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源污染协议书(实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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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一

第一条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水源包括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水源的确定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水源保护工作相协调,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水源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对域外和跨界水源,环保、水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八条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设立准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划定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及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可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在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活动及设置码头、油库;。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饲养畜禽、种植等活动;。

(四)禁止堆放和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挖沙、取土;。

(七)禁止修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七)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车辆;。

(三)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

(四)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监督管理,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取缔或搬迁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威胁水源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推广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养殖技术,实施农业、畜牧业减排工程,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根据水源保护实际,采取退耕还林、建设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源涵养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和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水源。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查处污染水源及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并实现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开展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发布水源环境质量公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开展水源水质、水量评估和地下水保护与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三)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开发规划、利用,水质和水量监管,水利设施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取水、供水及水源保护规划,建立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程,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取供水行为;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取水口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水源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进行综合评价,经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源,并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控制建设布局,防止水源污染。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止矿产开采、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对水源的污染和安全影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农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保护区内种植、养殖等农业污染的监督管理。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在进入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护岸林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饮用水源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环保、水利、凌河保护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处理,对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

应急预案。

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并开展培训与演练。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风险源单位和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违反规定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源巡查、监测和水质、水量、水源保护情况综合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二

它来源于未经处理的城市生活污水、造纸污水、农业污水及都市垃圾。死亡有机质能消耗水中溶解的氧气,危及鱼类的生存;还能导致水中缺氧,致使需要氧气的微生物死亡。而正是这些需氧微生物能够分解有机质,维持着河流、小溪的自我净化能力。它们死亡的后果是:河流和溪流发黑、变臭,毒素积累,伤害人畜。

有机和无机化学药品污染。

这些化学药品来源于化工厂、药厂、造纸厂、印染厂和制革厂的废水,以及建筑装修、干洗行业、化学洗剂、农用杀虫剂、除草剂等。绝大部分有机化学药品有毒性,它们进入江河湖泊会毒害或毒死水中生物引起生态破坏。一些有机化学药品会积累在水生生物体内,致使人食用后中毒。被有机化学药品污染的水难以得到净化,人类的饮水安全和健康受到威胁。

磷污染。

含磷洗衣粉、磷氮化肥的大量使用容易造成磷污染。磷能够引起水中藻类疯长。因为磷是所有的生物生长所需的重要元素;它还会导致湖中细菌大量繁殖。磷也是鱼类甚至湖泊的杀手。大量增殖得细菌消耗了水中的氧气,使依赖氧气生存的鱼类死亡,随后细菌也会因缺氧而死亡,最终是湖泊老化、死亡。磷还可对热带地区的海滨水域造成与上述情况相似的水体富营养化的威胁。

石油化工洗涤剂污染。

大多数家庭和餐馆大量使用的各种洗涤用品都是石油化工的产品,难以降解,排入江河中不仅会严重污染水体,而且会积累在水产物中,大量进入人体后会出现中毒现象。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三

尊敬的环保局局长:

您好!我是河北省邢台市威县的一位小学生。我们村边上有一条沿村的河水,归赵村管的。一开始,这条河是一位扩建大公路方便人们在村东边上高速而挖的。这条河很长,把我们好一个村都连接在一起。河里面的引进的水是水库里面放的水,里面清澈见底,在旁边树木和低矮小草的`衬托下,显得那么忧虑。里面的小鱼很多,常常成群的游过。我还在暑假和弟弟去河里钓鱼呢!现在不一样了,水库的水不放了,而且赵村乡也堵住了。所以,这条河里不再有新的水源流进来。在水源头和赵村乡中间有一个村,叫河岔谷。那可是说算是一个镇了。里面的人都是做些小生意在路边上卖一些小吃,和一些蔬菜之类的。沿河做生意的人,把那些塑料袋和乱蔬菜都乱扔到里面。里面的河水因为没有新的水源,而且又有源源不断地垃圾扔进里面,水里面臭气轰天。里面的村民慢慢的潜意识开始认为这是扔垃圾的地方,所以那里经常是苍蝇光顾的地方。上面飘着一层绿色的泡沫。连一条鱼也钓不上来。

造成一条河水变为臭水沟的原因有好几点:

1、是因为没有新水源流进,脏水拍不出去。

2、人们的素质差,环保意识不强,为了自己少走两步,直接把垃圾扔到河里面。

3、也没有一位村里的干部去治理这一条水。

鉴于以上几点原因,我提出几个建议,希望环保局能够采纳,让河水变得清澈,让人们生活很好:

1、希望水库的水继续往我们这里流,可以先把那些污水、垃圾都排走再停水也可以。

2、可以给人们在河边上造一个垃圾站,让人们可以把垃圾扔到垃圾站里面,不会使新的河水被再次污染。

3、可以在河边多立几个垃圾桶警示牌上面写上:为了鱼儿有自己的家园,请我们把垃圾扔到我的肚子里吧。

为了河水的清澈,人们的幸福,请环保局局长可以采纳我的建议。

20xx年10月11日

建议人:石广盛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四

人类不知注意到了没有,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各种和样的纯净水、矿泉水已开始提高价钱了,现在人们对水污染开始担忧了,这种担忧有很多,工业废水若不加处理就排入河流,大量的脏水就水就会越来越多。记得一篇文章上这样写到:1980年,马来西亚马生河河水中的重金属含量很高,以至当时有人戏言,建议将这条河里的水装瓶作杀虫剂动脑筋,另外还写到,人口1000多万的中国上海市,都饮用黄浦江的水,而人们能想象得出黄浦江的水污染到什么程度吗?还有一个报道说到总长为113。4千米的江段,竟有一大半的江段受到污染,而且给当地的居民,带来了危险。

全世界每年至少有2500万人死于水污染引起的疾病,其中大部分是儿童,面对极为宝贵而又有限的水资源,人们不知该怎样进行处理,水资源是人类每天必要的,它本来是可以再的,可犹豫人们污\\染水资源,使缺水的地方更缺水,使人们患上某种疾病,使得水资源不能再生。

世界上的水资源已严重污染,幸好人们在1997年3月21日开始保护水资源,进行彻底的排除脏物。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五

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监管,确保人民群众饮水用水安全,根据省人民的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南水北调等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要求,我县近期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周边污染源调查与整治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近年来,县政府把水源地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执法力度,积极抓好水污染治理,较好地保护了水源地及其周边生态环境。

一是各级重视,保障有力。县政府高度重视水源地保护工作,加强水资源保护管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教育,积极营造保护好水源地的良好氛围。各职能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积极配合,认真抓好各自辖区内的污染治理,促进了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

二是强化措施,监管力度不断加大。围绕县城饮用水安全这一目标,县政府采取多项措施,切实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坚持日常监察与开展专项行动相结合,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排偷放污水、使用剧毒农药等违法行为,污染隐患得到有效控制;严格新上项目审批,要求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必须实行“三同时”制度,有效控制了新污染源的产生;加强水资源管理,严把新增取水许可审批关口,严格禁止在保护区内新设入河排污口,有效保障了水生态安全。对供水系统实行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监测技术和水平,强化对水源水、出厂水的水质监测,促使供水企业规范运营,全力保障水质安全达标。

三是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效果明显。近期县政府组织水务系统对我县饮用水源井周边污染源情况进行了一次认真调查,调查结果为:

1、县城区。共有8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在水源地设立了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自来水公司制定了《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书记、副局长,具体负责人为县自来水公司经理。

2、镇区。共有3眼水源井,井深450—500米,水质优良,周围1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自来水公司制定了《供水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党总书记、副局长刘凤军,具体负责人为自来水公司经理李宗力。

3、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共有18眼固定水源井,井深410—500米,水质优良,各供水站及水源井周围200米以内均无污染源。县乡村供水管理站制定了《安全生产应急预案》,主管领导为水务局正科级干部,具体负责人为县乡村供水管理站站长。

(一)水源地周边污染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调查发现,在我县水厂周边200米内有一养鸡场,对水源地造成了严重污染,建议县政府能协调解决此问题,尽快将养鸡场搬离,以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确保我县重点区域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

(二)尚未建立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水源地保护工作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各个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意识,甚至有的部门(单位)职能交叉,责任不清,水源地保护工作尚未形成合力。

水是生命之源。县城饮用水安全是保证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大事,也是全县人民高度关注的大事。县政府及各级各部门都应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群众安全用水。

(一)进一步抓好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理解支持、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多种形式,抓好对《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同时按照要求在水源地设立明显的保护区标志和严禁事项告示牌等,进一步明确我县水源地保护的范围、保护措施和禁止事项等,使广大干部群众切实认识到破坏水环境的危害及后果和保护好水源地的迫切性。要加强对水源地保护区内企业法人、居民的宣传,增强他们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引导农民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形成共同参与、积极行动、自觉保护水源地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加大对污染源的治理。一是加大对企业污染源的治理。要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对水源地保护区内的水污染企业进行分类处理,彻底整治。对于还没有建设治污设施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督促其建设治污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难以达标的,限期搬迁;对有治污设施的,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保证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对新上项目,要严格坚持环评制度,坚决杜绝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上污染项目。二是加大对生活污染源的治理。要增加投入,加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活动,积极探索实施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处理体系和运行长效机制,切实抓好沿河村庄和河道内垃圾的清运管理和污水处理工作。三是加大对农业污染源的治理。要加强对水源地周边农村农业发展的统一规划,加强政策扶持和物资支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和绿色养殖业,组织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水质监测和预警体系。要加大对供水企业的监管力度,强化日常监督检查,督促供水企业根据水质变化趋势完善配套设施,改进工艺流程,保证规范化、科学化运营。要进一步整合资源,对监测资源进行统一规划与协调,尽快形成分工有序、能力互补、分析及时的监测机制,实现信息互动与共享,提高全县饮用水水质检测能力。要加快建立水质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发布制度,尽早实现对水源水、出厂水等水质状况的实时在线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送县级领导班子及相关部门,同时逐步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快完善供水应急预案及水污染处理应急预案,增强应急事故处置保障能力。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六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保部第16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供水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以下简称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水源包括城市、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应急备用水源。水源的确定和使用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条市、县(含区,下同)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应当将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使经济发展、城乡建设与水源保护工作相协调,防治结合,严格管理,确保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立水源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机制,将相关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县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水源的义务,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及各有关部门应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水源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

第七条对域外和跨界水源,环保、水利、公用事业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与水源上游城市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建立水源污染防治协调、合作机制,做好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水源划分和保护。

第八条水源实行保护区制度,设立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设立准保护区。市、县人民政府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勘界划定并公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水源保护区范围,制定及组织实施保护规划和具体措施,并可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调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范围。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水源权属负责组织在批准的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边界设立界标,并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根据需要可以设置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涂改和擅自移动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及围网、监控等设施设备。

第十条在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在一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活动及设置码头、油库;。

(三)禁止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放养饲养畜禽、种植等活动;。

(四)禁止堆放和倾倒工业固体废弃物、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挖沙、取土;。

(七)禁止修建墓地和掩埋动物尸体;。

(八)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二级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三)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剧毒及高残留农药、使用未经净化的污水灌溉农田;。

(五)禁止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六)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七)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在准保护区内:

(一)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利用水域清洗装载过油类、有毒有害物品的容器和车辆;。

(三)禁止进行可能严重影响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探和开采活动;。

(四)禁止从事其他影响水源保护、污染水源水质和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准保护区所在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水减污机制,推进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加强对生产、使用有毒有害物质企业的监督管理,限期淘汰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取缔或搬迁严重污染水体或者威胁水源安全的建设项目。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水源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推广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养殖技术,实施农业、畜牧业减排工程,依法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根据水源保护实际,采取退耕还林、建设水源涵养林等生态保护措施,完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水源涵养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所在地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完善生活污水、生活垃圾的集中处理设施,推广沼气池建设,改造化粪池和农村厕所,防止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污染水源。

第十五条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的危险物品的车辆,确需进入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的,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渗、防溢、防漏等有效安全措施。

第十六条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一)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查,查处污染水源及威胁水源安全的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水源水质的监测并实现水质、水量信息共享,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水源污染情况;开展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定期发布水源环境质量公报。

(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河道、水库的管理,开展水源水质、水量评估和地下水保护与恢复治理、水土保持工作。

(三)凌河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水资源开发规划、利用,水质和水量监管,水利设施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四)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取水、供水及水源保护规划,建立水源安全评估机制,组织实施水源保护工程,会同相关部门查处非法取供水行为;组织开展水源保护区及保护设施的日常巡查和取水口水质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五)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新、改、扩建水源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进行综合评价,经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饮用水源,并开展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

(六)发展改革、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水源保护区及其周边的发展规划,科学合理控制建设布局,防止水源污染。

(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止矿产开采、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对水源的污染和安全影响,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流失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八)农业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水源保护区的农业开发利用项目控制和保护区内种植、养殖等农业污染的监督管理。

(九)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和交通行政主管等部门应当在进入水源保护区道路路口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监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划定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或指定危险化学品运输线路时,应当避开水源保护区。

(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涵养林、护岸林规划建设和管理保护,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十七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水源保护区巡查和信息通报制度,定期组织对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水源保护区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发现饮用水源受到或者可能受到污染的,应当立即向辖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环保、水利、凌河保护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破坏、污染水源行为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对违反水源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查处;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违法建筑物应当依法处理,对保护区内不能确定责任人的污染物予以清理。

第二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成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储备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并开展培训与演练。建立水源地风险源名录,风险源单位和供水企业应当编制本单位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主管部门备案。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事故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采取应急补救措施,并立即向市、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情况。市、县人民政府应急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相关程序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责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审批、核准建设项目以及违反规定审批探矿权、采矿权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水源巡查、监测和水质、水量、水源保护情况综合评估的;。

(三)未按照规定处置水源污染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措施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阜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七

本人对重庆市璧山县水质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并查询了国内有关资料,对于水污染这一问题有了更为深刻的了解。

1、查阅书籍、阅读报刊、上网浏览,了解水污染的严重性。2、询问相关部门了解水污染问题。3、通过各种渠道,水污染问题的解决措施。

1、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更好地了解重庆市的污染情况和一系列环节问题。2、为文化部门、环保部门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唤醒人们的环保意识,增强治理污染的紧迫感和危机感从而使人们更好地了解家乡,热爱美丽的大自然,珍惜人们的宝贵生命之源—水。

3、提出相关的应对策略。

(一)何谓“水污染”?

198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下了明确的定义,即水体因某种物质的介入,而导致其化学、物理、生物或者放射性等方面特征的改变,从而影响水的有效利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破坏生态环境,造成水质恶化的现象称为水污染。

水的污染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然污染;另一类是人为污染。当前对水体危害较大的是人为污染。水污染可根据污染杂质的不同而主要分为化学性污染、物理性污染和生物性污染三大类。

目前,全世界每年约有4200多亿立方米的污水排入江河湖海,污染了亿立方米的淡水,这相当于全球江流总量的14%以上,而近年来,我国城市水污染问题严重,1998年监测的176天城市河段中,52%的河段污染较重,据统计,1999年全国城镇废污水排放总量为606亿吨,其中工业废水量占67%,废水污水排放总量较1980年增加了近一倍。根据水利部门监测结果。1980年全国受污染的河长比例为21%,1999年增加到38%。据监测,多数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状和面状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

我国的现行措施自70年代以来,我国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如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规,建立了管理机构,加强了监测和监督建设了一批污水处理设施,推广洁水和清洁生产工艺,如治理淮河污染的“零点行动”等。

(二)、不足之处有:

1、结构性污染问题突出。一些流域造纸、化工企业数量仍然过多,一些企业“旧病复发”继续超标排污。污染负荷难以削减。达标排放之前,许多地方做的是表面文章,达标排放“零点行动”一旦结束,一些企业便“旧病复发”。

2、生活污水,面源污染缺乏力度。生活污水和面源污染(即化肥、土壤等造成的污染)在一些流域已成为主要污染来源,如滇池,生活污染源占45%~56%,面源污染占33%~40%,滇池在实现工业化污染源达标排放后,虽然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明显下降,但在缓解湖水富营养化方面效果并不明显。国家环保总局的一份资料显示,一些流域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进展缓慢,已成为水污染防治工作中的薄弱环节。

3、枯水季河流自净能力差,污染有所加重。

4、一些地方仍未能正确处理水利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加剧了水的.恶化,一些地方为了防洪抗旱和保证工农业用水、修建了很多水库、闸坝,如淮河流域就建有水库5000多座、闸坝4000多处。有的地方闸坝一堵就是一年,等到水变黑变臭,便将污水下泄,污染下洲。“流水不腐”的道理谁都懂得,但“三河三湖”流域,许多地方变成了“死水一潭”因此,一些流域达标排放后又出现反弹。

(三)应采取的措施:

1、继续健全有关的法律体系,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和普法宣传,提高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

2、加强水污染防治和监测的管理,建立水环境保障体系,逐步实现统一管理、科学管理和民主管理。

3、推广节水技术,引起生产工艺和废水处理回用技术,继续降低污水排放系数。

4、调整产业结构。特别在缺水地区,限制耗水,排污大的行业发展。

5、建立投入保障机制,坚持多渠道,多层次、多方位筹集资金,确保水污染防治工程建设和管理措施的实施。

中国是一个严重的绝对的贫水国!贫水意味着什么?贫水就是贫血!水污染呢?那是血的污染!美国的富兰克林曾经说过:“井不干,人们是不知道水的价值的”。我们真的应该记住他的话,因为,目前的趋势下去我国在水问题的上会很快出现非常窘迫的局面。

我们曾在重庆市璧山县采访市民时,得到了如下回答:

1、我们问:老大爷,请问您觉得璧山县璧南河同过去相比有什么区别?老大爷答:有国家检查时就干净些,时间一长就又脏了,没办法!

2、我们又向附近的几位住户询问:您觉得璧山县璧南河是否清洁呢?

答:我们觉得这里比以前好多了,以前老是有工业废水排放,大量的污水从那里排出,河水都是黑色的,上面漂浮着许多白色的泡沫,垃圾特别多,并有腥臭味,简直不能让人靠近。现在好了,你们瞧,现在的河水清凉了许多,甚至夏天还有人在这儿钓鱼呢。我们觉得这里比以前干净多了。还有的回答说:“我是这里的住户,以前一到夏天,河水又脏又臭,周围的居民也没有环保意识,总往河里或者岸边倒垃圾,小孩子儿随地大小便,弄得璧南河周围苍蝇蚊子漫天飞,谁都不愿意住在这儿!

3、当我们再次向岸边的行人询问后,我们初步得出以下结论:璧南河比过去有了很大改观,除了国家出资治理以外,璧山人,特别是周围居住的人环保意识也在明显提高。但是,流动人口和周围的小摊小贩还缺乏一般的卫生常识,有时会随手丢弃垃圾造成污染,因此璧南河还需要进一步整治和维护。这关键在于提高居住在三明的人的环保意识,加大环保宣传,对那些自觉性较差和对公共事业漠不关心的人,需要进一步宣传教育,加强监督治理。

璧南河上的漂浮物很少,大部分河水清澈,个别河岸有垃圾堆放,河水不能饮用,辖区水域水质状况总体良好,与上年相比变化不大,沙溪流域地表水达标率为90%,主要污染因子为氨氮、石油类,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4%,主要污染因子为粪大肠菌群:湖库水质呈富营养趋势,主要为氮、磷污染。

根据年度环境统计,全市废水排放总量亿吨,较上年增加了15%,其中工业废水占5%,生活污水占10%,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达44849吨,比上年削减%。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为%,三明市列东污水处理厂出水的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cod)总磷4项出现超标。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八

回到家后,脏兮兮的河水仍然在我的脑海里浮现,行人们捂着鼻子绕道而行的场面怎么都挥不去。河水的污染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我突然想起有好几次在马路上,看见大人们总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甚至连随地大小便都有。脑海中的问题都迎刃而解了,人们这些不文明的素质行为,才最终导致了河水的污染啊!

最近听爸妈说,世界上有些动物正面临着灭绝的危险,我听了很震惊。爸爸还告诉我,现在世界上的一些“核污染”,“工业污染”很严重,而且人们对森林大肆破坏,自然生态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原来我们使用的一次性的筷子,袋子,也是对大自然的破坏呀!我想今后一定要从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做一个尽职的环保小卫士!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九

一天放学,奶奶还没有来接我,我便倚着桥栏杆等待。无意中网桥下望去,只见日新河的水如同墨水一般,黑得几乎不能再黑了,并且散发出阵阵恶臭,让过路人不得不掩鼻而过。突然,一个大大的排污口吸引了我的注意,黄而浑浊的污水从排污口里源源不断地流出来。我甚至感觉到河水更黑了,气味更臭了。我想,再这样乱排污水,恐怕世界上所有的河都被污染了。

水是人类的生命之源,人的生活离不开水。而水就这样被渐渐地渐渐地污染了。在全球,有80个国家和地区约15亿人口受到淡水不足的威胁,其中26个国家约3亿人极度缺水。虽然我国是水资源大国,但人均淡水资源的只有世界的四分之一。假如把地球上的水比作一桶水,那能供我们食用、饮用的只有一勺水,而那一勺水中的四分之一已被污染。

如果再这样污染下去,那地球上的最后一滴水便是人类的眼泪!人们啊,快醒醒吧,别再问了眼前的利益无节制地污染宝贵的水资源了!

水源污染协议书篇十

固定化生物陶粒工艺是一种有效去除水源水中污染物的方法,本文采用固定化生物陶粒反应器对龙虎泡原水进行处理,实验表明,固定化生物工艺对oc的去除率为25.6%,氨氮去除率为64.1%,浊度去除率为83.8%,对uv254的去除率为13.3%,其效果比单纯生物滤池及工程菌液对污染物的去除效果好,oc和氨氮的.去除率是为其他两种工艺的两倍.固定化生物反应器对有机物的去除始终保持在很高的水平:对各层微生物的变化情况进行观测分析,指明微生物的衍替规律.最后对成熟滤料进行电镜扫描分析,指出微生物在载体上的生长状态.

作者:闵祥发作者单位:哈尔滨工业大学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刊名: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英文刊名:management&technologyofsme年,卷(期):“”(12)分类号:x7关键词:固定化微生物处理效果生长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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