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 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范文(四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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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精)一

按照公司20xx年员工培训计划,结合“建设学习型路政大队”要求,今天我们举办了路政业务培训班。此次培训不仅是加强执法队伍素质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路政人员系统学习业务知识、管理知识的有效途径。希望同志们珍惜机会,认真对待,以端正的态度、饱满的热情参加这次培训,做到学有所得,学有所用。下面,就本次培训活动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参加培训学习的重要意义。

(一)加强培训学习是路政队伍建设的迫切需要。

1、随着路政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对路政管理人员的全面发展也有了新的要求,要达到路政管理工作的需要,就必须加强学习,学习新知识【比如新出台的《行政强制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山西省公路条例》等法律制度】、新技能、新措施来解决新问题、处理新矛盾,以转变当前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的执法理念、执法方式和执法手段,这样才能做到与时俱进,确保路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通过学习培训加强业务之间的衔接性,【比如不同岗位之间的互相学习】不能闭门造车,要拓宽眼界,从事巡查的路政员要对事故勘察、清障救援的处置程序也要了然于胸。这样才能提升队伍的整体执法水平,真正塑造成一支素质高、技能强、作风硬的执法队伍。

(二)加强培训学习是完成当前工作任务的实际需求。

1、今年施工改道多,对高速公路的保畅通、保安全带来较大压力,要求我们路政执法人员要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程序,不能乱作为,也不能不作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管控力度,保障施工现场的行车安全,避免因管理不到位而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的情况出现。

2、司乘人员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高速公路的服务品质要求也日益加大,而高速公路法制建设相对滞后外加部分路政人员执法办案程序不到位、态度不文明等造成诉讼(投诉)事件屡有发生【比如去年的清障被追尾事件】,为避免今后类似事件的发生,我们路政人员应通过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执法水平和服务意识,真正做到既要维护好公司的利益,又要保证司乘的利益,还要保证自身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

3、公司打造服务品牌,建设“美丽高速”目标的全面实现都要求我们进一步通过学习培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转变执法理念,按照“公开透明、秉公执法、杜绝三乱、服务至上”的要求,做好守护高速的“美丽卫士”。

(三)加强培训学习是促进政风行风建设的必然要求。

我们要清醒认识到路政管理工作在路产路权维护、施工安全管理、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文明执法等方面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路政人员的一个不当行为损害的不仅是相对人的利益,还有公司多年来苦苦经营的形象,更是对国家赋予我们权力的一种亵渎。【阐述“三乱”行为的危害性及下一步公司对类似事件的惩处力度】因此,我们要通过培训,提升人员职业素质,进一步加强阳光工程建设,推行执法人性化,真正做到把司乘人员的利益放在首位,杜绝不正之风和以权谋私等现象出现,建立一支忠诚可靠、服务大众、秉公执法的路政队伍,为推进政风行风建设再上新台阶奠定基础。

二、统筹安排,科学部署,确保培训活动取得实效。

(一)精心组织,保障有力。

从前期的紧张筹备到今天的组织实施,我对此次培训活动给予高度关注。从培训的时间、内容以及人员安排、后勤保障等多方面的工作,都做了全面的计划和科学部署。在下一步实施过程中,要求培训小组要建立切实可行的学习制度、军训制度、作息安排等各项管理制度,按照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业务培训与技能测试相结合,专家授课与经验交流相结合的要求,把培训活动抓好、抓实。保证培训议程有序进行。

(二)严格纪律,确保质量。

此次培训实行规范化、标准化管理,不仅是理论知识和业务技能的集中培训,也是一次组织纪律性的强化训练,希望参训人员严格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培训纪律,认真落实培训日程安排,虚心听讲,积极参与,要通过这次学习培训,切实提高自身的业务工作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

(三)善于学习,不断进步。

俗话说“物有所不足;智有所不明”。大家要珍惜这次难得的机会,学员之间,大队之间多加强沟通和交流,在学习工作中互相切磋、互相启发,取长补短,集思广益,达到共同提高、共同进步的目的。我们不仅要学会向书本学习,向他人学习,也要学会向实践学习,向真理学习,更要把学习常态化、持续化,把“建设学习型路政大队”活动真正付诸实践,而不是停留在口号上,走走过场,流于形式。

三、联系实际,把握重点,大力推进路政工作可持续发展。

学习的意义重在思考、应用,要带着问题学,有针对性地学,积极主动地把学到的理论、方法、技能充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要对照路政工作目标任务抓学习,坚定信心,咬定目标不放松;要对照路政管理热点难点问题抓学习,重点探讨如何切实提高路政执法效能、如何加大路产路权的保护力度、如何深入推进路警联动机制、如何加强路政信息化平台的建设等问题;要对照政风行风评议整改抓学习,重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切实做到执法为民、服务社会;要对照提升综合管理素质抓学习,不断提升执法水平,树立良好执法形象,以适应全面、和谐、可持续发展公路事业的需要 。

这次培训的内容丰富,时间安排紧,大家要把握机遇,充分利用有限的时间,真正做到孜孜不倦、潜心钻研、刻苦学习,期待培训之后,我们路政人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职业素养都能得到升华,继而为公司的跨越发展保驾护航!

最后,预祝本次培训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2023年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精)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八)其他路政内务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十六条路政管理文书的格式,由交通部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发布的《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2023年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精)三

________年5月是全国第____个“路政宣传月”,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社会爱路护路意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按照市局要求,我段路政大队以“规范执法,护路为民”为主体,于________年5月8日至6月7日开展了路政宣传月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总结如下:

一、在大队办公区、所辖路段、道班、沿线村镇等地悬挂宣传标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增强人民群众、司乘人员的认知度。此次活动我们共悬挂宣传标语16条。

二、编印了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单、宣传物品、宣传展板,并将大队联系方式、联系地址、微信公众号在宣传物品中公示。此次活动我们制作了6块宣传展板、散发宣传单4800余份、张贴宣传画80张、发放了编织袋1000个、扇子1000把、餐巾盒100个、水果刀200把、停车牌500个、纸杯20____个。

三、利用路政巡查车巡回宣传。我段路政大队借用超限巡查车进行装饰,安装喇叭,反复播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相关内容,在辖区路段每天至少播放一次,共巡回宣传20余次。

四、在神木市人民广场、碾房峁收费站、神木市西沟小学、神木市大砭窑煤矿、神木市马镇镇等地设置路政宣传咨询台,通过散发宣传单,解答群众提出的一些问题,开展“一对一”宣传,将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进行广泛宣传和解答,通过面对面的交流形式,强化宣传效果,为依法治路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我大队共设置咨询台14处。

五、充分利用现代科技宣传手段,我们将此次活动情况向榆林公路路网信息等媒体进行投稿,利用微信、微博、网络平台进行宣传扩散。善用感人事迹和生动事例开展宣传,延伸宣传触角,着力挖掘培养宣传先进典型,展示路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媒体宣传报道共计5篇。

六、我段路政大队邀请神木电视台新闻媒体采访报道宣传活动,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通过电视媒体播放路政管理宣传口号,使路政管理工作深入人心。

七、坚持联勤联动,我段路政大队联合大保当超限站、神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西沟中队宣传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让群众更加了解相关法规政策,实现统一宣传、多方受益。

八、结合五月路政宣传月活动,我段路政大队在管辖范围内开展了专项整治,依法查处一批严重影响公路安全的案件,进一步巩固路政执法专项整治成果,确保公路产权完整,更好地服务公众安全便捷出行。此次集中整治活动,共计拆除违法建筑60m2,拆除违法非标24块,标语38条,整治非法加水洗车点5处,违法摆摊设点6处,过村镇路段整治8处,制止倾倒垃圾10处,制止占用公路堆放物品12处,制止非法挖掘占用公路5起,封闭非法开设平交道口3处,桥梁安全排查2次,美化绿化4处。

通过以上一系列的宣传活动,让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得到沿线人民群众的认知和支持的同时,我们仍有一些不足,我们决心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同时,丰富宣传内容,活跃宣传形式,提高宣传质量,为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的意识,积极营造良好的公路路政管理环境,造就一个社会各界关注公路、爱护公路、支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2023年路政大队试用期转正申请书(精)四

时间过的真快,20xx年即将接近尾声,回想元月份我进入泾川高速路政大队的场景还历历在目。这一年来的高速路政工作,既丰富了我的工作阅历,又提高了我的业务能力,更加坚定了我的理想信念,使我更加热爱路政工作。现我将一年来的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始终坚守四个意识,遵守党纪。本人始终坚定理想信念,以优秀党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向优秀党员学习。在业余时间关注时事政治,不断加强政治理论知识学习,努力提高自己。通过学习不断提升政治敏锐性,在大是大非问题面前,能够始终保持清醒头脑。上班期间,本人严格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不迟到早退、不旷工,坚决服从领导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

作为一名基层路政人员,我今年主要参与的路政执法管理工作有:开展日常路政巡查、勘验肇事损坏的路产、勘验大件车和超限治理、开展公路隐患排查、拆除非公路标志牌、全域无垃圾治理、保通保畅、开展路政宣传等。在各项工作中,本人严格听从大队领导和巡查班长的安排,发扬路政员不怕苦不怕累的吃苦精神,以交通肇事为令,以恶劣天气为令,以工作安排部署为令,积极配合联勤单位确保辖区道路安全畅通。保护路产,及时向微信工作群报送路政工作动态照片,记好路政巡查记录,认真勘验损坏公路路产,认真排查桥涵安全隐患。和大队同事密切协作开展对桥涵堆积物、违法栽设通讯杆、凤口匝道加水洗车点等违法行为的制止与清除,确保公路路权不受侵犯。

本人担任甘ln5079辅助驾驶员工作,平时认真学习安全生产工作常识,严格执行大队安全生产相关规定。每次驾车出行前本人首先都会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绝不让车辆带病上路。

自从接手管灶以来,本人始终坚持“低餐费、高质量、为同事谋口福”的宗旨,亲自到县城采购食材,指导炊事员做好饭菜,尽可能的增加饭菜花样、风味特色,提高伙食质量,并做好每月伙食核算和餐费收缴工作。

回顾一年来的工作,还有很多不足,请各位同事批评指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进一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各项业务知识学习,充分发挥自身优势,为路政执法工作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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