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 酒店转让资产交接表(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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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目标是置顶工作方案的重要环节。在公司计划开展某项工作的时候,我们需要为领导提供多种工作方案。方案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方案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一

一、委托方和权属方 1、委托方:马玉桂 2、权属方:马玉桂

估价方名称: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分公司地址:xxx 分公司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1、项目四至:东为北沿路,南为文靖西路,西为秦淮河,北为宏运大道; 2、交通组织:北沿路、文靖西路、宏运大道等; 3、周边商业配套:周边银行、酒店等商业配套一般 4、邻近商圈:东山渔港商业圈; 5、周边商业氛围:较优;

6、基础设施: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六通”; 7、公共交通:137路、103路等;

8、距离公交站点:距离公交北沿路站约100米。

四、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xxxx; 2、销售案名:xxxx; 3、房屋结构:钢混; 4、现状用途:商业;

5、房屋层次:评估对象所在建筑为钢混3层结构,评估对象位于第-1-2层; 6、建筑面积:169.42㎡; 7、套型:商铺; 8、朝向:东南;

9、建筑年代、保养情况:20xx年左右,保养情况较优;

10、小区环境、绿化:所在小区环境较优,绿化较优,保洁情况较优; 11、车库(车位、车棚)情况:地下车库、地上停车位; 12、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 13、所在项目规模:一般; 14、商业氛围:较优;

15、内部装修:估价对象原作为饭店经营,现状空置; 16、其他:公共部分装修:涂料;外墙:玻璃幕墙、铝板;

(1) 证号:xxxx第jn00150280号; (2) 房屋所有权人:马玉桂; (3) 房屋坐落:xxxx; (4) 丘权号:----; (5) 房屋性质:私有; (6) 幢号:55; (7) 房号:11; (8) 房屋结构:钢混; (9) 房屋总层数:3; (10)所在层数:----; (11)建筑面积:169.42㎡; (12)规划用途:住宅; (13)产权来源:转移; (14)建筑年代:----;

(15)备注:----;

(16)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17)他项权利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未设定任

何他项权利。

2、土地权属状况

(1)证号:xxx(20xx)第07292号; (2)土地使用权人:马玉桂; (3)座落:xxx;

(4)地号:21100055003; (5)图号:----;

(6)用途:住宅用地(商品房); (7)使用权类型:出让;

(8)终止日期:20xx年02月23日; (9)使用权面积:58.8㎡;

1、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拟用估价对象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估价时点 20xx年03月15日

3、估价方法

选取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1)市场比较法

基于评估人员掌握有充足的交易实例,选用市场比较法比较适宜。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修正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

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二

资产评估学是运用商品价值理论对特定资产的价格给予真实、客观、公正、合理的评定和估算。

一、委托方和权属方 1、委托方:马玉桂 2、权属方:马玉桂

估价方名称:xxx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 xx分公司地址:xxx 分公司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xxx

1、项目四至:东为北沿路,南为文靖西路,西为秦淮河,北为宏运大道; 2、交通组织:北沿路、文靖西路、宏运大道等; 3、周边商业配套:周边银行、酒店等商业配套一般 4、邻近商圈:东山渔港商业圈; 5、周边商业氛围:较优;

6、基础设施:宗地红线外通路、通电、通上水、通下水、通讯、通气“六通”; 7、公共交通:137路、103路等;

8、距离公交站点:距离公交北沿路站约100米。

四、估价对象基本情况 1、房屋坐落:xxxx; 2、销售案名:xxxx; 3、房屋结构:钢混; 4、现状用途:商业;

5、房屋层次:评估对象所在建筑为钢混3层结构,评估对象位于第-1-2层; 6、建筑面积:169.42㎡; 7、套型:商铺; 8、朝向:东南;

9、建筑年代、保养情况:20xx年左右,保养情况较优;

10、小区环境、绿化:所在小区环境较优,绿化较优,保洁情况较优; 11、车库(车位、车棚)情况:地下车库、地上停车位; 12、物业管理:物业公司管理; 13、所在项目规模:一般; 14、商业氛围:较优;

15、内部装修:估价对象原作为饭店经营,现状空置; 16、其他:公共部分装修:涂料;外墙:玻璃幕墙、铝板;

(1) 证号:xxxx第jn00150280号; (2) 房屋所有权人:马玉桂; (3) 房屋坐落:xxxx; (4) 丘权号:----; (5) 房屋性质:私有; (6) 幢号:55; (7) 房号:11; (8) 房屋结构:钢混; (9) 房屋总层数:3; (10)所在层数:----; (11)建筑面积:169.42㎡; (12)规划用途:住宅; (13)产权来源:转移; (14)建筑年代:----;

(15)备注:----;

(16)共有情况:单独所有;

(17)他项权利状况:根据委托方提供资料,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未设定任

何他项权利。

2、土地权属状况

(1)证号:xxx(20xx)第07292号; (2)土地使用权人:马玉桂; (3)座落:xxx;

(4)地号:21100055003; (5)图号:----;

(6)用途:住宅用地(商品房); (7)使用权类型:出让;

(8)终止日期:20xx年02月23日; (9)使用权面积:58.8㎡;

1、估价目的

为委托方拟用估价对象向金融机构申请抵押贷款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2、估价时点 20xx年03月15日

3、估价方法

选取市场比较法和收益还原法作为本次估价的基本方法。 (1)市场比较法

基于评估人员掌握有充足的交易实例,选用市场比较法比较适宜。市场比较法是将估价对象房地产与在较近时期内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加以比较对照,从已经发生了交易的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修正得出估价对象房地产的

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四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具体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现金、银行存款、库存材料(存货)、暂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二)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附着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仪器仪表、电子产品及通信设备、文艺体育设备、图书文物及陈列品、家具用具等固定资产;

(三)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的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四)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五)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以及事业单位兴办的培训中心、服务中心、宾馆、酒店、招待所、饮食店铺、经营性门面(与行政事业单位脱钩、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资产除外)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资产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具体行使以下职责:

(一)根据国家及上级财政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处置、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审批;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三)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等工作;

(四)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费的征收、监督和管理;

(五)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六)推进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

(七)向市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以及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告;

(四)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

(五)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按照规定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国有资产台帐,定期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九条行政事业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特殊情况确需出租、出借的,应当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第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所获得的收入,应当及时上缴财政,实行专户管理。国有资产占用费按怀政办发〔20xx〕14号规定征收。

第四章资产配置与调剂

第十一条对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按标准进行配备;对没有规定配备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出发,从严控制,合理配备。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购置必须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实行政府采购。属于基建工程类资产配置,必须公开招标,并由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预、决算评审。

第十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对上级部门直接配置、奖励、调拨的资产,接受捐赠、利用上级补助或者其他收入购置的资产以及其他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经批准设立临时机构使用的资产,机构设立和撤销时,应当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负责。

第十三条调剂使用或者处置行政事业单位中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或者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由市政府决定,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同时建立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机制。

第五章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及核销,包括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废、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原则。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资产处置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先审批后处置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三)“三统一”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实行资产统一公开处置、收益统一上缴、资金统一调控。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占用、使用单位负责提出处置申请和提供相关资料,不直接参与资产的处置。

第十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权归市政府,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决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

(二)闲置的资产;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其他按国家和市政府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资产。

第十八条处置国有资产,应当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申请;

(二)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主管领导签署意见;

(三)行政事业单位到市财政局领取并填报《**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出具批复意见,其中涉及土地、房屋建筑等资产处置的,市财政局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或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

第十九条国有资产处置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

(一)行政事业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组织实施国有资产处置的申请,同时提供资产处置审批意见或者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的意见或者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处置的纪要;

(二)市财政局组织产权界定和资产评估;

(三)市财政局委托市房产交易中心、市土地交易中心或其他拍卖公司依法拍卖处置。

第二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以下文件、证件或者资料:

(一)资产处置申请及《**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二)能够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购货单、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复印件、固定资产卡片等;

(三)资产统计报告或决算报告、具有法定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专业技术鉴定部门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单位资产处置公示资料;

(五)资产目前的使用情况说明,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处置国有资产的,还应当提供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市财政局对资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的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复文件或者在《**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按照财政主导、单位配合、中介评估的原则实行公开处置,以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二)处置土地、建筑物、构筑物、附着物等资产的,国土、房产等部门应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三)转让标的应当以资产评估价值作为作价参考依据,一般不得低于评估价值;

(四)受委托负责处置国有资产的部门,应当在处置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产处置情况及结果报市财政局备案,并提交资产处置的相关资料;

(五)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市财政局出具的批复文件或者签署意见的《**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按规定办理账户、资产等有关手续的调整。

第二十三条工商、发改、规划、国土资源、房产、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未经审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的,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权证变更、注销等手续。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规定缴存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专户,由市政府按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六章资产统计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国有资产实行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年度向市财政局报送资产统计报告,并对其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做出文字分析说明。

市财政局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资产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向市政府报告资产清查情况。

第七章资产登记

第二十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并由市财政局核发统一印制的产权登记证。

(一)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登记;

(二)因分立、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三)因终止或者依法被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办理产权注销登记。

第二十八条产权登记实行年审制度,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条行政事业单位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追究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一)未履行职责,资产管理混乱,造成损失的;

(二)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造成资产流失的;

(三)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擅自转移、转让、处置资产的;

(五)擅自提供担保的;

(六)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三十一条对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以及拒不申报或弄虚作假、瞒报、少报的单位,由市财政局责令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并追缴应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对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占用费的行政事业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财政局可以停拨或者缓拨其经费。

第三十二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造成资产大量流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施行。

酒店资产转让方案范文范本五

1、各部门经理是各部门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2、固定资产、存货及易耗品等酒店资产发生霉坏、变质、损坏、失去使用价值,需要做报损、报废处理时,由各部门保管员填具财务统一格式的报损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签字后,送交财务部。

3、经财务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4、总经理审批后的报损表原件留财务备案做账务处理;

5、报损、报废的非固定资产类资产统一移交财务,入总仓后,再根据总经办意见做处理。

(一)报损物品种类

1、固定资产:洗涤设备、电脑设备、复印打字设备、机动车辆、电视音响设备、空调、客房家具、投影仪及其它金额超过20xx元的工具设备。

2、低值易耗品:餐饮厨具家具、布草、玻璃器皿、保险柜、办公桌、计算器、电话机、使用工具及价值在20xx元以下非一次性消耗物品。

3、食品、酒水以及客房一次性用品。

(二)操作

1、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程序:

① 固定资产购置,

必须是年度购置预算批准后的采购项目。固定资产购置无论是进口还是从本地购买,到货后,经财务部验货人员办理验收手续,由验货人,使用部门经办人签字,财务部资产核算员根据收货记录及固定资产价值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将固定资产名称,型号,金额,固定资产类别及使用地点等填写清楚。凭此材料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按月计提折旧。

② 固定资产提前报废处理程序

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报损单,转交工程部做技术鉴定,经实地检验认可,属于既不能修理,又不能在使用的,提出报损意见,送报财务部,由资产核算员填写固定资产原值,已提折旧额及固定资产净值,将报损单送至财务部经理,总经理批准,整套手续完成后,方可进行账务处理。复印该固定资产明细账,报损单作为固定资产提前报损的凭证,编制记账。负责人将编制的记账凭证输入财务电脑系统。饮料报损程序

2、客房和餐饮的布草类

在通常情况下;布草通常经过250―300次洗涤将会自然报损.除此之外,因客人的损坏、洗涤损坏、保管不当及使用不当也都会造成布草的报损。

⑴布草如有以下损坏情况将例作报损处理:

①平面中心、四边角位破烂不能继续使用;

②污渍重洗处理后,证明不能去除洗净的;

③陈旧、变色、褪色、染色无法去除的;

④有明显的抽线、抽毛,有损质量标准的,

⑵.布草的报损程序:

须由专职布草管理员事先审查监定及填写《布草报损表》后,经部门经理批准,仓库管理负责人及财务管理人员审核,由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报损。使用部门及财务部门均以此作为台帐冲减凭证。

⑶报损审核过程中,必须鉴定报损原因:

鉴定报损原因标准:自然报损及人为损坏(如属人为损坏,要分清责任,确定处理结果。重大问题还须向总经理报告).

⑷报损的.布草处理方法:

统一由财务总仓库回收/调配分发给各需要部门使用或其它方法处

3、客房部、餐饮部、前厅部其他易耗品的报损程序;

①、客房(或餐饮、前厅)一次性用品、食品发生破损、非人为原因?失等情况,需要作报损、报废处理时,由钌班填表?说明原因,交主管审查后报房务(或餐饮、前厅)经理签许。

②、领班原则上见到废品方可报损,如有客人带走等原因,由房务中心(或餐饮、前厅中心)填写“物品赔偿单”,主管或大堂副理签字方可。

③、如属人为原因造成的物品破损,按酒店有关规定处理。

④、报损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签字后,送交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总经理审批后的报损表原件留财务备案做账务处理;

4、餐饮食品和酒水的报损程序

①、已领用食品饮料报损程序

餐厅、厨房已领用食品及饮料报损时,需经餐厅经理或厨师长,餐饮部经理,饮食成本核算员三方面批准后,填写报损单,方可做账务处理,对于工作不慎造成经济损失的,需经部门经理提出意见,转交财务部进行账务处理。

②食品及酒水库报损程序

过期或变质的食品,饮料报损时,需经仓库主管,采购部主管,财务经理三方面批准后,填写出库单,方可做账务处理;

③报损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签字后,送交财务部。经财务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后的报损表原件留财务备案做账务处理;

5、后台管理部门的易耗品报损程序

① 由各部门保管员填具财务统一格式的报损表,经部门经理和部门总监签字后,送交财务部。

②经财务部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

③总经理审批后的报损表原件留财务备案做账务处理;

※ 餐饮部物品月损耗率为0.7%:

a、瓷器和玻璃酒杯类月损耗率规定为0.4%

b、布草类月损耗率规定为0.2%

c、不锈钢餐具和其他餐具月损耗率规定为0.1%

※ 客房部物品月损耗率为0.3%

a、瓷器和玻璃酒杯类月损耗率规定为0.1%

b、布草类月损耗率规定为0.2%

※ 大堂吧物品月损耗率为0.21%

a、瓷器和玻璃酒杯类月损耗率规定为0.2%

b、不锈钢餐具和其他餐具月损耗率规定为0.01%

※ 库房月损耗率为0.11%

a、食品月损耗率规定为0.1%

b、物品月损耗率规定为0.01%

注:月损耗率计算公式:

月损耗率=物品月损耗额÷部门月平均营业额×100%

1、酒店的废品范围只限于如下几种:

a、已报废的各种设备、物品,如:地毯、烂床单、破毛巾、破桌布、微损的玻璃制品、瓷器等;

b、工程报废的工具及制作剩余下的下脚料;

c、部门回收的可废弃物品,如:废纸皮、纸板、纸盒、旧报纸、废旧塑料制品、废旧麻袋、木箱、木板、废旧玻璃、啤酒瓶、罐、罐头空壳等;

d、客人住房对其的旧烂衣物等;

e、餐厅的下脚料,如:毛、皮、骨等;

f、员工食堂及餐饮部的泔水等。

2、废品处理权限:各部门搜集的各种废旧物品,经财务部确认属于废品范围的,除按规定必须交总仓统一处理的报损物品外,各部门可以自行处理。

a、属酒店设备及物品报费变卖的,其收入一律上交财务部,冲减成本;

b、属下脚料或部门回收的各种可废弃品,其变价收入款上交财务部,由财务部按部门40%,酒店60%的比例分成;

c、员工食堂及餐饮部的泔水的回收收入,上交财务部统一管理,可以作员工福利基金进行管理;

d、废品出店必须持财务部经理签字确认的“物品出闸放行证”和财务部出具的“收款收据”,经礼宾司经理检查确认,保安人员才可放其离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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