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自治委员会通告范文(精选16篇)

  • 上传日期:2023-11-22 02:19: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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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总结可以回顾过去,展望未来写总结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过去的经验进行梳理和总结。如果你正在苦恼如何写一篇完美的总结,不妨看看以下一些总结范文,或许能找到灵感。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一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需要对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作部分调整的,应当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

年度计划调整方案应当在当年十月底前提出;五年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在第四年的第四季度前提出。

第二十条在计划执行过程中,因国家计划调整而导致本行政区域计划的变动,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执行,并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中予以说明。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二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五、举办和管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六、组织实施本村的建设规划,兴修水利、道路等基础设施,指导村民建设住宅;。

七、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村的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

要求和提出建议;。

九、建立健全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20xx年11月5日,民政部网站公布由中纪委、中组部和民政部等12个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村委会成员任期和离任都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农村除由村民投票选出村“两委”外,还设立村务监督委员会,制约并监督村干部处置村集体财产的权力。

设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村民民主理财和村务公开,是《意见》的亮点之一。民政部基层政权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村委监督机构成员由民主推选3至5人,独立行使监督权,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监督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和落实情况;村务公开以及村集体财产的管理、处置;村委会成员履职任职及廉洁自律等情况,并有权否决不合理开支。

《意见》鼓励群团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通过民主推选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提倡村党组织成员兼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但村委会成员及其近亲属、村会计(村报账员)、村文书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

为规范村委会的廉洁,《意见》要求,有财务审批权,或参与村经济活动决策的村委会成员,都要接受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由县级农业、财政部门或乡级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如有异议,1/5以上村民联名,也可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再审。

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集体资产的管理使用、财务预决算、财务收支、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集体的债权债务、政府划拨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款物使用等。审计发现村委会成员确实存在侵占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等情况,可责令其如数退赔;构成违法或犯罪的,将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意见》提出目标,到20xx年,中国要实现村级民主监督制度完善、形式丰富,民主评议有效,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20xx年7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1.关于村委会成员的人数。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为了完成所承担的各项任务,需要相应的组织机构和人员。村委会组织法规定,村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从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反映的情况看,这一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农村的实际情况的。村委会的成员既不宜过多,也不宜过少。村委会由多少人组成比较合适,主要应当考虑两个因素:一是便于自治,能够完成村委会作为自治组织的各项任务;二是要尽量减轻农民的负担。之所以要对村委会成员的数量规定一个幅度,是由于我国农村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村的自然条件及村民的人口数量、居住状况差别也很大,相应地,村委会所承担的工作量也就不同。一般来说,村民多,居住分散,村委会承担任务重的,村委会成员应当多一些;村民少,居住集中,村委会承担任务轻的,村委会成员可以少一些。村委会成员少的可以为三人,多的可以达到七人,但不能少于三人,也不能多于七人。具体人数,各地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为了便于讨论决定问题,村委会成员应为单数。

2.关于村委会成员的构成。

根据本条规定,村委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这一规定主要有以下两点考虑:

一是担任村委会成员,要办理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并协助上级政府进行工作,行使一定的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这是一项重要的政治权利。我国宪法对保障少数民族以及妇女的权利都有特殊规定。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村委会组织法的这一规定是对宪法有关规定的具体化。

二是村民自治的实际需要。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由于历史的原因,民族分布状况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的局面,即使是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也是聚居的少,分散杂居的多,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融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我国农村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有相当数量。一个村有几个民族的村民居住,各民族的习惯和利益存在一定差异。在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如果没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就不便于村委会开展工作,不便于村民实行自治。在这里应当注意的是,村委会组织法中“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既包括在汉族村民集中的村中,应有少数民族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也包括在一个或多个少数民族聚居的村中,应有人数较少的汉族或其他民族的村民担任村委会成员。同样,村委会成员中如果没有妇女,许多需要发动妇女参加或直接涉及妇女权益的工作就不易开展,也不利于村民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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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三

2、鉴于业委会今日又收到一位委员的辞职函,故本次增选委员候选人的有效报名人数至少应为二人以上,业主委员会恳请园区业主积极参与报名。

xx年9月5日。

xx年8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再审宣判,被中断执行的物业费案维持原二审判决。根据法院判决结果汇总计算后,我小区xx年至xx年的物业费收费单价应为:

我们注意到,物业公司在xx年8月15日的《告全体业主书(一)》中,已经表明准备执行法院判决。根据目前情况,我们向大家提出如下建议:

二、尚未交纳xx年至xx年物业费的业主,以及交费不足的业主,请按照上述交费单价主动到物业公司交费。

三、因物业公司已经表示可能会放弃为继续服务,所以,为避免不必要的损失,请预付费业主勿预付过多钱款,并妥善保管好交费收据或发票。

对如何交费不清楚或有其它疑问的业主可于xx年8月26、27日晚8:00前来30号楼旁小白楼一层会议室,我们将召开说明会为大家做专门解答。

特此公告。

x年八月十九日。

尊敬的各位家园居民:

经过几番周折,在资金紧张前提下,业委会克服了种种压力,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共找到三家施工单位竞标。根据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海房物业共同评审,确定了门禁及安防系统施工单位为:北京康特尔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总预算为:人民币26万元。工程资金来源:上届业委会剩余经费、电梯间广告收益、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内含的业委会办公经费。

物业公司提供五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施工周期为45天,即从xx年06月20日至xx年08月04日止。施工方案将在小区内公示。安装公司将临时使用2号楼2单元地下一层一间库房,库房仅用于存放物料及设备不住人。施工期间,可能会产生施工噪音及灰尘,由此给居民带来的不便,请大家谅解。

门禁及安防系统改造恢复工程是关乎家园每位居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对恢复家园的生活秩序,提升业主物业资产品质有着积极的意义。请各位居民给予大力支持。

xx年6月19日。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四

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20年10月12日至12月20日,中央第六巡视组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开展了常规巡视。2021年2月6日,中央巡视组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反馈了巡视意见。按照巡视工作有关要求,现将巡视整改进展情况予以公布。

一是增强政治意识,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自治区党委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抓好巡视整改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巡视整改工作动员会、专题工作会议、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等,深入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特别是听取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综合情况汇报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学习贯彻十九届中央第六轮巡视反馈视频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研究部署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坚决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严格按照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以严肃认真的态度对待整改,以坚决有力的举措落实整改,以巡视整改的实际行动和整改效果践行“两个维护”。

和努力方向。

三是落实政治任务,聚焦问题细化分解。

整改措施。

坚持把巡视反馈的问题,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检视的问题和自治区党委常委2020年度民主生活会查找的问题,与上次巡视、审计等整改不到位的问题,一体研究、一体部署,一体整改、集成整改,研究制定自治区党委《关于中央第六巡视组向自治区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提出整改措施,做到一个问题、一套措施、一名责任人,明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要求、整改责任,整改一件销号一件,确保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四是强化政治担当,从严从实推动整改落实。自治区巡视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整改进展情况汇报,统筹推进整改工作。办公室和专项小组专职专责、盯住不放,坚持每周报告、每半月调度、不定期督导检查、每日对账销号,动态跟踪整改情况、推动整改措施落地。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把督促检查贯穿巡视整改工作全过程,加强巡视与纪律、监察、派驻、组织等监督的统筹衔接,盯住各专项小组和牵头单位监督整改落实。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方面。

1.深入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用党的创新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一是坚持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坚持从政治上看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自觉把新疆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审视、谋划和推进,从政治上把党中央精神体现到党的领导、党的建设以及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去,贯彻到谋划重大战略、制定重大政策、部署重大任务、推进重大工作的实践中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二是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完善落实常态化学习机制,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坚持每月召开1次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持续跟进学、全面系统学、深入思考学、联系实际学,努力领会精神实质、把握核心要义,切实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全区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6项活动”,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三是认真领会、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特别是***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牢牢扭住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推动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落地落实。围绕贯彻落实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开展专项督查。四是坚持把发展作为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编制实施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纲要和专项规划,将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评价纳入自治区(绩效)考核方案,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2.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一是健全完善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常态化机制,将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干部教育、青少年教育、社会教育,教育引导各族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不断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二是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扎实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学习教育,加强国情区情、爱国爱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开展“弘扬爱国奋斗精神、建功立业新时代”活动,激励各族干部群众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建设美丽新疆、共圆祖国梦想。三是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深入挖掘和有效运用新疆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历史事实、考古实物、文化遗存,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出鲜活、有说服力的正确阐释,广泛宣传阐释新疆广袤土地是各民族共同开拓的、新疆悠久历史是各民族共同书写的、新疆灿烂文化是各民族共同创造的,新疆各民族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你离不开我、我离不开你、谁也离不开谁的命运共同体。四是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巩固各级各类学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全覆盖成果。依托农牧民夜校、远程教育系统、电化教育设施等平台载体,加大对农村群众特别是中青年群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育培训力度,组织开展培训1.16万场次、培训23.26万人次。五是大力实施文艺精品创作工程,召开文艺精品创作工作会议,加大文艺创作生产扶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各族作家、艺术家开展文艺创作,推出电影《歌声的翅膀》《花儿为什么这样红》等一批精品力作。六是制定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深化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和创建,扎实开展2021年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第九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推荐工作。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今年以来,全区干部职工累计走访各族群众1457万户次,开展线上结亲866万人次,办实事好事170万余件,在为各族群众办好事解难事的过程中进一步加强了交往交流交融。

》,制定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实施方案、《自治区平安建设条例》等,推进依法治疆、依法办事。编制实施《关于在全疆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八个五年规划(2021—2025年)》,持续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进团场连队、进宗教活动场所。开展基层法律工作者培训、全区综治中心(网格中心)干部轮训,对全区基层司法所所长、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专题培训。扎实开展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提升执法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二是推进反恐维稳法治化常态化,坚持警钟长鸣、警惕常在,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调、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确保了社会大局持续稳定。三是深入开展平安新疆建设,召开自治区平安建设领导小组市域社会治理组全体会议、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工作推进会,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加快智慧警务、智慧检务、智慧法院、智慧司法建设,提升社会治理决策、监管、服务效能。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四是统筹推进改革发展工作,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制定2021年改革任务书,重点推进经济生态、社会事业、社会治理、宣传文化、党的建设、兵团改革等9个领域改革。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照后减证”和简化审批,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实现政务服务更大范围“掌上可办”“一网通办”。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办法》,深化“最多跑一趟”“最快送一次”改革,实施民营企业培优工程;组织优化营商环境专项督导考核,开展12345政务服务“接诉即办”改革和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五是抓实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全疆一盘棋、兵地一盘棋,强化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各项措施,守好口岸国门,落实落细监测预警机制,做到思想、措施、责任、机制不放松,依法科学精准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决防止了疫情出现规模性输入和反弹,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了有利环境。扎实做好新冠疫苗接种工作,全人群接种覆盖率达到78.81%。

4.以人民为中心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一是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扎实推进“一港”、“两区”、“五大中心”和“口岸经济带”建设,梳理评估国家赋予新疆对外开放特殊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优化核心区建设统筹协调机制,印发《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暂行办法》,实行核心区建设和对外开放差异化考核。推动乌鲁木齐国际陆港区高质量发展,优化陆港区产业发展布局,招商落户23家商贸流通企业,乌鲁木齐集结中心—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功能拓展等12个重点项目已开工建设;制定进一步推进喀什经济开发区、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2个指导意见,加快推动喀什经济开发区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优势产业发展。制定区域金融中心建设规划方案,指导发布《服务优质企业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实施意见》,推进区域金融中心建设。制定医疗服务中心“十四五”建设规划,完成“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国际中药研发中心”工程主体建设,积极同周边及沿线国家开展交流合作,推进医疗服务中心建设。二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保持过渡期内帮扶政策总体稳定,落实“四个不摘”、做到“八个不变”,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扶贫项目资产监管,印发《自治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了资金使用范围、支持方向、分配因素等内容。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推进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印发《关于推进就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大力发展纺织服装、电子产品组装、鞋帽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做大做强馕、葡萄酒等特色产业,打造品牌、形成优势,促进就近就地就业,努力实现有劳动能力的人全就业。加大就业技能培训,累计培训2.42万期、培训群众94.66万人次。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对口支援新疆工作会议精神,与援疆省市共同编制实施“十四五”援疆规划,推动援疆项目资金80%以上向民生领域倾斜、向县以下基层倾斜、向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倾斜,提高对口援疆综合效益。三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加大惠企减负政策落实督查力度和复工复产纾困政策宣传落实力度,开通96599中小企业服务热线,在中小企业政策信息发布平台更新国家、自治区最新政策和新闻动态3912条,在自治区工信厅官网“减负直通车”专栏发布减税降费、坚决制止涉企乱收费等政策工作信息。进一步加大个体工商户小额信贷和降低融资担保费率两项政策落实力度,建立旬报和调度工作机制,全区发放贷款14.95万户、80亿元。开展国有资产类经营性房屋租金减免政策查漏补缺工作,完成吐鲁番市、塔城地区、巴州等地存在问题整改。

5.加强对兵团政治领导、推动兵地深度融合发展。一是加强自治区党委对兵团的政治领导,切实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为兵团履行“三大功能”、发挥“四大作用”创造条件,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到位。二是牢固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牢固树立兵团发展就是新疆发展、兵团壮大就是新疆壮大、兵团改革就是新疆改革、兵团稳定就是新疆稳定的理念,全力支持兵团改革发展稳定,健全完善兵地战略规划实施协调和重大问题协商机制,坚持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兵团一体研究、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兵团改革发展重大问题、重要决策、规划建设。三是召开自治区推进兵地融合发展工作会议,将兵团发展纳入自治区“十四五”规划统筹考虑,建立完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现场办公、督查指导、宣传引导机制,深入推进兵地经济、文化、社会、干部人才、维护稳定等方面融合,促进兵地优势互补、设施共建、资源共享、融合发展。

(二)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方面。

1.压紧压实党委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落实《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将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通过巡视巡察、考察考核、日常监督管理等方式,督促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充分发挥全面从严治党的引领保障作用。二是制定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相关文件,自觉主动接受监督,层层传导责任压力。制定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完善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制度。强化对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部门领导班子的监督,加大对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惩治力度,今年以来查处了自治区党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戴光辉,博州人民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州长李新光等一批腐败分子。修订《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运用“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制定《自治区各级党委(党组)书记向上一级纪委全会述责述廉办法(试行)》《自治区各级纪委与下级党委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和纪委书记与下一级党委书记谈话办法(试行)》,加强对下级党委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同志的监督,充分发挥纪检机关专责监督作用,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三是认真落实《关于省部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省级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坚决反对和祛除特权思想、消除特权现象。扎实做好任华案以案促改工作,成立督导检查组,对牵头单位落实任华案“以案促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以各种形式侵占公共利益,多占住房、违规配备使用公车等特权行为。认真梳理廉政风险,进一步健全民主决策、组织人事、财务管理、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制度,开展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等事项专项检查,督促立行立改一批问题。四是支持纪委监委聚焦主责主业,厘清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和协助职责边界,按照更名、保留、退出3类方式对纪检监察机关参与的议事协调机构进行调整。持续深化“三转”,加强上级纪委监委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指导,开展“三转”情况调研,纠正派驻机构履行职责跑偏发散等问题。健全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工作机制,修订完善2021年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考核考评实施方案,压实监督责任。

2.推动纪委监委履行监督责任。一是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清单化监督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贯彻落实情况,建立地州市、派驻机构、高校、企业4张“政治监督清单”,开展常态化政治监督。制定《2021年全区纪检监察干部全员培训方案》,在全区纪检监察系统常态化开展“一周一测、一月一练、一季一讲”练兵活动,覆盖区、地、县、乡四级纪检监察干部。做实日常监督,坚持派员参加下级党组织重要会议,每半年开展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加强日常走访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推动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及时发现基层工作存在的问题。二是坚持精准规范执纪问责。突出政治责任,督促各地各部门聚焦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紧盯党员领导干部不担当、不作为情形,严格责任追究。健全配套制度,制定《关于提请审核把关案件的流程规范》、分片包联指导方案等,规范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等程序;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开展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推动安全生产领域规范问责。三是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严肃查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国企改革、公共资源交易、科研管理等方面腐败问题。深入分析全区政法系统案件规律和特点,从严从实推动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开展。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机制改革和制度建设,督促住建、发改等重点部门单位扎紧制度笼子,修订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落实《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党委(党组)围绕发生的典型案件,深化以案促改。在自治区纪委监委网站开设“天山文苑”“廉政故事”“家风家训”等栏目,在“新疆纪检监察”微信公众号等平台推出“纪法微课”“漫画说纪”等专题,制作违纪违法案件警示教育片,开展警示教育。

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和向基层延伸。一是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腐败问题治理。制定《自治区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结合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开展重点领域专项治理,深入地州市和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农业农村厅等部门开展专项检查。建立重点领域重点地区问题线索报告机制,今年受理的重点领域问题线索全部按程序处置,特别是查处了一批教育卫生、脱贫攻坚、工程建设等领域腐败问题。建立自治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专项监督检查月报告季通报制度,深入分析派驻监督工作情况,把监督“探头”对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二是坚决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制定《2021年深化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问题实施方案》,聚焦教育医疗、养老社保、安全生产、执法司法等18个方面问题,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查处基层干部腐败和作风问题851件、处理899人。督促各地细化“小微权力清单”,全面推开乡镇街道纪检监察协作区、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提级监督以及交叉监督等工作。

4.坚定不移纠正“四风”。一是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进一步优化完善“访惠聚”驻村工作,注重选派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熟悉基层情况、善于做群众工作的干部担任村(社区)第一书记、工作队长,组织新老队员做好交接;加大对选派下基层工作人员考核、监督力度,对作风不实、履职不力的及时调整,对违纪违法、失职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优化完善“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坚持结亲活动与疫情防控、交心融情、办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相结合,广泛开展送政策、送法律、送温暖、送文明、送科技、送文化、送健康、送安全的“八送”活动,系牢情感纽带、推动交心融情。落实《关于推动监督向基层延伸的指导意见》,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纠治“四风”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扎实做好为基层减负工作。制定进一步解决形式主义问题、做好2021年为基层减负工作主要措施,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持续清理规范各级各类督查检查考核。加大日常监测力度,按季反馈收到上级文件、参加上级会议、接受上级督查检查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醒纠治。改进督查检查和考核评价方法,对基层反映强烈、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处理,对典型案例通报曝光。三是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制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开展违规吃喝等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今年以来,查处违规吃喝问题94件、处理105人。建立《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例通报曝光制度》,通报曝光4期24件典型案例,督促昌吉、塔城、克州等地纪委监委对问题多发、治理不力的部分基层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开展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专项检查,发现22个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三)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方面。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一是从自治区党委常委会做起,严格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结合州县乡党委换届,指导8个州市、96个县市区、865个乡镇修订完善党委工作规则,制定梳理全委会、常委会会议重大事项议事决策“两个目录”清单,充分发挥常委会班子集体作用。二是落实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书记末位表态制度,将班子成员会上发表意见情况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同级监督责任的重要内容和组织(人事)部门选人用人的参考,通过日常考察、年度考核等,查阅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在会上发表意见情况,督促末位表态制落实。三是将领导班子贯彻落实民主集中制情况纳入抓党建基础工作调研检查,今年以来检查各级各类单位413个,点对点反馈问题、推动整改。

2.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选人用人工作水平。一是统筹谋划人才队伍建设,编制自治区人才发展“十四五”规划;实施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确定400名优秀人才为自治区天山英才计划第三期培养对象;持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与1542名急需紧缺人才达成就业意向。制定干部队伍培养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干部的理论功底、政策水平、实践能力;结合各级领导班子换届,补充熟悉经济金融、城建规划、文教卫生等方面工作的干部进入领导班子,配备熟悉经济工作的干部担任地州市政府(行署)常务副职,加大经济领域干部交流培养力度。规范津贴补贴,开展扩大公立医院薪酬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常态化落实干部职工休假、体检、医疗、疗养等待遇保障措施。二是严把选人用人政治关,制定实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对政治上有问题的干部“一票否决”,实现政治把关经常性、制度化、全覆盖。制定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建立领导干部政治表现纪实档案,加强重点管理。强化组织(人事)部门与纪检监察、巡视巡察、信访、审计、司法等部门联系沟通,落实干部政治表现、廉洁自律情况“双签字”制度。三是严格执行选人用人制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制定《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办法》,严格落实“凡提四必”要求,未征求纪检监察机关意见或纪检监察机关未反馈意见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未反馈结果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开展换届风气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违反“十个严禁”行为。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办法(试行)》,今年以来,举办新提任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11次、302人,将2019年以来新提任的587名区管干部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成绩纳入个人廉政档案。四是关心关爱、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健全干部担当作为激励保护机制,落实有为有位、能上能下用人机制和精准考核、奖惩分明激励约束机制,大胆使用愿干事、真干事、干成事的干部,坚决调整不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修订《自治区公务员考核办法》,进一步规范干部考核工作。用好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重点向南疆四地州和贫困县倾斜。隆重表彰“访惠聚”驻村、新冠疫情防控和脱贫攻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树立关心基层、崇尚实干、担当作为的鲜明导向。认真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和容错纠错机制,精准把握“四种形态”,常态化做好被问责和受处分干部跟踪回访教育工作,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澄清正名,严肃查处诬告陷害行为,对符合重新使用条件的及时合理使用。落实常态化案件质量评查机制,采取日常评查、定期评查与专项评查相结合的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定性不准、量纪不当等问题。

3.加强基层党的建设。一是召开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全区党建工作。贯彻落实《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将党委(党组)落实主体责任和领导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绩效考核,加强考核监督,用好考核结果。召开**“两张皮”党建与业务深度融合现场交流会,研究制定《关于**“两张皮”问题推动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和业务工作深度融合的实施意见》,开展机关党建和业务“两张皮”问题集中整治。修订《自治区实施〈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办法》,全面开展“党旗映天山”主题党日活动,持续推进“机关党支部建设质量提升三年攻坚行动”,总结推广《自治区直属机关党建创新案例选》,推动形成机关党支部标准化规范化建设长效机制。制定自治区党委两新工委工作规则和委员单位职责,在区地县三级组织部门加挂两新工委牌子,对符合要求的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实现党组织应建尽建,暂不符合条件的做到应联尽联、应派尽派、应纳尽纳,“三有”非公企业、社会组织党组织覆盖率分别达到85%、62%。加大在护边员等重点群体中发展党员力度,组织涉边地州市对党员发展情况全面摸底,逐县建立台账、专项进行推进。全区在抵边一线村发展党员1148名,其中护边员532名。二是建强农村“两委”班子。制定实施《关于加强南疆四地州村党组织和带头人队伍建设的若干规定(试行)》,结合村(社区)“两委”班子换届,配强村党组织带头人,实现村“两委”班子“一村一名大学生”全覆盖。制定实施《关于加强村级后备力量培养工作的指导意见》,每个村储备4—6名村级后备力量。制定实施《关于村干部和后备力量素质提升培训行动计划》,用3年左右时间对村干部、后备力量和农牧民党员进行全员轮训,目前已培训3.24万人次。加强新时代“访惠聚”驻村工作,发挥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作用,帮带培养村组干部和后备力量、建强基层组织,留下一支永不走的工作队;开展机关与农村支部联建、党员结对活动,持续整顿软弱涣散村(社区)党组织。

(四)中央巡视、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方面。

1.整改2018年、2019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一是健全完善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管理办法,对未完成整改的42项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认真梳理、列出清单,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严格对账销号;42项未完成整改的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0项、正在整改2项。二是结合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将自治区2020年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审计和自治区主要领导履行经济责任(含自然资源)情况审计未完成整改的6项问题,同步纳入整改范畴,一体推进整改工作,6项问题已全部整改完成。

2.有效履行整改日常监督责任。一是制定《自治区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机关协作配合工作办法》,进一步完善线索移交、协作配合工作机制,全程跟踪督促指导中央巡视、审计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抓好国家审计署审计反馈的5条专项问题、5条共性问题的整改落实,目前已全部完成整改;对已落实事项,定期开展“回头看”,坚决防止问题反弹。二是修订《关于推动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和派驻机构监督落实巡视整改任务的实施意见(试行)》《关于建立健全自治区党委巡视机构与自治区纪委监委有关部门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加大履行巡视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失职失责问题追究力度。三是严格执行干部到龄退休政策规定,中央第六巡视组反馈的超龄人员,已全部按程序办理退休手续。四是坚持把主题教育“8+2”专项整治融入日常工作,将主题教育检视问题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巡视巡察、年度考核、民主生活会评议重要内容,推动各级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常态化对照初心使命检视差距、自我提高。

自治区党委将深入贯彻落实***总书记关于巡视工作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落实中央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要求,持续抓好问题整改,确保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坚持把巡视整改与推进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结合起来,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统筹发展和安全、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以巡视整改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旗帜鲜明加强政治建设。始终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政治建设的根本问题,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坚决维护***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定坚决做到新疆距离首都北京虽远,但自治区党委、全区各级党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和各族群众的心,始终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地贴在一起、紧紧地连在一起,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执行,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一切行动听从党中央的号令和指挥。

(二)持续强化创新理论武装。坚持把学习贯彻***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把学习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作为重要内容,自治区党委常委班子带头,常态化开展学习、宣传、宣讲、培训、普及、研讨等活动,完善落实自治区、地(州、市)、县(市、区)三级党委常态化学习机制,用好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和基层党组织“三会一课”等载体,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不断学习、不断实践、不断领悟,持续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在对表对标、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上下功夫,努力做到学深悟透、融会贯通,为做好新时代新疆工作、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打牢思想政治基础,确保新疆工作正确政治方向。

(三)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认真领会、坚决贯彻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文化润疆、富民兴疆、长期建疆,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既集中力量解决当前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的突出问题、保持社会大局持续稳定长期稳定,又一环扣一环解决影响长治久安的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以重点突破带动整体推进,全力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

(四)严格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严格落实《党委(党组)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认真落实《关于聚焦“两个维护”常态化开展政治监督的意见》和《关于深化标本兼治推动以案促改工作常态化的实施意见》,始终牢记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永远在路上,坚持一手抓反分裂斗争、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坚决扛起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强化党委主要负责同志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和纪委监委监督责任,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用好努尔·白克力、杨刚、栗智、任华等严重违纪违法案反面教材,充分发挥案件的警示教育和治本作用,扎实开展以案示警、以案促教、以案促改、以案促建、以案促治工作,切实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五)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制定实施《自治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素质考察办法(试行)》,全面落实《自治区贯彻〈2019—2023年全国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规划纲要〉的具体落实措施》,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民族地区干部政治标准,提升选人用人工作质量,着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统筹谋划好干部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关爱干部人才机制,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不断夯实党在新疆的执政基础。

(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深化中华民族共同体历史、中华民族多元一体格局的研究阐释和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民族团结一家亲”和民族团结联谊活动,积极构建互嵌式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习使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不断增强各族群众的“五个认同”。

(七)切实发挥巡视巡察利剑作用。坚持巡视巡察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健全完善制度、规范运行流程、加强指导督导、建强过硬队伍。持续深入开展政治巡视巡察,紧盯党委(党组)职能责任特别是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和“关键少数”,全面加强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政治体检”,高质量完成区地县三级党委任期内巡视巡察全覆盖。压紧压实各级党组织巡视巡察整改主体责任,巩固拓展整改成果,以巡视巡察整改的新成效推动新疆稳定发展各项工作再上新台阶。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五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工作监督,促进自治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宪法及有关法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工作监督的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编制、执行和调整;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实施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或者需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经济工作事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计划、五年规划以及长远规划。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六

第一条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根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第五条主任会议拟订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六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应当在会议举行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八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大兴安岭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列席会议。可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可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必要时召开联组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议案或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审议议案或者工作报告时,应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采用公开形式,允许新闻单位采访并报道。会议通过的法规、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公开发表。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获准请假的以外,应当按时出席会议。

第十五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除法规案以外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十六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各专门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法制委员会向会议提出对民族事务以外的地方性法规的审议意见的报告;由民族侨务外事委员会提出对民族事务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审议意见的报告。经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议案,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九条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的资料。

对任免案,提请任免机关应当认真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和任免理由,必要时,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进行审议。法规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有关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继续调查研究、进行审议,提出本委员会的审议意见,经秘书长同意,印发下一次审议该法规案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该法规案时,有关专门委员会要派负责人列席会议。法制委员会对与有关专门委员会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重要问题,应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并进行讨论。

第二十二条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提出审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主任会议或者1/5以上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代表中提名,提请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向常务委员会作的专题工作报告,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办公厅。

第二十八条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前,围绕专题工作报告内容开展调研,提出调查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将工作报告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

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将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工作报告的审议情况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作汇报。

第三十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的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

第三十三条被评议的述职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会议投票确定。评议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中进行。

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应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十五日前,将述职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被评议的述职人员应当根据评议要求作述职报告,并回答问题,听取意见。对评议中所提意见有不同看法,可以进行解释和申辩。

第三十六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各委、办、厅、局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七条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三十九条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或者主任会议提出报告。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审议质询案时,提质询案的人员可以出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四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或联组会议上的发言每次不超过十五分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长发言时间。发言人的发言内容,必须与议题有关。

第四十一条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发言、表决和列席人员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二条表决议案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四十三条常务委员会表决议案,采用无记名方式。

第四十四条任免案可以逐人表决,根据情况也可以合并表决。

第四十五条常务委员会原则通过的议案,可以授权主任会议作文字上的修改,然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要做好记录。发言人有权利审阅本人的发言记录。发现所记内容与发言有出入,可以进行校正。议事记录由档案室归档备查。

第四十七条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文档为doc格式。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七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的议事活动,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保证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的准备、会议的举行和会议期间的相关工作。

法律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对立法、监督、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常委会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常委会会议公开举行,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开的除外。

第二章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必要时,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常委会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七条常委会会议应当有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

第八条常委会会议议题的安排,应当围绕本自治区的中心工作,将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际情况,拟订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草案,报主任会议审定。

第九条常委会举行会议的日期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常委会会议期间,需要调整议程的,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会议举行的十日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会议审议的议案以及说明、工作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发送常委会组成人员。临时召开的常委会会议除外。

第十一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下列人员列席会议:

(一)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

(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五)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阅读会议有关文件和材料,准备审议意见,必要时可以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

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围绕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需要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掌握有关情况,为审议议案、报告和其他事项作好充分准备。

第十三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分组会议和联组会议。

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和有关报告,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分组会议由主任会议确定的召集人主持。分组名单由常委会办事机构拟订,报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并定期调整。联组会议由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委会联组会议对议案或者决议、决定草案、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通知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报告机关和有关部门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五条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联组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请假;不能出席分组会议的,应当向分组会议召集人请假。

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报告常委会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列席。

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列席会议的,应当通过常委会办事机构向常委会秘书长请假。

第十六条常委会举行会议时,新闻媒体可以采访、报道会议情况。

第十七条常委会举行会议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决定是否设置公民旁听席。

公民可以通过个人申请、单位推荐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邀请等形式旁听常委会会议。

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八条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常委会审议的议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条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拟订议案草案。

第二十一条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或者受主任会议委托拟订议案草案的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的十五日前,将有关文件和材料送交常委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

主任会议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或者委托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负责人作说明。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议案,由该专门委员会负责人作说明。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的议案,由提案人推举一人作说明。

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人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作说明。

第二十三条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议案说明后,由分组会议或者联组会议进行审议。

常委会联组会议可以听取和审议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审议意见的汇报,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提议案的机关的负责人或者提案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二十四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的机关或者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并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二十五条拟提交常委会会议表决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并报告常委会全体会议后,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进一步研究,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下一次或者以后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表决。

第二十六条提议案的机关、提案人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对议案的修正案。

修正案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附有修正草案。

第二十七条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时,可以邀请提议案的代表列席会议,提出意见。

常委会会议审议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交付审议的议案后,应当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并印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八

第一条为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章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五)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

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二条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十三条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国务院应当在每年六月,将上一年度的中央决算草案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减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或者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除前款规定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国债余额情况;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人民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常务委员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

执法检查组的组成人员,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确定,并可以邀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受委托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执法检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二)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由常务委员会组织跟踪检查;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委托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跟踪检查。

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

(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

(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三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三十六条质询案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

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三十七条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八条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

第七章特定问题调查。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条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与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参加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其提供必要的材料。

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四十三条调查委员会应当向产生它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决定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个别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职务;可以撤销由它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或者由主任会议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十六条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撤职案在提请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决定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法自1月1日起施行。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九

为适应学校(公司)科学发展和内涵建设的要求,切实做好学校(公司)发展战略的研究与落实。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工作质量,加强学校的教学与专业建设,科学地制定、实施、检查和评价发展规划,充分挖掘和利用相关资源以推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助推一班人马,六个轮子一起转的集团化发展目标和方向(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服装加工技术协会、睿绅服装有限公司、大林职业介绍所、大林高考补习学校、甘肃农垦中专武山分校)。经学校校校务会研究,决定成立武山大林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校委员会。具体人员名单如下:

武山大林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校长:………………。

…………。

…………。

委员会负责学校整体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与论证,学校各专项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检查和评估,学校阶段性重大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工作。

特此通知。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

查我公司因业务需要,奉准成立,隶属于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分行领导,兹订于十二月一日正式成立。呈奉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白银彰兼任本公司经理,张维仁任第一副经理,杨宗震任第二副经理,除呈报外,特此通告。

经理白银彰。

副经理张维仁杨宗震。

----------------。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一

1.报名条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国公民,可报名参加考试:(1)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2)会计或相关专业(相关专业是指审计、统计、经济)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报名时间:3月25日4月10日期间(逾期不办理补报)。

3.报名方式:登录中或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并选择考区。

4.老考生不再进行报名资格审核,直接在网上办理报名、购书、支付报名费和书费等相关事项;新考生在网上进行预报名、购书并打印报名信息表,设考点的石家庄、保定、唐山、邯郸4市新考生现场确认(专业阶段资格审核)时间定于4月15日4月30日期间;未设考点的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廊坊、衡水、邢台7市新考生现场确认(专业阶段资格审核)时间定于3月25日至4月10日期间到当地考办进行现场确认,考生需携带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原件(大学生承诺书)或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原件、报名信息表到各市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报名资格审核后在网上支付相关费用(石家庄考区确认地点:康乐街35号)。考生也可在报名确认现场购买考试用书。

5.报考综合阶段考试的考生必须已经通过专业阶段考试,并取得专业阶段合格证书,方能报名。

6.请专业阶段考生于8月16日9月16日,综合阶段考生于9月1日10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打印准考证。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二

市直机关工委:

根据《中国xxx章程》、《中国xxx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国xxx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和市委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单位拟开展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换届选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请示如下:

一、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精神为指导,以完善选举方式、扩大党内民主为重点,进一步规范推行机关事业单位党组织“无候选人直选”,切实保障和落实党员干部的民主权利,努力把那些思想素质好,群众基础好、工作能力强的党员选进党组织领导班子,不断优化班子结构,提高党组织管党水平,充分发挥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积极作用,为促进本单位科学发展和推动挺进全国百强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换届选举工作的时间安排。

按照市委统一部署,市委群众工作部机关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拟定于20xx年3月上旬开始,20xx年4月下旬结束。

三、党组织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设置和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一)党支部领导班子职数、职位设置。

本届机关党支部领导班子职数5人,其中书记1人,副书记1人,委员3人。

(二)党支部成员应具备以下任职资格和条件。

2、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奉献精神和实际工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

3、xxx正式党员,身体健康,在干部职工中无不良反映;。

4、党组织关系在本单位。

四、xxxxx市委群众工作部机关支部委员会选举方式。

xxxxx市委群众工作部机关支部委员会选举实行无候选人选举。

五、xxxxx市委群众工作部机关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步骤安排。

(一)组织准备,宣传发动(20xx年3月7日至3月14日)。

1、制定选举方案,组建换届选举工作机构;。

2、向市直机关工委请示召开动员会议。

(二)有序实施,换届选举(3月15日至4月14日)。

1、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机关全体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海选党组织所有班子成员。若一次选举未成功,可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按高票低计的原则,对该职位及以上未当选人员的第一轮选举得票数进行累加,按累加得票数从高到低顺序和差额1人的要求确定候选人。

2、选举结束后向市直机关工委报批选举结果。

(三)认真总结,规范建档(4月15至4月24日)。

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做好总结工作,对换届选举各项资料按类别分类建档,装订成册,以便备查。

妥否,请批示。

xxxxx市委群众工作部。

20xx年3月9日。

公文处理程序指机关公文的传递、签收、登记、分办、拟办、承办、催办、办结、立卷、归档和销毁。公文处理必须做到准确、及时、安全,各个环节,应力求当日事当日毕。...

行政公文中特别繁杂,大家知道议案和建议的区别是什么吗?下文是关于议案和建议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什么是议案议案是指由法定机关和人大代表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本级xxx会议或者人大会会议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许多单位制作的行政公文格式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下文是20xx公文排版要求,欢迎阅读!20xx公文排版要求是什么(1)设定版心国际gb/t9704-1999要求公文用纸采用gb/t148中规定的a4型纸,其幅面尺寸为:210mmx297mm,公文用纸天头(上白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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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公文可分为15个种类。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下吧!20xx年常见公文类型(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二)决定。...

公文,系公务文书的简称,是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行使法定职权、处理日常事务时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下文是关于20xx年最新公文写作标准,欢迎阅读!公文写作标准:基本知识(一)公文的含义公文,系公务文书的简称...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三

尊敬的各位xxx家园居民:

经过几番周折,在资金紧张前提下,业委会克服了种种压力,通过长期细致工作,共找到三家施工单位竞标。根据全体业委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以及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海房物业共同评审,确定了门禁及安防系统施工单位为:北京康特尔联合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总预算为:人民币26万元。工程资金来源:上届业委会剩余经费、电梯间广告收益、业主缴纳物业费时内含的业委会办公经费。

xx物业公司提供五万元的资金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施工周期为45天,即从xx年06月20日至xx年08月04日止。施工方案将在小区内公示。安装公司将临时使用2号楼2单元地下一层一间库房,库房仅用于存放物料及设备不住人。施工期间,可能会产生施工噪音及灰尘,由此给居民带来的不便,请大家谅解。

门禁及安防系统改造恢复工程是关乎xxx家园每位居民利益的重要工作,对恢复xxx家园的生活秩序,提升业主物业资产品质有着积极的意义。请各位居民给予大力支持。

xx年6月19日。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四

一、考生报名信息的现场确认。

2、确认地点:滨州学院(滨州市黄河五路391号)南门会堂。

3、所需证件:考生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高校、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持学生证,录取当年9月1日前可取得国家承认本科毕业证书的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本科生凭颁发毕业证书的省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或网络教育高校出具的相关证明)和网上报名编号,由报考点工作人员进行资格验证、现场照相等;在我市工作的非滨州市户籍考生参加现场确认还须提供居住证和工作证明。

二、其他注意事项。

1、所有考生均要对本人网上报名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经考生确认的报名信息在初试、复试及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因考生填写错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2、滨州市招考办报考点只安排考试时间不超过3小时的科目,有超过3小时考试科目的`考生请选择省考试院指定的报考点。

3、考生提交网报信息后,在研招网报名(含预报名)期间,考生通过“网上支付”方式缴纳报考费。缴费成功后,方可持报名号在规定时间到所选择的报考点确认网报信息,否则报名无效。请考生务必于网上报名期间在网上缴纳报考费,最迟须在(10月31日22:00)前完成网上缴费,现场确认期间一律不接受现场补缴费。

4、考点、考场的安排请于考试前一周关注“滨州市招生考试信息网()”。

5、2015年12月14日至28日,考生凭网报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研招网下载打印《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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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五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促进严格执法,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常务委员会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政府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等机关(以下统称司法机关)司法工作的监督。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司法工作的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司法工作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负责处理监督司法重要日常工作。

第五条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询问、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履行下列职责情况实施监督:

(二)审判机关对诉讼制度落实情况,案件审判、判决和裁定执行的情况;。

(三)检察机关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的工作情况和自侦案件的办理情况;。

(四)公安机关规范执法行为的情况;。

(五)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

(六)司法行政机关刑罚执行的情况;。

(七)司法机关相互之间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情况;。

(八)司法机关错案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

(九)司法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十一)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司法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二)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司法工作。

根据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的安排,司法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就前款所列事项作相关专项工作报告,并接受监督。

第六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与司法机关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协调解决监督司法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听取司法工作专题汇报、列席司法机关召开的相关会议、向有关机关或者部门通报等方式,对司法工作实施具体监督。

司法机关对监督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应当及时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反馈。

第七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可以从下列途径发现的问题中提出监督议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一)在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司法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司法工作热点、难点问题;。

(六)其他途径反映的问题。

第八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二十日前就有关事项组织调研,调研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调研可以采取听取专项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随机抽查、实地察看、专家论证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九条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司法专项工作报告后,主任会议可以决定进行满意度测评。

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司法专项工作报告不满意的,常务委员会责成报告机关限期整改并重新报告。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针对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可以进行专题询问,相关司法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的机关答复;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十一条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涉及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需要作出决定、决议,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作为常务委员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和处理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人大代表旁听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减刑假释案件,以及有关案件的听证会。

第十三条常务委员会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申诉以及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控告和检举,视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二)转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并要求报告处理结果;。

(四)向司法机关提出有关建议。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汇报;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介绍情况,并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和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检察机关应当将抗诉书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等法律监督文书抄送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

第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司法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履职情况,履职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人民群众反映突出问题回应的情况;。

(四)廉洁自律的情况;。

(五)存在问题以及改进措施等情况。

第十六条常务委员会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以组织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大代表以及对司法工作熟悉的人大代表组建司法工作代表小组,参与监督司法工作的有关活动,收集司法工作突出问题的信息,提出监督司法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可以组建法律专家咨询小组,对司法活动中的突出问题开展理论研究,对监督司法工作的重大事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策建议。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工作情况应当通过公报、网络、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发布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接受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但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其他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对监督司法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线索,应当交由有关机关调查核实,依法处理;需要免去或者撤销职务的,通报其主管部门依法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必要时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第二十条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故意拖延或者阻挠、妨碍监督工作的,常务委员会视情节轻重,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自治委员会通告篇十六

根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及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简称财政部考委会)《20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的规定,现将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和综合阶段考试报名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报名条件。

(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具有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学历(应届毕业生于2016年7月31日前取得毕业证书的亦可报名),或者具有会计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综合阶段考试: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已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业阶段考试合格证。

二、考试科目和范围。

专业阶段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

综合阶段考试科目:职业能力综合测试(试卷一、试卷二)。

考试范围由财政部考委会在发布的考试大纲中确定。

三、报名。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分为填写报名信息、资格审核和交费三个环节。

(一)填写报名信息:报名人员应当于3月31日至4月29日,登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简称中注协)网站“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网上报名系统”(,简称网报系统,开放时间为每天8:00—20:00)进行注册,按照报名指引如实填写相关信息。首次报名人员应在网报系统上传符合要求的本人最近1年1寸免冠证件照片。无法上传照片的报名人员可在资格审核期间持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现场采集。

(二)资格审核:首次报名人员填报的毕业证书编号,原则上由网报系统链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认证。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应当于7月20日至31日期间,登录网报系统补录本人的'毕业证书编号或学历认证书编号。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填报的毕业证书编号和持国外学历的报名人员填报的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书编号,由中注协、省注协提交相关单位进行认证。

持非居民身份证(如军官证、护照),或者以军校毕业学历、会计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作为报名条件的首次报名人员,或者网报系统无法认证学历的首次报名人员,应当于4月26日至29日期间携带本人签名的报名信息表、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书或职称证书等相关材料,到报名所在设区市考办指定地点进行审核。

(三)交费:完成报名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以及无需进行资格审核的报名人员、应届毕业生报名人员在报名信息填写完成后,通过网上支付交纳考试报名费。交费完成视为报名程序完成。交费截止时间为4月29日20:00。

专业阶段考试报名费每科75元,综合阶段考试报名费120元。

四、考试方式、时间及辅导教材。

考试方式:闭卷、计算机化考试。

考试时间:综合阶段考试于2016年8月27日举行,专业阶段考试于2016年10月15日-16日举行。

辅导教材:中注协编写了专业阶段6个科目考试辅导教材、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试题汇编,以及经济法规汇编。报名人员可在当地书店、出版社指定的网上书店自愿购买。

五、其他。

考生可通过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查询《福建省2016年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及相关信息。

福建省财政厅。

201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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