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政府采购物品验收范文(汇总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0 19:1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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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个人都应该习惯总结自己的经历,这样才能不断进步。怎样制定合理的目标并达成它们?小编整理了一些精选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一

经过双方友好协商,依据《民法典》,双方同意签订以下合同条款,以便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合同。

一、产品清单及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

全部设备验收合格后的七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人民币整。若延期付款,甲方每天应向乙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

合同总金额_________%的余款即_________元人民币作为质保金,若设备运行正常,质保金在验收完成一年后的七日内一次性无息给付。

二、交货时间及地点。

1.交货时间:_________(投标文件承诺时间)。若延期交货,乙方每天应向甲方缴纳延期额的千分之一作为罚金。因不可抗拒力所导致的交货、服务及付款延迟等按照《民法典》有关条文处理。

2.交货地点:送货上门,安装调试。

三、保修条款。

乙方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保修措施祥述(投标文件承诺内容)。下例情况不属保修范围:

1.不可抗力引起的损害;。

2.用户电力系统故障(如接地不良、电压超过规定范围等)引起的损坏;。

3.用户私自维修引起的损坏;。

4.用户自行造成的机械损坏(用户正常使用除外);。

5.其它不属于供应商负担的保修事宜。

四、相关权利及义务。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所交付设备进行安装调试,并督导完成;。

4.甲方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履行付款责任;。

6.甲方对乙方的技术及商业机密予以保密;。

7.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甲方支付相应款项;。

8.乙方有权在实施安装调试时,提出合乎情理的协助要求;。

9.双方指定联系人,所有保修过程均应由双方经手人签字纪录。

五、争议。

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违约行为进行及时的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可通过法律诉讼解决。

六、其它。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4.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参照《民法典》有关条款执行。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二

(一)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有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

逐件交接。库存管理员要根据采购计划单的项目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或在入库登记簿上共同签字确认)。

(二)对于在外加工货物应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

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并在接收单上签字。

(三)物品入库根据入库凭证,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调整。

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入库登记。

(四)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五)物品入库,要按照不同的主机型号、材质、规格、功能和要求,分类,分别放入货架的相应位置储存,在储存时注意做好防锈,防潮处理,保证货物的安全。

(六)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

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七)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其中贵重物品应入公司内小仓库保存,以防盗窃。

(八)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

库。

(九)仓库保持通风,保持库室内整洁,由于仓库的容量有限,货物的摆放应整齐紧凑,做到无遮掩,标牌要醒目,便于识别辨认。

二、物品出入库有关规定:

(一)物品出库,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

(二)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

实际数量相符)。做到帐、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三)仓库管理员要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出货,无单不放货,内容填写。

不准确不放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放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发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四)报关员要做好出库登记,并定期向主管部门作出入库报告。

(五)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

出库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货物。

(六)对于对外加工我方应提供的组件专用物品领用必须要有经理签。

字方可出库,及时交予加工方,以使我方加工货物的及时完成,交加工方时,应请主办人员签字接收。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三

1.物品到酒店后库管员依据清单上所列的名称、数量进行核对、清点,经使用部门或请购人员及检验人员对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

2.对入库物资核对、清点后,库管员及时填写入库单,经使用人、库管员、财务科各持一联做帐。

3.库管要严格把关,有以下情况时可拒绝验收或入库。

1)未经总经理或部门主管批准的采购。

2)与合同计划或请购单不相符的采购物资。

3)与要求不符合的采购物资。

二、物品保管。

1.物品入库后,需按不同类别、性能、特点和用途分类分区码放,做到“二齐、三清、四号定位”。

a)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b)三清:物品清、数量清、规格标识清。c)四号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2.库管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3.库存信息及时呈报。须对数量、文字、表格仔细核对,确保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物资的领发。

1.库管员凭领料人的领料单如实领发,若领料单上部门管理人员未签字、字据不清或被涂改的,库管员有权拒绝发放物资。

2.库管员根据进货时间必须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

3.领料人员所需物品无库存,库管员应及时通知所需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按要求填写请购单,经总经理批准后交总公司办理采购申请。

4.任何人不办理领料手续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库内拿走物资,不得在货架或货位中乱翻乱动,库管员有权制止和纠正其行为。

四、月底盘点。

1.每月25日前,必须由库管员将仓库物品进行彻底清点,将必须补充物品名称、数量及时上报。2.将出入库单据进行审核,与实际消耗物品进行核对,如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寻找原因,并上报上级领导。

3.将本月损耗物品数量、名称做统计,并附带清单上交上级领导,并说明原因。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四

需方(采购人):________。

为了保护供需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吉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政府采购协议承诺书、“关于吉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签订此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采购品目、型号、数量、时间及金额。

二、保修期:依据吉安市级供货协议投标文件中的售后服务条款。

三、交(提)货地点方式:________。

四、验收标准及提出异议时间:验收标准:________。

1、装箱单;。

五、付款方式和期限:________。

供方开户名称:________。

帐号:________。

六、违约责任:违约方承担合同金额5%的经济责任。

七、解决合同纠纷方式:合同执行过程中,从供需双方如发生纠纷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双方协商解决,或投诉到永新县政府采购办,或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合同需供需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国家法律法规及政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本合同为供应商与政府单位买卖合同,一式三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永新县政府采购办公室执一份。

电话:________电话:________。

合同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五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为使人口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我区的公民都适用本办法的有关条款。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受法律的保护。

第三条实行计划生育要坚持思想教育为主、经常工作为主和避孕节育为主,积极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同时辅以必要的行政和经济措施。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解决计划生育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计划,并将人口计划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积极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各司其职,其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晚婚、晚育、节制生育。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汉族按《婚姻法》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区内藏族及其他少数民族按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变通条例》规定的婚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二周岁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第六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可凭本人申请、户口卡片、怀孕证明,由女方户口所属县级以上单位计划生育专(兼)职干部到本地(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

第七条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家属(含城镇居民和户口落农村者)均按国家对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的要求,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第二胎,禁止生育第三胎。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证明允许生育第二胎:

2.夫妇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4.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5.汉族干部、职工与区内藏族其他少数民族通婚的;以上1、2、4、5种情况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女方已达到35岁的,不受生育间隔限制。

(二)再婚夫妇属下列情况之一的,经申请批准允许再生育一胎。

1.再婚双方合计只带一个孩子的;

2.丧偶再婚时带二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生育过的。

(三)进藏工作区外少数民族的生育可按原籍规定办理。如原籍无特殊规定,则按汉族干部、职工的要求对待。

(四)汉族与区内少数民族通婚的后代,可按本人档案中填写的民族对待。本人民族一经选定,不得更改。

第八条区内藏族干部、职工及其户口在单位的家属城镇居民,一对夫妇可有间隔地生育两个孩子,生育第二胎必须间隔三年以上。严格控制生育第三胎。夫妇已有两个孩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有关部门鉴定允许有计划地安排再生育一胎。

1.其中一个孩子经鉴定属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再婚夫妇合计只带有两个孩子的;3.夫妇一方为二等甲级以上残疾的;

4.丧偶再婚时带有三个孩子(不含超生的),另一方为初婚或未有生育过的。

第九条在腹心农牧区,坚持教育为主、自愿为主、提供服务为主的原则,提倡少生、优生和有间隔地生育,提倡已有三个孩子的夫妇不再生育。先开展宣传试点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广施行。

第十条在边境农牧区的乡(区)和门巴族、珞巴族以及夏尔巴人,(人旁加登)中,暂不提倡生育指标,但必须大力宣传《婚姻法》,推广新法接生,进行合理生育、优生优育科学知识宣传教育,努力提高人口素质。

第十一条加强婚姻登记制度,推广婚前检查制度。禁止近亲结婚、禁止患有性并麻风病未经治愈者结婚。凡患有医学上认定能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的禁止生育。

第十二条坚持避孕为主,推行综合节育措施,政府按计划免费提供避孕药具,育龄夫妇应落实好有效的避孕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必须尽早落实补救措施。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医疗卫生部门必须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要求,包括技术指导、节育手术、药具供应等。

第三章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要把计划生育、晚婚、晚育作为干部职工提职、提级和评选先进、模范的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干部职工调动工作时,要将其执行计划生育情况列入鉴定。

第十五条各地(市)、县设立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配备专职干部。

第十六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主管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决定;负责检查、监督计划生育规定和人口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专职干部,负责本辖区的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管理机构(专职人员)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规定;

(二)宣传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等科学知识;

(三)发放避孕药具、指导、帮助、督促育龄夫妇落实节育措施;

(四)按照授权落实奖罚措施;

(五)负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六)承担其它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计划生育机构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本系统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与第十八条相同。

第二十条自治区、地(市)由计划生育和医疗卫生部门共同组织鉴定组织或指定医疗单位,负责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后遗症或病残儿的鉴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计划生育统计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或篡改统计数字。

第二十二条凡机关、团体、单位和城镇均实行《生育证》制度。计划生育的有关手续由女方户口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男女单位给予积极配合。女方在部队的,其《生育证》及《独生子女证》均由部队负责管理。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按照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节育手术应在有条件的医疗单位由经过专门训练的卫生技术人员施行,手术人员要严格执行《节育手术常规》,确保受术者安全。

个体行医者不得施行节育手术。

第四章奖励和优待。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女职工(包括合同工)实行晚婚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给予延长产假优待;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增加婚假一周,一方晚婚一方享受。

第二十六条经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对施行节育手术的干部,职工(包括合同工)分别给予以下假期:

(一)放节育环休息三天,免除一周重体力劳动;

(二)采取补救措施休息二十天;

(三)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放节育环休息二十三天;

(四)结扎输卵(精)管休息三十天;

(五)采取补救措施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三十五天;

(六)妊娠中期引产休息五十天;

(七)妊娠中期引产同时结扎输卵管休息六十五天;节育手术后需配偶护理,经医院证明,配偶单位批准,护理期间工资照发。凡采取补救措施、输卵管结扎、妊娠中期引产术者,凭县及县以上医院证明,手术当月供应一等粉(糯米)十市斤,食(酥)油两市斤。

第二十七条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并且孩子在十四周岁以下者,经申请批准均可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夫妇原有两个孩子,死亡一个后不再生育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办理《独生子女证》:

(一)夫妇原有两个孩子,送他人一个的;

(二)再婚夫妇原有一个孩子,婚后又生育的;

(三)夫妇离婚后各带一个孩子的;

(四)夫妇离婚后子女虽法判归一方,未带子女的一方再婚后又生育的;

(五)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第二十九条凡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以享受下列待遇。

(一)在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同时、由地(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奖励独生子女父母人民币50元;一方在部队或女方在其他省市者,办证奖励只享受一半。

(二)自办理《独生子女证》之月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五元至孩子年满十四周岁,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无固定职业者由干部、职工一方发给。

(三)在同等条件下,独生子女入托(园)、就医应优先安排,招生、招工、征兵优先录取,并视工作需要可随父母就近分配。

(四)独生子女在藏的凭托儿所、幼儿园、医院收据由所在的单位各报销一半保育费、医疗费,在内地省市入园的,保育费每月在十五元以下的凭收据报销,超过部分和应交的书报费、个人消费的费用均由家长自理。

(五)户口在藏,十四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准予每隔一年半报销随父母休假的往返交通费,夫妇所在单位各负担一半。其住宿、行李费自理,不发途中伙食补助,半票以下不报卧铺票。父母一方户口在内地的,随父母休假(一年半)的交通费及保育费、医疗费由在藏一方单位报销一半。

(六)父母户口在藏,独生子女户口在内地的,其待遇均与户口在藏的独生子女相同。

(七)藏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要求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其办证条件及待遇与汉族干部职工相同。

第三十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孩子经医院证明和单位批准到区外就诊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凭医院收据由夫妇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医疗费实行包干的应酌情给予补贴。孩子入托(园)费凭收据由父母所在单位各报销一半。属个人消费部分不予报销。

第三十一条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从休息之日计算,临近休假者一并计算,不另批假期),产假前六个月享受全工资,后六个月享受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护龄等)工资的65%,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三十二条对农牧民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户,在扶贫、救济和发放困难补助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自愿实行计划生育的,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五章限制与处罚第三十三条在藏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及户口在单位的家属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3000元,并劝做绝育手术,停发女方产假期间全部工资(女方如无固定职业则扣发男方三个月工资),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夫妇三年内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亦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并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0元,夫妇双方各降一级(职),六年内不提职(职务、职称)、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不享受奖金(包括奖励工资)及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不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和住院接生费。责令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并给予行政处分。作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注明超生)手续。

(三)计划外生育费可一次或一年内分期交清,逾期不交时,可由单位按本人工资的60%逐月扣除,直至补清款额。

(四)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一律凭超生户口只供应成本价粮油,亦不报销医药费、保育费及路费,包括送内地治疗的陪送人员的路费、住宿费。

(五)超生子女死亡后所交计划外生育费一律不退还,并不准补生,从死亡当月取消”不提职、不提级、不得评为先进工作者"的处罚。

(六)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又超生者,停止并追回已享受的一切优待费,并按超生的有关规定处罚。已享受产假一年者另扣发女方四个月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地区补贴、工龄工资)。

第三十四条区内藏族等其它少数民族干部、职工超计划生育的应给予以下处罚:

(一)超计划生育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300元),夫妇两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

(二)超计划生育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一方无固定职业者征收600元),夫妇三年内不提级、不提职、不享受奖金(含奖励工资),亦不得评为先进,并劝夫妇一方做绝育手术。

(三)计划外生育费收缴办法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四)做上述处理后,凭单位和主管部门的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注明超生)、超生子女满六周岁前只供应成本价粮油。

第三十六条符合生育规定,但违反有关计划生育间隔要求而生育为抢生。藏汉族干部、职工不到晚育年龄生育,按抢生对待。对抢生者由当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征收抢生费后安排《生育证》。如办理入户前子女死亡,《生育证》上交主管部门注销作废。

(一)汉族干部、职工、家属抢生第一胎,征收抢生费150元,抢生第二胎征收抢生费500元。

(二)藏族及区内其他少数民族干部、职工、户口在单位的家属抢生,征收抢生费150元。

第三十七条非婚生育或在法定婚龄前生育者,不得报销去内地生育的往返路费,扣发男女双方在孩子出生当月的全部工资额一半,由单位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不享受正常分娩的主副食供应,并按抢生处理。

第三十八条在区内拾捡婴儿需凭三证(见证人、当地派出所、本人单位或居委会证明)方可发《生育证》入户。否则,按超生处理。在区外拾捡婴儿者我区不予安排《生育证》入户。

第三十九条干部职工户口不在我区的家属来藏探亲生育者必须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无证出生第一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500元;出生第二胎征收计划外生育费1000元并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出生第二胎以上加重处罚,并从孩子出生当月开始每月扣发男方工资50元至无户口一方离藏为止,罚款由所在单位负责征收,并通知女方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我区不安排《生育证》。

第四十条流动人员未持有原籍发给的《生育证》在我区生育者罚款8000元,生育第二胎及其以上者,除罚款外,责令一方做绝育手术。否则,工商行政部门吊销执照,公安部门注销暂住证,限期返回原籍,并通知原籍计划生育部门。

第四十一条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

(二)贪污、挪用计划生育经费的;

(四)伪造、篡改或出卖有关计划生育证明文件的;

(五)妨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侵害工作人员人身、家庭和财产安全的;

(六)遗弃、残害婴儿,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的;

(七)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行为的。

第六章经费收支。

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计划生育经费列入本地区的财政预算,企事业单位也要安排必要的经费,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将事业费单立帐号,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第四十三条独生子女应报销的费用,国营企事业单位分别从利润留成和福利基金中列支,不足时可以从企业管理费或事业费中补充;国家机关从福利费中开支,不足时从行政费中补充。

第四十四条计划外生育费由夫妇所在单位征收,单独列帐管理。其中50%留存本单位用于托儿所、幼儿园和计划生育宣传、独生子女保健费的补充开支,50%逐级上交财政。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费40%留管理部门做管理费,60%交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抢生费,由本地区(市)计划生育部门征收,并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驻藏部队的计划生育原则上参考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规定与部队计划生育规定不符时,按部队的规定执行。西藏驻内地办事机构的计划生育按驻地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六

目的:为明确和规范公司仓库物品的进、出手续,避免造成公司财产的损失和工作混乱,便于控制成本及核算。

一、仓库基本管理。

1、产品必须码放在垫板上,不允许产品直接接触地面(包括散装产品),产品摆放要做到“三齐”,堆码整齐、码垛整齐、排列整齐,不得出现混放或错放现象。产品必须要集中码放,一种产品必须码放在一排或并排二排,不能相隔另一种产品或过道码放。

2、仓库每种产品要有标识牌,并按照先进先出的方式摆放产品(从前往后、自左到右的码架,确保优先使用前面的、左边的产品)。

3、库房码放产品必须留出进出货通道,食品库房内不得存有非食品、个人物品、药物、杂物及亚硝酸盐、鼠药、灭蝇药等有毒有害物品。

4、经常检查所存放的产品,发现有霉变或包装破损、锈蚀、鼓袋等异常、变质时做到及时清出,清出后在专用区域内落地另放并标明“不得食用”等字样,及时销帐、处理、登记并保存记录。

5、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仓库要每周一次进行全面卫生清扫,仓库要保持空气流通,要有防潮、防火设施,要有防鼠粘板。做到无鼠、无蝇、无虫、无灰尘。仓库内严禁吸烟。

6、仓库按食品区、包材区、清洁用品区进行分类摆放,不同品类的产品放置相对应的区域,不得混放。

7、仓库消防灭火器要固定在墙壁上或水泥柱上,消防通道位置不能存放货物,货物放置也不能影响灭火器的取拿;紧急出口一定要保持畅通,定期检查是否损坏,并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对新进员工进行消防工具使用培训和消防安全培训。

二、物品入库有关制度。

1、物品采购回来后首先办理入库手续,由采购人员向仓库管理员逐件交接。库房管理员要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明细认真清点所要入库物品的数量,并检查好物品的规格、质量,做到数量、规格、品种,价格准确无误,质量完好,配套齐全。双方在送货单据(入库单)上签字。

送货单据(入库单)当天15:00前交至财务处;送货单据(入库单)保留三个月。

2、物品进库根据送货单据(入库单),现场交接接收,必须按所购物品条款内容、物品质量标准,对物品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仓库台账保留十二个月。

3、物品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入库。

4、物品数量准确、价格不串。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入库,多入库。

5、精密、易碎及贵重货物要轻拿轻放.严禁挤压、碰撞,倒置,要做到妥善保存。

6、做好防火、防盗、防潮工作,严禁与我公司无关的人员进入仓库。

7、注意仓库所有物品的存量,以降低库存为原则,根据实际使用量,科学制定各种物品的存量,并据此每周做出请购计划。

三、物品出库有关制度。

下午:4:00-5:00。各部门应在营业前做好各项准备,用于营业用的各种物品及商品等,避免紧急出库,如有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2、领用人去仓库领物品前,必须正确填写领货单(领料单上要有物品名称、数量、规格等;一式两份:仓库管理员、主管各执一份),仓库管理员要做好记录,领用人签字。领货单保留三个月。

3、物品出库,数量要准确(账面出库数量要和出库单,实际出库实际数量相符)。做到账、标牌、货物相符合。发生问题不能随意的更改,应查明原因,是否有漏出库,多出库。

4、仓库管理员严格执行凭发货单发货,无单不发货,内容填写不准确不发货,数目有涂改痕迹不发货,发生上述问题应及时的与相关的责任人做好货物的核对,保证发货的正确性,及时解决,及时供货,保证合同的完整履行。

5、保管员要做好仓库台账登记。

6、为了防止出现出库货物差错,要严格遵守出库制度,应先写好领货单并且相关责任人签字后,交仓库管理人员进行出库登记工作,完成后才可以到仓库拿取货物。

四、物品盘点制度。

1、每月月底餐厅各部门都需对本部门的物料、物品、固定资产进行清点(月盘责任人:各部门主管;盘点人员:主管+员工;盘点表制作人:财务+主管);次月3日前将月度盘点表交至财务处。月度盘点表格保留十二个月。

2、财务月底依据随机抽盘的方式陪同一家餐厅主管进行月度盘点。

五、订货制度。

1、厨房新鲜时蔬、禽蛋肉、海鲜类产品由厨房主管每日采购。

2、调料、粮油、零嘴、其他食材、各类包材、卫生清洁用品每周一由门店主管进行清点并确认采购清单。

3、每周二采购人员收集采购清单,并集中进行供应商订货;同时填写采购请款单向财务请款。

4、每周五采购人员确认采购物品入库状况,未能到货的品项向店长报备原因及预估到货时间。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市本级政府采购验收工作,保证政府采购质量,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政府采购验收是指按照法定的程序和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结果进行现场检查、检验、综合评定项目实施结果的结论,并客观、公正地做出合格或不合格验收结论的一种政府事务性活动。

第四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验收的依据,是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采购人应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均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即刻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验收人员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以确认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否达到合同的要求。

第六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按照下列方法进行:

(三)对于重点工程、金额重大的由代理机构或采购人聘请专家(不低于验收小组的2/3)与采购单位组成验收小组并由采购管理办进行监督验收;特殊项目需由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参照其验收办法。

第七条政府采购验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

(一)采购项目完成后3个工作日之内,采购人必须分别函告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二)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实施前,采购单位首先要指定验收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验收过程的组织实施。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的主要负责人。

(三)成立验收小组。验收小组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专家等单数组成。

(四)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的验收。验收人员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认真核对品牌、型号、配置、配件、产地、数量、价格、服务内容和供应商等情况,现场检验设备运行状况或货物、服务质量。

2、工程类项目的监理和验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五)制作验收记录。验收过程中,验收小组应当制作验收记录。验收结束后,所有验收人员应当在验收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政府采购验收工作采取有偿服务。原则上谁采购谁承担费用。属于采购人自行采购自行验收的,由采购人自行负担;属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的,专家的费用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担,从政府采购中标服务费中列支。

第九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建立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监督检查机制,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按采购法所赋予的职责对采购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组成检查小组,对政府采购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责令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一条验收相关人员职责:

(一)验收人员应具备与采购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验收人员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各项承诺、合同要件、技术方案、配置型号等内容进行验收,不得私自改变验收标准,降低验收等级,遇到重大的技术问题要采取民主原则解决,验收小组成员都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力。

(三)验收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并对自己的验收意见负责,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损害采购人或者供应商合法权利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验收人员在验收中发现有下列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的,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并及时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1、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

2、供应商在安装、调试等方面违反合同约定或服务规范要求的;

(五)验收结束后,验收人员填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人员应当签字并加盖采购人公章(详见附表)。

(六)验收人员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质量问题、假冒伪劣产品等重大可疑情况的,应及时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反映。经确认属质量等问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及时与供应商进行交涉,追究违约责任;经确认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应移交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供应商职责:

(一)供应商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中标、成交供应商在签订合同后,应主动与采购人联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约。

(三)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提供的货物、工程的安全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规定;其实物质量应符合产品或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提供的服务符合有关服务规范的要求。提供的货物自发货验收之日起按国家“三包”规定执行。

(四)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验收货物或工程,提。

供相关技术资料、合格证明等文件或材料,并对自己生产或销售的货物及承建工程的质量、售后服务等负责。

(五)中标、成交供应商有提供假冒伪劣产品、降低服务标准和质量等违反合同约定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四条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相关部门应当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本办法和市政府采购办相关制度规定赋予的职责,做好政府采购验收工作。第十五条法律责任:

(一)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2、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4、验收人员不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影响工作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有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验收合格的;

2、与采购人、其他供应。

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3、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验收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5、其他一些违法、违规行为。

(三)工商、质量监督等行政机关发现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违反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按各自职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政府采购物品验收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1、合同解除:_________________由于甲方请求中止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的《__________合同》,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一致同意解除“采购合同”,及与该合同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构成双方权利义务的文件一并解除。解除时间为: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

2、合同解除的效力:_________________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应按约定时间,将甲方支付的预付款扣除违约金后返还甲方,“采购合同”及与其有关的补充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不再履行。合同按约定解除后,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责任。

3、退款安排: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乙方须将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人民币__________元预付款全部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按原“采购合同”须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__________元,并开具人民币__________元的收据给乙方。除此之外甲乙双方没有发生其他往来款项及货物、发票等事项,故经甲、乙双方协商决定相互无其他补偿。

4、退款指定账户说明:_________________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向,由乙方退回关于“采购合同”的定金__________元汇入甲方账户。

5、甲、乙双方在履行“采购合同”过程中知晓的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商品价格及优惠政策等)而承担的保密责任不因该合同的解除而解除,否则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其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乙方提供的各种合作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品种、价格、销售政策、销售渠道等)以及甲方在与乙方合作过程总知悉的乙方的任何商业秘密告知任何第三方。

6、双方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别无其他权利义务要求和任何纠纷。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双方盖章和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乙方:_________________(盖章)。

_____年_____月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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