添加厨具申请书范本 申请厨具的申请(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10:12: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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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添加厨具申请书范本一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职责

为了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农业局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政策法规股、科教质量股、执法大队、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植保站、土肥站、农技站、种子站、经作站负责人为成员的农产品食品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明确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政策法规股、执法大队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项执法检查工作的牵头和协调工作,植保站、农技站、种子站、经作站负责农产品优质高效安全生产技术的指导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负责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督和抽样监测工作,土肥站负责产地环境监测工作,科教质量股负责相关培训和宣传工作。各股站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做到既分工又合作,共同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二、加强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违法行为

我局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对农业投入品农药、肥料、种子加强日常检查力度,重点是打击生产、经营和使用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行为、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同时在春秋两季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防止伪劣农资和禁用投入品进入到农业生产中。

7月上旬我局还开展了为期10天,以水溶肥料和植物生长调节剂为重点的农资专项整治行动。此次行动共检查水溶肥料品种35个,检查植物生长调节剂品种7个,对部分所售产品存在问题的经营户给予了警告和问题产品禁止销售的处罚。

____年我局在食品安全工作____出动执法人员113次,出动检查经营企业151家次,检查市场73个次,立案8起,已办结6起。

三、加强农资经营人员培训,提高守法意识和从业素质

____年,我局对农资经营户进行了法律、法规及专业知识培训3次,共培训人员246人次,并对农资经营人员进行了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从业资格证。通过加强培训和执行持证上岗制度,提高了农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专业知识,保证了从业素质。

四、加强宣传力度,增进群众知晓度

为确保食品安全工作顺利开展,营造食品安全整治良好氛围,我局结合实际,利用会议、培训、送科技下乡等形式对干部职工、企业、基地、农户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大力普及《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文件精神和相关知识。____年共发放相关宣传资料4000余份。

在加强宣传力度的同时,为充分发挥广大群众的监督作用,我局公布了举报投诉电话,确保群众举报投诉渠道畅通,并及时向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报送各类工作信息。

五、集中培训,签订承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根据罗江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县开展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集中教育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罗食药安办〔____〕9号)文件要求,我局对全县农资、农产品生产经营人员开展了集中教育培训,共培训148人次。

为落实生产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确保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农业局组织农产品生产者(基地、企业、专合组织)、农资经营者、“三品一标”主体签订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120余份。

六、认真开展节前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在“元旦”、“春节”、“五一”“中秋”“国庆”等节假日前,一是加大农业投入品的检查,节前共检查农资经营门市48个次,未发现禁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和及其它违禁投入品销售。二是加大农产品抽样检测,节前共抽样农产品142个,经检测,未发现农药残留超标。

七、强化种植环节监管,推进农产品基地建设和三品一标申报

在种植环节的监管上,加大标准化生产技术的指导力度,对农产品生产基地、企业、专合组织发放田间农事操作、投入品使用、生产资料购买、产品质量检测和流向等记录表,要求生产者严格规范投入品使用、严格执行相关生产技术规程和农药安全间隔期,做好生产各环节记录,建立生产档案。同时对符合三品一标认证条件的产品及时申报,目前共有18个产品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1个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还有1个产品正在无公害农产品申报中。

____年完成了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6万亩,其中粮油4万亩,蔬菜0.5万亩,水果1.5万亩。新增无公害生产基地约20万亩(原有无公害认证基地总面积4万余亩,____年3月全县无公害产地认定整体推进通过,认证面积共24.4万亩)。

八、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样监测力度

利用有限的条件,加强农产品质量抽样监测工作,____年对全县农产品生产基地、种植专合社、农贸市场的农产品抽样683个进行农药残留速测,经检测合格率达99.5%,其中蔬菜抽样样品489个,农药残留超标率低于1%。

九、存在的问题

我局认真开展食品安全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在监管中仍然存在技术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点多面广监管难以全覆盖的问题,同时农产品市场准入和产地准出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这些都有待于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逐步解决。

推荐添加厨具申请书范本二

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单位或市场采购,实行专店购买,并应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添加剂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对采购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索取并留存许可证、营业执照、检验合格报告(或复印件)以及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应者名称、供应日期和产品名称、数量、金额等内容。采购进口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食品添加剂入库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单位、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建立食品添加剂专用使用台账。食品添加剂出库使用应当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用途、称量方式、时间等,使用人应当签字确认。食品添加剂的购进、使用、库存,应当账实相符。

设立专区(或专柜)贮存食品添加剂,并注明“食品添加剂专区(或专柜)字样”。

配备专用天平或勺杯等称量器具,严格按照包装标识标明的用途用量或国家规定的用途用量称量后使用,杜绝滥用和超量使用。

由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采购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和相关食品添加剂安全相关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餐饮服务单位主要负责人与负责食品添加剂采购和餐饮加工配料的人员分别签订责任书。

食品安全管理员、厨师长定期检查食品添加剂采购、索证索票、台账记录、贮存及使用等情况。

食品添加剂专用采购台账、使用台账以及索取的相关证照、产品检验合格证明等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一)未列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二)未列入卫生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三)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第三条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二)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三)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五)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六)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功能分类,用量和使用范围;

(二)证明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食品添加剂的质量规格要求、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食品中该添加剂的检验方法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四)安全性评估材料,包括生产原料或者来源、化学结构和物理特性、生产工艺、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资料或者检验报告、质量规格检验报告;

(五)标签、说明书和食品添加剂产品样品;

(六)其他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允许生产和使用等有助于安全性评估的资料。

申请食品添加剂品种扩大使用范围或者用量的,可以免于提交前款第四项材料,但是技术评审中要求补充提供的除外。

第七条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和使用效果等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征求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有关部门和相关行业组织的意见。

对有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重大利益关系的,可以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

反映的有关意见作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卫生部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检验结果进行验证检验的,应当将检验项目、检验批次、检验方法等要求告知申请人。安全性验证检验应当在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进行。对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检验方法标准的,应当首先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卫生部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对缺乏技术上必要性和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发现可能添加到食品中的非食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按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执行。

第十三条卫生部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部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一)科学研究结果或者有证据表明食品添加剂安全性可能存在问题的;

(二)不再具备技术上必要性的。

对重新审查认为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卫生部可以公告撤销已批准的食品添加剂品种或者修订其使用范围和用量。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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