪律。

(一)秉公办事,文明接访,不得以权谋私;

(二)对诚信举报事项及时调查、核实、处理和反馈,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准确保密;。

(四)不得丢失、隐匿和擅自销毁诚信举报材料;

(五)其他需遵守的工作纪律。

第三章受理范围。

第七条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受理范围:

(一)对辖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检举、控告、揭发;

(二)对纪律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对有异议的批评、建议;

(四)其他诚信举报事项。

第八条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司法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诚信举报事项,工作人员应告知诚信举报人依照有关司法程序、行政法规办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

第九条诚信举报工作主要包括对来信、举报电话、来访的处理,其一般处理程序为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第十条来信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收到的属诚信举报工作范围内的来信,先在《农村信用社来信来访登记表》(附件一)上进行登记,然后将信封、信件及附件装订,防止错装或丢失。

(二)阅信。仔细阅读来信,明确来信反映的内容、诚信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切实了解诚信举报人的意图,对重复来信中新的内容或要求,要重新处理。

(三)呈报与阅批。根据来信内容,填写《农村信用社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附件二),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一条举报电话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对接听的属诚信举报范围内的举报电话,先填写《农村信用社诚信举报电话登记表》(附件三),在《农村信用社电话举报内容登记表》(附件四)上着重了解并记录如下情况: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单位)反映过,受理单位(部门)、时间和处理情况;举报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举报的要求。

(二)呈报和阅批。根据举报电话内容,填写“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呈阅单”,呈报领导阅批。

第十二条来访的受理程序。

(一)登记。群众来访,先填写《农村信用社来信来访登记表》,弄清要反映或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二)接访。

1、控告类事项,记录《农村信用社接待来访记录簿(控告类)》(附件五),着重了解并记录:被告人所在单位、职务;主要错误事实、证据,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是否向其他机关控告过,受理机关、时间、上访次数和处理情况;控告人对原处理意见和这次来访的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2、申诉类事项,记录《农村信用社接待来访记录簿(申诉类)》(附件六),着重了解并记录:申诉人工作单位、职务,受处分时间、地点、错误性质、主要错误事实、处分决定和上级批复意见;曾向哪些机关提出过申诉,次数、时间、受理机关意见;申诉理由与要求;来访记录由诚信举报人签名或盖章。

3、诚信举报人交来的书面材料,按处理来信的方式进行登记、阅信、呈报和阅批。

(三)处置。对来访者反映的问题,做出符合政策和法规的处理:

1、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认为不需要处理的,要做好来访人的思想工作,动员返回。

2、对不属于诚信举报职责范围内的来访,说明情况,并告知来访者到有关单位或部门办理。

3、对属于职责范围的问题,向来访人表明已由本部门受理。

4、来访人反映的问题比较紧急,需及时调查处理的,请示领导后,诚信举报工作部门及时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受理。属于诚信举报工作部门管辖范围的诚信举报事项,组织力量认真调查。本部门调查的事项,原则上在5日内查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一般不得超过2日。调查核实时,将证据材料保存齐全,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诚信举报人反馈调查情况。

第十四条对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

(一)核实完结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对反映问题属实的要及时予以处理,对构成案件的按规定程序立案;反映问题失实需要澄清的,在一定范围内给予澄清;不需澄清的也要及时了结。

对署名反映的问题得到处理后,将处理情况及时告知诚信举报人,如有必要可进行回访。对不能解决的问题或调查不属实的,对诚信举报人讲明政策,讲清道理。

(二)对于上级部门及联社领导批示交办诚信举报事件的处理。在查结后,由查办人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诚信举报人反映情况、调查事实、调查结论、处理意见或建议,并签署调查人姓名,交与单位负责人审阅,经审核把关后,由主要负责人签发,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十五条整理入档。诚信举报档案的立卷一律按“谁办理、谁立卷”,“一案一卷、单独立卷”的原则进行,管理期限为2年。立卷时包括以下材料:

(一)检举、控告类立卷必备材料:

1、原检举、控告信或来信摘要(来访登记及接访记录);

2、批转函公文或转办函底稿;

3、调查报告和处理结论;

5、被检举、控告人对原有错误的检讨和有关组织的处理决定;

6、呈报单位的审查意见和上级的审核意见。

(二)申诉类立卷必备材料:

1、申诉原件;

2、原处理决定和复议结论或复查报告及结论;

4、呈报机关的审查意见和领导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诚信举报档案的调阅。其他单位(部门)调阅诚信举报档案必须经单位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并在《农村信用社监察档案调阅登记簿》(附件七)上认真登记,除经有权人或者有权机关批准外,诚信举报档案不准带走或复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七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对在诚信举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含)以上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对经常出现影响稳定及形象的重大诚信举报事项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或实行重点管理,并对客户反映的问题,明确责任人,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对诚信举报人员提出的建议、意见或者对工作人员违规违法行为的检举、揭发,有利于信用社稳健发展和维护联社利益的,由联社给予奖励。

举报别人誓言的范文范本篇十四

11月21日,包头空难三周年。部分罹难者家属再度委托律师起诉中国民航总局。时值2004年11月21日上午8时20分,从包头直飞上海的东航小型客机mu5210航班起飞后不久,就坠入离机场不远的南海公园。事故共造成55人遇难,其中包括47名乘客和六名机组人员,以及两名地面人员。

当日上午9时,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李小龙受五位罹难者家属委托,前往位于方庄的北京第二中级法院递交起诉状。罹难者家属的诉讼目的,旨在请求法院判决中国民航总局公开包头空难的事故调查报告。家属们认为,包头空难事故调查早已经完成,但国家民航总局至今仍未正式公开发布事故调查报告。民航总局有义务发布事故调查报告而未发布,属于信息公开行政不作为。

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的宁姓法官复印了律师递交的起诉状,其余诉讼材料却未接收,表示法院方面需要进一步研究,再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空难报告公开之诉。

至今,中国还没有一起空难罹难者家属状告相关责任方获得“立案”的事例。

2005年3月4日,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曾委托律师起诉国家民航总局行政不作为,起诉当天同样被退回诉讼材料。当年4月28日,法院裁定,该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予受理。5月16日,家属不服上述裁定,上诉至北京市高级法院又被驳回(参见《财经》2005年第5期“2005中国民航第一诉”)。

因此,对于此次三周年的起诉,律师方面对立案并不抱信心。但律师指出,即使法院不受理,起诉仍有益于推动中国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因为迟迟不公布空难事故调查报告,是对空难家属知情权的漠视。

在包头空难发生后一年多,2005年12月22日,_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和_曾组织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中国东方航空云南公司“1121”包头空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认定这是一起责任事故,12名责任人受党纪、政纪处分。安监总局、_有关负责人在具体解释事故原因时称,飞机起飞过程中,由于机翼污染使机翼失速临界迎角减小;飞机刚离地后,在没有出现警告的情况下飞机失速,飞行员未能从失速状态中改出,直至飞机坠毁。

事故调查组认为,飞机在包头机场过夜时存在结霜的天气条件,机翼污染物最大可能是霜。飞机起飞前没有进行除霜(冰)。东航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领导和管理责任,东航云南公司在日常安全管理中存在薄弱环节。

但在包头空难的罹难者家属看来,上述简单的“通报”不能理解为民航总局已经公开了事故调查报告。因为事故调查报告应该是完整、准确、清晰的事故描述,这样才能使利益直接相关者即遇难者家属们,能够全面真实地了解空难的事实。

自2006年5月26日开始,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就委托律师不断向_“1121”空难调查小组发函,要求尽快全文公布事故调查报告,明确责任人。家属代表桂亚宁告诉《财经》记者:“我无数次给有关各个部门都发了信函和举报信,要求公开或者协助要求公开空难事故调查报告,但所有的信函都如石沉大海,没有一次有回音。”

今年5月,_正式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6月21日,桂亚宁再次致信中国民航总局,要求公布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但截至11月21日,五个月过去,民航总局未给任何答复。无奈之余,桂亚宁等空难家属不得不求诉法院。

针对此案,中国民航总局宣传部相关人士在接受《财经》记者咨询时表示,要向领导请示,其他无可奉告。截至本刊发稿,民航总局尚未做出任何表态。

信息透明化困境。

包头空难家属及律师之所以要求公布事故调查报告全文,在一定程度上是基于2000年“622”武汉空难的前车之鉴。

2000年6月22日下午3时左右,武汉航空公司一架从湖北恩施至武汉的运七型客机,在武汉郊区坠毁,死亡42人。当天是雷雨天气,武汉航空公司向罹难者家属解释事故原因为“意外”。

在相关政府部门的介入下,武汉航空公司迅速与罹难者家属签署了和解协议,每名罹难者家属获赔偿人民币11万元。但时隔一年后,调查结果显示,“622”武汉空难属于特别重大飞行事故,是一起在局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机组违章飞行、机长决策错误、塔台管制员违章指挥而造成的重大责任事故。

由于信息不透明,罹难者家属的利益显然受到了严重损害。更具讽刺意味的是,在武汉空难发生五年之后,2005年,在一个学术交流论坛上,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学术研究资料得以全文公布,但此时已经过了侵权责任追诉的诉讼时效。而且这种非官方渠道公布的报告,不能算做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即便提起诉讼,在法庭的证明效力上也将受到限制。

“这种调查报告根本没有不可以公布的内容,它不涉及_,也不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代理律师之一赵霄洛律师告诉《财经》记者,相关部门不公布空难调查报告全文,在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保全航空公司部分主要责任人的利益”,为此罔顾罹难者家属的知情权。

众多法律专家承认,中国信息公开的环境还非常不令人满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信息公开立法参与者莫于川告诉《财经》记者,今年_正式公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各地实行的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是因为整个准备过程涉及面广,牵扯到众多部门利益交错,人员调度和编制都需要协调;另一方面,更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形成了对信息秘而不宣的惯性,许多行政机关不可能心甘情愿接受信息公开。

“只要不涉及_,政府部门就应该依申请公开。”莫于川表示,目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有很多局限,一是保密法有许多陈旧的规定,不利于信息公开;二是按照目前的行政诉讼法,只有针对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诉讼,针对抽象行政行为难以提起诉讼,这样,司法救济的途径就变得非常狭窄;三是条例是行政法规,只能约束行政机关,不能约束其他国家机关,如法院、检察院、人大等。

“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制约,条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施,要看行政机关自己的决心。”莫于川说。

美国诉讼变局。

基于国内现实,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实际上把更多的希望寄托在美国诉讼上。2005年8月17日,部分包头空难罹难者家属因为不满意东航的空难赔偿标准,委托律师在美国法院起诉中国东方航空公司(下称东航)以及飞机制造商加拿大庞巴迪公司和飞机发动机制造商美国ge公司。美国法院根据“长臂管辖”原则受理了此案(参见《财经》2007年第10期“包头空难美国诉讼”)。

2006年底,该案曾进行调解,经各方商讨之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由中国东方航空公司、通用电气公司和庞巴迪公司提议向原告及其律师支付总金额为1175万美元的款项。调解协议显示,参与调解签字的律师都承诺,各方当事人都知道并同意上述调解请求。

然而,时至2007年5月,东航方面又称律师超越授权,不承认调解协议,并以美国法院管辖“不方便”的理由,申请在中国诉讼。

7月5日,美国加州高等院发出了《中止诉讼指令》,同意东航的申请,中止诉讼。法官认为,依据“方便管辖原则”,此案最合适管辖的法院为中国法院。

根据美国法院的《中止诉讼指令》,东航同意,不会就原告在这些案件上提出的诉求在中国法院上进行抗辩;将根据中国法律给予所有原告完整赔偿金,并放弃中国适用的任何关于赔偿金的限制、最高限度或封顶限度;如果原告在法院同意被告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重新提起诉讼,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放弃根据中国法律提起诉讼所适用的任何限制法令;在所有适当上诉之后,中国东方航空公司将受中国法院所作裁决的约束并须履行裁决。

《中止诉讼指令》还指出,案件仅是“中止”,而不是“终止”;虽准许在中国诉讼,但美国法院已安排于2007年12月10日就本诉讼召开状况会议,此后将每六个月安排一次状况会议,直至诉讼已经在中国得到解决或美国法院作出其他决定。

这意味着,海外诉讼的大门并未对包头空难家属彻底关闭。如果中国法院拒绝审理或者审理不公,家属可再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

正是基于美国加州高等法院《中止诉讼指令》的指引,11月22日,受32名包头空难家属委托,郝俊波等三名代理律师来到北京市二中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包括但不限于被告以前承诺的1175万美元在内的)所有根据中国法律原告应得的人身死亡损害赔偿。同时,还要求被告公布空难事故的详细调查结果,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向罹难者家属致歉。

然而,北京二中院立案庭的法官却拒绝接收任何诉讼材料。郝俊波告诉《财经》记者,法院拒绝接受原告的任何材料,甚至连复印的起诉状都拒绝留一份,还拒绝给原告任何书面或口头的答复,已经在事实上关闭了本案在中国审理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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