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优秀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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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充满了变数,我们要学会适应并做出正确的应对。写总结时,我们应该注重在内容上的准确和简洁。以下是一些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一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河道管理条例》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详细内容。

(2016年8月24日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维护河道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内河道的规划、建设、保护、监督和防治水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河道,是指河流、湖泊、人工水道、水库库区、行洪区、蓄滞洪区。

第三条河道管理应当遵循河道的自然属性,坚持全面规划、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完善河道分级管理制度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处理好保护与利用、兴利与除害、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的保护与监督、规划与建设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的统一管理与监督,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宣传实施有关水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河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三)审批、验收河道管理范围内各类工程,参与涉河项目的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负责河道清淤保洁和涵闸、堤防、护堤林的管护;。

(五)编制、落实应急调度方案,组织、指挥防汛抗旱抢险;。

(七)巡查检查河道,调解水事纠纷,行使水行政处罚权。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流域或者区域设置的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流域或者区域的河道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旅游、公安、财政、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辖区河道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和阻止河道违法行为。可以选聘河道监督员,协助做好河道维护、清淤保洁等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河道管理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协助做好河道的清淤保洁。

第八条自治州内的南利河、斋河等国际界河段,驮娘江、西洋江等省际界河段,南盘江、那么果河等州际界河段,按照管理权限实施管理。

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盘龙河干流稼依水库至天保出境口段及其重要支流畴阳河安乐闸至交汇口段、南利河干流八嘎村至小寨村出口段、清水江干流古登寨至坝达出口段、西洋江干流拖派村至南山村出口段等重要河段的管理。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安全、参与防汛抢险救灾的义务,有权劝阻、举报破坏河道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危害河道生态环境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立河道管理激励机制,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方式参与河道的管护和治理。

第二章保护与监督。

第十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河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予以公告。

有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及其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外沿边线向外划定的护堤地。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向外划5米至10米的区域。

无堤防的河道,管理范围按照岸线控制线之间范围、历史最高洪水位和防洪标准划定。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要划定。

湖泊、水库库区的管理范围为湖(库)区的水域、岛屿、蓄滞洪区、环湖(库)堤坝及根据管理需要划定的区域。保护范围根据管理需要划定。

第十一条河道堤防的护堤地按照水平距离划定:城镇规划区、旅游风景区内的河道划10米至70米;其他河道划3米至5米。

第十二条河道管理范围的区域,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占用的应当有计划安排退让,需要补偿的由州、县(市)人民政府纳入预算。

河道保护范围的区域,其土地和附着物的权属不变,使用应当接受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十三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控能力和信息化平台建设,向社会公布河道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自治州实行河道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

第十五条修建拦河闸坝等工程取用水的,应当同步设计建设生态流量下泄设施,保证下泄流量汛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30%;枯期不低于多年平均流量的10%。

已建成的`取用水工程,未建生态下泄流量设施或者生态下泄流量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限期修建或者改造。

第十六条利用工程设施设备直接从河道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相应安装使用并管护好取水、用水、退水和生态下泄流量的在线监控设备,接入同级政府水资源管理信息平台。

第十七条经批准利用拦河闸坝工程取用水的单位,应当编制防洪应急预案和汛期调度运用方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实施。

取用水单位在紧急情况下需要实施洪水调度时,应当报县(市)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协同做好应急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定河道水域纳污能力,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该水域的限制排污总量意见。

州、县(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排放水污染物项目时,应当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控制总量。

第十九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单位或者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开发建设项目,需要在河道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再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二十条单位或者个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经营性采砂(淘金、取土等)活动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依法缴纳河道采砂管理费。

农村集体、家庭自用采砂的,应当到当地河道管理机构填写自用采砂申请表。经批准同意的,免缴河道采砂管理费。

河道采砂许可证,由州级河道主管机关统一印制。河道采砂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开采范围。

第二十一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电鱼、炸鱼、毒鱼和擅自拦河、围网养殖;。

(二)种植各类农作物,砍伐护堤、护岸林木;。

(三)倾倒、堆放、填埋废渣和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四)清洗装贮过有毒有害物品的车辆、容器;。

(五)倾倒土、石、泥浆,排放未达标的污水、废水;。

(六)设置行洪的阻水设施和构筑物;。

(七)侵占和毁坏河道堤防、涵闸、泵站及水文、水质、工程监测等配套设施设备;。

(八)填堵、覆盖河道,调整河道水系,占用和拆除河道配套设施设备;。

(九)填河、填湖、填库造地;。

(十)擅自操作河、湖、库的涵闸;。

(十一)擅自关闭和堵塞生态下泄水流通道;。

(十二)擅自开展钻探、开采地下资源、搭建临时设施等。

第二十二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改善执法装备,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联合巡查、协同管护、综合整治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查处河道违法行为。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

第二十三条自治州、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规划,应服从流域、区域综合规划和水资源保护、防洪等专项规划,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依据河道规划编制岸线规划时,应当明确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等分区和岸线控制线方案,并与水功能区划相衔接,突出自然岸线保护和生态修复。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编制河道航运、渔业、旅游、城乡沿河建设等规划和开展有关利用活动,应当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和岸线规划制定年度计划,涉及航运、渔业、旅游、市政建设等规划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河道整治需要占用土地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因河道整治新增的可利用土地,优先安排河道整治的移民安置。

第二十六条自治州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生物、行政等措施,对普者黑、浴仙湖、差黑海、老乌海等重要湖泊实施生态保护与治理。

第二十七条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各类工程和涉河建筑物、构筑物,建设方案应当在可行性论证之前,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项目设计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计划,同步审批、实施和验收。涉河工程主体项目审查及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工程施工影响防洪安全的,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紧急处置决定。

第二十八条在自治州内各级行政分区的边界河和跨界河上开展河道整治和修建引水、排水、阻水、蓄水工程,需经双方或多方协商同意后,报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未经协商同意和未报经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不得单方修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河道管理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应当问责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履行河道管理职责,完不成河道管理目标责任的;。

(二)不按照规定核发许可证、签署审查同意意见的;。

(三)发现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事故,不按规定报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处置措施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按规定收取和解交河道管理规费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给予处罚:

(三)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入河排污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的排污口不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需要依法强制清理、拆除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报批手续或者进行改造,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补办手续未被批准或者改造达不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执行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建设方承担。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二

甲方:乙方:

为做好汕头沙陇村三组排水沟渠清淤工作,经双方协商,现委托乙方银浩管道清淤来全权承接沙陇村三组排水沟渠清淤工程。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沙陇村三组大塘清淤工程承包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矗种鼷以致共同遵照执行。

一、工程名称:石门沟村三组大塘清淤工程。

二、工程资金:石门沟村三组大塘清淤工程总投资为:元。

三、工程施工范围及要求:

1、以需清淤的石门沟村三组大塘实际内容为准。

2、对于清淤的石门沟村三组大塘要求清理塘内淤泥、杂物及塘四周的杂草、杂材,塘四周部分曲直及整理。

3、预计平均清淤深度为1米、出淤2700方。

4、其他未尽事宜另行协议。

四、工程资金支付方式:

先由乙方投资动工,该工程完工后,通过甲方及水利部门验收合格后,付工程款40%,余款将在一年内拨付到位。

五、工程施工期限:

本工程自_年5月7日开始施工,_年7月25日以前完工,如因天气等自然现象造成无法施工,工期顺延,但最迟不能超过_年8月30日。

六、甲乙双方责任:

1、甲方对乙方施工进行技术指导和帮助,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2、甲方有权对乙方施工进行监督,如发现乙方偷工减料、弄虚作假等问题,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到符合工程质量及甲方要求为止。

3、甲方在规定时间内支付乙方工程款,不得无故拖欠。

4、乙方应着重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严防一切可能出现的安全事故发生,如出现各种各类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

5、乙方提供工程原票或报税。

6、乙方在规定工期内完工,并向甲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若验收不合格,乙方将承担一切责任与损失,必须在甲方限期内整改,直至验收合格为止。

7、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并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时使用有效!)。

8、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9、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甲方(盖章):汕头沙陇村民委员会乙方(盖章):

签订时间:年月日年月日。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三

2001年12月26日石家庄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2年5月2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充分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自然河道、人工水道和行洪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石家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河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河道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以下统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所辖区河道主管部门。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并可以委托市、县河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

第四条河道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专业维护与群众维护相结合的原则。

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聘用专人对重要河段进行特别管护。

第五条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水域、沙洲、滩地、堤防、护堤地,应当统筹兼顾,服从防洪的总体规划,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水利事业发展。

第六条滹沱河黄壁庄水库以下河段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实施管理。

石家庄市南北防洪堤、滹沱河岗南水库至黄壁庄水库河段、洨河京广铁路桥以下河段、磁河木刀沟横山岭水库以下河段、槐河白草坪水库以下河段、泲河平旺水库以下河段、沙河、冶河、石家庄机场防洪堤由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实施管理。

其它支流河道由所在地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土地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划定,并设立明显标志,予以公示。

第七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流域综合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编制河道建设与管理总体规划,制定年度整治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市、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河道整治与维护管理费用,实行政府投资和受益人合理承担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河道规划和年度整治计划,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安排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社会各界及境内外投资者以各种形式综合开发治理河道。

第九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和堤防安全的义务,对破坏河道、堤防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整治河道和管理河道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设与整治。

第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按河道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后,方可办理其他手续:

(一)跨河、穿河、穿堤、临河、沿河的桥梁、桥涵、公路、管道、缆线等工程设施;。

(三)存放物料、挖筑鱼塘、修建厂房和其他建筑设施;。

(四)采砂、取土、淘金、采石、钻探、打井;。

(五)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

(六)从事旅游、休闲娱乐、种植养殖等开发项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活动。

第十一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本条例第十条所列建设项目及活动的申请后,应在三十日内作出批复。建设单位对批复持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建设项目及活动经审批或核准后,建设单位应将施工安排告知水行政主管部门;工程竣工后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参加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后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

第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未经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及活动,应在河道管理范围划定并公示后六个月内补办有关手续。

单位或个人临时占用河道从事建设及活动的,应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临时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后,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河道原貌。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关水工部分应由具备水利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并由具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资质的单位监理。

第十四条因项目建设壅高水位的,建设单位必须承担相应的堤防建设责任,确保堤防原设计防洪标准。

第十五条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也可委托其他部门代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利用。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四

目前,单位在医院的员工共(15)人,其中少数民族(5)人,汉族(10)人,承担着社区楼(共6层),住院楼(共6层),平房行政办公区,39号家属楼,地下车库,外围院落等主要区域的清扫保洁以及冬季清雪任务,今年,未发生安全事故,保洁工作受到了医院方的好评,各项工作基本圆满顺利。

一是组织员工学习单位各项规章制度。

了解医院各科室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单位领导和医院领导及时汇报整改工作情况,经常主动走访医院领导和科室负责人,听取医院方对保洁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从自身找问题、找差距,自己不懂或拿不准的,向院方医务人员请教学习,努力与院方沟通协调,减少误解,贴近距离;对院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并请院方检查。增进与医务人员的个人感情。

二是做好员工的说服教育。

三是疏理调整保洁区域。

四是开展员工的安全教育。

五是严格上下班考勤制度。

对迟到或早退的人员先口关警告,拒不改正的作出罚款处理。制定了检查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资挂钩,奖优罚劣,考核优秀的员工有月月有奖(奖励资金来源于罚款),考核不及格的次次有罚,对医院测评优秀的员工给予物质奖励,奖励先进,惩罚后进,激励员工队伍工作积极性。树立员工良好形象,订制夏季工作服,保证员工统一工装,仪容仪表符合医院要求。

六是做好节能降耗维护单位利益。

按院方要求建立台账,做到精细化管理,按计划、按定量领用消毒用品和保洁用具,进、出库做好记录,做到进的清楚,出的明白,旧拖把可以修理的就用钉子钉好,加固后再次使用,尽可能延长保洁用具的使用寿命,员工领保洁用品时,教育员工袋子省着用,抹布精心用,尽努力节约开支,降低保洁成本。堵塞漏洞,对科室消毒用品、保洁用具的用量及每个员工领用情况每月进行统计分析,防止浪费和流失,努力节约成本,维护单位权益,实现利润化,保障单位利益。堵塞漏洞,每个星期定为保洁用品领用时间,手套从以往的每人每月按40双减少到20双标准发放,每月节约300双,垃圾袋由以往的每月两袋减少到每月一袋,今年拖把预算费用为200元,目前还未支出,据测算今年为单位控制1000元开支。

今年以来,医院不断开展各种创建达标工作,给保洁工作提出更高标准:一是开展了无烟医院的创建工作,施工期间,电梯、大厅、等公共区域的保洁频次将大于平时,增加保洁员的劳动强度;二是创建文明单位,将对员工的保洁质量,服务态度,工作标准提出更高的要求,还将对我单位对员工的培训以及培训资料的归档工作提出更高的标准。

今年自己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这与单位领导的关心支持分不开,与医院方的配合分不开,与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分不开,在今后的工作中,自己仍将不骄傲,不急躁,不辜负单位领导的厚望,以吃苦耐劳,不怕困难的精神,进一步改进管理方法,维护单位形象,提高保洁质量,维护单位利益,严肃工作纪律,把各项工作做的更好。争取让单位满意,让医院满意,让员工满意。以上是我的半年工作总结,由于能力有限,难免有许多不妥之处,敬请单位领导和各位同仁批评指正。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五

为进一步深化集体公益林改革,使公益林管护责任落实到户,利益共享。根据《xxx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讨论决定,将本村民小组位于处的亩集体公益林落实给农户进行管护。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基本情况。

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见附件《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和《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二、管护期限。

管护期限为70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三、甲方责、权、利。

(一)积极宣传、贯彻、落实《森林法》及林业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学习林业专业技术知识,坚持依法治林、科技兴林,并视工作需要,结合村情制定、完善、实施村规民约,切实加大对公益林的监管力度。

(二)向乙方公布集体统管林地如林木采伐、林下资源开发等所有财务收支情况,并于当年底前把所得收益,以本村民小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分配比例分配给小组成员。

(三)实施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管护责任和措施,使用兑现补偿资金。

(四)涉及如林地林木流转、采伐等重大事项,须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组织实施。

四、乙方责、权、利。

(一)负责保护管理好管护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林地及林地上的林木和野生动植物资源。对管护地块范围内的集体公益林进行保护管理,必须认真履行管护职能,严格遵守《森林法》等林业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严禁改变林地用途,严禁私开乱挖林地、开山采石、采砂开矿、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一切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若发生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二)森林防火期,不得在林区及林缘烧地埂、秸杆,不将火源带进林区。积极举报违规用火和故意放火行为,发现火情及时上报并主动协助扑救,林火扑灭后要守护火场处理余火,严防死灰复燃。

(三)协助做好林业有害生物的.监测,如发现林业有害生物或林木异常时,及时报告。

(四)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和指导,积极投工投劳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

(五)对发生在相邻责任区破坏公益林的行为,有责任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六)按照国家和省、市公益林管理规定,参与公益林管护和资金的使用与分配。

五、共同责任。

(一)涉及征(占)用林地,双方应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对公益林的限伐(禁伐)。

规定,对公益林进行抚育间伐、更新采伐等,须由甲方统一申报,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六、违约责任。

本责任书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执行。如乙方不能履行责任,甲方可视情节扣减林地收益分成或解除本协议,发生违法行为的上报林业主管部门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如甲方不履行责任,乙方可持本责任书向监督单位反映,协商解决。

七、其它事项。

(一)本责任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甲、乙方和监督单位各执一份、乡镇林业站一份。

(三)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商量,可另立补充协议。

甲方代表(村民小组组长签字):

乙方(签字):

监督单位盖章(村委会或乡镇人民政府):

附件:

1、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

2、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基本情况表。

集体公益林管护地块示意图。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六

甲方:

乙方:郑州市实峰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的特点,甲、乙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接甲方施工的通利紫荆商都二期项目工程检验(以下简称试验),签订本协议:一、工程概况:

1.甲方需照建筑工程质量等要求进行取样,样品质量及数量需满足标准、规范的要求。

2.所有送检样品应和施工现场的原材料保持一致,并办理委托手续。

3.混凝土配合比和砂浆配合比要等原材料(水泥、砂、石等)试验合格后,方可申请(配合比所用的原材料应提前10天送至试验室试验)。

4.甲方的取送样员需持有上岗证,见证员需持有见证员证,并存留送样员和见证员复印件。

1.乙方严格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规范进行试验。

2.乙方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保质、保量为甲方提供试验服务和真实、可靠、完整的'试验材料。

3.乙方仅对甲方负责,一切以甲方委托试验样品和要求为准。4.乙方负责到甲方施工现场接收委托试验样品,每周两到三次。三、试验费用及结算方式:

根据本工程实际情况,见证取样试验费按0.6元每平方计算,计0.5元每平方计算,计元,试验费总计50%,(高层建筑10层时付费25%)计25%,计四、非常用建筑材料试验费不在本合同范围内。

五、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与协议正文同等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待检验完毕,检验费结清并交齐检验。

报告之日起终止。

七、附表:

常用建筑材料和非常用建筑材料明细及最快检测时间见附表1.2,主体结构检测项目附表3。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李建明甲方承办人:段会祥乙方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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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七

一、日常河道保洁作业方案(陆域)。

(一)出发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准备与检查,带齐必要的作业工具与容器。

(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与防护用品、佩戴工号标志上岗作业。

(三)随时携带存放垃圾的容器,做到收集的垃圾随时存入容器。

(四)随时保持手车与容器外表面洁净,移动手车或容器过程中无垃圾滴漏、散落与飞扬。

(五)清扫路面场地时应避免造成尘土飞扬。路面场地的尘土应用软质扫帚细致清扫干净。

(六)擦抹椅面、桌面、栏杆扶手等处时,应至少用干净抹布擦抹一遍。

(七)垃圾的临时堆放点应选择路边、角落。不将垃圾临时堆放在绿化草坪上。不经常踩踏绿化草坪。

(八)不得将垃圾扔入河道水域或下水道。不得将垃圾放臵于树丛等隐蔽处而不予清除。不得将塑料等无机类垃圾在绿地内进行填埋。

(九)每次作业结束,应将收集的全部垃圾送至环卫部门指定的存放处,并按要求分类存放。运送垃圾的车辆应加盖,容器应封口。

(十)文明作业。保洁作业应尽量避免给市民带来不便。必需市民给予作业方便时,应使用礼貌用语。不在行路或休闲人员周围进行引起尘土飞扬的作业。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作业场所与四周情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二、日常河道保洁作业方案(水域)。

(一)出发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各项工作准备与检查,检查船舶行驶性能是否良好,带齐必要的作业工具与容器。

(二)作业人员应穿着统一工作服、穿着救生衣与防护用品、佩戴工号标志上岗作业。

(三)进入作业区域后,保洁人员手持打捞工具,认真巡视四周水面,发现漂浮物后立即告知驾驶员减速行驶,并打捞漂浮物。捞起的垃圾应随时送入船舱。

(四)在打捞拦漂设施前拦截的漂浮物时,应捞清全部漂浮物,并整理好拦漂设施。

(五)对无法打捞入船的个体大重的漂浮物不应放弃,可用绳子将其系挂于船尾拖至装卸点吊出。

(六)保持船舶甲板洁净,防止发生船舶行驶过程中垃圾散落河中。

(七)对防汛墙与驳岸立面上的污垢,应用竹扫帚、刷子等沾水清洗干净。

(八)应在指定地点停靠船舶、上下人员与装卸垃圾。装卸作业时应防止垃圾散落造成二次污染。

(九)每次作业结束,应将收集的全部垃圾送至指定的存放处,并按要求分类存放,做到日收日清。装运垃圾的船舱应加盖舱布并四周扎牢。

(十)每次作业结束,应将作业船舱与甲板清洗干净,盖好舱布并四周扎牢。不得将清洗出的垃圾杂物扔入河道水域或河岸。

(十一)文明作业。水上保洁作业应尽量避免船舶行驶与作业噪声扰民,或给正常航行的船舶带来不便。必需其它船舶给予作业方便时,应使用礼貌用语。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作业点四周水域情况,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三、河道水闸保洁作业劳动纪律。

(一)按时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二)服从工作安排,不自行其是。

(三)坚守工作岗位,不擅自串岗、离岗。

(四)认真做好工作,不干私活。

(五)遵守文明道德规范,不行为粗野。

(六)执行安全操作制度,不违章作业。

(七)及时报告事故隐患,不拖延瞒报。

(八)积极参与防汛抢险,不逃避懈怠。

四、河道陆域保洁作业安全操作制度。

(一)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保洁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号卡,穿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三)在车行道路上作业人员必须穿着由_门统一规定的安全识别外套,并应随时注意来往车辆,主动避让。

(四)使用铁铲、锄头、竹扫帚等有长柄的工具作业时,应随时注意作业点四周是否有其它人员在场,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五)在向翻斗车装物时,必须有专人把持车把,以防翻车伤人。

(六)用手翻动垃圾必须戴好手套,防止玻璃等尖利物伤手。

(七)发现可能装有不明危险物品的玻璃与塑料容器、金属物件等,应报请警方处理,禁止自行拆卸。

(八)作业点在距地面2米及2米以上时,应按照登高作业规定,带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并应有专人在地面扶好梯。梯脚应有防滑措施。

(九)禁止在树下有人的树木上进行整枝作业。

(十)使用电动或其它动力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

五、河道水上保洁作业安全操作制度。

(一)保洁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二)保洁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穿着统一工作服,佩戴工号卡,穿好救生衣与防滑鞋,穿戴手套、口罩等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船上必须备有救生圈、救生绳与长竹竿。

(三)清捞作业时,应随时注意作业点附近是否有其它船舶行驶,注意主动避让,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四)船舶行驶与清捞作业过程中,应随时注意河道水流状况与船舶移动情况,注意通过桥梁等跨河建筑时上空情况。在流水中进行清捞作业时船舶不得熄火,定点作业时应系好缆绳。

(五)船舶靠近码头驳岸或靠近其它船舶时应暂停清捞作业,放下靠球防止撞击,禁止将手伸入船舷外或推动相邻船舷。禁止用清捞工具用力支撑船舶。

(六)在闸口或泵站进出水池进行清捞作业时,应随时与水闸管理人员保持联系,注意闸门与水泵的启闭运行情况。严格禁止在水闸引排水与通行船舶期间在水闸引排水安全区、闸室、闸口、引航道以及泵站进出水池水域进行清捞作业。

(七)清捞工具被水中杂物缠绕时不要用力拖拉,有危险时应放开工具,以防人员落水。

(八)进行船舱垃圾吊卸作业时,船上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吊卸物下禁止站人。

(九)驶船舶与使用电动或其它动力机械的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相应操作证。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八

为确保河道行洪安全,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林墩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要求,决定开展林墩工业区河道一期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整治目标。

根据林墩河道现状,今年要基本完成严重侵占河道建设的清理任务,规划防洪岸线,强化石材废弃物管理监督,并基本解决河道两侧脏乱差现象,使行洪能力得到提升,岸线资源可持续利用,水环境明显改善。

整治任务。

(一)石材业污染治理。一要加强石材废弃物管理。强化石材企业污水治理设施建设,严格按标准配备循环沉淀池,做到污水内循环重复使用,实现零排放。严格落实废石渣“三定”(定人清运、定车运输、定点堆放)制度,狠抓大型废石渣堆放场的监管。对溪口至美宫、林墩至江都等河段严重堆弃堆建的废石料,要在今年5月底前完成清理,恢复河道行洪能力。要突出抓好染板生产项目的整治,严禁新上染板项目,取缔关闭违规新建的染板企业。二要严管重罚违规污染行为。要制定环境治污的有关规定,规范值班巡查制度,统一违规处罚标准,罚封并用,从严从重处理。

(二)农村资源污染治理。一是规范养殖场管理。禁止在沿岸线500米范围内新建生猪养殖场,对已建在溪两岸100米范围内的`养殖场,限期治理,治理无望的坚决予以搬迁关闭。对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的,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二是推广“一池三改”设施。鼓励农户特别是养殖户新建沼气池,并在资金上给予一定补助;引导群众开展改圈、改厕、改厨活动,改畜禽放养为圈养,改开放式粪池为水冲密闭式厕所,改柴火式厨间为电气化厨房,改变农村卫生面貌,改善生态环境。三是合理处理生活垃圾。严禁在河道两岸和河道内堆放、倾倒各种垃圾,4月底要全面完成河道内各种生活垃圾的清理保洁;要新建一处大型垃圾堆放场,并于5月底投入使用,全区实现垃圾定点堆放。

(三)加强河道乱堆乱建治理。要规划与整治齐抓并进,通过有计划的河道整治,实现河道岸线资源的管理保护及可持续利用。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九

甲方:乙方:

一、项目名称。

村河道围堰清淤工程。

二、工程期限。

三、工程范围。

(以实际测量为准,详见设计图纸)。

四、工程造价。

通过竞争性招投标,确定以具体工程量根据实际测量为准;政策性处理费用另行计算。

五、工程要求。

(4)、河道两岸须做好绿化工作;

(5)、塘底如建筑垃圾等过大,须动用挖机设备清理;

六、验收方式。

(2)、整段河道清淤全部完工后,由县水利局等部门开展验收工作,验收资料需齐备。

七、付款方式。

工程竣工后经镇、村有关单位验收,通过县级单位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

八、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此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盖章:盖章:

河道管护协议书汇总篇十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村庄整洁,甲方经研究决定进行河道疏浚。现根据最低标中标和同等价情况下,优先本村村民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确定上述工程由乙方中标施工。为使该工程能按时、保质顺利完成,现经甲、乙方双方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施工合同,以此遵照执行。

二、工程施工工期:

自__年__月__日~__年__月__日,历时__个历日。

三、工程施工经费结算的方法:

1、工程经费的单价按中标价__元/方结算,为综合单价承包。

2、工程量按竣工验收实测的土方量结算。工程的筑坝、开坝、土方围堰费、清障费、排水费及堰体施工期维护费均列入土方单价。

3、甲方负责施工中得调节,把好质量关,掌握竣工验收中第一手资料;合同签订后,乙方对整个工程的费用进行垫资,待工程全部结束后凭甲方验收单合格后方可结账(凭支塘税务所土方发票)。

四、工程施工要求及验收方法:

1、工程采用两栖式挖掘机施工的必须干河,绝不能带水夹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工程采用水力冲泥疏浚,尽量减少工作坝,乙方应按照甲方规定的河底宽度、坡比等疏浚标准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将土方排至制定的排泥点,并做好排泥场的围堰及排水沟的开挖工作,避免泥水淹积农田。

塌坝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全部经济责任。

2、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河道内的淤积土方全部清理。清理过程中的垃圾杂物应按村要求堆放到指定位置,驳岸边垃圾、杂草、杂树都要清理。放水后驳岸边保持30cm水层,无垃圾。河道内有沉船负责打捞。工程结束告知有关单位,经初步验收后才可开坝防水,否则乙方应负责任。

3、土方工程量的计算按建管所、水利站竣工验收实测断面土方计取上报,最终以市局验收竣工土方为结算工程量。

4、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做好工地施工安全。杜绝和防范机电事故发生。排泥管道线路的定向应尽量避免与村级交通的矛盾,管线与交通道路交叉处应做夜光警示标志和减速保护设置,确保交通安全。

5、乙方应做好工地现场的文明施工,注意环境卫生。

五、以上工程一旦确认,不得反悔,如违反责任自负。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甲方代表:乙方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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