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通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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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一

对于这个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非常大的争议,给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在制定贯彻《工伤条例》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如有第三方责任赔偿的部分,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这样的规定没有法律依据,与《工伤条例》的规定相抵触,侵害工伤职工依《工伤条例》获得工伤保险救济的权利,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切身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对这一问题做一个清晰的分析,以便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笔者试以手头一案例对这一问题作一探讨:

一案情介绍:

韩某是某公司的驾驶员,2004年7月31日在前往南京联系业务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后经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04年10月20日死亡。后经法院主持调解,交通肇事者及其保险公司与韩某的亲属就交通事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按协议共计需向韩某的亲属赔偿380000元。事故处理后,韩某的亲属多次要求韩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韩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5年2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韩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韩某亲属以韩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韩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2005年6月2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韩某是交通事故引起的因工死亡,在已先进行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情况下,工伤待遇应本着补足民事赔偿低于工伤待遇差额的原则处理。被诉人有关申诉人重复享受工伤待遇的主张于法无据,不应支持的意见,本委予以支持”2005年7月,韩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属应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即丧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亲属供养抚恤金;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之亲属韩某系我公司员工。韩某在我公司上班期间因工死亡之事属实。但韩某是死于交通事故,经法院调解,其亲属从交通肇事者处可得到交通事故赔偿金380000元,我公司不应再向原告支付工伤事故的相应补助金。

二、法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在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中,存在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重叠。在司法实践中,对该情形,应如何适用法律,就成为一个争点和难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韩某亲属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关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规定。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主要特征有:l、必须是同一不法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两个以上的不法行为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不同的责任。2、同一不法行为既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使两个民事责任在同一不法行为上并存。3、必须是同一民事主体。引起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发生的同一不法行为,是由一个民事主体实施的。这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担双重责任的主体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双重请求权的主体也是同一人。4、只能发生同一给付内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同时并存,相互冲突,但当事人只能获得一次给付满足,如同时并存获多次满足,对行为人是不公平的。

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二种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易言之,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因此,在因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不是同一民事责任的竞合,不能参照适用《合同法》第122条关于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由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工伤条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救济方式。所以,工伤职工当然有权同时选择两种救济方式,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二、享有工伤待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也是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法定的义务,必须依法予以执行,扣减工伤保险待遇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在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的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五章专门对工伤保险待遇的具体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由此可见,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是国家法律强制规定,是社会保障机构或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受害人基于劳动者的身份,依法所应享受的权利。如果职工发生事故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作为给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保险待遇,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是不能减少法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否则就是不合法的。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按照《工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保险条例》规定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部分)。用人单位同样也不得以侵权第三人赔偿了相关费用而拒绝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同时,《工伤条例》及其他法律也并没有赋予保险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因侵权引起工伤的侵害人享有代位求偿权,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要求工伤职工必须先向侵害人索赔后才能申请工伤保险待遇,也不能从工伤职工应享有的保险待遇中扣减其从侵害人处获得赔偿款项。

第三、实行双重赔偿符合我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立法意图,也并不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人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这表明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常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实际上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成为国家承担的社会保障义务。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我国社会保险保障制度,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强制缴纳工伤保险,也就是说,不发生工伤事故,也必须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如果用人单位违背法律法规,未缴纳工伤保险,而由其单独承担工伤赔偿费用,是其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

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是规定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也就是说,该《办法》对工伤保险与民事侵权赔偿采取的是不可兼得,相互抵免的方式,这也是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者的主要法律依据。但其现已不能适用,理由如下:

1、从法律效力等级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规定来看,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在其上位法《工伤保险条例》没有规定两种请求权重叠时的处理规则的情况下,规定以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替代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违反了《立法法》的规定。其次,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37条第1款的规定,《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制定机关发现与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其他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因此,在《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后,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不能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2、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本身来看,也不能得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全部替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的保险待遇的结论,如《试行办法》第28条第3项的规定。

3、从江苏省的实际来看,2005年4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作为原《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具体配套规定的《江苏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已废止。在现行有效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中已经取消了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有关的规定。

4、从其它法律的规定来看,《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也已不能适用。首先,该条规定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明令废止。其次,因为最高院《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出台,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已定性为物质损失,已经不同于原来属于精神损害表现形式的定性,所以,《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有关原有关相互抵免的赔偿项目的性质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实质内容已经发生质的不同的情况下,继续适用也是没有依据的。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现已被《工伤保险条例》取代,已不具有法律效力了。仍然沿袭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做法,只是深受《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影响,没有认识到这一变化。

第五、处理工伤事故,采用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有例可循,有法可依,也是我国工伤赔偿立法的趋势。

1)、1996年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文)其第二十八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而且规定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这实质主张因第三人侵权引起的工伤不能获得双重赔偿。但这一规定已不能适用,具体理由上一条已经阐明。

2)、2002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该规定首次提出职工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还能享有民事侵权赔偿请求权,《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双重赔偿”虽然与本文所讲的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双重赔偿”有所区别,但从立法上体现了工伤保险赔付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可双重赔偿”的立法意图。

3)、2004年1月1日始开始施行的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既然法律明确取消了禁止,其实质就是允许双重赔偿。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4)、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上述规定的第一款是规范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工伤保险关系,因此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处理。另外,该规定从另一个角度明确了发生工伤的职工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只能按照《工伤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以人身损害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第二款是规范用人单位以外的侵权第三人与被侵害职工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发生竞合,受害职工可以分别依照不同的法律获得救济。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款延续了《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成为受害职工得到双重赔偿的重要法律依据。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新闻发布会上,黄松有副院长在答记者问中也讲到“如果劳动者遭受工伤,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例如职工因工出差遭遇交通事故,工伤职工虽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对交通肇事负有责任的第三人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见,其也是比较赞成双重赔偿的观点。

5)、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尚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这也进一步表明采取双重赔偿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是我国工伤补偿立法的发展趋势。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的补偿,二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

道路交通事故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赔偿权利人向赔偿义务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向造成损害的第三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赔偿责任人为第三人,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是属于私法领域规定的赔偿。

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的基础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而产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请求权。也可以说,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或者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向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和《条例》的规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请求权,补偿责任人是劳动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承担的是社会工伤保险责任,是属于公法领域规定的赔偿。一属公法领域,另一属私法领域,两者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综上,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与工伤待遇补偿的请求权的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法律性质不同。根本是两个不可相互替代的处理,所以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中没有要求肇事方赔偿的费用或者放弃的费用,不能视为也已对工伤保险关系程序中的对方当事人的放弃。因此,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程序中没有要求肇事方赔偿的费用或者放弃的费用,在工伤保险关系处理的程序中,仍然可以向工伤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主张。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责任人的赔偿后,仍有权依据《工伤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笔者在此也呼吁有关部门能尽快出台相关规定,明确劳动者在获得侵害人的赔偿后仍然有权享受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

文档为doc格式。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二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均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60名。各学部每次增选名额的分配,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根据学科布局和学科发展趋势确定。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3名或3名以上院士推荐有效。对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的推荐,仅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初选。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和选举。评审必须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选举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批准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

2、外籍标准。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并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选举,每位院士推荐1名候选人,获得不少于5名院士的推荐为有效。外籍院士由全体院士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其选举工作与院士增选工作同年进行。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应超过院士总人数的二分之一,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当选。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科学院学部赠送的有关出版物。外籍院士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可直接转为院士或资深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三

英国政府目前是允许留学生打工的。具体规定为:学期期间每周最多20小时,假期可全职工作。大部分英国院校都有专门人员负责帮学生介绍工作。

英国的国民福利之一是免费的医疗服务(nhs)。这种福利,对取得6个月以上签证的留学生同样适用。

如果留学生的'配偶和18岁以下的子女作为家属获得签证前往英国陪读,他们也可以享受许多福利:他们可以享受与留学生本人同样的医疗福利。如果留学生拿的是12个月以上的签证,配偶与子女一般可以在英国全职工作或学习,无需另外办许可证。同时,如果留学生的子女在16岁以下,他们在英国期间还可以享受英国的义务教育,免费上当地的公立学校读书。

在英国,如果学生办理了国际学生卡,在买车票、飞机票、参观博物馆等就能享受到相当多的折扣。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四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事实与理由:

20xx年3月,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招聘申请人王某。20xx年5月12日下午,申请人王某在处理输送带故障时,不慎右手伸入输送带受伤。经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1、右中指离断伤;2、右上臂皮肤肌肉挫裂伤。申请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20xx年11月30日,巴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申请人王某为工伤【见巴市劳社认【20xx】263号】。20xx年11月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申请人受伤后多次找被申请人解决本次受伤一事,而被申请人拒绝支付相应费用。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据川府发[20xx]42号第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20xx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20.91元【巴中市20xx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651元】。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953.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1600.00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xx〕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仲裁时效是权利人通过申诉程序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保护其劳动权利 的有效时限。在规定的期限内,根据权利人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其劳动权益予以保护,对义务人应履行义务予以裁决强制履行。如果权利人不主张权利,在 申诉时效届满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权利人的劳动权益不再加以保护,对义务人的义务,也不再裁决强制履行。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即是指在已经确认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劳动者的事故伤害经确认为工伤,其在一定的时效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要求工伤赔偿的仲裁请求的时效期间。

工伤赔偿的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工伤赔偿仲裁时效的前提看,必须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受到了工伤,从其受工伤后的某一时 间点开始起算。第二,在仲裁时效超过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 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 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工伤赔偿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即是指工伤赔偿仲裁时效不同于其他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时效,其起算点有所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同时,根据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五

电话:_________________。

业务人员:_________________。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_______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_______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_________________24390元(2710元*9月)。

;7、鉴定费:_________________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事实及理由:

20xx年8月15日,申请人_____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右足背挫裂伤;。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第30440号)。年月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此致

宣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六

住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电话:

被申请人:宣威市格宜镇张冲煤矿达乐煤。

地址:宣威市格宜镇龙泉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

电话:

业务人员:

仲裁请求:

一、请求裁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依法支付140811元因工受伤的相关费用,合计元(拾肆万零捌佰壹拾壹元整)具体如下:

1、住院期间生活补助:4480元(35元x2/人x80天);

2、住院期间工资:57810元(2710/30x80);

3、住院期间家人的护理费:3840元(45x80天);

4、一次性医疗补助:5420元(2710元x2月);

5、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32520元(2710元x12月);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390元(2710元x9月);

7、

鉴定。

费:300元;

8、第二次手续费4800元。

9、煤矿企业伤残赔偿(131号令):65040元(271元x12月x2);

事实及理由:

20xx。

年8月15日,申请人x在煤矿井下砌碹时被矸石砸伤左脚,被送往宣威市中医院医治,经医院初步诊断为:

1、右足背挫裂伤;

2、左第五指骨开放性骨折;

3、左足背异物残留;

4、左第二趾骨撕脱性骨折。

曲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

20xx。

年12月26日会议讨论定予以认定为工伤(曲人工认字「。

20xx。

」第30440号)。

20xx。

年xx月xx日经曲靖市劳动能力。

鉴定。

委员会。

鉴定。

为九级伤残(曲人鉴委字〔。

20xx。

〕第号)。

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的.相关待遇,请贵委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为谢。

申诉人:

日期:年月日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七

我由一九九零年五月开始停薪留职三年,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到期回厂报到上班,厂方叫我自行找单位工作,但我一直以来都没有找到工作单位。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在一九九四年五月厂方已将我开除,但厂方一直没发通知给我。我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以本案超时效而不受理,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工劳动争议条例》里提到,从知道或应该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不算超时。我在二零零二年五月到初,我到市社保局查社保时才发现,于二零零二年七月向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我这算是超时吗?

2、我该怎么办?可以向单位追回被拖欠的社保吗?

3、现在清远染织厂已经转制,我可以补办回下岗失业证吗?

有没有超过时效,首先要认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即你“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之日”即有证据证明你知道权益被侵害的时期,然后应该在60日之内提起仲裁。根据你的陈述,你的时效是没有超过的。

劳人计(1983)61号文:第3条:“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因病、残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可按退职办法处理;从事非法活动,符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开除条件的,原单位有权按开除处理。

第6条:“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劳部发(1995)309号文:第9条: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粤劳社[]36号文:第3条:企业不再办理停薪留职和放长假(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外)手续。对原已办理停薪留职或放长假手续的要进行清理。属于职工本人要求办理的,要解除协议,同时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企业要求职工办理的,要解除协议,企业有岗位的应安排其上岗,无岗位的应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停薪留职”一般不超过二年,而该企业却约定三年,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在“停职留薪”期间,没有按照规定通知当事人。但是“停止留薪”期间是不享有社保待遇的,这点必须注意。因此,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补办回下岗失业证,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八

申请人:王某,男,汉族,1986年12月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双流县金桥镇昆山村2组。联系电话转王某。

被申请人:巴中市某建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伟。

请求事项:

裁决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交通费用30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160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1600.00元,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43953.00元,总计90153.00元。

事实与理由:

见巴市劳社认。

【】。

263号。

年11月5日,巴中市劳动能力。

鉴定。

委员会。

鉴定。

申请人为柒级伤残,无护理依赖。

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因此,被申请人应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本人工资即每月1800元共21600元。根据川府发[]42号第8条第2款规定,被申请人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巴中市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220.91元。

巴中市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14651元。

被申请人应支付36个月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为43953.00元

同时,被申请人还应支付交通费用3000元。以及停工留薪期12个月工资21600.00元。因被申请人拒绝支付前述费用。现申请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9、31、35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42号)第8条第2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特申请贵委依法裁决并支持申请人的前列请求。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九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男、汉族、干部,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在_________________工作,现住_________________。

请求事项:

1、恳请给予受害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

2、赔偿受害人尹卯文医药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等共_________________元。

事实和理由:

在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下午3时30分左右,刘文兵所长驾驶晋hw6699轿车带领尹卯文、徐世峰去新寨乡新寨村清查漏管户,途中由于长时间堵车,当走到殷家湾大桥大约5时30分左右,不幸被韩文军驾驶的拉煤大车发生车祸,造成刘文兵死亡;尹卯文、徐世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经五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韩文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尹卯文受伤后立即送往县人民医院急诊科抢救治疗。次日入住山西省人民医院骨科治疗。诊断为:

1、左肩部、胸部软组织损伤。

2、口唇部、左手背部皮肤裂伤。

3、右侧胸腔积液。

4、脑外伤综合症。

于同年10月14日出院。

受伤给本人带来了莫大的伤害,导致本人身体和心里受到严重摧残,致使本人一直未能正常生活和工作。出院后本人常常伴有头晕脑闷,精神不振,记忆力急剧下降,心烦意乱,时常还有失控现象,后又经多方医院检查,医生嘱托还需继续休养治疗,直到恢复正常为止。现经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__________年12月8日作出(__________)第0012号wz忻人社工认字《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人受伤系工伤。

综上所述,恳请给予申请人尹卯文在工作和生活上大力的帮助和多方的照顾。赔偿尹卯文医药费_________________元;陪侍费_________________元;住院期间生活费、营养费_________________元;交通费_________________元;一次工伤性医疗补助金27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_________________元,共合计_________________元。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十

电话: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和理由: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诉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一案,贵院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已审理完结,下达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民初字第_______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并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发生了法律效力。该判决书规定,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后_________________日内赔偿给_________________工伤期间工资,医疗费、一次性工伤补助金等共计_________________万元。但是被申请人对贵院的上述判决拒绝履行,本应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__日以前归还的_________________万元,至今分文未付。致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32条之规定,特请求贵院依法执行,强令被申请人如数给付限定期限内的款项,并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申请强制执行的费用,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享受待遇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党课是中国共产党组织的教育党员和积极分子的课程。各级党组织定期通过党课向党员和积极分子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展党性、党的纪律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课是每个共产党员的必修课,是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的重要方面。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欢迎品鉴!

马毛姐,女,汉族,1935年9月生,1954年6月入党,安徽无为人,安徽省原合肥市服装鞋帽工业公司副经理。解放战争时期支前英模的杰出代表,闻名全国的“渡江英雄”。渡江战役中,年仅14岁参加“渡江突击队”,在手臂中弹的情况下依然咬牙坚持,不畏枪林弹雨6次横渡长江,运送3批解放军成功登岸。毛主席亲切接见她,并题词“毛姐: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参加工作后从不以功臣自居,在平凡岗位上默默为党工作;离休后义务作革命传统教育报告300多场次。荣获“一等渡江功臣”、“支前模范”称号。

王书茂,男,汉族,1956年12月生,1996年6月入党,海南琼海人,海南省琼海市潭门镇潭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潭门海上民兵连副连长,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为国护海的模范,先后参加多项国家重大涉海工作,参与南沙岛礁建设,培养南海维权民间力量。在南海维权斗争中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寸步不让,坚决捍卫我国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带领群众造大船、闯深海,发展休闲渔业、建起海洋民宿,实现共同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改革先锋”等称号。

王占山,男,汉族,1929年12月生,1948年8月入党,河北丰南人,河南省安阳军分区原副师职顾问,第四、五届全国人大代表。战功赫赫的百战老兵,先后参加辽沈、平津、衡宝、两广、抗美援朝、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出生入死、英勇杀敌,4次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在抗美援朝金城战役中,带领战友坚守阵地4天4夜,打退敌人38次进攻,歼敌400余人。离休后,情系国防事业,倾心传播红色革命基因。荣获志愿军“二级战斗英雄”荣誉称号和“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被朝鲜授予“一级国旗勋章”。

王兰花,女,回族,1950年6月生,1995年11月入党,宁夏吴忠人,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金星镇王兰花热心小组党支部书记、王兰花热心小组慈善协会会长。群众心中的“活雷锋”,把解决社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毕生事业,十多年如一日坚持志愿服务。带领“王兰花热心小组”先后为居民解决各类困难7000多件,调解各类民事纠纷600多起,开展公益活动7000多场次,推动利通区志愿者从最初7人发展到6.5万余人。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等称号。

艾爱国,男,汉族,1950年3月生,1985年6月入党,湖南攸县人,湖南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焊接顾问,湖南省焊接协会监事长,党的十五大代表,第七届全国人大代表。工匠精神的杰出代表,秉持“做事情要做到极致、做工人要做到最好”的信念,在焊工岗位奉献50多年,集丰厚的理论素养和操作技能于一身,多次参与我国重大项目焊接技术攻关,攻克数百个焊接技术难关。作为我国焊接领域“领军人”,倾心传艺,在全国培养焊接技术人才600多名。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大杰出工人”等称号。

石光银,男,汉族,1952年2月生,1973年7月入党,陕西定边人,陕西省定边县定边街道十里沙村党总支原书记、陕西石光银治沙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的十八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治沙造林事业的模范代表,与荒沙碱滩不屈抗争40多年,在毛乌素沙漠南缘营造一条长百余里的绿色长城,彻底改变“沙进人退”的恶劣环境。将治沙与致富相结合,创造“公司+农户+基地”的新模式,帮助沙区群众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治沙英雄”等称号。

吕其明,男,汉族,1930年5月生,1945年9月入党,安徽无为人,上海电影制片厂艺术委员会原副主任。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交响乐作曲家,著名电影音乐作曲家,一生坚持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劳动人民。70年来先后为《铁道游击队》、《焦裕禄》、《雷雨》等200多部(集)影视剧作曲,创作《红旗颂》、《使命》等10余部大中型交响乐作品,300多首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等歌曲广为传唱。荣获“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和“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

廷·巴特尔,男,蒙古族,1955年6月生,1976年11月入党,内蒙古呼和浩特人,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洪格尔高勒镇萨如拉图雅嘎查党支部原书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十三届全国政协委员。扎根牧区、苦干实干的楷模,凭着“让牧民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扎根牧区近50年,探索出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促进增收新路子,使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改革先锋”等称号。

刘贵今,男,汉族,1945年8月生,1971年8月入党,山东郓城人,外交部原正司级大使。一生奉献对非外交工作,在对非外交岗位坚守、耕耘近40年,长期在非洲国家常驻,年逾七旬仍为深化中非合作发挥余热,是首位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积极推动建立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在传承中非友谊、深化中非合作中担当作为、倾情奉献,坚定捍卫我在非洲利益和国际形象,为促进中非关系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孙景坤,男,汉族,1924年10月生,1949年1月入党,辽宁庄河人,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金山镇山城村原第一生产队队长。永葆革命本色的战斗功臣,先后参加四平、辽沈、平津、解放长沙、解放海南岛、抗美援朝等战役战争,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多次。作为英雄报告团成员,受到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退役后毅然回乡带领群众改变家乡面貌,是共产党员吃苦在前、公而忘私崇高品质的典范。荣获“抗美援朝一级战士荣誉勋章”。

买买提江·吾买尔,男,维吾尔族,1952年12月生,1973年7月入党,新疆伊宁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温亚尔乡布力开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党的十八大代表。旗帜鲜明同“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的先进模范,面对宗教极端势力的死亡威胁,毫不畏惧,挺身而出。坚持强基固本,大抓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任村支书30多年,村里未发生一起暴恐事件。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开办国语幼儿园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

李宏塔,男,汉族,1949年5月生,1978年4月入党,河北乐亭人,安徽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第十一、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典范。在民政系统工作18年,视孤寡老人为父母、视孤残儿童为子女、视民政对象为亲人,每年至少一半时间在基层度过。共产党人革命传统、优良家风的传承人,始终艰苦朴素、清正廉洁、以严治家,秉持了“革命传统代代传,坚持宗旨为人民”的不变信念。

吴天一,男,塔吉克族,1934年11月生,1982年5月入党,新疆伊犁人,青海省心脑血管病专科医院原研究员,中国工程院院士。高原医学事业的开拓者,投身高原医学研究50余年,提出高原病防治救治国际标准,开创“藏族适应生理学”研究,诊疗救治藏族群众上万名。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主持制定一系列高原病防治措施和急救方案,创造了铁路建设工人无一例因高原病致死的奇迹,被称为“生命的保护神”。80多岁高龄仍带着心脏起搏器在海拔4500米以上的高原开展科研工作。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辛育龄,男,汉族,1921年2月生,1939年7月入党,河北高阳人,中日友好医院原院长、胸外科主任,第五届全国人大代表。新中国胸外科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战争时期,曾与白求恩并肩战斗,多次冲上前线救治伤员。和平年代,长期致力于我国胸外科创建和发展,是中国人体肺移植手术第一人,在胸外科领域多个方面取得“从0到1”的突破,为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作出卓越贡献。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张桂梅,女,满族,1957年6月生,1998年4月入党,辽宁岫岩人,云南省丽江华坪女子高级中学党支部书记、校长,华坪县儿童福利院(华坪儿童之家)院长,党的十七大代表。扎根贫困地区40余年,创办全国第一所全免费女子高中,帮助1800多名贫困山区女孩圆梦大学,是为教育事业奉献一切的“张妈妈”。探索形成“党建统领教学、革命传统立校、红色文化育人”特色教学模式,用红色基因树人铸魂。拖着病体忘我工作,持续12年家访超过1600户,行程11万余公里。荣获“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陆元九,男,汉族,1920年1月生,1982年12月入党,安徽来安人,中国航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科技委顾问,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第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五、六、七届全国政协委员。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开拓者之一。作为早期出国留学的博士,新中国成立初期,突破重重阻力毅然回到祖国怀抱,潜心研究,矢志奉献。首次提出“回收卫星”概念,创造性运用自动控制观点和方法对陀螺及惯性导航原理进行论述,为“两弹一星”工程及航天重大工程建设作出卓越贡献。荣获“航天奖”。

陈红军,男,汉族,1987年3月生,2009年4月入党,2020年6月牺牲,甘肃两当人,中国人民解放军某部原分队长。新时代革命军人的杰出代表,坚守高原边防10年,带领官兵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2020年6月15日,奉命带队前往一线紧急支援,在同外军战斗中,英勇作战、誓死不屈,为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壮烈牺牲。被追授“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

林丹,女,汉族,1948年12月生,1985年8月入党,福建福州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街街道军门社区党委书记,党的十七大、十八大代表。社区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扎根社区40余年,始终为民爱民,当好党的“传声筒”、群众的“服务员”,脚踏实地做好社区每一项工作。以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服务,设立居民恳谈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把党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小巷总理”。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

卓嘎,女,藏族,1961年9月生,1996年7月入党,西藏隆子人,西藏自治区隆子县玉麦乡玉麦村农民,西藏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兼职),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爱国守边精神的传承者,秉持“家是玉麦、国是中国”的坚定信念,数十年如一日以抵边放牧、巡逻的方式守护数千平方公里的国土,国旗挂遍走过的每一条路,践行了“再苦再累也要守好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承诺。积极宣讲党的恩情,引导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时代楷模”等称号。

周永开,男,汉族,1928年3月生,1945年8月入党,四川巴中人,四川省原达县地委副书记。一生追随党、赤诚为人民。解放前,冒着生命危险在川北地区开展党的地下工作。新中国成立后,全心全意为百姓造福,恪尽职守推动地方发展、脱贫攻坚、改善民生和生态建设,是群众心中的“草鞋书记”。离休后带领群众植树造林,在当地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被亲切地称为“周老革命”。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

柴云振,男,汉族,1926年11月生,1949年12月入党,2018年12月去世,四川岳池人,四川省岳池县财政局原副县级离休干部。九死一生的战斗英雄,先后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被称为“活着的黄继光”,是《谁是最可爱的人》原型之一。1951年在抗美援朝朴达峰阻击战中,杀敌百余人,浴血奋战到孤身一人。1952年伤残复员回乡务农,从不提及自己的功绩,为党和人民默默奉献了一辈子。荣获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荣誉称号,被朝鲜授予“一级自由独立勋章”。

郭瑞祥,男,汉族,1920年12月生,1937年3月入党,河北魏县人,贵州省都匀军分区原副政治委员。矢志坚守初心的红军战士。16岁投身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先后参加冀南战斗、反扫荡战役、肖渠战斗、曹县东南反顽战役等,作战英勇。解放战争时期,在情况非常危急、部队成分不纯的情况下,及时整顿健全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有效挽救危局。离休后生活简朴,始终保持红军的政治本色。荣获“三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独立功勋荣誉章”。

黄大发,男,汉族,1935年11月生,1959年11月入党,贵州遵义人,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平正仡佬族乡原草王坝村党支部书记。一心为民、埋头苦干、百折不挠的楷模。带领村民历时36年,在悬崖绝壁上开凿出一条主渠长7200米、支渠长2200米的“生命渠”,用实干兑现“水过不去、拿命来铺”的誓言,为改善山区群众用水条件、实现脱贫致富作出巨大贡献,被誉为“当代愚公”。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时代楷模”等称号。

黄文秀,女,壮族,1989年4月生,2011年6月入党,2019年6月去世,广西田阳人,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原副科长、乐业县新化镇百坭村党支部原第一书记。在脱贫攻坚一线挥洒汗水、忘我奉献的新时代青年党员干部的优秀代表。研究生毕业后,放弃大城市的工作机会,主动请缨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把生命奉献给脱贫攻坚事业,谱写了新时代青春之歌。被追授“全国脱贫攻坚楷模”荣誉称号和“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时代楷模”等称号。

黄宝妹,女,汉族,1931年12月生,1952年11月入党,上海人,原上海第十七棉纺织厂工会副主席,党的八大代表。新中国纺织工人的优秀代表,国家发展的见证者、参与者、奉献者。为实现“全国人民穿好衣”的梦想,勤勤恳恳干了一辈子,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退休后坚持发光发热,参与多地多个棉纺厂建设,积极服务居民群众,参加市“百老德育讲师团”,直播宣讲劳模精神、宣讲党的优良传统。两次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崔道植,男,朝鲜族,1934年6月生,1953年12月入党,吉林梅河口人,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技术处原正处级侦查员。我国第一代刑事技术警察、中国首席枪弹痕迹鉴定专家。60余年刑侦生涯,检验鉴定7000余件痕迹物证,参与办理1200余起重特大案件疑难痕迹检验鉴定,无一差错。研发现场痕迹物证图像处理、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填补国内多项技术空白。80多岁高龄仍忘我工作,参与破获久侦未破的系列案件。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

蓝天野,男,汉族,1927年5月生,1945年9月入党,河北饶阳人,北京人民艺术剧院原演员、导演。将一生奉献给人民文艺事业。青年时代参加革命,从事进步文艺活动。解放后,出演或导演《蜕变》、《茶馆》、《家》等数十部优秀文艺作品,塑造众多经典人物形象。传承艺术艺德,发掘和培养一大批文艺界领军人才,为中国话剧艺术繁荣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中国戏剧奖·终身成就奖”、“全国德艺双馨终身成就奖”等。

魏德友,男,汉族,1940年11月生,1983年6月入党,山东沂水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九师161团1连退休职工。兵团精神的典型代表。把家安在边境线上,为国巡边50多年,劝返和制止临界人员千余人次,管控区内未发生一起涉外事件,他的家被称为“不换防的夫妻哨所”。巡边总里程达20多万公里,相当于绕赤道5圈,被誉为边境线上的“活界碑”。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时代楷模”等称号。

瞿独伊,女,汉族,1921年11月生,1946年8月入党,浙江萧山人,新华通讯社原国际新闻编辑部干部。赓续红色基因的革命先烈后代。1941年被捕入狱,面对敌人威逼利诱,绝不屈服。立足本职岗位,勤勤恳恳奉献。开国大典上,用俄语向全世界播出毛主席讲话,作为我国第一批驻外记者赴莫斯科建立新华社记者站,期间多次担任周总理和中国访苏代表团的翻译。一生淡泊名利,从不向党伸手,从不搞特殊化,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精神品格和崇高风范。

近日,党中央决定,在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之际,以中共中央名义首次颁授“七一勋章”,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七一授勋,是礼遇,意在树立榜样,建立良好导向。充分展示功勋模范和先进典型的精神风范,无疑是对共产党人先进性的大力弘扬,也将凝聚共产党人巨大的引领力量。

颁授“七一勋章”,大力弘扬共产党人先进性。中国共产党从无到有,从弱小到强大,走过了百年历程,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共产党人坚定信仰、理想、信念,始终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处处体现共产党人的先进性。一直以来,全国各地涌现了一大批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基层党组织,他们立足岗位职责、坚守初心使命、践行政治信仰,充分激发了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服务功能,彰显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忠诚担当,奋发有为的中流砥柱作用。党中央向他们颁授“七一勋章”,就是对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最生动的弘扬,激励全党把这种先进性传承下去,发扬光大。而且,提名和推荐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广泛发动、宣传引导的过程,有助于浓厚弘扬共产党人先进性的氛围。

颁授“七一勋章”,大力弘扬共产党人价值观。共产党人价值观是党凝聚民心并获得广大人民群众支持与拥护的强大精神武器,而价值观的吸引力、感召力和影响力来源于价值观本身的先进性。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举行颁授“七一勋章”仪式,有助于引导广大共产党员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政治能力,把对党忠诚、为党分忧、为党尽职、为民造福作为根本政治担当,永葆共产党人政治本色;有助于引导广大共产党员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治原则,使思想和行动更加符合客观规律、符合时代要求、符合人民愿望;有助于引导广大共产党员坚持清正廉洁,在依法用权、公正用权、谨慎用权、干净用权中保持廉洁,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守住拒腐防变的底线,在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弘扬共产党人价值观。

6.石光银:治沙与致富相结合荒漠中营造百里绿色长城。

石光银,陕西定边人,1973年7月入党。他是治沙造林事业的模范代表,与荒沙碱滩不屈抗争40多年,在毛乌素沙漠南缘营造一条长百余里的绿色长城,彻底改变“沙进人退”的恶劣环境;他还将治沙与致富相结合,创造“公司+农户+基地”的新模式,帮助沙区群众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治沙英雄”等称号。

7.吕其明:用音乐歌颂党和祖国知名作品广为传唱。

吕其明,安徽无为人,1945年9月入党。他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交响乐作曲家,著名电影音乐作曲家,一生坚持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劳动人民。70年来先后为《铁道游击队》、《焦裕禄》、《雷雨》等200多部(集)影视剧作曲,创作《红旗颂》、《使命》等10余部大中型交响乐作品,300多首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等歌曲广为传唱。荣获“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和“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

8.廷·巴特尔:扎根牧区50年探索绿色经济发展新路径。

廷·巴特尔,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1976年11月入党。他是扎根牧区、苦干实干的楷模,凭着“让牧民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扎根牧区近50年,探索出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促进增收新路子,使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改革先锋”等称号。

9.刘贵今:为中非外交事业倾情奉献一生。

刘贵今,山东郓城人,1971年8月入党。他一生奉献给外交工作,在对非洲的外交岗位上坚守、耕耘了近40年,长期在非洲国家常驻,年逾七旬仍为深化中非合作发挥余热,是首位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积极推动建立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在传承中非友谊、深化中非合作中担当作为、倾情奉献,坚定捍卫我在非洲利益和国际形象,为促进中非关系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10.孙景坤:公而忘私永葆革命本色的战斗功臣。

孙景坤,辽宁庄河人,1949年1月入党。他是永葆革命本色的战斗功臣,先后参加了四平、辽沈、平津、解放长沙、解放海南岛、抗美援朝等战役战争,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多次,荣获“抗美援朝一级战士荣誉勋章”。作为英雄报告团成员,受到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退役后他毅然回乡带领群众改变家乡面貌,是共产党员吃苦在前、公而忘私崇高品质的典范。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授予“七一勋章”的决定》,授予29名同志“七一勋章”。

运送三批解放军成功登岸的“渡江英雄”

马毛姐,安徽无为人,1954年6月入党。解放战争时期支前英模的杰出代表,闻名全国的“渡江英雄”。渡江战役中,年仅14岁的她参加“渡江突击队”,在手臂中弹的情况下依然咬牙坚持,不畏枪林弹雨6次横渡长江,运送3批解放军成功登岸。毛主席亲切接见她,并题词“毛姐:好好学习、天天向上”。参加工作后她从不以功臣自居,在平凡岗位上默默为党工作;离休后义务作革命传统教育报告300多场次。

为国护海寸步不让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王书茂,海南琼海人,1996年6月入党,他先后参加多项国家重大涉海工作,参与南沙岛礁建设,培养南海维权民间力量。在南海维权斗争中冲锋在前,不怕牺牲、寸步不让,坚决捍卫我国领海主权和海洋权益。此外他还带领群众造大船、闯深海,发展休闲渔业、建起海洋民宿,实现共同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改革先锋”等称号,是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战功赫赫百战老兵倾心传播红色革命基因。

王占山,河北丰南人,1948年8月入党。他是战功赫赫的百战老兵,先后参加辽沈、平津、衡宝、两广、抗美援朝、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出生入死、英勇杀敌,4次受到毛主席亲切接见。在抗美援朝金城战役中,带领战友坚守阵地4天4夜,打退敌人38次进攻,歼敌400余人。荣获志愿军“二级战斗英雄”荣誉称号,被朝鲜授予“一级国旗勋章”。王占山离休后,仍然情系国防事业,倾心传播红色革命基因。

坚持志愿服务十余载群众心中的“活雷锋”

王兰花,回族,宁夏吴忠人,1995年11月入党。她把解决社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毕生事业,十多年如一日坚持志愿服务;她带领“王兰花热心小组”先后为居民解决各类困难7000多件,调解各类民事纠纷600多起,开展公益活动7000多场次,推动宁夏吴忠市利通区的志愿者从最初7人发展到6.5万余人。她是群众心中的“活雷锋”,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等称号。

“做工人要做到最好”我国焊接领域“领军人”

艾爱国,湖南攸县人,1985年6月入党。他是工匠精神的杰出代表,秉持“做事情要做到极致、做工人要做到最好”的信念,在焊工岗位奉献50多年,集丰厚的理论素养和操作技能于一身,多次参与我国重大项目焊接技术攻关,攻克数百个焊接技术难关。作为我国焊接领域“领军人”,倾心传艺,在全国培养焊接技术人才600多名。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十大杰出工人”等称号。

治沙与致富相结合荒漠中营造百里绿色长城。

石光银,陕西定边人,1973年7月入党。他是治沙造林事业的模范代表,与荒沙碱滩不屈抗争40多年,在毛乌素沙漠南缘营造一条长百余里的绿色长城,彻底改变“沙进人退”的恶劣环境;他还将治沙与致富相结合,创造“公司+农户+基地”的新模式,帮助沙区群众脱贫致富。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治沙英雄”等称号。

用音乐歌颂党和祖国知名作品广为传唱。

吕其明,安徽无为人,1945年9月入党。他是新中国培养的第一批交响乐作曲家,著名电影音乐作曲家,一生坚持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劳动人民。70年来先后为《铁道游击队》、《焦裕禄》、《雷雨》等200多部(集)影视剧作曲,创作《红旗颂》、《使命》等10余部大中型交响乐作品,300多首歌曲,《弹起我心爱的土琵琶》等歌曲广为传唱。荣获“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和“中国音乐金钟奖终身成就奖”。

扎根牧区50年探索绿色经济发展新路径。

廷·巴特尔,蒙古族,内蒙古呼和浩特人,1976年11月入党。他是扎根牧区、苦干实干的楷模,凭着“让牧民过上好日子”的信念,扎根牧区近50年,探索出保护生态、发展经济、促进增收新路子,使当地牧民生产生活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个人”、“改革先锋”等称号。

为中非外交事业倾情奉献一生。

刘贵今,山东郓城人,1971年8月入党。他一生奉献给外交工作,在对非洲的外交岗位上坚守、耕耘了近40年,长期在非洲国家常驻,年逾七旬仍为深化中非合作发挥余热,是首位中国政府非洲事务特别代表。积极推动建立中非合作论坛机制,在传承中非友谊、深化中非合作中担当作为、倾情奉献,坚定捍卫我在非洲利益和国际形象,为促进中非关系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公而忘私永葆革命本色的战斗功臣。

孙景坤,辽宁庄河人,1949年1月入党。他是永葆革命本色的战斗功臣,先后参加了四平、辽沈、平津、解放长沙、解放海南岛、抗美援朝等战役战争,荣立一等功一次、二等功多次,荣获“抗美援朝一级战士荣誉勋章”。作为英雄报告团成员,受到毛主席等党和国家领导人亲切接见。退役后他毅然回乡带领群众改变家乡面貌,是共产党员吃苦在前、公而忘私崇高品质的典范。

【“七一勋章”获得者买买提江·吾买尔】。

强基固本建家园民族团结一家亲。

买买提江·吾买尔,维吾尔族,新疆伊宁人,1973年7月入党。他是旗帜鲜明同“三股势力”作坚决斗争的先进模范,他坚持强基固本,大抓支部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在他担任新疆伊宁县温亚尔乡布力开村党支部书记30多年中,村里未发生一起暴恐事件。他深入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开办国语幼儿园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作出突出贡献。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劳动模范”等称号。

共产党人革命传统优良家风的传承人。

李宏塔,河北乐亭人,1978年4月入党。他是党员领导干部忠诚干净担当的典范,在民政系统工作18年间,他视孤寡老人为父母、视孤残儿童为子女、视民政对象为亲人,每年至少一半时间在基层度过。作为共产党人革命传统、优良家风的传承人,他始终艰苦朴素、清正廉洁、以严治家,秉持了“革命传统代代传,坚持宗旨为人民”的不变信念。

医者仁心照昆仑守望生命为高原。

吴天一,塔吉克族,新疆伊犁人,1982年5月入党。他投身高原医学研究50余年,提出高原病防治救治国际标准,开创“藏族适应生理学”研究,诊疗救治藏族群众上万名。青藏铁路建设期间,主持制定一系列高原病防治措施和急救方案,创造了铁路建设工人无一例因高原病致死的奇迹,被称为“生命的保护神”,荣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

新中国胸外科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

辛育龄,河北高阳人,1921年2月生,1939年7月入党。他是新中国胸外科事业的开拓者和奠基人。战争时期,他曾与白求恩并肩战斗,多次冲上前线救治伤员。和平年代,他长期致力于我国胸外科创建和发展,是中国人体肺移植手术第一人,在胸外科领域多个方面取得“从0到1”的突破,为我国卫生健康事业创新发展作出卓越贡献。先后荣获“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点亮贫困山区女孩梦想的“校长妈妈”

张桂梅,满族,辽宁岫岩人,1998年4月入党。她扎根贫困地区40余年,创办全国第一所全免费女子高中,帮助1800多名贫困山区女孩圆梦大学,是为教育事业奉献一切的“张妈妈”。她探索形成“党建统领教学、革命传统立校、红色文化育人”特色教学模式,用红色基因树人铸魂。拖着病体忘我工作,持续12年家访超过1600户,行程11万余公里。荣获“全国脱贫攻坚楷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

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开拓者之一。

陆元九,安徽来安人,1982年12月入党。他是我国自动化科学技术开拓者之一。作为早期出国留学的博士,新中国成立初期,陆元九突破重重阻力毅然回到祖国怀抱,潜心研究,矢志奉献。首次提出“回收卫星”概念,创造性运用自动控制观点和方法对陀螺及惯性导航原理进行论述,为“两弹一星”工程及航天重大工程建设作出卓越贡献。

用鲜血和生命捍卫祖国领土主权。

陈红军,甘肃两当人,1987年3月生,2009年4月入党,2020年6月牺牲。他是新时代革命军人的杰出代表,坚守高原边防10年,带领官兵完成各种急难险重任务。2020年6月15日,奉命带队前往一线紧急支援,在同外军战斗中,英勇作战、誓死不屈,为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维护国家核心利益壮烈牺牲。陈红军被追授“卫国戍边英雄”荣誉称号。

扎根社区40余年把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

林丹,福建福州人,1985年8月入党。她是社区工作者的杰出代表,扎根社区40余年,始终为民爱民,当好党的“传声筒”、群众的“服务员”,脚踏实地做好社区每一项工作。她以党建为引领,创新社区治理模式,推行“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服务,设立居民恳谈日、“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等,把党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被群众亲切地称为“小巷总理”;先后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等称号。

再苦再累也要守好祖国每一寸土地。

卓嘎,藏族,西藏隆子人,1996年7月入党。她是爱国守边精神的传承者,秉持“家是玉麦、国是中国”的坚定信念,数十年如一日以抵边放牧、巡逻的方式守护数千平方公里的国土,国旗挂遍走过的每一条路,践行了“再苦再累也要守好祖国的每一寸土地”的承诺。她还积极宣讲党的恩情,引导群众听党话、感党恩、跟党走。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标兵”、“时代楷模”等称号。

一心向党赤诚为民的“草鞋书记”

周永开,四川巴中人,1945年8月入党。解放前,他冒着生命危险在川北地区开展党的地下工作。新中国成立后,他全心全意为百姓造福,恪尽职守推动地方发展、脱贫攻坚、改善民生和生态建设,是群众心中的“草鞋书记”。离休后他带领群众植树造林,在当地建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他一生追随党、赤诚为人民,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

硝烟战场无畏生死解甲归田默默耕耘。

柴云振,四川岳池人。1926年11月生,1949年12月入党,2018年12月去世。作为《谁是最可爱的人》一文中的原型之一,他先后参加解放战争、抗美援朝。1951年在抗美援朝朴达峰阻击战中,杀敌百余人,浴血奋战到孤身一人;他是志愿军“一级战斗英雄”荣誉称号的的获得者,被朝鲜授予“一级自由独立勋章”。1952年,柴云振伤残复员回乡务农,却从未提起自己的功绩,默默在耕耘在工作岗位上。

在战场上,他无畏生死,一心保家卫国;脱下军装,他不计名利,是真正的人民英雄!

战斗英雄矢志坚守初心的红军战士。

郭瑞祥,河北魏县人,1937年3月入党。他是矢志坚守初心的红军战士,16岁投身革命,抗日战争时期,先后参加冀南战斗、反扫荡战役、肖渠战斗、曹县东南反顽战役等,作战英勇。解放战争时期,在情况非常危急、部队成分不纯的情况下,及时整顿健全组织、加强党的领导,有效挽救危局。离休后,他生活简朴,始终保持红军的政治本色。荣获“三级独立自由勋章”、“三级解放勋章”、“独立功勋荣誉章”。

一心为民埋头苦干的“当代愚公”

黄大发,贵州遵义人,1959年11月入党。他带领村民历时36年,在悬崖绝壁上开凿出一条主渠长7200米、支渠长2200米的“生命渠”,用实干兑现“水过不去、拿命来铺”的誓言,为改善山区群众用水条件、实现脱贫致富作出巨大贡献,被誉为“当代愚公”,是一心为民、埋头苦干、百折不挠的楷模。荣获“全国劳动模范”、“时代楷模”等称号。

将青春和生命奉献给脱贫攻坚事业。

黄文秀,壮族,广西田阳人,1989年4月生,2011年6月入党,2019年6月去世。黄文秀在研究生毕业后,放弃大城市的工作机会,主动请缨到贫困村任第一书记,把生命奉献给脱贫攻坚事业,谱写了新时代青春之歌。她是脱贫攻坚一线挥洒汗水、忘我奉献的新时代青年党员干部的优秀代表。被追授“全国脱贫攻坚楷模”、“全国优秀共产党员”、“时代楷模”等荣誉称号。

勤勤恳恳平凡岗位干出不平凡业绩。

黄宝妹,上海人,1952年11月入党。她是新中国纺织工人的优秀代表,国家发展的见证者、参与者、奉献者;勤学苦练、大胆创新,在平凡的岗位上干出了不平凡的业绩。为实现“全国人民穿好衣”的梦想,黄宝妹在岗位上勤勤恳恳工作,退休后坚持发光发热,参与多地多个棉纺厂建设,积极服务居民群众,直播宣讲劳模精神、宣讲党的优良传统。两次荣获“全国劳动模范”称号。

痕检“神探”60余年刑侦生涯屡立奇功。

崔道植,朝鲜族,吉林梅河口人,1953年12月入党。他是我国第一代刑事技术警察、中国首席枪弹痕迹鉴定专家。60余年刑侦生涯,检验鉴定7000余件痕迹物证,参与办理1200余起重特大案件疑难痕迹检验鉴定,无一差错。研发现场痕迹物证图像处理、枪弹痕迹自动识别系统,填补国内多项技术空白。80多岁高龄仍忘我工作,参与破获久侦未破的系列案件。荣获“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全国离退休干部先进个人”等称号。

塑造经典形象传承艺术艺德。

蓝天野,河北饶阳人,1945年9月入党。他将一生奉献给人民文艺事业。青年时代参加革命,从事进步文艺活动。解放后,出演或导演《蜕变》、《茶馆》、《家》等数十部优秀文艺作品,塑造众多经典人物形象,在北京人民艺术剧院演员、导演的岗位上光荣离休。传承艺术艺德,发掘和培养一大批文艺界领军人才,为中国话剧艺术繁荣发展作出重大贡献。荣获“全国优秀共产党员”称号和“中国戏剧奖·终身成就奖”、“全国德艺双馨终身成就奖”等。

为国巡边50年边境线上“活界碑”

魏德友,山东沂水人,1983年6月入党。他和妻子坚守在新疆毗邻边境线的无人区,把家安在边境线上,为国巡边50多年,劝返和制止临界人员千余人次,管控区内未发生一起涉外事件,他的家被称为“不换防的夫妻哨所”。魏德友巡边总里程达20多万公里,相当于绕赤道5圈,被誉为边境线上的“活界碑”。他是兵团精神的典型代表,荣获“全国道德模范”、“时代楷模”等称号。

赓续红色基因满腔热情忠诚为党。

瞿独伊,浙江萧山人,1946年8月入党。她是赓续红色基因的革命先烈后代,1941年被捕入狱,面对敌人威逼利诱,绝不屈服。开国大典上,她用俄语向全世界播出毛主席讲话,作为我国第一批驻外记者赴莫斯科建立新华社记者站,其间多次担任周总理和中国访苏代表团的翻译。瞿独伊一生淡泊名利,从不向党伸手,从不搞特殊化,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精神品格和崇高风范。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党中央决定首次评选颁授“七一勋章”,隆重表彰一批为党和人民作出杰出贡献、创造宝贵精神财富的党员。目前,29名“七一勋章”提名建议人选已正式公布。

回顾波澜壮阔的百年党史,涌现出一批又一批优秀共产党员,是他们用个体的微薄力量书写着时代的恢弘篇章。这些即将被授予“七一勋章”的党员模范们饱经风雨、历尽千帆,初心始终不变。以党中央的名义为他们颁发“七一勋章”,既是一次庄重的表彰,更是对全党的一次精神洗礼,激励全体党员用实际行动为党旗增光添彩。

忠党爱国,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有条件的而是无条件的,在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忠党与爱国是高度统一的,对于共产党员而言,忠党爱国是立德之源、立功之本。年仅14岁的马毛姐在战火硝烟的淬炼中践行忠党爱国,不畏枪林弹雨横渡长江,运送3批解放军成功登岸;“卫国戍边英雄”陈红军在危难关头的担当中践行忠党爱国,为捍卫祖国领土主权、维护国家核心利益英勇作战、誓死不屈;“改革先锋”王书茂在万里海疆的丈量中践行忠党爱国,面对南海维权斗争冲锋在前、不怕牺牲,为国护海、寸步不让。我们党和国家一路走来,经历了无数艰险和磨难,但任何困难都没有压垮我们,任何敌人都没能打倒我们,靠的就是千千万万的党员们为党尽忠、为国尽责。

100年前,中国共产党成立就是为了让老百姓过上好日子,无论是打江山还是守江山,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守的是人民的心。在“七一勋章”提名建议人选中,我们看到了群众心中的“活雷锋”王兰花十多年如一日坚持志愿服务,把解决社区居民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作为毕生事业;“小巷总理”林丹扎根社区40余年,始终为民爱民,把党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党员领导干部李宏塔坚持宗旨为人民,视困难群众为亲人,每年至少一半时间在基层度过;时代楷模黄文秀把生命奉献给脱贫攻坚事业,谱写了新时代青春之歌……这些动人心魄的事迹背后蕴含着共产党人与人民群众的鱼水深情,彰显了共产党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正是因为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紧紧依靠人民、牢牢植根人民,我们党才能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夺取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伟大胜利。

爱岗方可成事,敬业才能兴业,一个把工作当成毕生事业的人,定会收获有价值的人生,必将作出非比寻常的贡献。从为实现“全国人民穿好衣”的梦想勤勤恳恳干了一辈子的纺织女工黄宝妹,到始终秉持“做事情要做到极致、做工人要做到最好”信念的大国工匠艾爱国;从一生坚持歌颂党、歌颂祖国、歌颂劳动人民的电影音乐作曲家吕其明,到帮助1800多名贫困山区女孩圆梦大学、拖着病体为教育事业奉献一切的“张妈妈”张桂梅,他们用一生的坚守向我们深刻诠释了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精一行的敬业精神。当前,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伟大事业正呼唤着亿万具有爱岗敬业奉献精神的人,我们向先进典型看齐,就要用他们的崇高精神和高尚品格鞭策自己,焕发劳动热情,厚植工匠文化,恪守职业道德,为了梦想顽强拼搏、为了事业竭尽全力,把普通的岗位变成精彩的舞台,将平凡的事情做得有模有样,为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6月29日上午10时,七一勋章”颁授仪式于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习近平总书记首次颁授“七一勋章”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提出要在全党全社会形成崇尚先进、见贤思齐的浓厚氛围,激励广大党员、干部牢记党的性质宗旨,牢记党的初心使命,不懈奋斗,永远奋斗。

青年是整个社会力量中最积极、最有生气的力量,国家的希望在青年,民族的未来在青年。面对千载难逢的发展机遇、复杂严峻的风险挑战,青年一代更应该学习这些时代先锋、民族脊梁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德,立大志、成大才、担大任,让青春在为祖国、为民族、为人民、为人类的不懈奋斗中绽放绚丽之花。

青年一代要抬头看,坚信念、守信仰,立大志。人无精神不立,国无精神不强。习近平总书记在讲话中说道:“坚定信念,就是坚持不忘初心、不移其志,为党和人民事业奉献自己的一切乃至宝贵生命,为党的理想信念顽强奋斗、不懈奋斗。”从兴业路到复兴路,我们党近百年来所付出的一切努力、进行的一切斗争、作出的一切牺牲,都是为了人民幸福和民族复兴。正是由于始终坚守这个初心和使命,我们党才能在极端困境中发展壮大,才能在濒临绝境中突出重围,才能在困顿逆境中毅然奋起。青年的理想信念关乎国家未来。青年理想远大、信念坚定,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无坚不摧的前进动力。青年一代要从时代先锋、民族脊梁的感人事迹和崇高品德中汲取力量,不断坚定“四个自信”,不断增强做中国人的志气、骨气、底气,树立为祖国为人民永久奋斗、赤诚奉献的坚定理想,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中绽放青春光彩。

青年一代要俯下身,强心智、提本领,成大才。当时若不登高望,谁信东流海洋深。中国青年作为华夏民族之春,当立“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的豪迈之志。中国共产党自诞生以来,就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梦想而不断奋斗。践行宗旨,就是对人民饱含深情,心中装着人民,工作为了人民,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密切联系群众,坚定依靠群众,一心一意为百姓造福,以为民造福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共产党人“我将无我、不负人民”的崇高情怀。一百年来,我们党带领人民实现中华民族从站起来到富起来再到强起来,今天,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目标。青年一代当需埋头俯身,修身苦练,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博观而约取,厚积而薄发,在学习中增长知识、锤炼品格,在工作中增长才干、练就本领,用实际行动编写青春靓丽篇章,为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作出贡献。

青年一代要向上走,肯奋斗、勤努力,担大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绝不是轻轻松松敲锣打鼓就能实现的,只有付出更为艰巨、更为艰苦的努力才能够走下去。作为青年一代,要时刻认清理想和现实之间的差距,“不驰于空想、不骛于虚声,一步一个脚印,踏踏实实干好工作,保持‘敢教日月换新天’的昂扬斗志,埋头苦干、攻坚克难,努力创造无愧于党、无愧于人民、无愧于时代的业绩。”这是习近平总书记对我们的谆谆教导。仰望星空必不可少,脚踏实地也不可或缺,只抬头不向上走,梦想只会变成空想,任何伟大的事业,总是始于梦想而成于实干。历史是不断向前的,一个不记得来路的民族,是一个没有出路的民族。不论当代中国取得了多大成就,我们都要大力弘扬艰奋斗精神,实字当头、以干为先,始终在困难和挫折中砥砺品质,勇于担当时代赋予的历史责任,向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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