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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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确定工作或事情顺利开展,常常需要预先制定方案,方案是为某一行动所制定的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和安排等。写方案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方案策划范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一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

1、请求依法撤销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

2、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二

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出生,住址: 。

被申诉人:,男,汉族, 年 月 日,住址: 。

申诉人因与上列各被申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 市中级人民法院事判决,特提出申诉。

申诉请求:

1.请求撤销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2.改判被申诉人赔偿申诉人死亡赔偿金 元,其他被申诉人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申诉人与是合伙关系,属于认定事实错误,原审原有证据可充分证明被申诉人是雇工。事实证据如下:

有充分证据证明被申诉人是被申诉人雇工,因此对于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1已先生效的 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六个证据:

2 中院刑事判决书第七个证据:

3故意伤害案公安分局案卷材料:

以上被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书所采用的证据完全可以相互印证,足以充分认定雇佣事实。不知出于什么原因,原审对于上述证据不予采用,反而认定与属于合伙关系,该认定缺乏证据支持,且导致对于同一事实的认定, 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与刑事判决分别作出互相矛盾的认定。

二、原审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欠缺法律依据及认为雇员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损害的,雇员只能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均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xx年5月1日期施行)第18条与29条规定:在人身损害死亡案件中,赔偿权利人既可以主张死亡赔偿金,同时也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两者并不重复,而原审法院却认为申诉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没有法律依据,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赋予赔偿权利人选择权,即既可追诉第三人,也可追诉雇主。而原审法院却认定为申诉人已向第三人主张赔偿,就不能向雇主主张赔偿,显然也是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一、二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申诉人一家在痛失亲人后,到处奔走,消耗大量精力以及诉讼费、律师费,却未能追到一分钱赔偿款,家庭陷入绝境之中。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诉人与属于合伙关系,缺乏证据证明,且与先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所查明事实相矛盾,同时,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依据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二)、(六)项规定,特提起申诉,请贵院再审并支持申诉人的请求。

此致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年 月 日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三

上诉人(原审被告):阚××,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男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x5年5月16日(x5)五法北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请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并改判为“位于昆明市××幢××单元××号的住房一套归上诉人阚××所有”。

二、请依法对胡××于x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判令胡××向阚××补偿3500元。

三、请依法分摊一、二审诉讼费用的承担比例。

上诉理由:

一、原审判决第三项前半部分对住房的判决内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1、原审判决书第5页倒数第四行“另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事实依据。

我与胡××于97年结婚后至x0年就一直租住云南××学校的房屋,按当时住房福利政策的相关规定,一个家庭只能租住一套福利房,当时不论是租住夫或妻单位的房屋,性质都是一样的,都是享受国家住房福利待遇,即以很低的租金承租房屋,承租人只享有租赁权,并没有所有权。该租赁权也不仅仅属于胡××个人,我当时作为胡××的合法妻子对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同样享有租赁权。

原审法院不能仅凭胡××在法庭上陈述“我在结婚前就有住房”而“查明,婚前原告胡××有住房一套”,必须要求胡××提供其“有”住房的证据(即房屋所有权证),而胡××并未提供其婚前拥有住房的任何证据,原审法院凭什么认定胡××婚前有住房一套?

2、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房改房,夫妻双方不管是购买丈夫单位房屋还是妻子单位房屋,均享有同等的权利,该房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房屋均有平等的处理权。不能以购买的是丈夫单位房屋而对妻子加以歧视对待,反过来也一样。

《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x4年7月18日、国发[x4]43号)第四(十八)条规定:“职工按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房的数量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分配住房的控制标准执行,超过标准部分一律执行市场价。”《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购买公有住房实行自愿原则。具有本市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个区城镇户口的职工,每户可按房改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昆明市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必须是本人自愿并具有本市四区城镇常住户口的住户。符合规定的购房户可按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一套住房,但每户只能享受一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9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更何况夫妻双方婚后共同承租的房屋?!

争议房屋为双方结婚后的x9年购买的福利房(房产证上已注明:该房属房改售房,房价57588.19元,产权100%归产权人所有),福利房面积、单价均有国家政策规定,针对的是一个家庭而不是个人,购买现住房时并未考虑或扣减原租赁房屋的价值。退一步讲,即使考虑原住房的因素,原住房也已由双方共同租赁居住长达三年之久,所以并不是原审法院认定的以胡××婚前所有的房屋换购现住房,而是按福利房政策可以购买现住房,购买了现住房,原承租的房屋必须退还给单位,原住房租赁关系终止。该房屋是在双方婚后取得,且是以共同收入来支付房款,还找我母亲借了三万元钱,x0年初搬进去居住,x1年11月12日才办下产权证,虽然产权证上的名字是胡××的,仍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胡××在起诉时向法院递交的财产清单及房屋所有权证也说明胡××自己也认可该房屋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原审法院既然已经认定争议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就应当平均分割房屋。原审法院认定房屋价值15万元,并将房屋判给胡××所有,至少应判胡××补偿我7.5万元,而原审法院却只判胡××补偿给我5万元(房屋价值的1/3),而买房所欠债务却各承担一半即15000元,显失公平。如果是将双方原租赁房屋的价值确定为胡××所有并从现住房价值中扣除,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若从照顾抚养子女方、女方或无过错方原则出发,则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原审法院对住房的处理方式,上诉人百思不得其解!

3、争议房屋依法应判给上诉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原审法院既然已将女儿判给我抚养,就应将住房判给我所有。否则,我带着刚刚五岁的女儿将无处安身。在拿一审判决时,胡××问书记员:“如果我没钱给怎么办?”我真担心陷入即失去房子又拿不到钱的尴尬境地,那样,我和女儿的生活质量将大大下降。原审法院的判决完全违背了“照顾无过错方、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共同财产均等分割”等诸多《婚姻法》基本原则,是违法的,理应被纠正。

4、原审法院将住房判给胡××所有于法无据,如果是竞价取得,又不符合竞价取得的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0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竞价取得”必须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由法院准许,而原审法院并未告知竞价取得的规则,原审中双方也没有任何同意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

原审庭审笔录第8页,当法官问我们房屋值多少钱时,我说大约值11、12万,胡××说不低于15万,当法官继续问是否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原告胡××说:“认可被告所说的价格但房子应该给我,我现在学校工作而且是班主任,我必须住学校不能离开而且没有其他住房。”可以看出,对于房屋的价值双方并未完全达成一致意见,原审判决第5页倒数第二行“双方确认该套住房现价值人民币15万元”跟一审庭审笔录不符。胡××的主张是“孩子归我,我不要阚××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的主张是“孩子归我,胡××应付抚养费,房子归我,我共补偿给胡××26692元”,这些并不是房屋竞价取得的意思表示,也看不出谁对房子出价更高或对另一方补偿更高。

26692元是这样计算的:55000-3500-5700-4108-15000=26692元,即:我按11万元房价的一半55000元补给胡××,胡××补给我银行取款3500元、基金5700元、住房公积金4108元、欠我母亲的钱15000元共计28308元,两者相减的差为26692元,并不是原审判决表达的“住房归被告所有,被告愿意向原告补偿26692元”这样的意思,26692元是综合计算结果,并不是仅对住房一半价值的补偿。

二、原审法院对胡××于x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理由非常荒唐。

原审判决书第四页倒数第四行至第六行对我所举第11份证据的叙述为“11、银行取款单,欲证明:原告取出的现金7000元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质证后,认为取款是为了偿还因被告单位改制而向原告哥哥借的钱,现在尚欠8000元未还。”原审判决书第六页倒数第五行至第八行这样叙述法院不支持我请求分割的理由:“关于被告提出原告曾经取出的现金7000元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本院认为,该款项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从银行支取的现金,现无证据表明该款仍然存在,故对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接着叙述:“关于原告提出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因无证据充分证明,本院不予认可。”

首先,胡××于x4年12月19日从其工资卡中取出的7000元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胡××的工资收入,按照《婚姻法》第17条第(一)项的规定,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其次,该7000元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按照当庭查证的事实,x4年9月以后,我因挨了胡××的殴打,带女儿一起回了娘家,母女俩的生活开支全靠我母亲资助。胡××以每月两千元的工资供自己一人生活应该绰绰有余。

胡××辩解说是用于还债,但我们并未欠他哥哥钱(按我们的工资总收入也不需要借钱),法庭也未认可有夫妻共同债务8000元。既然7000元属于共同财产,又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该款项就仍然应在胡××手中,就不应由我来举证该款项是否还存在,即使不存在,被胡××偿还了并非夫妻共同所欠债务,胡××仍然应当拿出7000元的一半即3500元补偿给我。如果照原审法院的判法,在离婚之前,任何一方都可将存折上的钱取走据为己有,反正对方也很难举证“该款仍然存在”。

因此,胡××在离婚前(x4年12月19日)取出的7000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胡××应向我补偿3500元。

综上,原审法院将双方共同所有的住房判给胡××所有,却只判胡××按住房价值的1/3即5万元补偿给我,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以我无法举证被胡××取出的7000元仍然存在为由,不支持我要求分割共同财产7000元的主张,实在荒唐。上诉人不服,特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的全部上诉请求,还我和孩子一个公道!

此 致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阚××

x5年5月20日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情况。

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3、法官主持调解;

4、调解无效、判决。

离婚诉讼结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决(调解),可以在收到判决书(调解书)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判决(调解) 书生效。对生效的离婚判决(调解)不服的,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就有关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育问题申请再审。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四

答辩人:李生友,男,194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民族路36-2栋2-1-1,电话:xx

20xx年9月30日高长喜向上诉人借款属实,我给高长喜充当的保人,这一事实存在,但这个事情上诉人始终没有按照担保法去办理,去按照法律主张自己的权力,所以说上诉人是无理的,是没有法律根据来主张自己的上诉权。

担保法的宗旨,是有时间限制主合同期满六个月,不主张权力视为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 主张权力必须去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起诉,如果没有主张,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这起事件已过八年,还起诉上诉,上诉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望中级法院对上诉人的观点不予支持。

上诉人的观点纯属无稽之谈,没有充分的法律根据,太苍白无力,另外上诉人提出的约定大于法律这一上诉理由就是不懂法的表现,约定不能违背法律,这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原则。

鉴于该案的性质属于放高利贷的案件,它直接的扰乱了社会主义金融秩序,是违法行为。人民法院不应保护。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理由不充足没有法律依据,请中级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答辩人:

年 月 日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五

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男,汉族,1x年12月7日生,住址:x市长安区xx街

答辩人因与本案上诉人贺某土地使用权确权纠纷一案,现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没有任何依据。

上诉人称20xx年7、8月份,其通过中介与被上诉人把位于长安区xx街6号的房产卖给被上诉人,约定房款173000元,上述事实在一审法院判决书中得到了确认,并无对事实认定错误,至于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要把缴税凭证给上诉人,且被上诉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纯属无中生有,且也不属于本案争议焦点。另外,上诉人在上诉状中也未能说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中错在何处,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土地使用权有明确的约定。

在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第三条即规定“甲方将房产移交给乙方时,该房产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因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当初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三、上诉人称一审法院超出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作出的第二项判决违反了民事审判不告不理原则是无效的,该理由不能成立。

一审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协助被上诉人办理过户手续是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属理应包含的内容,因为既已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归被上诉人,那倘若上诉人不配合被上诉人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过户手续,仅仅一审法院判决书中确认其土地使用权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合法、合理。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陈某

20xx年7月19日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六

原告:陈,性别:女,民族:汉,1971年2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原告:陈,性别:男,民族:汉,194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xx省xx市xx街道xx村

被告:张,男,x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xx市xx区文清路28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稀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xx县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何,该公司经理。

被告:南新源稀土荧光材料厂,住所地:xx县红金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廖,该厂厂长。(该厂可能已经注销,但该合伙企业承担无限经济责任公司),廖是合伙负责人。

被告:廖,男,x年10月生,汉族,xx省xx市xx区人,住xx市西府隍庙背9号。

被告:xx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xx省东阳市xx镇.传真:

法定代表人何,系该公司董事长。手机:

被告:饶,男,成年,汉族,xx省xx市xx区人,住xx市环城路14号。

诉讼请求:

1、 依法判令张归还借款本金312万元,支付利息156万元,违约金4900万元,合计支付伍仟叁佰陆拾捌万元。

或1:依法判令五被告连带清偿本金加利息及违约金的债权9950726.68元。

2、 依法判令其它4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标的5368万元时)

3、 本案诉讼费由5被告全部承担。

事实和理由

x年3月5日,张向原告陈借现金500万元,并由蔡律师起草借款协议书,陈代陈签字后,借款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力。但至x年底,被告张恶意违约,伙同廖、饶、何共同策划了一起捏造事实、无中生有的恶意诉讼,头牌律师,理工大学教授违背职业道德,帮助张搞恶意诉讼,12月23日中院在查封陈多处时值370万元现值1000万元房产之后,又滥发民事裁定书,冻结了陈500万元借款。中院x年12月23日发出的()中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要求张协助执行下列项目:“冻结陈、陈在你处的股权转让款壹佰壹拾万元正(含股权转让款利息),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禁止向陈、陈及他人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一个虚假诉讼标的只有80万元的官司财产保全需要那么多吗?说明这起虚假诉讼完全是为张想赖账服务的。

x年1月7日,中院法官、温,明知法律却故意违反法律,对来代陈讨要约定还款付息的陈实施“突然袭击”,当面送达了虚假诉讼案的起诉书,传票和诉讼财产保全裁定,并进行长时间谈话,作了笔录,企图套取口供。在这起虚假诉讼案中,法官、温,理公律师事务所律师、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留下了张、廖、饶故意共同侵权损害原告和x公司合法正当权益的证据。1月7日当日在蔡xx办公室我批评了张,张说:“x年12月18日起诉状与他无关,是廖和东阳人想害陈,要搞死他”。当时蔡、马在场。我还在xx公司的起诉书上写了四句话:疑义相与析,奇文共欣尝,糊涂“何”,官司必自伤。x年1月7日用蔡律师的传真机,传真到何xx办公室。后来经过调查澄清,xx公司申请撤诉,损失了7758.50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8027元和一大笔律师费。是否还有与法院法官打交道的交际费,我不知道。

《补充协议书》中陈与张明确约定:“若本协议得到切实履行,陈保证不追究张借款协议的违约责任。”从20xx年1月8日到今天,张没有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切实履行《补充协议书》,故陈仍有权按《借款协议书》的约定要求张支付违约金。并要求与张共同侵权的其它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事发突然,陈那天心理压力很大,深感廖、张在xx办人情关系案的政治能量十分巨大,联想在中院已经打过的四个官司,几乎没有一个公正的判决,而且有的是中院法官故意判错的。深刻认识到中院某些法官“非常懂法但敢于违法”。其中承包合同官司当时还在xx省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毫无音讯,谁都说没有希望,都说即使抗诉后,再审也很难胜诉,直到x年11月12日才终于有了纠错的()中民字第19号判决书,公正改判。所以,陈那天非常气愤,也非常悲观,忧虑这一实在反常的恶意诉讼之后还会有多少个恶意诉讼?为儿子陈忧心。

x年1月7日在回xx省的火车上,陈与张通了很长时间的电话。最终口头谈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由蔡和马作为中间人起草《股权转让协议》,张在蔡律师起草的协议上亲笔作了修改,蔡律师将张亲笔起草的协议稿传真给我办公室,然后我打电话给马表示同意,约定第二天传真至x公司请在那里的陈签字盖章,我第二天坐长途汽车去了东阳。也就是说,传真订立合同时,在,在,我在东阳。我看到的传真件是董事长何办公室转交给我的,我之所以这样做,我需要第一时间了解态度,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

因为后来张及既不同意转让股权,也不肯还本付息结清债权。陈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立案后开庭前,由于时任宁波市市长的毛光烈(现任xx省副省长)非法干扰司法,据说他亲笔书写的批示把xx市人民法院院长吓坏了。该案xx市人民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而是作出了中止审理的裁定。从此这笔债权拖了下来。

张一个小老百姓,很难说动毛光烈冒天下之大不讳非法干预司法,我怀疑是“”有人给毛光烈打招呼,做了工作。

因为蔡律师的语文水平不高或是太高,对“公司法”等法律的规定有错误理解,后来又忘却初心故意曲解,又常常以法律权威自居,其对自已撰写的“协议书”真实意思的解读不准确,误导了“”,误导了“xx公司”,误导了张,或许不是故意的,但却给多方造成了严重后果,官司久拖不决,曲折反复。直到x年1月,“”终于认识到自已的错误,主动邀请被侵权七年的法定代表人陈到东阳市谈判,达成了和解协议,给了1000万元。陈认为事情了结了,很满意,但我很不满意。因为那次谈判我没有参与,没有将张债权义务一并处理好,且打包费太少,我为他设定的底线1500万元没有达到。由于法院确认协议有效,判决和执行非常偏面,甚至是明目张胆的违法,向张付了612万元,且什么都没有拿到,经过艰难诉讼,通过两个民事判决()民二初字第3号,()中民二终字第78号生效才确认了其中的300万元享有25%,股权但申请强制执行也没拿到股权。另外的312万元26%股权再也不可能拿到了,只能主张债权本金及利息。x公司没有将陈xx500万元债权转让款记入账中,更没有付过陈一分钱了,好在是亲兄妹,没有打官司,但心里肯定不愉快。

11月17日x公司决定将标的1000万元左右可主张债权转让给了陈和陈,踏上了更艰难更有希望的诉讼之路。我认为五被告这1000万元债权均有连带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赔偿标准张和陈《借款协议书》约定的违约责任依然有效。请贵院认真审理、公正判决。

诉请如上!

此致

xx县人民法院

(按蔡律师发明的惩罚性违约金约定计算,张至少应付陈xx4900万元违约金)。

具状人:陈 陈

x年11月17日

推荐民事争议调解方案格式范文通用七

原告魏,男,19xx年*月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身份证号420xx*8,

住址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号,联系电话027-83*2 13*3。

被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法人代表刘,职务:局长。地址:武汉市硚口

区沿河大道348号,联系电话:8,邮政编码:。

民事诉讼案由:非法倾倒建筑垃圾封门堵路侵犯人身财产权。

诉讼请求:

1、排除妨碍,清除封门堵路建筑垃圾,彻底恢复道路通行功能;

2、赔礼道歉;

3、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根据湖北省国土资源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批准武汉市x2年度城中村第2批次建设用地的函》(鄂土资函)[x2]2088号土地征收批文,武汉市桥口区长丰街长丰村正在进行城中村改造过程中。

x4年10月13日深夜至次日凌晨,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工作人员周某一行约六七人组织数台机动车辆将大量建筑垃圾倾倒在原告所居住的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致使原告全家楼上楼下租户及周边居民不能正常工作与出行。上述事实有现场监控录像视频为证。

长丰村综合拆迁办公室的上述行为严重损害与侵犯了原告人身财产权益,为此,原告于事发当日即向武汉市人民政府、桥口区人民政府及武汉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局桥口分局进行了投诉(网上截图为证),但是,时至今日,建筑垃圾依然堆放在原告住所长丰村号东侧大门前,原告人身财产权益受到非法侵犯而得不到任何保障,为维护原告合法人身财产权益,原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向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予依法审理秉公裁判。

此致

武汉市桥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魏

x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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