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名誉侵权协议书(通用12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20:1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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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一

甲方:xxx(你女朋友的名字)。

乙方:xx美容院。

乙方去年9月份打出广告说可以免费做一次皮肤护理,甲方就去做了,在经过乙方的护理之后,甲方的鼻子上毛孔就变大了,而且鼻子还很不舒服,由于甲方当时也忙,没空管这个,想着慢慢调理调理就能恢复,但是现在一年过去了,甲方鼻子上的毛孔越来越大,黑头越来越多,越来越不舒服,经过和乙方负责人交涉,乙方给了甲方一点修复的产品,说先试一下,试了之后甲方过敏了,脸很痒,乙方严重侵犯了甲方的健康权,给甲方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严重影响了甲方的正常生活,现经甲乙双方协调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1、乙方同意承担甲方在医院进行检查的各项费用;

2、乙方同意将甲方的面部损害进行修复,并且承担修复的所需费用;

4、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若乙方不按本协议书规定,甲方可以将依法解决;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二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地址:东莞市xxx,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田发园,广东尚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东莞市城区旗峰路中侨大厦a栋25层,联系电话:18680063648。

被答辩人:上海制球联合公司,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215号2号楼202室,法定代表人:xxx。

职务:总经理。

因被答辩人诉我方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答辩人不属于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

原告应起诉生产方或销售方。

东莞市xxx有限公司属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租赁xx公司)于20xx年x月x日在东莞市设立,由x与xx及另外一人共三人合资经营,租赁东莞市xxx总公司的商位。

其中,x占60%股权。

201x年x月x日x将股权转让给xx。

这样xx就变更成为法定代表人。

此前由x代表x与xx签订了一年的精品文体专柜租赁合同,由xx经营精品文体。

在经营期间合同第7条明确规定,xx经销的商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和知识产权法,因商品质量等问题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xx承担。

二、答辩人不是销售方,只是转租方,并且与销售方只存在租金的收款关系。

如果销售方存在侵权情形,应由销售方承担侵权责任。

20xx年9月xx日原告方代理人特意从xx精品文体专柜购置篮球一个,并进行了公证保全。

答辩人认为,其实原告方如果发现精品文体专柜销售了假冒商品,完全可以投诉到相关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作为答辩人完全没有能力来判断也没有法定义务知道本案涉讼的篮球侵犯了原告的商标权。

xx开具的销售小票也是xx百货的,虽然发票属于xx,但那是为了便于统一税金管理和租金收取的需要。

三、答辩人对销售方经营涉案商品并不知情。

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答辩人在合同期满后才被告之涉案侵权。

事后多次找销售方协商,销售方称其商品有合法来源渠道,经过正规合法的途径购进,有进货存根可以证明,但其拒不提供相关票据。

并说合同期已满,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知,答辩人没有侵犯被答辩人商标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答辩人租赁房屋,再转租给第三方,现只找答辩人,答辩人不是销售方也是无辜者。

答辩人目前承租房屋还处于亏损阶段。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涉案球类的图案是否为假冒商标,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球类的图案即“火车及图”、“优能及图”是否为假冒商标,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人民币,更是于法无据,不能成立。

早在被答辩人提起诉讼之前的20xx年11月xx日,销售方就已经期满走人,而且其销售的篮球仅为人民币98元,远未给被答辩人造成其所诉称的经济损失。

况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被答辩人开口即要求答辩人赔偿五万元侵权损失费用,但并未提供任何依据说明其损失赔偿额是如何计算而来,有恶意诉讼之嫌。

五万元的损失赔偿费用因没有任何依据而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上,答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恳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xxx有限公司。

代理人:田发园律师。

20xx年月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三

答辩人:王xxx,男,汉族。

章x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新江,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王xxx、章xxx因原告xxxxxx股份有限公司诉答辩人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现针对其《起诉状》中的诉讼请求及所叙述的事实和理由作如下答辩:

一、原告起诉答辩人王xxx主体错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郑州市xxxxxx配件商行的业主和实际经营者均为章xxx,王xxx只是个业务员。

故,原告起诉王xxx没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答辩人章xxx不知道所销售的产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权。

答辩人尊重原告的知识产权,但是答辩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主观上并无过错。

三、答辩人章xxx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有合法的来源渠道,答辩人没有侵权故意,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侵权产品是通过正规合法的途径,由xxxxxx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xxxx目前已经到庭,可以出庭作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64条之规定,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无需承担任何侵权赔偿责任。

民事商标侵权则需要有当事人的主观故意为前提,故,原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能当然作为认定答辩人商标侵权的依据。

四、不能证明涉案商标的产品构成侵权,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没有权威机构予以认定。

至于涉案商标的产品是否为假冒产品,原告只有自己单方证明于法无据。

因此不能证明涉案商标构成侵权。

五、原告诉请答辩人承担损失赔偿四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涉案产品的销售价格仅为人民币290元,原告却诉答辩人承担四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只是一个小个体工商户,现在生意已非常惨淡,几乎面临关闭状态,根本就再经不起任何轻微的经济冲击。

答辩人没有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故意,并且涉案产品有正规合法的来源渠道,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四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就其在原告处闹事以及骚扰原告法定代表人等行为向原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告原系原告员工,自xxxx年月日起便擅自离职。此后,被告经常在深夜拨打原告法定代表人的手机,严重影响了其休息和工作,也间接对原告经营造成了一定影响。

xxxx年月日晚点分左右,被告在原告员工未注意的情况下,直接闯进原告棒约翰磐基店的办公室,并把办公室门反锁,用u盘拷贝原告财务报表等资料,后原告员工上前拔掉u盘并要求其离开,被告上来抢夺并竟口咬皮xx左耳及右手,皮xx挣脱后报警,被告见状也打电话给其家人,几分钟后其家人来到了餐厅的`内场操作区。事发当时正值营业高峰期间,争执过程中被告大喊大叫,严重影响了餐厅的正常经营。被告并声称今后还将来餐厅闹事。

被告上述行为不仅有损于原告企业形象和名誉,也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为此,原告特具状起诉,请贵院判如所诉。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盖章)。

日期:xxxx年月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着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原则,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甲方公司网络红人形象代言人等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代言内容、范围、时间和方式。

1、代言内容:乙方作为甲方公司网络红人代言人,网红网名为_____________。

2、代言范围:全国(不包含港澳台)范围。

3、代言时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年______月______日期间内有效。

4、代言方式:甲方在产品、品牌、公司形象的推介和广告宣传的商业用途中,可以使用以乙方名义注册的网络账户,肖像图片、影像视频、姓名、签字、声音等可传播信息,以及乙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参加甲方的宣传推广活动。协议有效期间,甲方对上述内容的使用形式、次数和发布载体,在符合国家法律、行业规定和不损害乙方权益和形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自行进行合理安排。

二、报酬。

1、基本报酬:______________元整/月(实习)______元整/月(转正)。

2、作品和其他报酬:根据具体作品给予报酬。

3、支付方式:基本报酬按月支付,每月______日支付上个月的基本报酬;作品和其他报酬按由双方根据作品协商,支付日期在乙方的作品被甲方通过之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

三、双方义务和权利。

1、合作首个年度,根据甲方需要,乙方须参加甲方安排的签约仪式。

2、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真实提供书面个人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和照片资料等,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泄露其个人隐私资料或将身份证资料用做他处。

3、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根据甲方需要,须按照甲方要求完成提供拍照,拍摄视频,书写文字,提供音频或出席线下活动等相关事情,上述活动的时间安排事宜,双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

4、乙方有义务和责任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合法权益,甲方以乙方名义注册各类网络账户使用权和所有权归甲方属有,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否认,也不得索要网络账户账号和密码,双方协商同意除外,甲方使用乙方肖像、言论、视频等,不得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有损乙方形象。

5、在甲方有市场推广活动时,乙方应本着相互协商、相互尊重的原则予以支持。在甲方的新闻活动中,如果需要乙方配合接受记者采访时,乙方应积极主动予以配合,且不得做出有损企业形象的行为言论。

6、协议有效期,乙方不得参与任何与甲方同类产品或者具有竞争关系企业的代言、宣传、推广等活动。

7、协议期间,乙方的人身意外保险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违约责任。

1、如果乙方因非不可抗力而不参加及出席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有权扣除合同附约期应支付报酬的_______%。如果乙方非因不可抗力而三次不参加甲方合约期活动或完成甲方合约期作品,甲方可视为乙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扣除该合同期应支付报酬的余款。

2、在乙方未违反本协议内容的情况下,甲方未能按照上述付款日期支付款项的,从一个月之后开始,按照延迟款额的万分之_______每一天支付赔偿金。迟延支付超过______个月,乙方可视为甲方已经中止协议,可有权要求甲方继续支付合同期应支付的余款报酬。

3、违约一方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担损失赔偿、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五、保密条款。

1、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都不得向公众公开发布或透露本协议所涉及的报酬数额和条款以及双方的银行账号等信息。

2、泄密方将对上述信息流失而造成对方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负全额赔偿责任。

六、不可抗力。

1、本协议不可抗力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控制、无法克服的意外事件(如战争、车祸等)、自然灾害(如地震、火灾、水灾等)以及罢工、政府行政政策变化、法律变更等,以致合同当事人不能依约履行职责或不能如期履行职责,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职责的责任或推迟履行职责。

2、不可抗力影响本协议继续履行的,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当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早通知对方,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对方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双方根据不可抗力发生的实际情况协商延迟或终止协议的履行。

七、其他。

1、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由甲乙双方协商后,另行签署书面意见方为有效,且可视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在协议执行过程中若有争议和分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由任何一方通过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法律诉讼。

3、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由甲乙双方各持______份。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六

原告:,女,汉,年月日生。

住址:

被告:,男,汉,年月日生。

住址: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告名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及其他经济损失。

事实及理由:

**************。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判令如上诉请。

此致

上海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xxx年月日。

附:诉状副本一份。

证据二份。

相关知识。

侵害名誉权的损害赔偿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财产损害赔偿。名誉权本身不是财产,不具有可以交换的经济价值,但由于此种权利直接关系到公民和法人财产权的取得和丧失,因此侵害名誉权也会影响公民和法人的财产权益,如公民因遭受名誉的毁损而丧失某种工作机会,法人因名誉毁损而遭受财产的重大损失。另外,受害人的恢复名誉而产生的费用和支出,也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财产损害既包括现有财产损失,也包括可得利益的丧失,只要是侵害名誉权所引起的后果,侵权人就应当全部赔偿。

2、精神损害赔偿。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包括受害人的名誉利益毁损和受害人因此而遭受的精神痛苦两部分。对于受害人名誉利益损害可以通过判令侵权人采取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的适当措施予以救济,但采取这些措施不足以完全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时,就应当把名誉利益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只有当侵害名誉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才有权请求精神抚慰金赔偿。对于赔偿数额,应综合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获利的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确定。根据我国现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人名誉权受到侵害,不能要求精神抚慰金赔偿。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七

甲方:

乙方:

丙方:

乙方在未经甲方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甲方亚士漆商标生产涂料,并在自接工程中大量使用,经甲方举报后于20xx年7月18日被工商机关查处。现经双方协商,达成本协议。

一、乙方之侵权行为给甲方造成严重的品牌声誉损失和重大经济损失,为此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人民币400万元,作为对甲方损失的一次性补偿。该款由乙方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天内支付。

二、丙方自愿为乙方的上述付款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三、本协议在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因本协议产生的.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甲方:

乙方:

丙方: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八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供当事人参照使用。

二、本合同适用范围为:消费者与网络经营者之间商品和服务的交易行为。

三、签订本合同时应慎重、具体、严密,约定的条款须表述清楚,无须约定的条款请注明“本合同对此条款无约定”。

四、本合同未尽事项,当事人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本合同自20__年1月起使用。

第一条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互利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订立本合同。

第三条付款方式(甲方选择)。

(一)支付宝()。

(二)网上银行支付()。

(三)货到付款()。

(四)其它()。

第四条签订本合同进行网络团购的,团购起止时间为: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承诺本次团购购买者达_____人时成团交易,逾期未达约定人数的不成团交易,甲方支付货款通过原支付方式返还。本次团购每一名用户购买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超过________份。

第五条购买商品的,乙方将所购商品送至甲方收货地,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所需运费由__________方承担。

购买服务的,甲方持消费凭证(网站下载网络经营者反馈的有关信息、密码、凭证等)于_____年__月__日至__月__日前往_______________________消费。

第六条甲方收到所购商品后,应核对商品数量、品种、型号、规格、花色是否符合约定,检查商品是否损坏。符合约定的签收;不符合约定的不予签收。

验收后,发现问题的,甲方应妥善保管货物,在自收到货物后10日内向乙方提出异议,乙方应在甲方提出异议后10日内予以与甲方协商处理。

第七条乙方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制定的相关质量要求,符合网页介绍的性能标准,符合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的质量状况。

第八条乙方必须在销售网页上设置退款功能并予以标注。甲方未购得商品或者消费的,所支付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款通过__________________退还。

第九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对所购商品或者服务有相关信息的知情权。

(二)甲方应仔细阅读乙方网页所展示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了解网络购销活动详情后签订本合同。

(三)乙方负责将本合同以电子文档形式保存,甲方可登录乙方网站,进入已购商品或者服务信息项中查询或打印相关信息。

(四)乙方保证其网页展示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的合法与真实。

(五)乙方应依法保护甲方的个人信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

第十条违约责任_。

(一)甲方违反约定无故拒绝接受所购商品或者服务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乙方未履行约定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乙方未采用足够的安全措施保证网站交易的安全,导致甲方的信息泄漏,或擅自将甲方的个人信息披露给他人,对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__项办理:

(一)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自甲方点击购买“确认”键起成立并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非经双方协商同意或者法定理由,合同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本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九

因方xx与周xx名誉权纠纷一案,上诉人方xx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判令维持(xxx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判令撤销(xxx3)朝民初字第2682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四.判令被上诉人周xx赔偿上诉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二十万元;。

五.判令被上诉人周xx赔偿上诉人律师代理费二万元;。

六.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周xx的委托代理人当庭向方舟子表示了歉意”、“在法庭中表达了歉意”、“主动赔礼道歉”的一审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

(一)周xx的委托代理人并没有就涉案周xx言论向上诉人表示歉意。周的代理人仅基于上诉人在案外的揭假打假言论而表达了对上诉人的敬意,而绝没有就涉案言论表达歉意,且其无论是在庭审时,或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其它日期的法庭谈话时,均对周xx涉案言论进行狡辩,并无真诚致歉。

庭审笔录和法庭视频记录可证实我方上述观点。我方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等规定申请调取相关录音录像以佐证。

(二)周xx的委托代理人向上诉人表达敬意的时刻是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后另一日的法庭谈话时,而不是法庭辩论终结之前的正式庭审时。

(三)周xx没有通过其微博向上诉人赔礼道歉。

二.感谢一审作出的“方舟子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声誉”的判定,但其后的“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都有着较强的话语权”的认定,缺乏事实依据。

事实上上诉人的话语平台仅仅是微博、博客等自媒体,偶尔接受采访、访谈发表一定言论,即话语平台有限,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的话语权十分有限且偏弱。在华人文化圈和网络上、媒体上,存在大量针对上诉人的诽谤、侮辱、恶意人身攻击、不客观公正的报道,这就是上诉人不得不提起多起民事诉讼寻求司法救济的原因所在。

在涉案周xx言论的微博载体——新浪微博上,上诉人早在三年前就因故停止了新浪微博的更新。上诉人的搜狐微博显示“粉丝”数量上千万,但该数字并不能反映实际关注者的数量,实际活跃的“粉丝”数量远远低于前数字。即上诉人自媒体的受众人数极其有限,且与被上诉人微博受众明显并不重合。

三.一审认为的“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承担主旨在于消除损害后果”显然是正确的,但不判令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等一审判决内容却明显不能消除损害后果。

(一)显而易见,网民不大可能查阅微博用户是否删除了一年前发表的微博信息;侵权人在侵权微博发表一年后再删除侵权微博,根本不可能消除损害后果。

(二)通过何种方式、渠道发表侵权言论,即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渠道赔礼道歉。这不仅仅是法律常识,也是人之常情。

(三)被上诉人侵权言论的发布平台是新浪微博,而上诉人多年来未通过新浪微博发表言论;双方微博的受众明显不重合,因此,仅仅是上诉人在自媒体上传播法院已判定“周xx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的信息,不可能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

四.一审认定的“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又足以消除损害后果”内容,没有事实依据。

被上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力超过被上诉人话语平台的影响力;上诉人自己提交的证据也不能推论出“方舟子的话语平台”影响力超过被上诉人。

况且,显而易见,上诉人的微博、博客等自媒体的影响力远远不及法院判决侵权人公开赔礼道歉的法律效果。

五.一审作出的“判决”“赔礼道歉已无实际意义”的判定,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六.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严重名誉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之一;上诉人支出的律师代理费是上诉人直接经济损失之一,更理应获赔。

由侵权人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受害人支出的律师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等法律规定。

总之,一审作出的“周xx的上述言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认定是正确、公正的,但判决内容并不能消除影响、恢复上诉人名誉、赔偿上诉人损失。

倘若一审判决无误,则意味着:如果你是个个人,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只要在法庭上由代理律师代为道歉,就可以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公开道歉;如果你是媒体,可以任意造谣、辱骂一个公众人物,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公众人物可以自己澄清自己。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少部分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以上事实、理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为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网络谣言炮制者的嚣张气焰、规范网民尤其是“网络名人”的网络言论、维护公平正义、促进中文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秉公审理,判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方xx。

二oxx年一月二十九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十

4月5日,重庆力帆2比2战平北京现代。在这平淡的比赛背后,却出现了一幕出人意料的插曲:京渝之战的新闻发布会后,塔瓦雷斯,这位重庆力帆的主教练在走出新闻大厅,继续他的惊人言论:“每个城市都有三个狗屎记者……”。1老塔一向以“嘴上功夫”了得而著称,当年以骂记者是“狗屎”名动江湖。2而老塔与中国媒体的交恶也是由来已久。3。

那么,老塔称记者为“狗屎”是不是对记者的名誉侵权?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侮辱或者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4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对其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公民或法人的重要人格权,是公民或法人赖以存在并能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条件之一。名誉权的特征表现在专有性,人身性和不可侵犯性等三个方面。是否构成名誉侵权,可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它具有法律上能够确认贬损他人名誉的性质。对记者的评价,只能是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道德价值观念。这种“能够确认”的“主流价值观”,不会认为记者是“狗屎”。“狗屎记者”在公众中会产生两种影响,一是认为记者品性有问题,人是狗屎。二是记者的作品是狗屎。这种侵害行为造成的损害性后果,足以使当事人“记者”受到公众“不公正”的对待,如被鄙视、蔑视或歧视。

二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财产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失是名誉侵权行为可能造成的结果之一。至于精神损害,则是侵害名誉权行为的必然结果。一名记者被认为是狗屎,按常识,报社一般不会聘用这样的记者;这样的记者容易被辞退或找不到工作。这样的后果是财产损失。也是对记者品性和能力的侵害,造成心理的伤害。同样的道理,如果,记者登载一则报道,称某教练为狗屎。这位教练必然认为是对他的新闻侵权,新闻侵权行为则是专业的新闻机构、新闻工作者或者其他公民、法人,在通过新闻媒介传播信息的过程中,由于故意而发生的侵权行为。5他认为新闻侵权,会败坏他的名声并砸掉他的饭碗。

三是行为必须是指向特定人的行为。塔瓦雷斯一直强调,重庆的足球记者中有一些是“狗屎记者”,现在他的打击面又在扩大,说每个城市中都有两三名“狗屎记者”,这种侮辱记者们都忍受了,没有人骂老塔是“狗屎教练”,直到他疯狂的拳头砸向记者的脸。6而令人奇怪的是,老塔在说,每个城市有狗屎记者的时候,有几名重庆记者听在耳里,但都没有作声。7去年8月份,当时是在力帆与中远赛后的新闻发布会上,老塔当着所有中国记者的面说:“中国的媒体是全世界最糟糕、最差劲的媒体,中国的记者没有一个是正直的人,他们所写的每一篇文章都是谎话连篇……”8从上面的描述,老塔的行为已有所指,特定的记者,重庆的记者,每个城市的记者,中国的记者。真的.,老塔与中国媒体交恶由来已久。

记者遭遇侵权,谁来为记者维护权利?一是记者要恪守职业道德,避免新闻侵权。要进行客观报道,不要以个人的好恶去报道某个事件。由于工作不慎出现了新闻侵权,要争取主动,取得当事人的谅解。二是记者要通过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三是报社和记协要积极维护记者的权益。如记者个人不能维护自身的权益,报社和记协是记者的娘家人,一定要维护记者的合法权益。在老塔登门向王印毅道歉、力帆俱乐部对其进行罚款3000元,作为对王印毅身体和精神的赔偿。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是塔瓦雷斯应否向王印毅公开道歉。当事人王印毅本人表示,自己已经接受老塔的登门道歉,赔偿的3000元由报社转捐给希望工程。《重庆晚报》认为此事已不在是当事人双方的事,此事应由报社和俱乐部协商解决。如俱乐部处理不妥当的话,《重庆晚报》将诉诸法律。9四是要形成用法律维护权益的社会氛围。“老塔欧记”事件发生以后,“私了”的声音不断,正是这种“私了”的恶习,纵容和包庇了侵害记者的事件的不断升级,从骂“狗屎记者”到打记者。而对肇事者的处理,也是轻描淡写。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提出为新闻单位提供司法保护的6条原则。10新闻记者在进行舆论监督时,被诬告、被陷害、被攻击,人民法院应该坚决保护记者的正当权益。为此,运用法律手段才能有效保护记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全社会形成切实维护记者权益的良好氛围。维护记者合法权益,才能申张社会正义。

注释:

1《塔瓦雷斯上演“全武行”》,《解放日报》,204月7日,第四版。

2《巴西功夫》,《解放日报》,2003年4月7日,第四版。

3《是凤凰还是秃鹰?细数塔瓦雷斯与媒体交恶史》,《新闻晨报》,2003年4月7日。

4张西明:《新闻与法:媒体法律问题手册》,广州出版社,8月,第34页。

5同上,第2页。

6《塔瓦雷斯动物凶猛》,《北京青年报》,2003年4月7日。

7同1。

8同3。

9《重庆晚报不依不饶老塔殴记事件升级》,《京华时报》,2003年4月8日,a28。

10张西明:《舆论监督,任重道远》,《民主与法制》,20第2期。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新闻系2002级硕士生。

邮编:100102。

wangjpd@(完)。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十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赵__________,男,19__________年_____月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_______________区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组__________号,现为“嘉善县_________________食品店”业主,经营地址嘉善县_______________镇__________村_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___号。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浙江省丽水市上水南3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庄启传,董事长。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提起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侵权事实无异议,但答辩人于20__________年4月20日和20__年7月25日先后共两次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208克雕牌透明皂”,每箱48块,共96块,在不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的情况下已于原告起诉前售完,且其后并不再购进涉案产品进行销售。因此侵权行为事实上已不存在,被答辩人要求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的诉请无实际意义。

二、依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答辩人尊重被答辩人的知识产权,但其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无主观过错。首先,涉案产品在外观上一般人很难辨别其是否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其次,答辩人从未因销售涉案产品受到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最后,被答辩人于20__年11月4日取证后,在明知答辩人存在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及时发出要求答辩人停止侵权行为的警告或请求,也并没有及时到法院起诉,因此答辩人的行为完全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此外,答辩人所销售的涉案产品是其从海宁_____________所购进的,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答辩人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院依法公断。

此致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名誉侵权协议书篇十二

被上诉人:xx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不服xx人民法院(2011)穗黄法民一初字第525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判令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审或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案因上诉人通过微博对被上诉人生产的“深层洁净护理(亮白增艳)洗衣液”(以下称“亮白增艳洗衣液”)进行评论而引起。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针对亮白增艳洗衣液的评论失实,侵犯了其名誉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侵权成立,依据为被上诉人生产的亮白增艳洗衣液符合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属合格产品,而上诉人的言论失实,给被上诉人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上诉人的行为违法且有过错。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一审法院偏离案件审查重点和焦点,将重点放在与本案无关的事实审查上,认定上诉人言论失实的依据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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