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问型论文范文怎么写 疑问型论文范文怎么写初中(二篇)

  • 上传日期:2023-01-11 15: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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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2023年疑问型论文范文怎么写一

1、根据《混凝土结构图设计规范》10.6.1可知,粘钢厚度不应大于5mm,本方案梁底粘钢厚度均大于5mm(容易造成空鼓)。

2、u型箍粘钢的厚度,规范中为4-5mm厚度,图中存在10mm厚的箍板,u型箍的宽度,端箍不应小于加固钢板宽度的三分之二,图中梁宽为300mm,端箍宽度为5mm。

3、全梁加固部分700mm高的梁,10mm厚的u型箍上部根据规范要求是否需要设置钢压条。

4、箍板净距不应大于《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规定的最大箍筋间距的0.7倍且不大于梁高的0.25倍,10mm厚箍板间距为300mm。

5、采用1:2水泥砂浆抹灰面前,是否在钢板表面铺设钢丝网片再进行抹灰?如若不是,请告知具体施工方法。

6、梁底钢板宽度图中未做明确标注。

7、图中l-1及l-4梁的处理方法,是需要拆除原砼梁后植筋,还是增大梁截面的方法施工,然后再进行加固?没有大样图纸,没有明确的增大面积的尺寸,未体现出具体的施工做法。

8、改造后配筋图纸,没有前面的原结构图纸,到底会有哪些变化?变化是怎么的?没有在图纸中体现出来,无法核对。

9、加固梁具体长度没有明确,需如kl-1(一跨)、kl-2(一跨)、kl-3(一跨)、kl-5(二跨)、l-3(二跨)、l-4(二跨)表达明确,便于施工单位对位置的确定及工程量的计算。

10、“梁全加固详图”中底板灌注胶是否采用灌注胶(环氧树脂胶),结构胶太粘稠无法后灌注。

11、“梁全加固详图”中支座处加固详图是否参考“楼层框架梁与框架柱锚固大样”中梁顶加固节点?

12、因方案中梁底包钢做法较为繁琐,具体做法能否采用《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2006)中第八章中所介绍的外粘型钢加固法?

13、次梁示意图中梁底黏贴钢板厚度与b-b剖面图不一致(梁面与梁底的厚度等)。

14、梁包钢弯矩节点是否可参考大样图1?

15、加固的时候处于梁上部的墙体,可否拆除部分墙体进行加固?对承重结构是否有影响? 16、1-1剖面与a-a剖面表示的不一致(对拉螺栓)。

17、框架梁采用的是全包钢的施工方法,主要参考“梁全包钢大样图”?而“框架梁粘钢与框架柱锚固大样”的图纸中表示的是粘钢施工工艺,是否与梁包钢施工做法矛盾?其中的压条与50*4mm的u型箍的位置是否处于梁全包钢的“牛腿”(梯形板)上面?

中国核工业第五建设有限公司

2014年6月24日

2023年疑问型论文范文怎么写二

xx区人民法院:

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现申请人陈满现就马xx、周xx、周金x、周金x诉刘 xx、陈xx、张运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20xx)x民初字第01941号判决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西安王斐律师:电话 18991107108;欢迎来电咨询、合作、交流!)

第一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的疑问。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本案诉讼时效应自人身损害发生之日即20xx年5月19日开始计算,期间并没有时效中断情况发生。本案起诉之日已过诉讼时效,申请人已书面递交关于时效的抗辩说明,法院为何对此抗辩不做回应,不做出任何审查认定?本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时效方面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其次,贵院在判决书“经审理查明”部分中认定,20xx年1月18日周某虎死亡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法院作此事实认定依据的是什么?从原告提供的哪份证据中得到此认定?

第二 关于周某虎死亡原因问题的疑问。

周 xx于20xx年5月19日受伤,早在20xx年8月1日即好转出院,时隔8个月病情不见好反而死亡,死亡到底是之前的损害所致,还是另有原因?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虎的真正死亡原因,就此认定死亡是由于之前损害导致,是否过于牵强?原告是否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法院在庭审中为什么不查明周某虎死因?法院最终认定周某虎的死亡与之前的损害具有必然因果关系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是什么?

第三 关于申请人雇主身份认定问题的疑问。

本案所建房屋由房主张运过发包给刘xx,刘xx将砌墙工程分包给申请人陈xx,房屋上楼板时,申请人在人市介绍民工给刘xx。法院依据陈xx的砌墙分包事实和人市上介绍民工的行为,就认为申请人是周xx的雇主。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雇佣关系中雇主身份的要件是什么?是工程受益人、管理人、和雇员报酬发放人呢?还是谁介绍的劳务谁就是雇主?本案认定申请人为雇主满足了哪些要件?

其次,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中称:“陈xx辩解事故发生时,其分包的砌墙工程已经完工,事故与其无关,不愿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见,因转包未签订任何书面约定,刘锁全也予以否认,其又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

申请人想问,法院认定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只分包了砌墙工程就推出楼板工程也是申请人承包,如此推理是否符合常理?申请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承包上楼板工程就推出申请人承包了上楼板工程,如此的推断是否符合法律证据规则?把申请人是否为雇主的举证责任分配给申请人,是否符合民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有,法院在判决书之前已经查明申请人是建房的分包者,后又得出转包者身份结论,法院的认定前后矛盾,如此事实认定不清如何作为判决依据?

最后,农村建房一般分为打地基、建房、砌墙、上楼板、装修等阶段,申请人只负责砌了个墙,并且也是长期做砌墙的活,由此法院就推出上楼板也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依据是什么,仅仅是上楼板的工人是申请人介绍的吗?既然是申请人承包的。活,为什么当时是刘xx在现场,而申请人却在几里外另一个村干活?

第四 关于对本案起主要作用的吊车问题的疑问。

法院以本案涉及侵权之诉和合同之诉的竞合,原告选择了雇佣关系诉讼,而不追加吊车车主作为诉讼当事人。但追加吊车不仅仅是法律关系问题,而是对事实查明起决定性作用的问题。上楼板的过程是由工人与吊车配合完成,吊车的雇主依常理也应是工人的雇主,这对真正雇主的认定起到决定性作用,为什么法院不追加吊车车主为诉讼参与人?在能查明事实的情况下而不查明反而靠推理推出的事实能否作为判决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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