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 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怎么写(六篇)
- 上传日期:2023-01-12 07:18: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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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身处学校还是步入社会,大家都尝试过写作吧,借助写作也可以提高我们的语言组织能力。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一
原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被告:,女/男,(民族),××年××月××日生,住××市××区路号房,电话:……
诉讼请求
一、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万元给原告(从年月起至年月止,按每月元计);
三、××市××区路号房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其他财产依法分割(见清单)。
事实和理由
(陈述支持诉讼请求的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年×月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见过一面后,在父亲之令、媒妁之言的撮合下,于同年××月××日到××镇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下儿子。
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尤其是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对原告经常恶言恶语。婚后不到二年,被告更是寻找借口在外租房另居,长年不归家。自此以后,我与被告便过上牛郎织女式的分居生活。结婚这么多年以来,我们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我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互相照顾,也没有体会到夫妻之间的关爱和家庭的幸福。其实我所希望的只是家庭的一点点温暖。但是,累了,只有自己默默承受;苦了,无人知晓;病了,自己照顾自己;受了委屈,没人可以倾诉和理解。照料儿子,都是我一个人独力承受。
在分居期间被告也极少过问本人的情况,偶尔归家对我也是漠不关心,彼此积怨,没有沟通,致夫妻感情日益淡薄。更令人伤心的是,被告在外还沾花惹草,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没有尽到夫妻之间应有的忠实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
由于无法忍受这种没有感情、没有温暖的夫妻生活,我曾于年月提出协议离婚,双方虽然均认为没有和好可能,但被告却不同意离婚。而经实践证明,夫妻双方分居多年,性格不合,更因被告不履行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且分居多年,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已没有意义,因而理当结束这段婚姻。
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从小到大一直由原告携带,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应保持现状,继续由原告抚养为宜。被告现月收入上万元,且其经常不归家、无法联系,因而应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元。由于原告收入不多和不稳定,为维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告现居住的房屋应判归原告所有。
为此,原告根据《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院提起诉讼,请你院依法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民法典》于20__年12月31日失效;《民法典》于20__年1月1日生效!!!
具状人:
××年××月××日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 年 月 日出生, 族, 建筑事务所建筑师,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身份证号 ,电话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 年 月 日出生, 族, 公关公司员工,住 市 区 号楼 层 门 ,身份证号 ,电话 。
上诉人不服 市 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判决 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京 民初字第 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为 的个人财产,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岁,已超过 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某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人民币 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 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往来照看车票及花费单据为证)。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涉案房屋为 婚前以自己名义购买并向银行贷款,婚前父母有出资,当时三人有口头约定, 卖房时,会将父母的本金及增值返还,因此三人之间对房屋的关系是投资关系。与 结婚后,双方共同还贷。
一审中,原告提交证据四证明双方签有夫妻财产约定,将 市 区 号楼 层 门 号房屋约定成了夫妻的共有财产。上诉人(原审被告)当时质证如下:
1.该协议是在结婚登记第二日( 年 月 日)原告及其家人的压力下所写,不是被告的本意,不认可该协议的有效性。
2.即便法官认可该约定的有效性,但房屋未进行产权变更登记,赠与并未完成。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被告可依法行使撤销权,现被告正式撤销对原告的赠与。
3.根据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被告仅同意就婚后还贷的部分依法补偿给原告。
4.第二次开庭时上诉人(原审被告)又补充了父母证言和出资证明,以证实该房屋系 与父母共同投资,其父母享有投资份额,父母不知道 擅自处分共有房屋,属于无权处分,夫妻财产约定理应无效。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1)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适用司法解释三第六条,认定为赠与行为。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众所周知,不动产赠与的完成应以过户完成为准,既然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未转移,上诉人依法可行使撤销权。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只是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2)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在原告提交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文写到赠与的应付义务及条件为“ ,孝敬老人,同心合居,以结永好,特此为证。”即赠与是以婚姻和睦存续为条件。
但实际情况为原告方父母于 年开始变本加厉干预原被告家庭生活,同时原告在 月(婚后不到 年)率先提出离婚,并于其后主动提起离婚诉讼。显然违背该赠与约定的所附条件及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3)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13、17和18,可以证明 父母曾向房屋出资人民币 元。该人民币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且在原告提供的证据四“夫妻同产归属约定”中明确写道“ ,吾辈幸甚,当思父母扶助之恩,一丝一毫未敢妄置”,原告方当时明确签字,对于被告方父母出资购房,并享有权益之事完全清楚并认可。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13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即便假设房屋就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一审法官在折价的计算上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按照现最高院对民法典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解释,房屋价值是包含银行贷款利息的,所以未还贷款利息也要计算在未还债务范围内,但是一审法官只将未还贷款本金进行了扣减,少扣减了约三十万的利息,导致在 应给付 的折价方面,多计算了约十五万元。一审法官的计算公式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金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而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房屋现值人民币 元-未还贷款本息人民币 元)/2=人民币 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三
原告:
住址:
联系电话:
被告:
住址:
联系电话:
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______万元;
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原、被告自愿于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购买的登记产权人为被告之位于________的商品房(含家具家电等)归原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人民币______万元,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当日支付。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被告共同华龙区民政局婚姻处办理了离婚登记。虽经多次催索,被告仍拒绝按双方约定向原告支付______万元补偿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盼贵院依法及时判决满足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
起诉状副本____份;
证据材料副本____份。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四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如是刑事案件申诉人在押的,还应写明现押处所;要是被告人的辩护人、亲属、其他公民申诉的,应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同被告人关系,并加一段介绍被告人个人基本情况)
对方当事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一案,
不服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于19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刑(民)事判决,提出申诉
申诉的理由和请求如下: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五
离婚判决书
原告周平
委托代理人廖源,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以群
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4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俊武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王林、秦耕洪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xx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廖源、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向以群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平诉称,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原、被告处于分居状态已长达5年之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小孩周俊杰、周俊雯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的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被告向以群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xx年相识并同居生活,20xx年9月办理结婚证。20xx年2月25日生育一子名周俊杰,20xx年2月1日生育一女名周俊雯。原、被告结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从20xx年4月,被告生育女儿后不久,便与原告发生纠纷后离家出走,不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20xx年初曾回家一次后便外出,至今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被告及子女的身份证明、结婚证、调查刘碧珍笔录、证人吴德根、朱文廷到庭证言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关系不和分居生活多年,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的离婚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下落不明,不能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周俊雯、周俊杰,由被告每月给付每个小孩抚养费150.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周平与被告向以群离婚。
二、小孩周俊雯、周俊杰由原告抚养,被告从20xx年8月起每月给付每个孩子抚养费15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周平负担。
本判决以本院出据的证明书作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依据。
本判决生效前,当事人不得另行结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 俊 武
代理审判员王 林
代理审判员 秦 耕 洪
二○xx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雷 童 琼
推荐判决履行调解协议书(精)六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不服_______人民法院(20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离婚;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我们夫妻感情的真实状况直接判决不准离婚的做法明显违背客观事实。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为了让家里人生活的更好,将孩子们好好的抚育成人,上诉人婚后和被上诉人一直努力的谋生,从最早的种地、打工,到做早点、到后来的开超市,闲暇之余上诉人还要跑三轮车。长期忙于生存导致夫妻之间沟通很少,因此也很少产生矛盾。然而,在20__年左右上诉人患上了类风湿,长期受病痛折磨,不能像以前一样工作。在上诉人最需要关心的时候,被上诉人非但没有给予任何的关怀和照顾,双方的争执也逐渐增多,并开始分房居住,至今已超过三年。在这个过程中,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双方多次协商过离婚事宜,均被家人劝阻,但事后夫妻感情并没有任何好转。20__年初上诉人独自搬回在清苑县的娘家居住,至今二人之间再无来往,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
现在,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孩子也已经长大成人,不再需要上诉人抚育和照顾。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间确实再无感情,夫妻之间已无和好可能。愿二审法院能够查清事实,结束我们夫妻之间有名无实的这种婚姻状态,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状人: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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