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通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22:4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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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可以帮助我们发现问题、总结经验,进而提升自己的学习和工作能力。制定明确的目标是取得成功的第一步。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一

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这会对一些网贷机构产生不小影响。当前一些网贷平台经常发布大额借款标的,实现了交易规模的快速做大。

开鑫贷官网显示,目前正在发售的商票贷、苏鑫贷等贷款标的,金额都在两三百万之间。万科刚刚入股的鹏交所,融资项目金额也多在100万以上。

理论上网贷机构可以将融资项目进行拆分来规避网贷借款上限的限制。不过《办法》已经明确,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网贷机构规避借款上限的难度陡增。以大额融资标的为主的网贷平台将面临较大的业务调整压力。

另外,一些金额较大的业务受冲击也会比较明显,如赎楼贷款、房贷抵押以及高端车辆抵押等,很有可能会超过这个限额。涉及房产、豪华车的贷款,会比较轻松地超过20万的个人借款限额。而这类贷款往往有期限较短,分拆起来不容易。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二

业务管理措施是《办法》中的重头戏,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总结来看,《办法》对于对于网贷的业务管理措施主要在三方面:

一是对业务经营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考虑到网贷机构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业务模式尚待观察,因此,《办法》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在政策安排上,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者与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合作。

二是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办法》规定对客户资金和网贷机构自身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客户资金实行第三方存管,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资金存管机构与网贷机构应明确约定各方责任边界,便于做好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实现尽职免责。

三是限制借款集中度风险。为更好地保护出借人权益和降低网贷机构道德风险,并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关司法解释及立案标准相衔接,《办法》规定网贷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银监会表示,《办法》正式发布后,网贷机构将逐渐回归互联网金融本质,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全新技术手段,依托互联网平台来开展相关业务,整顿网贷行业违规行为,防范和化解网贷风险,提升公众法律和风险意识,引导和促进网贷行业早日走上正轨,形成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银监会将密切关注各方反应和行业动向,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基本上这些措施大都在市场预期之内。很多信息已经被媒体反复解读,业界也早有准备。再加上12个月的过渡期安排,预计不会对行业厂商大的冲击。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三

在《办法》中,对p2p业务经营范围仍采用以负面清单为主的管理模式,明确了包括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金池、不得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保息、不得发售金融理财产品、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十三项禁止性行为。

对比征求意见稿不难发现,原来的12条“红线”变为13条。其中增加了“禁止网贷机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的规定。

对此,尹振涛认为,目前很多网贷平台的确在大量的开展类资产证券化业务或私募公募化操作,也有很多的平台以此类业务为特点,这一规定的出台,将对此类业务和平台产生重大的冲击。可以说,关掉了市场中的模糊地带和打擦边球的情况。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也表示:“设计这一条,是为了防止出现中介平台将多个债权打包,形成资金池,跨界混业经营等行为,从而造成的风险。《办法》的目的是让网贷回归本源,是为了撮合实际的融资和投资需求,回归信息中介的本质。”

此外,第四条由禁止向“非实名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修改为禁止线下宣传。即“禁止自行或委托、授权第三方在互联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进行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另外,征求意稿中的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市场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补充完善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

接近监管的人士表示,这一条的修改,旨在让p2p平台回归本源,去撮合、满足那些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通过平台流向高风险领域,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带来较大的风险。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四

作为网贷监管的具体细则,《办法》总共八章47条,主要内容集中在如下几方面: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五

根据《xxx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

2、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

3、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根据《xxx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

订立合同自愿原则的内容包括:

1、订不订立合同自愿;。

2、与谁订合同自愿;。

3、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

4、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

5、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

6、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根据《xxx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

1、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

3、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根据《xxx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根据《xxx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1、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精神和原则。

2、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则。

合同的订立是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力义务的基础,当事人必须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订立合法有效的合同,这是合同履行的基础。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六

qfii是一国在货币没有实现完全可自由兑换、资本项目尚未开放的情况下,有限度地引进外资、开放资本市场的一项过渡性的制度。下文是解读qfii管理办法六大看点以及关于实施qfii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欢迎阅读!

适度倾斜长期资金,完善投资监管体系--。

试行近四年之后,证监会、人民银行和外汇局昨日联合修改并发布了新版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通知。

《办法》和相关配套规则的出台将为qfii投资a股市场提供更好的制度环境,有助于qfii更加积极地参与中国资本市场的改革发展。

四大举措向长期资金倾斜。

相关人士介绍,随着资本市场和外汇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证券市场和外汇市场本身发生了很大变化,在证券交易、资金流动和相关监管措施方面做了较大的完善和调整。现行办法在防范风险的同时,也显现一些不适应qfii进一步发挥作用的问题,包括资格标准过高、资金锁定期过长,qfii只能开立一个证券账户,只能委托单一券商交易等方面,这些因素不利于境外长期资金的引入。

新办法对上述已不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定进行了修订。首先是对资格标准适度调整。在韩国和我国台湾,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机构占到qfii的70%左右,由于我国qfii制度门槛较高,资金流动性要求非常严格,此类机构申请相对不多。为此,此次将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等长期资金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的证券资产规模由原先的100亿美元下调到50亿美元,保险公司取消了实收资本限制,成立年数的要求也由30年降到5年。另外,明确规定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的准入资格,要求其须成立五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其次是允许qfii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在《证券法》修改之前,qfii不能直接开立证券账户,只能以"证券公司-托管银行-qfii"三方联名形式开户;同时,一个qfii只能开立一个资金账户对应沪、深市场各一个证券账户。相关人士介绍,这种安排使qfii在额度管理、资金汇出入、投资管理、收益核算、资金清算上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如证券公司、托管银行的变动会极大地影响到qfii的操作;qfii的自有资产与客户资产没有分账管理,不符合境内外法律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不能满足机构性质为基金管理公司的qfii设立多只公募基金的需要;不能满足养老、保险类大机构分账管理资产的要求;实际投资者隐藏在qfii总账户背后,也不利于有效监管。

三是资金锁定期适度放宽。现行办法对qfii有一年以上的锁定期限制,对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和赎回也有严格的限制,难以满足养老基金、保险基金和共同基金等长期资金对于流动性的要求,因此这类机构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的很少。为鼓励长期投资者直接申请qfii资格和额度,新办法将上述长期资金的锁定期降低为3个月。

四是实行多券商制度。为方便qfii投资,新办法规定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三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而目前的办法只允许有一家。

两方面完善qfii投资监管体系。

细化监管首先体现在对qfii名义持有人背后持有者的监管。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监管的对象只是qfii,而银行、券商类的qfii有很多背后投资者,其投资行为在单一账户制度下很难被监管到。为加强监管,新办法要求qfii在开立实名账户的同时,应当为背后投资者开立名义持有人账户,合格投资者应按要求将名义持有人账户内权益拥有人的投资情况报告给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其次体现在股票投资的比例限制及信息披露上。相关人士介绍,在qfii持股比例方面,现行办法规定了单一qfii有10%、所有qfii有20%的持股上限,但由于不少银行、券商类的qfii只是为背后客户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并非实际投资者,在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个实际投资者通过多个qfii渠道进行投资的情况,因此针对qfii而不是实际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存在一定的监管真空。对此,新办法增加了对实际投资者持股比例的规定,对原规定做了进一步细化:单个境外投资者通过合格投资者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该公司股份总数的10%;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20%。

为进一步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合格投资者)试点工作,现将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达到下列资产规模等条件:

(二)保险公司: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五)其他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慈善基金会、捐赠基金、信托公司、政府投资管理公司等):成立2年以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管理或持有的证券资产不少于5亿美元。

二、申请合格投资者资格的,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方式提交合格投资者申请材料,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一份内容相同的书面申请文件。

合格投资者发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应及时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以电子报送方式进行备案。

三、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长期有效,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依法取消其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的除外。

四、申请合格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文件(一份正本和一份副本):

(一)申请表;。

(三)中国银监会对申请人开办合格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的意见(复印件);。

(四)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实收资本证明文件;。

(六)境内托管部门基本情况(包括人员配备、安全保障措施等);。

(八)拥有高效、快速、安全、可靠技术系统的说明及有关证明;。

(九)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合格投资者托管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须予以更换:

(一)合格投资者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托管人更符合其利益的;。

(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托管人职责的。

新任托管人、原任托管人应当在原任托管人退任后3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备案。

六、合格投资者应当委托托管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公司)申请开立证券账户。合格投资者可以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申请开立的证券账户应当与国家外汇局批准的人民币特殊账户对应。

合格投资者应当按照中国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开立和使用证券账户,并对其开立的证券账户负管理责任。

七、合格投资者应当为自有资金或管理的客户资金分别申请开立证券账户。

合格投资者为客户资金开立证券账户时,账户名称可以设置为“合格投资者+客户名称”。账户资产属合格投资者的客户所有,独立于合格投资者和托管人。

境内基金管理公司可以为合格投资者提供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服务,并开立相应账户,投资范围应符合对合格投资者的有关规定。

八、合格投资者在经批准的投资额度内,可以投资于下列人民币金融工具:

(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二)股指期货;。

(三)证券投资基金;。

(四)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五)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合格投资者可以参与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股票增发和配股的申购。

九、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应当遵循下列持股比例限制:

(二)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总和,不超过该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30%。

境外投资者根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其战略投资的持股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十、境外投资者的境内证券投资达到信息披露要求的,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合格投资者向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内容。合格投资者有义务确保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十一、合格投资者可以自行或委托托管人、境内证券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或其名下的境外投资者等行使股东权利。

十二、合格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时,应向上市公司出示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格投资者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证券账户卡原件或复印件;。

(三)具体权利行使人的身份证明;。

(四)若合格投资者授权他人行使股东权利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授权代表签字的授权。

委托书。

(合格投资者授权其名下境外投资者行使股东权利的,应提供相应的经合格投资者授权代表签字的持股说明)。

十三、每个合格投资者可分别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委托3家境内证券公司进行证券交易。

十四、本规定自20xx年月日起施行,20xx年8月24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七

据财新网报道,在多方诉求博弈之下,目前由银监会牵头制定的p2p管理办法已基本成型,与市场流传版本相比,其内容更为框架性,将于年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下文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最新版本的p2p管理办法的解读吧!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八

办法第三条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这里比较大的调整是取消了公杂费,代之以市内交通费。

机关的差旅费不能列支餐费,因为办法要求机关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机关通过差旅费列支伙食补贴给工作人员。这一规定不能简单套用于企业,有的企业对于出差期间发生的正常用餐是允许报销的,这可以理解为伙食补贴在企业差旅费管理中的另一种形式,不能简单否定之。

城市间交通费。

办法第六条规定,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办法第九条规定,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办法第十条规定,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中翰税务合伙人王骏(中国财税浪子公共微信为taxlangzi):这里明确了城市间交通费可以包含论人次购买的交通意外保险,事实上与企业财税处理一致。对于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少税务机关拒绝该项保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管理办法解读范文下载范本篇九

《办法》发布了网贷机构的业务负面清单,作为管理措施的重要内容,相当于为网贷机构设定了禁区。根据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不得从事自融或变相自融。

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

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

不得发放贷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

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设立资产池;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允许网贷机构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担保或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

对网贷业务活动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等行为。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

也就是说,《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网络借贷机构的定位,即信息中介机构。信息中介而不是信用中介,不允许设立资金池,不得发放贷款,网络借贷机构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线上,线下不得从事营销活动和虚假宣传。这样的定位正式将网贷与传统金融服务区隔开来。

此外,《办法》规定网贷机构不能销售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的理财产品,不能做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又进一步将网贷与网络理财、众筹等互金模式区隔开来。这样的规定将网贷机构的定位进一步固定,不能兼营其他互金业务。这应该是管理层处于分类监管的考虑,也防止不同互金模式之间传递风险。

这些负面清单中,“不得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线下宣传或推广融资项目”等都属于比较熟知的监管规定,早已在业内执行,基本上比较正规的网贷机构不会受到影响,不会有调整压力。

“网贷机构应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这一条应该影响比较大。目前的网贷机构对于融资项目大多语焉不详,很难查到融资项目的具体信息。相信此后网贷机构会不得不对项目信息进行更多披露,但具体怎样才算是“充分披露”,还要看监管部门的具体监管尺度。

“不得拆分融资项目影响”会有比较大的影响。这会使网贷机构难以将大额融资标的进行拆分,以满足借款规模上限的限制。当然,也许会有平台将融资项目进行包装,使之成为不同的融资项目,来规避监管。

“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网贷平台进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的路径。当前一些公司已经将信贷产品证券化并在上交所、深交所挂牌交易。网贷机构不得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等形式的债权转让,则堵住了场外abs的发展之路,使网贷机构只能做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的交易撮合,不能做信贷衍生品的交易。

总体来说,《办法》对于网贷机构的经营范围进行了全方位界定,网贷今后拓展业务模式受限制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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