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孩过继的协议书(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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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一种思绪的整理,可以让我们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自己的所思所想。找准总结的重点和关键,避免过于笼统或局限。以下是相关资料中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一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双方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这一份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二

乙方:_________

根据民政部(20xx)144号文《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甲方根据xxx的申请,对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xxx进行了审查,认为xxx符合家庭寄养的条件,特与xxx签订本协议书。

一、乙方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一)乙方自愿接收弃婴一名:姓名: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籍贯:_________。

(二)寄养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本县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被寄养儿童入住后,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当地人均居住水平。

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家庭成员人均收入水平在当地人均收入处于中等水平以上。

3.家庭成员未患有传染病或者精神疾病,以及其他不利于被寄养儿童成长的疾病。

4.家庭成员无犯罪记录,无不良生活嗜好,关系和睦,与邻里关系融洽。

5.乙方的年龄必须在三十岁至六十五岁之间,身体健康,具有照料儿童的能力经验,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家庭寄养服务机构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6.为残疾的被寄养儿童提供矫治、肢体功能康复训练、聋儿语言康复训练和弱智教育等方面的服务。

7、其他应当保障被寄养儿童权益的义务。

二、甲方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一)负责寄养协议的备案审查,监督寄养的履行。

(二)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三)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四)与有关部门协商,及时解决家庭寄养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一)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二)甲方从20xx年3月21日认定乙方为寄养家庭。

(三)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四)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

(五)家庭寄养经费列入低保范围,按民政部144号文第六章第二十二条执行。

(六)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八)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敬老院(儿童福利院)

乙方:(家庭住址,联系电话)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爱幼护幼的优良传统,使不幸孤儿回归家庭,融入社会,塑造儿童健康心理和性格,维护被寄养儿童合法权益,促进被寄养儿童健康成长,根据国家民政部《家庭寄养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孤儿家庭寄养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寄养孤儿: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

(二)乙方在寄养期间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保障被寄养儿童的`人身安全,无偿抚养被寄养儿童。

2、对被寄养儿童提供生活照料,帮助其提高生活的自理能力。

3、培育被寄养儿童树立良好的思想道德观念。

4、按国家规定安排被寄养儿童接受学龄前教育和义务教育。负责与学校沟通,配合学校做好寄养儿童的教育工作。

5、定期向甲方反映被寄养儿童的成长情况。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协调当地民政部门,保障孤儿应享受的待遇,同时将孤儿纳入低保范围,在因灾享受自然灾害救助时给予优先照顾。

2、甲方负责向慈善组织联系,为孤儿争取助学、助医等帮扶。孤儿年满18周岁即成为成年人,需自行解决生活、就业等相关问题。

3、甲方定期培训寄养家庭中的主要照料人,并指导寄养工作。

4、为寄养家庭养育被寄养儿童提供技术性服务。

5、定期探访被寄养儿童,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6、监督评估寄养家庭的养育工作。

7、建立健全被寄养儿童和寄养家庭的文档资料。

三、寄养协议的履行

1、寄养协议中约定的主要照料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经甲方同意后在家庭寄养协议书主要照料人一栏中变更。

2、乙方因家庭经济条件发生变化,不能继续寄养被寄养儿童时,应与甲方解除寄养协议。寄养协议解除后,被寄养儿童由甲方另行安置。

3、乙方不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由甲方负责向乙方所在民政部门报告,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解除寄养协议;对被寄养儿童造成人身侵害的,应当赔偿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其它未尽之事,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上报县民政局一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三

甲方(收养人):(姓名、住址)。

乙方(送养人):(姓名、住址)。

甲乙双方就收养(被收养人姓名)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被收养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健康状况、现住址)。

第二条收养人是单位的(职务),现年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在市区(县)街号。

第三条收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清楚收养人的健康、财产等民法典规定的条件)符合收养的条件。

第四条送养人的'基本情况(写明送养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为什么要送养的理由)。

第五条收养人保证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尽扶养被收养人之义务。

第六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日内,到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本收养协议自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四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____,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各奔前程,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于xx年xx月xx日至xx省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二、财产之分配:

(一)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xx万元,现值人民币xxx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xx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xx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xx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xx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xx万元-未还贷款本金xx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折价款xx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xx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次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不必要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双方同意作价x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x万元

(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尚未知悉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平性补偿,由于离婚给一方生活带来困难,有能力一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四、本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经双方同意切实履行,如有违约情事,或非法干扰他方,应受法律之制裁。

五、本协议书壹式五份,男女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说明:我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共同签署本协议。上述协议能自觉遵守,并保证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合法权益。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年 xx 月 xx 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五

主持人:xxx单位:及职务:xx派出所所长。

调解地点:xx公安局xx派出所。

主要事实(包括案件发生时间、地点、人员、起因、经过、情节、结果等):

4月5日10时许,xxx因xxx欠其商店的货款,便到同妻子xxx到其工作的场所,催要欠款,后因话不投机,xxx就将xxx头部打伤,致xxx受伤住院。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包括协议内容、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一、xxx自愿向一次性赔偿xxx医疗、误工、护理、营养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xxxx元整。

二、xxx应将xxx所欠的货款xxxxx元整立即归还(从赔偿费用中扣除),xxx表示同意。

三、自本议之日起,双方要相互谅解,搞好团结,不得在纠缠此事,如有违约,后果自负。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对已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对不履行协议的,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被侵害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调解机关留存一份备查。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

当事人意见:签名(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见证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安机关印章)。

_____年___月__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六

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被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的规定,经领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2.送养原因:

4.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领养人:

送养人:

见证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七

送养人:________,男,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年出生,职业:________,住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被领养人生父。

________,女,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年出生,职业:________,住址同上,被领养人生母。

领养人:________,男,________省________县,年出生,职业:________,住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________,女,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年出生,职业:________,住址同上。

被领养人:________,男(女),________省________县,________年出生,住________市________路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夫妇愿将他们的幼子________过继给、________夫妇为养子,被领养人也表示愿意。一致协商同意如下:

1、被领养人________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即为________的养子;

2、改名为_________;

3、以父母称呼其养父母;

4、今后,上列三方应共同遵守法律所规定的领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

5、________、________对________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责任。

6、________今后应对________尽子女对父母的赡养责任。

7、________应听从养父母的.教育,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品德。

送养人:(签名盖章)。

日期:

领养人:(签名盖章)。

日期:

被领养人:(按手指印)。

日期:

证明人:(签名盖章)。

日期: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八

仲裁协议书是指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一致表示愿意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单独的'协议。

甲方:广西贵港市金太阳xx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贵港市港北区中山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董事长。

乙方:汤芳人体艺术公司。

住所:贵港市台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汤芳,女,25岁,经理。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于8月8日签订并经贵港市公证处公证了《联营协议书》,该协议约定联营期限为一年,现期限已经届满;后来双方虽未签订协议,但继续联营,时间达8个月之久。在联营期间,未获得实际利润。现就企业联营清算方面,双方一致同意选择贵港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贵港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本协议一式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地点:贵港市中山路汤芳××艺术公司。

签订时间:20××年9月8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九

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被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的规定,经领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1.领养原因:

2.送养原因:

3.领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4.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领养人:

送养人:

见证人:

协议订立时间:年月日

协议订立地点: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男,××××年×月×日出生,汉,现住××市××区××镇××村×组。职业:××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年××月××日晚7时左右,×××在××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万余元。×××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严格调解。

经严格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2)×××一次性补偿×××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合计×万×仟元;

3)×××与×××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现金×万×仟元。2)在××××年××月××日前,由×××为×××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严格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严格调解员(签名)。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一

送养人:______________。

收养人_________与被收养人_________间为收养子女事宜订立契约如下:。

第一条_________,兹愿收养_________为养子女。

第二条收养人_________是_________单位的_________(职务),现年_________岁(已婚的,收养人为夫妻双方),住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

收养人健康状况:_________。

收养人财产状况:_________。

第三条被收养人_________男(女)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县)人,愿被_________收养。

第四条被收养人的法定代理人_________同意_________被收养。

第五条送养人_________(姓名/名称),住_________省_________市_________区(县)_________街_________号。因_________原因将_________送养。

第六条被收养人自本收养契约书生效之日起,改从收养人姓_________仍名_________。

第七条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有互负抚养的义务,有互享继承的权利。

第八条收养人对被收养人,有管教培育的责任。

第九条甲乙双方在本协议签订后_____日内,到______民政局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本收养协议自_____公证机关公证之日起生效。

收养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被收养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理人(签字):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意见::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__。

鉴(公)证机关(章):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二

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送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职业:

婚姻状况:工作单位:

详细住址:

被领养人:姓名:性别:年龄:籍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养法》的规定,经领养人和送养人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2.送养原因:

4.送养人的权利和义务:

5.其他事项:

领养人:

送养人:

见证人:

协议订立时间:xx年xx月xx日。

协议订立地点:xxx。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三

案例:

原告与被告的祖父系兄弟,婚后生有女儿,现均已成家。8月,原告为嗣后,在家邀请亲朋好友与被告及其父亲订立《出继字约》,字约载明将被告过继为嗣孙,被告负责原告夫妻的生养死葬。冬原告之妻去逝,被告按当地风俗办理丧事并负担费用,后被告迁至原告的房屋处共同居住,但未一起生活。起原告住院被告负担其部分医疗费。自过继后被告对原告有一定的生活上照顾。原、被告因家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收养关系。

分歧:

本案的事实简单,但对该过继行为及过继字约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解和法律意见,也有不同的处理结果。有的意见认为是原告收养被告为养孙的收养纠纷和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收养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有的意见认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一种为嗣后的过继行为。有的认为本案的收养关系无效。有的认为本案不存在收养关系。

评析:

过继是封建社会的一种陋俗,“过继”在旧社会称“立嗣”,又称“承嗣”,它是指没有儿子的人以兄弟﹑堂兄弟等同宗人的儿子为自己儿子的一种做法,是一种封建的亲属关系。它是我国封建社会的宗法制度下一种特殊的收养形式,一直延续到解放前。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已经废除了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继是不承认的。过继与收养是有区别的,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领养他人作为自己的子女的一种法律行为。1991年12月29日通过立法,颁布的《收养法》规范了收养的条件、程序以及解除收养关系的处理。过继并不是收养。对于过继能否形成收养关系,即能否形成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一、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前,如果过继后与父母脱离了父母子女关系,在过继后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就是说他与生身父母的相互扶养义务已不再存在,则可以认为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形成了事实的收养关系,可以按照收养关系来处理。对于这种事实上的收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指出:“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相反,如果过继的目的只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或只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并未与过继父母共同生活,也未对过继父母尽赡养义务的话,即使有所谓的过继手续也不能认为是收养,这种过继子与过继父母之间也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另外早在1979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时我国没有负责办理收养关系登记的机构,华侨和港澳同胞要求在他们亲友中过继或收养子女出境的增加,及无明文规定过继和收养子女是否须经过批准的情况下。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过继和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对涉外的过继或收养子女做出规定。

就本案而言,双方是在《收养法》施行之后所订立的过继字约,所以不存在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二、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之时,最高人民法院也下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通知》。收养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可以依法收养,及收养人、被收养人、送养人的条件,和需要办理登记或公证手续。5月25日民政部发布了《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登记手续或公证手续的规定。收养是变更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的抚育费等均由养父母承担,养父母应承担养子女的全部监护职责。所以收养与过继有不同的区别;1、目的不同:收养的目的是设立拟制血亲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形成与生父母子女之间同等的法律关系。过继的目的是为了延续过继父母的香火或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或只是为了继承过继父母的遗产。2、范围不同:过继限于男子无子的情况下,而过继同族的子或侄,女子不能过继,也不能过继同族女性后辈。在收养关系中,无子女是收养的条件之一,被收养人也不限男女。3、法律效力不同: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而过继不受法律保护。如果自愿过继,事实上已形成收养关系的,且补办了登记、公证手续或经人民法院的确认,其权利义务按收养关系对待。

就本案而言,原、被告双方同居住但未共同生活,未办理有关法定的手续。虽然有关于生养死葬的约定,但其实际目的是为了在过继父母安葬时以儿子的身份送葬,没有扶养的事实,双方的收养关系不成立。因为解除某项法律关系属于变更之诉,变更的前提是有既存的某种合法民事法律关系,所以不存在的或非法的民事法律关系,就无需解除(变更)。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遗赠扶养协议是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在我国农村“五保”制度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综合了遗赠与扶养两种法律关系的内容,既具有极强的人身性质,又不是商品交换的产物。从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订立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所订立的以遗赠和扶养为内容的协议。即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由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的义务,受扶养人将自己所有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有两种:一是公民与公民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二是公民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赠与、收养及一般合同相比,有自己的独创性。判断是收养还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应该把握它们之间的区别。

(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其设立、变更和终止都适用合同的一般规定。收养是一种单方的法律行为,适用收养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主体的特殊性。协议的遗赠人一般都是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鳏寡孤独或者盲聋哑等病残者。也有因种种原因不愿将遗产交给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公民,也有不愿将遗产无偿赠与他人的公民。即为了充分尊重遗赠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的权利,使其欢度晚年,允许其在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仍可与他人签订遗嘱扶养协议。扶养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以外的公民或国家、集体组织。因为法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扶养义务和与继承财产的权利是法定的、强制性的,不必以协议形式来确定。根据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定内容,作为遗赠扶养人的公民应当具备行为能力和扶养能力。收养却是身份法上的行为,收养人、被收养人只能是自然人,包括外国人港澳同胞,但不能是集体或组织。送养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是组织(如孤儿院)。

(3)标的的特殊性。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有偿的双务合同,根据协议的约定,一方取得对方供养自己的权利,在自己死后让与自己的财产;另一方承担生养死葬的义务,在遗赠人死后享有取得遗产的权利。这种关系是财产契约关系与同志式互助合作关系的.结合。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收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形成父母子女关系,收养人必须履行抚养监护的义务,并教育被收养人。收养的对象通常是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

(4)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法律行为与死后法律行为的结合。自协议生效时起,遗赠人享有受扶养人扶养的权利,扶养人只能尽扶养的义务,只有在遗赠人死亡后,扶养人才可取得遗产。收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形成父母子女关系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的继承,适用继承法的规定。

(5)遗赠扶养协议在四种遗产继承形式中有最强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产生于协议订立之时,即在遗赠人死亡前即已发生。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效力的发生都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可以发生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三种形式,但不可能发生遗赠扶养协议的继承。

(6)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与其子女,扶养人与其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不因此而解除。遗赠扶养人在与遗赠人订立遗嘱扶养协议的情况下,仍对自己的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遗赠人如尚有子女,其子女对遗赠人的赡养扶助义务也不应因此而免除。同时,其子女对遗赠人协议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遗赠人还可设立遗嘱,处分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财产以外的财产。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并不因此产生法律上的收养后果,扶养人与其亲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依然存在。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消除,可不再赡养亲生父母,也无继承权。

但两者有相同之处;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均可协议解除,或经人民法院判决解除。一方已履行义务的可要求另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就本案而言,遗赠扶养协议不但有具体的扶养内容,还有具体财产赠与的内容和方式。本案的原、被告双方订立的过继字约,只有负责生养死葬的安排,没有关于财产的约定,也没有实际扶养和扶养的事实。所以双方所订立不是遗赠扶养协议和收养协议,是一种以嗣后为目的的过继行为。

2、儿媳称丈夫被过继侵占婆母赔偿金。

年近八十的老母亲吴某在承受丧子之痛的同时,又添新伤,其儿媳及孙子女四人以死者早已过继给他人为由,将儿子的死亡赔偿金14万元全部占为已有。近日,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郑路法庭依法判决四被告给付老人赔偿金1.6万元。

七十多岁的原告吴某共有四子一女,两子早已过世。12月8日,原告之子陈某在东营市喝酒时被蒋某等人绑架并非法拘禁,致使陈某死亡。203月29日蒋某之妻与老人儿媳及孙子女四人(四被告)达成一份和解协议,蒋某之妻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抢救费、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16万元。四被告将该款据为已有,并用于生活盖房。老人多次找四被告索要自己份内所得,四被告却以死者早已过继给其二叔,与原告吴某已没有任何关系,拒不给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死者陈某的二叔在陈某出生前已死亡,并没有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原告吴某是死者之母,在蒋妻所付的赔偿金中原告应得到一定赔偿。但鉴于原告仍有三子,生活费用应由三人共同承担,且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应根据与死者关系的远近和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合理分配,对被告方可适当照顾。

3、该案“收养行为”如何认定。

一般而言,民事法律规范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但是对生效前已发生的民事行为法律效力的评价,若当时的法律规范没有规定、新法又没有特别条款,可以适用新法规定的具体民事法律行为的典型特征标准。

[案例索引]。

审判法院:江西省崇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编号:崇法民一(古)初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告甘大娘,1927年2月生,江西省某某县人;

被告杨某,男,1962年6月生,祖籍湖南省汝城。

1987年底,甘大娘(已生育有五个女儿)经人介绍“收养”杨某为养子,并按农村习俗写了过继字据,字据主要内容是:“杨某过继给甘大娘为子承接宗祧,杨某负责甘大娘的生老病死,甘大娘百年后的财产由杨某一人继承”。随后杨某即从湖南省汝城迁往江西省某某县与甘大娘一起生活,但该“收养行为”一直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由于杨某自结婚后,对甘大娘不承担赡养义务,不给粮食,有病也不给治疗;甘大娘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人间的“收养行为”。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甘大娘与杨某实施“收养行为”是在1987年底,此时杨某已年满25周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规定的被收养人“为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条件,甘大娘也生育有五个女儿;而且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未经民政部门登记,依该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关系不成立,因此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没有法律根据。最后判决甘大娘与杨某之间的“收养行为”无效。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案情比较简单,双方当事人争议也不大,但涉及到的法律适用问题却具有代表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时间效力原理,民事法律规范一般没有溯及力,不得适用于评价、约束生效前已发生的行为;我国现行《收养法》第三十四条明文规定“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故而不能依据现行《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收养人、登记成立等条件来判断本案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的法律效力。

1981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但是收养关系的具体法律要件是什么,没有规定;同样,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继承法》提及了收养关系,也没有具体条文规定。而1987年1月1日起施行的现行《民法通则》,在第五十五条原则性地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即:(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并且在第五十八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七种情形。但是《民法通则》没有调整收养关系的具体条文。

从当时的法律规范分析,本案甘大娘与杨某1987年底发生的“收养行为”,完全符合《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实质要件,而且这种做法在当时的中国农村也比较普遍存在,应当认定该“收养行为”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四

协议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

协议人___、___双方于__年_月_日在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三、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这一份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甲方:_______。

协议人乙方: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五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

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位于_________房地产所有权归方所有。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三、债权与债务处理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方于____年__月__日向_________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四、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责任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真实性。

五、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____年__月__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六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居民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就房屋买卖事项,经协商一致,并经房屋宅基地所有权人同意,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现甲方自愿将甲方合法拥有的坐落在伊宁县工会家属楼1单元201室的房屋卖给乙方,并将与所出卖房屋的使用权同时转让给乙方。乙方也充分相识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购买该房屋,该房屋始建于1997年,房屋结构为砖混预制板结构,建筑面积76.89平方米。

第二条价格。

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按套(单元)计算,每套单价120000.00元,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壹拾贰万元整,即人民币小写120000.00元。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日内,向甲方支付购房款的30%即人民币三万六千元,甲方应开具收款收据或收款证明。剩余的款在乙方贷款后支付八万四千元整。

第四条交付期限。

甲方应于购房款到账之日起半年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五条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除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将该房屋交给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总款向甲方索赔倍处罚赔偿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第七条关于合法、权属的约定。

甲方保证该房产合法、权属清楚,并已经取得全部共有人的一致同意。合同生效后,如遇政府征地拆迁,房屋的拆迁利益(包括拆迁补偿款、回迁房等)全部归乙方所有。甲方房产合法继承者,不得向乙方收回乙方所购买的房屋及所有权。

第八条甲方保证在交易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有关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甲方均在交易前办妥。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办理房产证手续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第十一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可向有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签名(签章):

___年__月___日。

乙方签名(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文档为doc格式。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七

现住_________________。

现住_________________。

协议双方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在____乡政府登记结婚,于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生下____子。现因双方性格严重不和,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双方自愿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

___个儿子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___日前付抚养费___元整,付款方式为女方从银行汇入男方银行卡中(卡号:________________),直至他们满__周岁。孩子大病、学校赞助费等大额支出,由双方平均负担。他们__周岁以后所需的教育费等必要费用,再由双方协商解决。

女方每周__上午接孩子去共度周__,周__下午__点前必须送回。女方对孩子正常的探望方式男方不得以孩子不同意等理由予以干涉,遇特殊情况双方应以孩子意愿和孩子利益为重,友好协商解决。

1、房屋的分割:

位于_____区_____居_____室的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市场价格双方协议房价为_____万元。该房屋归女方所有,由女方在离婚后_____年内补偿给男方_____万元。离婚后_____个工作日内男方应协助女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女方承担。

2、小轿车的分割:

牌号为_____的轿车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给女方_____万元,此款可以从男方应得的房屋补偿款中扣除。

3、股票分割:各自名下的股票现市值相当,归各自所有。

4、各自名下的银行存款现已分割完毕,再无争议。

5、家用物品的分割:下列家庭共同财产归男方所有:摄影机_____部、液晶电视_____台、男方个人生活用品。家里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如健身器材、音响、空调、冰箱等均归女方所有。

双方在_____年共同为儿子办理的_____终身保险,离婚后由双方平均负担保险费,同时原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变更为_____、_____个人。

双方均无夫妻共同的债权及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应由责任方个人承担。

协议人: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_________年_____月___日

小孩过继的协议书篇十八

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xx市____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因____,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婚姻期间亦无生育子女,经双方同意协议离婚,结束婚姻关系,二人各奔前程,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于xx年xx月xx日至xx省xx市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一)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xx万元,现值人民币xxx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xx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xx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xx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xx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xx万元—未还贷款这一份金xx万元/2。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xx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xx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xx月xx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xx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二)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三)双方应当如实告知对方尚未知悉的债权债务,故意隐瞒或转移财产等不诚实行为造成相对方损失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平性补偿,由于离婚给一方生活带来困难,有能力的一方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四、这一份离婚协议书所订各条,经双方同意切实履行,如有违约情事,或非法干扰他方,应受法律之制裁。

五、这一份协议书壹式五份,男女双方及见证人各执一份为凭,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说明:我们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共同签署这一份协议。上述协议能自觉遵守,并保证不侵害国家、集体,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男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女方: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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