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复议申请书(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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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一

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被上诉人:×××,男,汉族,19年月日生,户籍住址:×××。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深龙法立民初字第号《民事裁定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予以立案。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一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情如一审《民事起诉状》所述,理由亦如该状所述,此处不赘,本状特补充以下观点:。

(20)深中法民二终字第号《民事判决书》述明上诉人再行主张被上诉人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理由不能成立(见第3页倒数第3行)。

但是,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不是其未按原合同约定“供货时间”履行合同,而是起诉其根本没有履行合同。

上诉人认为,上诉人现起诉被上诉人的理由与原起诉的理由是不一样的,应作为一个新的案件立案。

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予以支持为盼!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日期: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二

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新河路2号。

委托代理人:高岳松本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铸仁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于20xx年11月5日,收到南昌中院(20xx)洪中执字第150-1号《执行裁定书》,不能接受该裁定书:解除被执行人江西易思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思杰公司)位于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399号万年青科技园内的已完成结构封顶的在建厂房的查封的决定,依法提出异议,南昌中院在举行听证之后于11月7日制发(20xx)洪中执异字第27号《执行裁定书》(以下简称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异议,申请人不服,现提出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其一、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一条约定:易思杰公司应于20xx年8月31号支付最后一笔40万元给申请人,而易思杰公司自己在听证会上当庭承认其最后一笔40万元是20xx年10月才支付到南昌中院帐户,可见易思杰公司已明显违约。为此,异议人于20xx年9月2日7日22日三次向南昌中院执行局送交恢复原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书。现驳回裁定对易思杰公司明显违约的事实不予认定,所以该裁定存在认定事实错误。

其三、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易思杰公司所签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二条第1款约定:申请人有权要求易思杰公司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如未按期支付,按原判决内容执行。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未按协议付款后不仅没有义务向其出具发票,而且有权要求恢复执行原判决的内容。申请人也按约行使了要求恢复原判决执行权利。所以,驳回裁定认定申请人未同时履行出具发票义务是错误的。

驳回裁定驳回申请人解除查封异议的理由是认定:“申请人履行没有与易思杰公司付款同时出具发票的义务”,不仅是无视双方执行和解协议对付款期限的明确约定,而且无视易思杰公司的最后一笔付款已明显逾期违约的事实,是强加于人的径行裁判,还具有以执代审之嫌。所以驳回申请人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申请人认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是《民诉法》为切实保障生效判决内容的实现和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申请人在易思杰公司没有按期偿付拖欠款项的情况下,当然不能同意解除对易思杰公司在建厂房的查封。对南昌中院解除查封提出异议于法有据,现南昌中院以不能成立的理由驳回申请人的异议,是明显偏向于易思杰公司,同时也是在放纵或助长不守诚信的逾期违约的行为,所以,申请人不能接受,现向贵院申请对驳回裁定予以复议,撤销南昌中院的错误裁定,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x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

被申请人: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

电话: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

一、确认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

二、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通过地址为115649167@qq。com的电子邮箱向xxx省物价局及被申请人地址为jzswjj@126。com的电子信箱递交了一份标题为“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的价格举报材料。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如下回复:

您反映武汉中商平价沙市店价格欺诈的投诉书已收悉,我局正交由相关部门办理,待有结果后再向您回复。

依据《xxx省“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网络运行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到价格举报件后,应当于________年____月1____日前办理完毕。

迄今为止,被申请人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未告知申请人该案件的办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理“会成法式软面包投诉书+证据”价格举报件的程序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价格举报件后,十日内未通知申请人案件是否受理的行为,违反了《xxx省实施办法》第十五条,《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四条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未在________年____月21前将案件办理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违反了《xxx省办理价格举报案件工作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应当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四

1、撤消贵院作出的(2017)鄂1182民初字155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复议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西侧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的查封。

被复议申请人起诉复议申请人湖北三圆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申请案值为:650万元,而贵院查封的复议申请人位于武穴市龙坪镇中心大道南侧龙楚路两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武穴国用(2014)第040415080号】拍定成交价为24960000元。该宗地上现已开发建设,一期工程在建,2号楼现已封顶。财产保全申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产”。被复议申请人申请保全查封的财产市值明显超出财产保全请求的范围,属超标的额查封复议申请人的财产,且该财产与被复议申请人起诉事项无关。

复议申请人已开发2号楼主体结构已建成,房地产价值达几千万元,是有其他财产以满足查封需要的,故复议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现定》第二十三条规特定向贵院申请复议,恳请贵院依法裁决。

此致武穴市人民法院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五

********人民法院:

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均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仲裁委员会于***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

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有限公司。

2012年**月25日。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一: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签订的一份《电缆采购合同》均有明确的管辖约定。齐鲁电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共签订了1份《电缆采购合同》合同编号分别为lnsp-10-ps-pu-1-p00018。合同的第十一条第3项约定: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由济南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为有效协议。

1、仲裁协议是书面协议。上述所列采购合同中均包含以下内容:合同标的及合同总价、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保修和售后服务、价款和支付方式、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验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合同的变更中止终止、保密及反商业贿赂条款及其他。争议解决条款就设立在其他条款中,且是唯一的争议解决条款。

2、济南仲裁委员会于1996年4月依法成立。仲裁委的职能是受理国际、国内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主要包括经济合同纠纷、涉外经济纠纷、技术合同纠纷和房地产、知识产权、金融证券、期货交易等合同纠纷,也包括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即双方自愿仲裁的非合同经济纠纷,是合法有效的纠纷裁判机构。

三、贵院受理本案无法律依据。

《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其次,贵院无对本案的管辖权,从而无权对申请人账户采取保全措施。

贵院于2012年7月20日对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之日,正是申请人贷款账户的结息日,因贵院的账户保全行为,差点导致申请人无法按期还贷,从而给申请的诚信经营行为代来不可估量的后果。申请人亦保留因错误保全提起损害赔偿的权利。

最后,申请人请求贵院尽快查明管辖权归属,及早解封申请人账户,以免给申请人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申请人:山东力诺光伏高科技有限公司。

2012年7月25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六

住址: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介绍。

住址:

请求撤消铁民初字第1158号对申请人座落在齐齐哈尔市北关小区1层房屋的查封裁定。

事实与理由:

本人并未提供任何“借款担保”手续和任何“抵押”给c,其理由如下:

一:关于“承诺”条。

1:c手中的那张“承诺”条是w写好拿来让我签字的“格式条款”,并且w明知我有脑干出血,和脑萎缩等脑部疾病的前提下,趁我神志不清醒时,十分匆忙的骗到我的签字后并匆忙离去,期间非常短暂,没有任何思考余地。

2:事后在法院复印来的那张“承诺”条上我发现,该“承诺”条已经被严重改动过,他们擅自添加的话后还以逗号结尾,明显还要继续添加;并且该“承诺”条上有明显的“涂改”痕迹,签名左方被明显地全部涂黑。此条落款日期是10月13号,如果真为其被申请人抵押,那么房照应该在被申请人c手中,而此房照是于月16号才被w借走(而且w还签了借具,证明房照是借,而非担保),此房照根本就没在c手中怎么能有“承诺”条中的“绝不抽回”字迹,明显是c,w二人串通的结果,来欺诈我们。

3:房产是我和我爱人王黎共有的财产,未经王黎同意,我是没有权利用这共有财产来给w做任何担保的,王黎也没在w出具的那张“承诺”条上签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此条未经共有人王黎同意,并且没有王黎签名。所以此条无效。

4:至此期间,本人并未与c有过任何接触,根本就是不认识。可见,w和c合伙趁我脑袋有毛病期间来骗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担保法》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所以我有权要求人民法院撤消此存在严重欺骗和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合同。

《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同时“主合同中无保证条款,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担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担保主债合同的实现,若没有主债合同的存在,就没有必要设立担保合同。因此,担保合同必须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设立为其存在的前提条件,而且与之共始终。

我并未与c,w签过任何主合同,和提“担保”一说?因为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不存在,从合同就自然也就不存在,所以,c告我“担保”也就是无稽之谈。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合同是无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关于“房照”

1:此房照是是王某借去的,而且打了借条,证明是借不是c所说的“担保”。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陈解中,男,汉族,19xx年1月14日生,湖南省冷水江市三尖乡金塘村三组057号,身份证编号:432502197401146515。电话:13713xxx0或8106xxxx。

被申请人:李梦华,男,原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仓库管理员,故意伤害申请人陈解中致右手残废。

被申请人:林小姐(不清楚全名),女,系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工业区深航公司汛达表业厂老板。不同意报案,并故意放走被申请人李梦华。

请求事项:

1、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申请人李梦华实施立案侦查;。

2、以涉嫌包庇罪对被申请人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3、将立案侦查的有关材料复制一份供申请人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事实及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元月31日就职于汛达表业厂,担任六楼表带部生产与品质管理员。20xx年3月27日下午14点40分左右,申请人因要求更换生产工具遭到仓库管理员即被申请人李梦华拒绝。申请人再三说明更换生产工具的原因,但仍然遭到李梦华拒绝。

在严重影响生产的情况下,申请人只好到写字楼给香港老板即被申请人林小姐打传呼汇报情况。林小姐通知二楼厂长谭风英速处理。

未等谭风英上六楼,李梦华即从4米远的距离跑过来,一边骂申请人是小人不该告他状,一边拿起台上的铲皮刀用力扔向申请人。铲皮刀落在台面上又反弹到地下。当申请人弯腰捡起铲皮刀正待厂长来处理时,李梦华即用双拳猛打申请人脸、胸部等部位,申请人只好用双手挡住脸部。谁知李梦华竟打到铲皮刀背部,致使刀刃重伤申请人右手。

同在六楼的邓美芝(女)与李维典(男)闻声迅速跑进写字楼劝阻,方避免更严重后果发生。李维典见申请人右手流血,即扶申请人到二楼,由厂部梁启余(男)和黄天生(男)送申请人到西乡人民医院治疗。

20xx年3月9日下午,被申请人林小姐与厂长一同到医院向申请人问事发经过。回厂后,林小姐即通知李梦华离厂。

令人不可思议的是:申请人、申请人的老婆及妻弟再三要求向公安机关报案,可林小姐非但不报案,而且还有意放走了李梦华。

在20xx年3月27日下午——20xx年3月29日下午这段长达两整天的时间里,厂方无论是报案还是派保安扭送李梦华归案,均是易如反掌之事。在林小姐通知李梦华走之前,李梦华仍在上班,如林小姐不有意放走李梦华,则李梦华不致跑掉。

为了打击犯罪,伸张正义,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43条、第310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之规定,请求公安机关对被申请人李梦华、林小姐实施立案侦查。

此致

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

申请人:

20xx年5月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八

代表人:顾西民、组长。电话:***。

法定代理人:肖祖旺、电话:***。

被申请人: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马富国、市长。

酇城镇人民政府:洪志伟、镇长。

申请请求:

要求撤销永城市人民政府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并确定申请人享有“莲花塘”所涉及的38.8亩土地的所有权。

事实和理由:

永政土(2013)69号决定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其程序违法。

一、关于本案事实。

1、现有莲花塘是将原有大坑塘人工开挖、修路分割形成的,即1991年修建穿越坑塘的南北路(薛丁路)将坑塘分为东西两部分,东侧是东南角的“东南坑”,西侧又因1994年修建穿越坑塘的东西路,再分为南北两部分,北侧即为争议的“莲花塘”。由此可见,如果要认定莲花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必须将分割前坑塘的权属查清,即1991年被薛丁路分割在路东侧的“东南坑”的权属如果查明,即可据以认定莲花塘的归属。

2003年6月,永城市政府曾下发(2003)第16号处理决定,将申请人与同村的北组之间就“东南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确定为“属酇东村南组”,北组不服申请商丘市政府复议,永城市政府答辩称:“经市有关部门调查,查明的事实是:自1961年酇东村分组时,该宗坑塘土地便由南组管理使用,该组群众对该坑塘多次清淤改造,在其中种植猪饲料水浮莲以及从事养鱼活动,该宗土地多年无争议”。商丘市政府认为:“(2003)第16号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遂下发(2004)商政复字第2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永城市政府(2003)第16号处理决定。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九

申请人乔xx,男,193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宣化东街宣化胡同23号。

被申请人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瑞,职务:厅长。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2018年4月27日得知,被申请人于xx年3月15日作出了《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的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持有的《承包合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编号:c4100059502),均能证明涉案建设项目需占用的土地包含了申请人拥有合法使用权的土地。因此,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申请人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该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利,程序违法、事实不清且严重错误,应予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专家和公众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许可直接涉及原告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原告、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被申请人剥夺了申请人的听证权利,违法做出同意的批复,应当依法撤销。

2018年4月27日,律师到济源市国土资源局查询得知,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占用我享有使用权的土地所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为《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而律师到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申请政务公开时,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出示批复却是《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河南联创化工有限公司年产8万吨离子膜烧碱10万吨pvc树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豫环监[xx]39号),同一个项目,同一个文号,同一时间,却是名称不同的两个批复。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应当依法撤销。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一、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实行环境保护分类管理:(一)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详细的。

评价。附录中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

评价法》第十二条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未附送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第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专项规划草案时,应当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以及审查意见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影响作出。

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本案中的离子膜烧碱及pvc树脂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的情形,而被申请人忽略审批应有的要件,依法应予撤销。

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事实不清,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撤销。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特申请行政复议。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申请人: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

不予受理决定书。

税复不受字()第号。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具体情况),根据《^v^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和第_______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申请人是在征税问题上同税务机关发生争议,写明:不服本决定,可以根据《^v^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关印章。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一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

性别:______。

年龄:___。

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

被申请人:名称:____。

地址:___________。

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

案由:因对_______(单位)____年__月__日__号处理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求撤销或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某个决议或处理意见,以及诉求)。

(列举文件依据和事实依据以及逻辑判断,证明被申请人的议决或处理意见是错误的,申请人的诉求是合理的。)。

此致

___________(被申请人单位)。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____,男,汉族,____岁,____城市____乡____庄____村,现在____劳教。

委托代理人:____,女,汉族,____岁,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____市劳动教养委员会。

请求事项:依法撤销____市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对____劳动教养的决定。

事实与理由:

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不是对所有的人因违法都予以收容劳动教养。对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而申请人是农村户口,从事农业劳动,家中仅干了个香烟零售点,显然不是法定的被劳动教养对象。

申请人只是销售了一点外地烟,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可以劳动教养的六种违法行为,不应被劳动教养。

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而本案承办单位即没有征求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也没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至今家属也没见到过劳动教养决定书。____是办案单位以指认违法嫌疑人为名骗出家后,被强行送到____劳动教养的。另外,项城市烟草局基于同一违法事实已对申请人作过项烟处第__号处罚决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不应再对申请人劳动教养。

综合以上几点,对申请人劳动教养实体违法,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汪某,男,汉族,198x年9月6日出生,住x省x市x县x镇x村民委员会海子组13号。现实际居住地:x市x镇xx(居住一年以上).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xxxx。

案由和申请权依据。

案由离婚纠纷。因贵院立案庭口头答复汪某与xx离婚案不属于贵院管辖,代理人认为该答复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一百零八条、一百一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特此申请。

请求事项。

贵院依法纠正,并予以受理。

事实与理由。

受原告委托,代理人于xx年6月21日向贵院邮件了汪某与周xx离婚案的起诉材料,xx年7月2日,贵院口头告知:该案被告xx系xx省x市x县x镇x村人,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受诉法院应为x省x市x县法院,故贵院无管辖权,口头答复不予受理。代理人认为贵院该口头答复有以下不当之处:本案被告xx确为x省x市x县x镇x村人,但是,被告于2007年8月外出不知去向,至今未回过家,邮寄的起诉材料中含有被告原住所地x镇x村委会对此开具的证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原告汪某自2004年至今一直在贵院所在地x打工,并办理暂住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故贵院依法有管辖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贵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特此贵院依法纠正。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申请人:

xx年7月2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四

法定代表人林xx,职务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杨xx,电话xx。

申请人因不服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x号终结执行的裁定。认为该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定。

一.本案作为执行依据的支付令已经生效。

1.债务人已非正常经营。新城法院送达支付令时,因债务人提供的公司地址虚假,按照其注册地址无法送达,从而证明其公司已经非正常经营。

2.债务人已着手逃避债务。从工商局调取的债务人新办公地点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显示,该合同的出租人、承租人均为债务人陕西泛美施工程纤维有限公司的股东刘x、刘x,证明其公司股东为转移资金、逃避债务,一起串通进行虚假地址变更。

3.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审判员后来在债务人原公司注册办公地(泛美大厦)找见股东刘x,其拒收支付令后被留置送达;公司的副总经理刘x拒收支付令后也被留置送达。故本案支付令已经依法送达债务人事实清楚。

因此,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既没有在15日内清偿债务,也没有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及公司变更情况,(20xx)新民督字第xx号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对其蔑视法律的不负责任行为承担法律后果,故支付令合法生效,执行局应认真予以执行。

二.债务人执行中称其名称变更不应影响本案的执行工作。

首先,债务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支付令后,没有在有效期内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对此,债务人理应承担其行为给自身带来的法律责任。

其次,我公司诉前曾到陕西省工商局档案室调取债务人备案资料,内容显示债务人名称并未变更,仅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x变更为刘x,公司地址由南关正街的泛美大厦变更为尚德路68号。所以我公司已经履行诉前注意义务,所以才确定到新城法院诉讼。

第三,债务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名称虽然变更为陕西xx工程xx有限公司,但债务人主体没有变更,清偿债务的还款责任也未更改。且执行中债务人均表示同意还款,执行部门应依法裁定变更本案债务人的名称,这不仅没有损害债务人的实体权利,也符合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3条的立法精神。现执行机构无视债务人予以还款的书面认可,仍简单、草率地决定终结本案执行,无异是增加当事人的诉累,有违人民法院及时、有效处理案件的司法原则。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二条明确规定:“除执行依据中指明的债务人外,可以对下列人申请执行,或者在已经开始的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变更下列人为被执行人:(四)债务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变更姓名或者名称后的人。”因此,无论是在审判还是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名称的变更均不影响执行机构对债务人的执行。

尊敬的法官,本案债务人为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已采取欺骗手段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xx,经执行法官询问杨xx,其称自己是农民,从未参与债务人经营,也未接管债务人一文一纸,更不知道本案的情况。显然债务人是在蔑视法律有意阻碍人民法院执行。为了净化西安的投资环境,敬请贵院依法撤销新城区人民法院(20xx)新法执字第xx号执行裁定,使债务人尽快履行付款义务。

此致

敬礼!

20xx年x月xx日。

立案复议申请书篇十五

申请人:姓名张___性别男出生年月x年x月x日身份证号:________联系电话138______x住址x__市x__路x__。

委托代理人:姓名刘__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名称__x市__区人民政府地址__x市__区__x路__号。

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__x市__区政府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号《__x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和理由:__年__月__日,申请人从被申请人于__年__月__日作出的x府〔20__〕__号《__x市__区人民政府关于房屋征收的决定》公告中获悉,该征收决定导致申请人的房屋被征收,故与申请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错误,应予以撤销,具体理由如下:

1、该征收决定所依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未经过科学论证,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前述规划时并未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认证……。

2、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程序违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并未进行充分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3、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但被申请人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并未做到足额到位、专户存储和专款专用……。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征收决定违法、错误,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撤销。为此,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x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盖章(签名、按手印):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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