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实用8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19:58: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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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树木,百年树人,总结是记录成长过程中的点滴收获。写总结时,我们可以通过列举事实、提出问题、反思经验等方式来丰富内容。下面是一些实用的建议,希望可以为大家提供一些思路。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一

何谓“非法”,法学界似乎还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按照《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非法是“指与法律相抵触、没有确切含义和后果的笼统概念。它可能指确实违反法律或是指被禁止的、应受惩罚的或犯罪的行为。或者也可能仅仅指违反法律义务,或与公众政策相悖且无法强制执行的行为。”[1]当然,对于法律的理解不能仅限于国内法,也应当包括该国批准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国际公约在内。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定义,由于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法治观念的不同以及适用范围与具体条件和要求不同,目前也未能形成一个较为统一的概念。有人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2]我认为这一概念能够基本上反映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涵与特点,在本文中我也将使用这一概念。

大家普遍认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初起源于美国,并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19通过对审理威克斯诉美国案后正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在美国联邦法院的刑事诉讼中适用,然后又通过一些判例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扩大到各州法院刑事诉讼中适用,一直延续至今。期间尽管遭遇到一些阻力甚至来自国会的'阻力,但都未能动摇该规则的适用。当然,与最初形成该规则时的内容相比,也进行了不断的补充与完善。

由于美国并不是通过成文法来详细、具体规定哪些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而主要是联邦最高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据“宪法性权利”的相关规定形成警察机关在刑事调查收集证据中应当适用的规则,并通过判例的形式确定了未适用该规则所取得的证据将会被作为非法证据而被排除,以促使侦查机关能够予以遵守。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对证据的定义为“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证据作出定义,而且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及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分别以法律的形式给证据作出了分类并分别分为七种类型,而且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但并未规定由此而取得的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司法实践中也是如此),因此我认为并不能因为有这些规定就可以认为我国已经形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先后于12月21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7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都作出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等类似规定,但由于这些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完整,再加上限于司法解释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也无法单独依靠司法解释来解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建立,而且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质和主要目的都是规范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调查与收集行为,也就是主要涉及到侦查机关(在我国主要为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也无力予以约束。因此,我认为我国尚未建立起比较全面而完整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2][3][4][5]。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二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

非法拘禁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所谓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亦即在法律范围内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自己身体行动的自由权利。公民的身体自由,是公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和学习的保证,失去身体自由,就失去了从事一切正常活动的可能。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因此,非法拘禁是一种严重剥夺公民身体自由的行为。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支配自己身体活动的权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只有依法律规定被法律授权的单位才能依法剥夺其自由权,除此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权。

证据规格。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2、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过程、周围环境;。

4、犯罪的动机和目的,实施犯罪的前后经过;。

5、与被害人的关系,有无纠纷等其他原因和情节;。

6、造成的危害后果,被害人衣着特征等情况;。

7、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以及每一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地位和作用。

二、被害人陈述。

2、问清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是否有纠纷等情况;。

3、问清犯罪嫌疑人的体貌特征。

三、证人证言。

1、询问目击者了解案件事实情况。

3、其他了解案情者的证言。

四、物证、书证。

1、照片;。

2、实物:作案工具(如刀、棍、棒、绳子等),血衣、现场遗留物等;。

3、书信、字条、欠条、借条、收据、日记、票据、病历、医疗诊断结论等书面材料;。

4、其它。

五、鉴定结论。

法医鉴定、技术鉴定、估价鉴定等。

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记载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况的现场监控录像、录音资料;。

2、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七、辨认笔录。

被害人、证人、犯罪嫌疑人对犯罪现场、犯罪嫌疑人、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八、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等。

九、其他证据材料。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三

第一段:引入话题和背景介绍(200字)。

现场隐患是指在工作、生活和学习中存在的存在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的现象。在日常生活中,我们随时可能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隐患,比如路上的坑洞、电线的散乱以及建筑物的不稳定等等。这些隐患给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潜在的威胁。为了更好地排除这些隐患,我在生活和工作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并得出了一些心得体会。

第二段:分析隐患的原因(200字)。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隐患产生的原因。隐患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环境、工程、设备等方面的不合理设计和管理所致。例如,在建筑工地上,一些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和安全规范的忽视会导致隐患的存在。其次,人们对于安全意识的不够重视也是引发隐患的主要原因之一。很多时候,人们往往只关注眼前利益,而忽略了自身的安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增强安全意识,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至关重要。

第三段:排除隐患的方法和策略(300字)。

排除隐患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任务,但却是非常必要的。首先,我们要加强管理,对于生活和工作中潜在的隐患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例如,在家庭中,我们可以定期检查家电设备的安全性,及时修复漏电、老化和故障的设备。在工作场所,各类设备和机械的巡检以及安全演习的开展也是必不可少的工作。其次,我们应该加强教育,提高全民的安全意识。通过宣传教育、媒体引导和组织讲座等方式,让人们了解到隐患排除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技能,养成合理行为习惯。最后,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和监督力度,以有效遏制隐患的产生。

第四段:个人实践经验和效果(300字)。

在实际的生活和工作中,我也积极参与排除隐患的工作,并获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我家中,我起初对于电线电器的安全存在一定的忽视,结果导致了一次小火灾。从此之后,我增强了对于家庭电器安全的重视,定期对家中电线设备进行检查,及时修复漏电和老化的设备。在工作中,我也积极参与了隐患排查工作,提出了一些改进意见,改变了部分安全隐患易发区域的设计,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第五段:总结和展望(200字)。

隐患的排除是一项长期而细致的工作,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通过加强管理和教育,提高人们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我们能够有效遏制隐患的产生,保障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未来,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我们还可以利用智能化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来实现对隐患的更加精准和高效的排查和预防。我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能够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稳定的环境。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四

随着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现场隐患排除成为了生产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在实际工作中,我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下面我将结合自己的经历,就现场隐患排除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一、认识到现场隐患的重要性。

在现场生产过程中,隐患无时不在。这些隐患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排除,将极大地威胁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现场隐患的重要性。

二、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

为了更好地排除现场隐患,我们需要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这个机制可以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定期对现场进行巡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同时,还需要培养工作人员的隐患排查意识,并且定期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排查能力。

在进行现场隐患排查之前,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首先,明确排查的目标和范围,然后收集相关的资料和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隐患进行分析和研究,制定排查的方法和步骤。这样做可以使我们的排查工作更加有针对性和高效。

四、遇到隐患要及时处理。

在进行现场隐患排查的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隐患。对于已经发现的隐患,我们必须及时进行处理。处理隐患的方式可以有多种,比如,可以停止相关的生产活动,并排除隐患后再恢复;可以采取临时的措施,保证现场的安全等。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要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体系。

在工作中,我们需要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现场隐患排查体系。通过对已处理隐患的分析和总结,我们可以找出一些规律和经验,为下一次排查工作提供有力的参考。同时,我们还要根据总结的经验,不断完善现场隐患排查的体系和流程,使其更加科学、高效。

总之,现场隐患排除对于生产安全至关重要。通过认识到现场隐患的重要性、积极建立隐患排查机制、做好现场隐患排查的准备工作、遇到隐患要及时处理以及总结经验、完善体系,我们可以更好地排除现场隐患,确保生产安全。这对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五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事故隐患无处不在,稍有不慎便可能引发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排除事故隐患成为了我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忽视的一环。通过长期的实践和总结,我积累了一些排除事故隐患的心得体会,希望能与大家分享。

首先,充分认识事故隐患的危害性。事故隐患往往是一种潜在的危险因素,可能导致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不可挽回的后果。然而,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往往容易对事故隐患视而不见,忽视了事故隐患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因此,我们首先要提高对事故隐患的认识,认识到危险的存在,时刻保持警惕,做好日常的防范措施。

其次,建立科学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在排除事故隐患的过程中,我们不能仅仅依靠临时性的措施,而应该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这个制度包括定期的检查、排查和修复工作,以及明确的责任分工和安全监管机制。只有通过制度化的管理,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

第三,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排除事故隐患不仅需要有科学的制度和措施,还需要有全员参与和共同推动。在这个过程中,安全教育和培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安全教育和培训,我们可以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增强对事故隐患的警觉性,熟练掌握排除事故隐患的方法和技能。只有全员的共同努力,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排除事故隐患,维护好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四,落实责任和监督机制。排除事故隐患的过程中,落实责任和监督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每个人都应该对自己的工作、责任和行为负责,做到事故隐患的预防和排除工作落地生根。同时,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排除事故隐患的过程和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只有通过责任落实和监督机制的双重保障,我们才能更加有效地排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的水平。

最后,持之以恒地坚持排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的排除工作不是一次性的行动,而是一个长期的、持之以恒的过程。我们不能满足于一时的成果,也不能因为长期没有发生事故而放松警惕。只有不断地加强对事故隐患的排查和修复工作,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控制事故,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总之,排除事故隐患是一项长期而繁琐的工作,需要我们全员的参与和共同努力。通过充分认识事故隐患的危害性,建立科学的排查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责任和监督机制,以及持之以恒地坚持,我们才能真正做到排除事故隐患,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让我们共同行动起来,为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而不懈努力。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六

论文摘要新《刑事诉讼法》对非法证据作了相对完备的规定,将20“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内容吸收进来,首次在立法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范围与操作程序,充分体现了刑事诉讼法作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的作用,从制度上对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行为提供了有力支持,本文拟以审查起诉阶段为切入点,浅析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

论文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非法证据程序设置。

在我国尽管立法对非法取证行为持禁止态度,《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中关于“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的规定,已然体现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精神实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对此进行了细化,但对非法证据的内涵、适用范围及具体的操作程序却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

从世界范围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普遍存在于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和地区,联合国《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简称《反酷刑公约》)也对其进行了规定。可以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己成为一种世界性的潮流。

在我国,随着“湖北佘祥林案”、“河南赵作海案”等一系列刑事错案的出现,刑事错案及其背后的非法取证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学者们普遍赞成我国刑事错案的致错源头是非法取证,而遏制非法取证,是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一个重要理论支点。也正是因为此种关联,近年来关于非法证据排除内容的相关规定相继出台,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设置与具体操作方式做出了规定,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初步得到确立,相关规定在明年将要正式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得到认可,这充分反映了立法机关顺应时代发展,保障人权的决心。

(二)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的内涵。

对于“非法证据”,我国目前将其界定为“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当前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规定:“严禁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依据”,从这些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非法手段”同时包括了“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事实上,这样规定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这样的规定也和我国侦查讯问的工作规律脱节。在讯问过程中,很多从气势上、心理上压倒、击垮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讯问语言、行为及策略很难与“威胁、引诱、欺骗”区别开,如果将所有涉及到的供述都排除,审讯工作将很难开展,可能走向放纵犯罪的另一个极端,也有悖于我国民众一直以来对犯罪行为的低容忍度。

而在2010年7月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且在明年将要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中也对该内容予以吸收,我们注意到,从这些法律、规定来看,对于非法证据的界定,将“引诱、欺骗”取得的证据并以逐一列举的方式包括在内,这体现了立法者对我国当前司法实践的充分考虑。对于“等非法手段”的把握,笔者认为,考虑到上文分析的相关情况,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平衡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关系,应当严格界定其范围,而不能失之过宽,笔者认为,在司法实务操作中可以将其界定为“采用不人道、致使其身体遭受痛苦的其他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方法以及可能导致完全背离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讯问(询问)方式而取得的证据”。

由一个案例展开的思考:李某某涉嫌抢劫一案被移送审查起诉,在审查起诉阶段,其辩解在侦查阶段承认其抢劫并杀害被害人的供述不属实,事实上其当晚到达案发地点时被害人已经死亡,其只是利用此机会盗窃。之所以之前的供述不属实,是因为在监视居住期间曾遭到办案人员的刑讯逼供,包括连续二天不让吃饭、不让睡觉、打嘴巴,用书本打头部,在11月底天气很冷的情况下被空调冷风吹等等,同时,监视居住的地点是在派出所内,并提供了个别办案人员的姓名。这个案例其实在我们的办案过程中存在一定的普遍性,该案例涉及的主要是非法证据的证明标准问题。笔者在办理该案的过程中对于被告人在侦查阶段自白的采信与否,经历了非法证据的发现、审查、判断和最终对该证据的采信等若干步骤,但是本案在调取入所体检记录、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以及对侦查人员进行询问之后,最终认定侦查阶段的刑讯逼供并不存在,因而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仍然采信,倘若最终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将供述排除,将会对案件的处理造成很大影响,此时,公诉机关又应该采取何种机制平衡好侦查机关、被害人、嫌疑人的认识,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得到各方的认同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该案例引发的思考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并非一个孤立的法律制度,该规则的顺利实施,离不开相关配套制度的保障,如何更好的实现非法证据的排除,笔者认为有必要在审查起诉阶段构建一系列完备、高效的配套机制。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发现非法证据的途径之一,首先是审查案卷材料,这是审查起诉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承办人在阅卷过程中,注意发现证据与证据间的矛盾,进而发现存在非法取证的相关痕迹;其二,注意审查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查看录音录像资料中相关言词证据的内容和笔录中载明内容是否一致;第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通常由控方承担证明证据合法性的责任,辩方提供线索和证据只能说是一项权利而不是责任。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注意听取嫌疑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他案件当事人有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权利,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人员的姓名、取证时间、地点、方式等情况,以防止某些犯罪嫌疑人恶意提出相关信息以阻碍诉讼进程,在上文所提到的案例中,就是笔者在提审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发现的;第四,进行必要的主证复核工作。对于直接影响到定罪和量刑的某些关键性证人进行核证,在复核过程中明确询问证人、被害人侦查人员有无非法取证的情况,同时,也要关注到证人原来陈述的时间和地点等,以判断存在非法取证的可能性大小;最后,公诉机关除了在审查起诉工作中发现非法证据之外,还可以通过重大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等方式,对侦查机关取证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

发现非法证据是审查的第一步,接下来就是对可能涉及非法的相关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判断其是需要绝对排除的,还是通过补正后可以继续使用的,这需要公诉人一一进行甄别。在某些受人贿赂案件中或故意杀人等秘密实施的犯罪中,客观证据比较有限,定案的主要证据之一就是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口供的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公诉人如果无法证明该证据系侦查人员合法取得,或已经提供的证据无法充分认定证据的合法性的,该证据就要被排除,公诉机关可能承担无法指控相关犯罪事实的法律后果。

第一,调取所涉及证据的相关讯问(询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在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于侦查机关制作同步录音录像做出了具体要求,在121条中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该规定为审查起诉阶段对讯问的合法性审查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重点审查录音录像中供述、证言、陈述的内容是否和笔录记载一致,被讯问人(被询问人)的精神状态是否良好、语言表达是否流畅、是否有伤痕,侦查人员有无保障其适当的休息等情况。

第二,调取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的相关材料,包括体检证明、入所体检记录等;。

第三,提取犯罪嫌疑人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了解犯罪嫌疑人在被羁押期间的表现,有无表露过自己遭受过刑讯逼供,犯罪嫌疑人有无因此而受伤,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和同监室人员谈及自己涉案的情况,同时,笔者认为,可以安排两名贴靠人员了解犯罪嫌疑人情况,这可以杜绝犯罪嫌疑人以刑讯逼供为由恶意对抗司法机关拖延诉讼的情况,便于公诉部门尽早掌握侦查人员讯问的真实情况。

第四,调取审查批捕阶段的材料,以了解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阶段犯罪嫌疑人有无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提出该要求的合理性。

第五,核实讯问、询问的情况。主要通过询问参与办理案件的侦查人员来了解整个审讯的过程,将其证言内容结合其他证据审查判断侦查人员讯问的合法性,如对讯问的合法性存在疑问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排除;如若能够判断该审讯过程合法的,在后续的庭审过程中,可以申请侦查人员出庭,以更好的说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侦查人员出庭的问题,在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后,会是一个常态性的情况,侦查人员如何克服作为国家司法干警的特权身份束缚和出庭的抵触心理,就证据的合法取得接受法庭质询和调查,这是侦查人员将要面临的一大挑战。

经过以上若干程序的审查,存在非法可能性的证据性质就可以确定下来,公诉人发现该嫌疑证据确系非法证据,或无法排除其非法性疑问的,应当在案件审查意见书中予以列明并分析,直接予以排除;对于重要非法证据的排除可能影响到案件定罪量刑的,应当在审查过程中及发现之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对排除意见的认定按照规定进行审批。

同时,某些证据的排除可能对案件有重大影响的,需要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补充侦查、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公诉部门提出复议或公开听证审查。侦查机关要求复议的,公诉部门应当另行指派人员进行复核,并在五日内做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另外,对于通过犯罪嫌疑人、辩护人、被害人等提出非法取证线索的案件,公诉机关同样要将审查的结果告知以上人员,当事人亦可以申请复议或提出公开听证审查。

三、结语。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简单来说是一个证据问题,但探究其实质,也是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权衡后的价值选择问题,新《刑事诉讼法》很快就要实施,多年形成的重打击犯罪的观念不管是对于司法人员还是普通民众而言,在思维上都已形成定势,如何更新观念,将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目标落到实处,相信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通过审查起诉阶段非法证据排除的实践操作,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意识会逐步深入人心,新《刑事诉讼法》确立的目标也将越来越近。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七

为切实提高客运、货运企业员工交通安全意识,栖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深入辖区重点企业走访检查,对企业安全制度落实、车辆安全状况以及驾驶人安全培训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企业负责人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做好驾驶人交通安全教育,杜绝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发生。

期间,民警围绕客货运车辆及驾驶安全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组织车辆驾驶人集中观看道路交通事故警示教育片,通过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告诫驾驶员杜绝驾驶陋习,提升交通安全意识,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

隐患排查。

为彻底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栖霞市道路交通安全专班联合交警大队本着“严、细、实”的宗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消除道路交通隐患。

工作中,民警沉到一线实地调研,按照“边排查、边研究、边整治”的原则,对发现的存在安全隐患的点位一一拍照,建立台账,销号管理。同时,重点围绕国省道、县乡道及城区9条道路更新二期工程,根据高峰期和平峰期车流量情况,科学调配警力,及时调整交通信号灯配时,避免发生拥堵,确保交通畅通。

路面管控。

为确保辖区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民警结合工作实际强化路面管控,把警力投放到重点路口路段,采取流动巡逻与定点设卡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各国省道、县乡道路的车辆“逢车必查”“逢疑必检”,严管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行动中,民警认真分析重点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合理安排勤务,科学调配警力,在辖区重点路口路段检查过往的重中型货运车、危化品车辆、面包车等重点车辆,集中查处超员、超速、超载、涉牌涉证等严重违法行为,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排除隐患申请书通用篇八

事故隐患是我们生活中时刻都面临的一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我们自身的生命财产造成巨大影响,还会给社会和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因此,我们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及时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我深有体会。以下是我总结的几点心得体会。

第一段:加强隐患排查。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潜在隐患。排除这些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至关重要。首先,我们需要加强隐患排查的意识。明确各项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隐患,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其次,我们需要学会观察分析。通过观察现象和分析问题的根源,可以及时发现潜在的事故隐患,并进行针对性的整改。最后,及时整改和落实。一旦发现隐患,我们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且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排除事故隐患,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二段: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时刻都要提高自己的自我保护意识。首先,要明确事故的危害性。只有认识到事故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我们才能在关键时刻做出正确的反应。其次,要学会观察和判断。在面临潜在危险时,我们要学会观察判断形势,以便迅速采取合适的应对措施。最后,要有正确的自救意识。遇到危险时,我们要冷静应对,采取正确的自救措施,保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三段: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事故隐患往往与环境有关。我们要注重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以预防事故的发生。首先,要做好日常环境的清理工作。保持干净整洁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可以减少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其次,要加强安全设施的建设。合理设置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设施,可以有效降低事故的发生率。最后,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只有全员参与、共同努力,才能创造安全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四段: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是减少事故隐患的有效手段。首先,建立健全的安全责任制。明确部门和个人在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格局。其次,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各种安全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各项工作按照规定进行。最后,加强安全监督和检查。组织定期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只有加强安全管理,才能保障工作和生活的安全。

第五段: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

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是排除事故隐患的重要手段。必须加强对安全意识的培养和强化,让每个人都知道事故隐患的危害性。通过各类宣传活动,提高广大群众的安全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安全的良好氛围。此外,要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管理能力,做好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只有通过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才能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排除事故隐患的合力。

总之,在排除事故隐患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隐患排查,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改善环境,加强安全管理,以及加强社会宣传与教育。只有这样,我们才能从源头上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让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时刻保持警惕,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和谐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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