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实用11篇)

  • 上传日期:2023-11-21 17:2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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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需要采取更具挑战性的方法来应对当前的局势。在总结中,我们要突出重点并提出进一步改进的建议。善良是我们应该努力追求的目标,它会给我们带来无尽的正能量。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一

为了解和掌握药品经营企业通过gsp认证后,在实施gs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并确定有效的监管对策,笔者在一年来工作实践中,对全市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现状进行了全面调查,调查覆盖率达76.9%,调查情况如下:

一、存在的问题。

1、处方审核员不在职在岗问题普遍,在对药品零售企业抽查中发现,有40%的处方审核员不能坚持在岗,20%的处方审核员只是挂名,处方审核员工作形同虚设,更谈不上有效开展患者合理用药咨询。

2、药品养护行为不符合要求。一些药品经营企业在对库存药品的管理中,未记录药品养护的内容和过程,药品养护情况无法追踪查询:通过gsp认证时库房设置的空调、除湿、冷库或冷藏箱等温度调节设备不能坚持正常使用,温湿度记录不真实。

3、药品拆零销售不规范,80%的药品零售企业拆零销售行为不规范,缺少拆零设备,未建立拆零记录。

4、药品分类管理工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处方药不凭处方销售或暗中销售问题突出,个别药店采取不按规定对购进的处方药进行记录,暗中销售或私造虚假处方,规避检查。二是一些药店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未按规定陈列、摆放、标示不醒目。三是对处方的审核不严格,流于形式,特别是经营中药饮片的.处方,不对调剂饮片进行审验,只是在处方上签字,就向患者发药。

5、药品库房形成虚设,部分药店认证后,药品库房另作他用,存在的库房也没有按gsp要求进行管理,gsp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没有严格的执行或执行无记录记载。

二、原因分析。

药品经营企业实施gsp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原因大致有四个方面,一是由于我市地理位置偏远,经济不发达,生活水平不高,多数零售药店规模较小,经济效益不好,致使一些药店认证通过后,辞退了驻店药师,形成有名无实的情况,不能做到在职在岗。二是由于经营规模小,品种单一,药品供货方便,多数药店的库房基本空闲,基本是零库存,gsp要求得有关库房的管理制度基本不能执行。三是由于处方无来源,零售药店销售处方药受到制约,影响经济效益,一些药店采取了进货不做购进记录,不凭处方暗中销售的情况。四是经营中药饮片人员业务素质不高,缺乏对饮片真伪的鉴别能力,不能胜任饮片处方审核工作,处方审核流于形式。

三、监管对策。

1、强化宣传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重点抓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普及和对药品经营企业从事这类管理、验收、养护、保管、销售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能力,增强质量观念和诚信自律意识。

2、以gsp为契机,规范药品经营企业行为,加大对企业实施gsp的监管力度,督促其不断改造硬件设施,完善软件管理,加大gsp跟踪检查力度,重点检查通过认证企业的质量体系运行情况及购、销存等环节的规范程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企业,采取限期整改和不予通过跟踪检查方式,强化其规范管理。

3、鼓励零售连锁向农村发展。以连锁经营为主要模式,促进农村供应网络发展,调查显示,在农村零售药店管理状况好于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而连锁门店则好于零售药店。因此,药监部门应促进农村零售连锁门店、乙类非处方药柜的大力发展。同时,通过竞争促进农村药品管理水平的提高。

4、积极推动药品经营企业信用建设。药监部门应制定药品经营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探索信用分类管理的有效方法和途径,通过建立信用档案,评定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曝光不良行为等方式开展诚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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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二

1.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及其附件的复印件:

包括与申请事项有关的本品各种批准文件,如药品注册批件、补充申请批件、商品名批准文件、药品标准颁布件、药品标准修订批件和统一换发药品批准文号的文件、《新药证书》、《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等。附件包括上述批件的附件,如药品标准、说明书、标签样稿及其他附件。

2.证明性文件:

(1)申请人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药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变更记录页、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申请人不是药品生产企业的,应当提供其机构合法登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药品注册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对于不同申请事项,应当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要求分别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对于进口药品,应当提交其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变更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其格式应当符合中药、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中对有关证明性文件的要求。

除变更药品规格、改变产地、改变制药厂商和注册地址名称外,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不能出具有关证明文件的,可以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说明。

3.修订的药品说明书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4.修订的药品标签样稿,并附详细修订说明。

5.药学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学研究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原注册申请相关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根据对注册事项的不同要求,分别提供部分或全部药理毒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和必要的国内外文献资料,申报资料项目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提供。

7.临床研究资料:

要求进行临床研究的,应当按照附件1~3中相应的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在临床研究前后分别提交所需项目资料。不要求进行临床研究的,可提供有关的临床研究文献。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三

附件2: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

一、注册分类。

1.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

(1)通过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制得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2)天然物质中提取或者通过发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单体及其制剂;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

(4)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

(5)新的复方制剂;

(6)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国内外均未批准的新适应症。

2.改变给药途径且尚未在国内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3.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

(3)改变给药途径并已在国外上市销售的制剂;

(4)国内上市销售的制剂增加已在国外批准的新适应症。

4.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但不改变其药理作用的原料药及其制剂。

5.改变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的制剂。

6.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

二、申报资料项目。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二)药学研究资料。

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8.一般药理学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份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三、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需提供研制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制剂研究合理性和临床使用必需性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尚应包括对工艺验证的资料。

制剂处方及工艺研究资料:应包括起始物料、处方筛选、生产工艺及验证资料。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影响因素试验、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7非临床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是指所申请药物的体外和体内(动物)药代动力学(吸收、代谢、分布、排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14.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5.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6.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四、申报资料项目表及说明。

(一)申报资料项目表。

注:1.“+”指必须报送的资料和/或试验资料。

2.“±”指可以用文献资料代替试验资料。

3.“-”指可以无需提供的资料。

4.“*”指按照说明的要求报送资料,如*6,指见说明之第6条。

5.“△”指按照本附件“。

五、临床试验要求”中第4条执行。

6.文献资料为所申请药物的各项药理毒理(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研究的文献资料和/或其文献综述资料。

(二)说明。

6、资料项目12和。

14、临床试验资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与变更相关的资料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对于注册分类1的品种,临床试验完成后应根据临床期间进行的各项研究的结果,重新整理报送资料项目1~30的全部资料。

同时申请注册属于注册分类3的原料药和属于注册分类6的制剂的,其原料药的注册申请应当符合申报生产的要求。

2.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按照《申报资料项目表》的要求报送资料项目1~16和28~30。需进行临床试验的,在临床试验完成后报送资料项目28~32以及其他变更和补充的资料,并按申报资料项目顺序排列。

3.申请注册分类6的药品,应根据品种的工艺、处方进行全面的质量研究,按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无法按照国家标准与已上市产品进行质量对比研究的,应按照新药的要求进行质量研究,必要时对国家药品标准项目进行增订和/或修订。

4.单独申请注册药物制剂,必须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一式2份,分别放入资料项目2的资料(证明性文件)和资料项目13号的资料(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中。使用国产原料药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原料药的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签订的供货协议、销售发票等的复印件。使用进口原料药的,应当提供与该原料药生产企业或国内合法的销售代理商签订的供货协议、《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书、药品标准复印件等。药品注册过程中,研制制剂所用的进口原料药未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或者《医药产品注册证》的,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

5.对用于育龄人群的药物,应当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相应的生殖毒性研究资料。

6.对于临床预期连续用药6个月以上(含6个月)或治疗慢性复发性疾病而需经常间歇使用的药物,均应提供致癌性试验或文献资料;对于下列情况的药物,需根据其适应症和作用特点等因素报送致癌试验或文献资料:

(1)新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致癌物质的结构相似的;

(3)致突变试验结果为阳性的。

7.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的新药,如镇痛药、抑制药、兴奋药以及人体对其化学结构具有依赖性倾向的新药,应当报送药物依赖性试验资料。

8.属注册分类1的,一般应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过程中进行毒代动力学研究。

9.属注册分类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药物中的光学异构体及其制剂”,应当报送消旋体与单一异构体比较的药效学、药代动力学和毒理学(一般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题合理性的研究资料或者相关文献资料。在其消旋体安全范围较小、已有相关资料可能提示单一异构体的非预期毒性(与药理作用无关)明显增加时,还应当根据其临床疗程和剂量、适应症以及用药人群等因素综合考虑,提供与消旋体比较的单一异构体重复给药毒性(一般为3个月以内)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资料(如生殖毒性)。

10.属注册分类1中“由已上市销售的多组份药物制备为较少组份的药物”,如其组份中不含本说明6所述物质,可以免报资料项目23~25。

11.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2。

12.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一般应提供与单药比较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显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变,可不提供资料项目27。

13.属注册分类1中“新的复方制剂”,如其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结果显示无重大改变的,可免报资料项目23~25。

14.属注册分类2的,其药理毒理研究所采用的给药途径应当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一般情况下应当提供与原途径比较的药代动力学试验和/或相关的毒理研究资料(如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和/或局部毒性试验)。

15.属注册分类3中“改变给药途径,已在境外上市销售的制剂”,应当重视制剂中的辅料对药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响,必要时提供其药代动力学试验或者相关毒理研究资料。

16.属注册分类4的,应当提供与已上市销售药物比较的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一般药理学和急性毒性试验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必要时还应当提供重复给药毒性和其他药理毒理研究资料。如果改变已上市销售盐类药物的酸根、碱基(或者金属元素)而制成的药物已在国外上市销售,则按注册分类3的申报资料要求办理。

17.局部用药除按所属注册分类及项目报送相应资料外,应当报送资料项目21,必要时应当进行局部吸收试验。

18.对于存在明显安全性担忧(如安全性范围比较小、给药剂量明显增加)的缓、控释制剂,一般应当提供与已上市缓控释制剂或常释制剂比较的单次给药的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

五、临床试验要求。

1.属注册分类1和2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

(1)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应当符合统计学要求和最低病例数要求;

(2)临床试验的最低病例数(试验组)要求:

i期为20至30例,ii期为100例,iii期为300例,iv期为2000例。

(3)避孕药的i期临床试验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ii期临床试验应当完成至少100对6个月经周期的随机对照试验;iii期临床试验完成至少10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iv期临床试验应当充分考虑该类药品的可变因素,完成足够样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属注册分类3和4的,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100对随机对照临床试验。多个适应症的,每个主要适应症的病例数不少于60对。避孕药应当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和至少500例12个月经周期的开放试验。

属于下列二种情况的,可以免予进行人体药代动力学研究:

(1)局部用药,且仅发挥局部治疗作用的制剂;

(2)不吸收的口服制剂。

3.属注册分类5的,临床试验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4)注射剂应当进行必要的临床试验。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单一活性成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多组份注射剂,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300例(试验药);脂质体、微球、微乳等注射剂,应根据注册分类1和2的要求进行临床试验。

4.对于注册分类6中的口服固体制剂,应当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一般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艺和标准控制药品质量的,应当进行临床试验,临床试验的病例数至少为100对。

5.减免临床试验的申请,应当在申请药品注册时一并提出,并详细列出减免临床试验的理由及相关资料。对于已批准进行临床试验的,除《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规定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的情况外,一般不再批准减免试验。如完成临床试验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详细说明减免临床试验的依据和方案,从临床统计学、试验入组病人情况等各个方面论证其合理性。

6.临床试验对照药品应当是已在国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对必须要从国外购进的药品,需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经口岸药品检验所检验合格方可用于临床试验。临床试验阳性对照药品的选择一般应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1)原开发企业的品种;

(2)具有明确临床试验数据的同品种;

(3)活性成份和给药途径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4)作用机制相似,适应症相同的其他品种。

六、进口化学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资料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品,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报送资料;其他品种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报送资料。也可以报送ich规定的ctd资料,但“综述资料”部分应按照化学药品《申报资料项目》要求报送。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应当至少是已在国外进入ii期临床试验的药物。

2.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尚需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核准的原文说明书,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说明书实样,并附中文译本。资料项目6尚需提供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上市使用的包装、标签实样。

3.资料项目28应当报送该药品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为申请上市销售而进行的全部临床试验的资料。

4.全部申报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附原文,其他文种的资料可附后作为参考。中文译文应当与原文内容一致。

5.药品标准的中文本,必须符合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格式。

(二)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说明。

1.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资料:

(1)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

属于注册分类1的药物,证明文件可于完成在中国进行的临床试验后,与临床试验报告一并报送;但在申报临床试验时,必须提供药品生产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药物的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2)由境外制药厂商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办理注册事务的,应当提供《外国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登记证》复印件。

境外制药厂商委托中国代理机构代理申报的,应当提供委托文书、公证文书及其中文译本,以及中国代理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的药物或者使用的处方、工艺等专利情况及其权属状态说明,以及对他人的专利不构成侵权的声明。

2.说明:

(1)申请人提供的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应当符合世界卫生组织推荐的统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构公证及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认证。

(2)在一地完成制剂生产由另一地完成包装的,应当提供制剂厂或包装厂所在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3)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准上市销售的,可以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提供持证商总部所在国或者地区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药品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

(4)原料药可提供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允许该原料药上市销售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也可提供欧洲药典适用性证明文件(cep,certificateofsuitabilitytothemonographsoftheeuropeanpharmacopeia)与附件,或者该原料药主控系统文件(dmf,drugmasterfile)的文件号以及采用该原料药的制剂已在国外获准上市的证明文件及该药品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

(5)申请国际多中心临床试验的,应提供其临床试验用药物在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条件下制备的情况说明。

(6)对于生产国家或地区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药或者制剂,应提供该国家或地区药品管理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或有关机构出具的该生产企业符合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的证明文件,和该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允许该品种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

(三)在中国进行临床试验的要求。

1.申请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销售的药物,应当按照注册分类1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2.申请已在国外上市销售但尚未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的药品,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3.申请与国内已上市销售药品的剂型不同,但给药途径相同的药品,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5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

4.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制剂,如果其资料项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注册分类6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注册分类3的规定进行临床试验。申请已有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不需进行临床试验。

5.单独申请进口尚无中国国家药品标准的原料药,应当使用其制剂进行临床试验。

七、放射性药品申报资料和要求。

(一)申报资料项目要求。

1.申报放射性药品:应当按照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参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及《申报资料项目》要求分别组织申报资料。其中资料项目22、26可以免报。

2.申报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可免报资料24、25。

3.申报放射化学品、药盒:可免报资料项目17、18。申报药盒时还应报送制剂项下要求的资料。

(二)申报资料项目说明。

1.资料项目8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提供所用核素生产方式的选定、照射条件、核反应式、辐照后靶材料的化学处理工艺(附化学反应式及工艺流程图),详细操作步骤,可能产生的放射性核杂质,精制(纯化)方法,所用化学试剂(特别是靶材料)的规格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处方选定的依据及制备工艺路线、反应条件、操作步骤,药盒中各组份原料的质量标准。若某一组份为自行制备,应提供详细的合成路线选定的依据、合成工艺流程、化学反应式、反应条件、操作步骤、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产生或夹杂的杂质,各步中间体质控方法,最终产品精制(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3)制剂:应提供制剂的处方选定的依据、制备工艺、反应条件、操作步骤、精制或纯化的方法,原料的质量标准及分析测试数据,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

2.资料项目9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若含有国家标准尚未收载的放射性核素,还应提供该核素的衰变纲图,确证其核性质的试验数据(或图谱)以及与国内外公认的该核素的核性质进行比较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药盒:应提供药盒的详细组份及其用量,并说明各组份在药盒中的作用。自行制备的组份,应当提供其结构确证的试验资料(图谱、数据及综合解析等)以及国内外文献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确证其结构的试验数据。如确有困难,应说明理由,并进行合理推断可能存在的结构或引用文献依据。

3.资料项目1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放射化学品:应当根据样品的特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理化常数研究项目、纯度检查内容、含量测定方法以及方法确定的依据等。如:放射性核纯度及主要核杂质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等,并提供详细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2)药盒:应提供性状、鉴别、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测试方法、原理及数据,主要组份含量测定方法的选定及试验研究数据,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资料。

(3)制剂:应当提供理化性质、性状、鉴别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纯度(包括主要核杂质)、放射化学纯度、放射性活度、化学纯度的测定方法及试验数据等资料。若为注射液还应提供无菌、细菌内毒素检查方法及数据,细菌内毒素限度规定的依据等资料。

4.资料项目17按下列要求报送:

(1)诊断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实验动物的靶器官及全身显像或模拟临床功能测定试验的研究方法、试验条件和结果解释等资料,试验观察各时限的显像或功能测定结果的图像照片或其复印件。

(2)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治疗主要适应症的动物模型试验资料,并提供本品或同类药物国内外有关药效学研究的详细文献资料。

5.资料项目19按下列要求报送:

注册分类1和3的放射性药品主要原料,应当进行小鼠急性毒性试验,药盒及制剂可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制产量有限,临床用量又极微,也可采用异常毒性试验。

6.资料项目20按下列要求报送:

(1)注册分类1的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大鼠和狗的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医学内照射吸收剂量(mird)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2)注册分类1的诊断、治疗用放射性药品,应当提供药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变后的内照射吸收剂量,人体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剂量的估算或国外相同或同类药物的文献资料。

(三)临床试验要求。

放射性药品的临床试验,一般按照化学药品相应类别的要求进行。特殊情况下,临床试验的病例数在满足统计学要求的情况下可适当调整。

(四)定义。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学品、药盒及制剂的定义如下:

放射化学品:系指直接用于放射性药品制剂的制备,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质。

药盒:系指与放射化学品配套使用,临用前快速配制放射性药品的一组待标记配体、还原剂、氧化剂、分离剂等组份的总称。

制剂:系指放射性核素与其他原料经过加工后制成的放射性药品。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四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5年8月9日,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明确提高药品审批标准,将新药定义调整为未在中国境内外上市销售的药品,将仿制药调整为与原研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药品,根据上述原则调整药品注册分类。2015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方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和有关问题的决定》,同意国务院组织开展药品注册分类改革。2016年3月4日,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号公告),公布了调整后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以来,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体系进一步完善,有效指导研发申报和审评,国内医药企业自主创新能力逐步提升;境外新药同步申报趋势日益明显;仿制药质量明显提升,有力保障了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实施。

二、起草思路。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重要任务,改革后的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树立了化学药品审评的基本理念和要求,对鼓励药品研发创新、提高药品质量具有重要意义。为巩固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成果,此次修订在保持现有化学药品注册分类体系基础上,根据新修订《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新注册分类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有关内容进行了细化明确,同时兼顾与药物研发技术指导原则紧密衔接,是化学药品审评审批体系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注册分类。按照物质基础的新颖性原创性,将新药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均为境内外未上市的药品,且具有临床价值。境内生产的仿制药根据其仿制的原研产品是否已在境内上市,分为3类和4类。将已在境外上市的药品划分为5类,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5.2类为仿制药。

(二)关于相关注册管理要求。为保持政策要求的完整性延续性,此次修订相关要求部分汇总了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实施以来发布的政策解读相关内容,并对审评审批涉及注册分类的重要问题予以明确,便于申请人对注册分类的理解把握。

(三)关于申报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以来,我局不断完善化学药品申报资料要求。2016年5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发布化学药品新注册分类申报资料要求(试行)的通告》(2016年第80号),该资料要求基本按照ich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要求起草。2018年1月,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适用国际人用药品注册技术协调会二级指导原则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化学药品注册分类1类、5.1类上市申请现已经实施ctd。2019年4月,我局发布了完整的《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官方中文版,基本具备了全面实施ctd的条件。为进一步促进与国际标准接轨,同时为药品注册电子提交(ectd)打好基础,此次申报资料明确为所有药品上市、临床试验和原料药申请均按照ctd格式申报。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五

化学药品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兽药)。

1.兽药名称。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2.证明性文件。

国内外相关兽药的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国内外生产、使用情况综述。复方制剂的组方依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说明书样稿应符合《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编写细则》的规定;说明书各项内容应有起草说明;相关最新文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结构确证资料概述:紫外光谱、红外光谱、液相色谱、质谱、核磁共振试验;剂型选择和处方筛选研究概况;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概况;稳定性研究概述;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9.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13.兽药标准品或对照物质的制备及考核材料提供标准物质的制备、精制方法、赋值方法及溯源性。

送样进行质量复核时,同时提供标准物质,并说明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测定数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

15.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直接接触兽药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和试验资料,包括包装材料与产品的相容性检查、密封性检查。

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安全用药、毒理试验综述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综述。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与已上市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药代动力学、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以反映改变前后的差异申报四、五类药:

1)单方制剂: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申报四、五类药:

1)复方制剂:应提供复方制剂的安全药理学试验资料或文献资料2)单方制剂:免提供。

20.微生物敏感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与已上市药物比较的靶动物试验资料申报四、五类药:

21.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22.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申报二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

23.亚慢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25.生殖毒性试验(含致畸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

26.慢性毒性(含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申报三类药:以下情况应提供致癌试验资料:

1)新兽药或其代谢产物的结构与已知至癌物的结构相似。

申报能导致过敏性、溶血性和局部刺激性的新药均应提供此项资料。必须时,应提供局部吸收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申报二类药: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申报三类药:应提供靶动物药代动力学和临床试验资料。

申报四、五类药: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31.国内外残留试验资料综述。

提供新药及其代谢产物在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残留的程度、残留时间的资料。应说明残留标志物、残留靶组织、每日允许摄入量、最高残留限量、残留检测方法、休药期及确定依据。

申报一、二、三、四、五类药:必须提供32.残留检测方法及文献资料。

申报三类药中人用药物转兽药并用于食品动物的:应提供残留检测试验资料申报四、五类药且用于食品动物:

提供药物在靶动物体内消除规律的研究资料,确定在推荐的使用条件下动物组织是否产生残留并确定休药期。抗微生物药和抗寄生虫药还应提供残留物对人肠道菌群的潜在作用,评价对食品加工业的影响。申报一类药:必须提供申报二类药:必须提供申报三类药中人用药物转兽药并用于食品动物的:应提供残留消除试验资料申报四、五类药且用于食品动物:

申报三、四、五类药:可用文献综述代替试验资料35.企业在委托有关试验中需要注意的问题:3.1临床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认可的单位:

“畜禽等动物用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省属或部属兽医兽药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兽医医疗机构,涉及促生产作用的,可委托畜牧相关单位。

”水产用兽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浙江淡水水产研究所、无锡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上海水产大学、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蚕用、蜂用兽药的临床试验应委托:中国农科院蜜蜂研究所、省属及部属省级以上(包括省级)蚕桑、蜜蜂等研究、教学单位。

3.2药代动力学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指定的单位: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西北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扬州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3.3残留试验必须委托农业部指定的单位:

”畜牧等动物兽药残留试验单位农业部指定的有: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农业大学、华中农业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南京农业大学、吉林大学、扬州大学和东北农业大学。"水产用兽药残留试验单位农业部指定的有:长江水产研究所、黄海水产研究所、珠江水产研究所、黑龙江水产研究所、浙江淡水水产研究所、无锡淡水渔业研究中心、上海水产大学、四川省农业科学院。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六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件。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8.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分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草案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17.主要药效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18.一般药理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19.急性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0.长期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性等主要与局部、全身给药相关的特殊安全性试验研究和文献资料(免报)。

22.复方制剂中多种成分药效、毒性、药代动力学相互影响的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免报)。

23.致突变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4.生殖毒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5.致癌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6.依赖性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27.动物药代动力学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免报)。

四、临床研究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研究资料综述。

29.临床研究计划及研究方案。

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患者知情同意书。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七

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主要指6月1日起实行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其贯穿于药品质量管理的全过程,对药品批发企业的生产和经营产生巨大的影响。目前,新版gsp已广泛应用于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成效,对提高药品质量、提高民众用药安全有着重要的作用。笔者从4个方面探讨新版gsp在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中的应用,为企业的药品管理提供参考。报道如下。

1加强计算机系统管理。

计算机系统是新版gsp应用与实施的基础,对此药品批发企业必须不断加强其计算机系统管理,提高企业药品质量管理的自动化水平,提高质量管理的工作效率。药品批发企业计算机系统管理要做到以下两点。

1.1加强计算机基础设备管理。

计算机是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因此必须加强管理,确保相关部门相关岗位能有充足的计算机设备,有正常的服务器与终端机,并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此外,要加强相关的配套机器的管理,如打印、传真机等设备的管理,对计算机、打印、传真机等基础设备进行定期维护,定期检查,尽可能减少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损伤。

1.2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

良好的网络环境是药品质量管理工作基础,网络环境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药品质量管理工作效率的高低,对此,药品批发企业应加强计算机网络管理,确保有固定、可靠的互联网接入方式,确保有安全、可靠的局域网,确保有正常、便捷的网络环境。企业可依据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建立安全、稳定的信息平台,使企业部门或岗位之间能快速实现数据和信息的有效传输,实现资源共享,提高部门或岗位之间的良性沟通。

2加强质量管理。

质量管理是新版gsp应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关键环节。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要做到以下几点[1-3]:(1)加强药品的收货与验收,避免质量不过关或虚假药品入库,对此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实现药品的电子监管,每一类药品的验证均要做到核注核销,在药品经营业务中,要做到“见码必扫”。(2)加强冷藏车、冷藏箱、冷库等系统的验证,对其温湿度进行严格的监测,避免由于冷藏设备问题而导致的药品质量问题。(3)加强药品储存的质量管理,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药品的储存管理与质量保证,并进行定期盘点与检查,确保药品的储存符合gsp中相关的要求和标准,确保药品账货相符。

3加强岗位人员的培训。

药品质量管理是一项艰巨且复杂的工作,其涉及到诸多的岗位人员,包括药品采购人员、验证人员、质量责任人、质量管理人员等,这些岗位人员技术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高度。新版gsp对药品岗位人员有着新的要求,不仅要求岗位人员要具备专业的药品知识及技能,而且要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对此,药品批发企业应做到以下两点:(1)加强相关岗位人员药品专业知识及技能的培训与考核,不断完善各项技术操作,树立质量意识,严格控制药品质量,减少由于技术操作问题对药品质量造成的不良影响,同时要树立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岗位人员的服务水平,提高其综合素质[4]。(2)加强相关岗位人员药品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与考核,使相关岗位人员能树立守法意识,自觉控制药品质量,减少由于质量问题造成的法律纠纷[5-6]。

4完善全质量管理体系。

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新版gsp应用与实施过程中需解决的重要问题。药品批发企业只有不断完善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各类体系文件的整理、应用与推广,才能为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目前,药品批发企业全质量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以下四个大类[7-9]:(1)《部门及岗位职责》,即规范企业各个部门及岗位的具体职责,为部门及岗位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提供制度依据。建立健全《部门及岗位职责》,可改变部门和岗位职责模糊、越权或推卸责任等不良现象,有助于责任追究制的应用与实施。(2)《记录及凭证》,即规范企业的档案记录与凭证,使企业的各项质量管理工作能有条不紊地进行,避免由于档案或凭证缺失造成工作混乱、不达标等现象地发生。(3)《质量管理制度》,即规范各项质量管理工作的制度,其是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依据,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是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4)《岗位操作规程》,即规范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各项岗位具体的操作规程,不同的岗位,其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岗位操作规程》的制定,即做到简单形象、通俗易懂,让岗位工作人员能够清晰地认识到自身岗位工作的具体操作规程,避免在岗位工作中出现操作失误的现象,对此可在文件上附上清晰明了的操作流程图。全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与完善,不仅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相关要求和准则,而且要符合药品批发企业质量管理的实际情况,尽可能做到清晰、详细,不可过于笼统,否则就只是形式而已,未能真正地指导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10]。

5小结。

综上所述,新版gsp可提高药品批发企业的质量管理,对企业的生存和长远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在新版gsp的应用和实施过程中,应加强计算机系统管理,加强质量管理,加强岗位人员药品专业知识及法律知识的培训,同时要建立健全全质量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八

我店根据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的《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检查的通知》的精神,我药店结合通知,对照本药店的实际情况,进行了认真对照检查。本店遵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从各方面严格遵守,达到规定的要求,现将自查整改报告如下:

一、人员资质条件方面:因本店经营有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本店的销售人员持有食品药品监督局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取得了上岗资格。

二、在经营方式、范围方面:没有超范围经营,本店所有品种都在合理规定范围内,没有销售属国家严令禁止销售的药品、器械,没有出租或转让柜台,以代销产品,非本店营业人员不得销售或宣传推销药品。

三、药品的.分类管理方面:严格遵照国家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有关条例,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柜销售,已明确规定医生处方销售的药品,一律凭处方销售,同时设立非处方药品专柜,贴有明显的区域标识。

四、药品广告及咨询服务方面:首先遵照执行《药品广告安全审查办法》等规定,不发布任何未经许可审批的各种药品广告,不销售因严重虚假宣传被食品药品监督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暂停在辖区内销售的药品,在药品销售中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没有夸大药品疗效,不以非药品以药品向顾客介绍和推荐。

五、药品购进渠道方面:原则上向所属的连锁公司配送,在货源不齐的情况下,向附近取得gsp认证的、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企业采购,并索要供货企业的相关资质及合法票证备查,同时做好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

在以后的经营工作中,本药店一定将更加严格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九

第一条企业应建立具有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包括进货、销售、储运等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企业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在内的质量领导组织。

第二条企业应设置专门的质量管理机构,机构下设质量管理组、质量验收组,并与本企业经营范围相适应。企业质量管理机构应行使质量管理职能,在企业内部对药品质量具有裁决权。

第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83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熟悉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基本药品知识。

第五条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执业药师资格,并在药品经营企业注册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企业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单位兼职。

第六条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并在药品经营企业质量管理工作岗位注册满三年(含三年)以上。企业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单位兼职,也不得在本企业其它岗位兼职。

第七条企业从事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药师(含药师和中药师)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大专以上药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历。以上人员技术职称或所学专业应与经营范围相对应,并经专业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企业从事药品验收、仓储养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或中专(均含)以上文化程度。以上人员经岗位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九条企业在质量管理、药品验收、养护、保管等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岗前及年度常规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验收、养护岗位人员还应进行色觉和视力项目的检查,患有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的疾病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

第十条从事质量管理及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在职在岗,不得在其它企业、单位兼职,也不得在本企业其它岗位兼职。

第十一条企业应具有维护和管理药品物流设施设备及计算机、中央数据处理系统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企业应依据本企业实际制定对各类人员进行药品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品知识、职业道德等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设施与设备。

第十三条企业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营业场所明亮、整洁,营业场所及办公、辅助用房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

第十四条企业应具有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物流管理要求的库房,并配备满足药品物流作业正常开展所需的设施设备:

(二)库区环境整洁,无污染源,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库房内墙壁、顶棚和地面光洁、平整,门窗结构严密,应有避光、通风、防尘、防潮、防污染以及防虫、防鼠、防鸟等设备,满足安全用电和消防安全的有关要求。

(三)企业应具有适宜药品分类保管和符合药品储存要求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药品储存作业区、辅助作业区、办公区、生活区应分开一定距离或有效隔离。装卸作业场所应有防止天气影响的设施。仓库区域的划分应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并满足药品物流管理的有关要求,能够自动显示分区状况。

(四)仓库应配备全时段自动监测、记录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五)企业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验收养护室。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企业,还应设置中药标本室(柜)。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信息管理系统能够实现宽带上网的条件和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并应具有可以接受市、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远程监管药品物流全过程的条件。

开办药品经营企业,如需经营《入网药品目录》药品的,在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办理药品电子监管网入网手续并配备药品电子监管码采集设备。

第十六条体外诊断试剂(药品类)经营企业(批发)的申办和审批,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体外诊断试剂经营企业(批发)验收标准和开办申请程序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99号)执行。但该类企业如要经营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的药品,应按该细则规定的标准重新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照此标准申办的企业,在其许可证到期之前,如需申请仓库和注册地址的变更,其标准按新申办的同一标准执行。

第三章制度与管理。

第十八条企业应制定保证质量管理职能正常行使和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及工作程序。

内容包括:

(一)质量方针和目标管理;。

(二)质量体系的审核;。

(三)有关部门、组织和人员的质量责任;。

(四)质量否决的规定;。

(五)质量信息管理;。

(六)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的审核;。

(七)药品采购管理;。

(八)质量验收的管理;。

(九)仓储保管、养护和出库复核的管理;。

(十)销售和售后服务的管理;。

(十一)有关记录和凭证的管理;。

(十二)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十三)近效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和退货药品的管理;。

(十四)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十六)用户访问的制度;。

(十七)卫生和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

(十八)重要仪器设备管理;。

(十九)计量器具管理;。

(二十)质量方面的教育、培训及考核的规定等。

第十九条企业应按规定至少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一)药品购进记录;。

(二)购进药品验收记录;。

(三)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

(四)药品出库复核记录;。

(五)药品销售记录;。

(六)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抽查情况记录;。

(七)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八)直调药品质量验收记录;。

(九)药品退货记录;。

(十)销后退回药品验收记录;。

(十一)仓库温、湿度记录;。

(十二)计量器具使用、检定记录;。

(十三)质量事故报告记录;。

(十四)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十五)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二十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表格)。内容包括:

(一)员工健康检查档案;。

(二)员工培训档案;。

(三)药品质量档案;。

(四)药品养护档案;。

(五)供货方档案;。

(六)销货方档案;。

(七)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

(八)计量器具管理档案;。

(九)首营企业审批表;。

(十)首营品种审批表;。

(十一)不合格药品报损审批表;。

(十二)药品质量信息汇总表;。

(十三)药品质量问题追踪表;。

(十四)近效期药品催销表;。

(十五)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等;。

第二十一条企业使用的计量器具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验收结果评定。

第二十二条现场验收时,应逐项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的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分别执行。

第二十四条该实施细则由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十

(征求意见稿)。

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分为创新药、改良型新药、仿制药、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化学药品,具体分为如下5个类别:

1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创新药。指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的药品。

2类:境内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药。指在已知活性成份的基础上,对其结构、剂型、处方工艺、给药途径、适应症等进行优化,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1含有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制得的已知活性成份的光学异构体,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酯,或者对已知活性成份成盐(包括含有氢键或配位键的盐),或者改变已知盐类活性成份的酸根、碱基或金属元素,或者形成其他非共价键衍生物(如络合物、螯合物或包合物),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2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剂型(包括新的给药系统)、新处方工艺、新给药途径,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药品。

2.3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复方制剂,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2.4含有已知活性成份的新适应症的药品。

3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境外上市但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4类:境内申请人仿制已在境内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该类药品应与参比制剂的质量和疗效一致。

5类: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

5.1境外上市的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申请在境内上市。改良型药品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

5.2境外上市的仿制药申请在境内上市。

原研药品是指境内外首个获准上市,且具有完整和充分的安全性、有效性数据作为上市依据的药品。

参比制剂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评估确认的仿制药研制使用的对照药品。

二、相关注册管理要求。

(一)化学药品1类为创新药,应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且具有临床价值,不包括改良型新药中2.1类的药品。含有新的结构明确的、具有药理作用的化合物的新复方制剂,应按照化学药品1类申报。

(二)化学药品2类为改良型新药,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已知活性成份指境内或境外已上市药品的活性成份。该类药品同时符合多个情形要求的,须在申报时一并予以说明。

(三)化学药品3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有充分研究数据证明合理性的情况下,规格和用法用量可以与参比制剂不一致。

(四)化学药品4类为境内生产的仿制境内已上市原研药品的药品,具有与参比制剂相同的活性成份、剂型、规格、适应症、给药途径和用法用量,并证明质量和疗效与参比制剂一致。

(五)化学药品5类为境外上市的药品申请在中国境内上市。其中化学药品5.1类为原研药品和改良型药品,改良型药品在已知活性成份基础上进行优化,应比改良前具有明显临床优势;化学药品5.2类为仿制药,仿制药应与参比制剂质量和疗效一致。境内外同步研发的境外生产仿制药,应按照化学药品5.2类申报,如申报临床试验,不要求提供允许药品上市销售证明文件。

(六)境内生产的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应按照化学药品3类申报。已在境内上市的境外原研药品增加境外已批准境内未批准的适应症按照化学药品5.1类申报。

(七)药品上市申请审评审批期间,药品注册分类和技术要求不因相同活性成份的制剂在境内外获准上市而发生变化。

三、申报资料要求。

(一)申请人提出药物临床试验、药品上市注册及化学原料药申请,应按照国家药品监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技术指导原则的有关要求开展研究,并按照现行版《m4:人用药物注册申请通用技术文档(ctd)》(以下简称ctd)格式编号及项目顺序整理并提交申报资料。不适用的项目可合理缺项,但应标明不适用并说明理由。

(二)申请人在完成临床试验提出药品上市注册申请时,应在ctd基础上以光盘形式提交临床试验数据库。数据库格式以及相关文件等具体要求见临床试验数据递交相关指导原则。

(三)国家药监局药审中心将根据药品审评工作需要,结合ich技术指导原则修订情况,及时更新ctd文件并在中心网站发布。

药品申报ctd资料范文范本篇十一

(一)综述资料。

1、药品名称。

2、证明性文件。

3、立题目的与依据。

4、对主要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

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

6、包装、标签设计样稿。

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制剂处方及工艺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9、确证化学结构或者组份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

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

13、原料药、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书。

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

15、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选择依据及质量标准。

(三)药理毒理研究资料。

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

21、过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皮肤、粘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试验资料和文献资料。

(四)临床试验资料。

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

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30、临床研究者手册。

31、知情同意书样稿、伦理委员会批准件。

32、临床试验报告。

1、资料项目1药品名称:包括通用名、化学名、英文名、汉语拼音,并注明其化学结构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称,应当说明命名依据。

2、资料项目2证明性文件:

(5)申请制剂的,应提供原料药的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原料药的批准证明文件、药品标准、检验报告、原料药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销售发票、供货协议等的复印件。

(6)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的《药品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或者《进口包装材料和容器注册证》复印件。

3、资料项目3立题目的与依据:包括国内外有关该品研发、上市销售现状及相关文献资料或者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4、资料项目4对研究结果的总结及评价:包括申请人对主要研究结果进行的总结,并从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等方面对所申报品种进行综合评价。

5、资料项目5药品说明书、起草说明及相关参考文献:包括按有关规定起草的药品说明书、说明书各项内容的起草说明、相关文献。

6、资料项目7药学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学研究(合成工艺、剂型选择、处方筛选、结构确证、质量研究和质量标准制定、稳定性研究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7、资料项目8原料药生产工艺的研究资料:包括工艺流程和化学反应式、起始原料和有机溶媒、反应条件(温度、压力、时间、催化剂等)和操作步骤、精制方法、主要理化常数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并注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艺过程中可能产生或引入的杂质或其他中间产物。

8、资料项目10质量研究工作的试验资料及文献资料:包括理化性质、纯度检查、溶出度、含量测定及方法学验证及阶段性的数据积累结果等。

9、资料项目11药品标准及起草说明,并提供标准品或者对照品:质量标准应当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的格式,并使用其术语和计量单位。所用试药、试液、缓冲液、滴定液等,应当采用现行版《中国药典》收载的品种及浓度,有不同的,应详细说明。提供的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另附资料,说明其来源、理化常数、纯度、含量及其测定方法和数据。

药品标准起草说明应当包括标准中控制项目的选定、方法选择、检查及纯度和限度范围等的制定依据。

10、资料项目12样品的检验报告书:指申报样品的自检报告。临床试验前报送资料时提供至少1批样品的自检报告,完成临床试验后报送资料时提供连续3批样品的自检报告。

11、资料项目14药物稳定性研究的试验资料:包括采用直接接触药物的包装材料和容器共同进行的稳定性试验。

12、资料项目16药理毒理研究资料综述:是指所申请药物的药理毒理研究(包括药效学、作用机制、一般药理、毒理、药代动力学等)的试验和国内外文献资料的综述。

13、资料项目28国内外相关的临床试验资料综述:是指国内外有关该品种临床试验的文献、摘要及近期追踪报道的综述。

14、资料项目29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对拟定的适应症、用法用量等临床试验的重要内容进行详细描述,并有所报送的研究资料支持。临床试验计划及研究方案应科学、完整,并有对与拟定试验的潜在风险和收益相关的非临床和临床资料进行的重要分析的综合性摘要。

15、资料项目30临床研究者手册:是指所申请药物已有的临床试验资料和非临床试验资料的摘要汇编,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参与试验的其他人员提供资料,帮助他们了解试验药物的特性和临床试验方案。研究者手册应当简明、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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