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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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不仅仅是对成绩或者经历的简单罗列,更是对其中的经验和启示进行深入思考的过程。此外,还需注意欢迎大家分享自己的总结经验和心得。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给我到我们公司从事药品化验员工作的机会,对此,我感到无比的荣幸和激动。
我于xx年x月x日成为我们公司的试用员工。3个月试用期已满,现申请转为公司的正式员工。
现在到我们公司实习已有三个多月,在此期间,我学到很多实践的东西。在学校我只知道理论,在这里我真正把学到的理论用到了药品化验员工作中,也让我在原来的知识水平上有很大的提高。这段时间里我深深的意识到知识是要我们不断去摸索,才能更深刻地理解。也只有不断地学习,不断提高自己,才能在工作中做的更好。在药品化验员工作中,由于我的工作经验不足,在药品化验员工作方面还有欠缺。但我会继续努力,力争把工作做的更好。进入我们公司以来,我得到了领导的关心,同时还有在同事的热心帮助下,我才有今天的进步。他们不管是在工作方面还是在生活方面都很照顾我,对我这从学校刚出来的学生来说,这些点点滴滴都是一个个心灵安慰。我和同事在工作方面合作的也很默契,遇到困难他们也都帮忙解决。在这里上班我也觉得很开心,但有时觉得压力也很大,害怕自己做的不够好,所以每做一件事,我都很细心,直到自己觉得可以了,才敢放心地拿出去。这对我来说也是一个好的促进,也只有这样才能不断进步,在这里是我一个好的开始。
我们公司里有丰富的人力资源,还有一套完整的管理体制,这些都为公司的未来发展垫定了坚实的基础。同时公司是以抱着做大做强的精神,在公司里为提高员工的计术水平,我们公司还要求不断的学习,这些都是为了适应市场发展的要求。因此我也希望自己真正成为公司的一名正式员工,和公司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特此申请转证,望公司领导批准。
此致
敬礼
xx年x月x日。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二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三
1.目的:为保障公众用药安全,规范药品召回管理,切实履行药品安全药房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局令第29号),制定本制度。
3.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房按照规定的程序停止销售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召回义务。安全隐患药品主要包括:研发缺陷或生产不当造成的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药品,且该药品尚未被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为假药或劣药。但确认前药品生产企业已实施药品召回的,应适用本制度。
4.职责:质管部、采购员、营业员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5.内容:
5.1药房接到药品生产企业药品召回通知后,应当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生产企业制定的召回计划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并建立召回记录。
5.2药房因客户投诉等市场流通药品质量信息或药品养护质量信息收集中,发现经营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3药房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5.4药房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包括:销售明细单、投诉记录、养护记录等。
5.5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某药品过程中,要求经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的,药房将依照有关规定,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
5.6经市药监局对药品生产企业召回效果进行审查、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要求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药房将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继续协助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发生重大情况将及时报告市、区两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7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5.7.1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2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5.7.3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5.8药房在药品召回过程中不履行职责的,将按照药房相关纪律规定对部门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5.9企业发现已售出药品有严重质量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追回药品并做好记录,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10本制度由药房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四
第十五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
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 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五
生活中,很多人生病后都自行买药,根据感觉改变疗程、剂量。据统计,30%的家长都曾自行给孩子用药。要注意的是,吃药不对或过多,可能会给身体带来严重后果。而老年人由于身体机能衰退,对药物耐受性降低,更应注意安全、合理用药。
药品和疾病。
关于药品,首先是其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问题,这些一般在药品说明书上都有明确标注,且每个不良反应都有一定的发生率。其次,药品的有效率。由于个体差异的存在,同样的药应用于不同人的效果也不一样,也就是说,每一种药品都有其有效人群。
关于疾病,全世界目前已经发现的疾病有6万多种,可治愈的疾病只占60%,34%的疾病是无术、无药可治的,是不能治愈的。人不会长生不老,重要的是思考怎样延长寿命、提高老年生活质量。据统计,我们一生中的医疗保健费,60%的人把大约70%的钱用在了临终治疗的两三个月上,却不注重平时的健康保健,疾病发现时就已经错过了最佳治疗时间。
日常用药误区。
由于用药误区的存在,世界上70%的药品被浪费了。同时,不合理用药也给很多人的健康带来了严重地不利影响,在这方面有许多滥用非处方药的案例。曾经有一位老年人,由于尿酸高,发生了轻度的关节疼痛,便自行到药店买了治痛风的常用药,服药后发生了过敏,又到药店买了治过敏的扑尔敏,后来发生了严重不良反应,即剥落性皮炎,不得不住院治疗。很多聋哑患者都是由于儿时乱用药所致。历史上也有滥用药物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例,比如,反应停最初是用来改善睡眠的,后来发现它可以缓解孕妇的妊娠呕吐,结果很多孕妇用后生下的小孩都四肢短小,即海豹儿。
用药知识缺乏、过度用药是比较普遍存在的问题。常见用药误区包括:1.服药时间不对。中医用药讲究时辰,其实西药也一样。2.随意停药和减药,症状消失了就不吃药。3.对不良反应并没有防范意识,其实过敏、头疼、发脾气等都可能跟用药有关。4.特殊人群用药问题。老人、儿童、孕妇用药都需要特殊关注。5.不按医嘱用药;药品储存不当;躺着用药;随意嚼碎、掰开服用;兑着饮料喝;用完药马上剧烈运动;吃完药喝酒;绝大多数药物伤胃,应放在饭后吃;动不动就输液、打针等都是常见用药误区。6.听人推荐用药。很多人喜欢把所谓的好药给朋友,听者往往确信不疑。其实,随意介绍用药非但不一定有效果,还很可能害了对方。7.迷信进口药。其实,到底是进口药好,还是国产药好,并不能一概而论。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受两个因素的影响:一个是年龄。由于免疫功能、神经功能等下降,老年人的药物耐受性下降,因此,要尤其注意安全用药问题。据多家三甲医院调研数据显示,60岁以上的老年人是更多出现药物不良反应的人群。
另一个就是同时用药的种类。据统计,同时用药5种以下者,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率为6%-8%,同时用6-10种时升至40%,同时用15-20种及以上时,发生率升至70%-80%。可见同时使用的药物种类越多,不良反应越多,有些不良反应还可能是潜在的,不是表现出来的。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六
尊敬的领导:
我是xxx,于2011年4月6日进入公司,根据公司的需要,目前担任销售内勤一职,负责销售部的招投标和各省价格备案工作。本人工作认真、细心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进取心,勤勉不懈,极富工作热情;性格开朗,乐于与他人沟通,具有良好和熟练的沟通技巧,有很强的团队协作能力;责任感强,确实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与同事关系相处融洽而和睦,配合同事完成各项工作;积极学习新知识、技能,注重自身发展和进步。我自2007年8月工作以来,一直从事销售内勤的工作,虽然说现在的工作跟我之前所做的工作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对于公司这个岗位的工作我也能在很短的时间内熟悉,了解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马上进入工作。现将工作情况简要。
总结。
如下:
1.每天浏览各省的招标网站,与各地区相关负责人保持联系,和各大区经理一起做好各地的招投标工作。
[转自铁血社区http:///]平共处五项原则2.关注各省价格备案情况,有需要备案的请及时准备资料进行备案。3.认真接听每个来电,作好电话记录并传达到相关同事那里,跟进事情处理结果。
在本部门的工作中,我勤奋工作,获得了本部门领导和同事的认同。当然,在工作中我也出现了一些小的差错和问题,部门领导也及时给我指出,促进了我工作的成熟性。
如果说刚来的那几天仅仅是从同事口中了解公司,对公司的认识仅仅是皮毛的话,那么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对公司也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公司宽松融洽的工作氛围、团结向上的企业文化,以及同事的积极帮助下,让我很快进入到了工作角色中来。在公司的领导下,我会更加严格要求自己,在作好本职工作的同时,积极团结同事,搞好大家之间的关系。在工作中,要不断的学习与积累,不断的提出问题,解决问题,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我相信我一定会做好工作,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
总之,在这短短三个月的工作中,我深深体会到有一个和谐、共进的团队是非常重要的,有一个积极向上、大气磅礴的公司和领导是员工前进的动力。成都鹤鸣山制药给了我这样一个发挥的舞台,我就要珍惜这次机会,为公司的发展竭尽全力。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能享受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等公司的相关福利待遇,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转自铁血社区http:///]。
申请人:xxx2011年7月15日。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七
第十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二)药品使用是否符合药品说明书、标签规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的要求;。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 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八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xxx有限公司化验员,我叫xxx,今天向您正式提出转正申请。自从来到xxx有限公司后,我到品控研发部担任化验员工作,至今已满三个月的试用期。这期间在上级正确领导和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自觉进步很快,已经基本熟悉了本职工作和业务内容,各项指标均已通过公司的业务考量,完全有条件,也有能力成为一名合格的员工。我觉得这“合格”不仅体现在业务能力上,更体现在责任感上。
作为一名化验人员,我深知药品化验员工作的重要性。分析化验工作是生产的眼睛,我们做出的每一份数据对指导生产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稍有疏忽便会“失之毫厘,谬之千里”,甚至会给生产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真可谓“一字千钧”,没有高度的责任感是做不来的。现将我的试用工作情况、所负责的工作现阶段存在的不足以及本人的工作计划作如下汇总。
试用期的工作表现及业绩
在化验室工作期间,化验工作精细琐碎,但为了搞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领导、同事学习,自己摸索实践,认真学习相关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提高了工作能力,在具体的工作中锻炼成了一个熟练的化验员,能够圆满地完成化验工作,受到了领导职工的好评和欢迎。
在这三个月中,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拓创新意识,积极圆满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虚心学习,勤于实际操作,深刻学习国标,理论结合实践,能熟练操作所有化验项目并保证结果的准确性。
(2)协助孟厂长做好各类文件资料,并把原来没有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类别整理好,放入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为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的方便,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3)协助厂长做好关于厂区qs认证的相关工作。
(4)熟练掌握了化验方法,在化验过程中发现问题,能够正确的分析判断,及时处理问题,确保实验结果的真实、可靠性。对每批试生产的饮用水进行化验分析,提供所需的技术数据,对瓶装饮用水生产工艺品控点进行检验分析,验证瓶装饮用水生产工艺参数。
(5)认真、按时、高效率地做好各级领导交办的各项药品化验工作。在此我提出转正申请,希望自己能成为公司的正式员工,恳请领导予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xx年x月x日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九
尊敬的公司领导:
由于12月份节前给客户备货,导致四季度发货回款率下降;现申请12月25号给客户白城市尔康药业有限公司发的2件50粒阿莫西林胶囊,发票号:3700xxxx7000007673给客户梨树县康平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的10件注射用头孢他啶,发票号:3700xxxx7000006131给客户公主岭市北方医药药材有限责任公司发的10件0.25g/20粒阿莫西林胶囊,发票号:3700xxxx7000006132共计32204元纳入一季度考核。可否?请领导批示。
吉林办事处:谢玉豹。
20xx年01月06日。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十
《药品召回管理办法》于20xx年12月6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下面本站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药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第二章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第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保证体系和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收集、记录药品的质量问题与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按规定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调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调查时,药品生产企业应当予以协助。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以包括:
(一)已发生药品不良事件的种类、范围及原因;。
(四)药品储存、运输是否符合要求;。
(五)药品主要使用人群的构成及比例;。
(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批次、数量及流通区域和范围;。
(七)其他可能影响药品安全的因素。
第十三条药品安全隐患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该药品引发危害的可能性,以及是否已经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
(二)对主要使用人群的危害影响;。
(四)危害的严重与紧急程度;。
(五)危害导致的后果。
第十四条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
(一)一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
(二)二级召回: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
(三)三级召回: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
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召回分级与药品销售和使用情况,科学设计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章主动召回。
第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要求进行调查评估,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决定召回。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在境外实施药品召回的,应当及时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境内进行召回的,由进口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启动药品召回后,一级召回在1日内,二级召回在3日内,三级召回在7日内,应当将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提交给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一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计划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分级。
召回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药品生产销售情况及拟召回的数量;。
(二)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包括实施的组织、范围和时限等;。
(三)召回信息的公布途径与范围;。
(四)召回的预期效果;。
(六)联系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召回计划进行评估,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安全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第二十条药品生产企业对上报的召回计划进行变更的,应当及时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一级召回每日,二级召回每3日,三级召回每7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对召回药品的处理应当有详细的记录,并向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必须销毁的药品,应当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下销毁。
第二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药品召回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总结报告之日起10日内对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评价。审查和评价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药品生产企业。
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四章责令召回。
第二十五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本办法第四条所称的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立即停止销售和使用该药品。
第二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责令召回决定,应当将责令召回。
通知书。
送达药品生产企业,通知书包括以下内容:
(一)召回药品的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批次等基本信息;。
(二)实施召回的原因;。
(三)调查评估结果;。
(四)召回要求,包括范围和时限等。
第二十七条药品生产企业在收到责令召回通知书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通知药品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制定、提交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药品召回的相关情况,进行召回药品的后续处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药品生产企业提交的药品召回总结报告进行审查,并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经过审查和评价,认为召回不彻底或者需要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重新召回或者扩大召回范围。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药品生产企业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造成上市药品存在安全隐患,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该企业已经采取召回措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现药品存在安全隐患而不主动召回药品的,责令召回药品,并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拒绝召回药品的,处应召回药品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直至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需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改正措施或者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药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建立药品召回制度、药品质量保证体系与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的;。
(二)拒绝协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调查的;。
(四)变更召回计划,未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责令停止销售和使用,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其他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拒绝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拒绝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药品召回申请书简短篇十一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安全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药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药品召回,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包括进口药品的境外制药厂商,下同)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第五条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药品召回制度,收集药品安全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具有安全隐患的药品进行调查、评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应当协助药品生产企业履行召回义务,按照召回计划的要求及时传达、反馈药品召回信息,控制和收回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第六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发现其经营、使用的药品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使用该药品,通知药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七条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保证销售药品的可溯源性。
第八条召回药品的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协助做好药品召回的有关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全国药品召回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药品召回信息公开制度,采用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信息和药品召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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