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优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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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保持良好的身心健康,才能拥有更加美好的生活品质。在写总结时,我们还可以进行自我评价和目标设定,以此来进一步完善总结。每一篇总结都是我们成长的见证,珍藏起来吧;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一

本合同依照_______区建筑垃圾消纳处置相关规定,为明确双方在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义务。

1、安排管理公司指挥车辆安全有序地倾倒建筑垃圾。

2、负责保持场地整洁卫生,无污水流溢,防止车轮带泥上路。

3、对乙方运输车辆准运证进行核查。

二、乙方义务。

1、严禁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废料等建筑垃圾以外的各种垃圾。

2、必须按照规定路线到达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进行消纳处置,在场内按照指定地点卸车。

3、严格遵守消纳场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四、需处置的建筑垃圾数量__方/月,乙方向甲方支付金额人民币__元/月。

缴纳时间__止,缴纳月份__月,缴纳金额__。

五、乙方运输车辆车牌号__。

甲乙双方应自觉履行相关义务,如发生争议,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一式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份,签字、盖章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二

第三十三条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采取行政处理措施。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三

为了解决建设工地、施工不围挡、出入口无冲洗设施、拆迁扬尘以及乱倒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渣土物料、夜间施工扰民等现象,努力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根据市双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安排,区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建设工地及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现制定方案如下:

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领导,成立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理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办公室主任由同志兼任,负责综合治理日常工作。

按照“集中整治落实长效强化管理从严治法”的原则,通过为期3个月的整治,提升建设工地管理水平,加强文明工地建设,严格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规范拉运车辆,严查建筑垃圾运输处理中乱抛撒、乱倾倒、超速超载、噪声扰民等违法违章行为,杜绝扬尘污染,解决垃圾“搬家”、“围城”现象,确保我区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整治活动由区住建局牵头,市综合执法局大队、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区旧城办及各镇、办事处按分工组织实施。

(一)市综合执法局大队。

3、加强商砼运输车辆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滴漏污染路面,对违反的商砼运输车辆进行从严处罚。

(二)区住建局。

1、负责建筑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5、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按标准围挡现场,取消悬空式、软体、纱网式等不合格围挡墙;

6、所有外排、进入的建筑垃圾和物料,必须使用持有市综合执法局核发的《准运证》密闭车辆,按规定路线运输,倾倒在指定地点。

(三)区旧城办。

1、负责拆迁工地的管理,监督、指导工地景观文化墙建设;

2、加强拆迁工地管理,为防止扬尘污染,严格落实“湿法”拆迁,对不履行湿法拆迁的工地,立即叫停。

3、因拆迁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建筑垃圾,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运输到指定地点。

(四)区市容环境管理局、各镇办。

负责及时清扫、清洗道路抛撒物,确保辖区无积存垃圾。对严重抛洒现象,由辖区办事处负责组织及时清理,市综合执法局大队积极协调市综合执法局落实清扫费用。

1、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任务,扎实推进整治工作的开展。

2、健全联动机制。各部门要在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协调整合力量,研究对策措施,整治活动办公室每月组织各成员单位开展两次联合行动,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3、落实考评机制。整治活动办公室在活动结束后,组织对各部门履行职责、完成任务、建立长效机制等情况进行督查验收,对检查出的问题限期整改,对突出问题媒体进行曝光,对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力、工作滞后、进度缓慢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检查情况纳入双创考核内容。各成员单位要在活动结束后,10月31日前,以书面材料形式将整治情况报区住建局,由区住建局汇总后上报市建设工地管理暨建筑垃圾处置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四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采取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由处置运输价格分值、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两部分组成。

市市容局应当会同市物价局、市建委定期公布建筑垃圾运输的政府指导价。

第二十八条 处置运输价格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车辆运输费;。

(二)杂费(含保洁)、人工管理费、土场消纳费;。

(三)税金、利润;。

(四)其他必要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保证运输处置过程中达标的分值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运输方案;。

(二)处置信用考核情况;。

(三)与总包单位的配合;。

(四)其他应当达到的条件。

第三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确定运输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市容局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建设单位在申请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核准许可时应当提交建筑垃圾运输中标单位。

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在自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市容局提交招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五

农场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红旗村:

为进一步提升农场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提高农场生态环境质量,有效解决农场环境脏、乱、差问题,切实落实好“组保洁、村收集、镇转运”的.农村垃圾长效管理机制,结合我场实际,经研究制定如下整治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指导,以落实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理为手段,加大春季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净化、美化农村环境,全面提升辖区农村环境卫生质量。

二、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三、整治任务。

1、出新垃圾厢房。重点清理垃圾厢房外墙纸质、油漆小广告;组织清洗、清刷焚烧的垃圾厢房;修缮垃圾厢房及门窗,使所有垃圾厢房达到外观完好、整洁。

2、规范人员管理。按照《区农村垃圾清扫保洁员招录实施意见》,对农村清扫保洁员进行重新调整招录一次,做到定人定岗定职责,达到清扫保洁无盲村、无盲点。按照区城管局要求,到四月底前对因损坏、人员调整的卫生管理责任牌实施统一更换,农村清扫保洁员必须统一挂牌上岗。

3、清理垃圾杂物。重点清理拆迁区域、河道、沟渠、河塘、家前屋后、垃圾箱房周围、暴露垃圾、各类渣土和杂物,彻底消灭“卫生死角”,切实做到全方位管理、全覆盖保洁。

四、实施步骤。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单位、机关各部门、红旗村组织实施活动,农场组织检查验收。具体步骤:

1、组织准备阶段:3月23日前,各单位对当地环境卫生状况进行深入细致大摸底、大调查,做到底数明。根据本整治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与3月25日上报农场。

2、实施整治阶段:3月26日至4月26日,各单位组织人员实施整治。

3、检查验收阶段:4月27日至4月29日,农场按照《区农村垃圾清扫、收运、处置管理及考核实施办法》,组织人员对整治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有关要求。

1、建立组织,明确责任。环境卫生工作事关全国优美乡镇创建,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日常生活,各单位要建立好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同时认真梳理问题,制定确实可行的整治方案,使整治工作真正组织起来,开展起来,行动起来。要强化责任落实,要层层明确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以及对一级负责,环环相扣的责任机制,使整治工作有序、有力的开展。

2、广泛宣传,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村民积极参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长效管理的自觉性,要充分利用广播、横幅、宣传标语、致农户公开信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环境整治和长效管理的重要意义,教育广大群众倡导文明生活新风尚,自觉参与农村环境的维护。以创建全国环境优美镇、生态村为载体,以治理乱倒乱扔垃圾、乱堆乱放杂物为突破口,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加快转变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努力形成全社会参与、全方位推进的浓烈氛围。

3、解决问题,务求实效。各单位要根据辖地实际情况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组织好这次整治活动,把解决突出问题、疑难问题放在首位,切实解决少数村庄乱丢乱堆乱埋垃圾、垃圾焚烧、垃圾箱房管护不经常、清扫保洁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次整治不及时、不到位的单位,农场将予处罚,使我场环境卫生发生根本性转变,发生质变化。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六

第十八条 承揽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

(二)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

(三)具有在拟处置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运输车辆;。

(四)具有在拟处置的期限内完成处置作业工程所必要的承运车驾驶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质量、安全、保养、文明处置和监测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情况良好。

第十九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好无破损,用于运输流体建筑垃圾的车辆能够防止渗漏;。

(二)装有全密闭装置和行驶记录仪,并能够正常使用,且后挡板不超高;。

(三)车辆营运手续齐全;。

(四)车门外侧单位名称标注清晰;。

(五)放大的车号牌清晰可见;。

(六)涉及车辆的违法行为执行完毕;。

(七)车辆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市容管理部门联合组织的定期培训,且取得考核合格或合格以上等次。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投标人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三条 其他建设工程招标中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不足2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中的建筑垃圾处置作业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并承诺或注明由具备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承接分包任务。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本办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条件。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七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道路施工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涉及建筑垃圾有关的违法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泰山景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由泰山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市公安、财政、规划、交通运输、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泰安市城市市区以外、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泰山区、岱岳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泰山景区有关部门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审查建筑垃圾处置手续,按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做好建筑垃圾管理有关工作。

泰安高新区管理范围内的建筑垃圾管理由高新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其处置规划、综合利用等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运至建筑垃圾处置场进行综合利用。

第二章处置核准。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拆除及装饰装修工程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四)处置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设施设备等处置场基本情况;。

(六)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查,对施工现场和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进行勘验,并就运输线路、时间等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有关规定的,为建设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核准证上应当载明建筑垃圾处置场所、数量、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并按有关规定在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理。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核准的方式和场所处置建筑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与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放。

第十一条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主要道路进行硬化处理,建筑垃圾合理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不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严禁凌空抛掷建筑垃圾。

建筑垃圾不得占压道路,确需临时占压的,应到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袋装收集、定点堆放。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组织应当接受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在辖区内设置围蔽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或收集容器,并组织集中清运。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材料,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二)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

(五)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建筑垃圾运输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

运输单位必须凭城市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承运建筑垃圾。建设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手续的单位运输。

第十五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应当逐车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手续,载明建筑垃圾的运输时间、路线、数量、承载车辆、处置场所等内容。

在城区及其他交通限制区承运建筑垃圾的车辆,还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通行手续。

第十六条运输单位承运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承载数量进行定时、定线、定量运输,不得超限超载;。

(三)按照确定的`处置场进行倾倒;。

(四)车辆行驶及装卸记录仪等监控设备正常运行;。

(五)保持车辆整洁、密闭装运,不得沿途抛撒、泄漏等。

超限运输的应当办理道路运输有关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核发的建筑垃圾运输手续,在施工场地、处置场所逐车查验、统计或收缴运输手续,配合公安机关查验道路上建筑垃圾的运输车辆,对不符合核准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等说明情况,限期进行整改,并依法给予处罚。

鼓励推广建设施工场地、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设置电子监控、统计系统。

第十八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对接收的各个建设单位、运输单位的建筑垃圾数量分别进行计量、登记、统计,建立建筑垃圾台账,如实报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备案。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不得擅自关闭或拒绝消纳建筑垃圾,不得外运处置。

第十九条市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城管执法部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等单位应当针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建立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及运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建筑垃圾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第四章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除建设工程施工工地或低洼地区改造需要建筑垃圾进行回填等情况外,建筑垃圾原则上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进行处置和综合利用。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应当按照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要求进行选址定点和建设,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场建设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优惠政策执行,其建设运营按规定实行特许经营。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处置项目应当列入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新技术发展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并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给予扶持。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和金融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鼓励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及建筑垃圾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制度,组织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执法巡查,依法查处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

市建筑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监督施工现场落实各项建筑垃圾处理措施,依法查处违反文明、安全施工管理的违法行为。

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日常管理,配合市城管执法部门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发现涉及建筑垃圾的有关违法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并移交给市城管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垃圾行政执法管理的具体细则,并组织贯彻落实。

第二十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设置、公布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并对投诉和举报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乱倒乱放建筑垃圾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二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依法给予罚款等处罚: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

(五)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的;。

(六)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管执法部门及其有关机构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以及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九

139。

号)、《河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唐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区内产生建筑垃圾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中转、倾倒、回填和消纳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指建设(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

“区城管局”)是我区建筑垃圾处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并结合城区内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区规划、国土、住建、环保、交通运输、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区城管局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向区城管局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需具备以下条件:

(二)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三)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安装。

gps。

定位系统;

(四)具有健全的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八条。

10。

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证;不予核准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3

日内到区城管局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条。

禁止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

市政、公用、园林、供电、人防单位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自行运送到指定地点。

居民因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应事先向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申报并按指定地点堆放,严禁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负责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消纳场免费接收,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没有纳入物业公司或居(村)委会管理的临街商业门店应由区城管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后,委托有经营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运送到指定地点,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第十二条。

由区政府统一规划设立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为公司式独立法人企业,市场运作,有偿服务,并由区城管局负责监管,主要用于接纳城区内产生的建筑垃圾,建筑垃圾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所产生的建筑垃圾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置;尚未开工的建设用地所积存的建筑垃圾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置。无主建筑垃圾,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负责清除。

第十五条。

除区城管局核准同意的回填土方外,施工单位应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加强施工现场和出入口和建筑垃圾运输沿线的环境卫生管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对车辆进出施工现场道路进行硬化并保持整洁;设置符合标准和规范的运输车辆冲洗设施,保持驶离施工现场的车辆清洁。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予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八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按照规定运输路线和时间运行,途中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

第二十条。

3

米,并全部苫盖严密加装围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由区建筑垃圾消纳场依据物价部门核实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16。

4

1

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倾倒管理,配合轨道交通建设的弃土消纳,根据北碚区及重庆市北碚区建筑垃圾消纳场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要求,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土地租用协议如下:

第一条、用地位置。

第二条、用地面积。

总面积约平方米,其界线详见双方核定认可的规划红线,该土地为性质为重庆轻轨建设施工用地,地形为沟壑,需大量填方,目前甲方已完善土地征用手续,权属为甲方。

第三条:使用期限: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如果乙方要求延长使用期限,乙方应在前述使用期限期满之前至少壹个月以书面形式报告甲方。

第四条:租用用途及收益:乙方负责筹建建筑垃圾消纳场,接受轻轨六号线建设弃土消纳倾倒和城南片区建筑垃圾倾倒。收益按碚府办发37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使用期间,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六条:使用期间,乙方不得随意损坏土层结构及影响轻轨建设,建筑消纳场投资及设施建设由乙方自理;退租时,乙方的投资遵循“来修去丢”原则,甲方不予负责。

第七条: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土地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第八条:在土地使用期间,水、电由乙方自行搭接,费用由乙方自理。

第九条:使用期满后,本协议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土地退还甲方。如双方同意继续使用,则续签使用协议。如协议到期后或乙方违约至使甲方宣布解除本协议后,乙主遗留、村放在甲方出租土地内货物、设施,均视为乙方的抛弃物,甲方有权任意处理。

第十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协议并收回土地,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至使协议不能继续履行,

本协议无条件终止,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一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行为,维护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保障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是指交通、水利、市政、园林、地铁、人防、房屋拆迁等工程及其他各类工程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含工程渣土。

第四条 各类工程项目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总量经市市容局核准2万立方米以上的,应当实施单独招标;未实施单独招标的,依法不得办理下一阶段的其他各项工程建设程序。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涉及到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市容局负责对本办法规定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实施监督。

建设、水利、交通、房产、建工、市政、园林、人防、环境保护、地铁等部门或单位应当要求本部门、本单位和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投标活动,并配合做好招标投标的监督工作。

市容(行政执法)、公安交通管理、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园林、环境保护等部门依法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实施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制度,具体信用考核办法由市市容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后报市政府批准施行。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二

第十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公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招标文件发售、投标文件提交与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中标公示等程序、方法和与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投标相关的各类活动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实行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南京市建设工程交易信息网或国家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前款核定单的内容,包括建筑垃圾的处置总量、建筑垃圾的弃置地点。

招标公告应当包括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投资性质、地点和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处置总量、弃置地点,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及与招标项目有关的其他主要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承揽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用于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三)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驾驶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招标人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确定参加建筑垃圾处置作业投标的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使用《南京市建筑垃圾处置作业信用考核办法》的信用考核结果,并对投标人提出明确的要求,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示。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下列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一)应当包括招标公告中的主要内容;。

(二)开标、评标及确定中标人的办法;。

(三)投标人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发出招标文件前应当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资格预审结果报市市容局审核。通过审查后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在3家以下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招标代理;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也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三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推进城市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建筑垃圾管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建筑垃圾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行政审批服务、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其所属的社区、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建筑垃圾处置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城市管理局应当研究制定建筑垃圾分类规范,明确分类标准和管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建筑垃圾处置费专项用于建筑垃圾的处置管理及处置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管理。

第八条建立实行建筑垃圾处置管理相关许可事项联合办理制度,优化审批流程,为建筑垃圾处置申请单位提供便利。

第九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申请办理核准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书。

(三)建筑垃圾运输。

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且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扬尘防治标准的建设单位可以先期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组织进行场地平整、基坑开挖、渣土清运等工作。

第十条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发放《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通知书。

》;不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在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前,市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验。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向原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对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相关措施,并监督施工单位按照要求文明施工。

第十三条产生建筑垃圾的施工工地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标准的硬质围挡、公示牌;。

(二)现场配备洒水降尘设备并有效使用;。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并有效使用,保持驶离工地车辆清洁;。

(四)工地进出路口、车行道路路面硬化处理;。

(六)建筑垃圾车辆全程密闭运输;。

(七)按照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设施;。

(八)按照规定安装扬尘在线监测设备;。

(九)施工现场签订物业保洁合同,配备专人负责工地内的保洁作业;。

(十)建筑单体外立面和主体每楼层内外积尘冲洗洁净后,撤除遮挡防护网。

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将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

第十四条实行装修垃圾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

实施物业管理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施物业管理的,单位或业主为责任人。

第十五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设置或指定专门的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二)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装修垃圾堆放场所;。

(三)采取措施保持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整洁;。

(四)明确装修垃圾投放规范、投放时间、监督投诉方式等事项;。

(五)对现场堆放的装修垃圾进行覆盖,装卸运输时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

第十六条装修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应当将装修垃圾进行袋装,投放至指定的堆放场所,不得与生活垃圾、有害废弃物等混同。

第十七条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将其管理范围内产生的装修垃圾,交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进行清运,并运输至消纳场所。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的,应当由专门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进行运输。

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适度规模运输车辆,且符合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及运输管理要求;。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

(五)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和运输车辆纳入平台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运输企业和车辆名录。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承运经核准处置的建筑垃圾;。

(二)严禁将承运的建筑垃圾转包或者分包;。

(四)保持车身清洁,严禁带泥上路、污染路面;。

(五)全程密闭运输,严禁建筑垃圾泄漏、撒落或者飞扬;。

(六)在指定的消纳场倾卸建筑垃圾,服从场地人员管理,并取得回执以备查验。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和运输规范等制度,对所属运输车辆及驾驶员实行动态管理,加强运输车辆维修养护和驾驶员培训,保证运输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筑垃圾消纳场、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明确建筑垃圾消纳场设置布局、规模及建设计划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四周设置硬质围挡或围墙、路面硬化;。

(四)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和扬尘在线监测设备,并保持正常使用;。

(五)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等现场运行管理制度和完整的制度执行情况的原始记录。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垃圾消纳场外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产业、财政、金融等方面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给予扶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和支持建筑垃圾再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使用。

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安居工程、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示范性工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优先采用符合国家、省相关标准的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

第二十六条实施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和减量化处理。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地形整理、工程填垫等环节充分利用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对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和管理。

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应当及时提供建筑垃圾管理相关信息,实现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八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日常监管,建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企业、消纳场的考核评价机制,并依法纳入社会信用管理。

第二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开展建筑垃圾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渣土运输企业,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运输;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对未使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或者无清运通行手续擅自运输建筑垃圾的个人,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运输规定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四条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四

为保障双方合法权益,根据《_民法典》及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使用场地位置、面积与用途。

乙方在甲方场地投放自动售货机,甲方提供场地位于,数量台。

上款所称场地是指由乙方摆放自动售货机时使用的场地。场地由甲乙双方共同商议确定后,自本合同签订之日内,乙方将所有自动售货机投入调试完毕,由双方共同确认后方可开始供货销售。

第二条、租赁期限。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租赁标的物灭失或不适于继续使用,本合同自发生不可抗力之日起自动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

甲乙双方账号信息。

甲方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乙方账号:______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双方权利义务。

自动售货机运行期间,每台机器上均明显标识有售后客服电话和赔付方式。如出现卡货未找零投钱未出货等机械故障,消费者可及时致电客服人员,经系统核查,客服人员将把卡货未找零投钱未出货的相应金额,通过支付宝全额赔付以充话费形式补偿给每位消费者。

甲方应向乙方所投放的自动售货机提供电源以及相应支持,要求为16a独立支持电源;甲方并保证所有自动售货机在正常情况下24小时通电(停电检修或其它不可抗力情形除外),电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产品配送及设备售后服务由乙方全部承担;。

乙方配送货物及促销活动甲方应配合协调;。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免责,并互相协助争取相应补偿;。

租赁期间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可对自动售货机已投放的场地做调整;。

合同期内甲方经营计划调整需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双方据实结算使用费。

因售货机电源故障导致人员伤亡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适用法律及争端解决。

双方产生争端应友好协商,互谅互让,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通则。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有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壹份,乙方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

建筑垃圾处置文案范文通用篇十五

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租用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一事达成如下租赁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建筑垃圾消纳场地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容积______万立方米。

二、租期___年,即______年___月___日始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止。

三、租金、付款方式。

1、乙方在租期内每年向甲方交纳租金。

2、年场地租金全额合计:______元(大写:____)。

3、乙方于本合同签订后三日内一次_清。

四、甲方权利义务。

1、按时收取租金及费用。

2、负责提供场地的道路平整。

3、负责解决一切与该场地的纠纷。

五、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独立承担民事经济及法律责任,不得改变场地使用用途。

2、及时上缴场地租等费用,实行安全生产、消防及相关法律法规、合同约定制度。

3、乙方负责垃圾场内的日常养护。

六、解除、续租及其他。

1、合同期满后本合同自然解除。

2、合同期满后续定下年租赁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定下年租赁合同。

3、在合同执行期间遇国家、集体及甲方征用,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租赁合同自然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七、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应按合同或相关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交纳租金,应向甲方承担欠缴费用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

3、乙方欠缴费用达十五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4、乙方破坏甲方场地、私自改变场地用途、转租或转让场地的,甲方除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方单方终止合同(政府行为除外)需退还乙方剩余租期的租金,乙方单方提前终止合同,需向甲方赔偿此合同期内未执行完的全部租金作为补偿。

八、双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______________法院起诉。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存一份,自年月日起生效,经双方盖章或签字后确认。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手机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订立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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