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汇总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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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一

补充协议条款的制定并不是房地产商的单方行为,购房者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同样具有平等主张、保护自身利益的合法权利。任何发展商以单方名义制订并要求购房者无条件签署的补充协议都有可能是违背购房者意愿的,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此,开发商在要求购房者签订补充协议时,应对其内容予以明释。例如,在销售精装修房屋时,有的开发商对于合同约定的装修材料装修标准的改变,只是明确了告知购房者的义务,而对于改变后的质量、价格、档次、环保均不予明确,根本没有给予购房者选择或是确认的权利,这在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了购房者的合法利益。一旦出现问题,极易使买卖双方产生纠纷。

开发商制定的补充协议往往有失公正。

所谓格式条款合同,又称格式合同,它是指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合同条款。

格式条款合同的特征是:(1)格式条款合同文本是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2)格式条款合同要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3)格式条款合同的内容具有完整性和定型化的特点。(4)在格式条款合同中,条款制定人在订约中处于优势地位。由于双方地位差异,合同条款容易显失公平。

二、合法原则。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只有约定的内容合法,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在实际交易中,开发商在起草补充协议时,有时为了迎合或是满足个别购房者的利益要求,将一些公用面积和使用空间擅自“许配”,从而损害了其他购房者的利益。例如,一家开发商在销售写字楼时,购房单位提出了一个条件,即将写字楼的外墙使用权归该购房单位无偿使用。开发商明明知道外墙使用权归所有购买写字楼的业主,开发商个人没有任何承诺的权利,但是,为了促进销售,在没有得到其他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开发商便同意了这家购房单位的要求,并将此条款写入补充协议。事后可想而知,由于合同约定的该内容损害了其他人的合法利益而导致此项内容无效。

我国《合同法》第39条明确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因此,购房者在签署由卖方起草的补充协议时,有权要求卖方对相关条款进行解释说明。

《合同法》第41条规定:当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采纳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在通常情况下,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在交易中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签订补充协议时,购房者完全有权利要求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补充协议加以修改和补充,充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任何开发商以单方名义制订并要求购房者无条件签署的补充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

三、注意事项。

1、广告和售楼书中的有关内容。消费者入住时发现房子有些地方与当初广告和楼收中承诺的并不一样,这种情况在生活中并不鲜见。把广告和楼书中的相关内容加入合同,产生纠纷时可以作为消费者投诉的有利证据。6月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为了保护购房人利益,规定将开发商就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做的具体明确的、并且对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说明和允诺视为合同内容。开发商如果违反这样的内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补充协议中一定要注明因开发商违约造成退房的违约责任。由于开发商原因导致消费者退房的事很多。但也仅限退房,对开发商如何“补偿”要求的不多。开发商违约致使退房,负些赔偿也是应该的,因为这种“赔偿”和消费者交定金但“不买不退”的道理一样。许多合同中都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误工等,开发商可以不负违约责任,但却不可作为开发商推脱责任的借口。

3、对物业服务所达到的标准也应注明。物业服务是办完入住手续后才发生的事实,与业主当初想象的可能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差异,容易产生纠纷。在合同中注明要求及责任,对双方都有利。

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把所有内容规定完整,也很难具体、明确。制定补充协议应依照以下三个原则进行:

一是细致:包括三方面内容,首先将整个交易的全过程,包括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其中涉及广告、合同、退房、退款甚至离婚和死亡等都应予以充分考虑;其次是对涉及房屋的质量、面积、配套设施及社区环境等方面内容加以明确;最后是对可能产生争议的地方,包括一些有借鉴意义的案例订入协议。

二是违约责任:订立补充协议时,应该注意权利与义务的对应,每一项义务都意味着责任,每一个责任都会产生违约对应的后果。

三是举证责任:购房者在目前的全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较难行使知情权,在诉讼或仲裁中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按照一般举证原则即谁主张谁举证的做法,是无法有效地保护购房者权利的,所以补充协议在某些方面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规定由开发商来承担举证责任,以此来保护购房者利益。

如何通过一份公平合理的补充协议充分维护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在房地产交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因此,为避免制定无效条款,双方在签署补充协议时,应根据《合同法》中关于有效合同的规定,来拟定合法的合同条款。另外,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和补充协议后,在合同履行期间,如果双方出现新的协议内容或需要对原来签订的内容协议变更,均可通过补充协议的形式予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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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二

甲方(挂名购房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实际购买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丙方:朱俊。

身份证号码:342622198610045669。

联系地址: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龙桥镇福兴村白耿村民组。

联系电话:

鉴于甲方与丙方系男女朋友关系,乙方与丙方系姐妹关系,由于上海市房屋限购政策原因,乙方无购房主体资格,而甲方系上海户口具有购房主体资格。现甲、乙、丙三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借用甲方名义出资购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95号501室房屋一事,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所购房产的'基本信息。

1、购房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2、房产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沙路1666弄95号501室。

3、房产面积:132.52平方米;房产证号:沪房地浦字(20__)第90932号。

4、房产价格:人民币贰佰三十万元整(小写:2300000.00元),其中首付款柒拾万元整(小写:700000.00元),贷款金额为壹佰陆拾万元整(小写:1600000.00元)。贷款银行为北京银行,还款期限20年,每月还款1.5万元。

二、挂名购房。

1、甲、乙、丙三方确认乙方为上述房屋实际购买人,甲方无任何出资,无实际购房行为,仅为该房产的挂名所有人。

2、甲、乙、丙三方确认上述房屋的首付款,乙方已经通过丙方支付给甲方,现已经由甲方交付给房产公司。

3、甲、乙、丙三方确认,该房产的产权及所有权利均归乙方所有,甲方仅为该房产登记的名义产权人,并不实际出资、占有、使用该房产。

三、双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仅仅是借用甲方的名义购买该房产,购买该房产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首付款、按揭贷款、税费、中介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支付,甲方没有支付任何款项的义务。

2、有关该房产的一切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购房合同、缴费单据、房产证等资料均由乙方持有保管。

3、虽然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但该房产的实际产权人和使用人为乙方,因该房产日常维持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4、甲方同意配合办理购买该房产的一切手续(包括但不限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房屋抵押贷款合同、申请贷款、到国土局办理递件、签订正式房地产买卖合同等手续),直至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

5、甲方应当将该挂名代购房产事宜告知可能产生共有行为的第三人,例如配偶、父母、儿女等近亲属,明确该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乙方,其亲属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权请求分配该房产。

6、签订本协议后的任一时间内,乙方都有权要求将该房产登记到自己名下或乙方指定的人名下,甲方应无条件配合办理该房产过户的一切手续。

7、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购房人应当按时支付贷款,甲方应办理一张开户行为贷款银行的储蓄卡,交给乙方专门用于归还该房产的银行贷款。

四、违约责任。

1、自该房产登记在甲方名下后,甲方保证该房产不被法院查封或拍卖,甲方保证不将该房产设定抵押或转卖第三人,如有违反,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该房产购房款30%的违约金,如造成该房产被拍卖或被转卖,甲方还应按该房产的市值[如市值低于购房价时,以购房价为准]赔偿乙方。

2、甲方如私自将该房产进行处分的,是无权处分,所获得的收益应当由乙方所有;同时甲方私自处分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向乙方支付购房款30%的违约金,并承担乙方的一切损失。

五、其他。

1、因本协议发生的纠纷由甲、乙、丙三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上述房产所在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诉讼处理。

2、本协议一式叁份,有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

丙方: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

时间:_________。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三

协议人:张__,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号。

协议人:李__,男,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住______号。

协议人张小雨、__明双方于20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贵港市港北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__年3月6日婚生女儿李小明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现双方协议如下:

一、张__与李__自愿离婚。

二、女儿李小明由张小雨抚养,另__明每个月支付_____元的抚养费。

2、抚养费支付时间和方式,如果一方不能够按时支付的,每天加收_____%的赔偿金。

4、离婚后一年内子女户口迁到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办理,如果不协助,则赔偿损失_____元人民币。

5、离婚后另一方户口一年内迁出,如果超过该时间的,按日支付补偿金_____元。

6、离婚后,一方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___元。

1、房屋,分割办法;。

2、存款,分割办法;。

3、家具电器,分割办法;。

4、股票、基金,分割办法;。

5、汽车,分割办法;。

6、其他投资、财产,分割办法。

四、夫妻共同债权及债务:

1、双方共同债权,分割办法;。

2、双方共同债务,分割承担办法。

五、探望权行使办法:

1、探望子女的时间;。

2、探望子女的方式;。

3、探望子女的地点;。

4、爷爷、奶奶探望权的.行使;。

六、其他问题约定:

七、本离婚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协议签订日期: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丙方: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

主体变更情况。

1.甲方系原合同(发包方/委托方/买方等)方,乙方系原合同(承包方/。

受托方/卖方等)方;丙方系乙方(乙丙公司关系)。

2.(变更主体事由,一般为税务上的名头变更需要或是公司财务管理需。

要等);。

4.新合同签约方、发票开具方、收款方须保持一致,即统一为丙方。二、

效力及其他。

本情况说明条款为准。

三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委托方):乙方(受托方):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

丙方:法人代表:委托代理人:地址:电话:

签约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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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五

1、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的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房产证的,就是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这和第一种情况实质上是相同的,唯一的不同就是房产证取得的时间不同。这种情况下,也是婚前财产,属于一方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产权的这种情况下是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注意:(1)不论房产证上是一方的名字,还是双方的名字,均为共同财产。(2)房屋价值分割时按市场价计算,不按当初购房合同金额计算。

(3)如果涉及贷款,先要将未偿还贷款部分除去。

4、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产权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离婚时,房屋的归属及分割,不同省市的司法实践对此有不同的做法,现就北京法院的通常做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房屋归属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同样的,按揭贷款为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需要指出的是:共同还贷部分,不论是由一方用个人工资还贷,还是用双方工资还贷,均应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还贷。如果购房方确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那么该房屋就是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分割。

(2)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仍为房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产,剩余未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对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3)对于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且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的,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时,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对房产进行分割,而不是平分房屋。

5、婚前贷款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款,离婚时尚未领取房产证。

此种情况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法院不就产权归属进行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

1决。等到领取房产证后,另行起诉来确定房屋归属。

6、婚前共同出资购房,婚前领房产证只记载一人名字。

离婚时如果不能证明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法院一般不支持要求分割房产的请求。

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的实践中,房产证上除了有夫妻双方的名字外,还有可能有父母的名字、子女的名字等。对此,法院不会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主动追加第三人,而是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将案件中止审理,告诉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的判决结果,对夫妻共有部分的房屋进行分割;(2)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二)》第22条的规定,(1)父母在双方结婚前的出资,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2)父母在双方结婚后的出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资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与为妥。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如果一方提出,父母出资买房子的钱是借给自己的,而不是赠与的,并拿出借条予以证明的。对此,法院一般的做法是,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不承认,法院一般不对该债权债务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审查,因为债权人不能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因此,法院在这类案件中,在对房屋进行分割的同时,会告诉主张是借钱的一方可以另案起诉。

上述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中,离婚分割时夫妻双方对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法院将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法院组织竞价,由出价高的得房,并由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如果竞价不成,可由法院判决确定。

2、一方想要房一方想要钱的,房价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相关审计部门对房屋作价评估,得房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要房的,由双方共同申请拍卖或转让后,法院再处理。

拆迁安置房主要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房屋拆迁政策由拆迁人以产权置换或房屋补偿的方式为被拆迁人原地回迁或易地安置的房屋。(不包括拆迁时被拆迁人选择了货币补偿方式取得货币后,自己以市场价格购买的房屋)。

一、由于拆迁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如海口市旧城区改造中的《实物补偿协议》)。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

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2001年11月1日以前居多)。

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

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

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

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

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

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

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

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

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

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

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六

案例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10月在北京市某区登记结婚。婚后,购置了三处房产、一辆汽车。其中三处房产权利人登记在张某名下,一辆汽车购买时登记在李某名下。二人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11月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因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二个儿子归男方抚养。上述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离婚后,女方李某因财产分割与男方产生分歧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诉讼。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在北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由于离婚协议仅对人身关系及子女抚养进行了约定,未涉及任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内容。由于原、被告名下的财产存在巨大悬殊,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等财产。

被告张某辩称:原、被告双方约定原告名下的汽车、存款归原告,被告名下的财产归被告,两个儿子由被告负担。被告认为,双方在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是真实的,现原告称夫妻共同财产未分割,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肯请法院予以驳回。

律师意见:

对于此案,律师分析案情,考察证据,提出以下律师观点:

1、子女抚养问题的争议容易解决。

2、财产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具体而言,有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观点,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对于这两种观点,律师的意见是:

1、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可以诉至人民法院解决。男女双方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原协议不得变更或者撤销。

3、根据民法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一般而言,房产等不动产登记在谁的名下,谁就享有所有权。汽车的权利归属亦是如此。这是社会常识,所以夫妻两人在约定“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时,应当视为对这一权利归属的确认。

4、当事人并不能证明该财产分割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存在,所以该离婚协议真是有效。

法院判决。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由双方协议处理。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就离婚及离婚后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共同财产分割已完毕”,既反映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又表明该合意已实际履行,且未发现此项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主张分割财产并非离婚时被告隐匿或遗漏的财产。虽然被告名下的`财产多于原有告,但协议中,双方只约定两个儿子归被告抚养,而未设立原告的义务。被告独自承担养育两个儿子的责任,要牵制一定的财产、人力,多分得财产是在情理之中的。况且,衡量财产分割协议是否公平,不能以等价有偿作为唯一的标准。原、被告毕竟曾为夫妻,在分割共同财产时,除了纯粹的利益外,难免掺杂其他因素。从双方各自控制名下的财产来看,实质双方已做出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登记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七

__、__双方于__年在__市__区__街道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年__月__日婚生女儿uuu出生。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决定协议离婚,双方协议如下:

一、__与__自愿离婚。

二、女儿uuu由__抚养,由于uuu于__年__月__日满18岁,其生活费、医疗费、教育费、主要由__负责,如女儿产生大额__支出费用等,如__无力支付,可双方协商解决,由__自愿支付,不得强迫。支付时间及方式,协商解决。

三、离婚后一年内uuu户口迁往一方,另一方应协助处理,以有利于女儿为原则,不得阻挠。

四、离婚后,不得改变子女的姓氏,擅自改变的,应及时恢复原来的姓氏,并一次性支付赔偿金__0元。

1、现有__区__栋__号,一室一厅(51平米),归__所有。因其为海员,需长期在外工作,其使用权归uuu,监督使用权为__。

2、现有存款8万元,归__所有。其使用如下:如女儿上大学,第一年学费从其中支出,其他各年费用由__支付,不够处与__协商解决。余下6万元由于房屋拆迁及装修、增加面积等事宜,其使用权暂归__,不过其支出要建立账册(以发票为据)。

3、家用电器归__所有,另有电瓶车一部归__所有。

4、金银首饰双方协商解决。

六、未尽处理事宜由于x栋__号住房面临拆迁,其拆迁、还建、过渡等全权由__负责(因__为海员,长期工作在外),其产生的支出及进帐应有明细账。拆迁后还建房的户主仍为__不变。其住房继承权为uuu。

七、双方无任何精神疾病,女方无身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方、女方、婚姻登记处各持一份,法律效力同等,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后生效。

九、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或通过司法程度解决,与婚姻登记处无关。

男方:__。

女方:__。

男方(签字)年月日。

女方(签字)年月日。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八

严格按照《物权法》第14条规定,此类房屋分割应分两种情况:婚前已经进行了产权登记,则该房屋产权归购房人,属于个人财产没有异议;婚后完成产权登记,那么,属于购房人婚后取得的物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我认为,属于购房人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诚然,购房人对所购房屋的产权确实是在婚后发生效力的,但是,这种登记应当理解为对购房人婚前个人财产的公示和确认,因为,购房人用以购房的款项不是婚后取得,亦即,该部分价值并非购房人婚后所创造或新增收入;再者,婚前购房并支付全款,购房人已经完成了购房所应负担的全部义务,产权登记及房产证办法是开发商和行政机关的义务,不能因为第三人未能及时履行义务而剥夺守约人的权利,这也是公平原则最起码的要求。注意,如果购房人将产权登记在双方(共有)名下,我认为可以视为赠与,则转化为共同财产。

如果产权证登记在购房人个人名下,则应当具体分析婚前婚后所支付房款的比例,如果婚前已经支付了大部分房款,那么,产权应当判给购房人,但是,婚后所支付房款以及增值部分应当平均分割;如果婚前支付房款相对较少,那么,在判决产权共有的.同时,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购房人出资=婚前个人出资+婚后共同出资的一半)分割房产份额。如果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则按夫妻共有财产处理,分割时,平均分割的同时,适当考虑购房人婚前出资部分利益。注意,婚后购房人以个人收入还贷,同样视为共同还贷。

婚前全款购买:如果产权登记在购房人一人名下,应视为出资人一人购买,理由是:出资人实质上撤销了赠与的意思;如果产权证登记在双方的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人赠与的意思表示坚持到了产权登记之时。如果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的名下,怎么办?这个问题本身非常棘手,完全理解为赠与似乎对出资人不公平;完全否定房产证的效力属于严重违背法律规定。实质上,这种情形类似于附条件赠与(但不等同),出资人将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主要的意思表示是:夫妻之间财产归属不用区分;一旦离婚,这个“赠与”意思表示失去了基础,出资人是否可以撤销当初的决定呢?我认为,不能完全撤销,但是可以适当考虑多分一部分给出资人。

婚前部分出资,婚后还贷:此种情形,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割房产,婚前出资+婚后出资的一半为婚前出资人的出资额。

如果婚前全款购买:那么,作为共有财产按比例分割,这种共有实质上不属于夫妻共有,而是同居关系共有或者是按份共有,因为共有关系在婚前已经成立。

如果婚后还贷:婚前付款较少,则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至于婚前出资差异,我认为法院可不予考虑;婚前付款比重较大,同时存款出资差异,则应适当考虑出资较多一方的利益。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九

立协议人:

男方__:汉族、__年5月29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

女方__:汉族、__年3月5日生,身份证号:

户籍:

双方于__年4月日在南开区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感情不合,双方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财产分割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子女问题:男女双方的独生女儿谢依翊,由女方抚养,抚养费、医药费暂由女方承担,男方有探视权(每周一次)。

第二条房产问题:女方名下坐落于的房产,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三条财产问题:女方名下的丰田威驰牌轿车(__),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

第四条债权债务:坐落于天津市南开区服装街5号(正兴隆茶业),离婚后属于女方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女方继续承担责任;坐落于_______店,离婚后属于双方共同所有。双方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以上述店面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民政局留存一份,自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男方(签字):女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十

协议人双方于20__年x月x日登记结婚,20__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张x。现协议双方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与冯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x由冯某抚养,由张某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夫妻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冯某所有,由冯某一次性给付张某现金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冯某所有,冯某向张某支付万元。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张某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冯某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冯某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协议人:__。

20__年__月__日。

协议人:(__),(住址)__。

协议人:(__),(住址)__。

购房分割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一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婚前财产为一方财产”,应该是结婚之前一方已经拥有的财产,而不包括婚后以婚前财产购置的共同使用的财产。因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婚后财产的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以婚前自己的财产购置房屋、家具或其他家庭用品,都算作夫妻一方的财产的话,容易造成夫妻婚后财产的不稳定,也容易对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的和睦产生不利影响,这是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初衷。当事人不能以购置房屋所用的钱是婚前财产,就认为该房屋属于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在夫妻对财产未作约定的情况下,应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而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方所得的一切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平等地享有财产权利,在离婚时有权分割。按照新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如果一方在婚前所有的房产用于结婚之后,无论夫妻共同生活经过多少年,都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有约定就从其规定。如果是贷款购买的那套房产婚后尚需供楼十几年,则婚后由夫妻共同或者一方归还的部分属于夫妻财产,在分割财产时,一般法院会判决给房屋所有权证的人,但另一方将会获得相应的补偿。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一般地说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信法网向全国代写法律文书专项业务,方便广大群众,不出家门,花费较小的费用,就能享受到相当于专业律师提供的代书代理辩护等全套法律帮助。律师团主要提供以下代书服务:

夫妻房产赠与未过户是否可撤销?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显示,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在我国,不动产权利转移以等级为标准。也就是说,夫妻房产赠与行为,在房产过户前,都还可以撤销。但是一旦房产证上的名字发生改变,赠与行为就已经无法再回头了。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对于以上条款,这里的出资指全额出资,如父母仅付了首付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仅视为对子女个人的赠与(本金+增值),如果登记在小夫妻双方名下的,当然属于共有,未做份额约定的,视为共同共有。产权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就是表明了赠与谁,与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相链接。

风俗在社会变迁面前也在改变,原先可能是对小家庭的祝福,除非明示给个人;另外,单给自己子女不利于婚姻和谐。现在房价高,闪婚闪离多,老人集毕生资产给孩子买房有可能还指望子女养老。

此外,律师表示,家庭妇女的利益要考虑,不能辛苦十年来最后净身出户。要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婚姻法第12条规定:离婚时,如乙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可判居住权,也可判所有权)。解释一第27条规定,没有住处属生活困难。

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律师表示,相对应增值部分,未做具体规定,审判实践中,还是要按婚姻法第39条“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处理,或者按照比例来分配。如果放假跌了,是否也要另一方承担?厉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须倾向于无需承担,并至少补偿还贷的一半,因为跌市暂时的,总体还是在上升。既要保护双方的利益,也要保护银行的利益,离婚案件一半不涉及第三人。

父母房改房的归属。

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律师表示,房改房具有福利性质,子女虽出资,但是实际贡献在父母,所以离婚时夫妻购买该房屋的出资可以债权处理;增值因素不考虑。要不要考虑利息,如果子女没有住,可以考虑利息;如果一直居住,则不考虑利息,租金也不计较了。而如果房改房登记在子女名下,则不适用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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