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民事典型案件报告范文(大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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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的撰写也是一种培养沟通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训练。对于重要的报告,我们可以组建团队进行合作,分工明确,提高报告的质量和可信度。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作者的能力和经验。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一
对民事案件的法律分析,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遵循一定的规律,也就是运用法律思维。我们必须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思维,对民事案件进行全面分析。例如作为被告的***人,最理想的结果是希望被告不涉及本案或者可以依法反诉,次之是虽涉及民事案件但可以免责,再次之是不能免除全部责任但可以减轻部分责任。这就是在分析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断运用法律思维,尽力维护所代表一方的合法权益,降低或者免除所代表一方的法律责任。在分析民事案件过程中,运用法律思维具体表现为以下步骤:
之一步,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确定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是分析民事案件的之一要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机构管辖,对民事案件有着非常大的帮助。如果原告能选择在自己所在地法院起诉,无论是时间成本、金钱成本等,都会比异地起诉有利。作为被告同样如此,针对原告的起诉提出管辖异议,尽量争取民事案件管辖权在自己有利的地***院或者仲裁机构。因此,民事案件管辖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确定民事案件管辖,不仅仅是同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还应当注意上下级法院的管辖权争议,也应当注意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归属于法院还是仲裁机构,以及专属管辖等。
在确定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过程中,也要关注民事案件是否存在协议管辖,协议管辖约定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
第二步,分析民事案件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民事案件主体资格,这是关系着民事案件能否成立的问题。例如,如果借款给a的原本是b,但是起诉a的却是b的弟弟c,那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法院应当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再或者被告原本是公司,但是起诉状中却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为被告,那么,被告主体不适格,法院也应当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同时,还要注意有没有遗漏诉讼参与人,如第三人、担保人等。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主体资格问题,涉及该主体能否成为民事案件的当事人,决定了该民事案件能否成立。如果民事案件当事人主体不适格,那么该民事案件就不能成立,案件的走向就很清晰了。
第三步,分析民事案件的诉讼时效。众所周知,民事案件超过了诉讼时效,则该案丧失胜诉权。因此,诉讼时效关系民事案件中的权利是否还能获得法律支持,是否还能胜诉。这里有个细节问题,关于诉讼时效,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必须由对方明确提出。关于诉讼时效问题,我们还需要了解诉讼时效的分类。按照《民法通则》之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两年。有些特殊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如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二
原告。
问:(1)该案在诉讼中有无错误?说明理由。
(2)刘春红的儿子李刚、儿媳赵华在本案诉讼中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为什么?
是分立的,不存在必要的联系,只是属于同一种类的诉讼。
2、李刚、赵华在本案中属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被告。他们与其母的加害行为对损害后果产生是共同一致、不可分割的行为,因而对加害的结果负连带责任,由此产生的诉讼是必要的共同诉讼。
的主张。
问:(1)尹某在诉讼中居于什么地位?
(2)法院应否通知王某参加诉讼?王某如参加诉讼,其诉讼地位如何?
分析:1、尹某应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他参加到张某和李某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来,即不支持原告的主张,也不支持被告的主张,而是将本诉中的张某和李某都作为被告,提出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独立请求。
2、法院应通知王某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因为王某是尹某房屋的代管人,虽对房产无独立请求权,但假如尹某败诉就要追究他的代管责任。所以他应依附于参加之撤离的尹某一方,支持尹某主张,以维护自己利益。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三
根据恒升公司纪委《关于开展典型案例检视反思工作的通知》(恒升纪„2015‟2号)文件精神,勘测分公司在7月份党风廉洁建设宣传教育月活动期间全面开展一次典型案例检视反思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1.剖析违法违纪典型案例抓好警示教育。
结合自身实际,选择了川煤集团纪委办公室印发的《党风廉洁警示教育典型案例汇编》中杉木树矿业公司“7.23”重大责任事故和川煤集团纪委(川煤纪„2015‟26号)文件《关于恒升装备检测公司川东南站朱玲等三人涉嫌私分、贪污国有资产有关问题的通报》,在川煤内发生的二个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组织公司党员干部集中学习并将案例印发领导班子每个成员。从中起到深刻的教育和警示。
2.开展检视反思,提升反腐倡廉自觉性公司党总支组织召开了专题会议,主要领导和纪检委员身先士卒针对案例分析情况,结合公司和个人实际,分别就个人检视反思进行了发言,领导班子各成员在自己的典型案例检视反思发言中,对“把国企当提款机,家属子女靠山吃山谋取私利、恒升装备检测公司川东南站朱玲等三人涉嫌私分贪污国有资产有关问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和危害都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反思。在典型案例检视反思会上,大家的剖析和发言涉及理想信念、党性修养、宗旨意识、道德素质、纪律规范、制度建设等多角度、多层次、多方面,每位班子成员发言均在20分钟以上,大家在检视自查中不回避、不遮掩,认真查摆问题和不足,并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会议达到了警示教育、正风肃纪,触动思想、净化灵魂,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增强公司领导班子凝聚力、战斗力的目的。并写出检视反思报告。纪检委员逐个审查反思报告。
3.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整改措施。
1、党员干部一定要有时代责任感。通过开展典型案例检视反思工作,一定要更加深刻的认识到,这既是对各级党员干部一次思想洗礼,也是对各级党员干部在思想认识、能力素质,党群干群关系,廉洁从业等多方面的一次考核,做为企业的领导干部在围绕“讲政治、守规矩、促改革、稳增长”这一主题和川煤集团“减亏止滑年、改革图存年、克难攻坚年”面前,如果不能带领大家开创一个弊革风清的政治局面,不能凝聚和鼓舞企业广大干部群众保持锐意进取、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就会在为民、惠民的征程上落下步伐。
发,导致顾此失彼的偏差局面,才能保证维护整体利益的同时兼顾局部利益。
3、党员干部必须率先垂范,管好用好所属部门员工。服务员工群众是我们党员干部最光荣,最神圣的职责。不管官位大小,其一言一行都是广大群众的镜子,不论在工作纪律方面还是在廉洁自律方面都给大家起着表率作用。基层干部是管理链条上最末端的环节,管好用好基层干部非常重要。所以,我们一定要表里如一,言必行,行必果,决不能搞台上一套,台下一套。同时要教育引导,关心、爱护员工,想他们之所想,急他们之所需。要了解他们的疾苦,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上的困难,这样公司的员工才肯干、才爱干,我们也就能够得到他们的认可和拥护。
1、加强理论学习,严格党性修养。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学习和研究新形势下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党的创新理论和科学文化知识,认真学习先进模范人物的品格和作风,认真学习其他同志好的工作经验和做法。通过不断学习,改造主观世界,强化党性修养,提升自身的理论素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
及学习了中共四川省委《关于严守政治纪律严明政治规矩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的十项规定》等文件精神,通过学习对照“三严三实”、“八项规定”以及“六项禁令”等法律法规要求,逐一进行认真的剖析,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提高思想认识,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素质修养和管理能力。
3.大张旗鼓地将开展检视反思作为警示教育的重要手段,引导企业领导人员从“不敢腐”、“不能腐”到“不想腐”,帮助各级领导人员端正思想认识,自觉积极抓好典型案例检视反思工作。
4、将以此警示公司广大党员干部坚决做到警钟长鸣,牢牢树立“执政为民、廉政为民”的思想观念,以党风廉洁建设和个人廉洁自律的实绩赢得公司领导和各级部门和广大职工的理解、信任与支持,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为德,常漠公仆本色。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四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下)。
四、关于开庭审理问题。
开庭审理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法庭调查、辩论、裁决都在该阶段作出。所以,必须调动当事人的举证、质证、辩论等方面的积极性,才能保证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实,正确分清是非责任,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一)关于法官的告知义务和释明。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哪些诉讼权利,应当履行哪些诉讼义务,有的当事人并不知晓,须人民法院告知或释明,以让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当事人的各项权利才能得到更为周到的保护。
《民事诉讼法》第11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为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若干规定》第19条、第20条对审判人员在开庭审理时应履行的告知义务作了必要的简化。通常情况下,在向原告送达受案通知书和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时,人民法院已用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了当事人;若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律师是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职业者,他们知晓诉讼权利义务,可代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此两种情形,便无重复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必要。但因申请回避权是当事人的重要诉讼权利,审判人员仍须再次告知。
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他们往往缺乏诉讼方面的.知识,在庭审中将处于弱势地位,双方就不能进行公平的对抗。所以,对影响当事人利益的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重大事项,审判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并给予适当的指导,使各方当事人都能够正常的进行诉讼活动。释明权依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从权利角度看是国家授予法官的公权力,不能放弃;从义务角度看则是释明义务,对民事主体在参加诉讼时意志和人格的尊重,以及其在诉讼中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平等权等。所以,《若干规定》特别强调,对涉及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事项法官应当履行释明义务,否则即为程序违法。
(二)关于简化庭审方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分阶段按步骤进行,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以保证程序的公正严肃。简易程序最大的特点是突出一个“简”字,若仍按普通程序按部就班的进行,那就不是简易程序了。当前,“简易程序普通审”的现象较为普遍,原因是审判人员为追求程序的完整性,或为了应付来自各个方面的检查,结果是背离了设立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立法目的。《民事诉讼法》第145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法庭调查和辩论不必受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限制,根据案情可以灵活运用,《若干规定》第21条对此规定更为简便。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人陈述后,即可由法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论。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辩论后又可恢复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证、边辩论,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审判效率。
(三)关于举证期限。
举证期限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当事人充分的举证期限,以保证其诉讼权利的实现。
一是当庭举证。《若干规定》第22条前句规定:“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证据规定》第33条第2、3款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由人民法院指定。第3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当事人双方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没有协商举证期限,人民法院也未指定举证期限,并无举证期限可言,应视为当事人放弃了举证期限利益,当事人要求当庭举证的应当允许。这样可以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提高审判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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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五
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第一次修正)。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情况,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人格权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第二部分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婚姻家庭纠纷。
10、婚约财产纠纷。
11、离婚纠纷。
12、离婚后财产纠纷。
1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14、婚姻无效纠纷。
15、撤销婚姻纠纷。
16、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17、同居关系纠纷。
(1)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2)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18、抚养纠纷。
(1)抚养费纠纷。
(2)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19、扶养纠纷。
(1)扶养费纠纷。
(2)变更扶养关系纠纷。
20、赡养纠纷。
(1)赡养费纠纷。
(2)变更赡养关系纠纷。
21、收养关系纠纷。
(1)确认收养关系纠纷。
(2)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22、监护权纠纷。
23、探望权纠纷。
24、分家析产纠纷。
三、继承纠纷。
25、法定继承纠纷。
(1)转继承纠纷。
(2)代位继承纠纷。
26、遗嘱继承纠纷。
27、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28、遗赠纠纷。
29、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第三部分物权纠纷。
四、不动产登记纠纷。
30、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责任纠纷。
31、虚假登记损害责任纠纷。
五、物权保护纠纷。
32、物权确认纠纷。
(1)所有权确认纠纷。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
33、返还原物纠纷。
34、排除妨害纠纷。
35、消除危险纠纷。
36、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37、恢复原状纠纷。
38、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六、所有权纠纷。
39、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40、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
(2)业主共有权纠纷。
(3)车位纠纷。
(4)车库纠纷。
41、业主撤销权纠纷。
42、业主知情权纠纷。
43、遗失物返还纠纷。
44、漂流物返还纠纷。
45、埋藏物返还纠纷。
46、隐藏物返还纠纷。
47、相邻关系纠纷。
(1)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2)相邻通行纠纷。
(3)相邻土地、建筑物利用关系纠纷。
(4)相邻通风纠纷。
(5)相邻采光、日照纠纷。
(6)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7)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48、共有纠纷。
(1)共有权确认纠纷。
(2)共有物分割纠纷。
(3)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纠纷。
七、用益物权纠纷。
49、海域使用权纠纷。
50、探矿权纠纷。
51、采矿权纠纷。
52、取水权纠纷。
53、养殖权纠纷。
54、捕捞权纠纷。
55、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
(2)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3)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56、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57、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58、地役权纠纷。
八、担保物权纠纷。
59、抵押权纠纷。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抵押权纠纷。
(2)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纠纷。
(3)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纠纷。
(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纠纷。
(5)动产抵押权纠纷。
(6)在建船舶、航空器抵押权纠纷。
(7)动产浮动抵押权纠纷。
(8)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60、质权纠纷。
(1)动产质权纠纷。
(2)转质权纠纷。
(3)最高额质权纠纷。
(4)票据质权纠纷。
(5)债券质权纠纷。
(6)存单质权纠纷。
(7)仓单质权纠纷。
(8)提单质权纠纷。
(9)股权质权纠纷。
(10)基金份额质权纠纷。
(11)知识产权质权纠纷。
(12)应收账款质权纠纷。
61、留置权纠纷。
九、占有保护纠纷。
62、占有物返还纠纷。
63、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64、占有消除危险纠纷。
65、占有物损害赔偿纠纷。
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66、缔约过失责任纠纷。
67、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1)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2)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68、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69、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70、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1、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72、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纠纷。
73、悬赏广告纠纷。
7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互易纠纷。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6)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7)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75、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
76、拍卖合同纠纷。
77、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79、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0、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81、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1)委托代建合同纠纷。
(2)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3)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2)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3)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4)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5)经济适用房转让合同纠纷。
(6)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8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84、供用电合同纠纷。
85、供用水合同纠纷。
86、供用气合同纠纷。
8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88、赠与合同纠纷。
(1)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2)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
89、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同业拆借纠纷。
(3)企业借贷纠纷。
(4)民间借贷纠纷。
(5)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6)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7)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90、保证合同纠纷。
91、抵押合同纠纷。
92、质押合同纠纷。
93、定金合同纠纷。
94、进出口押汇纠纷。
95、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六
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
(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
(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七
根据县_会xx年工作要点的安排,6月2号—3号,县人大内司工委在_会党组副书记、常委会副主任秦贤斌的带领下,就县法院贯彻执行《省_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改进民事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决定》的基本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重视学习宣传。自省_会《决定》公布后,县法院及时组织干警认真学习讨论,并通过标语、短信等方式向社会多方式、多渠道地宣传《决定》的有关内容。县政府转发了《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支持法院的执行工作。全县基本建立了由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多方面参与的执行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三)执行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县法院始终坚持把司法为民作为执行工作的根本宗旨,开展集中执行、突击执行、专项执行等活动,采取申报财产、查封扣划、依法搜查等措施推进执行工作,使执行难的问题逐步得到缓解。xx年—今年5月,共执结各类案件1524件,执结率为。
(四)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效果显著。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积极稳妥地处理执行积案1256件(其中委托执行案件43件)、清理执行信访案件14件。自xx年以来,针对权利人为信用联社、工行、农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纠纷展开专项执行活动、集中开展了计生部门社会抚养费征收案件的执行、尤其是对青龙米业涉及200多位债权人的系列执行案件的妥善处置,得到了县_会负责人的充分肯定。
(五)执行队伍素质逐步提高。县法院始终把队伍建设作为重中之重,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警示教育活动,积极参加省、市法院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xx年1月,院全体执行人员参加第三次全国法院执行人员综合素质考试,有效提高了执行人员执行生效裁判、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几年来,县法院执行局的工作多次受到市、县委政法委、市中院、县法院的表彰。
二、当前执行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
1、审判与执行协作配合机制还不够完善。有的案件审判与执行脱节,造成执行困难。如在立案审判阶段采取保全措施不力,没有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结果错失执行良机;有的案件虽然保全,但未严格依法定程序办理,导致被保全的财物被变卖,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执行内部管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一是案件执行时间跨度较大,透明度不高,申请人无法及时了解执行进度,误认为法院执行要靠关系,以致当事人对法院公信度产生怀疑。二是执行工作的考核机制不够科学。上级法院片面考核高执结率,导致下级法院将未执结的中止案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条件的案件以程序终结的方式全部统计到执行结案的总数中,有效执结率不高。三是执行工作保密制度落实不够到位,致使部分被执行人轻易躲过追查、逃避执行,群众对此反响较大。
3、有些被执行人少数部门法制观念不够强。一是被执行人不自觉履行、拒不履行的现象较为普遍。xx年—今年5月审结的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率仅为。二是执行中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现象时有存在。从调查的情况看,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尤为突出。如沈巷集中区的征地拆迁补偿案件,由于村委会的消极抵触等原因,致使39起案件长期得不到执行。
4、少数执行干警自身素质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执行法官对案件裁判文书审查不细,法律程序没有做到位,致使执行工作陷入被动;有的执行人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在查找上有一定困难的,没有穷尽执行方法努力追查,耽误了执行的最佳时机;有些执行人员遇到比较棘手的案件,方法单一,致使案件久拖不结,未能达到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除了县法院自身潜在的一些问题以外,执行工作面临的实际困难也是客观存在的:
1、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备的信用制度,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缺乏有效监管,被执行人规避、逃避执行现象十分突出,被执行人难找、财产难寻成为普遍现象。
2、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占较大比例,其中相当一部分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案件,因被执行人下岗、重病、离婚、服刑等原因,往往没有财产可供执行。
3、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不够到位、执行联动威慑机制尚未充分发挥作用,削弱了执行工作的权威性严肃性;有的单位部门不依法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导致执行财产难以查找,查找到的财产难以控制,控制住的财产难以变现,变现的财产难以过户的现象依然存在,给执行工作带来困难。
4、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还不能满足执行工作的实际需要,执行工作中常常面临法律依据不明、执行方法不足、强制措施乏力等困惑。
三、加强民事执行工作的措施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司法环境。县法院应当主动与普法、宣传部门加强联系,以“xx”普法教育为契机,认真贯彻落实省人大的《决定》、认真领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做好当前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开展以案释法教育,介绍执行流程、措施、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增强公众尤其是领导干部、行政执法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对执行工作的了解,提高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营造有利于执行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一要努力形成“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政协支持、法院主办、部门配合”的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工商、国土、城建、金融等单位的联系与协作,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舆论等手段,全面而有效地发挥执行联动威慑机制的作用。二要建立健全各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从源头上化解“执行难”的问题。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工作制度,积极探索非诉讼解决方法,缓解法院的执行压力。三要进一步拓展创新执行工作方式方法。深化审执兼顾、协警参执等方式,积极探索并运用担保执行、抵偿质押执行、限制被执行人出境、限制高消费、强制审计、代位履行等新举措,为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提供制度保证。
(三)进一步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切实提高执行工作效率。法院内部要进一步规范审执分立,科学界定执行机构与审判机构的职能分工;进一步明确执行审查权执行实施权的界限行使主体,进一步明确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充分利用执行信息管理系统,规范执行工作程序,完善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落实执行公开,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进一步规范执行评估、拍卖、变卖等环节,严格执行款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觉接受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度。
(四)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理念,努力促进社会谐。对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申请人又属社会弱势群体的执行案件,要慎重采取中止或终结执行措施,做好申请人的工作,减少这类案件的申诉上访;对涉及需要村委会协助执行的案件,要加强沟通协调,力求取得一致意见,以促进执行工作顺利开展;对需追究担保人负连带责任的执行案件,要在查明被执行人的确无财产执行的前提下进行,尽量减少担保人的损失;对涉及企业银行的借贷案件,要根据不同案件、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区别对待,特别是对资金一时紧张而有“造血”功能的企业,必要时要做好银行的工作,暂缓执行,给企业以回旋的空间。
(五)进一步加强队伍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行工作水平。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干警的执行艺术、技能业务水平,引导干警克服怕当事人上访、怕领导过问案件、怕承担责任的消极畏难思想,切实做到执行有力、司法公正。进一步建立健全执行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同时对执行人员在工作中不依法履职或执法违法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六)进一步健全司法保障机制,不断增强执行工作活力。一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加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经费保障力度,不仅要确保预算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还应从实际出发,根据集中执行、专项执行等实际需要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二要加强与上级法院的联系沟通,建议上级法院修改片面追求高执结率的考核办法,建立客观的激励机制。三是法院自身要进一步重视支持执行工作,在人力、经费物质保障等方面适当予以倾斜,逐步改善执行工作的装备条件,配备与工作相适应的交通、通讯、安全等设备,解决好执行干警的后顾之忧,确保执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八
我所在部门为派出法庭,农村民事案件居多,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在经受这次疫情的严峻考验。我每次与当事人通话都会第一时间问一下他们的身体情况,然后再进行调解工作。自疫情管控以来,我已远程调解成功两件民事案件,结案9件。
从2022年3月2日社区封控开始至今已有一月有余,4月8日,我们终于迎来了吉林市社会面清零的好消息。我坚信上下同欲者胜,同舟共济者赢,所有在沉寂中积蓄的力量,必将会迎来最绚烂的绽放。
文字|昌邑法院朱洪超。
审核|郎玲于利涛。
复核|孙丽萍。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九
购房前,周某等业主在宣传册、沙盘、广告片等宣传资料中看到,其所购买的小区设有人车分流设施和露天泳池。
但后来业主们得知:在开发商天福公司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建设规划中,该小区并非人车分流,天福公司是在通过竣工验收后,以草皮覆盖地面车位的方式营造人车分流的“假象”,而有关部门发现这一情况后,立刻责令天福公司进行整改、恢复地面车位。至于“室外泳池”,则系违法建筑,不能使用。
当业主找到天福公司交涉时,却被告知,《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其保留对小区平面布局的修改权以及宣传资料所载内容不列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解读:“霸王条款”的生存空间越来越小。
上海一中院法官刘佳表示,《民法典》实施后,其第496条规定了格式条款不订入合同的情形,即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因此,开发商作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不仅必须公平地设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必须对相对方尽到提示或说明义务,否则不能视为双方对该条款内容达成合意,该条款内容亦不得订入合同、进入效力评价的范畴。
《民法典》实施后,适用格式条款的相关判例显示,条款制定方利用地位优势制造“霸王条款”的空间将越来越小,市场交易将更加公平、规范。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民法典。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十
xx等人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宗旨意识淡薄,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其严重,同时也说明我县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特别是基层干部的纪律规矩意识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抵制腐败和不正之风的习惯还没有养成。全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深刻汲取惨痛教训,对照自身存在的问题,认真反思剖析,以案为鉴,以事为镜,切实吸取教训,做到警钟长鸣,举一反三,引以为戒。
(一)必须突出思想教育这个根本。从近年来全。
县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都强烈警示我们,腐化堕落是从精神防线失守开始的。有的党员干部背离了党的宗旨,背叛了入党誓词,一味谋求个人升官发财,置党的事业、人民的利益于不顾;有的党员干部特权思想严重,私心作祟、私欲膨胀,把个人私利融入公共权力运行之中。xx等人正是随着职位的升迁、生活的改善、环境的变化,放松了理论学习和对自己的思想改造,导致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扭曲,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我们要把思想教育放在首位,使全体党员干部补足精神之“钙”,筑牢思想之魂,结合推进“三基建设”,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活动,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特别是视察xx重要讲话精神和“xx”重要讲话精神,坚定“四个自信”,深化“四个意识”,始终保持政治上的清醒和敏锐。
(二)必须突出严明纪律这个重点。权力是法律法规授予的,必须依法依规行使。从发生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腐败行为虽然表现各异,但无论涉及副国级、省部级高官,还是科级以下干部,无论是贪污侵占,还是收受贿赂,本质上都是违规行使权力。领导干部一旦失去依法依规用权的观念,就会凌驾于法律和纪律之上,独断专行,滥用职权、“暗箱操作”也就习以为常了。xx等人受党教育多年,理应时刻保持敬畏之心,真正敬法畏纪、遵规守纪。坚持把握务实管用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和指导性,及时修订、建立制度,有什么漏洞堵什么漏洞,有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查漏补缺,不断把制度笼子织密织牢,从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唯有如此,权力才不敢“任性”、不能“任性”。
二、加强党性修养,心系群众做好公仆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对党员干部的知识水平、理论修养、领导能力、自律意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只有深谙宦海浮沉贵养廉、奉公守法莫贪钱的深刻道理,才能具有不为名利所动的浩然正气,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抱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之心。因此,我们要把学习作为自己的终身任务,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觉悟、思想境界和文化水平。忠实地履行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的要求,牢固树立党章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真正做到政治信仰不变、政治立场坚定,以廉为荣、以贪为耻,淡泊修身、廉洁从政。
三、坚持严以用权,遵章守纪秉公办事岗位意味着责任,领导意味着服务。如果权力观念错位,私欲膨胀,胆大妄为,必然会触犯党纪和法律,受到应有的制裁。人生没有后悔药,绝不能用自己的政治生命、青春年华、人生自由和完美的家庭去以身试法。权力是党和人民所赋予的,无论在什么岗位上掌权、用权,我们都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要有权力在手,重任在肩,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克己奉公、遵章守纪,始终保持为民务实清廉的政治本色。
四、带头艰苦奋斗,争做廉洁勤政表率艰苦奋斗是我们党的传家宝。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都遇到了种种艰难险阻,我们的事业成功都是经过艰辛探索、艰苦奋斗取得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员干部更应当发扬艰苦奋斗精神,廉洁自律、勤政务实,做到心不贪、手不长、嘴不馋,经受住权力、金钱、物质的考验,在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的侵蚀面前保持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做到常思贪欲之祸,常除非分之想,常修为官之德,常记公仆本色,争做廉洁勤政的表率。五、自觉接受监督,慎独慎初防微杜渐没有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权力就会出问题,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放眼古今,无数事实告诉我们,掌权者一旦成为“脱缰野马”,迟早会掉下悬崖。因此,广大领导干部一定要十分珍惜组织给予的干事创业平台、锻炼成长舞台,不断增强党性锻炼与道德修养,践行群众路线,树立正确的权力政绩观,牢记“监督是爱,放松是害”的理念,时刻保持一颗平常心,自觉接受党和人民的监督,真正做到防微杜渐,慎始善终。以史为鉴,可知兴替;以人为鉴,可知荣辱。警示案例告诉我们:腐败之路就是毁灭之路。
今后,我将牢记党的宗旨,坚定理想信念,努力践行“三严三实”要求,积极投身“两学一做”学习活动,锤炼作风、提升自我,不忘初心、砥砺前行,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为党和人民奉献青春和力量!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十一
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简便易行的诉讼程序。
现代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法院工作的一个永恒的主题――司法公正,最终落实到审判质量上。据统计,笔者所在的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占民事案件总数的90%左右。可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质量,左右着人民法院的整体质量,因此,对如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探讨,不无意义。
一、简易程序的重要意义。
简易程序是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简化,相对第一审普通程序而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有着以下重要意义:1、便于当事人诉讼。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许多地区交通不便,这些客观情况给人民群众进行诉讼造成一定困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有效地为当事人减轻诉讼往返之劳,节省人力、财力和时间,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及时得到解决,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受到保护,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工作和生产的积性。2、便于人民法院办案。民事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简单民事案件。在近年来民事案件大幅度上升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与适用普通程序相比,简化了许多程序和手续。这就使一大批简单的民事案件得到了及时的处理,从而提高了人民法院的办案效率,使人民法院能够集中精力更好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保证办案质量。3、有利于缓解审判力量与审判任务不相适应的矛盾,及时化解纠纷,有效地防止矛盾的激化。4、有利于培养、锻炼和提高审判人员独立思考的决策能力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总之,正确把握简易程序,是最现成、最简便、最快捷、最直接的提高办案效率的方法之一。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包括两个方面:1、适用简易程序的人民法院,仅限于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派出法庭,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临时派出的审判组织,也包括基层人民法院在区、乡、镇常设的人民法庭。人民法庭是基层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其审判活动以及所作出的判决、裁定与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及其作出的判决、裁定具有同等效力。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仅限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事实清楚,是指双方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如果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比较复杂,涉及人和事太多,人民法院需要花相当多的时间和精力,才能查明全部案件事实的,就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不需要通过其他事实去认定,双方当事人对此也无异议或者重大分歧。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人民法院不需要做大量工作来澄清事实、消除分歧。上述三个条件,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三个条件必顺同时具备,才能构成简单的民事案件。正确识别简单民事案件,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简易程序的基础,如果将非简单的民事案件视为简单民事案件,就会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影响办案质量。因此,正确理解和把握以上三个条件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已经按照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但已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上述是法律明文禁止、绝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此外,院长、庭长、审判员认为案件事实不清、法律关系复杂、争议较大、社会各界关注且又认识不一的案件,或由于立法滞后、法律规定不明确、甚至无法律规定的也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笔者认为,除以上情形外,都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的特点,重在一个“简”字。但在适用简易程序时,要注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起、应诉立案手续要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对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不能限制,也不能附加任何的条件,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当事人的起诉方式规定一般应是书面的,仅对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例外,允许口头起诉。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原告无论是口头起诉还是书面起诉,只要是原、被告同时到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并且是决定当即审理,只要被告不要求书面答辩,就无须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由审判人员在开庭前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并由原、被告在庭审中直接口头控辩。这样可以减少法院转送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要点)、答辩状副本的时间。只有在原、被告不是同时到法庭解决纠纷,或者被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答辩期内解决纠纷的,才存在通知被告应诉并向其送达起诉状副本。如被告要求书面答辩或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给时间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则应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予以准许。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是否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可因案而异,不搞一刀切。
传唤当事人的方式要简。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时,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书面通知(包括一方当事人代通知回去转干部交另一方当事人)打电话或请基层干部、群众捎口信的方法传唤当事人、代理人、证人到庭。但遇到一方当事人拒绝到庭时,则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和有关送达的规定,用传票传唤,否则不能适用拘传、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有的同志认为,适用简易程序不能采取缺席判决,理由是缺席判决规定在普通程序的`有关条款中。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片面的。因为从整部民事诉讼法序列上看,简易程序虽是一个独立的审判程序,但并不是完整的第一审程序。它的规定简单、原则和很不完整。如对起诉的条件、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的某些方面、案件的中止终结判决和裁定等等都无具体规定。因此不能说明简易程序章节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则应本着总则指导分则的原则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即除了不受限制的条款外,就是要受普通程序的其他条款限制)受总则和普通程序中有关条款的约束。
一个环节也不能少,保证执法的公正严肃。那么,适用简易程序是否可以随而便之任意操作呢?回答是否定的。适用简易程序,原则上来说,也应在总体上按照普通程序的顺序进行。那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又如何简化庭审的方法呢?笔者认为,重点应当放在正确理解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的精神上。笔者理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不受提前三日的限制,可以随时传唤。公开审理的,可以张贴公告,也可以不张贴公告,应视个案而定,由人民法院自行决定,有的人认为公告是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的标志,不张贴公告就不公开开庭审理,这是对法律的误解。适用简程序审理的都是事实比较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民事、经济案件,无须过多调查即可认定。在具体操作庭审时,双方当事陈述后,即可由审理员归纳、核对双方当事没有争议的事实,然后仅对争执的焦点,由双方举证、质证、辩证。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融为一体。调查后进行辩论后又可恢复法庭调查,大辩论套小辩论,边调查、边质辩、边筛选异同,边归纳认证。不局限于普通程序规定的顺序。这样可以大大地缩短庭审时间,提高效率。
四、理顺关系、走出适用简易程序认识的误区。
当前在适用简易程序的问题上,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主要受两种倾向的影响。一些人认为现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太宽,影响了案件审判质量,认为应当加以限制;而一些人则认为审判方式改革,还应扩大简易程序适用的范围,只有这样才能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解决老百姓的告状难。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究竟是宽了窄了,笔者认为,只在理顺以下几个关系,就可以宽窄相宜。
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案件质量和效率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笔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固然是人多智慧多,但并非必然导致案件质量高。而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虽有点势单力薄之嫌,但也不必然案件质量低。审判质量的高低,从内部因素来说,关键在于审判人员素质以及执法的监督体制是否健全。案件的质量和效率与运用什么程序没有必然的联系,更不具有排他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要有质量和效率的必然联系;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同样要有质量和效率。那种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质量应该高,效率低点没关系,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效率应当高。质量低一点也可以的认为是错误的。无论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都应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保证质量,提高效率。而且,也只有保证了质量的效率才是真正的效率。
其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案件多、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适用何种程序审理案件,只能以案件难易情况作为客观标准,决不能因任务重、审判力量不足就无限制地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否则,欲速不达,损害执法的严肃性。
再次,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调解和判决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调解和判决是结案的一种方式,与适用什么程序没有因果关系。只要当事人自愿,适用普通程序依法调解,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也要依法调解,在调解不成立时,无论运用普通程序还是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都无例外地适用判决。那种把结案的方式与适用何种程序乱加联系,或者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可以少做调解工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多做调解工作同样都是错误的。
第四,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审判方式与适用简易程序的关系。
最后,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与运用简易程序的关系。审判委员会是我国人民法院特有的一种审判组织形式,人民法院组织法规定,审判委员会的任务是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复杂的案件,都是事实清楚、权利和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因此,一般来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应是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范围,审判委员会可以把主要精力用于讨论和解决有关审判工作的其他重大问题。
开扩思路、更新观念,理顺关系、走出误区,大胆、正确地适用简易程序,是深化庭审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当前,应把推行独任审判法官资格、选用制和错案追究责任制等一系列改革措施贯穿到适用简易程序当中,明确各自权、责,使简易程序的适用更加规范、科学和高效。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十二
原告××市××××开发公司(以下称开发公司),地址在本市铁花里5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男,1970年6月10日生,汉族,××市××研究所工人,住本市胜棋路12号。
原告开发公司与被告张×房屋迁让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冯××和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发公司诉称,2011年对被告原住本市西街10号拆迁时,因被告无房过渡,遂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安排给被告过渡,现被告早已搬入新居,故诉请被告立即腾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费135万元。
被告张×辩称,现虽住进了安置房,但因安置房的产权证书和拆迁遗留问题未解决,故未腾让过渡房,原告将上述问题解决并赔偿损失3万元后,立即腾让过渡房。
经审理查明,2011年原告下属×××指挥部对被原住本市西街20号住房进行了拆迁并于2012年5月4日与被告订立拆迁补偿协议。嗣后,因被告无房过渡,该指挥部于20122年5月10日将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提供给被告过渡。2014年被告的安置房交付使用后,因安置房的产权问题及被告的尚留有少量未拆迁住房的补偿未能解决等被告未能腾让过渡房。原告经催要未果遂诉请被告立即迁让过渡房并赔偿损失135万元。被告应诉后,要求原告先解决安置房的产权证及拆迁遗留问题并赔偿损失3万元。原、被告各执己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腾让本市小园第1、2号过渡房,交原告开发公司。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201×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事典型案件报告篇十三
民法案例分析(一)。
[案情]。
原告李健,女67岁,家庭妇女。
被告丁建国,男,17岁,某钢铁厂徒工。
19xx年7月9日晨,17岁的青年徒工丁建国骑自行车去上班,行至曙光饭馆东侧,将横过马路的李健撞倒,李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内血肿,颅骨骨折。虽经抢救脱险,但其出院后,一直卧床不起,神智不清,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造成终身残废。李健的两个儿子作为代理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丁建国赔偿其母李健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000元。经法院审理查明,李健被撞伤确是丁建国骑车时违犯交通规则造成的,丁建国应承担赔偿李健经济损失的责任。虽然丁建国尚未满18周岁,但已接了父亲的班,在某钢铁厂做徒工,其劳动收入除可以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还稍有节余。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丁建国赔偿原告1000元,在不影响其基本生活的情况下,每月从丁的工资中扣除15元,待丁建国转正定级后每月给付20元,至付清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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