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模板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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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是对经验和收获的总结,是一种反思和梳理自己成长的方式。写总结时,应该注意自己的写作风格和特点,维护个性与原创性。以下是一些经典的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和欣赏。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一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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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二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投标人少于三个的;。

(二)长大桥梁或者隧道工程有特殊要求的;。

(三)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的;。

(四)实行以工代赈、民工建勤、民办公助和利用扶贫资金的。

第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三

时光荏苒,我20年6月毕业于设计本科专业,20年7月开始在设计院有限公司园林室工作至今,到20年10月工作已满一年,在这短暂的一年多过程中我不仅加深了原来学习的知识理解,而且对以前书本中没有接触或接触不深的知识有了进一步的认识。

工作以来,在领导和主管的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身的努力,无论是在学习上,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巨大的收获,现将工作总结如下:

一、学习上。

自参加工作以来,我一直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对待自己的工作,并努力提高自身能力。而在这点上公司给了我很好的条件:大量的实际工程案例,这些对于我们刚工作的毕业生真的有很好的指导作用;还有就是丰富的图书资料,能给我一个很好开拓知识面的机会,而且对于行业的发展和变化也得到及时的资讯和了解。还有就是在设计院积极向上的工作环境和高素质的员工团队下更能激励我不断学习,不断超越自我,不断提升自身修为。

二、工作上。

我首先参加的项目是安置项目设计,在该项目中,我熟悉了项目设计的基本流程,并将在学校中学习的天正建筑,cad和photoshop技能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学习到许多实践经验,也懂得如何跟甲方沟通交流,处理设计中遇见的问题。

最后这两个项目的施工图分别在顺利完成并交付给甲方。在此期间我一直兢兢业业地配合同事的工作,听从主管的指导安排,在项目中我清楚地了解到项目由方案扩初施工图的详细流程,学习了设计中的很多规范以及加强了工作中与人相处交往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在主管的指导和与资深员工的交流过程中,我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得到长足的提高。之后我还参加了等项目的设计。

在这一期间里,我付出了很多,同样收获也不少,通过一年多的工作和学习,我感受到做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必须要细心认真,做好每一步工作,对设计流程要熟悉,对图纸要熟悉,对规范更要熟悉,还要继续学习和设计相关、和专业相关的知识,用知识武装自己,此外还要在工作中学会与人交流,怎样做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设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质量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坚实基础,质量的提高全靠员工的总体素质和技术管理水平的提高,为能够面对更加激烈的竞争,培养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是公司的重点。

过去一年的工作中,在领导的关怀和同事的支持与帮助下,经过不断的努力,我适应工作节奏,具备了一定的技术工作能力,但仍存在着一些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要加强学习,克服缺点,力争自己专业技术水平能够不断提高,同时我清楚地认识到为适应园林设计的新形势,今后还需不断地加强理论学习,尤其是新技术、新理论的学习,严格要求自己,不断求实创新,在实际工作中锻炼和成长,积累工作经验,培养工作能力,争取更大的成绩。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四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四)接收潜在投标人的投标申请书和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五)对提出投标申请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六)通知申请投标人资格审查结果,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

(七)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八)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九)开标。审查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并作开标记录;。

(十)评标。组成评标委员会,提出评标报告;。

(十一)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六)至(十二)项要求进行。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包括的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二)招标依据:项目批准文号;。

(四)获取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

(五)对投标人资质的要求;。

(六)对未中标投标人是否补偿。

第十八条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格审查申请书;。

(二)潜在投标人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

(三)潜在投标人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和仪器设备水平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六)正在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八)如有分包计划的',提交拟分包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六)投标文件编制要求;。

(七)评标标准和方法。

在招标公告中规定对未中标人作出补偿的,还应当规定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投标人的补偿方法。

第二十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在发出招标文件的同时,应当将招标文件按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发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放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设计组织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设计方案招标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是具备相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可以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及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资格审查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四)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三)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四)拟进行的科研课题和试验;。

(五)工程设计方案;。

(六)工程造价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二)勘察、设计费计算清单。

第二十八条招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国家现行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并可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及补充说明函件,均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送达,并做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封存。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做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监督人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场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做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加盖投标人印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署印;。

(四)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七条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有国家投资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其他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名单中确定。

按前款规定确定评标专家,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或者直接确定的方式。一般项目,可以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人在专家库名单中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九条评标中一般采用综合评价方法。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方案、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两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应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依序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条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做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四十四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提供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提供银行保函的方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条件而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给予警告,招标无效,并责令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人未经批准而进行邀请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重新办理招标事宜。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招标文件未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而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停止招标活动。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6月1日起施行。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五

为基本建立符合我街道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机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成立了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工作的副书记任副组长,农村公路管理站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领导机构,负责全街道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由于建立了强有力的组织机构,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建立长效养护机制。

为切实加强我街道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实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范化,根据《xx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实施细则》,20xx年7月1日,成立马衙街道农村公路养护中心,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专项养护资金,形成“政府主导,专业养护,合力共管,部门考核”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新模式,中心运行以来,群众对农村公路养护积极日益提高,养护质量较20xx年度有明显改善,农村公路养护水平不断提升。由于采取了一系列的养护措施,从而较好的解决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失管失养问题,实现了农村公路“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工作目标。

四、加强农村公路水毁工程的修复。

随着公路使用年限增长及车流量增大等众多因素,辖区农村公路出现不同程度损坏现象,特别是梅雨季节的持续强降雨,山体滑坡、路基坍塌,道路受阻,交通中断。农村公路管理站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积极组织相关村(居)及时开展水毁修复。并根据修复预算结果,报上级xxx门争取资金补助。

五、组织业务培训,提高管养质量。

管养好农村公路,提高路况质量,为道路交通运输提供安全、舒适、快捷、高效的道路条件,是管理养护者的主要职责。为进一步提高我街道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质量,农村公路管理站负责人每星期一召开例会,针对养护过程中存在或出现的问题,进行养护质量培训,培训采取听讲座及实地观摩方式进行。通过培训,使养护人员得到感性认识,增强了业务知识,为指导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打下基础。

六、加强公路产权管理。

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犯,协助配合路政执法人员定期和不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巡查,对占用、利用、破坏公路等行为依法处理,全月进行一次公路巡查,发放《公路法》、《路政管理条例》宣传材料30余份,立案查处路政案件1件,结案1件,安装公路弯道警示标识牌28块,有效维护了公路路容路貌及路产路权的完整。

七、为校园再系“安全带”

按照“属地管理”和公路分级管理的原则。农村公路管理站积极协同中心小学为境内中心小学等11个教学点(含民办幼儿园)校门两侧设置安全警示标识牌22个、安装车辆减速带83米,全程参与施工,对施工质量及进度进行指导和监督,确保安装工作高标准、高质量。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有效地提醒了驾车人员通过校园时小心慢行,同时减速带也很好地限制了过往车辆的车速,确保消除校园周边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七

本项目由4家土建单位和2家交通工程单位共同承担。贵州省院作为总体单位在项目的进展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根据项目的特点,制定的较为详细的总体设计原则,为了便于全线设计标准统一、大力推行标准化工作,总体单位主持完成了许多基础性工作,在4家设计单位的共同努力下,编制了完成了桥梁、隧道、路基路面排水等通用图。编制完善通用图有助于加强技术交流,吸取兄弟单位的优点,提高自身设计水平。本项目通用图编制进度不一致,部分单位承担的任务不能按期交付,严重地制约各家单位工作开展,本项目桥梁通用图xx年1月份才完成,严重影响了施工图的开展和进度。

通用图的编制工作,能有力保证项目设计进度、设计质量。这些工作,应该在初步设计阶段内业阶段应该完成,对于提高设计质量、进度、确保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协调统一有重要意义。在项目的实施中,根据设计、施工反馈的意见,不断地予以补充、完善、总结,提高通用图的质量。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加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保证水运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四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第六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直接负责有国家投资的大中型及限额以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和交通部支持系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长江干线支持系统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水运工程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第九条水运工程设计招标分为设计方案招标和设计组织招标两种形式。设计方案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须完成工程设计方案、提出工程造价测算,是以技术方案为主进行的招标;设计组织招标要求投标的设计单位针对建设项目提出拟进行设计的组织形式,是以商务为主进行的招标。

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一般实行项目整体一次性招标,也可实行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专业单项工程可单独招标。

第十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一条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二条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其中,报交通部核备的项目应当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信誉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水运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经济调控综合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除上述重点项目外,涉及专利权保护或者受特殊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五条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九

2010年1月。

2010年是十一五收关年。在上级正确领导下,在有关处室和兄弟单位大力支持帮助下,我公司职工开拓创新、团结拼博、扎实工作,勘察设计工作取得了新业绩。

1、正确定位,强化职能。

面对光荣而繁重的2010水利任务,我公司干部职工认真学习领会全国、全省水利计划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贯彻落实治水新思路,顾全大局、真抓实干、较为出色地完成了各项水利规划任务,取得了良好社会效益。全年承担的各类项目20项。

2、扭住发展,成效显著。

发展是硬道理,发展要有新思路。我们坚持“以高效争市场、以创新求发展”的经营理念,在确保计划任务完成前提下,加大经营创收工作力度,积极投身勘测设计市场,取得了良好业绩,得到了业主好评。全年生产任务履约率达90%以上。

3、注重质量,鼓励创新。

基础上,坚持“以制度保科研、以科研促创新、以创新树品牌”的科技工作思路,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制》明确规定生产科室每年申报科研项目不得少于一项;获各级科技奖按1:1奖励,获省部级科技奖按1:2奖励。有了科技创新良好机制,确保了技术人员科技创新的热情。2010年我公司申报科技进步奖4项,获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获科技进步三等奖3项。

4、深化改革,规范管理。

我公司立足实际,积极稳妥推进管理和机制改革。一是年初举办“公司2010发展论坛”,议大事、谋发展、明目标、定措施,制订并出台了由职代会审议通过的《2010年技术经济责任制及实施细则》,自加压力,提高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一步理顺了分配关系,做到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二是做好资质年检、升级申报工作,现公司有乙级勘测设计等6项资质;三是实行成本开支等大事公告制度和大宗物品采购、修缮和委外项目招标制,提高工作透明度和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四是完善了职工、中层干部、项目负责人考核制度,实行了中层干部考核连续两年末位解聘制。

5、以人为本,文明和谐。

版化部分勘测设计软件,逐步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重视发挥工青妇作用,组织游泳、羽毛球、排球等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寓教于乐。通过扎实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增强了我公司服务行业、奉献社会的综合实力,形成了“文明职工,和谐单位”的新气象。

6、存在问题,清醒面对。

在充分肯定各项工作成绩同时,我们也看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虽然贯彻iso质量体系,但职工自觉全过程贯标意识还不够强;二是创建品牌观念还未深入人心,“优质、优惠、高效”的工作理念要强化落实;三是职工忙闲不均现象依然存在,处理多个项目交叉工作的方法要加以改进;四是随着城市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和设计理念提出了更高要求。对此,我们将保持清醒的认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设计勘察工作,提高设计质量,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文)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和试点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的设计勘察工作,普通国省道和重要县道项目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中设计勘察是指公路工程中的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包括初步设计阶段的初测初勘、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定测详勘等工作。

设计勘察工作应当符合现行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符合项目勘察设计招投标文件和设计合同书等的相关内容,满足项目设计工作的需要。

第四条。

为确保地质勘查的工作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专业单位对地质勘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过程核查。

第五条建设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总体负责,负组织管理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勘察工作质量负直接责任;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对其核查工作质量负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相关设计勘察从业单位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计勘察准备。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进场前应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同要求,组建项目勘察工作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进场后须对工程全线进行现场初步踏勘和调查,根据踏勘和调查情况,分阶段编制详细的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有)和施工图设计阶段的勘察事先指导书。

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质量要求和计划工作量,重大或特殊结构、不良地质、特殊地质工点勘察工作的内容、方法和工作量,超出设计勘察合同约定工作量的合理补偿办法,计划进度及完成日期,完成勘察工作的保证措施,提交资料和成果的要求。

设计勘察事先指导书格式详见附件1。

第八条。

由两家及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担的项目,建设单位应督促总体设计单位牵头确定总体勘察设计原则,各勘察设计单位分别编制事先指导书。

第九条。

事先指导书须经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对事先指导书的主要审核内容有:

(一)事先指导书内容是否齐全,格式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四)事先指导书能否满足指导设计勘察工作的需要。第十条建设单位对事先指导书审核同意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前,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勘察工作交底。

第三章设计勘察实施。

第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依据批准的事先指导书,进行外业勘测和地质勘察工作,工作过程中必须确保勘察工作量、工作深度和工作质量,保证勘察人员的人身安全,并保护环境。

第十三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实际地形和地质的变化情况,动态调整工作方法和工作量,方案调整需报建设单位备案。

如有以下重大调整须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一)线位发生重大变化或新增比较线;

(二)(特)大桥、(特)长隧道等结构物的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三)互通、服务区和收费站等位置和形式明显变化;

(四)涉及动用勘察设计招标文件中暂列金额的情况;

(五)其它重大调整情况。

第十四条。

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委托的专业单位应依据事先指导书对地质勘察工作进行全过程核查,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在地质勘察过程中,建设单位如认为勘察方案需调整时,应认真听取勘察设计单位意见,并按照内部管理程序下达调整方案。

第十六条项目初审单位应了解设计勘察各阶段工作情况和成果,加强外业勘测工作的技术服务。

第四章设计勘察验收程序。

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基本完成外业勘察、室内试验和资料整理,并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后,编制勘察验收成果报告。

设计勘察验收成果报告格式详见附件2。第十八条。

(一)勘察设计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三)建设单位邀请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验收,并提出验收意见;

(四)通过验收后,由建设单位将批准意见(含成果报告、核查报告)、验收会专家组意见和勘察设计单位答复意见等资料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九条。

初测初勘验收一般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形式。定测详勘验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采取室内会议形式,也可采取现场踏勘和室内会议相结合的验收形式。

第二十条。

参与验收的专家一般由地质、路线、路基和结构等专业具有丰富工程经验的技术人员组成。

第二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

(一)事先指导书未经建设单位审核同意或未及时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二)验收资料严重不全的,外业勘察及室内实验完成量不满足要求或深度不足的;

(三)验收成果报告未经过勘察设计单位内部审核、签署的;

(四)勘察周期未达到有关文件要求的。

第二十二条。

验收专家组根据相关规范和事先指导书的要求,对勘察验收成果进行评价,提出具体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进行相应的补充完善后,按程序重新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不合格或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开展内业设计工作。

第五章设计勘察验收内容。

第二十五条。

初测验收内容: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地形图测量范围、精度及成图;

(三)路线放样控制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等是否满足各专业调查工作的需要;

(七)路线比选方案是否进行同深度的设计勘察。第二十六条。

初勘验收内容:

(四)提交的验收成果资料是否已基本查明工程的总体地质条件;对路线、路基、桥梁、隧道等方案比选起控制作用的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基本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初步评价和提出绕避或处治对策的依据是否合理;各路线方案的工程地质条件是否已基本查明,提出的基本结论是否充分、合理。

第二十七条。

定测验收内容:

(一)平面及高程控制点的检测情况,包括控制点的布设及成果精度;

(二)按照现行《公路勘测规范》的相关要求,核查路线中桩设置的间距、位置、精度等;

(三)路基横断面的测量方法及精度情况能否满足相关要求;

(六)核查全线路线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采用的合理性,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局部路段能否进一步进行优化。

第二十八条详勘验收内容:

(四)提交的成果资料是否已查明总体工程地质条件;不良地质和特殊性岩土类型、范围及性质是否已查明,其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意见、建议处置措施等是否合理;是否查明路基、桥梁、隧道等构筑物的工程地质条件。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此前由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事先指导书格式。

2.高速公路项目设计勘察初测初勘(定测详勘)验收成果报告格式。

3.高速公路项目地质勘察初勘(详勘)核查报告格式。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一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的审批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交通部核备。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条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商务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投标书;。

(二)授权书;。

(三)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基本情况;。

(四)勘察设计工作大纲。

技术文件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二)对招标项目特点、难点、重点等的技术分析和处理措施;。

(三)拟进行的科研课题;。

(四)工程造价初步测算。

报价清单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一)勘察设计费报价;。

第二十五条投标文件中的商务文件应当包括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通过资格预审后的更新材料,勘察设计工作大纲应当包括勘察设计周期、进度和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措施。

第二十六条投标文件的报价清单中,对勘察设计取费应当按照现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费收费标准进行计算。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采用双信封密封,第一个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内为报价清单。上述两个信封应当密封于同一信封中为一份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及任何说明函件应当经投标人盖章或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截止日期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使用与投标书相同的密封方式投递,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对在投标截止日期后送达的任何函件,招标人均不得接受。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招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不得串通作弊,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以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一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截止日期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二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进行公证的,应当有公证员出席。

第三十三条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当众拆封投标文件的第一个信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文件签署情况及商务文件标前页的主要内容。投标文件中的第二个信封不予拆封,并妥善保存。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者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

(三)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五)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评标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有关要求进行。

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

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分别设立评标专家库。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或者由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采用综合评价方法对投标人的.信誉和经验,项目负责人的资格和能力,对项目的技术建议,勘察设计周期及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后续服务和报价进行分别打分评议。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第一个信封评审打分后,在监督机构到场的情况下,拆封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对第二个信封进行评审打分。经综合评审,依据对投标人综合得分结果的排序高低推荐二名中标候选人,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所有的投标文件均未通过商务文件、技术文件符合性审查;。

(二)所有的投标文件均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在十五日之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四十一条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定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供。

第四十二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分包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进行方案招标的,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的投标方案,应当征得未中标人的同意,并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必须进行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在规定时间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的,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招标活动。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第四十七条投标人违反本办法,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贿赂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其评标委员会专家资格,建议所在单位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贿赂、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视情况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有特殊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二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已于2013年2月4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施行。

部 长 杨传堂

2013年2月17日

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1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三、第十八条修改为: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四、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中的“交通部”修改为“交通运输部”;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二条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1日交通部发布 根据2013年2月17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特殊情况;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提供勘察设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勘察设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七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是指招标人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对公路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通过招标活动选定勘察设计单位。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可以实行一次性招标、分阶段招标,有特殊要求的关键工程可以进行方案招标。

第八条 招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 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制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代理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委托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有相应资质、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组织投标。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概况、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应当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级人民的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申请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出认定。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公开招标的,实行资格预审;邀请招标的,实行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发售招标文件。

资格后审是招标人在收到被邀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后,对投标人的资质、信誉、业绩和能力的审查。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向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五)组织潜在投标人勘察现场,召开标前会;

(六)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七)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八)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实行邀请招标的.,在编制招标文件后,按上述程序的(四)至(九)项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一)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资信证明和勘察设计收费证书;

(二)近五年完成的主要公路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和获奖情况以及社会信誉;

(三)正在承担的和即将承担的勘察设计项目情况;

(四)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和技术设备、应用软件投入情况;

(五)上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决算审计情况;

(七)有分包计划的,提交分包计划和拟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或者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范本,结合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勘察设计合同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四)勘察设计标准规范;

(五)勘察设计原始资料;

(六)勘察设计协议书格式;

(七)投标文件格式;

(八)评标标准和方法。

第十七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补遗或者修正时,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十五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补遗或者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八条 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备案,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资格预审结果和招标文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四日;自招标文件发售截止之日至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二十一日。

第二十条 投标人是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具备规定资格,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组织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法人或者组织组成的联合体资质按联合体成员内资质等级低的确定。

联合体成员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联合体主办人和成员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作进行分包的,必须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四条 投标文件由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清单组成。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三

二0xx年度,xx筹建处在省交通厅和高管局的正确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政务公开和行政审批改革为基础,以依法行政、公正便民、勤政廉政为原则,以政务透明、政策公开、准确及时为基本要求,以明确责任、强化监督为管理手段,严格落实《xxx行政许可法》,坚持公开、公正、依法办事,按照省厅要求将xx高速公路的项目审批、暂定金招投标、征地拆迁、施工过程管理、设计变更管理、交工验收、资金使用七项工作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确保xx高速公路建设达到优质、高效、健康的总体发展要求。

xx筹建处领导班子在全面布置xx项目工程建设总体规划和奋斗目标的同时,将廉政建设作为全处工作的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正确认识高速公路建设的严峻形势,明确工作目标,提出了“修三年路,树百年人”的廉政建设工作目标。筹建处还学习了xx高速公路的“阳光工程”的经验、作法。通过各项教育整顿活动,全处干部职工思想态度端正、工作作风扎实、精神状态饱满、工作热情高涨,工作形成合力,整顿效果明显。为了有效的防止和减少工程建设中职务犯罪的发生,维护建设、施工单位的经营管理秩序,促进xx高速公路项目顺利进行,筹建处与xx市人民检察院共同制定了《关于共同开展xx高速公路(xx段)工程建设专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11月30日,xx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与xx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在xx召开了高速公路工程专项预防工作会议,筹建处组织全线驻地监理和施工单位主要人员参加了由xx处长讲授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培训班”,努力实现“建优质工程,育优秀干部”的目标。

为了保障“阳光工程”的顺利实施,切实把交通厅提出的“十大公开、六项内容”落实到实处,成立了以处长为组长,副处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实施“阳光工程”领导小组。根据《xx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阳光工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制定了《高速公路“阳光工程”实施细则》,除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等“四制”外,针对工程分包、材料采购、工程变更、工程质量、征地拆迁、财务管理和建设资金的使用等容易出现腐败的七个方面,先后制定了党风廉政建设制度、行政管理规章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计量支付管理制度、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按制度办事。筹建处认真贯彻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凡设计到筹建处人事、大额资金支付、工程材料选定、工程变更等重大问题和员工热点问题,都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把民主集中制作为加强班子团结和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重要环节与有效办法。

xx筹建处严格遵守《xxx招标投标法》和有关管理办法,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了《xx高速公路材料招标实施办法》,对工程项目中的暂定金和业主采购材料等(例如: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锚具、桥梁支座、下穿京九铁路和朔黄铁路地道桥工程)都依法进行了公开招标。同时,在全省首次对工程保险进行了公开招标,开创保险公开招标的先例,得到省交通厅招投标中心、省发改委的高度评价和认可。

xx筹建处严格按照合同管理有关规定制定和执行计量支付程序,注重时效性,严格杜绝拖欠工程款现象发生。财务部门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资金管理制度规范工程财务管理。

(1)加强监督,动态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筹建处在资金管理上严格程序、认真把关,按照国家有关建设资金的使用规定,专款专用,保证到位资金全部用于工程建设。为随时掌握资金流向,筹建处与银行签署合作协议,建立相应资金台帐,由银行对施工单位工程资金使用进行监管并及时向筹建处提供资金流向报告,筹建处对拨付施工单位的工程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了资金的安全使用。

(2)严格程序,按时支付。

筹建处还加强与xx公司的沟通,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程序。为了保证工程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为项目的顺利实施建立一条高效、迅捷的资金通道,特制定了《xx高速公路建设资金筹措办法》,明确建设资金筹措程序,规定了相关科室职责。在每月月初向xx公司提供资金使用情况、资金使用计划、工程进度及计划、施工质量等第一手资料,以便xx公司掌握工程进度,据此拨付下月建设资金。同时保证资金及时到位,以满足工程资金需求,为xx高速公路建设顺利提供坚实的保障。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四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提高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水平和公路建设投资效益,确保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设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第三条公路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勘察设计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的;。

(二)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的;。

(三)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五

我叫,在xx公司工作。转眼间xx年已经远去,我们又迎来了崭新的一年。xx年我从事技术工作,并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在xx公司xx项目工作。总结一年来的工作,站在个人角度谈谈对技术工作的认识。

从事技术工作,第一要有善于学习和钻研的态度。我从事的是桥梁行业,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这就需要提前对图纸进行详细的学习,在编制施工方案时尽量贴近实际,在脑海中应该对施工的全过程及各种注意事项都有所了解。

作为一名工程技术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好计划,合理安排各个工序和生产要素。提前准备后续工程所需要的人力、材料设备、技术准备等等。确保在后续工作实施时,不手忙脚乱,不缺东少西,不影响工期。

在工作中,个人的工作态度也很重要,领导交代的任务必须按要求完成,不可以拖拉敷衍。假如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要及时汇报。便于尽快解决问题。

技术人员的工作也是非常辛苦的,白天要在现场爬上爬下指导施工,晚上还要对当天的内业资料进行整理并对第二天的工作进行安排。这就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当天的工作当天完成,绝不拖到第二天。

技术人员是工作在施工一线的,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等要负起责任。及时汇报施工中需要解决和改进的问题,并向领导提出解决方案。一切以保证进度和质量安全为前提。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内业资料及数量确认资料要及时找监理工程师签认,以免影响到后期计量。

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赚钱,所以在提供合格产品的前提下,应当追求利益最大化。这就要求在施工中要注意合理安排施工工艺、工序、人力、机械设备与材料计划,在保证进度与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工程成本。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节约人力和材料。

在新的一年里,我将一如既往地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并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工作中,使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能力都能够得到提高,为公司尽自己的微薄之力。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六

至20xx年底,屏山街道辖区内公路里程共公里,根据年度公路普查新增道路100公里(村道),其中国道32公里,县道26公里,拥有乡道公里、村道公里。一年来,我街道的公路建设投资规模、建设速度、保证工程质量与提高路面等级方面均创历史最好水平,整体服务水平明显提高。20xx年,我街道累计完成公路建设总投资38580万元(含禄大路屏山段)。其中,省市级投资38000万元,县、街道投资580余万元,建制村路面硬化里程达公里,20xx年以来新增村道100公里,硬化村道公里,为实现上级提出的县乡公路等级化,乡村公路硬化,村组公路畅通化打下了坚实基础。

1、公路里程。

全街道共拥有各级公路86条公里(不含境内昆禄公路和县级干道)。其中乡道7条(段)公里;村道79条(段)公里。全街道拥有各类等级桥梁24座。

2、公路等级。

在公路总里程中,乡道水泥路面公里,正实施硬化里程公里,砂石路面公里;村道公路水泥路面公里;村道砂石路面公里。晴雨通车里程公里,占总里程的94%。

3、公路养护。

全年共投入乡村道路养护经费4万元,养护里程达290公里。但由于公路里程长,养护经费少,部份大中修工程难于实施,养护保通工作比较困难,乡村公路、村组公路附属设施少,公路抗灾能力差,通过能力低,普遍存在晴通雨阻现象,使用效率低。

公路建设。

积极争取茂龙、砚瓦、马安公路硬化立项。

2、公路养护。

进一步深化公路养护体制改革,完善养护管理体系和养护承包责任制,强化养护意识,抓好乡村公路修复保通工作,改善乡村公路晴通雨阻状况,确保公路好路率每年20%的提升速度。

3、路政管理。

继续宣传贯彻落实《公路法》和《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加强乡村道路巡查工作,严肃查处侵犯路产路权案件,切实维护公路安全畅通。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七

本项目为省外项目,设计环境、语言交流、设计理念差异很大,对我们设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初到贵州,开会时,常常听不懂,不能准确理解业主意图,而且开会不总结,会后不知道该如何开展工作,成为我们设计工作的极大障碍。初步设计主要是解决工程方案和工程造价两件事情。初步设计超工可是目前设计的通病,本项目初步设计第一版概算超工可较多,在业主主持下,后经多次优化,采取各种措施,使初步设计概算满足上报要求。

1、加强交流:

工可研报告一般规划部门完成,它和初步设计承担的部门一般是两家单位或部门。工可报告在编制完成中,设计人员的水平、研究周期和为了立项的需要,报告中存在哪些问题、研究不透澈的问题、不宜在报告中出现的事宜,通过研读报告事发现不了的。若根据报告提供的内容去做初步设计肯定是要走弯路。本项目工可编制较急促,三都立交研究不透彻,造成我们在初步设计阶段、施工图阶段花费了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去研究立交设置的必要性,开了很多会,受到了很多批评。

2、注重工程造价:

一个项目所处的地理位置、历史时期不同,各项目工程的估算指标会略有差异,偶尔会有个别反常现象。要将设计方案研究和估算研究并重,根据估算指标去指导方案设计和研究工作。这对提高设计质量、生产效益有重要意义。

外业阶段要尽早安排材料单价、造价信息等的收集、整理工作,要加强造价分析工作。工可和初步设计的对比工作,不能停留在工程规模比较的层面上,在造价控制相对合理的情况下才能由外业工作转入内业工作。

同时,要加强估算指标的验证工作。建议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工程、路段,加强设计深度,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并完成概算。完成概算指标和估算指标的对比工作。通过代表性工程反映估算金额的合理性。

3、提前安排工程地质调汇:

山区公路,地质选线是一个非常重要因素,在纸上定线时如果有走廊带的1:1万的工程地质调汇图,这对提高设计质量,节约工程费用有着重要意义。因此,建议象提前安排测量控制一样,提前安排地质调汇工作,对于提高设计质量、加快进度、提高设计水平、节约成本非常重要。

4、加强地形图精度的评价工作、充分利用地形图:

随着设计手段、基础资料精度的提高和完善,对我们设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特别是地形图采用航拍技术后,图纸精度很高。如何很好的利用好它,最大限度发挥它的作用,值得我们大家去思考,去研究。

外业阶段应选择代表路段进行放线,评价地形图的精度,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减少放线工作量,提高设计速度,减少成本有重要意义。

初步设计阶段路线方案较多,水文测量工作量大,如果对全线所有路线方案完成水文勘测工作,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建议水文工作分三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充分利用地形图,利用数模,对全线桥位、路基文件进行计算分析,指导路线平纵面设计和各专业尽快展开。第二阶段,对推荐方案的重要路段、重点桥梁进行水文实际勘测,根据分析结果,修正第一阶段成果;第三阶段,安排在施工图阶段完成,主要是对第二阶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并全面修编水文报告。这有助于节约资源、成本,减少工作强度,加快进度,减少水文工作对项目进展的制约。

5、放线、调查:

山区高速公路地形复杂,植被茂密,放线难度大,成本高,进度慢。为控制中桩测量、横断面精度,对全线均增加了边桩,有力地保证了测量和调查精度,但也增加了放线难度和工作量,影响了放线速度,增加了放线成本。

本项目路线穿越少数民族聚居区,经济落后、偏远,给居住、生活带来极大的困难,工点和驻地非常远,路上花费的时间往往达3、4个小时,有效工作时间极短,项目组人员克服种种困难,完成本项目外业工作。

6、规范、习惯:

设计规范是我们设计人员的法律,是我们设计工作的依据。我国土地辽阔,地域广,地形、气候差异巨大。部颁规范如何能和任一省份省情结合起来,使我们研究的一个课题。一个省份,她的地域特点、设计理念、施工水平、管理水平会形成一个省份的特点和习惯。我们初到贵州,就有很多不习惯的地方,使得我们走了很多弯路,做了很多重复工作。如:业主要求中心填高20米以下采用路基方案,中心填高20~30米,若地形、地质条件较好,采用路基方案;30米以上的路段根据研究结果,合理选择。这些思路、理念在我省是不合理的,我们会采用桥梁方案。差异和不习惯是巨大的。因此,在部颁规范的框架下,结合我省地形、地质、气候特点,总结几十年高速公路的实践经验,完善我省地方规范,对于指导我们的设计、公路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7、成本大、控制难度大:

本项目为外省工程,成本高,成本控制难度极大。比如:本项目施工图外业验收,业主就分为测设预验收、地勘预验收和施工图外业验收三次进行,会议费用、咨询费用、住宿费、交通费极高,无形中大大增加了设计成本,同时严重影响了设计进度。仅就xx年2月至xx年4月底,受业主要求,去贵州开会、完成其他工作达18次(项),极大地干扰我院的设计工作,极大地影响了我们的设计进度。

在院领导的领导下、全体设计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在本项目花费了很大的心血,并顺利完成了本项目的设计工作。

公路设计投标总结范文范本篇十八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

(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

(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不得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

第十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原则上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二)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发售资格预审文件,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关键内容;。

(三)接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六)编制招标文件;。

(七)发售招标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

(八)需要时,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召开投标预备会;。

(九)接收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十)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评标委员会编写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一)公示中标候选人相关信息;。

(十二)确定中标人;。

(十三)编制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十四)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十五)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公开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采用邀请招标的,在完成招标文件编制并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按照前款程序第(七)项至第(十五)项进行。

第十二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采用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专家抽取以及资格审查工作要求,应当适用本办法关于评标委员会的规定。

第十三条资格预审审查办法原则上采用合格制。

资格预审审查办法采用合格制的,符合资格预审文件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应当通过资格预审。

第十四条资格预审审查工作结束后,资格审查委员会应当编制资格审查报告。资格审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情况;。

(五)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

(六)未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名单以及未通过审查的理由;。

(七)评分情况;。

(八)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九)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资格审查附表。

除前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资格审查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资格审查报告上逐页签字。

第十五条资格预审申请人对资格预审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后3日内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招标人未收到异议或者收到异议并已作出答复的,应当及时向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根据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标准文本,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载明详细的评审程序、标准和方法,招标人不得另行制定评审细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招标文件及其澄清、修改报相应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自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起,将其关键内容上传至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进行公开,公开内容包括项目概况、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要求、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招标人联系方式等,公开时间至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结束。

招标人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涉及到前款规定的公开内容的,招标人应当在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将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上传至前款规定的网站。

第十九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提出异议。招标人应当对异议作出书面答复。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人书面答复内容涉及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按照有关澄清或者修改的规定,调整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或者投标截止时间,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条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提出质量、安全目标要求,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段的划分应当有利于项目组织和施工管理、各专业的衔接与配合,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可以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总承包招标或者分专业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财务能力、履约信誉等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三)通过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分支机构等无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入项目所在地进行投标。

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对投标人主要人员以及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数量和资格要求。投标人拟投入的主要人员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的具体人选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合同谈判阶段确定。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人员是指设计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等项目管理和技术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或者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该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各类保证金收取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保证金收取的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或者随意更改招标文件载明的保证金收取形式、金额以及返还时间。招标人不得在资格预审期间收取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人,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应当否决其投标。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允许分包的或者不得分包的工程和服务,分包人应当满足的资格条件以及对分包实施的管理要求。

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对分包的歧视性条款。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前款所称的歧视性条款:

(一)以分包的工作量规模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二)对投标人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分包计划设定扣分条款;。

(三)按照分包的工作量规模对投标人进行区别评分;。

(四)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人进行分包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划分双方风险,不得设置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转嫁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投标人的不合理条款。招标文件应当设置合理的价格调整条款,明确约定合同价款支付期限、利息计付标准和日期,确保双方主体地位平等。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招标文件中合理设定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标准和方法中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禁止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招标项目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中应当约定负责实施暂估价项目招标的主体以及相应的招标程序。

第三章投标。

第三十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具有承担所投标项目的相应能力。

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当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装订、密封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将投标文件送达招标人。

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对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方式进行招标且评标方法为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或者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招标的,投标文件应当以双信封形式密封,第一信封内为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第二信封内为报价文件。

第三十三条投标文件按照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的,应当以书面函件形式通知招标人。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编制形式、密封方式、送达时间等,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投标文件且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有关分包的规定,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工作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未列入分包计划的工程或者服务,中标后不得分包,法律法规或者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五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投标文件应当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未参加开标的投标人,视为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第三十七条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开标分两个步骤公开进行:

第二步骤宣布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对其第二信封内的报价文件进行开标,宣读投标报价。未通过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对其第二信封不予拆封,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投标人未参加第二信封开标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及时将第二信封原封退还投标人。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工作。

国家审批或者核准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独立桥梁和独立隧道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由招标人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可以从省级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也可以从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相关专业中随机抽取。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评标专家难以保证胜任评标工作的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三十九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国家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民主推荐一名主任委员,负责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开展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委员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主要包括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开标记录、投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可以协助评标委员会开展下列工作并提供相关信息:

(一)根据招标文件,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二)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四)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招标人不得对投标文件作出任何评价,不得故意遗漏或者片面摘录,不得在评标委员会对所有偏差定性之前透露存有偏差的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全面、独立评审所有投标文件,并对招标人提供的上述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发现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当进行修正。

第四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四十三条公路工程勘察设计和施工监理招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对投标人的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宜超过10%,评标价得分应当根据评标价与评标基准价的偏离程度进行计算。

第四十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包括合理低价法、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

合理低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对其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仅依据评标基准价对评标价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参与报价文件评审的投标人数量不得少于3个。

综合评分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的评标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其中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是指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排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评标,一般采用合理低价法或者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工程规模较小、技术含量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第四十五条实行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

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的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分因素包括评标价、项目管理机构、技术能力、设计文件的优化建议、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因素,评标价的评分权重不得低于50%。

第四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审慎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据评标办法规定的评审顺序和内容逐项完成评标工作,对本人提出的评审意见以及评分的公正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

除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外,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投标人商务和技术各项因素的评分一般不得低于招标文件规定该因素满分值的60%;评分低于满分值60%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招标人应当对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在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中载明。

第四十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投标文件数量和评标方法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根据前款规定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如为评标专家库专家,招标人应当从原评标专家库中按照原方式抽取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相应减少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代表数量。

第四十八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对相应投标报价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证明可以按照其报价以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履行期限完成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

第五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的,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在3个以上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在对报价文件进行评审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通过第一信封商务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未否决全部投标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但评标委员会在进行报价文件评审时仍有权否决全部投标;评标委员会未在报价文件评审时否决全部投标的,应当在评标报告中阐明理由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五十二条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并标明排序。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监督人员名单;。

(四)开标记录;。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名单;。

(六)否决的投标人名单以及否决理由;。

(七)串通投标情形的评审情况说明;。

(八)评分情况;。

(九)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十)中标候选人名单;。

(十一)澄清、说明事项纪要;。

(十二)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十三)评标附表。

对评标监督人员或者招标人代表干预正常评标活动,以及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不正当言行,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第(十二)项内容中如实记录。

除第二款规定的第(一)、(三)、(四)项内容外,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应当在评标报告上逐页签字。对评标结果有不同意见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报告应当注明该不同意见。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果。

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

(一)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二)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人员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编号;。

(三)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四)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五)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十四条除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书面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二)招标过程简述;。

(三)评标情况说明;。

(四)中标候选人公示情况;。

(五)中标结果;。

(六)附件,包括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成员履职情况说明等。

有资格预审情况说明、异议及投诉处理情况和资格审查报告的,也应当包括在书面报告中。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格、质量、安全、履行期限、主要人员等主要条款应当与上述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当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招标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形式,由中标人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或者现金、支票等支付形式。

第五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对中标人主要人员的到位率考核制度。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同时将检查结果记入中标人单位以及主要人员个人的信用档案。

第六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

(二)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否决的;。

(四)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订立书面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报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依照本条规定不再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可以邀请已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申请人或者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谈判,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并将谈判报告报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加强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加强信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

招标人应当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从业企业。

招标人对信用等级高的资格预审申请人、投标人或者中标人,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的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优惠措施以及信用评价结果的认定条件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载明。

资格预审申请人或者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资格审查或者评标中履约信誉项的评分因素,各信用评价等级的对应得分应当符合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并在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十三条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

就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十四条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

(四)异议的提出及招标人答复情况;。

(五)相关请求及主张;。

(六)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对本办法规定应先提出异议的事项进行投诉的,应当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不予受理。

第六十五条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的,由具体承担该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并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诉人责任。

第六十六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理投诉,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第六十七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的网站上进行公告,包括投诉的事由、调查结果、处理决定、处罚依据以及处罚意见等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满足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而进行招标的;。

(二)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将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备案的;。

(三)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四)不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进行招标的;。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

(六)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资格审查报告存在重大偏差且影响资格预审结果的;。

(七)挪用投标保证金,增设或者变相增设保证金的;。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九)向评标委员会提供的评标信息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十)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的;。

(十一)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的金额、支付形式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

第六十九条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与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贿赂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以及进行恶意投诉等投标不良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还可以扣减其年度信用评价分数或者降低年度信用评价等级。

第七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未对招标人根据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一)至(四)项规定提供的相关信息进行认真核查,导致评标出现疏漏或者错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七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公告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将其作为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信息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二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七十三条采用电子招标投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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