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 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的(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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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一
第一章承认
第二章一般条款
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四章请假
第五章安全卫生
第六章工会代表性
第七章申诉与仲裁
第八章年资
第九章年假计划
第十章工时与加班
第十一章管理权
第十二章协议之效力
第十三章保障计划
第十四章工资
第十五章学徒期计划学徒和培训计划
附件a
附件b
附件c
附件d
第十六章协议的终止
说明文件a
说明文件b奖金
说明文件c
说明文件d按小时计算的计件工资标准方案指数
说明文件e同意从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授权书
说明文件f依阿华州达文波特某机械制造公司与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
器械以及农具工会修改退休保险金计划的协议
说明文件g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
说明文件h牙齿保险计划
说明文件i住院治疗、内外科治疗、大病治疗、医药处方、优先服务计划
说明
本协议由某机械制造公司在依阿华州达文波特市的工厂(以下称公司),同代表本协议第一章承认并提及的谈判单位工人的美国汽车、航空和宇航空间器械以及农具工人国际联合会及其所属的第1896号地方工会(以下称工会),达成并于1992年5月1日生效。
本协议中出现的“他”或“她”或有关的人称代词,只是出于文字表达的需要,这样使用,并不意味着有性别上的区别。
第一章承认
公司承认工会是公司全体全日制和正规非全日制生产和维修工人在集体谈判中的唯一代表。这些工人包括:检查员、班组长、储运员和车间事务员,但不包括:实验工程部雇员、制图员、办公室职员、推销员、专职人员、保卫人员和工段长。
第二章一般条款
第一条付薪日
头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五,第一和第三班工人的付薪日为每周的星期四,如果这两天刚好是法定公休日,公司则应提前一天支付工资。在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同意,可以更改付薪日。本协议所覆盖的工人在前一个工作周所提供的服务应该得到报酬。所有的工资支票都应在正常付薪日期的正常工作时间内发放。如果公司缩减工作日,工人则可在星期四12:00(中午)之后领取工资支票,日期应按正常付薪日期落款。
第二条体检
公司指定的医生在对已经雇佣的工人进行体格、精神/心理检查或医学化验后,如果该雇员及其医生提出书面请求,应将此检查或眼睛检查的报告提交给该雇员的私人医生。
第三条公司薪给雇员
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本协议限定的工作,但下列情况例外:
a.教育和/或培训工人和受训的管理人员;
b.从事遇到困难时期的必要工作;
c.从事新产品开始生产时的必要工作,当然,被正式安排本款所指的这类工作的工人,应在安排的工作中发挥助手作用;
d.从事必要的试验工作;
e.受训的管理人员不得取代谈判单位工人,但谈判单位的工人可以用来指导受训的管理人员。
第四条维修工作的转包
a.只要有设备和合格的人员,公司就不得把分配给谈判单位的工人所从事的维修工种的维修工作转包出去,但下列临时情况除外:
i.有必要替换旷工的工人时;
ii.有必要替换已获准请假的工人时;
iii.有必要替换休假的工人时;
iv.有必要替换因受伤或确实生病而缺勤的工人时。
b.双方理解并同意本条规定的公司义务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即在有资格从事该工作的维修工人处于裁员而缺乏维修工人从事所需要的工作时,并同意本协议包括的维修工人的补充人员每周安排5个工作日。
c.公司不得将工人在正常工作周内正常从事的一部分维修工作转包在星期六或星期天进行,除非这些工人被安排或提供的是每周6天的工作。
第五条非全日制工和临时工
不得雇佣非全日制工人和临时工来达到强行裁减正规全日制工人的目的。临时工只能短时雇佣,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只有度暑假的学生可达3个月。如果临时工的雇佣期超过3个月(包括学生),就应视为享有年资的正式工人。
第三章纪律处分
第一条理由
除非有充分正当的理由,公司不得对享有年资的工人行使指责、停职或解雇的处分权。
第二条通知
在因处理某一事件而要求享有年资的工人离厂之前,公司经营者应将该工人的代表,如果他在厂里,或他不在厂里时的任何其他工会代表,召集到指定的办公室或地点,目的在于通知他们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并听取该工人对自己处境的陈述。当然,这种会议不构成听证会,这时候工人代表的到场只是为了接受该工人将被要求离厂的通知,并听取该工人的陈述。涉及欠债不还、迟到和旷工的案例,必须在听证会后方可要求工人离厂;但双方同意,在安排处分听证会之前,应通知部门工会代表或其代表出席听证会。
第三条处分听证会
在工人被送出厂后的48小时内,雇员关系部经理或其代表应在指定的办公室举行处分听证会。该工人有权出席听证会,其工人代表或工人代表的代表有权在听证会上代表该工人,而且双方应允许传证人到场,以便证实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情节。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被要求,可以出席处分听证会。
第四条听证记录
公司应在听证会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提供上述第三条所规定的听证会的书面记录文本,包括公司的处分说明,如果有的话。对处分结果提出陈述,如有的话,其时限应从工会收到该记录时算起。
第五条对处分提出不满意见
如果工人对本章所称的公司处分提出不满意见,那么,应按意见陈述程序的第一步骤进行;如果是对解雇提出不满意见,可按第三步骤进行。如果最后证明对工人的处分理由不够充分和正当,那么,应该恢复该工人在遭受处罚前的身份,而由此造成的工资损失,如果有的话,也应予以赔偿。
第六条书面批评
在书面批评入档后1年内,如果没有任何违反处分的行为,则应将书面批评从工人的就业档案中撤出去。
第七条试用工
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不适用于试用工。
第四章请假
第一条因私
a.在特殊情况下,经过事先安排,公司允许工人短期离开工作岗位处理私事的现行作法仍将继续实行。在此种特殊情况下,工人的年资应予以保留并累计计算,并让其恢复请假前的工作岗位,如果有关年资的条款规定这么做,而且工人在休假期满时又回到了工作岗位的话。
b.超过3个规定工作日的假期并经雇员关系部经理同意的适当的假期,都应向工会提供请假条副本。
第二条因工会事务
根据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或主任的书面通知,应准许下列工人脱产请假:当选为农具工会和工时委员会代表的工人;当选为地方工会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工人;参与公司合同谈判的工会代表,以及从事申诉程序仲裁准备工作的地方工会代表。双方同意依据本条被准许脱产请假的工人每次不得超过5人。
第三条因兵役
a.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不得违背义务兵役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公司对应征入伍提供此法律及修正案所规定的服务的工人应尽的义务。
b.参加和平队的工人应享受同加入美国武装部队的工人同样的优惠条件并应在同等条件下再次受雇。本条款仅包括一次应征入伍。
第四条因为陪审团提供服务
a.如果工人被要求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包括为大陪审团服务),或在提供此服务前依法被要求出庭接受陪审团委员会的审查质询,或被传唤作证和揭发证词,或在记录法庭诉讼过程中提供证言,那么,他为提供此服务损失的必要时间的正常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工时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以每周40小时为基础,但不包括换班或超时奖金和所有其它奖金及奖励性报酬)与提供引服务所获得的赔偿的差额应得到赔偿,但在工人根据正常工作安排不为工厂工作的任何一天(节假日除外),提供此服务时不得支付此赔偿。
b.要获得享受赔偿资格的工人必须:
i.立即将收到的召唤提供此服务的回执通知其工长;
ii.向工长提供适当的从事这种服务的证据。
c.如果头班或二班的工人上午结束这种服务,则须报到继续完成当天其余时间的工作。如果该工人没有报到继续工作,则赔偿只限于截止结束服务之前损失的实际时间。如果该工人中午12点后结束服务,则当天无须再回岗位工作。
d.上第三班的工人可以选择不上提供服务前或紧接服务后的那个班次。该工人在不上班前须向直接主管通告自己的选择。
e.公司依据本条款支付报酬的时间不得计算为每日的超过工时。
第五条因丧事
a.工人直系亲属死亡时(如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夫、妹夫、姐妹、妯娌、孙子女、祖父母、继子女、继父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女婿、儿媳以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如参加葬礼按要求可在死亡发生后的3个自然日(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内享受3个正常工作日的丧假(如工人当时不在,事后亦可享受同样天数的丧假)。工人在通知公司后可选择亲属死亡当天而不是死亡之后的第二天计为休假的第一天。
b.在为此事提出书面申请后,工人在正常工作日享受的休假(不包括星期六、星期天和节假日)应得到报酬。计时工的报酬应按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工作率计算,但这两种情况都不包括换班、加班奖金和其它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如此计算的工时不得计作超时工时。
第六条因批准的假期
工人将批准的假期用于与请假申请中所述内容不同的目的,应受到纪律处分。工人休假期满后如不报到工作,则应视为自动辞职,除非他有令人信服的理由。
第七条年资的保留和累计
如果工人在批准的假期期满后回到原岗位,则其休假期间的年资应予保留并累计计算。
第八条奖励工时的获得
a.享有年资的工人如每个工作周都全部完成正常安排的工时,不包括日超时工时,星期六、星期天或不上班的日期,可以获得奖励工时。
i.即使工人在一个工作周内利用部分,而不是全部正常安排工时从事下列活动而缺勤,也有资格获得奖励工时。这些活动包括为陪审团提供服务、奔丧、工会事务、节假日、休奖励工时假和经公司安排的不得超过一星期的年假,以及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工人享受因工伤而获得的赔偿津贴的时间。
ii.每个工作周出全勤的工人可获得1小时奖励工时。
b.公司应对奖励工时安排倒休,并应尽力满足工人提出的休假要求。工人应至少提前1周通知自己的直接主管,但在紧急情况下,也可以不用提前1周通知。奖励工时可以累计到4个或8个小时休一次。
c.如果依据本条休假的工人人数严重地影响了生产和维修的要求,则可对休假的人数进行限制。如果工会对影响生产和维修要求的程序提出疑问,则可立即同雇员关系部经理一起审查此决议。
d.计时工的奖励工时津贴按其正常小时工资率计算,计件工则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计算,均不包括任何奖金。累计并转入下一年度的奖励工时的津贴,如紧接财政年度第一次支付期开台之后的工时,将按工时获得年度年底的工资率确定。奖励工时休假或津贴支付将先考虑最早转入的奖励工时。
e.如果工人已享有年资,奖励工时在下列情况下将予支付津贴而不予安排休假:
i.解雇
ii.辞职
iii.退休
iv.裁员
v.死亡
vi.请假6个月以上
第五章安全卫生
第一条安全规章和规定
公司和本协议包括的工人、工会及其代表应遵守全部合理的关于卫生、安全设施和卫生条件的工厂规章。
第二条保护服和保护设备
公司应为其认为必要的岗位提供专门的保护服(如手套)和安全设备。如安全靴在从事安排的工作期间损坏,公司将在每个合同年内,按购买单核实的价格向工人提供25美元的补偿。公司将向有年资的工人提供新的安全眼镜,安排指定的检测员进行检测,并每年向工人支付10美元的修理或更换眼镜费。
第三条破损工具
公司将用斯纳*恩、克拉*斯曼以及其它大家共同认可的公司制造的同类产品来替换公司要求的工人个人使用的陈旧或已被损坏的工具。公司将向维修工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维修工具的场所,但条件是,如果工具遗失,公司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条安全委员会
a.公司同意工会可以指定5名工人,其中须从第二班和第三班各指定一人,担任公司安全委员会成员。
b.公司安全委员会将根据公司指定的主席的安排召集会议,讨论工厂的安全和卫生事宜并提出建议。公司将向参加会议的委员提供报酬,如属计时工,按正常小时工资率支付,如属计件工,按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支付。
c.安全委员会会议记录,包括所有建议记录,由委员会的管理人员保留。应向每一位委员提供一份记录,并向雇员关系部经理提交记录以便归档供工人参考。
第六章工会代表性
第一条一般代表性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代表工会的应是下文所称的部门工会代表、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工厂工会委员会以及工会研究工时问题的代表。双方理解并同意本章确认的每位工人代表应为试用期期满的工人。
第二条工会部门工人代表
a.权限
在采取申诉程序的第一个步骤时,应由工会部门工人代表代表工会,其权限限于根据被其确认为部门工会代表服务地域内的申诉程序处理有关的不满意见。
b.人数
每50个工人或每拥有50名工人的部门应设一个部门工人代表,这类代表至少应有6人。
c.义务和责任
i.部门工人代表在作为工会代表按照第七章申诉程序第一步骤处理不满意见时,应被允许脱产履行其责任。但部门工人代表只有在应申诉工人或雇员关系部经理的要求,并在此要求经其工长批准后才可离开岗位。
ii.离开岗位的工人代表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人代表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工人代表每周至多可以离开岗位3个小时,由公司支付报酬。此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第三条工厂工会委员会单个成员
在按申诉程序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和出席会议时,工会应由工厂工会委员会的代表来代表。
a.权限
工厂工人委员会单个成员的权限限于在他被认可作为工会委员会的成员提供服务的区域内按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处理不满意见。
b.人数
工厂工会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1人为主席,3人从工厂不同的地域范围内选举产生,其中有1位成员必须一直是上第二班或第三班的工人。
c.义务和责任
i.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单个成员处理申诉程序的第二步骤的不满意见时,或按第四条所规定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行使其责任时,应准许其脱产履行其职责。
ii.准备离开岗位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在离开前或回来后,应通知其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如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出于a款所称的原因需要进入他本人部门以外的权限范围时,须通过工长或工长指定的他不在时的代理人,获得离开本部门的书面许可并在处理有关的申诉前通告准备进入的部门的工长。
iii.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如果需要,每周应允许他有12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委员会主席的责任。其他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如需要,每周应允许其有4个小时的时间履行其作为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或本章许可的委员会会议成员的责任。允许时间的补偿,如属计时工,应以其正常工时小时工资率为基础;如属计件工,则以其职业劳动等级的小时工资率为基础,两种情况均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奖金,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奖金或奖励性报酬。
第四条工厂工会委员会
a.权限
工厂工会委员会应作为一个整体在第三步申诉程序和仲裁程序中代表工会,并应在本章第五条指定的特殊或日常会议中代表工会。
b.义务与责任
为了实现工厂工会委员会的目标,工厂工会委员会可根据本条规定使用第三条所规定的允许使用的特权。
第五条联席会议
公司和工会都认识到通过充分讨论来消除误解的价值和重要性,以及为了在本协议管辖内保持和谐的关系。双方同意,将根据任何一方提出的请求,公司和工厂工会委员会举行联席会议,并为此达成如下共识:
a.任何一方至少应在希望举行会议的前5天将包括希望讨论的主要问题在内的暂定议程递交对方。在会前或会上经双方同意可把附加议题列入会议议程。
b.这些会议并不是要企图回避和/或代替申诉程序。
第六条代表的替代
本章所指的每位代表都应有如下述条款中规定的经资格认定的替代人,这位替代人在代表缺席的情况下可在同一地区以同样的权限工作。
第七条资格认定
a.工厂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把本章所指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名单书面通知雇员关系部经理。名单中应标明经认可的代表及其替代人姓名、所在部门及其地点。公司不得承认任何未经认定资格的代表或者虽已被认定资格但还尚未完成试用期的代表。
b.雇员关系部经理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的20天内,书面通知工会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中处理申诉的监察人及其替代人的全部名单,详细写明每位监察人有权处理申诉的部门和地区,还应写明监察人的替代人既可在监察人缺席的情况下代替监察人行使权力,也可取代监察人。雇员关系部经理应在监察人名单发生变化时立即将有关变化情况通报工厂委员会主席。
第八条工会工时研究代表
a.工会应派一位工会工时研究代表接收公司进行的为时不超过4周的培训。该雇员培训结束后应回到他原先在工厂的日常工作岗位上去。
b.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只有在同公司工时研究人员进行联合研究时才能履行其义务。当因永久性奖励工资标准而引起不满意见时,包括因在第一步和第二步申诉程序中双方对所估计的奖励工资标准的变化或新的附加内容未能达到满意的解决而产生不满意见时,公司或工会可以要求对此进行联合研究。在涉及到据估计的奖励工资标准发生变化时,这些已经变化了的内容和新增加的附加内容应纳入联合研究的范围。应尽最大努力在第三步会议召开之日前完成联合研究任务。
c.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参与制定新的奖励工资标准,只是在现存的奖励工资标准成为争议的对象时,或应公司或工会按本条b款规定进行联合研究的要求时,方可采取行动。
d.公司同意自本协议生效之日开始,对工会工时研究代表因参与联合研究和分析资料工作而失去的工作时间付给报酬。每人每周最多可获得3小时的报酬。如工会工时研究代表每周研究时间超过3小时,超过的时间应由工会付给报酬,但公司将支付按其直接要求所花费的时间和按其直接要求在联合进行工时研究和资料分析时所花费时间的报酬。他们所花费的这种时间将根据每个工会工时研究代表直接计时收入付给报酬。这种方式包括计时工,或者是职业劳动等级计时工和计件工,但不包括换班或加班工资或其他形式的任何奖金或奖励性工资。
e.如果公司要把工会工时代表调离谈判单位,工会工时研究代表的替代人应由公司出资培训,其间应按该雇员的直接工时收入支付其工资。
f.如果是上述第五款所述以外的行动而引起的对工会工时代表替代人的培训费用则应由工会完全承担。
g.在挑选替代人时,工会应提交5位工人的名单,这5人必须符合公司规定的资格要求。公司将从这5人中挑出2个它认为有能力完成这项任务的候选人,然后工会再从这2人中选出1人接受培训。
第七章申诉与仲裁
第一条申诉
申诉的定义是,某雇员或工会同公司就解释、应用或所谓违反本协议条款时所引起的争议。
第二条申诉程序
应努力通过申诉人同其班组长或指定的代表人之间进行非正式的磋商来解决申诉问题。如声称受到侵害的雇员提出要求,那么适当的部门工会代表须参加这种非正式磋商。双方同意,所有的申诉须在引起申诉的事件发生后的5天内提出。
第一步骤--在受害雇员与车间工会代表和雇员的班组长之间进行。
a.如果申诉未能通过上述非正式方式达到解决,那么,申诉可写成文字材料并由受害雇员和部门工会代表签名后递交班组长。所有这类申诉书须在引起申诉的事件出现后5天内呈交班组长,并须说明申诉中列出的事件违反了哪章哪条以及所寻求的具体解决办法。
b.班组长应会同雇员和部门工会代表讨论申诉问题,如果申诉没有得到解决,应在上述a款规定的接到申诉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诉提出书面答复。
c.任何申诉如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以后仍未能解决,并在班组长在第一步申诉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后5个工作日之内仍没有将申诉材料递交第二步申诉程序,该申诉只能在班组长的书面答复基础上进行解决,而不再具有要求进一步处理的资格。
第二步骤--在工厂最高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代表和申诉发生地区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之日进行。
a.公司代表应会同适当的工厂工会委员会成员讨论按上述规定向第二步申诉程序递交的申诉。如果申诉没有得到解决,那么应按c款在第一步程序中的规定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正常安排下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提出书面答复。
b.任何申诉如果在公司代表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没有递交给第三步程序,那么该申诉只能在公司代表的书面答复基础上进行解决,并将不再具有要求进一步处理的资格。
c.如任何以书面形式递交给雇员关系部经理的申诉涉及到纪律处分和年资问题,可按申诉程序的实施规定在引起申诉的事件或条件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诉案卷直接递交第三步申诉程序处理。一般性的申诉,安全和卫生方面的申诉,以及班组长处理权限范围以外的有关主要问题的申诉,可以采用第二步申诉程序进行处理。
第三步骤--在雇员关系部经理和工厂最高负责人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会的工厂工会委员会之间进行。
a.如果在第二步申诉程序完成后,申诉仍未解决,那么应在工厂工会委员会和适当的公司代表之间,在公司代表于第二步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后10个工作日内举行会议进行讨论,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应在议定会议日期之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向雇员关系部经理递交要求在会上讨论的申诉目录,包括每项申诉的编号和工厂工会委员会对每个申诉作出的简短说明。
b.同关系部经理应在会议讨论申诉后的最多5个工作日内,把公司第三步程序处理的每项申诉作出的书面答复送达工厂工会委员会及其受害雇员本人。
c.任何申诉如在公司于第三步申诉程序作出书面答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没有将申诉档案递交到第四步或第五步申诉程序(如果第四步程序被取消的话),那么该申诉只得在该书面答复的基础上进行处理,并不再具备要求进一步审理的资格。
d.双方同意并理解,工会可选择让其国际代表参与第三步程序。如果工会决定采用这种办法,那么第四步申诉程序就将自动取消,尚未得到解决的申诉将只能按c款规定的第三步程序提交给第五步申诉程序(仲裁)予以处理。
第四步骤--假如第四步程序没有依照上述第三步程序条款由工会取消的话,那么这步程序应在雇员关系部经理、工厂最高负责人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地方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以及国际联合工会的国际代表之间进行。
a.如果在第三步程序完成后还存在尚未解决的申诉,那么,该项申诉应在双方适当人员于雇员关系部经理在第三步程序作出书面答复之后举行的首次会议上进行讨论。国际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应至少在预定会议日期前5个工作日向雇员关系部经理递交将预备在会上处理的申诉目录,其中包括申诉的编号和国际代表或其指定代表对每项申诉所作的简要说明。
b.所有呈递给第四步申诉程序的合格申诉在处理该申诉的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之内,向地方工厂工会委员会主席以及受害人本人作出书面答复。
c.所有经过第四步程序处理,且没有在公司第四步程序书面答复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呈递给第五步程序处理的申诉,应在上述答复的基础上予以处理,并不再具有要求进一步处理的资格。
第五步骤--涉及到说明和执行本协议条款并通过本申诉程序进行了处理的申诉,也只有这类申诉才可以提交下面所规定的仲裁程序予以处理。如果工会希望将申诉递交第五步程序处理,那么它就必须在公司于第三步或第四步程序中作出书面答复(如果有的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诉以书面通知方式送达雇员关系部经理。仲裁处理程序应在通知发出后7天内由雇员关系部经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会共同选定的仲裁员开始进行。如果各方在规定时间内没有选出仲裁员,应请求联邦协调与调解委员会派出一个由5名同组成的专家组。雇员关系部经理和/或其指定代表和工会都有权从专家组名单中划去2人。要求仲裁的一方可首先划去1人,然后由另一方划去1人;双方各再划去1人之后,剩下的一人便是被选中的仲裁员。如果仲裁员能判断双方所陈述事实的相互关联性,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仲裁员陈述所要求的观点。仲裁员的裁决应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并应制成书面形式。应向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送达经过签名的裁决书副本。仲裁员无权对本协议的条款进行替换、变更、删节或增加内容,但有权引用和解释本协议条款,以便了结据此处理的申诉案件。各方负担各自的费用,仲裁员处理申诉的费用应由公司和工会对等负担。
第三条协议的约束力
工会和公司在第二、三、四步申诉程序中所达成的一切协议对有关的雇员都是最终的和有约束力的。
第四条时限
双方同意并理解,在任何一步申诉程序中所确定的时间限制,都可在双方相互理解的情况下予以延长。
第五条国际代表的调查
国际联合工会的代表和/或其代表,在向雇员关系部经理发出书面通知后,可以在工作时间去工厂调查已上诉到第三步或第四步(如果没有取消的话)申诉程序的申诉案件。条件是这种调查不应妨碍和干扰公司的工作日程。
第六条奖励工资标准引起的申诉
涉及到奖励工资标准而引起的申诉可按第十四章第十一条i、j、k款的规定,从第三步骤(在进行并完成检查和联合研究程序之后)开始予以处理。
关于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二
第1条 为维护_____________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2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其有关规定以发起设立方式(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3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向境内外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
第4条 公司注册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5条 公司住所为:成都市_______区________路________号
第6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注: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7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8条 ___________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董事长或总经理均可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9条 公司由____名自然人和_____个法人发起设立(注:或募集设立)。股东以其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10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11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12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文化的繁荣与发展
第13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14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15条 公司发行的所有股份均为普通股。
第16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第17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实行等额划分,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18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出具持股证明。
第19条 公司发行的普通股总数为________股,成立时向发起人发行_______股,占公司可发行股总数的_________%。 (注: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缴公司应发行股份_________万元,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_________万元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_________ 万元)
第20条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缴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
发起人姓名(名称)认购股份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注:表格不够可另加,出资方式为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第21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股本:
(一)向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二)向所有现有股东配售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增发新股的方式。
第22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23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时,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情形,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24条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25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在其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第26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27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重要依据,公司股东名册应当及时记载公司股东变动情况。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 各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 各股东所持股票的编号;
(四) 各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第28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29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应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30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第31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按时足额缴纳股金;
(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32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33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
第3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35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36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电话或公告或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公司各股东。
第37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会议审议的事项;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38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3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40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的签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以及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41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第42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应根据情况另行通知召开时间,但股权登记日不因此而重新确定。
第43条 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向公司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44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第45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持有或者代表的股份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46条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47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后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第48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49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50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51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______人组成(注:董事会成员由5-19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制定实施细则;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拟订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七、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决定公司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52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履行职务或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53条 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董事长可以由股东董事也可以由非股东董事担任。
第54条 董事长的职权:
一、支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55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
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56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57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58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向董事会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59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_____名监事组成(注: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其中股东监事____名,职工监事 _____名。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本公司的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60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本公司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61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协助其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62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63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
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在监事会会议上均有表决权,任何一位监事所提议案,监事会均应予以审议。
第64条 监事会的表决程序为:
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决议需有出席会议的过半数监事表决赞成,方可通过。
第65条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66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67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68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第69条 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70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第71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
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72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做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公司自股东大会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不能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的,不进行合并或者分立。
第73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各方的资产、债权、债务的处理,通过签订合同加以明确规定。公司合并后,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74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第75条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有关机关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股东会议决定公司解散、合并、分立以及因公司违法被依法责令关闭以及经营期满,经股东会研究决定不再经营等原因时,应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算组织由股东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织。
一、公司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登报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对公司财务、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后,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资产、负债明细清单,并通知债权人及发布公告,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股东会或有关部门通过后执行。
二、清算后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按首先支付清算费用,而后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交纳应交未交税金后偿还债务,最后剩余财产按投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
三、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76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功制度严格按照《公司法》执行。
第77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78条 本章程由全体发起人签字盖章生效并报登记注册机关备案。
第79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的股东通过,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后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80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 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81条 本章程所订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有抵触的和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全体股东签名:
二〇一四年一月一日
关于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三
甲方: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本合同相关术语解释:
第三人:_________指合同当事人之外的,可能与甲,乙一方或双方有利害关系的其它人。
甲乙双方基于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本着坦诚合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双方共同开拓市场,推动双方事业的繁荣和发展,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_____代理商应当具备的条件:_____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2、接受并认同甲方的经营理念,销售、价格政策及本合同的相关规定。愿意接受甲方的专业知识培训。
3、具备水家电产品销售经验以及具有客户资源、渠道资源等相关行业的专业背景,且在本区域有成功运作市场的经验。
4、具有一定的资金实力。
5、配备专人负责甲方产品的销售及技术支持。
6、在本区域应具备基本成熟的营销网络,或在所负责区域有良好的人脉资源。
第二条、甲方授权乙方为_______________省_______市(区)_________________县代理商,销售“绿磁”品牌系列产品,授权日期在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___日止。授权期满后,双方可商定续约本合同。
第三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甲方提供产品进入市场的合法手续及相关的认证检测文件
2、甲方长期为乙方提供技术培训和技术指导。
3、甲方有义务将相关市场信息与乙方进行沟通、分享。甲方推出同类型以及其他类型新产品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的营销策略有调整以及有促销活动时,应及时通知乙方。
第四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保证严格尊重甲方的产品版权及商标权,未经允许不以任何方式组装、复制所代理的产品。保证在甲方的销售政策的指导下对所代理的产品进行市场活动,不得泄露、传播所代理产品的商业机密。经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且甲方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2、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足够的技术和售后服务支持,对乙方的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人员进行产品知识培训。
3、乙方有义务保守甲方有关的商业机密,提供当地的市场动态,拟订产品的行销计划。
4、乙方在取得甲方委任的代理资格后,首次需要达到_______万______元的定货量,用于保证产品代理合同的履行。首次_______________万______元的货款在签署合同生效一周内汇到甲方指定的帐户上,如逾期不汇款,此产品代理合同将自动失效。
5、乙方的终端零售价可根据当地市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但上下浮动不得偏离甲方所制定的市场指导价的15______%。具体执行价格需经甲方负责当地市场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市场指导价见产品价目表)
6、乙方应积极在当地利用各种资源开发空白市场,在市场开拓前期有权要求甲方协助指导工作。
7、在合作期内,乙方有责任严格遵守甲方产品销售代理相关条款进行市场操作,享有相应的权利和责任。
8、乙方应对甲方产品的技术予以保密,在合同期限内应当做好区域内的售后维护工作。
9、不向其它有”绿磁”经销商代理的地区推销产品,不得以优惠条件与其它经销商竞争,不可诋毁“绿磁”经销商的声誉。
10、按章纳税,合法经营,不可破坏公司整体形象。
11、未经允许,不准私自转让经销商资格
第五条、产品价格及货款支付
1、甲方以本协议附件所列价格将商品销售给乙方。甲方因各种原因需变动价格时,应于正式调整前一个月通知乙方。
2、乙方每次定购甲方产品必须是现款结算,结算方式可通过甲方指定的银行帐号进行转帐或汇款,甲方收到乙方当次订货之全部货款后,甲方将在七天之内以普通汽运的方式发出当次订货产品,(因自然灾害天气,不可抗拒因素除外)产品运费由乙方承担。
3退、换货保障
(1)一次性开箱不合格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在20日以内完整地返回甲方,甲方无偿给予更换。
(2)乙方在销售中确因甲方产品存在批次问题依程序判定后可向甲方退调换,运费由甲方支付。(外包装要完整,机器包装箱内配件齐全,说明书等机型与外包装一致相符)。
(3)退货中如外包装破损不全,如配件缺少、如外壳属外力所致破残,甲方按配件费折算扣除乙方的相应退货金额。
(4)在合同期内,乙方享有换货保障权利,机器外包装完好未拆封三个月以内按15______%折旧返回,六个月以内按25______%折旧返回,六个月以上按35______%返回,以上返回货物在下次定购新产品时以货物返还,(折旧机器不含往返运费)。
(5)在合同期内,经销商管辖区域内发生窜货行为给公司造成影响的,除取消经销商资格外,不予执行退换货政策。
第六条、订货规定
1、乙方向甲方订货时,须填写产品订货单,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盖章,连同汇款凭证一起传真给甲方,并电话告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产品订货单后一个工作日内,将根据自己的库存情况,向乙方通报订单是否有效并实施发货。
2、乙方在收到所订货物后,应当场确认所收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若与订单有异,应在2天以内及时告知甲方;若确认无误,应认真填写收货回执单,由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在两个工作日之内传真给甲方,甲方收到乙方的回执单后,将视同乙方所收货物无数量和质量问题。
3、乙方保证首次进货量不得低于____________________万______元的产品;第二次以及以后每次的进货量不得低于首批提货数量的1/2。
4、根据乙方的定货数量,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1______%的产品宣传资料费用。若超出预算的宣传资料,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甲、乙双方责任界定
1、甲方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出厂标准,甲方向乙方提供产品所有文件和资质证明。
2、乙方在约定的经销地区内销售甲方的产品,应积极配合甲方各项推广计划的实施。
3、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的传销行为销售甲方的产品,若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4、在甲方的指导下,保持合理的库存和及时的货物配送。若乙方无法在分销地区内按照指标全面发展业务或配送能力不足时,乙方应同意甲方调整分销地区。
5、按甲方要求,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提供产品销售网点状况,库存情况,对帐明细及客户资料等销售与市场信息,以供甲方制定推广策略。
6、甲乙双方均不得在本协议期内或期满后将对方商业机密泄露给第三人。
第八条、广告支持
1、乙方就我公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与推广活动时,其宣传推广方案事先报甲方批准同意后,甲方视其产品销售状况及当地市场的实际情况,就乙方对我公司的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给予相应的支持。未报甲方批准同意的任何宣传推广活动,甲方一律不承担任何责任与费用。
2、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定数量的产品宣传册、资料、易拉宝、____展架等广告宣传品。
第九条、经销商的义务
1、乙方应按年度销售任务保证每月的销售任务,甲方给予乙方三个月的试销期,若三个月内乙方无一定的销售额,甲方可按实际情况收回乙方的经销权。
2、在本合同期间,乙方有责任如实汇报单月的库存状况,市场销售状况等。
3、维护甲方产品品牌形象,积极配合甲方的产品宣传推广工作。
4、严格按照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在辖区内销售甲方产品
5、在规定的区域市场内销售,不得跨区域经营,更不能冲货,窜货。
6、乙方要单独或与其它公司推广甲方形象、产品宣传、广告、展销会等促销活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7、乙方样品陈列展示应摆放在最为显眼的地方,并且尽可能地将产品集中展示,以利于产品的推广。
8、乙方在展示厅,推广产品时应保持产品的清洁,完整性。
9、乙方在销售推广过程中的任何时候,不得说有损于“绿磁;品牌或____公司的言辞。
10、乙方有以下情况之一,甲方有权收回乙方的经销权:
a.乙方出现恶意冲货,窜货现象。
b.乙方在经营过程中,严重违反甲方的价格体系出现随意升、降价等现象。
____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严重滞销现象,而又不愿接受甲方的正确指导,不配合甲方工作人员的工作。
d.乙方严重损害甲方产品的品牌,公司形象。
____.合同到期后乙方不再经销甲方产品。
第十条销售合作
1、甲方对乙方销售进行如下帮助:
a.提供各种促销合作支持。
b.提供产品使用技术支持。
____乙方根据当地市场销售状况,可提出有利于甲乙双方共同推广企业形象和经销产品销售的建议和一些实施方案(如促销建议,展销会活动,技术交流会等)。经双方协商后,甲方可提供技术,销售人员及相关资料的支持,甲方派出的培训,市场推广人员的食宿及交通等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对甲方提供如下帮助
a.提供当地市场的销售建议,产品改良建议
b.乙方提供培训场地,供甲方销售顾问对乙方的销售人员进行销售培训。
____乙方在合同期间,有义务维护甲方的商品形象和企业形象,并有责任做好售后服务
第十一条限制竞争
1、甲方保证在与乙方的协议期内,不支持任何第三人在乙方销售区域内脱离乙方从事经销或直销活动。
2、乙方保证在合同期内,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妨碍甲方与其他第三人在乙方经销区域之外订立并履行同类合同。
第十二条盘点
1、乙方要定期进行库存盘点,并及时将销售月报表传递给甲方。
2、甲方若认为乙方的盘点和销售报表有错误及遗漏的地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出改正劝告。
3、如遇前项情况,甲方可与乙方一同进行盘点工作,以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第十三条契约(协议)的解除
1、甲方和乙方中任何一方违反本契约的某项条款,另一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2、下列任何情况出现时,甲方可直接解除本协议,或依据本协议,暂时终止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a.乙方的收益水平,经营能力和资产状况明显恶化,甲方认为难以继续保持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b.乙方就经销甲方产品的销售额持续下降的情况下,甲方认为难以继续保持与乙方的代理关系。
____乙方宣告破产或被查封时。
d.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经销范围而导致的冲货,窜货现象,甲方一经查实,可有权立即与乙方解除代理关系,并保留相关的诉讼权利。
____.代理关系解除后,本协议立即失效。
第十四条、协议的变更
1、本协议如无甲方的许可,不得进行变更。
2、本合同附件和正本效率相同。
第十五条争议事项
本协议所列条款如有异议,或存在本协议未列事项,双方应本着积极坦诚的态度协商解决。
第十六条诉讼
如甲乙双方对争议事项无法友好的协商解决,可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寻求法律支持。
本协议一式两份,在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
关于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四
尊敬的公司领导:
因翠枫豪园一二期楼层共1150多个灯泡,一直以来都是是用的25w白炽灯泡来照明,基本是每月都要一箱(100个)灯泡来更换,消耗实在是太大了,不但浪费了很多的人力和财力,而且它还有很多有很多缺点:
1:发光效率低;
2:发热温度高,热蒸发快;
3:寿命较短;
4:红外线成份高;
5:易受震动影响;
6:耗能大,不利于节能和环保。
led灯优点:节能、环保、寿命长、坚固抗摔,低电压就能启动。生产厂家分别提供了3w和5w的led灯泡各20个给我们试验,从发光效率、温度、震动等效果都很好。
建议分批次地把楼层所有的白炽灯泡更换为3w的led灯泡,购买3w的led灯泡每个单价为28元∕个。
妥否,请公司领导批示!
特此请示!
工程部:
二0xx年六月七日
关于更换权限申请书如何写五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设立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一个自然人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 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营业期限: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注: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应表述实缴情况。)
第八条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九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姓名或者名称、交付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第十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 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 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 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二、 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
三、 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所委派的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执行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 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权力: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或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只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
第二十七条 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经理担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 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 拟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定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五、 拟定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设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公司经理人选及报酬事项;
七、 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 执行董事任期为三年 ,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 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三、 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五、 向股东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门负责人。
七、 股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_1__名,由股东决定 ;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根据股东决定可连任;本公司的执行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交审计报告,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送交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损益表;
(三)财务状况变动表;
(四)财务情况;
(五)说明书;
(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上一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五条 分配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第三十六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公司的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合并、分立与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作出决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定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第三十九条 公司因合并分立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后,才能向股东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四十一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经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四条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因本章程产生的或与本章程有关的争议,选择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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