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通用9篇)

  • 上传日期:2023-11-23 01:28:39 |
  • ZTFB |
  • 10页

总结是一种思维的训练,通过不断总结经验和反思,我们可以提高自己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总结要站在全局的角度思考和概括,避免片面和偏颇。以下是一些经典总结的范例,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和写作潜力。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一

全市社会各界、团体和广大市民:

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有责。为有效防范遏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在清明节来临之际,特向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提高生态安全意识。

森林草原火灾是一种突发性强、破坏性大、处置极为困难的自然灾害。近年来,随着全市生态建设和资源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林区内可燃物急剧增加,火险等级持续升高。全社会要充分认识森林草原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带来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生态意识和防火意识,自觉投入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来,形成人人参与森林草原防火、人人关注森林草原防火、人人支持森林草原防火的良好氛围。

二、践行文明祭祀风尚。

广大市民朋友要做文明祭祀的践行者,自觉摒弃上坟烧纸、点烛、焚香、燃放鞭炮等祭祀方式,将中华民族慎终追远情感融入现代文明表达方式,采取敬献鲜花、家庭追思、寄语信箱、植树祭奠、时空信箱、悬挂丝带、诵读祭文等方式表达对先人的怀念、对生命的尊重和对生活的热爱。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

三、形成安全防范合力。

广大市民朋友要加强自我约束,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谨记“带火不进山、进山不用火”,不在野外吸烟、烧烤、野炊、烤火取暖,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焚烧秸秆、残膜、垃圾,烧灰积肥、烧荒燎埂,从事其他可能引起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加强对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防止玩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对特殊群体(痴、呆、聋、哑、精神病人)做好看护、监管,防止因监护不力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自觉投身到森林草原防火工作中,共同守护青山绿水,建设美丽家园!

xxx。

20xx年x月x日。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二

1、清明时节寄亲人,默哀三分告亡灵。

2、时时注意森林防火人人重视森林防火。

3、留得青山埋宗骨,慎用火烛祭先人。

4、防范没有终点预防贵在坚持。

5、清明火险等级高,引发火灾要坐牢。

6、先人坟前莫放火,文明祭扫过清明。

7、要使青山常绿防火不可麻痹。

8、违规用火隐患大责任不小害全家。

9、先人坟前怎放无情烟火,我等思亲清明听风听雨。

10、天冷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放心上。

11、山火无情防为主,野外用火法必究。

12、鲜花祭故人,春雨现哀思。

13、林区不能火取乐造成火灾罪不轻。

14、清明不要烧纸,秸杆不要点烧。

15、入山不带烟野外不吸烟。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三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四

全县广大干部群众: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森林草原是大自然的生态屏障,是人类生存繁衍的摇篮,保护森林草原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美丽家园。春节临近,拜祭祖先、走亲访友、燃放烟花爆竹等活动增加,稍有不慎极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草原资源安全,让全县人民过安定祥和的佳节,向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发出如下倡议:

一、当好森林防火的宣传员。

积极向家人、亲朋好友宣传保护森林草原资源的重要性、森林草原火灾的危害性,牢固树立“森林防火、人人有责”的意识,努力形成人人参与、人人支持、群策群力、群防群治的森林草原防火氛围。

二、当好文明用火的践行员。

春节期间,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要自觉遵守《海晏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晏县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的通知》(晏政〔〕第137号)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林区草原内生产生活用火审批制度,不在禁火区内明火祭祀、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烧火野炊、烧灰积肥、烧草秆、烧火取暖、点火照明;监护人要加强对小孩、智障人员的监管,防止其在禁火区内玩火而引发森林草原火灾。

三、当好火情预警的情报员。

一旦发生森林草原火情,请立即拨打119(火警电话)或0970-8631168(森林草原火情值班)进行报告,并及时组织有效扑救,但必须确保扑火人员安全,严禁组织老弱病残幼参加扑火。

四、当好知法守法的示范员。

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社会公众共同参与。请大家自觉遵守《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对森林草原的经营单位或个人未履行森林草原防火责任的,或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五、当好疫情防控保障员。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为了保障您和家人的身体健康,防止疫情传播扩散,呼吁不组织、不参加聚集性祭扫活动。广大群众要带头主动远离人群聚集场所,倡导文明祭祀,不进行集中祭祀,倡导网上祭奠、个人送鲜花祭祀、家庭追思会和清扫墓碑、诵读祭文等文明祭祀方式,为坚决遏制疫情传播扩散,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贡献自己的力量。

森林草原资源是全社会的共同财富,森林草原防火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全县广大干部职工和群众在欢度新春佳节的同时,请自觉遵守森林草原防火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森林草原防火意识,从我做起,互相宣传,互相监督,不在野外用火,严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

xxx。

20xx年x月x日。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五

1、谁烧山谁坐牢。

2、山火无情请君当心。

3、进入林区防火第一。

4、造林一时防火常事。

5、预防为主积极消灭。

6、文明祭祀,防火保林!

7、入山不带烟野外不吸烟。

8、管好星星火保住片片林。

9、防火保森林利国又利民。

10、入山不带火、野外不吸烟。

11、鲜花祭故人,春雨现哀思。

12、鲜花祭故人,莫把纸来焚。

13、为了保护生态严防森林火灾。

14、强化火源管理严防森林火灾。

15、秋冬风高物燥莫忘森林防火。

16、要使青山常绿防火不可麻痹。

17、防范没有终点预防贵在坚持。

18、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19、清明不要烧纸,秸杆不要点烧。

20、清明文明祭奠,不要焚香烧纸。

21、烟火污染环境,鲜花环保芬芳。

22、天冷草枯树叶黄护林防火放心上。

23、无证用火章违犯酿成火灾要法办。

24、星火可毁千顷绿警惕呵护万亩林。

25、林区不能火取乐造成火灾罪不轻。

26、林区鞭炮不能放易出火灾罪承担。

27、炼山开足防火带从上烧下人须在。

28、烤火导致火烧山造成火灾蹲大牢。

29、违规用火隐患大责任不小害全家。

30、先人坟前莫放火,文明祭扫过清明。

31、山火无情防为主,野外用火法必究。

32、清明上坟莫烧纸,栽花种树祭故人。

33、清明期间火险高,严禁烧纸放鞭炮。

34、清明火险等级高,引发火灾要坐牢。

35、烧香烧纸皆陋习,文明祭祀应牢记。

36、牛倌羊倌齐上阵,管住火源功劳高。

37、留得青山埋宗骨,慎用火烛祭先人。

38、祭祀献花文明在,杜绝山火保森林。

39、野外用火隐患大,违法犯罪害全家。

40、防山火,要记牢,谁放火,谁坐牢。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六

1、人人当好护林员,保护绿色大家园。

2、戒严期内气温高,野外用火严禁烧。

3、发生山火要扑救,救火如同救生命。

4、保护绿色屏障,防火时刻莫忘!

5、别让一点星火,照亮齐鲁大地。

6、风大物燥火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7、防火人人用心,森林处处美景。

8、我以我心爱森林,我用我行防火情。

9、把美德留在旅途,把防火记在心间。

10、防火义不容辞,责任重于泰山。

11、万人防火不算多,一人疏忽惹大祸。

12、绿色环保维护平衡,护林防火永记心中。

13、森林火灾危害大,森林防火靠大家。

14、同谱森林防火曲,共唱泰山和谐歌。

15、火源不入山,森林才平安。

16、久旱风大气温高,野外用火不能烧。

17、烧香化纸祭先祖,防火意识不能无。

18、防火每一天,护森美一片!

19、千辛万苦造林,切莫一火全焚。

20、珍爱森林,防火于未“燃”。

21、森林防火人人参与,平安泰山个个受益。

22、沐浴阳光享受绿色,走进森林勿忘防火。

23、进山留下烟和火,火灾隐患就萎缩。

24、悠悠森林情,寸寸防火心。

25、香火留在庙中,平安带回家中。

26、十年难育一棵树,星火能毁万亩林。

27、护林木,不吸烟,文明就在你身边。

28、森林是生命摇篮,火灾是森林杀手。

29、上坟烧纸放鞭炮,引发山火罪难逃。

30、勿使森林在火焰中流泪,莫让鸟儿在烟尘中哀鸣!

31、严格控制火源,消除火险隐患。

32、美丽景色始于心,森林防火践于行。

33、中华文明五千年,防火就在一瞬间。

34、坚决落实防火责任制,切实防患于未然!

35、生态要文明,防火必先行。

36、植树造林千日苦,点点星火一日光。

37、森林树木皆为友,野火香烟都是敌。

38、漫漫登山路,防火第一步。

39、火险多是人为,人为更要防火!

40、火苗,背后就是荒漠。

41、提倡文明祭扫,杜绝上坟烧纸。

42、隐患是火灾之源,大意是火灾之患。

43、火种离身,防火留心。

44、泰山景色无限好,森林防火要做好。

45、绿树成荫久长时,星火燎原一瞬间。

46、一时疏忽酿山火,终身遗憾责难逃。

47、东岳泰山・世界遗产,森林防火・严控火源。

48、野外旅游踏青,不带半点火星。

49、不要对我热情如火,我只要你细心呵护。

50、森林是地球的绿肺,防火是你我的使命!

51、爱护绿色森林,共筑防火屏障。

52、登泰山、不吸烟,严防火、保平安。

53、森林资源生命线新常态下保林安。

54、“林”近“火”为“焚”,一字足以警醒;“心”至“真”乃“慎”,万勿掉以轻心。

55、森林无火家家乐,生态优美人人康!

56、禁止烟火,保护地球之肺。

57、携手森林防火,共享国泰民安生活。

58、植树造林奔小康,森林防火保安康。

59、森林防火,拒绝“火星”来客!

60、乐享山水间,防火保平安。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七

……草原防火方案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xx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xx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客丢弃火种的;(四)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作业人员不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或者对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未采取防火措施的;(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八

2.草兴牧兴百业兴,山青水秀牧歌扬。

3.改善草原生态,建设绿色家园。

4.草山草坡也是草原。

5.保护草原,人人有责。

6.保护草原,利国利民。

7.保护草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8.保护草原光荣,破坏草原违法。

9.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10.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11.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吸烟丢弃火种和野外用火。

12.保护草原,促进新农村新牧区建设。

13.保护草原,就是保护自己的家园。

14.保护草原,利国利民。

15.保护草原,人人有责。

16.保护草原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7.草原防火千秋业,生态安全万代兴。

18.维护草原生态平衡,关爱人类生存环境。

19.保护草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20.加强草原保护建设,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21.建设秀美山川,草原保护当先。

22.草山草坡也是草原。

23.草兴牧兴百业兴,山青水秀牧歌扬。

24.草原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

27.珍惜草原资源,构建和-谐社会。

28.加强草原保护,遏制草原退化。

29.保护草原光荣,破坏草原违法。

30.保护草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

31.保护草原资源,造福子孙后代。

32.保护基本草原,促进畜牧业发展。

草原防火协议书汇总篇九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积极预防和扑救草原火灾,保护草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草原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林区和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草原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组织领导,将草原防火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的开展。

草原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部门、单位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草原防火工作。

第六条草原的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使用范围内承担草原防火责任。

第七条草原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或者涉及森林防火、城市消防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联防制度,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措施,加强信息沟通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草原防火意识。

第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技术。

第十条对在草原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灾发生的危险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将全国草原划分为极高、高、中、低四个等级的草原火险区。

第十二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草原火险区划和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需要,编制全国草原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根据全国草原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草原防火规划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五)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草原防火规划,加强草原火情瞭望和监测设施、防火隔离带、防火道路、防火物资储备库(站)等基础设施建设,配备草原防火交通工具、灭火器械、观察和通信器材等装备,储存必要的防火物资,建立和完善草原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全国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应当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草原火灾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二)草原火灾预警与预防机制;。

(四)不同等级草原火灾的应急处置措施;。

(五)扑救草原火灾所需物资、资金和队伍的应急保障;。

(六)人员财产撤离、医疗救治、疾病控制等应急方案。

草原火灾根据受害草原面积、伤亡人数、受灾牲畜数量以及对城乡居民点、重要设施、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威胁程度等,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规律,确定本行政区域的草原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产活动需要在草原上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因生活需要在草原上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采取防火措施,用火后彻底熄灭余火。

除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野外用火。

第十九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草原上使用枪械狩猎。

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失火。

在草原防火期内,部队在草原上进行实弹演习、处置突发性事件和执行其他任务,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在草原上作业或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闸瓦脱落引起火灾。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和乘务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防火宣传。司机、乘务人员和旅客不得丢弃火种。

在草原防火期内,对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的机械设备,应当采取防火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防火安全操作规程,防止失火。

第二十一条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草原、存在火灾隐患的车辆以及可能引发草原火灾的野外作业活动进行草原防火安全检查。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告知有关责任人员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禁止进入草原或者在草原上从事野外作业活动。

第二十二条在草原防火期内,出现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极高草原火险区、高草原火险区以及一旦发生草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区域划为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管制期限,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草原火灾的非野外用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制要求,严格管理。

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车辆,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颁发的草原防火通行证,并服从防火管制。

第二十三条草原上的农(牧)场、工矿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以及驻军单位、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草原防火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做好本单位的草原防火工作。

铁路、公路、电力和电信线路以及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单位,应当在其草原防火责任区内,落实防火措施,防止发生草原火灾。

承包经营草原的个人对其承包经营的草原,应当加强火源管理,消除火灾隐患,履行草原防火义务。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划定重点草原防火区,报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业扑火队;有关乡(镇)、村应当建立群众扑火队。扑火队应当进行专业培训,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动。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联合建立草原火险预报预警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草原防火的实际需要,做好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和发布工作;新闻媒体应当及时播报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预报。

第二十六条从事草原火情监测以及在草原上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火情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其他发现草原火情的单位和个人,也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核实火情,采取控制和扑救措施,防止草原火灾扩大。

第二十七条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草原火灾发生时间、地点、估测过火面积、火情发展趋势等情况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还应当报告境外草原火灾距我国边境距离、沿边境蔓延长度以及对我国草原的威胁程度等情况。

禁止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草原火灾发生情况确定火灾等级,并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启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

第二十九条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立即组织、指挥草原火灾的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应当首先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动员受到草原火灾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并予以妥善安置;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分工,做好相应的草原火灾应急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气象监测和预报工作,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气象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实施人工增雨。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

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应当优先运送救灾物资、设备、药物、食品。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公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草原火灾案件,做好社会治安维护工作。

第三十一条扑救草原火灾应当组织和动员专业扑火队和受过专业培训的群众扑火队;接到扑救命令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投入扑救工作。

扑救草原火灾,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参加。

需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参加草原火灾扑救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根据扑救草原火灾的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紧急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的.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清除障碍物、建设隔离带、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管理措施。

因救灾需要,紧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事后应当及时返还,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火灾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扑救,并做好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草原防火物资的调用工作。

发生威胁林区安全的草原火灾的,有关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林业主管部门。

境外草原火灾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员赶赴有关现场,组织、协调、督导火灾预防,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外交部。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草原火灾信息统一发布制度。特别重大、重大草原火灾以及威胁到我国草原安全的境外草原火灾信息,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其他草原火灾信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发布。

第三十五条重点草原防火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草原防火指挥部,行使本章规定的本级人民政府在草原火灾扑救中的职责。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三十六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的单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并留有足够的人员看守火场。经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检查验收合格,看守人员方可撤出。

第三十七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做好灾民安置和救助工作,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做好卫生防疫工作,防止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

第三十八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制定草原恢复计划,组织实施补播草籽和人工种草等技术措施,恢复草场植被,并做好畜禽检疫工作,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第三十九条草原火灾扑灭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对火灾发生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肇事人等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灾草原面积、受灾畜禽种类和数量、受灾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和数量、人员伤亡以及物资消耗和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统计,对草原火灾给城乡居民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按照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上报。

第四十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的要求,进行草原火灾统计,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报告,并抄送同级公安部门、统计机构。草原火灾统计报表由国务院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对因参加草原火灾扑救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或$e8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制订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对不符合草原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三)对不符合条件的车辆发放草原防火通行证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草原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草原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三条截留、挪用草原防火资金或者侵占、挪用草原防火物资的,依照有关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有关责任人员处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批准在草原上野外用火或者进行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草原防火通行证进入草原防火管制区的。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并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代为采取防火措施、消除火灾隐患,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一)在草原防火期内,经批准的野外用火未采取防火措施的;。

(二)在草原上作业和行驶的机动车辆未安装防火装置或者存在火灾隐患的;。

(三)在草原上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的司机、乘务人员或者旅孢丢弃火种的;。

(五)在草原防火管制区内未按照规定用火的。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草原上的生产经营等单位未建立或者未落实草原防火责任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防火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单位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或者过失引发草原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草原消防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

第四十九条本条例自1月1日起施行。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