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 立案起诉书怎么写(六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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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一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二

x x县人民检察院

立案决定书

x检法立(20x x)第5号

犯罪嫌疑人:田x,女.26岁,汉族,x x籍,中专文化程度,住在x x县医院职工宿舍x排x号,为x x县人民医院护士。

案由:涉嫌玩忽职守。

案件来源:于20x x年x月x日由x x县公安局移送我院。

经审查:20x x年x月x日晚8时许,田x在外科病房值班时,遵照李x x大夫的交代.给x号病房x x床病人邱x灌肠。田x看到值班室里需要给病人所灌的氯化钠溶液不多了,需要重新配制一些,于是便到治疗室找到与氯化钠相类似的结晶体药物,误以为是氯化钠,便取出一些配制成溶液给邱x灌肠。邱某回病房后,约5分钟后即感到头晕心慌、继而猝然倒地,在抬往急救室的路上心脏就停止了跳动。经化验鉴定,田x所用药物不是氯化纳,而是一种有毒副作用的亚硝酸钠。

田x对自己的本职工作极不负责任,马虎草率,从而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田x的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的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的规定,决定立案侦查。

检察长:魏x x

20××年×月×日

(院印)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三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年11月至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年x月x日

(院印)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四

你诉与 一案( )初字第 号

书及申请执行书已收到,经审查,申请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有权行使《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其他有关事项,请直接与本院执行局联系,电话:

三、应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申请执行费 元,实际执行费 元,

合计 元。

四、本案的执行期限为六个月(即 年 月日至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当事人的执行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执行,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①申请执行书;②生效法律文书副本;③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④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力的证明文件;⑤向人民法院书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

二、申请执行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被执行人必须如实向人民法院提供书面财产状况。

三、人民法院决定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背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执行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当事人或案外人财产损失的,应追究违法审判责任:①故意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的;②故意重复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财产;③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④为谋私利,故意拖延办案的。

xx年xx月xx日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五

××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1)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1x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1x年x月3日,××市工商银行大石桥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1x年11月至1x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1x年x月10日

立案决定书范本2

××市公安局

立案决定书

(存根)

×公刑立字[200×]180号案件

名称李×涉嫌杀人罪

案件编号××××××××

犯罪嫌疑人李×男女36岁

住址××市××路××号

单位及职业××市有机塑料有限公司

批准人王×

批准时间200×年5月24日

办案人刘×姜××

办案单位××市公安局刑大

填发时间200×年5月24日

填发人姚××××市公安局

关于立案判决申请书如何写六

四 川 省 简 阳 市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xx)简阳民初字第2303号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上横街175号1幢1楼21号。

法定代表人:周焕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谷栋,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君,四川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开祥,男,汉族,1975年11月07日出生,简阳市人,住四川省简阳市三合镇马骡村6组3号。身份证号码:5110278。

委托代理人:陈恒伦,四川得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上清寺互助里65号。

法定代表人:张志杰,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6。

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长寿路134号。

负责人:王国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林,男,汉族,1969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柑子村13号4-1,身份证号码:5102126。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11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总经理周焕云及其委托代理人谷栋、被告陈开祥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恒伦、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诉称:20xx年3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将一批货物运到柳州市。20x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渝b87910大货车(该车登记为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所有)运输该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货车侧翻,导致货物严重受损,因三被告未依法赔偿,故诉讼来院,请求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8.7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被告陈开祥辩称:货车侧翻,导致货物受损是事实,但侧翻的原因是原告托运的货物过多和超高超宽;原告的损失也没有诉请中的那么多,有待证据证明,原告还有部分运费没有支付。该合同的主体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陈开祥只是经办人。损失应该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

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

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共同答辩称:本案的实际承运人是陈开祥,渝b87910货车虽然登记在公司名下,但系被告陈开祥挂靠公司,该车实际车主为李仕蓉,李仕蓉私下把车转让给了陈开祥。公司非实际车辆所有权人,也未取得运营利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未签订运输合同,也未实际履行合同,不是适格被告,公司不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同时,该运输合同上无公司的盖章,只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因此,运输合同对公司无任何约束力。从合同的签订,到合同的履行,完全是实际控制车辆人员的个人行为,如果要赔偿,也应由被告陈开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xx年3月12日,被告陈开祥作为乙方(承运方)以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甲方即本案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方)签定一份货物运输合同。该合同约定,货物从成都运到柳州市交付甲方指定单位查收,乙方负责把货物安全运到目的地,如发生行车事故,丢失、货损、货差等情况,乙方必须按保值价的100%价赔付甲方。20xx年3月14日,被告陈开祥驾驶着承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货物的渝b87910货车(该车印有飞云公司相关标志),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宜柳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经清点,被告陈开祥签字确认货物损失有离合器壳体(赔偿单价175元/件)损坏178件、丢失2件,轴承箱(赔偿单价147元/件)损坏35件,后壳体(赔偿单价198元/件)损坏2件,变速箱体(赔偿单价169元/件)损坏137件,包装纸箱(赔偿单价4.5元/个)损坏600个,共计人民币62894元,另有西门子124箱(12件/箱)发回厂家检测后定损。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

车运输公司、被告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对货物损害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于20xx年11月26日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三被告赔偿损失67528.78元。

另查明,渝b87910汽车行驶证登记的所有人系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道路运输证上业户主名称是重庆市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车原系李仕蓉挂靠该公司,20xx年12月14日李仕蓉转让给陈开祥,后陈开祥向公司交纳了相关费用,20xx年5月18日,陈开祥将车转让给陈天明(系陈开祥父亲),陈天明与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签订了挂靠合同。(上述转让均在飞云公司内部进行,不变更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上的名称)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货物运输合同、渝b87910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机动车查询记录、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及分公司工商注册信息、货损统计单、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公路管理局桂河路简罚(20xx)a2578号交通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编号45020xx055935596号处罚决定书、高速公路管理局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事故现场车辆照片、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交的李仕蓉身份证复印件及复印件上书写的的证明等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开祥持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渝b87910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道路运输证与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原告有理由相信渝b87910车辆的所有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该运输合同的承运方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且重庆飞云

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等交给陈开祥及准许渝b87910车辆登记在其分公司名下的行为,是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实际车主陈开祥以其公司名义进行运输经营行为的授权。在运营过程中,实际车主陈开祥驾驶印有飞云公司标志的车辆,持有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相关证件以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义和托运方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行为,应视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重庆飞云汽车运输公司长寿分公司未按合同的约定将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托运的货物安全送往目的地,已构成违约,因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的法律责任由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故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对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承运人为陈开祥,公司不是承运人,公司不承担法律责任的辩称,法院不予采信。

被告陈开祥作为实际承运人对涉案运输合同享有重要的运营利益,也应对涉案货物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开祥辩称原告成都杨发货运公司办理货物运输时明知车辆超载,原告对损失的发生负有责任,但被告陈开祥作为车辆驾驶专业人员和实际承运人,明知车辆超载却违章装载导致事故发生,对货物损失负有重要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被告陈开祥、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长寿分公司赔偿损失,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对原告提交证据中损失为离合器壳体、轴承箱、后壳体、变速箱体、包装纸箱共计为62894元部分,虽然被告陈开祥只认可数量,不认可赔偿单价,但在该货损统计单上有被告陈开祥的签名,且

被告陈开祥没有证据证明签名是受胁迫或者不是自愿的,故本院对上述共计62894元的损失予以确认;因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西门子124箱(12件/箱)的损失情况,对该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三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付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人民币62894元;被告陈开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成都杨发货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88元,由被告重庆飞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曾 建 才

审 判 员 杨 宣 照

人民陪审员 李 成 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陶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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