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 旅游合作协议样本(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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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一

甲方(旅 游 者):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组团旅行社): _________________

使 用 说 明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出境旅游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缔结出境组团旅游服 务关系适用本合同。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共同组成。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本合同中旅游者简称为甲方,出境旅游组团社简称为乙方。

2、本合同专用条款第三条中的“行程时间”是以自然日(北京时间0:00—24:00)为计算依据的,甲方在签订合同前请问清行程有关事宜。

3、甲方要保存好旅游行程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材料,以便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

通 用 条 款

第一条 甲方的权利

(一)自主选择旅行社的权利。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具有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旅行社,并接受其提供的出境旅游服务。

(二)知悉乙方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并告知有关服务价格、住宿、餐饮、交通服务标准和境外接待旅行社名称等方面的真实情况。

(三)有要求乙方提供约定服务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出境旅游行程表》安排旅行游览;有权要求乙方为旅游团委派持有《领队证》的领队人员,代表乙方安排境外旅游活动并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四)自主购物和公平交易的权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带团到行程国家或地区合法购物场所自愿购物,有权拒绝违反合同约定的购物安排。

(五)自主选择自费项目的权利。甲方有权拒绝乙方人员推荐的合同约定以外的各种形式的自费项目。

(六)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七)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的权利。甲方有权对乙方侵害权益的行为提出批评、建议,或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一)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甲方应当自尊、自重、自爱,维护国家和民族的尊严和形象,举止文明,不得涉足不健康场所。

(二)不得侵害他人权利和利益。甲方在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甲方应当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尊重领队和导游的人格,遵守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法令,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

(四)如实提交相关材料,告知相关信息。甲方应当在出境旅游申办和行程中提供真实情况,如实填写有关材料,履行合法手续。甲方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将健康状况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如实告知乙方。

(五)遵守合同约定,自觉履行合同义务。甲方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旅游费用,在行程中应当遵守团队纪律,不得因个人原因强迫乙方改变团体行程或擅自离团行动,不得在境外滞留不归。

(六)努力掌握旅行所需知识,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甲方应当参加乙方组织的行前说明会,并自行选择和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行程中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贵重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七)出境旅游过程中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或在回国后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甲方不得以服务质量等问题为由,在境外拒绝登机(车、船)、实施违反行程国家或地区法令的行为或采取其他拖延行程、扩大影响的措施强迫乙方接受其提出的条件。

(八)携带的货币及行李物品应当符合我国和行程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规定。不得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

(一)享有在出发前向甲方收取约定旅游费用的权利。

(二)享有核实甲方提供资料的权利。

(三)享有按照服务标准安排交通工具、酒店、接待社的权利。

(四)享有在紧急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处置问题的权利,但不得损害旅游团队的根本利益。

第四条 乙方的义务

(一)应当向甲方出示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出境旅游组团社经营许可证》。

(二)应当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

(三)应当就出境旅游的行程、标准、购物等情况向甲方做如实陈述,不得做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传。

(四)应当召开行前说明会,并向甲方提供《出境旅游行程表》和旅游项目具体内容,书面告知出境旅游过程中可能涉及的行程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境外小费支付标准及其他注意事项,并向甲方推荐旅游人身意外保险及其他保险。

(五)应当本着谨慎、周到的原则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旅游服务。乙方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六)出境旅游过程中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应当征得甲方同意,不得强行安排甲方购物。

(七)应当向甲方出具或提供发票等消费凭证。

第五条 旅游费用

本合同约定的旅游费用包括以下费用:团队签证费、手续费、国际间交通费、游览交通费、住宿房费、餐费(一日三餐,含航班等交通工具上提供的免费餐饮)、旅游景点门票费、导游服务费、国外机场税。

除上述所包含费用以外,其他费用均不包含(如护照费、境内地面服务费、出境机场税、国内段交通费、行李物品的保管费及超重费、自费项目有关费用,自由活动期间的交通费及餐费、计划外行程费用、境外小费等费用)。

双方另有约定的,应当在专用条款中予以注明。

第六条 旅游手续

本合同涉及的各项旅游手续除另有约定外,均由乙方代为办理,甲方应当积极提供有关协助。双方约定由甲方自行办理的,甲方应当保证自备手续符合旅行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旅游内容变更

行程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无法按照约定线路、交通、食宿等标准继续履行合同的,乙方可在征得团队内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但团队成员无法达成二分之一多数意见的或因情况紧急无法征求意见的,由乙方决定;因变更而超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节省的费用应当返还甲方。

除前款规定的情况外,乙方不得单方变更旅游内容。

第八条 责任约定

(一)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或由于甲方自身过错、自由活动期间内的行为或自身疾病引起的人身、财产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因违反有关国家或地区法令而被惩罚、拘留、遣返及追究其他法律责任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违约责任

(1)代为办理旅游手续或在出境旅游过程中乙方因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而遗失、毁损甲方证件、机票的,或代为办理的旅游手续存在瑕疵的,乙方应当积极协助甲方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补办手续所需直接费用及其它应当支付的合理费用;因上述行为影响甲方旅游行程的,乙方还应当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该损失包括因滞留而必须支付的费用、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部分涉及的旅游费用等等。

(2)乙方擅自增加、减少、变更旅游项目,以及提供的旅游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除为满足甲方的特殊要求以外,若出境旅游过程中实际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标准高于合同约定的,增加的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

(3)属于《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规定以外的因乙方过错给甲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根据《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由保险公司按照有关标准予以赔偿。保险公司赔付的保险金不足以弥补甲方的损失的,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委托的境外旅行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视同乙方违约,乙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由于旅游地的特殊情况致使乙方无法选择委托旅行社的除外。

(二)补救责任

因一方违约发生损失后,未违约方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配合违约方防止损失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就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无权要求违约方赔偿。

(三)解约责任

1、甲方解约责任

因甲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出发前15日(不含)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缴纳手续费100元,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2)出发前15日(含)至9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3)出发前8日(含)至4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4)出发前3日(含)内书面通知乙方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5)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出发前15日内(含)解约的,甲方应当缴纳手续费100元,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并支付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

甲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及地点集合出发,也未能中途加入的,视为解除合同,应当依据前款规定承担解约责任。

凡属上述情况,乙方保留注销签证的权利。

2、乙方解约责任

因乙方原因解除合同的:

(1)应当提前7日(不含)书面通知甲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并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

(2)如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3)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旅游旺季乙方未提前7日通知甲方的,除一次性退还甲方支付的旅游费用以外,应当按照旅游费用总额的30%支付违约金。

凡属上述情况,签证费等已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因旅游线路涉及的城市、景点发生社会动荡、恐怖活动、重大传染性疾病、自然灾害等有可能严重危及甲方人身安全的情况,且双方又未能达成变更协议的,双方均可在成行前解除合同,旅游费用在扣除签证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后返还甲方,解约方无需承担其他解约责任,但应当书面通知对方。

4、双方对解除合同的通知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免责条款

1、任何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2、是否给予签证,是否准予出、入境,为有关机关的行政权力。如因甲方自身原因或因提供材料存在问题不能及时办理签证而影响行程的,以及被有关机关拒发签证或不准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权力机关政策调整造成旅行社证件、签证延误,乙方不承担责任,如发生费用,由甲方承担。

4、对由于航班延误或取消、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导致甲方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乙方不承担责任,但应当积极协助解决甲方与责任方之间的纠纷。

第九条 换汇规定

乙方为甲方提供换汇的必要手续,甲方持有关证件自行到银行换汇。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作为附件,标有团号、出发日期的《出境旅游行程表》、《行程须知》作为附件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住所: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电话: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证照号码: 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 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_________________

专用条款

旅游者(甲方): _________________

出境旅游组团旅行社(乙方): 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二

第一部分 通用条款

第一条 概念及定义

1.旅游费用:亦称旅游团款,是指旅游者支付给旅行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包括: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用、餐饮费用(不含酒水费)、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导游领队人员的服务费用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离团: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旅游期间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3.脱团: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5.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等。

6.公共交通工具:由公共交通经营者经营,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用于旅客运输的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各类交通工具。

第二条 旅游者的权利

1.有权要求旅行社出具相应的业务经营资质。

2.有权要求旅行社对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做出真实准确的说明。

3.有权要求旅行社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

4.有权拒绝旅行社擅自安排转团,拒绝旅行社安排合同约定以外的项目。

5.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

6.《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三条 旅游者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2.如实填写相关个人信息。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确保身体健康条件适合本次旅游,并且不会危害其他旅游者的健康和安全。

4.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5.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和《中国公民国内旅游文明行为公约》。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6.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脱团。旅游者有特殊情况需要暂时离团的,必须征得领队的书面同意。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8.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行社、其他相关经营者、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应随身携带并自行保管。入住酒店时,亦应随身携带上述物品或者将其存放在酒店贵重物品寄存处。

10.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要求旅行社协助索赔时,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

第四条 旅行社的权利

1.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用。

2.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3.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4.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旅行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5.《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五条 旅行社的义务

1.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1)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

(2)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3)旅行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

(4)旅游者应当注意的旅游目的地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宗教禁忌,依照中国法律不宜参加的活动等;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2.旅行社系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旅游者签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中载明委托社的基本信息。

3.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核实旅游者自行办理的签证(签注)的有效期及其提供的护照或通行证符合相关要求。

5.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应当记载下列信息: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2)交通、住宿、餐饮等旅游服务安排和标准;

(3)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4)自由活动时间安排;

(5)地接社信息及提供地接服务人员的联系电话。

《旅游行程单》的用语应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仅供参考”、“以为准”、“超豪华等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6.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

7.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旅游者,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

8.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它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9.对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10.要求委派的导游、领队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合同变更

1.旅行社与旅游者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要求变更的一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旅行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景点临时不开放),影响旅游行程的,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如有多种变更方案的,旅行社可以选择半数(含)以上旅游者同意的方案,如不存在半数同意的方案,由旅行社确定方案;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合同变更的,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4)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

第七条 合同解除

1.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必要的费用包括以下两部分:旅游费用的10%作为旅行社行业预期利润损失;已经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飞机、火车等交通工具的费用(预订金)、旅游汽车人均分摊的费用、住宿费、餐费、导游领队服务费等产生的费用。如旅行社购买的是团队包机票,执行的是团体优惠价格,附有严格的限制使用条件(不能改、不能转、不能退),行前解除合同后,机票价格即为实际发生的费用。

旅行社应当在合同解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旅游费用。

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地点,也未能在出发途中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在出发当日解除合同。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后,旅行社应当按照本条第1项的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协助而产生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由于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承担。

4.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可以解除合同,但至少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旅游者。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因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解除合同的,旅行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旅行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正当理由包括: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无法按时办妥签证、安排交通等事宜,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等情形。

第九条 特别提示

为了确保旅游团顺利出行,防止旅途中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请旅游者在出行前做一次必要的身体检查,如存在下列健康问题的病患者,请勿报名,如隐瞒参团发生事故,责任自负:

(1)传染性疾病患者,如传染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伤寒等传染病人;

(2)心血管疾病患者,如严重高血压、心功能不全、心肌缺氧、心肌梗塞等病人;

(3)脑血管疾病患者,如脑栓塞、脑出血、脑肿瘤等病人;

(4)呼吸系统疾病患者,如肺气肿、肺心病等病人;

(5)精神疾病患者,如癫痫及各种精神病人;

(6)严重贫血病患者,如血红蛋白量水平在 50克 / 升以下的病人;

(7)大中型手术的恢复期病患者;

(8)孕妇及行动不便者;

(9)其他不适宜参加旅游的身体情况。

第十条 老年、未成年旅游者的特别约定

1.老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年满60周岁的旅游者应当向旅行社提供家属或其他紧急联络人的联系方式。

(2)报名参加旅游时,应当如实填写年龄及身体健康状况,并须特别声明根据身体健康状况不宜参加的行程、项目、交通工具、饮食、特殊地域环境限制等。

(3)因疾病等健康原因无法继续旅游时,应当及时告知旅行社工作人员,旅行社应当协助其就医或者返回,就医及返回的费用由老年旅游者自行承担,旅行社按本合同《通用条款》第七条第1项的约定扣除必要费用后,将余款退还老年旅游者。

2.未成年旅游者特别约定

(1)未成年旅游者独自或由非监护人陪同参加旅游的,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如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须提供相关证明。

(2)未成年旅游者的监护人或者其他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应当保护随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旅行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按以下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1)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

(2)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5 %;

(3)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0 %;

(4)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15 %;

(5)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的20 %。

旅行社应当自解除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违约金。

2.旅行社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旅行社按照《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旅办发〔20__〕44号)承担违约赔偿责任。旅行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合同,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有权根据《旅游法》第70条之规定获得惩罚性赔偿。

3.旅游者违反本合同约定,未按照约定的金额或时间支付旅游费用的,应承担旅游费用5%的违约金。除非有特别约定,在旅游出发前3日尚未按约定支付旅游费用的,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依据第七条第1项要求旅游者承担必要费用,并追究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4.对行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旅游者不得以滞留境外、拒绝登机(车、船)等方式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由此给旅行社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承担。

5.旅游者在境外非法滞留、擅自脱团的,旅行社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旅行社有权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退还旅游费用。旅游者非法滞留境外,将会造成旅行社被相关国家驻中国使领馆停止代办签证业务的后果,旅行社的该部分损失由旅游者承担。如旅游者缴纳了出境游保证金的,旅游者无权要求旅行社退还该保证金。

6.旅游者因未遵守旅游目的地、途经地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规定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责任减轻及免除

1.因旅游者自身原因,包括但不限于侵权行为、违法犯罪行为、自身疾病、自己行为判断失误、自甘风险参加某些旅游项目等,造成自己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或造成他人损失的,由旅游者自己承担全部责任,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协助处理,旅行社因协助处理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2.因不可抗力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但应积极采取救助措施。

3.旅行社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情况已向旅游者作出明确警示,采取了必要防范措施,且在事后履行了必要救助义务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4.旅游者因参加非旅行社安排或推荐的活动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旅行社不承担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向旅游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第二部分 协议条款

甲方(旅游者):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或单位地址: 邮编:

固定电话: 手机:

乙方(旅行社):

地址: 邮编:

经营范围: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开户行及账号:

本次行程的经办人: 联系电话:

乙方如受委托代理其他旅行社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并与甲方签订本合同的,填写委托社信息:

委托旅行社:

地址: 旅行社业务许可证号:

经营范围:境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

乙方委托以下地接社提供地接服务: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地接社名称: 地址:

乙方应在《旅游行程单》中载明地接社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第一条 旅游线路及时间

旅游线路名称: ,旅游团号:

旅游时间 晚 天,共___日,出发日期: 年 月 日,结束日期: 年 月 日

出发地: ,途经地:

目的地: ,结束地:

第二条 旅游费用、支付期限、支付方式

1. 旅游费用总计为人民币 元,由如下项目组成:

(1)旅游者共 人 ,其中12周岁以上的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12周岁以下的儿童共 人,每人费用为 元。

于本合同签订时尚未满12周岁,但在本合同约定的行程期间的任何一天年满12周岁的旅游者,旅游费用按12周岁以上的标准计收。

(2)单人房差费: 元;其他(请予以注明): , 元。

(3)境外导游、司机服务费,每人(旅游者) 元,共 人,共计 元。

2.甲方按以下第 种期限付款:

(1)本合同签订时一次性付款;

(2)在 年 月 日之前,一次性付款;

(3)在 年 月 日之前,支付 元;行程结束后 天内,支付余款;

(4)其他: 。

3.甲方以下列第 种方式缴纳费用:

(1)现金缴纳方式;

(2)向乙方指定账号转账,账号为: ;

(3)其他: 。

第三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乙方建议甲方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乙方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根据保单填写) 。

第四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1.最低成团人数 人。如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甲方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乙方委托 旅行社履行合同,由该旅行社安排出行,该旅行社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变其他线路出团。

甲方如不同意上述处理方式,按照《通用条款》第七条第4项或第十一条第1项处理。

第五条 争议处理

因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乙方所在地的旅游、工商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直接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其他事项

1.本合同旅游者不止一人的,实际签订合同的旅游者为甲方,其他旅游者与甲方具有同等地位,甲方与其他旅游者之间的关系(比如赠予、委托代理、代表等)属于内部法律关系,乙方属于该法律关系的第三人,甲方没有义务向乙方披露该法律关系的内容。由于其他旅游者不参与合同签订过程,乙方无法直接向其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因此甲方有义务将合同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条款的说明,对旅游者的特别提醒、警示以及合同中对旅行社责任免除等约定)及时全面地告知其他旅游者,并将其他旅游者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健康信息、不适合参加的旅游项目的信息等)告知乙方。除非其他旅游者事先向乙方书面声明,否则甲方在合同文本、相关附件以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类补充协议上的签字,效力及于全部其他旅游者。如甲方将本合同中自身权利义务转让于第三人的,不影响其他旅游者在本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该第三人不承受上述代表地位。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3.本合同签订地: 。

4.补充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三

签约日期: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商定,甲方同意代乙方向乙方指定的 (境外料件供应商全称) (以下称“料件商”) 购进本协议项下的料件交乙方加工装配成本协议项下的整机,并代乙方出口销售给乙方指定的 (境外整机收购商全称)(以下称“整机商”)。对此,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一、 进口料件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二、 出口整机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

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价:____________________

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

三、 包装要求及费用分担:出口整机包装由乙方根据其指定的整机商的要求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四、交货及运输

1.甲方向乙方交付料件: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承担:________至_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2.乙方向甲方交付整机: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运输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费用承担:由_______至_______的运费由乙方承担。

五、单证

1.乙方每次交付一批整机后,应于相应整机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交给甲方。

2.甲方在收到乙方开来整机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后,即开出相应的进料抵扣发票给乙方。

3.如乙方未能在交付每一批整机并出口报关后_______日内向甲方提交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及《税收(出口专用)缴款书》,则甲方无义务向乙方支付相应整机货款中的退税部分。

六、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付款条件

1.进料款:甲方代乙方购进料件并对外付汇,相应进料款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付款金额按照实际收货数量及在海关备案的进料合同中规定的价格计算。

2.整机款:甲方代乙方出口整机并对外收汇,对应的人民币按照美元对人民币1:?_______折算,由甲方在收到乙方整机商开来的金额为出口发货总价的正本信用证(远期信用证的,信用证已经开证行承兑)、货物出口报关、收到乙方开具的足额增值税发票后3天内,在扣除进料款及甲方手续费后付给乙方。

3.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为进口料件总价的_______ %,以人民币支付,按美元兑人民币1:_______ 折算,由甲方在收到的整机出口货款中扣除。

八、甲乙双方的责任

1.上述进口料件由甲方进口并交给乙方后,若出现质量,规格,数量问题,乙方必须在五天内(逾期视为接受)向甲方提出有关清单,证据与说明,由甲方负责对外交涉,乙方有义务协助处理。

2.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海关的关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的有关规定,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委托单位专门负责上述货物的进出口报关及合同核销工作,乙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上述货物帐册的登记,进口货物的统计,有关单证的追还和保管,随时准备接受海关的检查,并随时协助甲方报关人员办理有关海关报关手续。如果由于乙方未能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单证以供甲方办理报关手续或由于甲方不及时办理报关手续而被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3.上述货物按海关规定办理有关海关手续前,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出售,转让,虚报.如有走私,逃税和违章行为,责任由违者承担。

4.按照海关规定,协议期满必须及时向海关核销.因此,本协议期满前15天内,乙方应当持有关资料协助甲方办理本协议的延期、终止或核销手续,且该手续只能办理一次,逾期不办而受海关处罚的,责任由违者承担。

5.因整机产品质量不符、数量短缺及不能及时交货等问题而导致甲方不能如期全部复出口的,由乙方根据中国法律及海关的有关规定承担甲方由此而受到的全部处罚责任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乙方保证其委托甲方从境外购进的料件及其按照本协议加工装配后所形成的整机,不侵犯任何第三方所拥有的专利及/或专有技术及/或其它知识产权;同时,乙方保证整机的产品质量符合整机商的要求;否则,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一切损失.

九、争议处理

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直接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不可抗力

凡协议的任何一方在执行本协议时,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须在两天以内以传真或电报方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在取得有关机构的合法有效证明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一、协议生效

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十二、协议修改

本协议的任何变更,解除,均须双方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十三、协议文本

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海关各持一份,效力均等;本协议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四

合同编号:旅游者 :组团旅行社: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____市旅游局________年____月使 用 说 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适用于住所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营国内组团旅游服务业务的旅行社(简称组团社)与依法允许出境的旅游者之间缔结的国内组团旅游服务关系。法律法规对合同内容另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2.旅游者在签订合同前请仔细阅读本合同各项条款,特别是《通用条款》第2条、第3条、第5条、第6 条和《专用条款》各条款。合同填写完毕后,请旅游者保存原件,组团社保存复写联。

3.名词解释:

(1)出境组团旅游服务: 是指由组团社负责组织旅游团队并将其送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或香港、澳门等地区的____市或旅游景点,并亲自或委托接待社为旅游者提供的签证代办、客票代订、交通、餐饮、住宿、游览等综合性旅游服务活动。

(2)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经旅游者同意,组团社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组团社委托境外接待社提供具体旅游服务的行为不属于转团。

(3)脱团:是指旅游者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4)实际损失:是指因违约所实际导致的损失,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能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6)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影响旅游行程的列车和航班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延误或取消、恶劣天气变化、交通堵塞、重大礼宾活动等事件。

4.双方请保存好旅游活动中的有关票据、证明和资料,以便作为投诉凭据、索赔证据。其中书式、邮件、传真等能够以有形形式长久保存的证据证明力要明显优于口头、电话等形式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五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产品,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1.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2.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3.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4.甲方要就出境游旅游产品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1.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求、购买意向。

2.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游客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3.对旅游产品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4.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产品并交齐所需费用。

5.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6.乙方要向甲方交代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

7.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8.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9.乙方提供的《游客须知》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也要仔细阅读《游客须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1.内容

团号: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

境外共计_________晚_________天;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出发、返回地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行走路线及其游览点:_________

交通工具:_________

住宿次数、标准:_________

购物次数、内容:_________

娱乐次数、内容:_________

保险项目、金额:_________

导游及其他费用:_________

不包含的费用:_________

2.以上订单一经成交,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3.甲方在旅游产品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产品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4.乙方广告、宣传制品将被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因乙方过失或故意未达到合同规定内容,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

乙方旅游产品的提供末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因乙方违规操作,使甲方遭受损失的。

2.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由于甲方给乙方的联系渠道的误差,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3.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的,已成行时,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末成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非甲、乙双方的责任导致的双方各自的损失的。

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处理措施的。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应减轻或免除责任。

.非过失、故意的违约。

.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提出投诉和赔赔偿请求,甲、乙可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台同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表达出境旅游合同范本甲方:联系电话:

乙方:联系电话:

甲方自愿购买乙方所销售的出境游旅游服务,为保障双方权利和履行义务,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现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促销与咨询

乙方保证其具有国家认可的出境游组团资格。

乙方广告及其他宣传制品内容属实。

甲方为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允许出境游的大陆公民。

甲方应就出境游旅游服务情况作详尽的了解。

第二条 销售与成交

甲方向乙方表明旅游需要、购买意向。

乙方对订单中的日程、标准、项目、旅游者须知如实介绍、报价。

对旅游服务费用所含项目,双方达成共识。

甲方确定所购买的旅游服务并交齐所需费用。

乙方出具发票、成交订单等文件。

乙方必须召开行前说明会,要向甲方交待并提供书面形式的出发时间、地点及提醒注意事项,并推荐旅游者购买旅游个人保险。

乙方要向甲方介绍领队,并建立领队与甲方的联系。

双方约定由于甲方或乙方责任未成行的处理方式。

“特别告知”为本合同的一部分,签订合同前甲方应当仔细阅读“特别告知”内容。

第三条 成交订单

内容 姓名性别年龄人数

团号:

行程共计晚天

出发、返回地点、日期:

行走国家及主要游览点

交通工具;

住宿次数;

标准;

购物次数、内容

团费总价 预计

注明:不包含的费用。

以上条款经签字或盖章确认后,甲乙双方应恪守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甲方在旅游服务提供期间应服从乙方的统一安排要求,乙方旅游服务提供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广告、宣传制品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约束力。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乙方在下列情形下承担赔偿责任:

1.因乙方的原因未达到合同规定的要求,造成甲方损失;

2.乙方旅游服务的提供未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3.乙方代理甲方办理旅游所需手续时,遗失或损毁甲方证件的。

甲方在下列情况下责任自负或承担赔偿责任:

1.甲方违约,自身损失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违反我国或前往目的地国家的法律、法规,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负;

3.由于甲方提供给乙方的联系渠道有误,导致乙方有关旅游信息未及时传达到甲方的;

4.超出本合同约定的订单内容进行个人活动而造成损失的,责任自负。

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造成甲、乙双方不能履约,已成行的,应提供不能履约的证据,未成行的,应及时通知对方;

2.本合同双方已经就可能出现的问题约定免责处理措施的。

乙方在旅游质量问题出现前后已采取下列措施的,可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1.对发生的违约已采取了预防性措施;

2.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

3.由于甲方自身过错造成的质量问题。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甲方可向有管辖权的旅游质监所申请调解、提出投诉和赔偿请求。

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依法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若不同意通过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的,可采取下列方式: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六

甲方:

乙方:

本合同所指出国(境)旅游,是指到我国开放的目的地国家和港、澳地区旅游。

甲方自愿参加乙方组织的旅游团自费出国(境)旅游,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旅游服务质量.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

乙方有责任向甲方全面介绍本合同所载服务项目和质量(含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以下简称行程说明书),提请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第一条旅游团队名称、旅游行程、服务项目与费用

游程与项目

人数(详见行程说明书)

旅游总费用万仟佰拾元(其中境内段元境外段元)

成行时间约定

第二条乙方应根据国家旅游局的规定为甲方投保旅游意外保险。

第三条甲方在出境前应向乙方交付元押金(由单位担保的,另行约定)。若甲方于境外途中擅自离团,造成无法与团队同时入境,乙方有权将押金用于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上缴有关部门作为调查取证与遣返的费用。

第四条本合同中交通、景点等价格,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如遇价格调整,按新价格执行。

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新价格执行。

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延期执行,遇价格上涨的.按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的,按照原价格执行。

乙方有责任将价格变动情况及时通知甲方,并提供有关证据。

第五条乙方应派有领队证的人员担任领队。领队应带领甲方出国(境)旅游,并为甲方提供办理出入境手续、交通、住宿、游览及其它完成旅游所需要的全程随团服务。

第六条在境外旅游过程中,乙方不得强迫甲方购物,安排购物的次数平均每天不得超过壹店次(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条乙方因参团人数不足,且甲方又无法承担小团体领队费用,需将甲方转交其他组团社出团的,须征得甲方书面同意、经甲方同意转交拼团的,乙方仍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违约责任

1、甲方在办理旅游签证前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凭出国旅游费用发票向乙方办理退款手续,但应支付人民币每人100元的手续费。

2在乙方办妥旅游签证后,因甲方原因造成解除本合同的,甲方除应支付签证费用外,还须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1)出发七日前解除合同的,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出发前七日内(含第七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闯出发前三日内(含第三日),赔偿旅游费用总额的80%。

3、因乙方原因,致甲方不能成行的,除可与甲方协商在三个月内另行安排出游或全部退回团费外,乙方应按以下方式负违约责任:

(1)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七日前通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10%。

(2)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七日内(含第七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乙方在约定出发时间前三日内(含第三日)告知甲方不能成行的,应赔偿甲方旅游费用总额的80%;

4、乙方委托国内旅行社安排旅游活动,因被委托方原因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合同个符合约定的。乙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不能入境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由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因甲方原因导致甲方自身不能入境的,有关旅游费用乙方不予返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负责。

6、甲方于旅游活动开始后,未能及时参加排定的旅游项目或未能及时搭乘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时,视为自愿放弃,所缴费用概不退还。

7、乙方违约后,甲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第九条不可抗力

1、乙方因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素或因国家新颁布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造成团队无法成行,或行程更改、延误、滞留或提前给束时,不负赔偿责任。但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明。

2、乙方如遇上述情况,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乙方应将已发生的规定费用或为履行本合同已支付的全部费用扣除后,余款退还甲方。

乙方可根据当时的情况,在征求旅游者半数以上书面同意后,变更旅程、游览项目或更换食宿、行程,如因此超过原定费用时,应由甲方承担。如因变更而节省支出经费,应将节省部分退还甲方,乙方征得甲方同意为旅游团的安全和利益所采取必要的措施,为此而支付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凡按本标准合同签约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保护。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可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及提出赔偿请求;对质监所的处理决定不服时,甲乙双方均可在____日内向上一级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提出申诉或向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电话:邮编:350001地址:福州市五一北路1号天马广场16层

第十一条乙方在业务宣传资料、店堂告示及公开广告所载或规定的内容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附件包括:旅游行程及服务项目说明书(应包括旅游日程、路线、游览景点交通工具及标准、用餐标化住宿标准、购物娱乐安排导游服务及费用情况等)。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特殊事项的约定。

甲方(签字盖章):乙方授权(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地址:地址:

时间:时间: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七

境外劳动雇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户口所在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家庭详细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内联系人及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权益,明确各自责任,经双方协商,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在双方充分理解和完全自愿的基础上,于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签订地)签订本境外劳务派遣和雇用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约定工作内容

约定乙方从事_________工种为主,兼做其他工种的工作,乙方在完成甲方驻境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安排的全部工作内容(含从事本工种以外的工作)并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各项要求,甲方按本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第二条:合同期限

1.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限定为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完成本工程项目预订工作量为止。本合同一经双方签订,正式生效。

2.乙方履约后确定试用期为_3_个月,自安境内开始工作之日起开始计算。

2.1试用期满,经甲方审核同意后,由甲方正式雇用。

2.2试用期间,如乙方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安排乙方回国,往返机票、签证、签证取消费用和为乙方办理的国外工作所需各种证件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3如乙方因其他原因回国,均按照本合同中第八、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三条:相关费用

1. 报名、护照、考试、培训、出境体检及所有国内交通费(包括因参加体检、考试、培训及处境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2. 乙方正常履约情况下,乙方的往返国际机票、国内车票(工作期间一次往返)、签证费、办理国外工作准证、健康证、生活准证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负责乙方出国和归国的组织工作,以及出国前的思想教育、外事教育和培训等工作。

2. 负责组织乙方出国前体检、培训、考试、护照等;负责为乙方办理签证及国内相关工作;负责乙方出境条件的审查确认工作。

3. 负担乙方在履约期间的工资报酬,负责向乙方提供住宿、用餐食堂、上下班交通工具、医疗就医条件。

4. 向乙方提供限量标准的生活用品及施工工具:

4.1生活用品:床铺及床上用品(床垫、被盖、枕头、蚊帐)一套。

4.2施工工具:完成生产活动所需材料、设备和生产机具

4.3如乙方超出使限量标准的生活、劳保用品,则由乙方按成本价负担相应费用;如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生产工具损坏的至少按照原价50%进行赔偿。

5.负责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及各种规章制度的教育与培训,不要求乙方在不安全的环境下工作,保障乙方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6.负责对乙方工资支付工作,并对乙方工资支付结算情况提供咨询、解释和问题协调处理。

7.将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考虑安排乙方进行休息,乙方对此规定必须无条件执行,休息时间由甲方确定,原则上每个月不超过2天。

8.甲方负责现场协调管理,包括乙方在外期间护照的统一管理。

9.甲方负责乙方履约期间的伤亡、意外等事故的处理及家属的安抚工作。

10.承担乙方自中国境内机场或火车站至境外工人住宿地之间的差旅费及行x托运费。负责工人在合同结束回国后至县级城市的接送,费用由甲方按长途汽车费用为标准承担。乙方行x超过规定标准,费用自理。

11.在乙方同意并授权条件下,甲方负责对乙方发生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以及劳动仲裁、劳动监察、司法机关提起的诉讼等。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办理出国签证前,向甲方正式出具(出国确认表)、(健康体检表)、(特殊工种岗位证书)、(技能保证的承诺书)等,并协助甲方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2. 乙方保证身体健康,无下列隐藏性疾病:心脏病、高血压、高血糖、关节炎、胃病、癫痫病、慢性阑尾炎、胸膜炎、乙肝、皮肤过敏、糖尿病、脂肪肝、眼内疾病、家族遗传病、癌症、慢性病、心血管性疾病等一系列必须经过特殊医疗器械才能检查出来的疾病及非当地特有的传染病、器官、或肢体由严重缺陷或病变,并通过安入境后的体检。如乙方隐瞒身体疾病出国后六个月内,被当地医院检查出不能从事本项目的建设工作,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辞退回国,所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3. 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不得隐瞒在国内的各项犯罪记录,以及以往在国外工作中的任何违法、违纪及参与任何形式罢工历史的记录。思想品德优秀,无吸毒史,无纹身的遵纪守法公民。一旦隐瞒事实之行为被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4.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服从甲方的统一时间安排,如果在办理完签证或购买完机、车票后因乙方不能成行的,前期所发生的各类费用一律由乙方承担。

5. 乙方在国外发生的伤亡或非因工负伤事件,在当地处理完毕,回国后不再以此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

6. 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所规定的各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出现违约情况则应接受甲方相应处罚。

7. 在生产活动中应当注意节约材料、爱护机械设备和生产工具,不浪费、浪费、损坏材料,如发生无故丢失或非正常操作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8. 鉴于安实际情况,甲方将工资标准及发放的办法在本合同中作了规定,乙方已表示同意,乙方不得因此与其他国家工人或其他中国工人攀比收入而闹事。甲方有权对表现好的工人进行奖励,对表现差的工人进行处分。

9. 不得私自串岗、不得缺勤、不得打架斗殴、不得擅自外出、不得消极怠工。

10. 要自觉参加甲方的各项活动和各种会议,不迟到、不早退、不能缺席、不起哄。

凡违反以上条款,乙方将无条件接受甲方的处罚,处罚包括:赔偿、停工、扣薪、罚款等。因处罚而闹事者加倍处罚,屡教不改者,甲方将其开除并遣送回国,由此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劳务报酬及支付(本条款中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收入)

1工资待遇:

1.1甲方保证乙方在年度内的有效工作日为340天,并在服从甲方工作安排的前提下年度工资为人民币12万元。

2工资支付

工资支付以乙方在安开始工作之日起半年支付一次,由甲方负责支付给乙方家属。支付金额为__________元人民币

乙方提供家属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在安工人如果自动要求回国和甲方对工人进行辞退回国的人员,回国后一律按所得工资的70%进行结算。

第七条:生活福利待遇

1. 甲方按一定的标准向乙方提供适合的住宿、卫生设施、生活设施等。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管理,住宿条件由甲方按不同工种统一安排,乙方不得挑三拣四,拒拒绝接受,或自行在外租住、接住,否则甲方有权视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2. 甲方在生产现场向乙方供应一日三餐的集体伙食。

3. 乙方来安后,不得挑食,不得与炊事员争执。

第八条:保险、伤亡及伤病问题

1.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为乙方在国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40万人民币保额)。如乙方在执行合同期间在安发生伤亡事故,则甲方负责出面协助乙方办理伤亡保险理赔,理赔款扣除事故处理等费用后由甲方全额转交乙方或乙方家属(亲属),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再提出任何额外附加条件。

2. 保险公司按照意外伤害赔偿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后,甲方拒绝考虑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要求。

3. 乙方在国内无论发生何种性质的伤、病、残、亡事故,乙方家属(亲属)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前往探望及处理善后事宜,由甲方统一按照当地习俗办理。

4. 乙方非履约原因发生的意外事故,其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甲方可协助乙方与有关责任方进行交涉处理和办理索赔,但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及其家属(亲属)无权向甲方提出任何经济赔偿的要求。

5. 因乙不端行为、疏忽工作、过错行为或自伤引起的医疗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将保留对乙方进行处罚的权利。

6. 除伤亡保险应得之赔偿外,乙方在外期间的生病救治和医疗费用已包含在乙方的工资中。

7. 若乙方在国外患病,经甲方或房建承包商或总承包商认可的医院诊断必须休息的,方可休息,无病假或没有经过甲方批准而休息着者一律按违反甲方、房建承包商现场管理制度论处。

8. 如乙方经甲方认可之医院确诊患病并无法继续工作,或连续休息14天仍不能恢复,则甲方将安排其回国治疗,回国治疗费用、往返机票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雇用关系的终止

1. 给予通知的终止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内根据安雇佣法给予适当的通知后终止与乙方的雇佣关系。在无损上述一般性前提下,若发生下列情况,甲方可在给予一天通知后终止雇佣关系。

1.1甲方在任何时间内发现乙方不符合或违反中国的任何出国条件。

1.2由于乙方自身直接或间接的原因导致生病不能胜任工作,连续病假超过15天或在一年中累计病假超过20天或需要任何持续性治疗。

1.3由于乙方生病或伤亡经治疗后不能胜任原工作或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不给予通知的终止

如果乙方出现下列行为,一经甲方调查属实,则甲方有权在不给予通知情况下立即终止合同,并将乙方遣返回国,即终止雇佣关系。往返国际机票、国外签证和国外办理各种证件的费用,以及不良影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将对乙方处于人民币5000-10000元的处罚,违约金从乙方应得工资中扣除。

2.1在乙方未违反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乙方没有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或工作准证遭受安xx人力部的终止或取消,例乙方由于在人力部特别要求的身体全面检查中不合格无法获得或重新获得工作准证;

2.2违反了由安xx人力部签发给乙方本人工作准证时的任何工作准证条件;

2.3无故生事或以任何形式煽动或参与聚众闹事、罢工游行、私闯外事机构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

2.4不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管理,严重违反甲方制定的管理制度、玩忽职守而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2.5触犯了安有关法律法规;

2.6参加和组织任何黑社会或帮派性质机构的;

2.7不诚实或欺骗、蛮不讲理,严重触犯了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2.8连续旷工3日以上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2次以上的;

2.9私自外出打黑工,私自从事本合同外的其他活动、私逃或非法滞留的;

2.10被发现有偷盗、赌博、嫖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

2.11参与其他商业和个人活动或成为任何公司的合作伙伴或董事;

2.12一旦查证伤亡是由乙方自残、自伤行为;

2.13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玩忽职守对公司造成重大损失。

2.14乙方若在工作中徇私舞弊,一经甲方发现,则处以其徇私舞弊金额的30倍罚款,并立即开除、解除合同、遣送回国。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支付。若严重者并追加法律责任。

第十条:不可抗力

1. 由于天灾、战争、政治事件、核泄漏等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而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甲方负责将乙方送回其原居住国。

2. 如遇上述情况时,乙方必须在甲方的领导下由组织的进行撤退或不撤退。

第十一条:争议与仲裁

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同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效,乙方在国外工作期间无条件地服从甲方的安排和处理,回国后可在被诉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第十二条:合同份数

1. 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执行。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合同履行完毕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总负责人(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家属(本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八

浙江省出境旅游合同(_________版)

编号:?浙f17-_________-01

浙?江?省?旅?游?局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旅游合同(出境旅游)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的示范文本,供合同双方当事人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于出境旅游,包括出国旅游和港澳旅游。

三、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

四、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分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的,应在空格部位打_________,以示删除。

五、本合同的乙方必须是持有《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取得出境旅游组团资格的企业。委托代理签订合同的,应当具有委托书。

六、甲方在签订合同前有权要求乙方出示本合同提及的乙方有关证书、证明文件和旅游管理规定。

七、本合同条款由浙江省旅游局、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合同编号:?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旅游者):

本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编码: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编码:地址:

乙方(旅行社):

注册地址:

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编码:地址: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号码: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联系电话:

根据《_____》和《浙江省旅游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的基础上,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旅游时间

旅游时间为日游,共?晚?天。自年月日?地点出发至?年月?日地点结束。

第二条?旅游价格和支付时间约定

甲方参加本次旅游共人,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包括:签证费、国际预防接种证书费、交通费(不含机场建设费、机场的行李超重费)、餐费(若在飞机上用餐,则不另外安排用餐)、住宿费(不含酒店内各种酒类、饮料、洗衣、通讯等费用)、门票费(不含园中园门票)、导游服务费(不含境外小费)及费。

甲方应当按下述第?种方式将旅游费用直接交付乙方或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年月日前支付总金额的?%,计(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3、其他方式?。

甲方在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乙方应当出具旅游发票。

第三条?旅游有关事项的约定

1、游览景点包括:?。

2、住宿饭店标准。

3、平均每天安排购物不超过?次,每次购物时间不超过分钟。

4、交通工具包括:(1)飞机,起止地;(2)火车: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3)汽车:大型客车小型客车,空调无空调,起止地;(4)轮船:空调无空调,软卧硬卧软座硬座,起止地。

5、甲方参加乙方安排的自费娱乐项目包括:?(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每人元)、(每人元)。

自费娱乐项目总金额为(币)百拾万?千?百?拾?元整。

6、乙方应根据本合同制定明确具体的旅_____程,作为本合同附件在出发前日交给甲方。

7、导游(含领队)服务内容包括:

(1);

(2)

(3)

8、乙方提供的服务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乙方与本次旅游有关的广告、宣传制品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对乙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甲方的违约责任

1、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付款不超过天的,自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甲方应当支付逾期应付款的利息,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甲方逾期付款超过天的,合同终止。甲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

2、逾期提供签证资料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约定时间提供真实有效的签证资料,造成乙方无法取得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签证的,应当承担乙方已支付的直接费用。

3、擅自变更行程内容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中途擅自离团不归的,不得要求乙方退回未完成行程的直接旅游费用,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擅自改变住宿饭店、餐饮、交通工具及购物地点的,费用自负,并不得要求退回相关旅游费用。

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擅自减少旅游景点的,每减少一个景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所减少景点的全额门市票价。

2、乙方擅自增加购物地点和自费娱乐项目的,每增加一处购物地点或自费娱乐项目,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承担自费娱乐项目的直接费用;擅自延长购物时间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

3、乙方擅自改变住宿饭店,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降低住宿饭店、餐饮和交通工具标准的,每降低一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5%的违约金,并退还降低标准的门市差额。

4、乙方领队在旅_____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造成甲方无人负责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滞留期间支出的食宿和其他必要的直接费用,退还未完成的行程费用并支付全部旅游费用一倍的违约金。

第六条?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不能成行要求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天通知对方。违约方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违约金;违约方未在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一倍的违约金。一方直接经济损失超过对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直接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对方据实赔偿。

第七条?旅游安全责任

旅游中因甲方或第三人的责任而造成甲方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当协助处理,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在旅游安全事故前对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已向甲方作出明确警示并采取了防范措施的,乙方可以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八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甲乙双方也可以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委员会_____;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甲、乙双方对旅游服务质量发生争议时,可以以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服务质量鉴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九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约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本合同及其附件共页,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份、乙方份、份。

甲方(签字或盖章):乙方(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签于签于

附件:《旅_____程》

旅?游?行?程

团号

领队姓名领队证号码联系电话

第一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二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三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四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五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六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七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第八天:(?月日)出发地点

游览景点

交通工具标准

用餐标准(早)(中)(晚)

住宿地点标准

购物地点自费娱乐项目

境外应急联系人电话号码

推荐境外旅游协议书简短九

中国公民跟团出境旅游合同

一、定义和概念

第一条 本合同的词语定义

1.组团社,是指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国家旅游局批准取得组织中国公民以团队形式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其名单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公布。

2.旅游者,是指与组团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出境旅游活动的中国公民或者团体。

3.出境旅游服务,是指组团社依据《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国家及港、澳、台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行游览、代办旅游签证/签注,并亲自或者委托经境外旅游目的地政府指定的当地旅行社为旅游者代订旅游交通票务、安排餐饮、住宿、游览服务等经营活动。

4.旅游费用,是指旅游者支付给组团社,用于购买出境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必要的签证/签注的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住宿费;餐费 (不含酒水费);非自费旅游项目景区景点的第一道门票费;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组团社、地接社、境外导游等服务费。

旅游费用不包括:旅游证件的费用和办理离团的费用;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费;合同约定自费项目的费用;合同未约定由组团社支付的费用(包括: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活动项目所需的费用、自由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等);境外小费;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电话、饮料及酒类费,个人伤病医疗费,寻回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等)。

5.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旅行社根据与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6.离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因疾病、证件丢失等客观原因未能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7.脱团:是指旅游者参加了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后,在境外擅自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8.转团,是指由于低于成团人数,组团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在出发前将其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的行为。

9.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罢工、重大传染性疫情、政府行为等。

10.意外事件,是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偶然因素而发生的事故。如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列车航班晚点等。

11.业务损失费,是指组团社因旅游者行前退团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酒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已发生的实际费用。

12.黄金周,是指春节、“五一”、“十一”期间的7天节假日。其具体日期以当年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的放假时间为准。

二、合同的签订

第二条 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

组团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计划说明书》(以下简称《计划书》),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书》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目的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交通工具及其档次等级(明确交通工具出发时间段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3)住宿安排及住宿酒店的名称、地点、档次等级(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的服务设施);

(4)景点/景区及游览活动等旅游线路内容(含主要景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5)用餐(早餐和正餐)的次数及其标准;

(6)购物安排(组团社安排的购物次数不超过行程日数的一半,并同时列明购物场所名称、停留的最多 时间及主要商品等内容);

(7)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时间、地点、项目);

(8)自费项目(如有安排,组团社应在签约时向旅游者提供《境外自费项目表》,由旅游者自愿选择并签字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自费项目应以不影响原计划行程为原则,代收的自费项目费用不得高于当地同期市场零售价);

《计划书》用语须准确清晰,不应出现“准×星级”、“豪华”、“优秀导游(领队)服务”、“仅供参考”、“以为准”、“与同级”等不确定性用语。

第三条 签订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计划书》和《境外自费项目表》,在旅游者明晰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内容的情况下,组团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

组团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制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民法典》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组团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五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六条 组团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有权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紧急避险措施。

5.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第七条 组团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旅游服务。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和须注意的问题,应当事前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2.在出团前召开说明会,把根据《计划书》细化的《行程表》和《行程须知》发给旅游者,如实告知旅游的具体行程安排和各项服务标准;所到国家或地区的重要规定、风俗习惯;安全避险措施;境外收取小费的惯例及支付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组团社境内、境外的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3.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资质要求的领队人员。

4.妥善保管旅游者提交的各项证件。

5.按照《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并向旅游者推荐旅游个人保险及其他保险。

6.行程中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安排旅游者购物、参加自费项目。

旅游者在《计划书》安排的购物点所购物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时,组团社应当积极协助旅游者进行索赔,自购物之日起90日内,旅游者无法从购物点获得赔偿的,组团社应当先行赔付。

7.向旅游者提供合法的旅游费用发票。

8.对《出境旅游报名表》的各项旅游者个人资料信息保密。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者在旅游行程中的投诉。出现纠纷时,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应当履行协助义务,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第八条 旅游者的权利

1.依法享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消费者的各项权利。

2.在支付旅游费用时有权要求组团社开具发票。

3.有权要求组团社按照合同和《计划书》的内容和标准,兑现旅游行程服务。

4.有权拒绝组团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行为和合同约定以外的购物及自费项目安排。

第九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和签证/签注资料的各项内容,并对所填的内容承担责任。

2.向组团社提交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有效期应当在半年以上,自办签证/签注者还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遵守合同约定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尊重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风俗习惯,举止文明,不涉足色情场所,不参与赌博。

7.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尤其是贵重物品。

8.行程中发生纠纷,应当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解决,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不得以拒绝登机 (车、船)等行为拖延行程或者脱团。

四、合同的变更

第十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

1.组团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旅游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组团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因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可以在征得多数旅游团队成员同意后对相应内容予以变更。因紧急情况无法征求意见时,组团社可决定内容的变更,但应当就作出的决定提供必要的说明和证据。

3.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意外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组团社向旅游者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但应当扣除已发生的签证/签注费用)。已发生旅游费用的,应当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4.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增加的旅游费用,应由双方协商后合理分担。

5.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导致无法履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的,组团社按本条第2款的约定实施变更 后,将未发生的旅游费用退回旅游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由提出变更的一方承担(但因紧急避险所致的, 由受益方承担)。

第十一条 组团社转团

当组团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将旅游 者转至其他组团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但必须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注明,并 就受让出团的组团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

旅游者和受让出团的组团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五、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不同意转团和延期出团的合同解除

在组团社低于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团的,视为组团社解除合 同,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三条 行程前的合同解除

旅游者和组团社在行前可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在出发前30日(按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 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不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组团社应当 在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组团社提出解除合同的,不得扣 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

旅游者或者组团社在旅游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 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行程中的合同解除

1.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的,视为旅游者自愿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六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旅游者在行程中脱团的,组团社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不得要求组团社退还旅游费用,如给组团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六、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组团社的违约责任

1.组团社在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取消出团的,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出发前30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出发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出发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出发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出发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组团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全额旅游费用,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组团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十条第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补救,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组团社领队或者境外导游未经旅游者签字确认,安排旅游者参加本合同约定以外的自费项目的,应当承担擅自安排的自费项目费用;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组团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4.组团社违反合同约定在境外中止对旅游者提供住宿、用餐、交通等旅游服务的,应当负担旅游者在被中止旅游服务期间所订的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必要费用,并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如果因此给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财产损害的,组团社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组团社擅自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出团,旅游者在出发前得知的,有权解除合同,要求组团社全额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并按旅游费用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旅游者在出发当日或者出发后得知的,组团社应当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支付违约金。

如上述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组团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组团社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旅游者出发前30日以内(含第30日)提出解除合同的,应当按下列标准向组团社支付业务损失费:

出发前30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5%;

出发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15%;

出发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70%;

出发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85%;

出发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90%。

如上述支付比例不足以赔偿组团社的实际损失,旅游者应当按实际损失对组团社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得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组团社在扣除上述业务损失费后,应当在旅游者退团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旅游者退还剩余

旅游费用。

2.因不听从组团社及其领队的劝谕而影响团队行程,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4.由于旅游者的故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遭受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5.与组团社出现纠纷时,旅游者应当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其他自身原因被有关机关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承担,组团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组团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组团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组团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组团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七、协议条款

第十八条 出发与结束日期

出发日期 ,结束日期 ;具体集合时间、地点及解散地点见《计划书》。

第十九条 旅游费用与支付

(旅游费用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2岁的):¥ 元/人;

合计:¥ 元(其中签证/签注费用¥ 元/人)。

旅游费用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

第二十条 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委托组团社办理个人投保的旅游保险。

保险产品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安排

组团社最低成团人数: ;组团低于此人数不能成团时,组团社应当在出发前 日及时通知旅游者。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组团社延期出团。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转 旅行社出团。

第二十二条 黄金周的特别约定

春节、“五一”、“十一”黄金周旅游高峰期间,组团社和旅游者约定行前退团及取消出团的提前告知时间、相关责任如下:

提前告知时间旅游者行前退房,旅游者应当支付组团社的业务损失费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组团社取消出团,组团社应当支付旅游者的违约金占旅游费用总额的百分比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出发前 日至 日

第二十三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牛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汀地的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消费者协会等有关部门或机构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组团社双方协商一致,可列入补充条款。

(如合同空间不够,可附纸张贴于空白处,在连接处需双方盖章。)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组团社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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