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汇总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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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一

截至7月3日,全国已有26省(区、市)1192县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2942千公顷,受灾人口3282万人,紧急转移148万人,因灾死亡186人、失踪45人,倒塌房屋万间,直接经济损失约506亿元。

6月30日以来,长江中下游沿江地区及江淮、西南东部等地出现入汛以来最强降雨过程,给部分地区造成严重洪涝灾害。其特点:一是雨区覆盖范围广。二是过程累计雨量大。三是中小河流洪水涨势猛。此次强降雨共造成浙江、安徽、湖北、湖南、重庆、贵州7省(市)163个县687万人受灾,因灾死亡14人、失踪8人,倒塌房屋万间,农作物受灾面积710千公顷,直接经济损失约91亿元。

针对这次强降雨过程,国家防总、流域防总和有关地区按照^v^、^v^的部署和要求,全力以赴做好强降雨防范应对工作。一是加密会商部署和督查。二是靠前指挥加强指导。三是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四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五是抓好险情抢护。六是提前预警转移。

截至7月3日统计,全国已有26省(区、市)1192县遭受洪涝灾害,农作物受灾面积2942千公顷,受灾人口3282万人,紧急转移148万人,因灾死亡186人、失踪45人,倒塌房屋万间,直接经济损失约506亿元。与以来同期均值相比,受灾面积、受灾人口、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分别偏少6%、33%、47%、76%,直接经济损失偏多51%。

未来10天,还将有2次强降雨过程。受近日持续强降雨影响,长江中下游干流莲花塘至大通江段及洞庭湖、鄱阳湖水位3~5日将全线超警;太湖水位3日将超过保证水位米,并继续缓涨;淮河上中游干流近日可能发生超过警戒水位的洪水,防汛形势严峻。

当前,我国防汛工作已进入关键阶段。下一步,国家防总将从最不利情况出发,从降雨和洪水的最恶劣组合着手,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全力做好各项防御工作,进一步加强监测预警预报,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的发展变化,滚动分析预报,强化会商研判和应急值守,科学精细调度防洪工程,做好堤防、水库及穿堤涵闸、泵站等建筑物的隐患排查,发现险情及时抢险处置。根据流域当前水情汛情以及可能发生的`强降雨过程,不断完善防御洪水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水库调度运行计划,留足防洪库容,全力做好应对流域超标准洪水的准备;提前部署抢险队伍,备足抢险物料。

各流域防总和各地防指要进一步密切沟通联系,充分发挥流域防总的综合协调、指挥决策作用,要着力做好山洪灾害防御、水库安全度汛、城市防洪排涝等重点工作,及时转移危险区群众,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减少灾害损失。要加强与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沟通联系,军地联动、军民联防,合力做好抗洪抢险救灾工作。

1.有关雨雪冰冻受灾情况报告。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二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修建学校公路堆土方,将甲方砖混结构一楼一底房屋底层两间损坏,甲方要求乙方赔偿,经双方协商,现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赔偿因甲方房屋底层两间受损的款项人民币元(大写:肆万元整),此款当场付清,房屋产权不变。

二、甲方若要求乙方将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恢复原状。乙方须无条件清除所填土方,恢复甲方宅基地原状,所产生一切费用概由乙方负责。若乙方在规定时限内未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则视为违约,须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元(大写叁万元)给甲方。乙方仍须无条件将甲方宅基地中所填土方彻底清除。

此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法人代表:

见证人:

20__年9月18日。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三

甲方:

乙方:

甲方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乙方使用的房屋,根据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拆迁依据。

建设项目名称___,建设地点___,建设单位____《拆迁许可证》文号____。

第二条被拆除房屋现状。

(一)乙方在拆迁范围内有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方米。

(三)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_。

第三条拆迁安置。

(一)乙方安置到___,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使用面积___平方米,居住面积____平方米、甲方负责为乙方办理住房进住手续。

(二)乙方临时过渡到____,房屋___间。

(三)乙方临时过渡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甲方保证乙方在过渡期限内回迁,乙方在收到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应迁入安置用房用。

第四条安置房屋的标准。

1.甲方提供给乙方的安置房屋,其建造标准应当符合___颁发的___标准;。

2.建造质量应当符合___;。

3.房屋内应当有以下设施。

(1)_____。

(2)_____。

(3)_____。

(4)_____。

(5)_____。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屋产权。

(一)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

乙方应与___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交纳民租及其他费用。

(二)乙方被安置房屋的产权属于______。

甲、乙双方应另行签订___买卖合同,持该合同办理房屋产权签订手续,该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的约束力。

第六条房屋拆迁补助。

甲方支付乙方搬家补助费___元;临时过渡费(含交能补助、供暖补助等)___元;转学补助费___元;提前搬家奖励费___元;其他补助费___元,共计人民币___元。

第七条被拆迁房屋补偿。

甲方对被拆除房屋的产权人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作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平方米,按每平方米___元作价补偿,甲方支付乙方拆迁补偿费___元、本合同签订后,由乙方负责办理被拆除房屋产权注销手续。

2、产权调换。

甲方以___地点,___房屋,___间,___平方米,补偿乙方;。

乙方需支付:

(1)结构差价___元;。

(2)面积差价___元;。

(3)房屋成新差价___元。

第八条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应将原住房腾空,并交甲方拆除。

第九条乙方私自搭建的违章建筑或附属设施应在___年___月___日前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甲方有权拆除。

第十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应在收到甲方正式安置通知___日内迁入安置住房内。逾期不搬迁的,不再享受各种补助费,并每逾期一天罚款___元。

第十一条乙方安置属于临时过渡的在临时过渡期内甲方按每月___元支付乙方临时过渡费。

第十二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第三条第三项约定的临时过渡期期满前保证乙方按期回迁,逾期不能回迁的,甲方应在临时过渡期满____天前通知乙方并按以下方法之一处理:

1.甲方提供同面积同质量的安置房屋。

2.逾期___个月内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逾期超过___个月甲方按本合同第十一条约定的临时过渡费的__%向乙方加付临时过渡费。

第十三条特殊情况下安置逾期的处理。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乙方同意甲方逾期提供安置房屋:

1.不可抗力遭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2.因拆迁户搬迁迟延造成安置房屋建设延期;。

3.出现上述情况,甲方应当在情况发生的___天内通知乙方。

因以上情况造成安置延期时,逾期安置时期的临时过渡费按以下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甲方:乙方: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四

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认为,转让方将在建的房屋转让给受让方,因该房屋没有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从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转让协议》无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订《转让协议》被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为无效,那么受让方因该《转让协议》所取得的财产就应该予以返还。但笔者认为,转让方与受让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关于物的所有权的基本原则,不动产的所有权是指对其占有、收益、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该权利的行使,必需要该客观物体存在,且能够行使法律规定的权利,但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时,房屋尚未建成,建立在该物权客体上的不动产所有权也不可能实现,因此转让方和受让方所签订《转让协议》中,应该是购买权的转让,而非房屋的转让。

其次,关于《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没有禁止房屋购买权转让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转让方将购买权转让给受让方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得到法律的合法保护。

最后,转让方擅自违约,明显是由于利益的驱使,是一种恶意违约行为,且与签订《转让协议》时的真实意思不相一致,同样也违反了我国民法体系中诚实信用的原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转让方将购房的名额或指标转让给受让方,该协议合法有效,应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违约,如一方违约或解除协议,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转让协议》。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五

20xx年以来,按照县委县政府制定的工作目标,住建系统立即制定局年度工作任务责任方案,保证各项工作高标准、高质量、高效能推进。现将县住建局20xx年工作总结和20xx年工作思路汇报如下:

(一)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进展顺利。

三是加大力度提升规划管理实效。全力配合“无违建县”创建和“三改一拆”工作,全年各类住建违法案件立案26件,组织大型拆违行动18次,出动人员8500人次,全县范围共组织、参与拆除违法建筑面积204万平方米。全县“数字城管”平台案卷总数69616件,其中信息采集案卷33133件,处置率,按期处置率,按期结案率,排名全市第三。

(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展有序。

二是完善体系,垃圾无害化处理稳步推进。建成压缩式垃圾中转站1座,开工建设9座,前期手续6座。通过积极部署,全面实施压缩垃圾运输市场化和散装垃圾运输工作,全年全县累计处理垃圾万吨,平均日处理垃圾749吨,每月全县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均已达100%。研究出台《xx县山区镇垃圾焚烧炉建设方案》,已建成垃圾焚烧炉9座,同时完成林坑村、埭头村二个景区村庄的垃圾分类试点工作,已经启动建筑垃圾向县外运输的试运作。

三是搭好框架,积极推进各项治堵工作。加快治堵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今年在建道路约公里,已完成阳光大道东向延伸路道等通车公里;加大瓶颈路整改力度,打通了上塘环城北路下堡段卡口和瓯北龙桥路北段延伸断头任务,完成41省道金林路天桥建设任务;新增专用停车位4561个,其中公共停车位新增603个;在上塘和瓯北完成创建文明交通示范小区4个;开发地下空间万平方米;加大公共交通投入力度,推进社区巴士建设和公共自行车建设,继续在瓯北开通6条线路75辆社区巴士,现已落实6000平方米供地,投入750万元用于前期车辆采购和站场建设等;在上塘已扩点6处新增150辆公共自行车,瓯北新增1300辆公共自行车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现已公示。

(三)住建行业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一是严格监管,确保建筑业实现振兴。建筑业产值全年完成亿元,增速,完成房地产投资亿元。受理质监工程项目86个,建筑面积116万平方米,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64个,建筑面积万平方米。坚持每周工程质量巡查制,重点检查工程实体质量,顺利运行人防质量监督工作,建立工程质量监督约谈制度,加大质量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对全县54个在建工程进行了市场行为、质量、安全全面检查,发放整改单54份,整改内容360余条。对4个工程项目4家责任单位做不良行为记录并公示,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两书一牌”制度,推行工程质量永久性花岗岩责任牌。狠抓安全生产监管,工程施工安全实行全方位覆盖,开展4次安全大检查和9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发出204份整改通知书,15份停工通知书,提出1095条整改内容,对整改不力的4家责任单位予以不良行为公示。共创建县级标化工地40个,通过市级标化中间验收4个,文明标化工地创建率100%,达标率90%以上,实现在建工程零伤亡目标。作为建筑业资质管理试点县,为28家企业进行了资质申报、延续工作。积极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受理建筑劳动工资投诉16起,处理讨薪事件15起,涉及农民工147人,完成清欠总额240万元。

二是规范管理,助推市政行业发展。帮扶5家新市政和园林企业资质完成申报工作,积极扶持县内企业发展。开展城镇自来水厂水质和供水安全监管,积极协助桥下水厂建设。抓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对燃气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和督查整改,查处取缔无证经营和非法存放点36处,出动联合执法262人次,排查178场次,发放整改通知书152张,排除安全隐患197项,查获非法钢瓶1309个。积极做好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布点专项规划调整设计工作,已完成专项规划调整设计工作,调整后新增供应站点9个。指导配合开展全面整治行动,初步打破瓶装燃气垄断经营局面,形成公平有序竞争,经过半年多的努力,价格明显回落,沿江地区的价格已趋于平稳,并低于周边其他县(市)。

三是全面铺开,有力保障测绘行业提升。完成“数字永嘉”地理空间框架建设验收工作,建成规划成果管理信息系统、底下综合管线管理信息系统、规划三维辅助决策系统、地名管理信息系统、“天地图永嘉”公众服务系统等5项典型应用系统。完成城市建成区调查工作,建城区绿地率、绿化覆盖率调查和建成区监测工作等已初步完成,等待验收。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二期工作验收通过,完成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完成入库1:500地形图测绘20平方公里,1:2000地形图测绘260平方公里。

(四)住房保障工作绩效明显。

一是全面部署,大力开展“三改一拆”美丽宜居建设。全年完成旧住宅区改造万平方米,完成率670%。完成城中村改造万平方米,完成率,完成城中村一类目标任务改造户数841户,完成率。有序推进各示范村按工程建设进度,2012-20xx年共申报9个美丽宜居示范村,目前省政府已下达补助金万元。20xx年6个示范村通过验收,其中苍坡和下日川两个村庄被评为省级优秀美丽宜居示范村。完成农房设计6+22+x落地试点岩头镇湾里村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全国农村人居环境调查,已完成调查录入904个行政村信息。完成社区民宿规划设计、垃圾分类处理建设、古建筑修缮等多项改造提升工作,准备验收考核。

二是规范运行,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题。出台《xx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逐步规范廉租住房工作,新增廉租住房补贴保障家庭32户;顺利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启动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发放工作,预计发放对象1000户,拟发放资金万元;展开危房大排查监管工作,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到各镇、街道;启动三元堂二期分配,印制相关资料和申请表格,发布公告共接受到327户申请,正由各部门联合审查申请资格。

出台《xx县城乡住房改造建设分类实施办法》、《xx县住建局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流程》,多途径解决困难群众住房难题,进一步完善、规范城乡个人建房规划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六

在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造成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往往把建设单位作为唯一责任主体而列为被告,法院也大都简单地把建设单位认定为唯一的被告,被告如以自己不是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抗辩,均难以被采纳。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都认为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的组织者、所有人和受益人,勘察、设计、施工以及行政审批行为等均为其服务,系内部法律关系,不构成相对于受害人而言的外部侵权关系,不应直接面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对此,笔者不敢苟同。上述观点操作上虽然有简便易行、审理及时的特点。但对于建设单位来说并不公平。上海某著名住宅小区曾发生过这样一个案例:

某开发商在取得某建设地块的开发经营权以后,即委托有关设计单位根据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定的地块用途和建筑密度、容积率等规划参数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出来以后,经市建设工程招投标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以记名表决方式对该方案进行评定通过以后,再由设计单位进行扩初设计。规划管理部门在根据该设计方案绘制的总平面设计图和施工图上盖章认可,并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随后,开发商即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在其中一幢12层c型高层居住建筑结构临届封顶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居民主张相邻权,就南侧在建建设工程与其多层建筑间距不符合有关规定,造成对其通风、采光等问题提出异议。经建设单位会同有关测绘单位实地测量,发现在建南面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多层住宅间距最小处20.8米,不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29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目关于高层居住建筑与其北侧多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高层建筑高度的0.3倍,且其最小值为24米的规定。纠纷双方在确认这一不争事实之后,无法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北侧居民即以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以当地区规划管理局为被告,请求撤销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提起行政诉讼。建设单位和规划局接到诉状副本以后,经过调查分析,发现设计单位没有按常规在设计图纸上标明建设区域内c型高层与北侧多层住宅的相邻间距。仅以c型高层建筑物座标位置形式而不是以两建筑物之间间距形式确定新建建筑物位置。施工单位在开工灰线定位中,完全按照设计图纸所标座标定位,无差错现象。另外,对照北侧多层住宅楼建造时的设计图纸,发现该楼在施工定位中向南偏移几十公分。c型建筑座标位置系从其他已有座标和建筑推定而来,存在明显的积累误差。这些情况证明造成新建c型高层与北侧居民楼相邻关系处理失当的原因系设计问题而非实际建造时施工单位违章移位所致,同时亦证明北侧居民楼建房时违章移位,原建设、施工单位亦有过错。再者,有关规划管理部门在设计总平面图纸上未明确标明间距尺寸,且按座标位置与相邻房屋间距不足24米之情况下,批准该总平面设计,其行政批准行为亦有失当之处。该新建建筑物已对北侧相邻居民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应予赔偿。但把赔偿义务主体简单地归责于建设单位一家很不公平,因为根据民法原理,有过错责任的单位理应对由于该过错所引起的他人财产受害承担赔偿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建设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设计委托给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有关设计规范进行专业设计,只是由于设计单位的过错造成与相邻房屋关系处理不当,这种错误设计显然不是建设单位要求的结果。在设计成果交付时,建设单位由于不具备设计方面的专业知识,根本不可能发现这一错误,故建设单位并无过错。施工单位按图施工,亦无过错。设计单位违规设计,设计图纸本身已构成对相邻房屋的侵害,有明显过错。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是进行规划管理,负有审核设计图纸是否符合规划要求的法定职责,但其在审核该设计图纸时,应当发现而未发现这一设计错误亦有过错。上述有过错的单位在因其过错而致的相邻房屋损害中,应当一并成为负有赔偿义务的责任主体。由于相邻关系的复杂性及房屋建设工程建造时主体参与的多样性,在建设工程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均可能发生侵权行为。在相邻房屋损害事实发生后,应当认真分析损害原因,寻找并认定责任人,这样既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也有利于在宏观上加强房屋建设工程参与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危机感,防止或减少损害事故的发生。

如上所述,建设工程对相邻房屋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有过错的建设工程参与主体,但建设单位本身不管其有无过错,是否应当一并成为赔偿责任主体,这亦是实践中争议较大和困扰着执法机关的焦点之一。围绕这一焦点,目前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1、适用我国民法侵权行为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建设单位如无过错,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适用无过失责任原则。认为建设单位既进行开发建设就理应尽谨慎防止义务,如未尽注意义务对相邻房屋不幸造成损害的,便可构成赔偿责任,而不需要考虑其有无过失。这种做法可以避免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给社会带来稳定。在建设工程领域我国已有保险公司推出和实行工程保险之情况下,建设单位已具备通过社会救济转移赔偿人负担之有效途径,无过失责任对于建设单位无大碍,而对于受害人却受益非浅。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均从建设单位侵权角度来分析其的赔偿责任主体问题。而未着眼于受益人请求性质。在现代物权立法上,当事人基于物权可产生物权请求权,而相邻关系为物权的延伸和限制,相邻房屋受害人基于相邻关系而对于相。

邻人所为的请求,可以是物权请求权。物权请求的目的在于排除现实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他人对于物权圆满状态之侵害,而不管这种侵害是正在发生的现实还是可能发生的未来,只要有侵害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情况,相邻关系物权人便可请求。从这一角度出发,由于建设单位是相邻关系的主体,故无论其是否有违法行为、有无故意、过失,以及是否有实际损害行为的发生,其均可构成相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梁慧星先生主持拟定的《中国物权法草稿建议稿》第135条损害邻地地基或工作物危险的预防义务中明确:“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挖掘土地或进行建筑时,不得因此使邻地的地基动摇或发生危险,或使邻地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受其损害。前款情形,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可以请求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停止施工、除去危险或采取其他必要的措施;造成损害的,并可请求损害赔偿。”上述条款中,邻地所有人或使用人请求防免和损害赔偿的权利,系以不动产相邻关系为基础,因此,建设单位作为相邻关系的主体对因工程建设造成相邻房屋损坏的,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故意或过失,均应承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因建设工程所致相邻房屋损坏往往同时发生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结合,建设单位无过错,系物权请求权的对象。而建设工程的其他参与主体之行为具有违法性,并且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的后果,因果关系明确清晰,其行为便符合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要件,系损害赔偿。如在高层建筑建造时,建设单位事先请了高级专家拟订基坑工程设计及围护结构方案,按该方案实施不会对周边房屋造成损坏,但由于后来设计单位设计不当,或施工单位执行不力,造成周围相邻房屋损坏。这种情况对建设单位而言,并不增加其的赔偿责任,但对受害人而言,则是增加了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因此受害人有权同时向建设单位和有侵权行为的该建设工程其他参与主体行使权利。由此,便又发生建设单位和其他侵权主体对受害人承担的是连带赔偿责任还是一般过错赔偿责任的问题。如果建设单位本身存在侵权行为,且在侵权时与其他侵权责任主体在侵权时有意思联络或对他们所造成的共同损害结果应当预见、认识,但因为疏忽大意和不注意而致损害后果发生,这种情况便构成我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的:“两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如上所述,建设单位本身没有侵权行为,仅因受害人基于相邻权而对其拥有物权请求权,则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对外均有义务向受害人负全部赔偿责任,但这并不是连带责任,而是基于不同原因对外承担的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在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之间选择责任主体,请求责任人全部赔偿。建设单位与其他侵权主体在内部关系上,互相之间并不构成连带责任。建设单位在对外赔偿以后,享有追偿请求权,可向其他有过错的侵权单位追偿。其他侵权单位由于是导致相邻房屋受损的最终责任人,因此,其如对外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不能反过来向建设单位追偿。如果受害人同时向建设单位和其他参与建设的侵权主体同时行使赔偿请求权,而建设单位本身又无过错,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建设单位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即在有过错的其他侵权主体作为第一顺序赔偿义务人不能履行或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之前提下,由建设单位承担第二顺序赔偿义务,建设单位履行后取得追偿请求权。

三、责任人对相邻房屋损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我国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10种方式,即:

1、停止侵害;

2、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

4、返还财产;

5、恢复原状;

6、修理、重作、更换;

7、赔偿损失;

8、支付违约金;

9、消防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

上述10种民事责任方式中,除4、6、8、9、10以外,其他各种方式均可适用于相邻房屋损坏。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容易就第1、2、3种责任方式达成一致意见,惟对于5、7这两种方式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在处理时,矛盾焦点往往集中在是适用恢复原状,还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上。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因此,相邻房屋被损的民事责任主要在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者之间进行选择或者并用。从理论上说,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这两种民事责任方式遵循的都是受害人损失多少,赔偿多少的原则,责任效果应该等同,且不管采用何种责任形式,折成的货币价值量也应该是等同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的责任形式却会导致完全不同的赔偿量。笔者曾承办过同一建设工程对相邻两个不同主体的房屋造成损坏的赔偿案件,因诉讼标的不同,该两起案件分别由不同审级的法院受理。两个法院的判决,一是判令被告限期修复、恢复原状;一是判令承担对受损房屋进行纠偏、损坏的修复费用。前者为履行一定的修复行为,后者为金钱给付。两个不同的判决在法律上均有依据,但前者判决以后,当事人双方均服判息讼;后者判决以后,被告建设单位提起上诉,究其原因主要是:

1、被告作为建设方,均有较雄厚的工程技术力量,有能力对被损房屋进行修复,修复过程仅化费成本费用,且并非经营活动,无经营性税金。判令金钱给付,则在修复费用审价中,除成本费用外,另加上行业利润和经营性税金,费用较高。

2、恢复原状,只要根据被损房屋原设计标准和该房屋当时竣工验收时的资料,确定被损房屋损坏前的原状作为修复标准即可,具体采用何种修复方案不是判决依据。而如果直接判决金钱给付,则必然要涉及到审价,审价机构又必须要有纠偏、修复方案和具体设计图纸才能进行,否则无从审价。但纠偏、修复方案往往涉及到十分复杂的技术问题,且对这些技术问题,不通过最终的修复实践很难判断孰优孰劣,审理中很难把握,操作难度大。

的数倍。另外,即使在同一方案中,由于使用材料的不同,费用也相差数倍,如对损坏地基的`补桩,采用混凝土桩还是钢管桩,价格也可以相差几倍之多。

4、有的被损房屋,原来就有缺陷,如房屋老化超龄,多层建筑地基在建造时使用现已禁止的粉喷桩等,而纠偏设计单位设计时,则依据的是现行设计标准,且由于怕负责,安全系数设计时又考虑过高,故按此设计做出的纠偏方案,等于是新建地基标准,甚至超出,大大好于房屋被损坏前的原状。

5、有的修复费用明显超出了原房屋损坏部分的价值,如有的设计单位用“满堂布”钢管桩修复损坏地基,钢管桩重量超出了上部建筑重量,修复费用甚至比房屋的重置价还高。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意见对于简单的房屋损坏,宜采用限期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方式判令被告履行,以减少诉讼成本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审价中的水份,有利于及时解决纠纷,审结案件。对于复杂的房屋损坏,首先应确定原房屋被损前的原状,然后根据恢复原状的要求,进行纠偏、修复设计方案的招投标,从中择优选取,或请权威的、技术力量雄厚、声誉较好的设计单位会同原、被告指定的技术专家进行纠偏、修复方案设计,判决被告按该方案履行修复义务,修复质量的控制可明确由受害人请监理单位进行,费用由被告承担。修复中对超出原状部分的差价,由原告酌情适当承担,对低于原状部分的差价,由被告以金钱赔偿方式补足。对于不影响安全和使用价值,不是必须进行修复的损坏,或无法修复的损坏,或修复费用明显高于重置该被损房屋费用的,宜采取金钱赔偿的责任方式,但计算标准不应是修复费用的标准,而是被损房屋与被损前原状之价值差额的标准。对于因房屋损坏而引起的误工等其他间接损失,亦宜按公平原则,按实赔偿。

总的来说,建设工程引起相邻房屋损坏赔偿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尚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秉持公平的成熟经验,笔者上述论述仅为一管之见,期望对各位同行有所借鉴,引起重视和讨论,共同为完善法律的正确实施,使法律保持旺盛生命力而作出贡献。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七

甲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房屋开裂损害赔偿范文通用篇八

省联社:

从元月11号以来在xx先后出现了四次降雪,xx的灾情较为严重,全市共有xx万人不同程度的受灾,将近有xx万亩农田受到灾害的影响,倒塌房屋xx多间,冰雪灾害给全市人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不便,虽无一人死亡,但导致130多人受伤。全社上下众志成城,把抗灾及春节期间保开门、保服务、保安全及支持抗灾救灾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并积极组织员工开展了自救。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二、灾后及春节期间“三保”工作情况。

(一)高度重视“三防”工作。市联社及基层信用社及时成立了防灾、防冻、防事故工作专班,实行了“谁主管、谁负责”工作责任制。制定了xx联社“三防”工作紧急预案,落实了应急措施。

(二)强化安全意识。利用短信平台,发送警示信息,提醒全员时时注意安全。以信用社为单位召开了安防会议。

(三)注意行车安全。严格按照省联社有关规定,加强车辆管理,在雨雪天气和春节期间,除值班和运钞车处所有车辆一律封存,并对出行车辆在年前进行了一次检修,为出行车辆安装防滑链,严禁领导自驾和外勤人员骑摩托车外出,消除安全隐患。

(四)尽量减少各类会议和培训。

及时转发省联社《关于认真做好春节期间防案保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xx农信办[xx]11号),确保了灾后及春节期间未出现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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