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优质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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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其次,在写总结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总结的目的和主题。这是一份关于教育改革的建议,希望能够引起大家的思考和讨论。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一

我保证认真吸取______重大未遂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行车工作,确保______的行车安全,我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1、认真做好期间的安全预防工作,遵章守纪,服从公司、停车场、行业部门的安全管理。

2、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工作规范,严肃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制度,认真参加生产活动和安全知识学习,提高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3、不超范围经营、不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不行驶禁危险品通行的道路。

4、不发生翻车事故、群伤事故、火烧车事故、泄漏事故、环境污染事故、重特未遂大交通事故及重特大交通事故。

5、保持车辆良好技术状况,不擅自改装营运车辆。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8、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牌照号:

保证人:___。

____年__月__日。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二

发包方: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

为深化企业改革,提高劳动生产率,依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经____人民政府批准,将____厂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由____管理局、____财政局、____税务局、____劳动局和中国工商银行____分行组成的____工业发包委员会和为发包方(以下简称:发包方。)发包方通过规定的招标程序最终确定以____为代表的(个人、合伙人、企、事业单位法人)抽标者中标,作为本合同规定承包期限内____厂的承包方(以下简称: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辞,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招标承包经营是在坚持企业的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的基础上,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选拔经营者,并以承包合同形式确定发包方、承包商、企业职工三者责、权、利关系,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者。

第二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法令。

第三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独立核算,照章纳税,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所有制、原有行政隶属关系及财政、税收渠道不变。

第四条承包经营期间,本厂必须坚持生产____产品经营方向,在此基础上可以实行多种经营。

第二章承包期限、形式和主要指标。

第五条本厂本次实行招标承包经营的期限为____年,即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六条本厂本次招标承包经营的形式为:保上缴利润,保技术改造投资,职工工资总额与上缴利润挂钩的承包经营责任制。

第一款以"包死基数、逐年递增、不足自补、超交分成"为原则,承包经营期间上缴利润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二款承包经营期间,保技术改造项目完成,技术改造投资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三款承包经营期间,归还银行贷款总额为____万元,其中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____年为____万元,……。

第四款本厂企业上等级目标为____年底以前达到国家(市)级企业标准。

第三章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承包方的权利。

第八条承包经营期间,承包个人或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商(以下简称:第一承包人)为该厂法人代表,当然厂长,享受厂长负责制和本合同赋予厂长的全部权利,并承担其全部义务,如企、事业法人承包则由其指派的承包代理人(公限一个)作为本研制的法人代表,行使厂长的职权,并代表承包方履行本合同。

第九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对本厂的经营管理有如下权利:。

第一款有权按国家规定自主聘任副厂长及副厂级行政干部,组成本厂领导机构,并报主管局备案,承包期满或合同解除后,该领导机构即告解体。

第二款有权决定本厂的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第三款有机依照有关规定奖惩、招用职工和辞退违纪职工。

第四款有权改革本厂内部分配制度,在上级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有权自选工资形式,自定工资标准。

第五款有权根据实际需要购置新设备。

第六款在不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的前提下,有权开发新产品。

第十条承包方有权依据本合同规定,取得其应得的保法收入。

第二节承包方的义务。

第十一条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应尽义务如下:。

第一款对本厂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有全面责任。

第二款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期如数缴纳应缴纳的各种税、费和统筹基金。

第三款必须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

第四款在承包期间,应保证本厂厂房设备的完好,并按国家规定,分类按比例撮因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款应完成国家给本厂下达的知项指令性计划。

第六款应负责继续履行本厂与其它单位已签订的一切有效经济合同,并应承担本厂与其它单位一切原有合法债权、债务。

第七款自觉接受本厂党组织和本厂职工的监督,尊重和保护本厂职工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本厂职代会报告工作,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款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改美职工的劳动备件,在不数据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逐步提高本厂职工收,不数据改善职工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承包方须以一定的自有资金做抵押(或担保)。承包方的抵押金(或担保金)额为____元。

第十三条承包方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承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四章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发包方的权利如下:。

第一款有权维护国家利益和本厂利益不受损害。

第二款有机监督本厂的产品经营方向。

第三款对本厂有财务监督权、审计权和产品质量检查权。

第四款有权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维护本厂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发包方的义务如下:。

第一款不得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涉承包方的经营自主权。

第二款不得平调本厂资产。

第三款必须按本合同规定保障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款必须全面履行本合同中应由发包方履行的全部条款。

第五章承包方的收入。

第十六条承包经营者(系批承包个人、合伙承包的第一承包人、企、事业法人承包所指派的承包代理人,下同),在承包期间享受经营收,原有工资级别存入档案。本次承包结束后,承包经营者如不继续承包,按国家有关工资政策重新核定其工资经别。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享受本厂职工的福利待遇,国家规定的各种补贴照发。

第十七条承包经营者在承包期间的收按与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挂钩考核的原则确定。(附加指标系指:销售收入、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劳动生产率、资金利税率。此项指标按____主管局每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经营者如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其收入以本厂职工当年人均收为基数,所得是基数的两倍,上缴利润每超当年指标1%,再累加相当基数____%的收入,直至基数的四倍。

第二款发包方如认为承包经营作出特殊贡献时,可另给予特殊资励。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因病、事假实际工作不足九个月,只发给预支生活费。

第四款职工人均年收藏的计算范围按____劳字____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企、事业单位承包,如超额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其单位承包收为超承包指标上缴利润财政返还地方部分的50%,另外50%归还本厂作为生产发展基金。

第十九条承包方的收入每年底结算一次,年底结算之前,承包经营者只能按每月____元的标准预支生活费(不含国家规定的补贴)。年底结算以和,承包经营者的个人收入和企、事业法人收入,由发包方一次发给。

第六章合同的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二十条本合同生效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发包、承包双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新的书面协议,在新的书面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依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国家有关政策与本合同签订时相比发包、承包任何一方利益受到重大影响,受影响的一方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如经营管理不善或经营决策严重失误,给本厂造成重大损失或连续两年度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不负违约责任,并保留向承包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干扰承包方的经营管理活动,使承包方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或使承包方的合法收入得不到保障,承包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使本合同无法完全履行或无法履行时,须发包、承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发包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自行终止。

第二十六条本合同期满三十日以前,承包方应接受发包方派出的审计机构对其承包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无误后,双方代表在审计意见书上签字后,承包方方可离职。

第七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发包、承包双方应全面实际履行本合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应负违约责任。

第二十八条承包方如未按期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和各年度附加指标,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相应的经济处罚,具体规定如下:。

第一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年度上缴利润指标,按每降1%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预支生活费额7%,直到扣减其档案工资额的50%。

第二款承包方如未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其它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各项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经营者个人当年收入总额,但最多不超过其当年收总额的____%。

第三款承包经营者在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未完成上缴利润指标,除分别按本条一至三款扣减收入以外,还须以本人(含保人)抵押金抵补,直至抵清或全部抵尽为止。

第四款企、事来法人承包,如未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须用本单位自有资金补足。

第五款企、事业法人承包,如完成年度上缴利润指标,但未完成其各项年度经济技术指标和附加指标,则由发包方酌情相应扣减承包单位超上缴利润分成收入,但最多不超过该收入的____%。

第六款本条第一至五款所指扣减数额和抵补数额,即为承包方违反本条所应缴纲的违约金额数。此项违约金由承包方负责在违约的年度的次年三月底以前交付发包方,承包方对此项违约金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承包方自理。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如违反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并须向承包方支付其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违约金。发包方的赔偿金和违约金应在违约年度的次年一月底以前交付承包方。发包方如有滞纳行为,则须从滞纳之日起至补齐之日止,以天为单位按滞纳数额的百分之三向承包方支付滞纳金,此项滞纳金由发包方自理。

第三十条发包、承包双方发生纠纷时,应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合伙承包的原定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承包的原指派承包经营者)如发生意外事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本合同,则由承包合伙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企、事业法人)另行推选(或指派)第一承包人(或承包经营者),经发包方认定,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三十二条本合同期满后,如本厂仍实行招标承包经营,且承包方履行本合同情况良好,承包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再承包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发包方的《招标书》、承包方的《投标书》、《答案辩材料》(合伙人承包者《承包合伙为协议书》),均为本合同附件,上述文件材料发与本合同正文为准。

第三十四条本合同由发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签字,并经____公证处各执一份。

本合同副本若干份,报企业承包指导委员会,发包方或成员单位备案。本合同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发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承包方________。

代表____(签字盖章)。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三

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协议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签订协议书可以保障自身的`权益不被侵害。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写好协议书而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营运客车转让协议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出卖人:______________。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现将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现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汽车质量。

该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工况较差。车身车架有锈蚀。

第二条汽车价格。

第三条权利义务。

第四条车辆过户。

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各半承担。

第五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备用。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四

户口所在:揭阳国籍:中国。

婚姻状况:未婚民族:汉族。

诚信徽章:未申请身高:165cm。

人才测评:未测评体重:120kg。

人才类型:应届毕业生。

工作年限:0职称:

求职类型:实习可到职日期:随时

月薪要求:1500--2000希望工作地区:广州,广州,广州。

工作经历。

广州大能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起止年月:20xx-11~20xx-02。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贸易/消费/制造/营运。

担任职位:销售代表。

工作描述:公司主要销售自主研发的节能厨具,入职后工作勤恳,和上司、同事友好相处。刚参加实习工作,业绩虽然不是很突出,却也得到上司的一致好评,并给予厚望。

离职原因:

好又多超市起止年月:20xx-12~20xx-01。

公司性质:私营企业所属行业:批发/零售。

担任职位:营运人员。

工作描述:为顾客提供服务,整理货架,补货.之前都是几天的兼职工作,这次是连续的一个月,期间有点辛苦也有点不习惯,但还是坚持完成工作,得到上司的肯定。也成长了许多。特别是自我责任心的提高。。

离职原因:上学。

毕业院校: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最高学历:大专获得学位:毕业日期:20xx-06

专业一:市场营销专业二:

起始年月终止年月学校(机构)所学专业获得证书证书编号。

20xx-1020xx-06广州城市职业学院市场营销--。

语言能力。

外语:英语较差粤语水平:良好。

其它外语能力:

国语水平:良好。

工作能力及其他专长。

我的爱好是体育运动;音乐。

本人的个性比较沉着稳重,为人诚恳朴实,较执着。工作上有耐心,进取心强。

个人自传。

本人为人真诚,学习能力较强,勤思考,对工作认真负责。性格开朗、自律、自信,沟通能力良好。对金融投资具有一定的兴趣。希望能找到一个展现自我能力的平台,若有幸加入贵公司,我会尽一切能力回报公司的知遇之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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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五

买受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有限公司,现将_________车转让于买受人。该车车牌号为码为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现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汽车质量。

该车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登记,检验合格期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汽车的发动机,变速箱工况较差。车身车架有锈蚀。

第二条汽车价格。

该车委托太仓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受托方经鉴定后得出该车的现价为_____________元。经双方协商该车的.转让价为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三条权利义务。

1.出卖人向买受人转让车辆时向买受人提供车辆证件;说明汽车的现状。

2.买受人在购车时应认真检查出卖人所提供的车辆证件、手续是否齐全。并且应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买受人在购买该车后,负责车辆的维修,及相关规费的缴纳。

第四条车辆过户。

双方共同到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费用各半承担。同时,双方共同到保险公司办理保险变更手续,如有费用,各半承担。

第五条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另_________份备用。

第六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签章后生效。

出卖人(签章):________买受人(签章):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六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管理档案》(见附件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逐步采用电子化、综合性的网络管理,运输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应配合监管,如实做好档案资料输入网络有关工作。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一年止。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检测诊断结果及定期维护反馈信息,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车辆修理,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应当定期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2)、《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规定,并参考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关建议性规定,在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车辆定期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确定后,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认真落实。

由于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需要变更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的,应当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所选择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建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应当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上线检测。

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条件的,可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检验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之一,对竣工检验合格车辆签发《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样式与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呈报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料:

(一)运输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月度二级维护计划表向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呈报。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四)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相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结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报表内容及管理细则,并实行计算机程序的网络报送及查询分析方式。

第六章车辆性能检测

第三十四条利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对营运车辆实施市场准入前、经营期限期间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对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质量评价检测,是法定的营运车辆检测项目。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规定并实施对营运车辆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营运车辆在市场准入前,应当对有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车型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经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营运客车还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需要采用仪器设备检测,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核查、评定的项目,应当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营运车辆应当通过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车辆定期审验,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一)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乡村公路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的货运车辆,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第3个年度进行第二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4年至第6年,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性质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年必须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2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第三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其技术性能检验由挂车所属的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的车辆性能检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后竣工质量检测,是车辆维修企业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拥有设备仪器的维修企业,对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经营许可,并经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进行技术服务能力认定及检测业务范围委托。

经运输管理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第四十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和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评定有关标准,出具《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见jt/t198附件)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单》(见gb/t18344附件),检测报告的计算机记录保存期为3年。

第七章运政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应当加强对辖区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时,应当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和所属车辆的定期审验情况,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价中。

第四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有关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情况报表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查处,督促相关经营者认真负责地落实车辆定期维护规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营运车辆定期审验中,对下列车辆技术相关情况进行审验: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执行)。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情况;

(四)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五)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六)其他与车辆技术状况相关的情况(包括车载gps安装及有效运行情况、罐式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控管理,承担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核查、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行政处罚通报和抄告制度:

(一)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违反本规定的,在依法明确法律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后,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予以行业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外籍车辆有关车辆技术管理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告知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告诫车辆所属的运输经营者,并依法确定对其违法行为车辆经营证件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运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车辆新增和更新管理中,指定运输经营者购买具体的品牌或车型;

(三)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中,随意以行政强制形式增加车辆检测次数;

(四)在营运车辆运行过程的稽查中,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实施路检路查和乱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强制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章各条款中,除具体明确的行政处罚对象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一律是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本章各条款中,凡行政处罚为自由裁量规定的,应当由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九条运输经营者不按照已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维护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经营者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依据国家有关二级维护周期及作业项目的规定,对其未经定期二级维护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汽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以及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未按照车辆定期审验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营运车辆未按照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进行维护竣工规定检测项目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注销车辆《运输证》。

属外籍车辆由驾驶人员代运输经营者接受行政处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抄报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所属营运车辆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无约束性管理,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经营地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抄报的。

第五十五条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车辆技术管理监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中方运输经营者,其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实施之前,交通运输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管理机构制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七

我是(始发站)至(终到站)的(车牌号)客车的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安全作如下的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令、法规。服从客运站的管理,确保安全,维护客运市场秩序,共建和谐社会。

二、不以任何形式运输“危险品”(易燃易爆、有毒和腐蚀性物品)及其它禁运物品。

三、不在任何时间和地点以任何理由超员载客经营,杜绝客、货混载。

四、不擅自改装车辆设施,不在车厢内私自加边座、活动座椅、木板及在工具箱和暖风上加座等。

五、随车携带营运车辆相关有效的证照。(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安检证、营运证、机动车行驶证)。

六、按期进行车辆的安全检测、日常保养维修和二级维护等,杜绝安检超期和驾驶有安全隐患的车辆从事经营。

七、随车携带符合营运车辆标准的合格、有效的灭火器,不乱丢乱放,将灭火器摆放在车厢内易存取明显处。

八、保持车辆的车容车貌的整洁,座号清楚,配有里程票价表和统一规定的线路标示牌,按规定喷印车门标志。

九、坚决执行交通运输部“三不进站”“五不出站”的规定。(“三不进站”是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五不出站”是超载客车不出站,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遵守客运站的进站规定,按时进站、发车。不在站内卸客、卸货、乱倒垃圾、洗车、鸣笛等,车厢内严禁吸烟。

十、若未依法履行安全职责的,愿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接受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予以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此承诺书有效期为一年(自2014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客车经营者(签名或盖章):联系电话: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20__年月日。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保持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保障运输生产安全及高效节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注:发布此部令时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租赁车经营管理的法规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运输经营者对营运车辆的技术管理以及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运输经营者,是指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道路客货运输、城市公交运输、出租车运输经营者及汽车租赁、汽车驾驶培训的经营业户。

本规定所称营运车辆,是指配发《运输证》,从事经营性客货运输以及用于汽车租赁经营、驾驶员培训经营的车辆。

第四条运输经营者是所属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规定落实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同时接受运输管理机构对其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管,以及对其营运车辆市场准入的审查和车辆技术性能定期审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领导下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对辖区各类运输经营者的车辆技术管理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车辆技术管理

第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

第七条运输经营者应当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车辆技术及车辆技术管理标准(规范);执行交通行业标准规范的营运车辆技术要求。

第八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建立由车辆技术管理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的车辆技术管理机构。所属车辆较少的,应当有专职技术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技术管理工作。

第九条车辆技术管理机构主要职责:

(二)负责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建立和记录填写,保证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完整和准确;

(三)根据国家标准及车辆的结构性能、使用条件等因素,科学、合理制定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定额标准,包括各主要营运车型的定期维护周期、作业项目及燃料消耗量定额,轮胎行驶里程定额等。

(四)制定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及计划落实,向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和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表。

(六)落实营运车辆行车记录仪、车载gps设备的应用与监管工作;

第十条营运车辆技术管理主要制度:

(一)车辆购置、更新、报废管理制度;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三)车辆燃料消耗量定期记录与考核奖惩管理制度;

(四)车辆视情修理与定期维护管理制度;

(五)车辆行驶记录仪与车载gps监控系统监管制度。

第十一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正确处理运输生产和车辆技术管理的关系,在保障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基础上,实现安全和节能降耗的运输生产。

在接受应急任务和重大运输业务前,应当对营运车辆进行整车装备和安全性能的全面检查,确保车辆良好技术状况。

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应当纳入营运车辆定期维护计划并加强管理。

第三章车辆性能要求

第十二条运输经营者应当结合运输市场供求状况和运行条件,对车辆进行选型论证,选购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适应经营许可范围的车辆。

第十三条以汽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新购置营运车辆,应符合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 719)的要求。

(一)营运车辆应当选购交通运输部发布在《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中的节能车型。

(二)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的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另行规定。

(三)在用营运车辆实际燃料消耗量超过交通行业标准对在用营运车辆规定的燃油消耗限值时,应当退出营运市场,退出营运市场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营运车辆应当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并按照《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进行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二级车况的车辆,禁止从事经营性运输。

(一)客货运输车辆应进行市场准入前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不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的,不予评定车辆技术等级,不允许从事经营性运输。

(二)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综合性能检测,原评定的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已不符合评定要求的,车辆技术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五条旅客运输车辆应当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进行营运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

(一)道路班线旅客运输和旅游(包车)客运车辆,应当是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高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中级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表》中的等级车型。

(二)乡村公路营运客车应当是符合《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普通级等级别条件的车辆。

(三)公共汽车、出租车及租赁性质的客运车辆,按照交通行业标准《营运车辆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有关车型规定评定客车类型等级。

(四)车辆经定期审验时的客车类型等级复核,原客车类型等级已不符合原评定要求的,其类型等级应当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大吨位柴油厢式货车、货运列车以及采用集装箱、甩挂运输方式的货车,应当选择交通运输部发布的《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

《道路货运汽车及汽车列车推荐车型表》中的车型,实行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公路通行费优惠政策由交通运输部商国家发改委确定发布,全国统一执行。

第十七条车辆取得《运输证》后,禁止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增加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

(一)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是指将客车改为货车、货车改为客车、普通货车改为专用货丰、专用货车改为普通货车、卧铺客车改为座位客车、座位客车改为卧铺客车。

(二)更换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是指更换与原车型不—致的发动机、变速箱、前桥、后桥或者车架;更换车辆车身或者罐车罐体;改变车辆悬架形式(空气悬架、复合悬架、钢板弹簧式悬架等悬架形式之间的改变)。

(三)增大车辆外廓尺寸(包括货厢栏板内尺寸)或者改变车辆承载限值,是指增大车辆外廓尺寸(车高、车宽或车长),拆除货厢拦板或者加装活动式栏板,改变车辆注册登记的相关尺寸;增加或者减少轮胎数量;增加或者减少车轴数量;增加钢板弹簧式悬架钢板弹簧片数;增加客车座位或者卧铺铺位。

(四)营运车辆燃油改燃气时,须报经当地市级人民政府规定的监管部门审批,由取得经营资格的单位进行改装。

第十八条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的其它有关技术管理规定,由交通运输部颁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具体规定。

第四章营运车辆档案

第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对配发《运输证》的车辆,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档案》(见附件一),在运输管理机构审查确定后,原始档案内容不得随意更改。

第二十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主要部件更换情况、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变更记录、车辆行驶里程与燃油消耗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一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应当及时对变动中的有关情况及规定记录进行规范、准确的记录,并按照运输管理机构要求,定期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管理档案》(见附件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为:车辆基本情况登记;车辆参数与配置登记;车辆变更记录;车辆修理和二级维护记录;车辆技术等级与客车类型等级评定(复核)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等。

第二十三条《营运车辆技术档案》和《营运车辆管理档案》应当逐步采用电子化、综合性的网络管理,运输经营者在实施过程中应配合监管,如实做好档案资料输入网络有关工作。

《营运车辆技术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止。《营运车辆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为:自车辆办理《运输证》起,至车辆退出营运后一年止。

第五章车辆维护修理

第二十四条车辆修理应贯彻视情修理的原则,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车辆检测诊断结果及定期维护反馈信息,按不同作业范围和深度实施车辆修理,防止拖延修理造成车况恶化或提前修理造成浪费。

第二十五条营运车辆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车辆维护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良好。营运车辆维护分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二级维护应当定期执行。

第二十六条运输经营者应当根据《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 18344),《压缩天然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2)、《液化石油气汽车维护、检测技术规范》(jt/t 511)等规定,并参考车辆使用说明书或维修手册有关建议性规定,在保障车辆安全运行需要的前提下,确定运输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维护作业项目。

第二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应定期维护并保障安全行车要求,由挂车所属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车辆定期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和作业项目确定后,运输经营者应当向车籍所在地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后认真落实。

由于车辆运行条件的变化或采用新工艺、新技术,需要变更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的,应当经运输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九条运输经营者应当将车辆送往具备相应车型资质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进行定期二级维护,并将车辆二级维护情况记入《营运车辆技术档案》。

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所选择的汽车整车维修企业签订车辆二级维护合同,并监督合同的落实。

第三十条县级行政区域建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应当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上线检测。

汽车维修企业具备相应检测仪器设备条件的,可出具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

第三十一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后,汽车维修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检验标准进行竣工检验,并将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作为竣工质量检验合格与否的依据之一,对竣工检验合格车辆签发《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

第三十二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样式与印制发放管理办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规定。

第三十三条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在车辆二级维护全过程中,分别按以下规则向当地运输管理机关呈报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资料:

(一)运输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车辆二级维护计划执行情况及下月度二级维护计划表向运输管理管理机构呈报。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业务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作业竣工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三)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报告制。每月5日前,将上月度承接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情况汇总表向运输管理机构呈报。

(四)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相关情况定期报告制度,结合《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发放业务,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报表内容及管理细则,并实行计算机程序的网络报送及查询分析方式。

第六章车辆性能检测

第三十四条利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技术手段,对营运车辆实施市场准入前、经营期限期间的技术等级评定检测,以及对营运车辆实施二级维护竣工后维修质量评价检测,是法定的营运车辆检测项目。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无法律、法规依据,强制规定并实施对营运车辆的检测。

第三十五条营运车辆在市场准入前,应当对有燃料消耗量限值规定的车型进行燃料消耗量达标核查;经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营运客车还应当进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

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对需要采用仪器设备检测,进行营运车辆技术核查、评定的项目,应当委托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具体实施。

第三十六条营运车辆应当通过运输管理机构组织的车辆定期审验,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

(一)道路班线客运、旅游(包车)客运、乡村公路客运车辆及危险品运输车辆除外的货运车辆,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第3个年度进行第二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4年至第6年,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租赁性质的车辆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年必须进行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半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三)城市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在配发《营运证》前,应当进行首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经营期限内每2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自第7年起,每年进行一次技术等级评定检测。

第三十七条无动力装置的挂车,其技术性能检验由挂车所属的经营者承担责任,不列入国家规定的车辆性能检测管理。

第三十八条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后竣工质量检测,是车辆维修企业签发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的依据,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或拥有设备仪器的维修企业,对国家有关标准规定使用检测仪器设备进行检测的项目,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十九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应当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认证和经营许可,并经运输管理机构按照《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7993)进行技术服务能力认定及检测业务范围委托。

经运输管理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认定的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所出具的检测结果全国通用。

第四十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检测设备和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严格执行营运车辆技术性能检测和评定有关标准,出具《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报告单》(见jt/t198附件)或《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质量检测报告单》(见gb/t18344附件),检测报告的计算机记录保存期为3年。

第七章运政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运输管理机构对营运车辆技术监管以属地管理为主,应当加强对辖区运输经营者车辆技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制定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时,应当将企业车辆技术管理情况和所属车辆的定期审验情况,纳入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评价中。

第四十二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有关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情况报表的`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查处,督促相关经营者认真负责地落实车辆定期维护规定。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营运车辆定期审验中,对下列车辆技术相关情况进行审验:

(一)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按照本规定第三十六条执行)。

(二)车辆技术档案管理情况

(三)客车类型等级复核情况;

(四)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

(五)车辆结构、尺寸变动情况;

(六)其他与车辆技术状况相关的情况(包括车载gps安装及有效运行情况、罐式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况等)。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监控管理,承担车辆燃油消耗量达标核查、营运车辆技术等级评定和客车类型等级评定行政管理职责。

第四十五条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行政处罚通报和抄告制度:

(一)运输经营者、汽车维修企业、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违反本规定的,在依法明确法律责任并实施行政处罚后,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还应当予以行业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

(二)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外籍车辆有关车辆技术管理违法行为及处罚结果告知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告诫车辆所属的运输经营者,并依法确定对其违法行为车辆经营证件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营运车辆技术监督管理工作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在车辆新增和更新管理中,指定运输经营者购买具体的品牌或车型;

(三)在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管理中,随意以行政强制形式增加车辆检测次数;

(四)在营运车辆运行过程的稽查中,对车辆二级维护执行情况实施路检路查和乱罚款;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七条规定的行为,违反其它法律、法规或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强制行为。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本章各条款中,除具体明确的行政处罚对象外,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行政处罚的对象,一律是取得《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人或个人。

第四十八条本章各条款中,凡行政处罚为自由裁量规定的,应当由运输管理机构结合实际,制定可以量化和细化的行政裁量权基准。

第四十九条运输经营者不按照已向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周期或作业项目维护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运输经营者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依据国家有关二级维护周期及作业项目的规定,对其未经定期二级维护的车辆实施行政处罚。

第五十条汽车维修企业签发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竣工出厂合格证》,以及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不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结果或者不如实出具检测结果,以及向运输管理机关报送虚假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报表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营运车辆未按照车辆定期审验规定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并评定车辆技术等级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营运车辆未按照车辆二级维护规定进行维护竣工规定检测项目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并处每车次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营运车辆擅自改变车辆类型或用途、擅自改变车辆主要总成部件、擅自改变车辆外廓尺寸或者承载限值以及擅自加装燃油箱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运输经营者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注销车辆《运输证》。

属外籍车辆由驾驶人员代运输经营者接受行政处罚的,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及处罚结果抄报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

第五十四条运输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必要时可在行业内予以通报:

(二)所属营运车辆未建立车辆技术档案或车辆技术档案记录不完整、不真实的;

(六)对长期异地从事运输的所属车辆无约束性管理,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经营地运输管理机构行政处罚抄报的。

第五十五条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车辆技术管理监管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同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实施细则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相关国家间的国际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中方运输经营者,其营运车辆技术管理及监督,参照本规定执行。非经营性危险品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五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实施之前,交通运输部及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或运输管理机构制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营运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汽车客运站(以下简称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以下简称安全例检)工作,规范客运站安全例检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囯务院令第406号)、《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2号)、《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交通行业标准jt/t200-2004)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三级及以上客运站。其他客运站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营运客车实行安全例行检查制度。本规范所称安全例行检查是指在受检车辆进行了正常维护并检验合格的前提下,由客运站车辆安全例检人员(以下简称例检人员)在不拆卸零部件的条件下,借助简单的工具量具,采用人工检视的方法,对影响营运客车行车安全的可视部件技术状况所实施的例行检查。

第四条 客运经营者和营运客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应严格执行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综合性能检测与维护,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

第五条 客运站应高度重视安全例检工作。客运站应与进入该站的营运客车所属客运经营者签订营运客车进站协议,明确双方关于安全例检的责任和权利,并严格履行协议。

第六条 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小于800公里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不超过24小时的营运班车,实行每日检查一次;客运班线单程营运里程在800公里(含)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往返营运时间在24小时(含)以上的营运班车,实行每个单程检查一次。未经安全例检或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客运站不得排班发车,驾驶人不得用其运送旅客。

第七条 客运站应设立安全例检机构,负责安全例检的组织实施。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工作程序和监督机制等,保障安全例检工作正常有效运行。

第八条 客运站应按日检车辆数配备例检人员。客运站例检人员配置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

第九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安全例检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和考核目标,做好培训记录与总结。

第十条 例检人员应具备必要的汽车专业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掌握客车构造和常用检验方法,熟悉客运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参加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岗前专项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有机动车维修质量检验员(安全例检)从业资格证。

例检人员工作中,应遵守行为规范,佩戴标识,用语文明,认真作业,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第十一条 客运站应及时向客运经营者通报安全例检信息。

第十二条 客运站应当制订包含安全例检内容的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客运站应当建立安全例检抱怨处理制度,接受驾驶人和社会的监督。

客运站对接到的举报和投诉应当及时予以调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 客运站应设置例检场所,其中应包括辅助用房。同时应设置明显的车辆通行指示标志,正确引导营运客车顺畅进入车辆安全例检场所(以下简称例检场所)。应在例检场所醒目位置公布安全例检流程图示,安全例检项目、检查方法、技术要求及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 例检场所面积应满足车辆安全例检的作业要求,例检场所地面应坚实、平整,并具备防风、防淋、防晒及良好的采光、照明和通风等条件。例检场所应配置对讲设备。例检场所应设有供检查客车使用的地沟或举升装置。

新建或改建的客车检查地沟或举升装置配置数量可以参照附件1执行。地沟的长度应当不小于承检车辆最大长度的1.1倍,宽度不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1.3m,并配备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第十六条 例检场所应配备保证安全例检工作安全的停车楔及安全例检工作所需的检验工具和量具。

检验工具和量具主要有:检验锤、便携式照明器具、轮胎气压表、轮胎花纹深度尺,以及套筒扳手、扭力扳手、钢卷尺、钢板尺等。

第十七条 检验量具须经法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并取得计量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使用。

第十八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对设施设备加强管理,保持设施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第十九条 客运站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工作流程可以参照附件2执行。

例检人员应按照《营运客车安全例行检查技术规范(试行)》(附件3)的要求进行检查,并填写检查记录或录入安全例检信息管理系统。

第二十条 例检人员对经检验合格的车辆签发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作为营运客车报班发车的依据。

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自签发时起,24小时内报班有效。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超过时限的营运客车,须重新进行安全例检,合格后,方可报班。

《营运客车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式样见附件4。实行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的,可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例检不合格的营运客车,需要修理的,由例检人员开具安全例检不合格项目告知单,交当班驾驶人将车辆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维修合格后,维修企业检验员开具维修合格凭证,加盖维修企业印章。当班驾驶人凭维修企业出具的合格凭证到安全例检机构办理复检。

第二十二条 安全例检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例检台账并妥善保存,保存期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三条 客运站应逐步建立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安全例检效率和质量。安全例检信息化管理系统应能够实现营运客车经车辆身份识别进入例检场所完成安全例检的功能。

第二十四条 客运站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客运站监督检查。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九

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就车辆合伙经营运输一事,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签订本合伙经营合同,以供信守。

一、合伙宗旨。

甲方、乙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和互惠的原则,现就各自经营的客车联合经营做强做大市场。创造更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二、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三、合伙以各自出车数为准。

四、联合组织客源,双方资源共享,协商发车。

组织客源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车辆运行成本各自承担,营收按人/车计算。

六、车辆运行的责任和风险各自承担。

八、合同期限。

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后期续签。

九、违约责任。

十、本合同生效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若确需变更或解除,则另订书面协议,任何口头协议无效。

十一、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本合同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本合同甲、乙双方同意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法院诉讼。

十二、本合同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部门和甲方改制等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因不可抗力因素而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甲、乙双方均应无条件地终止本合同。

十三、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 日期:

乙方:日期: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十

非营运车辆可以跑滴滴的。只要车辆的登记达到要求就可以申请滴滴司机。

驾驶员背景审查:三证验真,核验申请人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真伪。犯罪记录筛查,不能通过犯罪记录筛查体系筛查的,不予准入。注册滴滴快车司机条件如下:

1、拥有本地牌照车辆行驶证可以不是自己名字;。

2、男性2260周岁,女性2250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身体健康;。

3、持c1及以上驾照,驾龄3年以上;。

4、无重大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危险驾驶、酒驾毒驾、暴力犯罪记录。

车辆要求。

1、里程:10万公里以内。

2、所用汽车的裸车价在7万元以上,且车龄在8年之内。

3、汽车必须悬挂本地号牌。

跑滴滴需要什么条件需要办什么证?

1、申请人需要有c2或者以上机动车驾驶证,驾龄需要超过3年时间。

2、目前有些城市内需要申请人拥有本地牌照,但行驶证可以不是申请人的名字。

3、驾驶车辆期间没有存在酒驾、毒驾等行为,并且也没有暴力犯罪、交通肇事等相关记录。

4、男性申请年龄在21到60周岁之间,女性年龄在21到55周岁之间,身体健康。

跑滴滴合法所需要办理的证件如下: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这个证件最主要就是针对车辆的。目前每座城市内都会存在网约车新政,如果想要从事网约车行业,车辆必须要满足城市内新政的规定,比如车辆价值或者排量等方面都要满足要求。

2、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简单一点来说就是从业资格证。对于网约车司机而言,必须要先领取网约车从业资格证。如果没有获得从业资格证,也就意味着无法从事网约车行业,否则就会根据非法营运来进行处罚。

其实想要办理这两个证件的费用并不是很高,只需要收取理论考试费68元。当考试成绩合格后,所有手续齐全,满足要求后,大概在10天时间左右就能成功领取到证件。

跑滴滴车需要办理营运证吗。

需要办理营运证,并且机动车辆的手续还要改为营运手续,营运手续的机动车辆使用是有一定限制,存在具体报废时间,机动车辆行驶到60万公里或者是八年时间,机动车辆将会被强制报废。

时间还依然按照营运车辆计算,虽然说机动车辆上面属于是非营运性格的机动车辆,但车辆存在着报废期,一旦车辆到了报废期,无论车辆的车况如何,都需要办理报废手续,机动车辆不能够再使用。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十一

我保证认真吸取重大未遂交通事故的教训,认真做好行车工作,确保的行车安全,我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8、装运危险货物的罐(槽)适合所装货物的性能,具有足够的强度,并根据不同货物的需要配备泄压阀、防波板、压力表、液位计、导除静电等相应的安全装置;罐(槽)外部的附件有可靠的防护设施,保证所装货物不发生“跑、冒、滴、漏”。

牌照号:

保证人:

20__年月日。

客车营运申请书汇总篇十二

“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根据市政府《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开展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专项治理(以下简称“打非”)。为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以打造。

“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新形象、完善城市交通长效管理机制、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为总目标,聚合力出重拳,集智慧下狠劲,通过专项治理,使全县客车非法营运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客运市场规范有序,市民出行方便快捷,客运市场健康发展,为我县实现“一年强基础、两年求突破、三年大变样”目标提供坚强有力的客运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主动履行各自行政管理职权,成立

“打非”专设机构、落实责任单位和人员,确保职责履行到位。

由县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联合,组建专门的

“打非”队伍,联合执法、联合行动,形成打非的高压态势,确保打击和处罚到位。

将打非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考核内容。加强跟踪督导,严格考评标准,确保奖惩兑现到位。

县政府相关部门结合工作职能,针对实际问题,明确职责、细分任务,制定完善相应的管理办法和措施,规范执法流程,确保长效管理机制落实到位。

成立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交通局、交警大队、宣传部、文广局、财政局、公安局、市监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办公室主任由许结云兼任,成员由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协调、督导、考核、通报等工作。

全面打击小轿车、面包车、商务车、大客车、

“营转非”大客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查处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站外揽客、甩客、倒客、宰客等行为;查处“营转非”大客车非法营运行为;查处出租汽车异地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客运包车行为,查处假以组团旅游方式招揽旅客,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行为。

严厉打击汽车南北站、火车站、高铁站、

158。

公交站等站场周边“黑车”违章占道、喊客拉客行为;出租车拒载、绕道、宰客、站外揽客、破坏计量设施行为;通过威胁、暴力攻击等手段或借助黑恶势力干扰出租车、班线车辆正常经营,造成道路交通秩序混乱行为。

整治重点区域为各医院、大型商场、农贸市场、学校园区周边等客车非法运营集聚点。重点路段包括中山大道、进贤大道、胜利中路等路段。

清理和取缔非法拼装、改装客运车辆窝点、门店。重点打击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车辆外观、颜色、更换发动机、加装出租车顶灯、计价器、公司标识等非法行为。

落实非法营运车辆违章占道监管职责,集中力量清理和整顿汽车南北站、火车站、高铁站、

158。

公交站周边道路人行道上非法营运车辆违章占道停车,根据法律法规实施严格处罚,减少非法营运生存空间。

“打非”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谋划全县“打非”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开展工作的长效机制,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积极参与专项治理工作;定期组织开展非法营运的查处和整治,坚决杜绝重点区域、路段和客运站场周边出现非法营运集散地。

县交通运输局:牵头制定整治方案,在县。

“打非”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整治活动,重点查处小轿车、商务车、面包车、大客车、“营转非”大客车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行为;查处客运车辆超范围经营、站外揽客、甩客、倒客、宰客等行为;规范旅游客运包车行为,查处假以组团旅游方式招揽旅客,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行为。牵头做好市“打非”领导小组检查考评工作。

县公安局:牵头负责依法查处从事非法营运的机动车司机及雇佣人员在站场等公共场所喊客拉客,暴力抗法等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查扣、整治无证无照车辆,查处闯禁行区、闯红灯、逆行、乱停乱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重点加强重点区域、重点路段警力部署、巡逻监控;完善站场周边交通监控设施,加大非法营运车辆乱停乱放抓拍力度,减少非法营运生存空间。

县委宣传部:负责在广播、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体对专项整治行动的目的、意义、成效及非法营运的危害性进行宣传报道,为专项整治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文广局:负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旅游包车的管理,严厉打击旅行社租赁。

“黑车”,查处假以组团旅游方式招揽旅客,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营运的行为。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整治行动工作的专项经费,切实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

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牵头负责依法清理和取缔非法拼装、改装客运车辆窝点、门店。重点打击违反法律法规,擅自改变车辆外观、颜色、更换发动机,加装出租车顶灯、计价器、公司标识等非法行为。

县公交公司、客运公司、出租车公司等相关企业。落实主要经营责任,加大管控力度,科学调整线路,合理配备运力,完善站(场)设施,拓展服务功能,规范营运秩序,实现疏堵有效衔接。

专项整治行动分动员部署、集中整治、总结考核三个阶段。

1

动员部署阶段(。

2015。

10。

27。

日—。

11。

10。

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整治工作方案,建立健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的动员部署。

2

集中整治阶段(。

2015。

11。

11。

日—。

12。

10。

日):认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采取定点检查与流动检查,定时检查与不定时检查,交叉检查与联合检查,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法,实施阶段性的集中整治和查处。

3

总结考核阶段(。

2015。

12。

11。

日—。

12。

31。

日):各成员单位要就整治工作形成专题报告于。

12。

8

日前报县“打非”办。县打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适时对各有关部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讲评,结果列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高度重视打击非法营运工作,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制定工作方案,并报县打击客车非法营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营运车辆进行严厉整治。各相关部门要加强配合,县

“打非”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定期召开工作调度会,准确研判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解决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县“打非”联合执法组要集中执法力量,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

各单位在专项整治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

“打非”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专项整治情况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开展集中整治的期间,要加强社会面的动态掌握,及时化解矛盾,严防因整治引发群体性事件、上访事件或其他社会矛盾。对可能出现的纠纷事件,建立预防和处置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

明确考评标准,完善考评机制,对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责令整改,并对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全县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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